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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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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1、二級建造師的含金量還是很高的,二級建造師是中小型工程項目經理必備證書之一,未來也是項目技術負責人的必備證書之一,二級建造師證書的含金量伴隨著國家基礎建設的日益豐富而逐步上升。

2、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施工管理》考試內容包括施工方的項目管理、施工成本管理、施工進度管理、施工質量管理、施工合同管理、施工信息管理、施工質量管理等。《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內容包括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施工許可法律制度、建設工程發承包法律制度、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建設安全工程法律制度、建筑工程質量法律制度等。《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考試內容包括建筑結構技術要求、建筑材料、施工測量技術、主題結構工程施工技術、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等。

(來源:文章屋網 )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法律法規;對策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標識碼:A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在打破計劃經濟體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后逐步建立的。1988年,國家建設部領導起草并頒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國務院頒布《建筑法》,明確規定我國工程建筑監理制度,規定了工程建設監理工作范圍、職權。該法規頒布以來,我國國有大型工程及非國有大型工程及中小型工程都主動委托工程建設監理,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的一種全新的改革與創新。它標志著我國由傳統小生產管理模式向市場化、社會化、大型化、專業化、現代化管理成功的過度,給國家和企業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政府、工程業主、社會各界對工程監理的要求越來越高,涉及的面也越來越廣。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中國工程監理功不可沒。為此,一個嚴肅的問題擺在面前,中國建設工程監理需要面對中國發起的一路一帶的新經濟形勢、新任務、新問題,結合國內新的經濟建設要求,制定和調整新的政策和法規及管理條規,從制度上確保其領先性和完善性,對新的經濟建設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和科學管理必要條件。同時,要摸索出一套監理人員素質教育和能力教育的模式,從而推動中國監理行業健康穩步發展。

一、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產生及現狀

(一)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以1997年由國務院頒發《建筑法》為標志開始,以建設部頒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房屋建設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試行辦法》、《監理工程師資質考核與注冊試行辦法》等部門規章制度;建設部與工商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文本》,與國家物價局聯合頒布了《工程建設監理取費有關規定》、與國家計委聯合頒發了《工程建設監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建設監理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的依據。同時,各地政府及部門也相應制定了本地區本部門的相關法規及實施細則,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得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在法律法規體系框架下有序健康穩步發展。

(二)法律法規框架初建背景條件下的社會實踐

1997年以來我國建設監理在制度、法律、法規體系上系統建立后,在資質管理上采取了中央、地方分級管理,統分結合的兩級管理。這種管理符合我國國情,運行良好。近20年的社會實踐檢驗,建立了遍及全國各省的監理企業6106家,從業人員675397人,其中,注冊監理工程師99073人,全年營業性收入1196.14億元。我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設工程監理教育體系,培養造就了一支初具規模的監理隊伍,建設監理從業人員上崗前,需要經過4-6個月的監理短期培訓,監理人員主要來源于早期工程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經過培訓成為懂技術,會管理的復合性人才。這些技術和管理復合性人才在實踐中取得的成績是有目共睹的。

二、中國建設監理法律法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建設監理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建設監理制度是從上而下直接從西方國家現有的監理制度中改造和借鑒而建立起來的,本身與國際慣例和制度有很大差距,而且一經定型20年基本沒有修改和完善。經過20年的實踐,我國經濟及工程建設管理的環境已經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而與之配套的法規、制度客觀上也有完善和修改的客觀要求。目前,我國經濟建設已經走出國門,一路一帶振興中華,中國建設監理同樣面臨與世界各國合作,走出國門的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修改不僅要符合中國的國情,同時,也要滿足走出國門,讓更多的國家認可的客觀必需。

(二)合同條款不完善

我國目前的各類建設工程合同條款與國際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條款從內容到形式上相差較大。有關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一些權力及義務的規定尚不明確,這使得工程監理無法對這些合同的履行從事更加具體的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簡而言之,建設工程合同條款不健全,必然帶來的是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不健全,這將直接影響到后面的建設監理合同條款的制定和執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我國相關法規不是由市場培育起來的制度,而是直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起來的。在各類合同制定之前,我國建設監理還處于摸索和探討階段。而合同的條款中關于責任、權力、義務等內容的規定自然存在以上屬性。當市場化發展走過20年,這些弊端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來,嚴重制約監理事業的發展,阻礙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需求。

(三)現有監理權限和范圍狹隘帶來的問題

現有的法律法規使得工程監理的工作主要停留在工程施工階段,使得對工程選址、地質勘探、圖紙設計等的監理形同虛設,無出圖權和修改權,監理作用在工程前期設計階段根本無法得到體現。由于設計這一階段沒有配套的監理規范,這一階段的監理工作無章可循,在實踐中往往流于形式。

(四)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制觀念有待加強

我國建設工程強制執行監理制度,是為我國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保駕護航的制度。作為新起的經濟管理制度,本身受到傳統習慣的自然抵制和淡化其作用影響,許多業主認識上的模糊與不理解,委托監理只是為了應付檢查,一些業主在這樣的思想指導下,在招投標中明投暗定,逃避監督,肆意壓低監理的合理合法收費。委托監理后,在建設施工中人們常常認為監理僅僅應對工程質量控制全權負責,而無權對工程投資進度進行管理控制。對監理的性質,工作方法和運作形式根本不了解,甚至一無所知。對監理機構任意指使或對其工作百般挑剔,嚴重干擾了監理有效地按照監理程序及監理計劃開展工作。承包方則更不習慣,對這種監督管理產生極大的抵觸情緒,導致監理工作展開困難重重,因此,提高業主及承包商對工程監理的認識,將依靠工程監理開展建設活動,變被動接受為主動依靠成為業主自覺自愿的行為,這其中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還需要從政府到社會的廣泛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展開。

(五)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培訓制度有待完善。

我國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總數約占世界建筑行業從業人數的25%,但對外承包額占國際建筑市場的13%,這種格局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因為我國缺乏國際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國實行建設工程監理行業的準入制度以來,建設工程監理隊伍從無到有,隊伍的基礎素質有了長足的進步和提高。但是,就整體素質而言仍然不能適應建設工程監理市場的快速發展的需求。這是因為,現有的建設工程監理從業人員大多是半路出家,學歷、職稱差別大,導致了從業監理人員素質的參差不齊,缺乏集技術和管理于一身的復合型管理人才。由于從業監理人員多為建筑單位退休和下崗分流人員,監理單位受工程監理取費低的影響,其員工工資也相對較低,統計資料表明監理人員平均工資是施工人員三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嚴重阻礙了青年技術人員和優秀的青年加入監理行業的積極性。低收入使得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產生不良陋習蔓延,從而削弱了監理執行法規的力量而導致整個監理企業受到影響,企業很難建立一只高素質的穩定隊伍,培養的人才往往留不住,企業為了生存又不斷招募新人進行初級培訓,周而復始。20年前制定的取費標準很難滿足企業起碼生存需要,更何談發展和提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素質教育及基本業務水平,提高企業形象及檔次,國家需要從取費制度上進行頂層修改,從根本上解決制約監理行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三、建設和完善監理法律法規制度的設想

(一)完善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合同范本

為了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必然面臨修訂和完善的是《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舊的示范文本部分參照了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新范本編制中應積極的吸收國際慣例中對工程建設監理市場有益的條款,也應當參照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作為不可或缺的重要條款吸收,增加到合同中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向海外市場的基本需要,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內容。

完善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就必須著重修訂和完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范本,我國現行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不僅應當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文件兼容,還應當比其更加具有普遍性和先進性。舊法顯然不能滿足新的歷史時期的需要,新法應吸收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文本編制中;隨著中國工程建設監理市場開放的深入和中國建設走向國際化的需要,新法規也應當迅速與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頒布的《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中的相關條款加以吸收和整合,以利與之接軌;同時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的建設工程監理企業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質量責任等內容,以合同條款的形式規定下來去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走出國門的基本需要。同時,必須增加關于建設工程保險的相關條款內容,以適應新形式下的全球經濟建設需要。

(二)建立和維護市場環境,人才培養是關鍵。

建立和維護健康和穩定的市場環境,法制建設是基礎,而人才的培養是關鍵。監理行業的發展是以建筑業的發展為基礎的,以法制的手段規范建筑市場,有利于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機制,消除壁壘,實現與國際市場的順利接軌;要通過嚴格執法,制止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如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的欺詐、行賄受賄、投機、虛假行為,要打破行政性壟斷,部門和行業壟斷,地區經濟封鎖和分割市場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維護競爭秩序;積極轉變政府職能,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快行業協會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促進行業自律,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推動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有一批掌握新法律,法規的人才工作在第一線,因此,應當繼續加強對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建立從業人員個人信譽登記制度,在各類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院設置建設工程監理的相關專業,為國家培養高層次監理人才。

(三)穩定監理隊伍問題

一線監理人員的工作性質往往是流動的,轉戰全國各地是常態,常年在工地駐守,生活條件艱苦,很難有時間對家庭有所照顧,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取費低,福利待遇問題一直是困擾監理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因此,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保監理行業和監理人員特別是一線監理人員的基本工資和合理的福利待遇。

監理人員年齡結構老、中、青比例嚴重失衡。最有活力的中青年監理人員,很少出現在監理隊伍。往往是退休人員,本身有一份穩定的養老金收入,出來干工作拿點補差,低收入對他們的影響不大;青年監理大多是從學校走出來的,缺乏社會工作經歷和經驗,缺少在一個城市立足的資本,選擇監理行業工作也只是權宜之計;工作幾年后,隨著社會壓力及戀愛、成家、生子等現實問題壓力逼迫,不得不重新選擇其它行業,跳槽成為他們的普遍現象;中年監理人員則因為工資待遇太低,直接的生活壓力和無法承擔對社會、家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被迫選擇離開監理行業,轉投待遇較好的職業或工資收入較高的行業。隨著社會發展,監理與其它行業差距迅速拉大,因制度規定取費本身很低而不可能得到提高,監理作為工程建設的參與者和管理者付出的腦力和體力勞動與收入形成反差巨大。國家和社會應該承認他們在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性,他們的工作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安居樂業,關系到社會各個階層的安危,監理工作的意義就在于此。除給予監理應有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外,大幅提高和保障他們的最基本的物質生活待遇,確保其有尊嚴的全心全意的為經濟建設工程項目服務,是新法規必需面對的首要問題。要形成人才培養出來能留住,能發展,以滿足快速發展起來的建筑市場的需要,人才制度和待遇制度建設缺一不可,這是關系到其行業是否能健康有序發展的最關鍵。

四、結束語

建立健全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工作應該是一個常態化工作,這個制度應確保經濟建設工程項目健康有序的從立項到計劃、從設計到實施、從實施到完成、從完成到應用、都應在其有序控制中完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下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完善法規不足和缺憾,是客觀上需要。法制建設和市場培育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及時剔除和修改一些不適應新形勢條件下的條款,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監理市場的法律法規體系,使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事業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軌道。

參考文獻:

[1] 鄧渝康,朱偉樹,陳志全.完善我國建設工程監理法律制度的對策初探[J].建設管理,2012(3).

[2] 楊延艷.我國工程建設監理法律體系研究[D].鄭州大學,2011.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對策

0. 引言

我國建設部頒布《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工作要求之后,為各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了制度保證,為他們的工作在廣大農村建設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據。本著城鄉統籌發展的理念,不斷加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力度,使得城鄉一體化越來越深入。

1. 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質量存在的問題

1.1不健全的法律體系

我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而導致的。我國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與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相關的法律體系缺乏,目前為止,這方面的立法只有幾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即使有這些法律,規范內容也很少涉及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問題,在《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倒是對這些問題規定的較為詳細,但是在實踐中,這些法律規范并沒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鎮建設工程法律規范沒有與其能夠相配套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規范的實施。第三,我國雖然有少量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質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傳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廢的法律規范,直接導致的后果是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建設工程不報建、不報監的現象非常嚴重。

1.2缺少管理機構

我國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問題除了體現在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上之外。管理機構各方面條件的缺乏問題也十分嚴重。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管理組織的體制不健全。一個良好的管理組織能夠引導建設工程的工作很好的運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較為完善的管理組織,但是在地廣人多的農村,基本上沒有建立建設規劃管理體系。很多鄉鎮甚至沒有設置專門管理村鎮規劃的建設管理科室。即使存有這樣的科室,很多時候也是形同虛設,不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此外這些稀少的機構中,并沒有安排專業的工作人員,而是放置幾個閑人,于是質量管理工作更加無法落到實處。 第二,我們知道由于村鎮的生活條件較差,很少能夠吸引廣大人才到村鎮進行發展,工作人員的素質不高。作為村鎮政府中較為重要的一個部門,質量管理監督機構,也同樣缺少有專業素質的工作人員,在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不能夠滿足村鎮建設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該成為村鎮建設支柱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成為了村鎮建設中的薄弱環節,直接導致的后果是經常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1.3村鎮建設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有時也是由村鎮建設工程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村鎮建設工程的面積較小。很多施工隊伍不愿意承接這樣的業務,沒有正規施工隊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鎮建設在開始的時候,事前沒有準備勘察資料,事中也沒有設計圖紙,質量監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鎮建設工程很多時候,都是由一些臨時組建的農民隊伍直接施工,難以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事故時有發生。

第二,有些業主為了能夠節省成本,經常無視行業規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資質不全的建工隊伍。在工程建設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這些行為都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脫離了法律的軌道,這樣情況下,建設出來的村鎮工程項目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第三,很多業主為了降低成本,偷工減料,使用較為劣質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設施,這些行為為以后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制造了障礙。很多強制性的標準在村鎮建設中沒有做到位。

第四,村鎮的自然環境相對城市來說較為惡劣,而防災能力又較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過程中,選址倉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時要面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環境的威脅。

2.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對策

隨著村鎮化步伐的加快,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問題也逐漸凸顯,筆者提出幾點關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對策,具體闡述如下:

2.1根據時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應當不斷的對其進行完善。要深刻認識到我國關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不足,我國目前為止只有幾部法律規范有相關的規定,并且有部分規定將較為小型的村鎮建設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中就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此時亟待出臺能夠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尤其是針對較為小型的村鎮建設工程,我國很多的法律規定需要進行更新。

2.2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服務體系

建立功能齊全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隊伍工作并不難,而造成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村鎮建設自身的特點。村鎮建設工程表現為數量巨大,工程較為分散,集中起來的難度較大。因此村鎮質量安全監管與服務體系的建立需要特別的思路,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針對性的解決村鎮工程專業知識與工程技術薄弱的現狀,可以從技術服務兩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鎮建設處于科學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政監管體系工作,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能夠處于行政監管的范圍之下,同時又要注重政府對村鎮工程的幫扶作用,形成幫扶與監管雙管齊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保證除了依靠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加大工程隊伍的建設與監管之外,還要做到依附于各種政策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從政策角度來說,對我國村鎮建設管理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應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政策,使得法律能夠貫徹實施。從其他法律制度角度來說,可以建立完善村鎮房屋產權登記制度,能夠很大程度上減少違規建房等現象,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得到保證。

3.結語

綜上所述,一直以來,我國村鎮建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人員缺少、監管經費缺乏、體制不完善,筆者針對這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探討,并提出一系列對策,如制定法律法規、完善服務體系以相關制度等。希望我國村鎮化建設管理工作能夠越走越遠。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 農民工資 拖欠 法律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業機械技術的大量引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民兄弟離開故土進入城市進行工作。農民工已成為城市工作人員的重要構成之一,其主要從事基礎建設等相關行業,這是農村人員增加非農業收入的主要手段,對城市建設和構建和諧的社會主義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由于農民工相關法律知識的淡薄,以及相關制度的缺陷,導致部分農民工辛苦工作一年卻拿不到自己應得血汗錢,這不得不讓我們深思。如何才能保障農民工兄弟拿到自己的應得工資,如何才能保證保農民工兄弟工作單位按時的發放工資,筆者從法律制度層面進行了研究。

一、我國農民工拖欠現狀分析

所謂的欠薪是與勞動、工作相關聯的概念,簡而言之就是用工單位拖欠勞動者應有的工資。工資是指不論名稱和計算方式,雇主對受雇者,將其已經完成的和將要完成的勞動或者提供和將要提供的服務,以貨幣的形式結算,并由法律或者協議進行確認,通過書面憑據和口頭雇傭合同等支付的報酬和收入。工資包括了計時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計件工資等。一旦工資被拖欠,就構成了“欠薪”行為,即勞動者已提供正常的勞動和服務的前提下,用工單位未按協議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按時和足額的支付工資給勞動者的行為。

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各級相關部門為134.2萬名勞動者追回了被拖欠工資和賠償金額共24.9億元,其中以農民工工資拖欠最嚴重,約占83%.我國政府近年來展開了清欠工資的專項工作,收到了很大成效,但是拖欠的形式依舊嚴峻,特別是每年年末時,相關的拖欠工資問題更是集中爆發。

二、農民工工資拖欠原因分析

(一)部分用工企業缺乏誠信、違規經營經濟的爆炸性發展使得法律制度和相關的監督體系相對不完善,部分用工企業在經營上存在著違規操作,并且缺乏誠信理念和社會責任。大部分的農民工朋友在進行務工時,相關的用工單位未和其簽訂雇傭合同,甚至一定程度自行忽視合同的簽訂,這是農民工朋友被拖欠工資的最主要原因。

由于農民工朋友主要從事建筑工程行業,該行業的違法分包現象普通,建設工程在招標時是由有相關資質的建筑企業承建,但是實際的利益和義務卻是其他人承擔,工程層層轉包、違法分包現象較嚴重,這使得侵權的主體難以確認,很多案例無法有效維權。侵權補償工作難以有效實施,部分用工單位缺乏有效的資本監管和工作預警制度,并且開發資金不足,在進行工程的承包后,進行“空手套白狼”,在工程結算時拖延不放,長期無法支付工程款。這使得農民工朋友即使有法院的判決書,也因為用工單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無法獲得被拖欠的工資和相關的賠償。

(二)政府部門的保護和干預的不力各級地方政府為了擴大招商引資規模,給相關企業提供了大量的優惠條件,并且對相關企業的一些違規現象視而不見,采取較為寬松的方式處理,未進行有力的行政處罰。這種縱容往往使得用工企業的拖欠行為更為嚴重,最后導致農民工朋友的勞資問題集中爆發,使得問題更為復雜。相關的勞動監察機構往往受制于其他政府部門,在進行監察的力度和執行的工程中無法獨立的實行,這使得監察機構形同虛設。

(三)農民工朋友的相關法律知識淡薄農民工朋友相對的文化素質偏低,對法律了解不多,法律意識也相對淡薄。當遇到這些拖欠現象時,不懂得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沒有借助法律來追討工資的意識。我國的勞動法規定,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必須訂立勞動合同。目前我國的勞動力市場依舊屬于供大于求的狀況,用工單位處于優勢地位,為了達到自由使用勞動者和逃避相關責任等目的,用工單位總是不愿意進行勞動合同的訂立。另一方面,處于劣勢農民工朋友在面對崗位競爭的壓力下,即使有簽訂合同的要求也不敢提出,只能委曲求全,答應用人單位的一系列不合理條件。這些因素導致我國的勞動力市場合同訂立率偏低。農民工務工的流動性較大,部分農民工為了尋求更高的工資,自身不愿意與用工單位簽訂合同,以免被束縛,這也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

(四)追討薪水的法律程序冗長出現欠薪的狀況后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種:一是雙方進行自我的協商,但是這種情況極少,就算出現了,也是農民工朋友做出極大犧牲才換到的;二是民間的調解組織介入,對雙方進行調解,在達成調解協議后,如用工方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三是通過勞動仲裁機構,仲裁結果可由法院執行;四是申請法院判決。可以看出四種方法除了第一種外,其余都需法院來最終判決,在進行法院判決之前的工作都是需要時間和金錢的,而農民工朋友務工的原因就是補貼家用,這些時間和成本對農民工而言是不小的負擔。很多的用工企業就是利用這點進行 拖延,而農民工朋友在無奈的情況下只能以群體上訪和其他激烈手段來實行,這進而演變成暴力事件。

三、完善農民工工資拖欠法律保護措施研究

農民工工資拖欠是社會的熱點問題,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團結,每年年末政府都會舉行各部門的聯合專項治理行動。但是更重要的是加強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從根本上保證農民工朋友的權益。

(一)完善相關欠薪追討的受理機制司法途徑來解決欠薪糾紛時往往存在著程序復雜、維權時間漫長、成本較高的缺陷,我國的相關仲裁、調解、援助機制不夠完善,無法有效的保障農民工朋友的權益。所以需加強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這包括調解、協商、仲裁等其他非訴訟且低成本的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1.完善勞動仲裁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一旦產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調解、仲裁、提訟,也可以進行協商解決。在欠薪情況出現后,農民工朋友可以依據自己當時情況進行自主的選擇救濟的方式方法,但是實際情況是,在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要先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功,就可以要求仲裁,繼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當對仲裁結果不服時,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訟。這就是意味著必須先通過仲裁才可以上訴法院,法院不受理未經仲裁程序的欠薪上訴。由于仲裁不是最終的手段,所以相關的調查顯示,大部分欠薪還是需要上訴進行解決。仲裁裁決期限為2個月,在訴訟期間,一審期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時間跨度近一年,而且要比民事訴訟多出三分之一的費用,這對農民工朋友而言是極大的負擔。

(1)廢除勞動仲裁前置原則。用工單位為了給農民工討薪更多的障礙,必然會堅持走完全部的程序,盡可能的拖延時間,這使得仲裁前置原則形如幫兇。取消仲裁前置制度,實行自由的選擇,當事人在討薪時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訟,降低費用和減少時間消耗。

(2)建立仲裁和審判協調機制。在現實的案例中,出現很多法院判決和仲裁結果不符現象,這一大原因是法官和仲裁員主觀認識的不同,這些不同反應在時間和具體的工資上。這使得不少農民工對仲裁結果不滿,希望法院給出更好的結果而進一步上升。所以,做好仲裁與法院的銜接工作就極為重要,在一些重大的討薪案件中,仲裁機構可以邀請法院進行協助;對仲裁結果不滿,堅持上訴法院的相關人員可以根據仲裁信息開始訴訟程序。

2.完善法律援助職能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立的相關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農民工作為一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對其的討薪幫助是極其重要的。這需要從以下來完善:一是降低法律援助的申請門檻,放寬對經濟困難狀況審核的范圍,保證農民工朋友可以有效的利用這一機構;二是積極借助媒體的力量,法律援助志愿律師在進行案件調查時會遇到各種的阻力,甚至受到威脅。相關的媒體可以對法律援助進行跟蹤報道,即可保證討薪的順利進行,又可以進行法律維權意識的宣傳,還可以給用工單位強大的社會壓力,一定程度上減少拖欠現象。

(二)完善討薪的救濟制度1.完善工資優先權所謂的工資優先權是指企業在破產或者清理的過程中,職工工資可以優先進行補償。工資債權是優先于其他債權的,但是在現實的執行過程中,其與擔保物權的順序存在極大沖突。我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企業在破產清償債務時需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之后便是職工的工資和相關的補助等。但是大部分建設工程企業的用工都是勞務公司派遣的,這本身就是建設工程企業用來建少工程成本的一個不正規手段,這使得工作人員的工資歸屬于勞務公司,而非建設工程公司,在建設公司破產清理時,工作人員的工資就無法得到保障。

相關法律需將勞務公司的派遣人員計入優先受償的范圍內,勞務公司需與建設工程在合同中明確派遣人員享有工資優先權,在建設工程企業無力償還時,勞務公司需進行連帶的賠償責任。

2.建立統一的欠薪保障基金欠薪保障基金是防范工資拖欠的基本方法之一,這是一種重要的欠薪保障制度。我國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欠薪保障制度,只有在地方進行了實施。但是由于地方相關的局限性,對欠薪保障基金的立法層次較低,其覆蓋的范圍有限,各地方的基金籌集、運作和支付的條件不一,這就需要構建一個全國性的統一體系,積極預防。

(三)完善欠薪追討的懲處1.明確工作拖欠企業的相關刑事責任我國出臺的刑事修正案中通過了“惡意欠薪罪”條文,這意味著拖欠工資將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刑法,需要嚴厲處罰。但是目前的情況而言,該罪名只是對用工單位有一定的威懾作用,具體的執行工程,還需要進行立法的完善。

2.明確工資拖欠的行政責任部分政府機構在進行執法時存在一定的責任缺失,對相關企業的欠薪行為未及時有效的予以糾正,甚至一定程度縱容。這就需要加強欠薪治理的勞動執法力度,首先從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相關的規定,要求勞動保障部門及時對欠薪事件進行立案,及時調查,并迅速執行,保障農民工的權益。對相關欠薪企業進行行政治理,例如工商部門不予年審,建設部門對其建筑許可證進行封管,限制其不得參與政府招標等,綜合所有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欠薪治理,積極有效地保障農民工朋友的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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