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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海南愛地實業聯合發展公司(以下簡稱愛地公司)訴海南堅聯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堅聯公司)、第三人瓊山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瓊山公司)房屋購銷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愛地公司)訴稱: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瓊山縣城東門外“桂雅園新村別墅”十一幢,總價款為人民幣 17,325,900元。合同約定了原告交付房款的時間及被告交付別墅的時間,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分六次向被告支付了前三期款項。余下總款的40%。在被告交房及辦完房產手續后支付。交房期限過后,被告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回函表示隨時可以交房,但至今未能將該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給原告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原告要求:l、訴請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園別墅小區;2、判令被告按約支付違約金。
被告未作書面答辯。
第三人也未作書面答辯。
一審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三人向被告出售位于瓊山縣府城鎮東門外的十一幢桂雅園新村別墅。總建筑面積 約為4992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l,888.8元,總計9,428,889.6元。合同訂立后,第三人應被告要求,又簽訂了一份假聯營建房合同。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原、被告簽訂了房屋購銷合同。合同規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瓊山縣府城鎮東門外桂雅園新村別墅十一幢,總面積約為5022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為3,450元;總計價款17,325,900元,分四期付清,交房期限為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合同訂立后,原告在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五月二十六日期間,分五次共計付給被告購房款10,395,540元。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工程經瓊山縣工程質量監督站、建委等部門驗收合格。第三人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五日間,多次書面通知被告支付余款及協商交宜。原告與被告在此期間也曾多次以函付或當面交涉交房問題。因工程質量,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以被告不能按期交房為由,請求判令被告交付桂雅園;新村別墅十一幢,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及其他損失。另外,第三人在與被告簽訂購房合同時尚無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報建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工程還未動工。
二、一審處理及理由
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鑒于上述事實認為:被告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購銷合同是真實的,聯營合同是虛偽的,被告與第三人所實施的民事行為,實際上是商品房預售行為。第三人在與被告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尚無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報建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工程還未動工,不具備預售商品房的條件。所以被告與原告訂立的購銷房屋合同應認定無效,造成合同無效被告負全部過錯責任。被告應將原告的購房款10,395,540元返還原告,并賠償原告的實際貨款利。息和逾期無法償還的罰息損失。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違約金及其他損失無理,不予支持乙第三人在本案中無直接過錯,不承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項,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應將原告已支付的購房款10,395,540元返還原告,并賠償該款銀行利息、罰息損失給原告(計息從該款每筆支付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3%0計付,從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至還清款之日止逾期罰息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限被告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案件受理費121,640元由被告負擔;訴訟保全費3萬元由原告負擔。
三、二審訴辯理由及事實
上訴人堅聯公司(原審被告)不服海南中級法院判決,向海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稱:我公司與瓊山公司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前,桂雅園別墅區項目已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經瓊山縣計委批準,瓊山公司已對該地進行了三通一平、測繪、地質勘察、設計等工作,并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取得建筑許可證。瓊山縣政府對商品房預售的條件并無具體規定,該別墅建設的各項手續現已全部具備,且工程已經竣工驗收。我公司與瓊山公司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應認定有效。我公司與愛地公司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同樣是有效合同。一審判決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愛地公司辯稱: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尚不具備商品房預售的條件,該合同的無效導致了我公司與堅聯公司的房屋購銷合同無效。且堅聯公司以發展商的身份與我公司簽訂合同,主觀上存在實施民事欺詐行為的故意,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三人瓊山公司開庭審理時稱:我方于一九九0年以前已對桂雅園別墅建設用地進行了三通一平,一九九二年四月開始籌建工作,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開始動工挖基礎,現所有報建手續俱備,別墅工程也已竣工驗收。我方的銷售行為應為有效。請求法院保護我方利益。
二審經審理查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瓊山公司以每平方米1,888.8元的價格將其位于瓊山市府城鎮東門外桂雅園新村別墅十一幢賣給堅聯公司,別墅總面積為4992平方米,總價款人民幣942萬元。并約定如無不可抗力因素,瓊山公司應于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合同簽訂當日,堅聯公司即依合同約定向瓊山公司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20萬元。此后又于七月二十四日依約支付第一期購房款人民幣400萬元。截止九四年八月二十六日,堅聯公司共付瓊山公司購房款人民幣620萬元。該別墅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三日由瓊山縣計委頒發“批建通知書”,一九九二年七月十八日由瓊山縣建委頒發“建筑許可證”和“建筑安裝工程報建審批通知書”,一九九二年八月五日動工興建。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堅聯公司與愛地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堅聯公司以3450元/平方米(總價款17,325,900元)將上述桂雅園新村別墅十一幢出售給愛地公司。雙方還就分期付款的期限和一九九三年六月底交付房屋,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作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愛地公司依約于合同簽訂當日向堅聯公哥交付定金:50萬元。之后又分四次繼續付款,至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愛地公司共付給堅聯公司購10,395,540元(包括定金50萬元),至此,房屋交付前應付的購房款(占總價款的60%)已全部付清。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六日,經有關部門和瓊山公司、堅聯公司對該十一幢別墅進行質檢,認為質量合格,同意交付使用。此后,瓊山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間三次通知堅聯公司繼續付款和交接房屋,堅聯公司也于同年八月三十二日至十月十八日四次向愛地公司發出同樣通知。在此期間,愛地公司與堅聯公司曾于九月六日和九月十四日共同對該別墅工程質量進行了檢查驗收,一致認為十一幢別墅在整體上和單體上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修建。愛地公司因而認為房屋不能交付使用,拒絕給堅聯公司交付余款。堅聯公司也未向瓊山公司付款,致使房屋一直沒有交接。愛地公司便于一九九三年十月以堅聯公司未依約定交付房屋,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為理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堅聯公司交付房屋,并按購房總價款支付違約金。
該案在二審期間,二審法院召集愛地、堅聯、瓊山三家公司一起對該別墅質量進行抽檢,認為別墅總體工程質量合格,但仍存在排水不暢、供水困難,以及部分門窗安裝不合格等諸多遺留問題必須解決。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三方同意解除相互之間形成的兩個合同,由堅聯公司從轉賣桂雅園別墅實得差價款中退給愛地公司240萬元,愛地公司再付購款758,339.62元,取得該別墅區東邊A型六棟、B型二棟別墅,其余別墅歸瓊山公司所有。但在解決工程質量遺留問題上,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
四、二審處理及理由
二審認為,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堅聯公司與愛地公司實施的房屋買賣行為,屬商品房預售和轉預售的行為。瓊山公司在與堅聯公司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建筑許可證,別墅工程尚未動工,本不具備商品房的預售條件,但鑒于合同簽訂后,規劃、報建手續已經完善,合同已經大部分履行,雙方對合同的效力并無爭議,且工程已經基本完成,可酌情認定合同有效。堅聯公司在依約付給瓊山公司購房定金和第一期購房款后,將所預購房屋轉售給愛地公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愿,且不違反當時法律、法規之規定,也應認定有 效。在兩個《房屋購銷合同》履行過程中,堅聯公司、愛地公司已分別將房屋交付前應付的購房款付給了賣方,雖然存在愛地公司遲延交付的情況,但相互間并不因此發生爭議,后因別墅工程驗收后實際存在的質量遺留問題沒有解決,致使房屋逾期不能交付,造成愛地公司較大經濟損失,堅聯公司對此應負主要責任,瓊山公司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三方為了解決爭端在本院主持下達成的解除合同后按實際給付價款取得相應房屋,以及由堅聯公司退還240萬元以彌補愛地公司損失的協議,符合互利公平原則和本案實際情況,本院予以照準。至于工程質量遺留問題的解決,應由瓊山公司和堅聯公司共同負責;鑒于堅聯公司同意退款240萬元時已將其應承擔的這一責任包含在內,故可不再承擔。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欠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不得銷海南中級法院(重993)海南民二初字第48號民事判決。二、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堅聯公司與愛地公司分別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三日、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簽訂的《房屋購銷合同》予以解除。三、愛地公司補足758,339.62后,取得桂雅園新村別墅小區別墅八棟,其余別墅為瓊山公司所有。四、堅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240萬元從中扣出758,339.62元付給瓊山公司作為 愛地公司履行第三項判決的款項后,余款支付愛地公司,逾期付款,每日按總款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罰息。五、瓊山公司向愛地公司支付房屋維修費人民幣五萬元(從第四項判決所得款中扣劃),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解決排水問題。房屋質量的其他遺留問題由愛地公司自行解決。六、本判決書生效日起四十五日內,由瓊山公司直接與愛地公司辦理上述幾幢別墅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上訴案件受理費由瓊山公司、堅聯公司、愛地公司各承擔40,547元。
五、評說
隨著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業作為一大支柱產業蓬勃興起并得到突飛猛進的發展。商品房預售、轉預售作為商品房流通的一種形式已經被廣泛應用。但由于法律滯后,缺乏調整這類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審判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就較為棘手。人民法院處理這類新情況、新問題在適用法律上,堅持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辦理,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照政策和民法基本原則辦理。
海南中級法院和海南省高級法院辦理這宗商品房預售、轉預售合同糾紛案就堅持這一原則。
該案的處理涉及三個法律問題:(一)聯營建房和商品房預售的區別
該案一審被告堅聯公司與第三人瓊山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第三人瓊山公司出售十一幢別墅給被告堅聯公司。簽約同時,為了掩人耳目,使堅聯公司轉售該商品房,因堅聯公司要求,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聯營建房合同。對這兩個合同的性質如何認定,一審法院受理此案后,審理查明,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簽訂的合同從性質上看,實為商品房預售,而非聯營建房。這一認定是正確的。根據民法原理,某一合同的性質并不取決于該合同的名稱,而是取決于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聯營建房是指合同雙方約定,一方出地,并負責辦理一切報建手續,另一方出資并負責建筑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等工作。雙方按合同約定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即雙方共同出資、共同修建房屋,只是分工不同,目標是相同的。商品房預售是指合同雙方約定,一方出地,并負責辦理一切報建手續,組織設計、施工:、安裝、另一方分期分批付款,并在合同約定的近期獲得符合要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最大特點是一方是賣方,以出售期房獲取錢財為目的,另一方是買方,以獲取期房為目的。分清兩種臺同的性質,對于認定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聯營建房合同,聯營雙方應是房屋共同所有人,任何一方不經他方同意,擅自簽約預售房屋,均為侵犯他方合法權益。預售行為無效。預售商品房合同中作為預購方有權將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即簽訂轉預售合同,而不需要預售方的同意。轉預售行為有效。實踐中,假聯營真賣斷的現象很普遍,當事人為了規避法律,在工程未報建、動工前,就開始炒賣項目,幾番轉手,牟取暴利。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在審判實踐中,應當認真查清當事人真實意圖,按合同的權利義務及整個履行情況確定合同的性質及效力,合法的予以保護,違法的予以打擊。
(二)關于商品房預售與轉預售合同效力的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堅聯公司與第三人瓊山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進而導致原告愛地公司與被告堅聯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轉預售合同也無效……理由是: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尚無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報建手續尚未辦理完畢,工程還未動工,不具備預售商品房的條件。二審法院認為,瓊山公司與堅聯公司在簽訂房屋購銷合同時,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規劃、建設許可證,別墅工程尚未動工,本不具備商品房的預售條件,但鑒于合同簽訂后,規劃、報建手續已經完善,合同已經大部分履行,雙方對合同效力并無爭議,且工程已經基本完成,可酌情認定合同有效。堅聯公司在依約付給瓊山公司購房定金和第一期購房款后,將所預購房屋轉售給愛地公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自愿,且不違反當時法律,法規之規定,也應認定有效。二審法院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是正確的,既符合實際,又符合政策精神。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房地產業作為一大支柱產業,蓬勃興起,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三年上半,呈現超常規發展勢頭。其中伴隨許多投機行為,遺留下眾多隱患。目前,許多房地產糾紛案件紛紛起訴于法院。其中商品房預售與轉預售案件占到整個房地產案 件的40%以上。哪些行為屬于合法的預售、轉預售行為,應當加以保護?哪些屬于炒買炒賣、牟取暴力行為,應當予以打擊?這個法律界限如何把握?根據國家建設部1993年8月《關于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的通知》、建設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 家稅務總局1993年8月10日<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管理促進房地產業健康持續發展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24 B關于<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精神,商品房預售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1、預售方須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批文、紅線圖、《建筑規劃許可證》、 《施工任務通知書》;2、建設工程合同已依法成立;3、有驗資或其他相應資料證明投入預售房屋的建設資金已達該項目建設投資總額的20%以上,或基礎工程已經完成。4、繳納了有關稅費。商品房轉預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l、轉預售方應付給上手賣方的預約款已經基本付清,或雙方約定的可轉預售的條件已經成就。2、繳納了有關稅費。這是目前處理商品房預售、轉預售可依據的政策性文件。在上述政策文件下發以前已經發生的糾紛,如何掌握?最高法院《紀要》指出: 《紀要》下發前,實施的商品房預售、轉預售行為產生的糾紛,要從實際出發,本著有利于房地產業發展、尊重合同約定、公平合理的原則酌情確定合同效力。二審法院認真貫徹《紀要》精神,以《紀要》下發時間為界限,確定該案的處理原則。該案中的兩個合同分別簽訂于1992年7月、1993年3月,在《紀要》和其他政策文件下發之前。該案中堅聯公司與瓊山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尚不具備預售的必備條件,但鑒于合同簽訂后不久,工程的一切報建手續都具備,且已動工,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自愿;對合同效力無爭議,本著有利于房地產業發展、尊重合同約定、公平合理的原則,依法確定該預售合同有效、轉預售合同也有效。這樣認為既符合海南房地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又貫徹了政策精神。
第二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_________ 元整。
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_________ 位,價款如下:_________.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所列,買方于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行向賣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同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期款部分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并于補繳期款時一并繳付賣方。但賣方同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_________ 日。
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于最后一期,于辦理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后,點交停車位時,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四條 驗收
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后,應通知買方于七日內進行驗收手續。
買方于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于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于完成修繕前買方得拒絕點交。
第五條 產權登記及點交期限
買賣雙方同意本停車位產權之移轉應于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完畢,并于登記完畢后兩個月內完成點交。
第六條 買方義務
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
買方于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1 )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2 )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之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該期間得予扣除。
(3 )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預立各項取款或委托撥付文件、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宜,并于賣方或其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買方應于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_________ 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于賣方時,不在此限。
第七條 賣方義務
賣方應提供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予買方,并就說明書內各項詳實填注,如有虛偽不實,由賣方負法律責任。
賣方應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開工,自開工日起_________ 日歷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為完工日,如有逾期,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并于辦理點交本契約停車位時給付買方。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期間不計入前開天數:
(1 )買方未依約交付本契約所載之各期價款及遲延利息或其他應由買方負擔之稅費,其遲延期間。
(2 )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
(3 )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4 )有關水、電等配管及埋設工程,其接通日期悉依各該公用事業單位之作業及程序而定,不受本項完工期限之約束。但因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如因需辦理貸款,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賣方不得將該本票供其他任何擔保之用,且賣方取得貸款撥付款項時,應即返還該本票予買方。
賣方應于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務紀錄卡、停車場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費之收據一并交付買方。
第八條 保固期限及范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因可歸責于買方之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固責任。
(1 )建筑結構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2 )機械設備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3 )其他部分,保固_________ 年。
第九條 契約轉讓條件
買方于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轉讓他人者,應以書面征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買方同意于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十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2 )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項附加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負擔。
(3 )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本契約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者,視為符合規格。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情事。如有產權糾紛致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
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于賣方事由發生,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于解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買方已繳付之停車位價款。
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后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日達六個月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并應同時賠償總價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限。
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之五之遲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約。但因不可歸責于賣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并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定相當期限催繳而未
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并得沒收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超過停車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于買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并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 別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購房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雙方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簽訂得具體、全面、嚴密。
三、在簽訂預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真實性、合法性及該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復預售和被司法機關查封等權利轉移受限制的情況,購房人可向該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
四、為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可以將預售廣告、售樓書約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五、預售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經初始登記的房屋),該房屋的面積、交房日期質量等方面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前,應對下列問題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預售時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暫測的,房屋交付時則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建筑面積為準。預售合同中須明確載明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暫測面積與交付時實測面積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建筑面積增減的處理)
預售商品房交付時,其建筑面積與預售合同的約定出現增減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因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分攤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或者因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實際勘測的誤差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預售合同約定的轉讓總價格不變。
(附第二十七條 第二款:房屋轉讓時,房屋的公用部位、公用設備與自用部位、自用設備同時轉讓;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由房地產權利人分攤。)
(二)因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變更而造成建筑面積增減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附第三十九條:已經預售的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其建筑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在征得預購人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與預購人訂立預售合同的變更協議。
未征得預購人同意,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預售商品房的建筑設計的,預購人有權解除預售合同,并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三)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積超過預售合同約定的,受讓人可以不承擔增加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款;建筑面積不足預售合同約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減少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款退還受讓人。但預售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Q1:王律師,您好!
我今年準備結婚,近期我和女朋友看中了一個新樓盤,我們對于該樓盤的位置、環境、價格都比較滿意。在該樓盤里選中了一套期房,現準備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但簽約前,我們從售樓小姐處得知,我們所要簽訂的這份《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文本是政府的標準示范文本,其內容對于像我這樣的購房人都是一樣的,對于上述合同條款不能更改和補充。我想問問王律師,對于開發商提供的所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如果我們作為購房人對于房屋買賣中有些事情需要特別約定,并想對該《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和補充,是否可以?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首先要回答你的是:若你對于房屋買賣中的相關事宜需要和開發商做特別約定或對于《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變更的,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你完全有權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并就協商一致的內容,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補充條款中予以明確。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我們說示范文本一般是由權威性的政府機關或是第三方擬定的,具有專業性、公正性、全面性等特點。此外,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且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由此可見,合同的簽訂應為合同雙方自愿,且協商一致的結果,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么就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我們說,政府提供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僅是起到了一個示范作用,推薦各方使用,而不是強制使用,限制當事人自主決定合同的內容和條款,所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的條款是可以修改的,并不存在開發商告知你們不能修改的情形。作為購房人也完全有權對自己簽訂的合同提出異議,我們說合同簽訂是 雙方合意的結果,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若開發商將上述合同及文件確定為不能修改,那么作為購房人就更應當謹慎審核購房合同及其相關文件的內容,在可能的情況下可以請專業的律師陪同,就購房合同及相關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核。
就本律師以往的經驗,開發商為了保障自己的投資收益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會在購房合同及相關文件中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描述和約定,可能在一些購房人眼里,購房合同及文件中這些都屬于霸王條款。反觀購房人,或許用個人或家庭很大一部分的積蓄來購買房屋,因此對于如此大宗的交易,還是應當謹慎對待,對于內容可能產生歧義或意思含糊不清的條款要讓開發商解釋清楚,對于一些可能產生對自己不利后果的條款,要有底線,并據理力爭!雖然很多情況下,開發商較為強勢,若一些開發商堅決不同意修改購房合同的條款,購房人應認真考慮,慎重地做出決定。
王棟律師現為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的專職執業律師,主要致力于公司事務運作、房地產、國有產權交易、經濟合同糾紛處置、婚姻家事、法律基礎培訓等法律業務。在房地產方面,王棟律師作為主辦律師曾為多個大型房地產銷售的全程法律服務。作為眾多房地產開發商的法律顧問,王棟律師負責了十多個高檔住宅、寫字樓、商鋪、工業園等房地產的租賃、銷售、物業管理的法律服務。在婚姻家事方面,王棟律師對于《婚姻法》、《繼承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專項的研究,對于離婚及家庭財產分割的處理有著獨到的見解,成功辦理了數十起數額巨大、財產分割復雜的婚姻家事案件;并受邀作為上海法治頻道《熱點》欄目的嘉賓及接受報紙雜志的采訪,對婚姻家事、房產糾紛等熱點問題進行講解,受到了廣大觀眾和讀者的好評。
Q2:王律師,您好!
今年1月底,我看中了某新開的樓盤,并與該樓盤的開發商就購買其中一套期房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本人按照預售合同的約定支付了首期款,并辦理了貸款手續。但前兩天單位體檢,我查出身體存在問題,需要進行治療。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對于剛剛買房的我,是一個很大的打擊,第一治療需要用錢,第二如果因病休息,我的收入來源將無法得到保障,那么我也將無法及時足額的償還貸款。這讓我非常頭疼,也非常著急,就此,我咨詢了一些朋友,有些朋友說:“只要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還沒有到房產交易中心進行登記備案,就說明你們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還沒有生效,你有權向開發商告知終止上述《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履行。同時,要求開發商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我不知道上述說法是否正確,是否有依據,請您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求助人:小劉
A:小劉,你好。
我對于你的遭遇感到非常同情。對于你所述的購房合同何時生效的問題,我們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此外,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房地產轉讓合同自轉讓當事人正式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有下列情形除外:
1.轉讓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的,轉讓合同自約定的生效條件成立之日起生效。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進行合同公證或轉讓當事人約定進行合同公證的,轉讓合同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首先要對你已經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相關生效條款進行審核,明確你所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對于合同生效條款是如何約定的。如果約定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訂之日起生效的,那么毫無疑問你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已經生效。第二,若合同約定了生效條件的,你要看看該生效條件是否已經得到滿足,如果滿足了,那么該合同生效;若未滿足,那么該合同可能尚未生效。第三,即使合同約定了登記備案為購房合同的生效條件,但是合同的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而另一方也接受的,那么該合同也視為生效。因此,購房合同的登記備案并非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此外,依據小劉的介紹,我了解到,你和開發商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已經支付了所購房屋的首期款,開發商也已經接受,且你也按照購房合同的約定,辦理了相關的貸款手續。從上述情況看,無論你所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條件是簽訂后生效還是登記備案后生效,其實,你履行了購房合同的主要義務,開發商也予以接受,因此你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已經生效。
那么對于你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建議你可以先前往醫院開具你的體檢證明,并帶上你的病歷、醫院的相關化驗報告與開發商進行友好協商,妥善處理所購房屋合同的解除事宜。根據本律師以往的經驗,如果你的病情非常嚴重,可能失去經濟來源的,那么你可以按照情勢變更原則與開發商解除所購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如果你的病情并非嚴重到妨礙購房合同履行的,開發商一般會要求你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的約定;若你執意要解除,那么將根據合同違約條款的約定進行處理。
法律小常識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基礎動搖或喪失,使合同難以履行,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原則的意義,在于通過司法權力的介入,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或撤銷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當初訂立合同的意思和約定之外,重新分配合同各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中應當獲得的利益和風險,情勢變更原則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平和公正。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
1.有客觀情勢發生異常變化的事實。
2.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畢之前。
3.其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房屋編碼:__________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青島市建設委員會制定
特別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據有關房地產轉讓的法律、法規、規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合同條款為提示性條款,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購房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涉及的標的額較大、專業性較強、法律規范較多,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雙方簽訂合同時應當慎重,力求簽訂得具體、全面、嚴密。
三、在簽訂預售合同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購房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許可證真實性、合法性及該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復預售和被司法機關查封等權利轉移受限制的情況,購房人可向該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查閱。
四、為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雙方可以將預售廣告、售樓書約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附件。
五、預售的商品房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正在建設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的房屋),該房屋的面積、交房日期質量等方面都存在著不確定因素。房屋買賣雙方在簽訂前,應對下列問題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預售時房屋的建筑面積是暫測的,房屋交付時則以房屋所在地房屋、土地或房地產主管部門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建筑面積為準。預售合同中須明確載明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分攤建筑面積。暫測面積與交付時實測面積不一致,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_______________________X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當事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2.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對商品房屋的質量的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保修期限自竣工合格驗收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購房人購買的商品房屋得保修責任從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擔,保修期自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不得少于兩年。
3.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按國務院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關于'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處理。
六、雙方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選擇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選擇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選擇申請仲裁的,可向本市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向外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本市的仲裁委員會全稱是青島仲裁委員會。
七、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以便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權益。不登記備案的預售合同,當發生重復預售、抵押等事實時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可由合同當事人雙方共同辦理,也可由購房人一方單獨辦理。
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合同
甲方(賣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_____ 居住(注冊)所在
省市:__________
個人/公司: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 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委托/法定人: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購買甲方預售《_____________》商品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通過土地使用權方式取得區/市地塊土地使用權,并依法進行了土地使用權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證書號為: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_____________.
甲方經批準,在該地塊上投資建造《_____________》(暫定名/現定名)商品房,主體建筑物的建筑結構為_____________結構;建筑物地上層數為_____________層,地下層數為_____________層。
上述商品房已具備規定的預售條件,_____________已批準上市預售(預售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區/市路號《_____________》_______棟_____單元_____層_____戶(以下簡稱該房屋),政府批準的規劃用途為_____.
據甲方暫測該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攤建筑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屬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價格詳見補充條款)該房屋建筑層高為___________米。
該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二;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三;該房屋相關情況說明(抵押關系、資料關系)見本合同附件四,(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見本合同附件六;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見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單價(不包含房屋全裝修價格)為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暫測的房屋建筑面積,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不包含房屋全裝修價格)暫定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房屋全裝修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購買該房屋的總房價款(含附件三中裝修、設備價格)是指該房屋和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的總價格。本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除該房屋建筑面積的暫測與實測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變動。
第五條 在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以認定的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甲方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不一致時,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按下列約定處理:
1.按該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單價計算多退少補;
2.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不向乙方收取超過部分的房價款;甲方同意當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超過-___________% (包括-___________%),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行使甲方解除權時,必須在雙方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時或之前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第六條 簽訂本合同時,該房屋建設工程建設到。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如期足額將房價款解入甲方的預售款監管帳戶(預售款監管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帳戶名稱、帳號:___________)預售款按政府規定監管使用。
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雙方在附件一中約定明確。
第七條 乙方若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付款,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逾期未付款額的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逾期超過天后,甲方有權選擇下列第種方案追究乙方責任:
一、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___________%,甲方有權在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中扣除乙方應支付的賠償金額,剩余房款退還給乙方。如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不足賠償的,甲方有權追索。
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權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簽訂本合同后,甲方不得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見附件二),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并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在獲得批準之日起天內
與乙方簽訂本合同變更協議。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變更該房屋的建筑設計,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九條 甲方不得擅自變更已經與乙方約定的小區平面布局(見附件六),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變更小區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如不能恢復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總房價款的_______%違約金。
第十條 該房屋的交付必須符合下列第種方案所列條件:
一、取得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甲方對該房屋設定的抵押已注銷;甲方已按規定繳納了物業維修基金。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除不可抗力外。
第十二條 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實際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種方案追究甲方責任:
一、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該房屋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交付條件后,甲方應在交付之日前天書面通知乙方辦理交付該房屋的手續,乙方應在收到該通知之日起天內,會同甲方對該房屋進行驗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標志為。
在驗收交接時,甲方應出示符合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的證明文件,因該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用房,甲方應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質量
保證書》和《___________使用說明書》。同時,甲方應當根據乙方要求提供實測面積的有關資料。
甲方如不出示和不提供前款規定的材料,乙方有權拒絕接受該房屋,由此而產生的延期交房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甲方取得了房地產權屬登記證明后日內,由甲、乙雙方簽署本合同規定的《房屋交接書》。《房屋交接書》作為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的必備文件。
甲、乙雙方在簽署《房屋交接書》之日起___________天內,由雙方依法向
交易中心辦理價格申報、過戶申請手續、申領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
第十五條 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自該房屋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轉移給乙方。如乙方未按約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甲方應當發出書面催告書一次。乙方未按催告書規定的日期辦理該房屋的驗收交接手續的,則自催告書約定的驗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該房屋的風險責任轉移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甲方保證在向乙方交付該房屋時該房屋沒有甲方設定的抵押權,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房屋交付后出現與甲方保證不相一致的情況,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交付的該房屋系驗收合格的房屋。如該房屋的裝修、設備標準達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實際的裝修、設備與約定的裝修、設備差價倍給予補償。如主體結構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約定的標準,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雙方商定對標準的認定產生爭議時,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以該___________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十八條 該房屋交付后,乙方認為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乙方行使本合同條款中約定的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權利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收到乙方的書面通知起天內將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全部退還乙方,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價款的%,在退還房價款時一并支付給乙方。
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所稱已支付的房價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過貸款方式支付的房價款。
第二十條 按本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在單方解除合同以前,對方已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支付的違約金金額應在按本合同約定的賠償金額中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甲方或乙方對相對方行使單方面解除本合同有異議的,應在接到對方有關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天內,向按第三十三條選定的解決爭議機關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甲方交付該房屋有其他工程質量問題的,乙方在保修期內有權要求甲方除免費修復外,還須按照修復費的倍給予補償。
雙方商定對該房屋其他工程質量問題有爭議的,委托本市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并以該機構出具的書面鑒定意見為處理爭議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自該房屋驗收交接之日起,甲方對該房屋負責保修。保修范圍和保修期由甲乙雙方參照國務院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 甲方已選聘物業公司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與其簽訂了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見附件五)因該房屋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用房,甲乙雙方已簽訂了《___________使用公約》(見附件五)
第二十五條 乙方購買的房屋及其相應占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分離。自該房屋的房地產權利轉移之日起,甲方與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轉移給乙方。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另一方送達的任何文件、回復及其他任何聯系,必須用書面形式,且采用掛號郵寄或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條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掛號郵寄的方式,在投郵后(以寄出的郵__戳為準)第___________日將被視為已送達另一方,如以直接送達的方式送達,則于另一方簽收時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七條 該房屋買賣過程中所發生的稅費按有關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的補充條款、附件及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補充條款、補充協議與正文條款不相一致的,以補充條款、補充協議為準。
本合同的未盡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需變更的事宜,雙方應通過訂立變更協議進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要求索賠。
第三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公證處公證之日起生效。雙方商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由負責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本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若責任方逾期不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造成另一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登記備案后,如發生協議解除本合同的事實時,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本合同登記備案的手續。
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單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乙方應憑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的送達憑據單方面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本合同登記備案的手續。
第三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選定下列第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執壹份。
附件一
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二
該房屋建筑設計及平面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該房屋建筑結構、裝修及設備標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四
該房屋權屬情況(產權、抵押、租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五
該房屋《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使用公約》或有關承諾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六
該房屋相鄰關系及小區平面布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條款(住宅房屋拆遷房屋補償協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條款(經濟適用房預售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補充條款(限價商品住房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或名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署: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簽署: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的
委托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人簽署: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擬簽人員:_____________
銷售員證書號:_____________
甲方確認人員:_____________
銷售員證書號: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