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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價格調整, 指數,公式變換
中圖分類號:X7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前言
隨著世界各國的交流合作日益加強,各國之間的相互合作開展得越來越廣泛,作為公路工程的承包商,不僅僅要注重市場開發的重要性,更要吃透每個合同中隱藏的內容。價格調整作為現時代國際工程合同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比較容易被人忽視,而實際上,哪怕一條相關條款或者一點調價公式的變動都會直接導致承包商的經營成果。一般造價較高的工程工期也會相對較長,在這段相對較長的時間內,世界經濟可能呈現風云變幻的狀態,從而導致各地的材料價格呈現波動趨勢,這就必然導致承包商的經營成果,如何避免這種由于世界經濟格局發生變化而帶來的不利因素,不僅僅要求合同中有相關的調價內容,而且承包商要徹底弄清其中的陷阱,來避免有可能的損失。
二、喀麥隆NBA項目調價簡介
1.喀麥隆NBA項目簡介
喀麥隆NBA道路整治工程項目(Tavaux d 'aménagement de la route Numba-Bachuo Akagbé)位于喀麥隆西南省,全長52.131公里。業主為喀麥隆公共工程部,資金來源為非洲發展銀行,工期36個月,缺陷責任期12個月。中標價為34097711045 FCFA(不含稅),折合美元7662萬美元。支付貨幣及比例:歐元70%和中非法郎30%,合同匯率:1歐元=655.957中非法郎。項目開工日期:2008.07.14,合同竣工日期:2011.07.13。
2.合同中關于調價的一般條款
價格被認為是固定的,除非合同中預定給予價格修正。
除非在特別行政條款書特別行政條款書(CCAP)中明確規定,否則不能進行價格修正。在對價格進行修正的情況下,使用根據以下公式和方法進行計算的系數“REV”對合同價格進行修正。
(a)公式形式如下:
REV = X + (a) T/To + (b) S/So + (c) F/Fo + ...
其中:
REV是根據使用方法,以及本段第b和c部分的詳細修正方法,對每一筆支付進行的修正系數。在每一次支付時,在給定的一種貨幣下支付的金額的修正,要乘以對應的修正系數REV。
X是支付中固定的不予以修正的部分,
而(a), (b), (c)等代表著在價格指數值T, S, F等的基礎上進行修正的因素的加權參數。
參數X, a, b, c等各自的數值將在投標附件中給出,需要確定的是X + a + b + c + 其它= 1。
T, S, F,其它以及 To, So, Fo,其它代表著公式中包括的因素相關的指數;這些指數的定義和來源將在投標書附件中進行規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T, S, F等數值是發生支付事件發生月度的數值;To, So, Fo等數值是遞交報價的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現行數值。
(b)在本條款第13段和第14段中規定的每種貨幣,都要有一個修正公式,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數值T, S, F, etc., 和 To, So, Fo, etc.,的指數必須要符合每一種貨幣相關的費用發生國的指數。
如果外匯支付部分的支付規定的指數和貨幣,費用發生國不同,需要在特別行政條款書(CCAP)中規定一個修正系數來修正因此原因發生的扭曲。
(c)修正的方式
每月對價格進行修正,該修正的金額的支付與一般行政條款書(CCAG)中第11條規定的相對應的工程款金額的支付條件相同。
如果必須使用官方公布的指數來進行價格修正,將會有滯后情況,需要使用已知的最新的指數來計算臨時修正,或者使用一個協議認可的數值來計算臨時修正。在修正月度的相關數值公布之后,重新進行調整。
如果承包商需要實施的工程出現延誤, 在合同期限制后進行的施工的工程的支付,將根據施工工期結束之日的修正價格的基礎上來進行支付(可能由于非承包商的原因而對工期進行延長)。
3.合同中關于調價特殊條款
由于本合同的支付貨幣為歐元和中非法郎,因此在合同中出現了針對上述兩種貨幣的不同的調價指數和公式。
價格按照以下模式和系數來調整:
西非法郎的部分,調整公式如下:
在此公式中:
P1 代表調整的金額
P 代表相關的原始應付合同金額,通過執行合同的單價來建立。
C, S, Go et T是出價前一個月的第一天的指數價格。這些指數以以下方式定義:
C 代表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的來自于Bonabéri水泥廠的卡車運載的每袋50公斤的CPJ 35型號水泥的TTC官方價格。
S 代表一組喀麥隆工人的小時薪酬,主要包括:
-第一等級的4名工人
-第四等級的4名工人
-第六等級的2名工人
依據建筑、工程以及執行公共協議的相關業務企業的工資表來支付報酬。
Go r代表杜瓦拉倉庫的柴油批發價格,燃料價格穩定辦公室和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和提供的價格
T 代表負責計量和價格部門觀測小組公布的全國范圍內的喀麥隆消費指數
C1, S1, Go1 et T1 代表工程執行當月第一天的相同的價格和指數。
對于外幣部分,調整的方程式如下:
在這個方程式中:
P1 代表調整的金額
P 代表相關的原始應付合同金額,通過執行合同的單價來建立。
E, Im et FSD1o是出價前一個月的第一天的指數價格。這些指數以以下方式定義:
E 代表由法國建筑工程監督員和全國統計和經濟研究所公布的法國生活成本指數(除煙草外的指數)。
Im 代表由建筑工程監督員公布的,由法國工程聯合會計算的采料價格指數。
FSD1代表由法國建筑工程監督員公布的其它費用和服務的指數。
E1,Im1 et FSD1 代表工程執行當月第一天的相同的價格和指數。
4.調價分析
4.1公式分析
從上述兩組公式來看,合同規定的是對工程款兩部分貨幣形式都有相應的調價控制,而且業主對調價采取了“打折”措施,即只對當月產值的85%部分進行調價,而未對當月全部產值進行價格調整,從而導致調價的不完全,而這正是合同中關于調價的陷阱,從整個調價過程來看,承包商還是蒙受了不少損失。
4.2指數分析
從合同中規定的相關指數來看,首先,調價指數具有不可選擇性,即合同中已經規定了指數的來源,沒有選擇性;其次,針對不同的貨幣,其調價指數是不同的。從調價過程來看存在以下問題:中非法郎部分(即當地幣部分)的指數是采用喀麥隆國內的相關指數,而這些指數的出具在喀麥隆當地具有局限性,具體表現為出具時間滯后,當年的相關指數要到下一年才會頒布,這對于公路工程項目來說無疑滯后性相當嚴重;其次是上述調價指數波動極小,幾乎不存在調價現象。從歐元部分來看,指數悉數采用法國的相關指數,而上述指數的出具同樣具有滯后性,表現為三個指數的出具不同步,而且相關的指數是從《法國工程導報》獲取,需經過喀麥隆商務部的確認方可生效,這無疑使得調價簡單復雜化。
4.3其他調價的若干規定
合同中除了規定上述調價指數和調價公式外,還有其他一些對承包商不利的若干規定:
價格調整僅在此項條件下將會得到批準,就是調整系數的應用會引起最小2%左右的變化。
為計算價格調整而考慮的系數價格被限定在中性系數減少的計算價格。
(例如,當這項調整的并合金額小于等于5%時,那么考慮的價格就是小于等于3%) ;
當調整并合的金額達到合同基本額的20%時,價格的調整停止。如果因為某種原因,調整率超過20%時,合同的最初條件有可能被重審。
以預付款名義,支付給承包方的預付款不可修改。
如果工程超支歸咎于承包商,那么合同執行末期后完成的工程金額不可以修改。
價格調整條款僅僅適用于基本價格,部分付款價格或者尾款價格升值的金額和扣除預付款后金額之間的差額。
由于上述條款中規定:“價格調整僅在此項條件下將會得到批準,就是調整系數的應用會引起最小2%左右的變化”方可進行調價,也就是像上文所說的,如果相關指數本身的波動較小,那么就不可能引起最小2%的波動,從而導致調價失敗,即不發生產值的調價,當然也有可能產生負調價。而當指數出現較大變化時,其波動有可能超過2%,然后調價只能針對超過2%的部分進行,即2%不屬于調價范圍,只是進行調價的一個門檻而已,當指數繼續發生大幅變化時,調價已成為必然,但是當調整的總體金額達到合同基本金額的20%時,調價就被停止,因此,從上述規定來看,業主對承包商的調價采取了“兩頭堵”的措施,從而遏制了大金額調價產值的產生。另外,每期計量中返還的預付款部分不屬于價格調整的范圍。
5.調價時應注意的幾點問題
由于調價過程是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尤其是法語合同中所規定的條款,作為承包商,應盡量避免上述不確定因素帶來的損失,應注意以下幾點:
1)熟悉合同內容,發現其中的陷阱,尤其是調價公式及后續條款;
關鍵詞:涉外 供貨合同 設計分項價格 稅務
一、背景與意義
國際經貿往來中的“設計”一語,在國際稅收關系中,通常有兩種語義。一種語義指的是一項勞務或服務活動。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主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提供的設計服務,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常設機構”、“營業利潤”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另一種語義指的是一種無形資產,是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或智力成果,表現為一種方案、圖形、模型以及記載方案、圖形、模型的文件、圖紙等。該語義下的“設計”對價或費用報酬,在所得稅上屬于被動所得,對非居民企業在我國稅法管轄范圍內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稅款的征收管理,應遵循我國與該非居民所屬國的稅收協定(如有)中有關“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及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兩種語義上的“設計”在稅法適用和稅理上是清晰的。
然而,在稅收實務中,近年來,隨著我國諸多大型項目的開工建設,與國外供應商簽署了一系列大額成套設備采購合同。在這些涉外設備采購合同中,中方企業由于成本與支付進度控制方面的原因,通常會要求供貨合同中國外供應商根據設備的設計生產環節、成本構成分項報價,并最終在合同中列明分項價格及按照相應的里程碑節點確定支付進度。這些價格分項通常包括成套設備的設計(包括圖紙等文件)、設備本體、現場服務等。這里的設計,是國外供應商根據中方企業對成套設備的功能參數等要求,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是制造該成套設備的必然過程。但是,由于“設計”、“圖紙”等中文用語,與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的“設計”、“圖紙”在文字上完全雷同,極易導致稅務機關認為供貨合同涉及特許權使用而征收預提所得稅,進而產生稅務爭議,成為非居民企業稅收管理的一個難點,也極大地增加了稅收管理社會成本。
“設計”是勞務活動還是特許權使用在稅法上已有清晰定義,但針對具體的稅收征管實務中的劃分標準,實務中非常難以把握,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目前,國內有關非居民特許權使用的研究多站在稅務機關的角度,側重于相對抽象的判斷標準,實務中如何識別判斷“設計”征稅的論述文獻并不多見。本文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研究涉外供貨合同設計分項價格的稅法適用判斷依據與具體標準,以減少稅企之間對于設計征稅的爭議與磨擦,降低國家稅收征管社會成本。
二、案例基本情況簡介
G集團下屬4家成員公司,于2008年11月至2011年3月間先后與日本M公司和國內的L公司組成的聯合體簽訂了數字控制成套設備系統(Digital Control System,簡稱DCS)供貨合同。上述系列合同共涉及14臺套設備系統,供貨合同價格細分為“設備、設計、工具與配件、現場服務、培訓”等分項,其中,設計部分金額較大,約占合同中外幣部分的35%,全部合同金額的22%。
供貨合同中所稱的設計,按照交易雙方的真實意圖,是供應方為滿足買方對DCS系統的功能要求,而開展的DCS系統設備的設計工作,是制造DCS設備系統本身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或業務活動。整個業務活動過程,可以直觀理解為如圖所示。
從圖中可知,合同中的設計分項其實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屬于稅法中所稱的主動所得而非預提所得稅的征稅對象被動所得。但是,供貨合同價格分項中的“Design/Engineering(Documentation included))”譯成中文為“設計/工程(包括圖紙)”,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第十二條第三款有關“特許權使用”定義中的“設計、圖紙”等用語完全雷同,導致M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案時,當地國稅提出了DCS供貨合同中包含有M公司特許買方使用M公司技術或其他知識產權,其對價為合同中所列設計費,需按設計費的10%在中國征收預提所得稅的觀點。
按照合同雙方約定及對DCS合同性質的理解,DCS合同主要目的是供貨,除其中的現場服務應按照中日稅收協定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定是否在中國征稅外,其余供貨部分的收入應屬于貿易性質,所得應在日本征稅,M在中國的涉稅事務處理,也均由其自行完成。但如果將合同中的設計費認定為特許權使用,則合同的買方將負有在支付款項時源泉扣繳的法定義務。M在獲知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征稅觀點后,表達了如果錯誤征收導致合同履行成本增加將向G集團索賠的意見。這意味著,G集團在DCS供貨合同上也面臨相應的稅務風險。
三、稅企爭議與稅法適用分析
設計費如何征稅,特別是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是否需按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是一個稅務難題。盡管如此,企業方面由于業務的需要,針對此問題進行了相對深入的研究,在“營改增”之前,對于國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活動,按照稅法的規定應當區分三種情況征稅。①如果合同涉及的設計是一項獨立的勞務活動,流轉稅的征收應按照營業稅的規定判斷是否征稅;而是否征收所得稅,則應當根據國外供應商提供的設計勞務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收協定中有關“常設機構”與“營業利潤”條款判斷是否征稅。②如果設計活動從屬于設備供貨,是制造設備的必然過程,則該類設計活動應當計入設備價值中,作為設備報關進口的關稅完稅價格與增值稅完稅價格組成部分,按照進出口關稅、增值稅稅則判斷是否征收進口環節關稅與增值稅,且不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③如果設計是一種方案或其他形式的無形智力成果,則涉及特許權使用或技術轉讓的預提所得稅征稅問題。
基于上述結論,對于DCS供貨合同中的設計,企業認為屬于上述第②種情形,應當并入設備價格中報關,按照進口環節稅處理,而不涉及特許權使用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問題。實務操作中,企業也是按照這種方式進行了稅務方面的處理。
但是,DCS合同在一些條款上的描述,又非常容易導致稅務機關誤解為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這些問題,在后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中逐一顯現。
(1)將DCS合同中為制造系統設備的設計活動與中日稅收協定中的設計等同,認為日方特許中方使用日方專有的控制技術;但事實上業主取得這些圖紙并不能制造出DCS設備,同時,實現對設備的控制技術與邏輯,是由中方設計公司完成的。
(2)合同的第一章定義中,有大量的關于圖紙、知識產權的定義,據此認為交易的標的也是知識產權,存在特許使用,混淆了合同用語定義與合同交易標的區別。
(3)稅務機關認為DCS供貨合同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分項金額巨大,所占比例相當高;同時,如果是設備生產必不可少的環節,就不應該作為一個分項單列,而應合并在設備價格分項之中。采取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分離進行報價,事實上是國內買方G集團基于成本控制與支付進度要求在國際投標文件中的劃分,M公司本身在國際上其他類似的供貨合同,并沒有將Design/Engineering(設計/工程)從設備中予以分離。
(4)在DCS供貨合同中的合同范圍與價格分項里均有Documentation(文件,包括圖紙、軟件等),部分稅務機關將其與中日稅收協定中所稱的圖紙等同。事實上合同約定,M公司應向買方提供與合同業務有關的文檔,是基于我國相關安全法規對設備制造過程控制與記錄的要求并僅以驗證DCS設備是否滿足設計與質量要求及其安裝、試驗、運行保養與維修為目的,M公司應提供DCS設備有關的設計信息,以及有關DCS設備制造信息方面的文檔,包括質量保證、制造完工報告、機器質量證明、機器包裝、運輸、保管等方面的文檔。利用這些圖紙文件,并非技術許可。
(5)在DCS合同中有軟件的內容,但合同中有關的軟件是嵌入式的,是機器的組成部分,不是特許權使用費對象所定義的軟件。
(6)在DCS供貨合同中第2章2.4節明文記載了在一定條件下,M公司應“免費授予購買方制作或已制作如上所述的備用或更換部件,且僅為該等目的,使用、制作和已制作供應方依據本合同向購買方供應的所有圖紙副本、模型、技術要求及其他信息的完全權利和自由”,因此,DCS合同存在技術轉讓交易。該條款從字面上理解確實與技術的特許使用非常相似,但是該條款的設定,是以國內買方(G集團的下屬業主公司)為了長期正常運行DCS設備,M公司應負擔長期供應預備件的義務為目的。僅是由于戰爭、破產等不可預見原因,在M公司無法履行DCS設備運行后預備件的供應義務時,M公司應將制造預備件的技術免費授予買方,以確保DCS正常有效運行。該條款是在發生特別情形下(戰爭、M公司破產等不可預見情形)才適用的條款。目前,相關情形并未發生,在可預見的將來,相關情形發生的可能性也極為微小。征稅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事實為依據,以該條款作為DCS供貨合同需按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依據,理由并不充分。
(7)將DCS供貨合同分項中的培訓,質疑是否隱含有“專有操作技術”轉讓或許可。但對設備操作的培訓,根據國稅發[2010]19號文件第6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合同時,如果同時提供了培訓活動,則培訓活動應視為勞務進行稅務處理。
(8)另外,合同第14章列有保密條款及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的諸多相關特征,因此DCS供貨合同存在特許權使用。事實上,保密條款與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是合同慣例,即使14章的條款符合特許權使用費的特征,但是DCS供貨合同是以向核電站提供DCS設備并確保核電站運行為主要目的,M公司向買方授予背景知識產權的非獨占、不可轉讓的許可也是基于電站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并非以轉讓此種許可獲得特許權使用費為目的。參考稅收協定OECD范本解釋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第11.6“在實際商務活動中可以看到既包括專有技術也包括技術服務的合同。……對于這種混合合同,適當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或按合理的比例進行劃分……,然后對各部分適用相關的稅收規定。然而,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整個合同全額按照銷售來進行稅務處理是符合實際情況與通行慣例的。
四、案例爭議的處理過程與結果
DCS涉稅爭議事項于2010年下半年起初顯端倪,M公司在F省D市進行合同備案時,D市提出了合同中的設計費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應予按全額的10%征收預提所得稅的全額征稅觀點。經過企業的據理力爭,及與其他涉及DCS供貨合同的省市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并呈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召開各省市研討,稅務機關內部爭論也非常激烈,有堅持認為應按設計費全額征稅的,也有贊同企業觀點認為不屬于征稅范圍的,還有折衷的觀點認為部分征稅的。2012年底、2013年初稅務系統內部初步形成了傾向于部分征稅的觀點,具體的征稅部分金額比例要求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協商確定。在企業與各主管稅務機關商討比例的過程中,對究竟有多少屬于稅基,與個別堅持征稅的地方稅務局差異又非常大,最終難以達成共識。至2015年底,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召開研討會議,并邀請企業參與會議的企業調查答辯,企業重申了不應征稅的觀點,并且認為,按照OECD的解釋指引,認為征稅的依據應當以合同的主要目的為依歸,不能因為部分帶有“保密”等具有特許權使用特點的條款而輕易做出征稅的判斷。2016年4月該稅務爭議歷經五年多時間,國家稅務總局最終認為DCS中的設計費不屬于特許權使用,并通知各地不予征稅。
五、案例啟示與征管建議
DCS合同預提所得稅爭議的處理,耗費了企業與征管機關的大量人力、物力,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稅收征管成本。這個案例的許多經驗值得總結,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一些啟示和建議。
(一)關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稅法適用的標準
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通常是為供貨而進行的設計業務活動,這類業務活動是供貨合同交易標的“設備”制造生產的必然環節,應是設備價格的組成部分,應按照進口貨物進行稅務處理,不應涉及“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
(二)稅收征管中判斷稅法的適用,應關注合同的主要目的
涉外合同對非居民的征稅,涉及我國與非居民所在國的稅收征收權的劃分,而我國稅收協定,基本上也接受并執行OECD范本的解釋。對于涉外供貨合同中的設計費,應該充分考慮并接受OECD有關“如果混合合同中的一部分構成了合同中最主要的目的,而另一部分僅僅是輔的或大部分是不重要的,則可對報酬的總額按主要部分所適用的稅收待遇處理”的原則,在DCS合同中,成套供應DCS設備是合同的主要目的,這種觀點如果能在稅務系統內達成共識,則本案的爭議也不至于拖延如此之久。
(三)稅收征管中對合同條款的分析,更應關注其實質而非形式
在DCS合同的稅務爭議中,合同中有保密條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條款,這些條款的存在,與特許權使用費或技術使用轉讓合同的若干特征相符,成為部分稅務機關征稅的依據與理由。事實上,在金額較大的涉外供貨合同中,保密條款、知識產權保護條款通常是必備的,例如,雙方都會約定雙方有義務為在合同履行中知悉對方的商業秘密而具有保密的義務,雙方也不得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因此,不是看合同中是否存在這些條款,而是要去看這些條款約束的對象是什么,如果保密義務與合同的交易標的并無直接關聯,則類似的條款不應成為征稅判斷的依據。
(四)稅收征管中應遵循信賴原則
關鍵詞:JCT合同; 價格調整; 公式調價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市場上物價變化比較頻繁,承包商即使在報價的時候考慮了物價上漲的因素,也不太準確,那么為了防止承包商虛高報價導致業主損失或者價格報的過低導致無法獲得利益而停工,也為了引導承包商按實際可能發生的費用來報價,承包商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一條應費用變動而調整的條款。業主與承包商的利益在許多方面是不一致的,特別體現在經濟利益方面。承包商的目標是盡可能的取得工程利潤,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目前國際上應用較為廣泛的價格調整方式是基于FIDIC合同條件下13.8條款的規定: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的調整,應為加上或減去按下述調價公式確定的金額,以反映人工、物資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減。調價公式為:
式中:“a”是在相關數據表中規定的固定系數,表示合同價款調整中不予以調整的部分;“b”、“c”、“d”……是代表相關調整數據表中列出的成本要素的權重系數;“L”、“E”、“M”……是不同成本要素的價格指數;“0”是基期時點;“Pn”為對應結算期時點n時應對合同付款進行調整的價格系數。
2 公式法價格調整
1.1 JCT合同的原則
英國工程合同的原則之一是業主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將不能預見而實際又未必發生的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因素)全部考慮進去,而是主張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由業主隨時補償有關經濟損失,這也是業主的最大利益所在[1 Phil Griffiths.JCT 2005 Clause by Clause[M]. First edition.2010:93]1。英國JCT合同條件主張,材料和人工費上漲的風險由業主承擔,而管理和監督、資源獲取、生產效率的風險由承包商承擔[2 The Adua Group. Tenders and Contracts for building[M]. Second edition,2001:79]2。
1.2 公式法價格調整原理
公式法價格調整(Option C -Formula rules)中,首先要將所要完成的工作進行歸類,第一類是將工作內容劃分為不同的48種類(work categories),這48類工作從挖土方、夯填……到混凝土工程、門窗工程,涵蓋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工作。行業相關機構(英國 BERR,series 2 Indices)對此48類工作定期價格指數,供工程承發包雙方參考,對其中價格發生變化的類別進行調整。其調整公式為:
C: 本期暫定/確定調整額
V: 本期所完成工程額
IV: 本期暫定/確定物價指數
IO: 基期物價指數
第二類是關于各類專業工程的施工及安裝(specialist engineering)。根據工作內容劃分為五類專業,即電力系統安裝,供暖、通風、消防系統施工及安裝,電梯安裝,廚衛系統,鋼結構工程。各專業由其對應的公式進行調整,由于土建類調價公式不能真正反應專業性安裝工程的性質,更為重要的是也不能反應其實際安裝成本。(Formula Rules)
第三類是衡平工作的調整(the Balance of Adjustable Work)。這類調整工作的完成額包括在中期付款中,當物價波動時也應對其進行調整,但是由于此類工作不屬于第一類劃分的48種類,也不是專業工程,這類工作在英國合同中主要包括措施項目,工程保險等。對于這些無法歸類但確實需要調整的工作,就需要采用衡平調整方法,公式如下:
C: 本期需衡平調整工程的暫定/確定調整額
V: 本期所完成需衡平調整工作工程額
Ct: 本期48種類工作所暫定/確定調整額
Vt: 本期48類工作調整前的完成額
調價公式法的具體應用過程會在第三部分案例當中具體闡述。
3 案例分析
(1)工料測量師對進度款結算時點累計完成合同款進行估算。在進行進度款支付時,要根據合同中的工作分類要求對所完成的工作進行分類,對每一項工作注釋其在工程量清單中的出處以及相應完成額(見表1)。表1為一中期付款估價的48種類基本工作估價單
表1
(2)計算需要衡平調整的金額。
需要衡平調整的金額,由合同金額減去合同中規定的不需要調整種類的金額(i),再扣除劃分到利用種類公式調整的金額(第一類)及五類專業工程的金額(第三類),計算過程如表2所示。
表2
根據表2計算的計算結果,本期需要衡平調整工作的金額為150807元。
(3)計算本期支付暫定/確定金額
本期支付的暫定/確定金額是指劃分為48種類工作的調整金額,在此過程中主要使用公式(1)進行計算。由于物價指數公布的滯后性,所以在計算價格調整中往往要先使用暫定物價指數進行調整,當確定的物價指數公布后,在后續進行的進度款支付中利用確定的調價對暫定的調價在進行修正。具體過程如表3所示。
表3
根據表三的計算結果,本期劃分為種類工作的暫定價款調整為1226.14元,確定價款調整為1274.35元。
(4)計算最終調整金額
在次步驟中首先要計算進行衡平調整工作衡平調整后的金額,需要衡平調整工作的金額按照過程(2)的方法進行計算,然后利用公式(3)計算經過衡平調整后的金額,最后利用確定的調價對暫定的調價進行修正。具體過程如表4所示。
表4
根據表4的計算結果,本期衡平調整工作的衡平調整金額按照暫定和確定的物價指數計算的調整額分別為85.97和89.36元,最終利用暫定價格指數和確定價格指數進行計算的調整價款分別為1312.11元和1363.71元,在后續的進度款支付中需要對先期利用暫定物價指數進行價款調整的金額進行修正,在該案例中需要對先期進行追加補償,補償額為1363.71-1312.11=51.60元。
4 JCT合同調價方法應用的局限
首先,我國沒有統一的工作分類方法。在英國JCT合同中有專門的合同手冊(Formula Rules)對工作的分類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在工程招標過程中由工料測量師對所要完成的工作進行分類,并隨招標文件一起發送給投標人,當簽訂合同后在進行調價時即按照劃分好的工作種類進行調價即可。
其次,在我國沒有成熟的權威的物價指數可供利用,物價指數體制不完善。在英國由專門的機構(Business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BERA)負責物價指數的計算與,并實時更新。在英國現在主要有兩套平行的物價指數可供選擇,分別是以1976年為基期的Series 2 Indices和以1990年為基期的Series 3 Indices,在具體使用中可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
定作方:(以下簡稱甲方)_
承攬方:(以下簡稱乙方(yifang))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誠信、互利、公平、公開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合同條款,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加工成品
品名:_貨號:_面料:_
顏色:_尺碼:_
第二條服裝數量
1、計量單位:_ 2、數量:_
第三條原材料的提供
由甲方提供原材料,具體見下:
材料名稱數量質量:
提供日期:_單價:_總金額:_
第四條服裝質量
加工成品質量按甲方提供的樣衣或工藝單執行,樣衣由甲方保管,作為驗收的依據。樣衣、工藝單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五條技術資料、圖紙提供
1、甲方提供服裝款式(樣衣或圖片)、標志圖案等圖樣的技術資料。
2、乙方(yifang)在生產過程中,發現甲方提供的圖紙和技術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__2_天時間內回復,提出修改意見。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答復,乙方有權停止工作,并在__2__內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賠償。
3、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服裝款式、圖紙等技術資料進行保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任何相關資料,也不得在甲方訂單之外利用甲方提供的資料自行加工、銷售。
4、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留存服裝樣品及相關的技術資料。
第六條報酬
1、加工單價:_2、總金額(元):_
第七條包裝方式
內用_,外用_包裝,包裝費由__方承擔。
第八條服裝交付
1、交貨地:
2、產品的交(提)貨期限:_。
第九條服裝驗收
1.驗收期間:_。
2、認真核對貨物的品名、款號、數量、嘜頭,準確無誤后方可抽樣。
3.驗收方式:產品按30%抽檢,抽樣標準為:隨機。
4、驗收標準:與樣衣款式、做工一致
驗收包括:商品的外觀質量、規格、數量、包裝、內在質量、標識等項目進行檢驗和檢測。根據貨物實際情況,以驗收標準為依據判定合格與否。
6、經首次檢驗不合格的加工成品,甲方在2天內通知乙方并有權要求乙方返修。
7、對于乙方返修后的加工成品由甲方依照上面的驗收標準再次檢驗,對于再次檢驗,不合格的加工成品交由甲方處理,并從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加工費用中扣除不合格產品的成本價格。
第十條定金/預付貨款
(1)甲方應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定金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應于_年_月_日前向乙方交付預付款_元;甲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和賠償金,有余款可以請求返還;乙方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
第十一條報酬結算
1、付款期限:甲方應于驗收無誤收貨之日起_日內,一次性付清合同約定的全部款項;
第十二條留置權
如甲方未支付價款,在雙方沒有例外約定時,乙方對完成的服裝享有留置權。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制作中途未經過雙發同意,私自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償付甲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50%的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甲方應當償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除按本條第五款規定償付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甲方超過領取期限15日不領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甲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乙甲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甲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3)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為外發加工總費用的10%/天。
未經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權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的10%。
(6)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7)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調換,補齊的,由乙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9)擅自調換甲方提供的原材料,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甲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第十七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如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其他約定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于_年_月_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乙方和甲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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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