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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人選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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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人選考察材料

預備人選考察材料范文第1篇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實市委三屆四次全會提出的目標任務,按照市委的有關決定,由市委宣傳部、經濟局在全市組織開展2005年“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選活動。實施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按照重實踐、重政績、重公論的原則,采取基層單位推薦、廣大群眾評選的方式,推選人民群眾滿意的“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并予以表彰獎勵。通過活動的開展,激勵廣大企業和社會各界人士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實現市委三屆四次全會確定的任務上來,盡心竭力地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我市各項工作的新局面提供精神動力。

二、評選范圍

評選范圍:**市內所有企業、企業界人士、投資者或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不在評選范圍之內。

三、評選名額

1、“經濟人物”評選10人;

2、“誠信企業”評選10戶;

3、“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選10人。

四、評選條件和標準

(一)“經濟人物”評選條件和標準。

1、身體力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不動搖,對黨和人民忠誠,顧大局,識大體,時刻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2、對**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在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納稅、增加就業等方面取得了比較突出的成績,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

3、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站在改革發展的潮頭,以搞好三個文明建設為己任,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腳踏實地,艱苦奮斗,誠實守信,以扎實的工作作風贏得群眾擁護;

4、牢固樹立群眾觀點,善于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真正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排憂解難,在群眾中有很高威信。

(二)“誠信企業”評選條件和標準。

1、有合格的工商、稅務及相關的行業經營許可,愿意公布企業正常的辦公地址電話;

2、在安全生產方面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

3、在近2至3年內,質檢、工商給予“免檢”待遇或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稱號;

4、產品質量連續2至3年國家質量監督抽查均合格,或獲得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5、嚴格遵守物價政策;

6、連續兩年被國稅、地稅部門評為納稅信用企業;

7、近2至3年內銀行信用良好,無不良記錄;

8、嚴格遵守《勞動法》和《工會法》的有關規定,按時發放職工工資,足額上繳工會經費。

(三)“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選條件和標準。

1、有較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合法誠信經營、照章納稅、艱苦創業、清正廉潔,能深入基層聯系群眾,民主作風較好,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望。

2、有較豐富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和較強的企業經營管理能力。企業的生產經營已具規模,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連續幾年來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在全縣同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各項經濟指標每年均有較大幅度的增長。其中工業企業的年銷售收入在5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在20萬元以上;商貿企業年銷售額在200萬元以上、納稅總額在10萬元以上。

3、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大膽地進行企業改革,轉換企業經營機制,推進現代企業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建立健全企業管理機制,企業改革和扭虧增盈工作成績突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重視企業文化建設,積極支持企業的黨、團、工會組織建設,維護企業職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黨團員和職工的積極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

4、有較強開拓創新意識。能緊緊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市場的需求,不斷進行企業挖潛改造,技術更新,產品更新換代和產業結構調整,提高企業科技含量,不斷拓展市場,生產出具有行業優勢、名牌優勢、市場優勢的新產品。企業環保節能降耗成效顯著,產品獲得專利或填補我市乃至牡市、省級空白者以及被評為省市高新技術示范企業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優先。

5、優秀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年齡一般在60周歲以下,文化程度中專以上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單位及個人在紀檢、計生和綜治等方面無違反規定。企業安全生產無事故。

五、評選方法和程序

1、推薦預備人選。預備人選的推薦采取主管部門推薦和自薦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主管部門和各企業根據連續幾年來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和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工作實績,嚴格按照評選的基本條件,研究確定推薦人選。推薦人選要填寫《“經濟人物”推薦表》、《“誠信企業”推薦表》或《“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推薦表》,經企業或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連同有關證明材料(包括簡介、企業、個人的獲獎、經營業績的獎狀與證書等。要求:上報人選的事跡材料(500字)、推薦表各一式兩份。)一并于規定時間上報市評選領導小組辦公室。版權所有

2、確定候選人。由市評選領導小組對推薦預備人選進行考察、篩選,根據考察結果,按1:1.5比例每項確定15個對象作為本次“經濟人物”、“誠信企業”或“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選候選人。

3、搞好集中宣傳。利用新聞媒介、舉辦事跡報告會、設置宣傳欄、印發事跡材料等各種宣傳手段,集中宣傳介紹候選人的事跡,使廣大群眾充分了解、掌握候選人的情況,為投票評選奠定基礎

4、評選“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在對候選人進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由市評選辦統一印制選票,設置投票站,分別組織金融、稅收、質監、工商、工會、勞動等部門代表及各方面群眾代表直接進行投票評選。同時在報紙和網絡上刊登選票,群眾可以通過報紙裁剪投票或網絡投票。投票結果由市評選辦進行匯總統計,得票前10名者為本級“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人選,經評選領導小組審定后,報市委批準正式命名表彰。

5、評選活動于每年2月份開始,3月份結束。

六、表彰獎勵辦法

1、由**市委對“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授予榮譽稱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表彰。組織新聞媒體進行集中宣傳報道。

2、對“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鼓勵為輔,當選者可優先評選為**市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享受參政議政的權利。

3、不定期組織當選者外出考察,拓展視野,加強合作。

4、對當選者兌現各種獎勵政策,對企業經營者的子女就業、上學、就醫、落戶等問題,一切從優。

4、為當選者建立健康檔案,對其身體情況進行定期免費檢查。

七、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評選工作的領導,成立“經濟人物”、“誠信企業”、“十佳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評選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市委書記

---**市委副書記、市長

副組長:---**市委副書記

---**市委常委、副市長

---**市委常委、宣傳部長

預備人選考察材料范文第2篇

實施方案

 

    為切實做好2021年度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等相關規定,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招聘范圍。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外,都要實行公開招聘。

    (二)組織方式。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崗位的等級、類別和專業條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組織進行。

    1.招聘初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七級以下管理崗位(以下簡稱“初級崗位”)人員,采取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市屬事業單位初級綜合類崗位可參加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組織的筆試。具備自主組織筆試條件的,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也可由招聘單位自主組織筆試,或由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統一組織筆試。公開招聘筆試工作應嚴格執行人事考試標準化要求、回避規定和保密規定。資格審查、面試、考察、體檢等工作,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組織。

    2.招聘中級專業技術崗位和五級、六級管理崗位人員,采取專業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根據備案的招聘方案,按規定程序、時間組織實施。招聘五級、六級管理崗位人員,須報市委組織部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3.招聘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人員,急需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博士,可以采取專業測試、答辯、試講、面談交流等方式進行,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組織。

    4.招聘工勤技能崗位人員,采取專業筆試和專業測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也可根據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等方式測試。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根據備案的招聘方案,按規定程序、時間組織實施。

    5.招聘體育、藝術、音樂、舞蹈等側重考察專業技能的特殊專業人員,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可采取先面試(側重專業技能測試)后筆試的考試方式。

    (三)組織實施。根據崗位空缺情況,市屬事業單位在下達的用編進人計劃內(實行人員控制總量管理的單位在人員控制總量內),制定年度招聘方案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市屬事業單位依據有關規定、招聘方案研究制定招聘簡章,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和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官方網站同時。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原則上應在報名截止后兩個月內完成考試、考察和體檢工作。

    由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組織的公開招聘,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嚴格按照考試考務有關規定公布成績,及時公布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員名單。考試總成績由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按一定比例百分制加權計算,筆試成績占比可按40%或50%掌握,具體比例應在公開招聘方案、簡章中予以明確。擬聘用人員確定后,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在其網站面向社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作出結論。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提出聘用意見,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人員聘用備案手續。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后原則上不再遞補。

    人員聘用備案須報送以下材料:公開招聘工作總結、擬聘用人員基本信息、備案承諾書、公示反映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招聘過程中違紀違規及存在不誠信情形人員信息等。本年度公開招聘工作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其他要求

    1.市屬事業單位要積極開發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招聘崗位,定向招聘崗位一般為普通管理崗位或專業條件要求較寬的專業技術崗位。我省2016年以前選聘的“三支一扶”計劃人員、2019年以前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和山東項目人員以及外省市2019年以前選派的“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全國項目山東生源人員、我市統一招募的“社區工作者”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協議書(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的,可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聘崗位。已享受優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得再次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聘崗位。

    2.實行面向基層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公開遴選制度。為激勵引導優秀人才服務基層干事創業,規范完善基層人才交流機制,對于在鄉鎮(街道辦事處)事業單位工作滿5年以上的正式在編(含人員總量控制)在崗工作人員向市、區屬事業單位交流實行統一公開遴選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3.市屬事業單位要積極開發適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畢業生特點的定向招聘崗位。2021屆西藏、新疆生源(高考時戶籍,下同)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或西藏、新疆生源2019—2020屆未就業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可應聘符合崗位條件的面向西藏籍、新疆籍高校畢業生招聘崗位。

    4.市屬事業單位要按照《山東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270號)要求,積極開發面向殘疾人招聘崗位,適當放寬招聘條件。對殘疾但不影響履行工作職責的應聘人員,不得以殘疾為由而拒絕聘用。具有本市戶籍、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包括社保卡搭載的殘疾人證,2021年4月23日前核發)的殘疾人,可應聘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面向殘疾人招聘崗位。

    5.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6.取得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校學歷的臺灣學生和取得祖國大陸認可學歷的其他臺灣居民,可應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符合條件的崗位。

    7.2021年,各級事業單位空缺崗位仍主要用于專項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和擇業期(二年)內未落實過工作單位的高校畢業生。中、初級崗位原則上不作工作年限要求。

    8.取得高級工、預備技師職業資格的高級技校或技師學院全日制畢業生,可分別按照全日制高職(大專)、本科畢業生應聘符合條件的崗位。

    9.對暫未取得國(境)外學位認證的海歸留學人員,可采取“承諾+容缺”方式,允許先行參加考試,在規定時間內后補學歷學位認證書,待正式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后,方可進行公示、聘用。

    10.市屬事業單位招聘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和博士,以及急需的高層次、短缺專業人才可公布中、長期簡章。

    二、參加統一筆試的初級綜合類崗位招聘

    (一)招聘崗位

    崗位任職條件中的學歷、學位、專業要明確、具體,易于界定。專業設置須與招聘崗位相匹配,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同一崗位可設置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也可按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條件,對專業要求不高的通用型招聘崗位可設置為專業不限。專業名稱、類別等,主要參考教育部制定的現行專業目錄和人社部制定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

    不得設置歧視性、指向性條款。

    招聘信息一經確定并向社會公布,不得變更。

    同一主管部門所屬不同事業單位的相同、相近崗位,可適當歸并,集中招聘。

    參加市屬事業單位初級綜合類崗位統一筆試的單位,請務必于2021年4月13日前將經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審定匯總后的《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通過金宏網發送至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二)招聘條件

    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應在40周歲以下(1980年4月23日以后出生);

    3.遵守憲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適應崗位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

5.具有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或技能條件;

    6.具備招聘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不得應聘。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應屆畢業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學歷學位作為條件應聘。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員不得應聘。

    應聘人員不得報考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規定情形的崗位。

(三)招聘信息。招聘簡章分別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官方網站,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報名、初審和繳費

    1.個人報名

    報名時間:2021年4月23日9:00—4月26日16:00

    查詢時間: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7日16:00

報名實行網上統一報名,報考人員登錄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事業單位招聘專欄,點擊“報名入口”,進入網上報名系統(以下簡稱“報名系統”),如實填報個人信息資料。每人限報一個崗位,兼報者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初審通過,報名信息不能更改。2021年4月26日16:00后,單位尚未初審或者初審未通過的,不能再改報其他崗位,不能再修改、補充報名信息。

    報名人員必須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報名和考試,報名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必須真實一致。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等行為的,查實后取消其本次報名資格。

    2.單位初審

    初審時間: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7日16:00

    報名人員提交信息2小時后招聘單位可進行初審。具備報名資格并符合應聘條件的,不得拒絕報名;未通過初審的,要說明理由;提交材料不全的,應注明缺少的內容,退回報名人員補充。網上報名期間,招聘單位應安排專人接聽咨詢電話,提供咨詢服務。

    3.網上繳費

    繳費時間: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8日16:00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報名系統進行網上繳費,逾期未進行網上繳費的,視為放棄。繳費成功人員于2021年5月18日9:00—5月22日9:30登錄報名系統打印準考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報名登記表》和《應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誠信承諾書》(參加面試時使用)。根據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考務費的收取標準為每人每科40元。

    擬享受減免考務費的應聘人員,不實行網上繳費,在招聘單位資格初審通過后,在規定時間內按指定程序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辦理減免考務費審核確認手續。

    (五)招聘計劃核減及崗位改報

    報名結束后,應聘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且計劃招聘名額為1人的招聘崗位,取消招聘崗位;計劃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規定的比例相應核減招聘人數。對達不到規定比例的面向殘疾人招聘崗位,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核減和取消招聘計劃的情況,在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予以公布。

    取消招聘計劃崗位的應聘人員,在規定時間內由本人申請,可按規定改報其他符合條件的本次市屬事業單位招聘崗位。

    (六)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工作貫穿招聘工作的全過程。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應當選派專人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嚴格審查,確定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對資格審查結果負責。

    進入面試的應聘人員,需按招聘崗位要求,向招聘單位提交本人相關證明材料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張。相關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應聘的,提交身份證、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

    2.其他人員應聘的,提交國家承認的學歷學位證書(須在2021年4月23日之前取得)、身份證。

    3.在職人員應聘的,還需提交有用人權限部門或單位出具的同意應聘介紹信,對按時出具同意應聘介紹信確有困難的在職人員,經招聘單位同意,可在考察或體檢時提供。

    4.報考定向招聘崗位的,其中服務基層項目人員,還需提供相關服務基層項目的證明材料;西藏籍、新疆籍高校畢業生還需提供戶口簿;殘疾人還需提供殘疾人證。

    5.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聘的,還需提供《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學生和臺灣居民應聘的,還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6.已取得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但未獲得教育部門認證的留學生應聘的,需提供國(境)外學歷學位證書及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翻譯資料,并作出規定時間內可取得相關材料的承諾。

    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作為工作經歷。工作經歷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計,工作年限計算截至2021年4月23日。

    (七)考試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

    1.筆試

    綜合類筆試只考一科,考試內容包括法律法規、政治經濟理論、時政方針、科技知識、省情省況等基礎性知識和綜合寫作。筆試采用百分制計算應聘人員的成績。為保證新進人員基本素質,筆試設定合格分數線。合格分數線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根據崗位招聘人數和筆試情況確定。

筆試采取統一考試、統一標準、統一閱卷的方式進行。

筆試時間:2021年5月22日上午9:00—11:30

    2.面試

面試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組織實施。面試應體現崗位特點和專業要求,可采用專業測試、結構化測試、情景模擬、試講、答辯及實際操作等多種方式組織。面試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外聘考官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面試人選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應聘人員中,按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據招聘崗位和招聘人數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確定,并按規定程序面向社會公布。招聘人數較多的崗位,經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批準,可適當降低面試人員比例。筆試合格人數出現空缺的崗位,取消招聘;筆試合格人數達不到面試比例要求的,按實有筆試合格人數確定面試人選。在規定時間內面試人選未向招聘單位提交有關材料的,視為放棄。經審查不具備報考條件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因放棄或取消資格造成的空缺,在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按筆試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并面向社會公布。

    招聘單位可根據崗位需要設定面試合格分數線,達到面試合格分數線的方可進入考察體檢范圍。面試結束后,將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按照規定比例百分制加權計算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面試成績、考試總成績均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數,尾數四舍五入。根據考試總成績,確定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選。同一招聘崗位應聘人員出現總成績并列的,按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確定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選。

   (八)考察和體檢

    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應成立考察體檢工作小組,具體負責考察體檢工作。根據應聘人員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確定進入考察體檢范圍人選,面向社會公布。招聘單位可結合實際自主確定考察、體檢先后順序,并等額組織。

    考察可根據崗位條件要求采取多種方式進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等方面情況,并對應聘人員是否符合規定的崗位資格條件、提供的相關信息材料是否真實準確等進行復審。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從嚴管理干部檔案的意見》(魯組發〔2017〕2號)要求,對考察對象的檔案進行嚴格審核,重點審核“三齡二歷一身份”等內容。對檔案中存在的問題,要認真進行調查,問題未查清并處理到位的,不得辦理聘用手續。考察體檢工作小組要實事求是,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被考察對象,并寫出書面考察意見。

    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體檢標準和項目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及操作手冊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按規定需要復檢的,不得在原體檢醫院進行,復檢只能進行1次,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必要時,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要求重新體檢。應聘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為放棄。對放棄或考察體檢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從進入同一崗位考察體檢范圍的人員中依次等額遞補。

    (九)公示和聘用

    考試、考察、體檢合格的擬聘用人員,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在其網站面向社會公示擬聘用人員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作出結論。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招聘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舉辦單位)提出聘用意見,報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對反映問題影響聘用并查實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條件的,發放《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憑《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聘用通知書》辦理相關手續。招聘單位和受聘人員按規定簽訂聘用合同,確立人事關系。受聘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期滿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一)加強領導,優化機制。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高度重視公開招聘工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優化工作機制,理順工作關系,配強工作力量,積極穩妥做好公開招聘工作。

    (二)嚴格程序,強化監管。要嚴格執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令第6號)、《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人社部規〔2019〕1號)等有關規定,堅持標準條件,規范操作程序,嚴肅工作紀律。要及時面向社會公布招聘工作的進展情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市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將會同紀檢、監察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形式,加強對公開招聘工作的監督檢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簡章、應聘人員資格審查、考試考務、體檢、考察、回避等材料須存檔五年備查。

    (三)嚴肅紀律,確保公平。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5號)處理,對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誠信情形的應聘人員,納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與誠信檔案庫;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95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監察部令18號)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件:1.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      

          2.《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填

            表須知

  

附件1

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舉辦單位)(蓋章):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招聘

單位

主管部門

崗位

類別

崗位

等級

崗位

名稱

崗位

說明

招聘

人數

學歷

學位

專業名稱

研究方向

其他條件要求

是否緊缺專業

面試比例

筆試和面試成績比例

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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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聯系電話:

      手機號:

 

填表說明:1.此表由招聘單位填寫,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2.崗位類別填寫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崗位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填寫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管理崗位填寫七級以下,工勤技能崗位填寫技術工三級、技術工四級、技術工五級、普通工;

3.定向招聘崗位請在“備注”欄中注明。

附件2

 

《市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崗位匯總表》填表須知

 

一、“崗位名稱”欄:崗位名稱應從崗位職責的角度表述,明確具體、規范簡練。同類崗位專業要求不同時,應后綴阿拉伯數字以示區分。例如,招聘教師的崗位可用“教師1、教師2…”表述。

二、“學歷”欄:“大專、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限”限選其一。“學位”欄:“學士、碩士、博士、不限”限選其一。學歷高于崗位要求的人員可以報考,報考崗位有學位要求的,應聘人員應當具有相應或更高學位。

三、“專業名稱”欄:填寫招聘崗位所要求的專業,原則上應從寬確定專業要求,同一崗位可設置一個或多個相近的適合崗位要求的專業,也可按專業大類設置專業條件。專業名稱應參考教育部制定的現行專業目錄和人社部制定的全國技工院校專業目錄。學科門類與一級、二級學科名稱相同的,須加括號注明。多個專業名稱之間用“、”間隔。

四、“研究方向”欄:招聘單位對專業研究方向有要求時填寫,如無要求則不填。

五、“其他條件要求”欄:填寫崗位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對資格職稱類證書有要求的,可填寫與崗位要求相符的證書名稱,如具有“教師資格證書”“醫師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證書”等。

(二)對英語及其他語種水平有要求的,表述為“通過英語四/六級或425分及以上”“通過英語專業八級”等。

(三)對計算機等水平有要求的,表述為“全國計算機二級”等。

(四)面向研究生招聘的崗位,如學科專業有連貫要求,可表述為“本碩專業一致”,或具體羅列出本科適合專業。

(五)如有其他條件要求,須規范表述。

六、“筆試和面試成績比例”欄:填寫“50%:50%”或“40%:60%”。

七、“咨詢電話”欄:按區號加“-”加號碼的格式填寫,如0532-87654321。

八、“備注”欄:定向招聘崗位注明“定向崗位”,統一表述為“面向××人員”;對工作地點、工作性質及其他需說明的,統一表述為“工作地點在××”等。

九、完整填寫“填報人”“聯系人”“聯系電話”“手機號”。

十、相關政策咨詢電話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85912185 、85912091。

 

 

 

預備人選考察材料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美國高校 招生制度 入學考試 錄取標準

一、美國高校的招生制度

(一)美國高校招生的入學考試美國高校雖然完全自主招生,但也有全國統一的大學入學考試,這就是由美國最有影響力的考試機構“教育測量服務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簡稱ETS)“美國大學考試公司”(Americal College Testing Program簡稱ACTP)所主持的SAT、ACT和AT考試。他們提供的考試已被絕大多數高等院校所承認,并成為標準化的大學入學考試。

1.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SAT即學術評估測驗,它是由教育測驗服務公司(ETS,Education Test Ser vice)提供的一種美國大學入學考試,源自于1926年的學術傾向測驗(Scholastic Aptitude Test),每年分別于1、5、6、7、10、11和12月份舉行,共7次。考試旨在評價學生的認知和分析能力,與一般的中學教育內容無太大的關聯。學術傾向測驗于1994年更名為“學術評估測驗”,每年吸引了200多萬美國高中生參加考試,是目前最受歡迎的美國大學入學考試,其成績多數為大學所承認。改革后的學術評估測驗分為如下三項:PSAT(Preliminary SAT)、SAT—I和SAT—II。

PSAT即SAT的預備測驗,每年12月進行一次,考試科目為英文與數學,命題形式與SAT相似,單科滿分為80分。采用英文分數乘以2,再加上數學得分的方式,雙科合計分數超過200分,則可成為國家優勝獎學金的候選人。學生參加PSAT的次數不限,但僅以11年級(相當于我國高中二年級)的成績為優勝獎學金的審核依據。美國大學新生的選拔雖然并不重視PSAT的成績,但對獎學金的候選人和獲獎者資格十分看重,往往對獲獎學金入校者給予四年的學雜費、食宿費等一系列費用全免的優惠。因此,PSAT測驗吸引了眾多優秀學生的參加。

SAT—I為綜合部分,包括英文和數學,稱為Reasoning.Test(理解測驗),以測試學生的學術能力為主。考試時間為兩個小時,滿分為1600分,英文和數學各800分。英文主要測試學生的閱讀理解能力和詞匯量;而數學包括算數、代數和幾何,測試學生的邏輯推理和簡單計算能力。

SAT—II為單科考試,如物理、化學、生物等,因此又稱為Susubject Tests(學科測驗),主要測試學生在不同科目學習方面的理解能力和程度。考試時間也是兩個小時,考試科目包括英文、數學、社會科學、自然科學和外語五大主科,這五大主科又被細分為十幾種不同的科目考試。其中必考的有三門:數學、英文(主要是寫作),另一門則由學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自由選擇,學生可以根據自己最擅長的科目選擇考試科目,也可以根據大學入學后將要選擇的專業選擇考試科目。

就入學來說。絕大多數本科院校要求學生提交SAT—I的成績,而一些一流大學一般都要求學生必須擁有SAT—H的成績。考試每年舉行7次,一般在星期六舉行,學生可以根據個人實際選擇在某個時期參加考試。考試的次數沒有限制,而大學招生時以學生所有考試中最高的那一次為標準。這類考試為美國多數大學所承認。

2.ACT(American College Test)。ACT即美國高校測試,由美國大學考試公司提供,始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旨在通過考查學生運用所學知識的情況來判斷他們是否具備進入大學學習所必需的基本能力。1975年發表的《美國高校測驗綱要》指出,美國高校測驗的目的是:幫助學生了解自己的能力與興趣類型,了解自己今后需要受何等教育;為中學和大學指導學生提供可靠的、綜合性參考資料;評價學生的學習能力和課外活動能力;向大學提供學生的中學學習成績,供設置課程和分班作參考等。

現行ACT考試每年舉行5次,具體時間分別是2月中、4月中、6月初、10月底和12月初。與SAT相比,ACT考試與中學教學的關聯程度稍高一些。

3.AT(Achievement Test)。AT即學業成績測試,是美國大學考試委員會(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ard簡稱CEEB)在1901年開發的一種成績測驗,由教育測量服務中心受托舉辦。其目的主要是測量學生在中學階段對特定學科知識的掌握及運用這些知識的能力,以此為學生選擇大學和入校后選擇專業提供參考,也可結合其他資料如學術評估測驗成績或中學成績,預測學生將來在大學學習中的表現。因此,它多是為入學競爭較激烈和水平較高的大學所采用的考試形式。1994年后,AT考試并入SAT,使5AT考試發展為SAT—I和SAT—II。

在以上三種統一考試中,較為普遍使用的是SAT和ACT,其中SAT規模最大、考生最多。這些考試為美國各高校的招生提供了參考依據,但并非是招生的唯一標準,入學考試成績高未必能進入理想的大學,因為就美國高校整體來講,并沒有一個固定或唯一的入學標準。

(二)美國高校的招生標準

美國高校招生標準是綜合性的,不以大學統一入學考試的成績為唯一標準,而是全面考慮考生的綜合素質和學生的群體性來確定是否錄取該學生。一般來講,綜合性考察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施:

1.大學統一入學考試成績,即SAT,ACT等成績,絕大多數高校都要求考生提交SAT或ACT統一入學考試成績單。一般來講,要想考入名牌研究大學,必須擁有很好的SAT或ACT成績。例如,哈佛大學錄取新生的SAT—I,SAT—I成績是每門在600—800分之間。普林斯頓大學2002年秋季入學學生的SAT—I成績為:語文770分以上的占25%,680—770分之間的占50%,680分以下的占25%:數學780分以上的占25%,690—770分之間的占50%,690分以下的占25%。但是有時擁有好的入學考試成績不一定會被大學錄取,因為高校招生時只是將這一成績作為其中一項參考指標。例如,哈佛大學就曾據絕了165個“入學考試狀元”,原因就是對分數背后的綜合素質不滿意。

2.中學成績。這里的中學成績單,不只是高中畢業成績單,而是整個中學的成績(主要是9—12年級)。既要看考生平時的成績,還要看考生的學習態度等,平時作業、實驗、課堂討論也算分,有時甚至連考勤情況也算分,因此對美國學生來說,要想考入大學,必須時刻關注自己的學習過程和表現。

大學對中學成績看重的是成績的走勢和年級或班級排名。盡管各大學對中學成績沒有嚴格的要求,但從它們錄取的學生來看,要想考入這些名牌大學,中學成績的排名一般都得在班級前20%。如哈佛大學的招生網頁上就公布它錄取的大部分學生年級排名都在前10%一15%;普林斯頓大學則公布在被錄取的學生中,95%的學生年級排名在前10%,99%的學生年級排名在前20%。”由此可見,在美國要想上好的大學不是靠最后階段的沖刺,而是靠長期的學習態度、平時的成績記錄,特別是年級排名。

3.課外活動、社會志愿活動情況及其特殊才能。幾乎所有的高校都要求考生提供課外活動及社會志愿活動情況的材料。哈佛大學招生院長在給申請者來信時寫道:“學業表現包括高中的成績、SAT—I或ACT和SAT一II的考分,對錄取委員會來說非常重要。然而,其他的因素諸如個人的特長、參與社區的活動、課外活動也很重要,錄取委員會會很細致地閱讀推薦信和作文。在錄取過程中,我們尋找的是各方面都優秀的學生,從而確保每年的新生都是充滿活力的團體。”通常美國高校所看重的學生綜合素質包括:領導組織能力、社會活動能力和特殊才能等。

4.個人陳述材料及論文(或文章)。關于個人陳述,要求考生能客觀陳述自己的優缺點,使學校能更加全面、客觀地了解考生,從而有利于高校的招生錄取。對此很多高校都明確聲明;要求考生客觀地陳述自己,展現自己的個性,不要對高校投其所好或不真實地陳述等,否則一旦查明,一票否決。如斯坦福大學要求:申請者自述自己的學術榮譽,列舉自己參加的課外活動,撰寫具有思想和深刻見解的文章等。關于論文,一般要求提交1—3篇,論文題目有時高校提供,考生在多個題目中選擇,有時完全由考生自主命題。高校一般是通過論文來考察學生的表達能力、思想水平和創造能力等,為錄取提供參考依據。

5.推薦信。一般來說,一流的大學都要求申請者提供至少兩封教師或輔導員的推薦信,需對學生進行準確評價。當然,每個考生必須清楚報考學校的具體要求,有的可能對寫推薦信的人選有要求,一般情況下,都要求由比較熟悉考生的人來寫。考生推薦信在錄取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反映了最熟悉考生的人對其思想道德、學習行為、實踐能力、興趣特長等方面的評價,有利于大學選擇能為學校發展作出貢獻的申請者。

6.面試。多數大學一般都提供面試的機會,方便的考生可以直接到大學來進行面試,不方便或國外的考生委托校友會進行面試。高校通過面試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察考生。從美國各著名高校的招生聲明來看,面試并不是必須的,而是自愿參加,不參加也不會影響錄取。但通過面試,考生可以通過這個機會來向主試人員展示自己的個性、特長,從而增加被錄取的機會。

總之,美國高校考慮的是考生的綜合素質,既要求考生有較好的學習成績等智力因素,也要求考生擁有較強的非智力素質;既考慮考生的個人條件,也考慮班級乃至年級甚至學校整個集體的互補性。因此,就像很多著名高校所說:沒有一個固定的錄取標準。

(三)美國高校招生的類型

美國高校招生完全自主,高校完全按照自己的條件和需要確定招生計劃與錄取標準。按照招生標準,我們可以把美國高校分為兩大類:有條件招生(細分為競爭性、選擇性和最低篩選性三種)和五條件招生(即開放式入學)。實行開放式入學招生政策的大多為兩年制的社區學院,適齡青年只要有中學文憑就可以入學,對SAT和ACT等考試不作要求,對申請者可以說是來者不拒。

對于有條件招生的高校,一般都堅持綜合考察的原則。但由于美國高校具有明顯的分層,因此各類高校的錄取標準不完全一樣,按照錄取標準的高低可以將美國高校分為三類:

1.高選擇的競爭性錄取標準的高校。這類高校處于高等教育金字塔塔尖,都屬于世界著名的研究型大學,實行競爭性招生,如哈佛大學、耶魯大學等。這些大學采取的是高選擇性的競爭性錄取標準,報考這些大學的考生要面對激烈的競爭,一般情況下,報名人數與招生人數的比例為5:1左右,有時甚至更高。而且各項標準比較高,比如拿統一人學考試來說,盡管這些高校一般都未對考生的SAT或ACT成績提出一個嚴格的分數線,但從被錄取的學生來看,要想考入這類頂尖大學,SAT或ACT的成績都必須相當好,總分一般都得在1200分以上(滿分1600),如下表,由此可見,競爭也是相當激烈的。

2.實行選拔性的招生政策的高校。這類院校在美國大概有300所左右,知名度和學術水平僅次于第一類。這類高校對考生的一般能力進行考察,其他要求也一般。比如對考生的學習成績也有一般的要求,通常它們錄取考試成績在中等以上,即總平均分數達到C以上的學生(美國中學平均分數分為A,B,C,D,E,F6個等級,其中A為最高等級,F為最低等級)。因此,這類院校對學生的SAT或ACT的考試成績要求一般偏高于美國大學新生的平均成績。美國絕大多數普通州立院校屬于這類院校。

3.實行最低限度篩選的招生政策的高校。這類院校占美國高校的大多數,它們對考生實行最低限度的篩選,錄取那些符合最低入學標準的學生,對SAT和ACT的考試成績要求也較低。通常被這類院校錄取的學生的平均成績要低于全國大學新生的平均成績。這類院校的學生中途退學率也很高,有時在一、二年級時高達70%。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類院校的篩選過程是在新生入學后開始的。

(四)美國高校招生的特點

1.招生標準綜合化。美國高校招生總體上分兩種:選拔性招生和開放式招生。對于開放式招生的院校(主要是兩年制社區學院)一般不作入學要求,只要擁有中學文憑就可入學。對于選拔性招生的院校,也沒有固定、單一的招生標準,一般都要求綜合考慮考生,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決定是否錄取。而不僅僅以考試成績或某一固定標準為錄取的標尺。

幾乎所有選拔性招生的高校會參考考生的統一入學考試成績(SAT或ACT)、中學成績單(主要是9—12年級)、推薦信、個人陳述材料、課外活動及社會活動等,在綜合評價的基礎上考慮是否錄取。另外很多高校還要考慮其他因素,如地區性、國際性、種族、文化背景甚至父母和家庭情況等。通過這種綜合性的招生政策,高校選拔的是綜合素質優秀的學生,既重視了學生文化知識的學習能力、社會活動能力,也兼顧了學生的思想道德品質。其結果是既為高校找到了合格、優秀的生源,也對中學教育產生了很大的影響。避免了應試教育的出現和泛濫。

2.考試主體公司化、形式多樣化。美國全國統一的大學入學考試不是由政府和學校部門來組織實施,而是由非營利性的公司承擔。美國沒有國家設置的高校招生考試管理機構,也不實行全國統一高校入學考試。目前,由非官方、非營利性的社會私人團體辦的大學招生入學考試機構主要有兩家,即美國大學入學考試委員會(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ard,CEEB)和美國大學考試項目測試中心(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Programe,ACT)。這兩家機構都是得到美國大學委員會和研究生委員會認可的,美國各大學招生所參考的量化成績SAT和ACT就是分別由上述兩家考試機構提供的。他們服務觀念強,不但能為學生提供優質服務,還盡可能為各中學和大學提供各種信息和服務。

另外,對于統一性入學考試,各高校并不作統一要求,有的高校要求提供SAT的成績,有的要求提供ACT的成績,有的高校不作要求。這樣就使得統一性考試出現了多樣化,考生可以根據所報考高校的要求來參加不同的考試。

在考試時間方面,SAT和ACT測試都具有考試時間靈活的特點。SAT測驗每一學年度安排7次,而ACT則為6次,時間跨度從1月到12月,不限考生的參考次數,而且除美國本土之外,在世界不同地區也設有海外考點。

3.高校招生自主化。美國高校的招生自主權完全在高陵,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門基本上不干涉,只是進行政策性指導。招生計劃(一些高校需要州政府通過)和招生標準完全由高校自己決定。在美國,選拔新生是各大學自己的事,每所院校都設有專門的招生辦公室或招生政策委員會和選拔新生委員會。分別負責制定招生計劃、招生政策、招生數額、錄取標準并甄選合格的新生。

這樣,各高校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定符合自己辦學理念和條件的招生政策和規模,招收符合自己要求的學生,既有利于高校發展,也有利于美國高等教育的多元化發展,滿足社會的不同需求。

4.招生方式多樣化。如前所述,美國高校招生完全自主,因而也使其招生方式出現了多樣化。不同層次的高校有不同的招生方式,如社區學院實行的是開放式入學方式,擁有中學文憑即可入學;普通教學型大學實行的是選擇性招生方式,入學不作太高的要求,符合不太高的最低限制即可入學;綜合性研究型大學實行的是競爭性的招生方式,要求考生不但有優異的學習成績,還要有良好的綜合素質。

招生方式的多樣化不僅僅體現在不同層次的高校,即使是同一層次的院校因為不同的特色也不盡相同,如哈佛大學和麻省理工學院就存在差異,有時甚至同一所大學的不同院系也會有差異。另外,除了常規的招生方式,美國很多高校還采取其他幾種招生方式,如早期決定錄取(Early Decision)、早期招生(Early Admission)、中期招生(Midyear Admission)和延期入學(Deferred Admission)等。

二、對我國高校招生改革的啟示

(一)高校招生標準應綜合化

目前我國高校招生基本上以高考一次入學考試成績為唯一標準,可謂“一紙定終身”。這種單純以考試成績為入學標準,能否真正考察出考生的真實水平和能力、選拔出適合高等教育機構培養的學生,是值得商榷的,因為學生的能力是隱性的,一張試卷難以全面衡量他的能力,尤其是各種非智力因素更是如此。正如普林斯頓大學的招生院長在信里所講:“我們絕不是簡單地把申請者的平均成績和高考分數進行排隊,然后從上選到下。如果這樣簡單的話,我們就不會花那么多的時間去閱讀申請材料了……在閱讀申請材料時,我們把每一個申請者當作特殊的個案來審視他或她具體的綜合起來的能力和成就。”

因此,筆者建議,我們高校招生既要看考試成績,也要參考其他因素,如學生的社會實踐能力、動手實踐能力、思想品德和特長等;既要將各方面都很優秀的學生招進大學,也要把有特長的偏才、怪才招進大學,通過因材施教培養出社會需要的多種人才。同時,也可以避免飽受社會抨擊的“高分低能”現象的出現。

(二)實施一年多次的考試制度

自1977年我國恢復高等院校入學考試制度以來,沿用至今的一直是全國統一考試。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部分省市舉行兩次,增加了春季招生),每年的七月7、8、9三天(現在改為六月的7、8、9三天)全國統一進行,除部分省市自主命題外,試題由教育部考試司統一確定。這種考試制度最大的優點是便于操作,效率高。但它的弊端也極為明顯,那就是比較單一,只是考察學生高中所學的知識,出現所謂的“一紙定終身”現象,忽視了對學生的其他能力尤其是創新與動手能力的考查,很難檢驗出學生的綜合水平;每年只進行一次,容易造成考生發揮失常現象,未必能檢驗出學生的真實能力與水平。因此,不妨學學美國的經驗,高考每年舉行若干次,而不是一次,學生可以自主決定參加多次考試,將最高分的那次作為招生的參照標準;考試類型應多樣化,既要考查學生的知識水平,也要檢測學生的發展潛能,甚至動手能力等。這樣的考試制度既能保證學生的正常發揮,也能測出學生的綜合能力與水平,向高校招生提供一個客觀的依據。

(三)參照學生的平時成績

高校是向學生傳授知識、培養能力的場所,招收具有一定理論基礎知識的學生是必需的,關鍵是如何能客觀檢測出所招收學生的理論知識水平。知識有一個積累的過程,其表現也是隱性的,如何招收到有培養價值的學生僅僅依靠學習結果的最終評價,難免有所紕漏,尤其是學生的潛力,有時形成性評價更能客觀反映學生的知識容量和能力水平以及發展潛力。而我們目前高校的招生僅僅以一次結果性評價的考試為標準,即便以學生的學習能力為唯一錄取標準,也有很大的不合理性,鑒于此,我們不妨借鑒美國高校招生經驗,高校要參考考生整個高中階段的學習成績,避免考生憑借一次的超常發揮進入高校,因為那不是考生的真實水平。

(四)將招生自主權還給高校

從法律角度講,高校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擁有自主權,招生亦不例外。而且不同層次的高校都有自己的定位,即使是同一層次的高校,每個高校也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專業設置和培養要求方面,這就要求高校能按照自己的條件和定位招收適合自己培養的學生。但我們目前的招生制度是統一考試、統一標準、統一錄取,考試與招生權完全在國家和省級教育招生部門,高校所能做的只是按照所劃定的分數線擇優錄取。表面看來招生權在高校,實際上并非如此。因為高校無法招收真正適合自己培養定位的學生,只能招收符合自己所在分數段的學生。

預備人選考察材料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寬嚴相濟;寬罰嚴管;非刑罰化;少年管制刑;保護處分 

 

    2002年9月,在維也納召開的第十七屆國際刑法大會專題預備會議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會提供特殊保護,尤其是立法、社會以及司法體系的保護。作為法律的主體,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這些特殊性,使得我們去探索有別于傳統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則是在對犯罪現象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旨在解決犯罪現象的打擊與預防問題的法律和社會戰略。

一、“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寬罰嚴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圖將司法懲處與社會管理相結合,是一種刑事政策社會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領域內的缺憾。

(一)“寬嚴相濟”在少年刑事領域的局限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質上是基于對“嚴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懲辦與寬大相結合刑事政策的邏輯上的回歸,這種回歸是對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的辯證地揚棄,即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當前的意義主要還是突出“以寬濟嚴”。過去20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實行“嚴打”,無論是從以重刑為主的刑罰結構來看,還是在現實中我們并不缺少“嚴”,因此,現在提“寬嚴相濟”,其用意是在寬與嚴之間更傾向于向寬傾斜,二者之間不是平衡著力的{1}。

隨著對少年特殊性認識的深化、刑罰觀念的轉變等一系列因素,多數國家更傾向于對少年人采取“輕輕”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預防,對少年人淡化刑罰、強化矯治已經成為許多國家的共識,我國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強調寬罰,而無后續配套措施來保障和落實的話,那么產生的必然結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會,這對社會支持系統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會支持系統,缺乏在社會化的環境中防護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會以及有效矯治犯罪少年的機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護社會,也不利于保護少年,這顯然是無法讓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領域中,在保護和教育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業已確立起來并達到共識的背景下,我們再過分強調“寬嚴相濟”甚至“以寬濟嚴”,很可能矯枉過正,使我們在處理具體的少年違法及犯罪問題時,容易偏向過寬處理,而忽視了對其嚴加管教這方面。從這一點看,“寬罰嚴管”這樣一個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寬嚴相濟”更直接,更明了。

寬嚴相濟從其內涵來看,一方面要求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嚴厲打擊;另一方面要求對輕微違法犯罪人員,特別是對失足青少年,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輕緩處理。它針對的都是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強調刑事處罰上應該遵循的原則。少年特殊性的表現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護和預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預”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針對的少年行為,不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刑事犯罪行為,還可以包括具有顯著的犯罪危險性的越軌行為—顯然,“寬嚴相濟”的概念尚不能對此予以涵蓋。

(二)“寬罰嚴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應有之義

“寬罰嚴管”是將刑罰寬緩舉措同相關社會矛盾問題的嚴格管理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它強調通過對非行少年嚴格管控來保障輕緩處理初衷的實現,從而實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圍內的進一步演進及理性化、系統化{2}。

“寬罰嚴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國立法上有所體現,《刑法》第17條就是一個典型:“……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從立法上來看,對于不予刑事處罰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聽之任之的,而是明確要求監護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續的“嚴管”工作。只是因為這一規定比較彈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擔著管教子女的責任,我們在實踐中便很容易忽視這一規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義,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處罰,就忽略后續的管教歸正工作。

從我國少年司法實踐看,也不乏寬罰嚴管的探索,例如“四緩制度”[1],即對少年適用的緩處、緩訴、緩判、緩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罰處置的,盡量不進入刑事視野,以免對他們“貼標簽”,給其以后的學習、就業、生活帶來毀害性的污

點;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也為他們設置了很多出口,隨時準備將處于刑事邊緣并符合一定條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承擔民事責任、社區矯正等方式,將他們放入社區、特殊學校中予以管教,視其表現再決定是否予以刑事處罰。這些寬罰嚴管的舉措,既體現對犯罪少年非刑罰化處理的輕緩,又體現了對他們的嚴格控制,督促他們接受教育,自發改變。

綜上所述,“寬罰嚴管”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理念的應有之義:即一方面,無論是在現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還是在現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實踐中,都不乏“寬罰嚴管”政策的閃爍點,只是我們平時沒有注意對之提煉,并加以理論化、系統化;另一方面,我們有必要明確地認識到:“寬罰嚴管”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內涵中的一個重要向度,需要確立其理論地位。

二、“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闡釋

在少年宜教不宜罰的觀念指導下,寬罰嚴管的要義是在刑罰的適用上保持高度的審慎,而在違法少年的管理上則遵循從早出發,從嚴出發,從改良社會環境出發。

(一)“寬罰”的基本涵義

寬罰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罰化

刑罰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它將給受刑人帶來嚴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響。少年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其刑罰適應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罰將對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業等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另外,少年的社會化尚未完成,刑罰將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長和社會化進程中斷或者變異,刑罰的負面效應在少年身上體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對于刑罰加諸少年,我們應當時刻保持一種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應盡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應盡可能不適用刑罰,即便刑罰不得不被采用,亦應進行“少年化”,遵循從寬處罰原則,使其適合于少年。對于犯罪少年不能簡單地以刑罰懲罰了之,更多應當承擔起預防、教育、挽救的責任。

2.少年刑罰輕緩適度

對于少年,刑罰不得不適用之時,我們亦應較于成人對他們寬處,適度從寬處罰,能收到較好的刑罰正效應。對少年犯罪從寬處罰原則集中體現于《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之中,根據該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關于未成年犯刑罰的適用規定:“對未成年犯罪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理解這一規定,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3}:(1)對少年犯罪人從輕或減輕處罰沒有任何彈性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遵守。(2)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少年判處其所觸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該罪的法定刑幅度內選擇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3)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是少年因年齡因素而設立的法定從寬情節,此情節與其他從寬情節不發生任何抵觸,可以一并適用。(4)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具有普遍適用性,不論是對危害嚴重的刑事犯罪,還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適用,不受犯罪性質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在對犯罪少年量刑時,還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在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則時,應分為兩個年齡段分別對待,即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原則處理,而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少年犯罪的,則應當首先考慮減輕處罰,只有在出現不應當減輕處罰的情形時,方可從輕處罰。這是因為:對年僅14、15歲的犯罪少年,優先考慮減輕處罰,既符合這一年齡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責任能力特點,同時也便于考慮適用輕刑,避免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少年在刑罰適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對少年適用刑罰的過程中,還應當考慮有無其他法定、酌定從輕情節,如果有其他減輕處罰的情節,應該疊加適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寬大的處理。

(二)“嚴管”的基本涵義

1.預防少年犯罪關口前移

針對少年犯罪,必須實現從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轉變。因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過對少年實施犯罪的“病前”現象進行研究分析,可以對少年犯罪成因進行合理的預測,從而改良影響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環境,如果對這些犯罪的誘因能提前進行控制,必然會大量地減少犯罪,正所謂防患于未然。不僅如此,從經濟成本考慮,預防少年犯罪工作實行關口前移,比對已經

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預防少年犯罪關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對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沒有犯罪的情況下,基于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和優先保護少年的目的,對某些具有人身危險性的少年,例如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的、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的、經常逃學逃家的、參加不良組織的、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的、有違法習性或經常于深夜在外游蕩的、吸食的,可加強管理,努力將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導至正確的道路上來,提早消化潛在的犯罪少年。

2.強化對非刑罰處置少年的控制

對于不做刑罰處置的少年,我們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他們加強監督,有條件的情況下最好是一對一地專門監督,這樣對預防他們重新犯罪將起到很大的作用。我們可以考慮整合社會資源,將這些從刑法司法系統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會福利部門、行政機關、青少年組織、機構中去,由這些部門做好少年的幫教工作,以便他們盡早回歸正常社會。

另外,對被最終免于刑事處分的少年,我們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形式的回訪考察工作。例如,對暫緩判決的少年,在宣告決定的同時,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適人選進行專門幫教談話,并對其監護人提出明確具體的幫教要求。再如,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因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處以刑罰的,我們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實行定期與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會、家長見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學習、生活等各方面的情況,幫助其改過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則應充分發揮學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視的作用。諸如此類的做法不僅體現對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護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寬罰”與“嚴管”的關系

首先,寬罰與嚴管是順承的關系,對犯罪少年在處刑上給予其較大寬宥,這就要求我們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須要有嚴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來配合。其次,嚴管是寬罰的保障,正是因為有這些嚴管的措施,才能保證我們對少年犯罪人處以輕刑不會是放縱,不會違背我們保護少年的初衷,才能讓我們放心地去原諒他們,去寬容他們,去教育他們。再次,寬罰和嚴管是相輔相成;互相結合的,離開任何一個層面,另一面便會顯得不夠協調、合理。

三、“寬罰嚴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實現路徑

刑事政策的意義在于指導實踐,“寬罰嚴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體現在對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關的司法處置措施上。我們在秉承少年刑法保護和教育理念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從各個階段和程序上來保障和落實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個別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個人主觀的原因,但也是社會各種消極因素、不良影響、制度缺陷、惡劣環境等交互作用的結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過自新的刑事判決,要求我們不僅僅根據少年犯罪時的片段事實,更重要的是考察關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種基于個別化的全面深入調查而作出的個別化的判決對于該少年而言,才是他們再社會化和預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這條規定,可以視作針對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開展個別化社會調查制度之雛形規定。此社會調查制度中的核心內涵應是人格調查,蘊涵人格調查的社會調查結論理應是法官判斷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險性的重要參考因素{4}。通過社會調查報告對少年人進行全面評估從而定罪量刑,并最終形成“有利判決”,是對犯罪少年接下來開展個別化教育的重要依據。

社會調查報告是實行對少年個別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體定罪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時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后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少年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慣犯等情況,以及犯罪后有無自首、是否初犯、認罪態度、積極賠償、被害人諒解等等情節,從而判定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并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少年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等,在犯罪事實調查中是解決不了或者解決不全的,必須通過調取有關品性方面的證據才能了解到。

具體實施少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時,值得探討的是社會調查主體的承擔。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的條文理解,社會調查之可能主體應在控方、辯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關社會團體或者組織中產生。如果由人民

法院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那么,該地區至少應當具備專門的機構(諸如未成年人保護機構),而社會調查員應具備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諸方面的知識素養。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證這樣的機構中的人員擔任社會調查員后得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公正性?因為人員的選擇、材料的取舍會導致不同的社會調查結論,目前卻沒有具體措施保證社會調查員均出自公心。我們認為可以考慮由控方和辯方分別制作關于被告人的社會調查報告,即按照各自職能獨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并分別提交法庭然后展開法庭辯論,最后由法庭定奪采納。即可將社會調查報告視作少年品格證據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結合其他犯罪事實做出最后的裁決。

(二)刑罰適用非監禁化

非監禁化是指某一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非監禁刑或者采取緩刑、假釋等非監禁化的刑事處遇措施。我國刑法中的非監禁刑包括管制、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等,這種非監禁刑相對于監禁刑而言,由于對犯罪少年不予關押,因而是刑罰輕緩化的表現。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為一種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監禁對少年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尤其不會對少年的學習、生活等造成過多的負面影響。在社會化的環境中,不僅能夠有效開展對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調動更多的人參與關心、矯治過錯,這與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對少年刑罰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擴大適用主要是指在對他們進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他們的刑罰價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條件執行的情況下才適用。因為少年自控能力較差,沒有良好的環境,易受外界不良風氣的影響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較好的監護條件或社會幫教措施能夠有效落實,才可以對少年適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間應遵守的義務規定應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點并考慮對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鑒西方國家的“社區服務令”,除對判處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進行一般限制外,還要求其每個月到指定地點參加一定時間的無償公益勞動,即與社會服務配合適用。再次,我國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監督機關主要為公安機關,我們認為可以廣泛發動公眾參與,特別是“志愿人員、自愿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范圍內并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貢獻”[2],應用他們來補充刑事司法的執行工作。

2.替代適用少年保護性處分措施

少年作為人類社會中的特殊群體,是尤其需要予以保護的,即便他們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而在刑罰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傳統刑法框架下,是無法承載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護性措施回避以刑罰的方式追究刑事責任而設立和采用,用以實現特殊預防目的的必要保護和處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對策直接相連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處分{5}。

除了刑罰外,我國現行法所規定的可以適用于罪錯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責令嚴加管教、工讀教育、警告、罰款、拘留、訓誡、收容教養、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這些措施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類: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拘留、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讀教育;《刑法》第37條所規定的非刑罰處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養。然而,刑罰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工讀教育等非刑罰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護處分的性質,因為它們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罰的功能,而且報應性色彩或者社會防衛色彩過濃。

保護性處分措施可以適當回避以刑罰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責任,因而符合寬罰的思想。構建我國的保護性處分制度,在將上述某些措施改良為保護性處分措施的同時,還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實踐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鑒域外經驗設置一些:

(1)社會服務。即責令少年從事公益勞動或者到某一指定場所,完成一定期限且為無償的社會服務勞動,服務的內容可包括環境保護、打掃衛生、為老年人和其他弱勢群體服務等{6}。

(2)假日生活輔導。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課、不工作或者沒有其他正當事情做的時間范圍內,由適當的機關、團體或者個人對少年施以個別的或群體性的品德教育、課業輔導、習藝輔導和勤勞輔導,假日輔導的具體執行次數由少年法庭根據輔導成效而定。如果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假日生活輔導,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應更嚴厲的措施。

(3)保護觀察。各國大都將保護觀察作為一種最重要的社區保護處分措施,我國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區矯正改革,帶有保護觀察制度的性質。它可以在以下幾種情況下采用:一是對于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決定采用;二是作為刑罰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決

定對犯罪少年采用;三是與普通刑罰配合使用,例如,對于判處管制刑的,附加適用保護觀察;四是與“四緩制度”連用;五是對于假釋少年采用。

(三)刑罰執行社會化

行刑社會化要求我們擴大刑罰執行的社會參與,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各種鼓勵、扶植政策,吸引社會上的各類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志愿者參與行刑工作。許多國家的經驗表明,在行刑過程中引入民間力量,可以減輕受刑人對國家強制性權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敵意,促進其同社會的親和傾向;同時,各類專家參與行刑,還可以彌補監獄干警專業背景單一的缺陷,提高矯正的專業化程度{7}。

另一方面,針對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監禁處遇與完全的社區處遇之間的一種罪犯處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監禁、夜間監禁、業余監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設計的一種新型處遇模式,它不打斷犯罪少年同家庭與社會之間的聯系,不影響犯罪少年正常的學習與工作,同時,通過一定的監禁又可收到懲罰與教育之功效。20世紀60年代開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歐美國家受到重視,越來越多的國家引進和擴大適用這一制度,我國也可嘗試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結語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當著一種先驅者的角色,她的意義并不單純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國家的形式宣告和確認了為成年人的存在,顯示了成人社會對他們的重視、尊重和關愛。對于少年這樣一個特殊的群體,我們要做的是同時扮演好嚴父和慈母這兩個角色。

 

【注釋】

[1]指緩處考察(簡稱緩處)、暫緩起訴(簡稱緩訴)、暫緩判決(簡稱緩判)、緩刑制度,學界將之合稱為少年司法的“四緩”制度。除緩刑外的其余三項制度都是近些年來我國司法實踐的創新性探索。

[2]參見《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第2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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