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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棄嬰和孤兒所在的蘭考縣是國家級貧困縣,沒有一所福利院。棄兒們曾被送去鄰近開封的福利院,但那些福利院自身的條件也很有限,不能接收外地棄嬰。
在民政部門的默許下,棄嬰們被寄托給袁厲害收養。袁厲害是當地有名的“愛心媽媽”,她26年間已經收養棄嬰超過100名,在當地履行了事實上的“兜底”職責。火災悲劇發生后,民政部門指出袁厲害并不具備收養孤兒的資格,是“非法收養”,將剩下的棄嬰從袁厲害那里接走,但允許袁厲害隨時去探望。
在蘭考火災發生前,一些地方政府將收養工作完全推給個人和民間機構,又將監護責任完全推給孩子父母,而政府自己卻連監管責任都惰于履行。現如今,政府收養工作仍面臨缺人、缺編、缺經費的困境。
而這,只是中國聚焦經濟指數、忽視福利投入的一個小小縮影。在一些官員眼里,經濟增長最緊要,個人的命運和幸福則微不足道。對于“累覺不愛”、“暮氣沉沉”的年輕人來說,他們甚至還在為一個基本的休假權利而討價還價、“苦苦哀求”。
因為“挪假”和調休,2013年的中秋和國慶假期讓許多人在休假、上班的節奏里不規律地切換,網民甚至因此發起“讓調休滾出假期界”的活動。面對民眾的呼聲,全國假日辦13年來首次公布了3套放假方案,向公眾征求意見。大規模的網上調查吸引了超過312萬名網民參與。然而,因為11天的放假總天數并未增加,許多網民對3套方案都不太滿意。
最終,“保留兩個長假”的方案C被正式確定,但“除夕不放假”的安排又惹來眾多非議。專家認為,許多單位應會根據情況選擇在除夕放假,實際上增加了員工的放假天數,但網民卻認為這太理想化,大年三十估計要在火車上度過。2013年2月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提出,職工帶薪休假制度到2020年基本得到落實。而2020年,小康社會都已經全面建成。
或許讓人不滿的不是休假制度,而是勞動者感覺自己得不到應有回報、生活質量不高所造成的集體焦灼。人對未來的無從預期,更加深了對現實的不滿。
今年4月,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戴相龍提出了養老金的缺口問題,并表示“在適當時期考慮延長退休年齡”。此話一出,輿論的反彈相當激烈。6月,人社部由于就業壓力等多重原因,決定擱置延遲退休的思路,“僅僅從研究著手,進行學術探討”。
清華大學8月提出的養老體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延遲到65歲領取養老金”的方法。在11月出臺的全面深化改革決定中,“研究制定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被寫入,人社部表示將“小步慢走”,醫生、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是首批重點。
民眾對自己老年生活的安排和預期被打破,認為延遲退休是讓老百姓替政府還賬,改革雙軌制才是根本解決之道。
“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觀厭世而泄憤縱火”—這是警方給陳水總的動機定性。陳水總的8個兄妹里有4人吸毒,最小的弟弟已經因吸毒去世。他因為社保問題而上訪,并在6月6日花了一整天的時間,將上訪經歷到自己的微博上。6月7日,廈門市一公交車突然起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傷,縱火犯陳水總被當場燒死。
技工尤其是高級技工的重要性毋須贅敘。據統計,截至2011年底,中國第二產業就業人員達到2.25億,而技能勞動者總量僅為1.19億人,其中高技能人才約3117萬人,盡管近年來我國不斷加大技能人才的培養力度,但真正意義上的高級技工依然嚴重短缺,高技能人才的成長路徑不太通暢,粗淺分析,至少有以下三個原因:
我國職業院校水平參差不齊。現階段國內的高級技工主要出自技校、中專、高職,近些年來在職教熱潮的催生下,職業院校的擴張勢頭尤其迅猛,現已有14000余所中職院校,2000多萬在校生,高職院校1000多所,1000余萬在校生,院校雖多,培養規模雖大,高水平的示范院校、重點院校卻仍舊偏少,多數職校的裝備水平落后,優秀師資匱乏,教學實踐過程中存有不少欠妥之處,普通高校則仍是旁觀者,未加入培養技能人才的行列,職業院校和普通高校兩者之間一直缺乏有機聯系,理工科本科畢業生很少有人愿意走上高技能人才的成才途徑。
成長、成才環境不如人意。技工的成熟周期較長,培育一位高級技工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具備適宜的大環境、小環境,通常只有大中型企業和某些科研院所實體才具備培養高級技工的基本前提,而多數類似機構往往更樂意于創造現實的經濟效益,對于培養高級技工人才之類時間長、收效慢的事情,多半是說得多,做得少,口惠而實不至,因此,眾多技工攀升至高技能人才隊伍,相當程度上得靠個人的悟性、機遇和努力。
社會大背景的負面效應。近些年確有個別行業、個別職業、個別階層、個別人士,輕巧便獲得巨額財富,收入畸高,吸引了大量的高素質人才,相形之下,技工的作業環境差,危險程度高,待遇低,社會地位不突出,即使比較同一家企業的內部各群體,同級別管理人員和工程人員的地位都可能高于技工,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分技工的進取動力,自然就影響了高級技工人才的成長進程。此外,獨生子女日漸增多,亦使得某些家庭不愿子女從事技工職業。
“沒有一流的技工,就沒有一流的產品”,這話可謂一語中的,也包含著對技術工人特別是高級技工的殷殷期盼。
文/華池閣
“臨時工”也應有春天
北京市級部門預算報告公布,25個部門共有“臨時工”4386人。而市城管系統、交管系統等“臨時工”大戶,則并未公布“臨時工”的數量。真讓人難以想象,剩余51個未公布的部門“臨時工”總數會有多少?
更耐人尋味的是,各個單位的編制基本都沒有滿員,但“臨時工”數量卻比較龐大。其中工商部門“臨時工”高達1622人,占這些部門人員總數的近四成。由此不由令人深思,為什么“臨時工”如此廣泛地存在?為什么寧可不錄滿正式工,也要大量使用“臨時工”?
事實上,一些用人單位所以喜用“臨時工”而愛不釋手、欲罷不能,實有其“個中三昧”。首先就是可以讓“臨時工”任重酬薄,正式工則清福得享。什么臟活、累活、重活,都可以讓“臨時工”干,“工資拿得少,干活沖在前”形象地表明“臨時工”的尷尬與無奈。正式工則由此可以享樂,那些拈輕怕重之輩由此就制度性地找到了自己的“替補”隊員。
大量使用“臨時工”,還有一個“大妙處”,就是可以拿其塞責頂雷,自己則卸責逍遙。在各種社會熱點事件中,“臨時工”都首當其沖,被推出來頂包,指為“臨時工”干的。同時在實踐中,尤其是像城管這類干群關系緊張、社會關注度高的敏感工種,“臨時工”的確被大量地推到一線,也被推到矛盾的風口浪尖上。一旦出事,辭掉便罷。一定意義上說,正是這種把“臨時工”作為矛盾“緩沖地帶”的思維,導致一些地方的城管問題成堆,也使“臨時工”成為一種事實上的“炮灰”。
這“個中三昧”,實質就是“臨時工”可以拿來墊背。不好的事、不得利的事讓其扛,相反,好的事、得利的事自己則搶在前面。從黨政部門的工作作風要求來看,濫用“臨時工”也是不正之風的變種。那些正在開展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地方、單位和部門,應當著手解決“臨時工”這一社會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才能令群眾信服。因為,“臨時工”不能總被拿來墊背,他們也應有春天,也應享受正式工的有關待遇。
文/鋤 禾
94.5%受訪者反對延遲退休的背后
最近關于養老金和退休年齡問題的討論越來越多,學界研究每拋出一個觀點,主管部委每做一次回應,都會在社會上引起強烈的反響。特別是最近幾天清華大學團隊提出的養老金改革方案,其中提出65歲領取養老金的問題,在網絡上引起軒然大波。中國青年報就此對1萬名受訪者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94.5%的人反對延長退休年齡。
有媒體提出,網絡民意不等于公共民意。誠然,1萬人的樣本相對于諾大的中國確實很少,網絡的隨機調查也不如嚴格的抽樣調查,但從調查的人群來看,只有60、70、80后人群,沒有50后人群,而且主體是70和80后,占到了70%以上。也就是說,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后,原有幾千萬國有企業下崗人員(40、50后人群)基本沒有參與調查,而他們的觀點可想而知,是反對延長退休的。再從職業角度看,上網參與調查的很多是教師、白領等人群,并非全是一線勞動者,但態度也是鮮明地反對延遲退休。可見,94.5%受訪者反對延遲退休,這反映的網絡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共民意的重要體現。
為什么這么多人反對延遲退休?原因是不言自明的。一個是在崗職工普遍感覺勞動強度大,勞動條件差,很多人在高強度崗位工作到50多歲時就感覺到力不從心,即使在其他職位,到了60歲也感覺很難再維持。第二個是在崗工資不高,工作吸引力不大,而退休后雖然退休金也不高,但起碼不用再工作,而且經過國家養老金9連調政策,養老金每年漲幅甚至超過工資增長。在這兩個直接原因的背后,反映出了退休年齡調整不是一個孤立的政策,它與勞動就業及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及增長機制,社會保險政策及其調整機制密切相關。不能孤立地為退休年齡調整而調整,而應放到整個勞動社會保障政策中去考慮。
首先,勞動就業結構是否合理,就業崗位是否充分,需要和退休年齡政策進行綜合考慮。在就業結構以中年為主,既有大量40、50后人群和青年人沒有充分就業的情況下,考慮延長退休年齡的問題并不可行,退休年齡調整應當以積極的勞動就業政策先行。其次,在國家確定工資倍增計劃,但現實中一線職工工資收入偏低、增長緩慢的情況下,優先的政策安排應當是盡快落實倍增計劃,促進一線職工工資增長,只有在職職工工資快速增長,才能吸引職工在工作崗位上繼續工作,也才能為延遲退休創造條件。再次,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如何才能吸引職工多繳費、晚退休?顯然,需要有一個激勵職工多繳費、晚退休的機制,如職工繳費年限提高了,晚退休了,但每年增發的養老金數額增加的并不明顯,就很難吸引職工繼續繳費,因此需要改革養老金待遇的計發辦法,在鼓勵職工“長繳多得”上下功夫。
因此,立法者和管理者要充分考量94.5%背后的公共民意,通盤考慮勞動經濟政策先行調整,才能在退休年齡這樣涉及全民切身利益問題上逐步取得共識。正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對退休年齡問題的表態,要進行深入論證,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的意見,充分考慮不同群體間的公平公正,逐步達成共識后再實施。
文/弓 長
密切工會與職工血脈聯系的重要舉措
據媒體報道,連日來全國總工會領導分別帶隊赴各地征求意見、開展服務職工群眾活動,與基層干部、一線職工真正地走在一塊、坐在一起,面對面、實打實地交流探討,為切實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作出一個生動的注腳。
這無疑是令人贊賞的舉措。工會作為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根基在職工、血脈在職工、力量在職工。堅持從職工群眾中來、到職工群眾中去,堅持全心全意為職工群眾服務,是工會組織的優良傳統和工作宗旨,也是工會組織和工會干部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的集中體現。此次各級工會組織認真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各項要求,深入到基層、問計于基層、問需于基層,不僅進一步加深了工會和職工的血脈關系,更成為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綻放生機與活力的生命線。
深入到基層知曉“我是誰”,才能轉變作風做好職工群眾工作。我是誰,這是立場問題。工會作為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只有職工群眾立場,沒有其他立場。“職工群眾是最好的老師”,同志當年號召向群眾拜師學藝,對于工會工作和工會工作者來說,職工群眾不僅是良師更是益友,是全心全意服務的對象。可以說,工會干部的身份和地位是由職工群眾決定的,工會組織的使命和責任是由職工群眾賦予的。明白了這一點,才能體驗到職工群眾四個字的分量和涵義,才有此次工會深入基層一線轉變作風的實在舉措,“下午2點才吃午飯,晚上7點會議才結束”,扎扎實實地進行調研走訪,找準找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癥結,展示機關干部的作風形象。可以說,深入基層開展教育實踐活動讓工會更加明白“我是誰”。
問計于基層懂得“依靠誰”,才能為工會工作注入生機活力。依靠誰,這是方法問題。職工群眾是黨和國家的中流砥柱,更是工會組織的生命線。如果沒有職工群眾作為依靠對象,沒有職工群眾的鼎力支持,國家不會發展強盛,工會組織不會取得今天的成就。正如同志指出的,人民群眾是我們的力量源泉。面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新問題,面對工會工作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必須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主體作用,激發群眾創造,集中群眾智慧,使工會工作始終保持旺盛的生機活力。正如此次全總深入基層,從基層工會干部和一線職工的實話中,摸到了工會工作的實情,為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做出提示和啟發,從而使教育實踐活動成為推進工會工作創新發展的契機和動力。
問需于基層搞清“為了誰”,才能建立服務職工群眾長效機制。為了誰,這是宗旨問題。解決好“為了誰”的問題,關鍵是站穩群眾立場,堅持與群眾站在一起,同群眾坐在一條板凳上,想職工之所想、急職工之所急,切實維護職工權益,辦職工歡迎的事,把工作做到職工心坎上。全總此次深入基層一線,既認真了解各地在實踐中摸索出的創新做法和有益經驗,又結合實際努力為基層工會、職工群眾和企業排憂解難,生動地闡釋了為職工服務的樸素情懷,讓廣大職工感受到了“娘家人”的溫暖。
期待更多深入基層一線的長效舉措,期待更多“我是誰,依靠誰,為了誰”的群眾路線實踐,讓工會與職工更密切。
文/呂偉堂
職工退休不應靜悄悄
近日,常熟市好幾家企業工會作出承諾,今后凡職工退休,都要召開歡送會,讓他們體體面面開開心心離開單位,臨別再送一段情。
記得過去,單位都是把送別退休職工當作一件不小的事情辦的,要舉辦儀式,召開歡送會,給退休職工佩戴大紅花、贈送紀念品、合影留念,甚至還要敲鑼打鼓地把人用車送到家,到家還要在大門上張貼“一人退休,全家光榮”的喜報。那樣的情景,讓人每每想起來,總是激動不已——何其濃重的人情味呀!
經濟大潮洶涌以后,這種人情味逐步疏淡,漸行漸遠。時至今日,多數企業已經完全消失了印記。職工退休,只是辦個手續,被告知不用再來單位上班,靜悄悄地離開,灰溜溜地回家。這難免讓退休職工和工友們都有一種凄然失落的感覺。當然,退休職工還是大度隨和的,并不把尷尬表現出來。他們善解人意,寬以待人——企業領導、工會干部以及工友弟兄姐妹都很忙,退休了不聲不響離開也挺好,省得大家操心,耽誤工作。
但是,筆者還是認為,不應該讓職工退休默默地離開。可以不大操大辦什么場面,也無需敲鑼打鼓把人送到家,大紅花和紀念品也都可以免掉,但是,簡單的“話別儀式”還是需要的。企業是職工的“家”。一個職工在單位里辛辛苦苦干了一輩子,職工對單位,單位對職工,都有一種難以割舍的情誼。退休意味離別,離別之際,人總是有話想說的,有情想敘的。把本車間或本班組的老伙計們攏在一塊,開個茶話會,大家給退休者送上些體恤祝福的話語,也請他們給企業和工友留下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這可是多贏之舉啊,何樂而不為呢?
這應該屬于一種值得褒譽的企業文化。這種文化氛圍,不僅體現了對退休職工的情義,更是對在職職工的激勵。從而,增強企業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強化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繁榮。
文/何 叢
何妨加上一把鎖
搞好廉政建設,離不開個人的自覺和組織制度的完善相結合。個人的自覺,就是為自己的心靈上一把鎖,不去打開貪欲和邪念的門;組織制度的完善,就是以制度的形式,在每一個人的面前加上一把鎖,把內的誘惑封閉起來,以免使人心生邪念,或者即使有人偶起邪念,讓不讓其得逞。鎖鎖君子,不鎖小人,是否愿意接受這把“鎖”的約束,也是君子與小人的標志性區別。
我們都知道“人之初,性本善”,的確,每一個人最原始的本性是善良的,向上的,沒有誰愿意讓自己犯錯誤,但也沒有誰可以完全拒絕誘惑。多一把鎖,就為抗拒不正當的誘惑多一分保險。鎖,是需要鑰匙來開啟的,配備鑰匙時,應該是一個鑰匙開一把鎖,也可多個鑰匙開一把鎖,實現共同監管,但如果一個鑰匙開多把鎖,就必然導致監管失控。
無容諱言,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個鑰匙開多把鎖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職務越高,權力越大,一個鑰匙所能打開的鎖就越多,鎖的功能和作用就相對減少,乃至形同虛設,這樣,讓人犯錯誤的幾率就越大。想想一些最終在誘惑面前栽下去的人,他們大都有過輝煌的業績,有過耀眼的光環,什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全國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他們以前之所以能創下業績,就因為他們懂得什么是通道,什么是,行于所當行,止于所當止。最終之所以栽倒,就因為他們權力大了,少了——甚至消失了,于是就肆無忌憚,為所欲為,以至步入絕地后只能徒然慨嘆身不由己,更有甚者是身臨絕境而毫無察覺。
一、為什么列報綜合收益
(一)綜合收益的概念 早在1980年,FASB在SFAC No.3 “企業財務報表要素”中就提出了綜合收益概念,綜合收益是指“一個會計主體在某一期間與非業主方面進行交易或發生其他事項和情況所引起的權益(凈資產)變動。它包括這一期間內除業主投資和派給業主款以外的權益的一切變動”。
支持綜合收益者認為,綜合收益能夠更好地計量企業業績,因為它包括了報告期內企業凈資產的所有變動,它捕捉了價值創造的所有來源,并使管理當局考慮影響公司價值的外部因素,而不僅僅是內部的經營性因素。同時,綜合收益與奧爾森的凈盈余收益理論(1999)是一致的,背離該理論而將某些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權益,被認為缺乏透明度。理論上,綜合收益也符合總括收益觀,總括收益觀側重于決策有用觀,因此,美國FAS130《報告綜合收益》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力爭符合財務報告的主要目標――決策有用性,回到以“總括收益觀”作為某一期間企業業績報告的基礎。
(二)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區別 一般認為,凈收益反映已確認已實現的收益,其他綜合收益反映已確認未實現的收益。實際上,迄今為止,財務會計概念框架中并沒有一致的概念來解釋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哪些項目應當直接在凈收益或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也沒有統一的原則。人們試圖解釋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比如,有人認為凈收益是除了與權益參與者直接交易外的凈資產的變動。同時,凈收益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免除了投資風險,即它是已實現的或可實現的,二是可歸屬于母公司的股東。還有人認為,決定什么應包括在凈收益中和什么應包括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的關鍵因素是管理當局短期內是否可以控制,對于財務報表的影響在短期內是管理當局無法控制的,就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其他綜合收益一般包括外幣折算調整、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最低退休金負債調整、設定受益計劃精算利得或損失和財產重估利得或損失(僅IASB要求)等,這些項目分別由不同的會計準則來規定。對于每一項目,準則制定機構認為它們是難處理的,理由包括:其產生自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確認、計量的不確定性、易波動性。也有人指出,其他綜合收益從未在會計術語中被恰當地定義,它是準則制定者處理有爭議的領域而創立的一個政治上的會計概念。它被用來在收益報表中延遲確認某些價值變動,這些價值變動若報告在凈收益中會顯著增加易變性。
除了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一些構成凈收益的項目也是未實現的利得或損失,具有計量不確定性,或是易波動性,如資產減值損失和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可見,將“實現與未實現”視為區分凈收益與其他綜合收益的標準并不十分恰當。
(三)綜合收益與凈收益的有用性 如果報告綜合收益的同時也報告凈收益,便形成了凈收益和綜合收益兩種不同的業績計量指標。使用者不清楚哪個指標更能反映企業業績或財富的真實變動,哪個指標更重要或更有用,對此爭議頗多。
(1)凈收益是重要的指標,綜合收益的有用性有待證明。凈收益是有用的,因為它具有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投資者使用會計信息來估計權益的內在價值,而它由未來業績計量(包括自由現金流和剩余收益)的預期價值來決定。不管使用的業績計量是什么,投資者需要評估目前的業績是否是可維持的或可再生的。許多研究表明凈收益和其小計(如經營收益)具有預測價值。綜合收益包括與產生凈現金流量的能力不相關的、非再生的公允價值變動,其重要性低于凈收益。此外,綜合收益對于母公司股東幾乎沒有價值,因為它包含不屬于母公司股東的部分(如少數股東權益)。
盈利,尤其是可持續的盈利,一直是財務報表分析的一個重要指標。在普華永道實施的一項調查中發現,盈利是公司經理、分析師和投資者評價業績的重要指標之一。此外,在實務中,凈收益的另一廣泛用途是用于分紅。綜合收益包括許多具有未來不確定性的、非持續的組成內容,這阻礙了使用者的決策,因為使用者可能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篩查出暫時的或不相關的部分。此外,綜合收益包括外來的、不相關的部分,也降低了其解釋企業長期業績的能力。
(2)凈收益和綜合收益同樣重要。一些會計界人士認為凈收益和綜合收益都是重要的。來自歐洲CFO工作組的一份報告指出存在兩種不同的收益觀,一是作為業績計量的收益。它計量現行的經營業績,為可持續的利潤和現金流,它還為洞察經理如何履行其責任提供一個堅實的基礎。二是作為價值增加計量的收益。它計量的是假如公司期末與期初同樣好,經濟意義上公司在一定期間內可以消費的價值。這兩種收益都是重要的:其一,作為業績計量的收益對不同的財務報表使用者都是重要的。對于投資者和股東來說,它計量的是已實現業績、可分配的收益。同時,它可用來評估管理當局的受托責任,還關系到每股收益的計量。對于管理當局來說,它是制定決策和控制的基礎,而且在向股東報告受托責任、補償合同和激勵時都使用這一收益概念。其二,價值增加的計量也是重要的,因為導致持有利得和損失的凈資產變動提供了關于主體所面臨的風險和機會的信息,對于理解主體所編報的不同財務報表之間的相互關系是關鍵的;它還提供關于管理當局控制之外的價值變動的信息。報告指出,業績報告的方向應當是一個混合的模式,同時滿足上述兩種收益的要求,這最好在一個報告框架中來實現。國內外有很多圍繞“凈收益和綜合收益的重要性”或“綜合收益或其組成是否比凈收益具有增量信息”等主題開展的實證研究。這些研究發現,很多結論是相互矛盾的。盡管如此,一些研究表明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調整具有顯著的價值相關性。
上述爭議體現出計價模式與配比模式之爭,也反映了理論與現實之間的矛盾。從綜合收益的概念來看,綜合收益的理想內涵是建立在資產負債觀基礎之上的報告期內會計主體與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間的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凈資產變動額。綜合收益應當等于期末凈資產―期初凈資產(假設報告期內無會計主體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或事項),很顯然,它是計價模式的結果。綜合收益計量的是所有者財富的增加,或企業價值的變動,而這種理想上的收益在會計實務中遇到了雙重阻礙――會計核算程序和資產、負債的確認標準,而無法真正實現。
報告綜合收益是準則制定機構追求計價模式的體現,同時也是與現實妥協的產物。綜合收益等于凈收益加其他綜合收益,而非凈資產變動額。盡管配比模式下的凈收益容易被平滑,“盈余管理游戲”受到廣泛的批評,會計實務還是離不開公認的配比模式。凈收益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并沒有真正動搖,準則制定機構的選擇只能是保留凈收益,同時列報某些持有資產的利得或損失,并力圖加強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的透明性,鼓勵財務報表使用者重視或考慮構成綜合收益的各個組成部分。
實際上,上述原因也直接影響了綜合收益的列報,包括報告格式的選擇以及再循環機制的保留等。
二、如何列報綜合收益
關于如何列報綜合收益存在的爭議更多,本文僅就綜合收益報告格式、再循環機制和綜合收益表上所得稅列報等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綜合收益報告格式 概括起來,綜合收益報告可選擇的格式通常有三種:(1)單一報表方式。(2)兩張報表方式,即在保留原來的收益表或損益表的基礎上,增加一張綜合收益表。(3)權益變動表法。FASB和IASB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考慮的報告綜合收益的格式不盡相同(如表1)。
根據美國FAS130,其他綜合收益組成內容的列報有三種方式。實際上所有財務報表編制者都選擇在權益變動表上報告綜合收益,而且他們認為不存在分析師或投資者對單一綜合收益表的需求。這些編制者認為,單一綜合收益表不再強調公司的業務模式,而凈收益是管理當局、分析師和投資者評估公司業務模式的業績時使用的重要度量之一。在單一綜合收益表中包括凈收益小計會造成一種假象:讓那些可能不會影響企業現金流的活動顯得很重要。盡管編制者堅持認為目前的其他綜合收益報告規定是恰當和有效的。也有人指出,其他綜合收益組成項目都具有易波動性,出于政治上的考慮,準則制定者不便將其包括在傳統凈收益中,而允許放在權益變動表中列報,其缺點是人們很難發現和理解它們的重要性。實際上,一些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已成為投資者評估企業(尤其是保險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重要依據之一。
準則制定者傾向于在一張業績報表中報告綜合收益,為什么絕大多數企業偏偏不遵循這一偏好,相反,卻將綜合收益“降級”在權益變動表中列報?一種解釋是,管理層認為在更為顯著的業績報表中報告綜合收益會導致使用者察覺公司業績是易變動的,這種變動會頻繁影響公司股價,也負面地影響對公司經理的業績評價,因此,若在更為顯著的業績報表中報告綜合收益,公司經理將更容易受到傷害,尤其是那些缺乏牢固地位和較強股權激勵的經理人。出于職業考慮,他們不太可能更透明的業績報告。
盡管IASB 和FASB的業績報告項目提出的第一種方案,即不列報凈收益小計的單一報表方式,理論上具有諸多優點,但IASB更傾向于采用列報凈收益小計的單一報表方式,原因是:無論是作為分析時的起點還是一個重要的業績指標,凈收益或損益都被經常使用。若取消這個小計,其成本可能會超過財務報告改進帶來的利益。IASB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的列報(征求意見稿)》曾要求在單一報表中列報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但為了與FASB 的要求一致,IASB最終還是允許采用兩張表法。
(二)是否保留再循環機制 綜合收益由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組成。隨著時間的推移,一些項目的性質被認為發生了改變,例如由“未實現的”變為“已實現的”,這就產生了再循環(或重分類調整)問題,即原先在綜合收益表某一組成部分報告的利得和損失,后來是否應當在另一組成部分中再次報告。如果要求重分類調整,意味著涉及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的同一項目在不同的會計期間以兩個不同類型的業績項目來報告,先是報告在其他綜合收益中,以后又報告在凈收益中。同時,重分類調整后,未實現的利得和損失部分的合計數不能真正反映本期產生的利得和損失,綜合收益總額也不代表當期產生的全部收益額。
是否需要再循環機制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分析。首先,根據財務報表中列報信息所使用的計量方法來討論是否需要再循環機制的問題。IASB 和FASB的概念框架都沒有提及計量方法問題,而從要求確認其他綜合收益的現行準則來看,確認凈收益使用的計量方法基本上不同于列報財務狀況表使用的計量方法。這里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資產或負債應使用同一方法計量,資產或負債的任何變動應確認為綜合收益的一個組成內容,除非其產生于與所有者之間的交易。所以,沒有必要進行再循環,因為凈收益將等同于綜合收益。另一種觀點認為,列報財務狀況表中的信息和列報凈收益的計量方法不同,所以在財務報表中列報信息應使用不同的計量方法。這種觀點下,其他綜合收益被看作是凈收益和綜合收益的調節,其產生于計量方法上的不同。如果在某些情況下不同的計量方法是有用的,那么為了調節所有期間的凈收益和綜合收益,再循環機制將是必要的。其次,再循環機制的價值與是否應在報表中列報凈收益直接相關。如前所述,其他綜合收益項目被單個形成,并不存在區分凈收益與其他綜合收益的一致的概念。雖然許多人試圖定義凈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或形成一致的概念,但目前還未看到任何進展。從理論上講,綜合收益表內的任何小計不應有時間上的差異,即表內任何小計應基于發生在本期的資產、負債變動,相應地再循環機制應被取消,凈收益小計不應列報在綜合收益表中。但是這種處理將導致現行實務的重大變動,預計會遭到各方的強烈反對。而且沒有再循環,凈收益從投資者和管理當局的視角作為一種業績計量是無用的。此外,現行其他綜合收益項目的任何變動可能會對某些現行準則的內在假定提出挑戰。例如,如果再循環機制被取消,交易性有價證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之間概念性的差異將毫無價值。
(三)所得稅列報 關于所得稅應當怎樣在財務報表中列報,主要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所得稅與產生所得稅的有關交易或事項是一體的。是否進行一項交易的決策通常是在考慮所得稅之后作出,所以這種觀點較好地反映了管理當局決策的結果,有助于使用者評估企業稅收規劃戰略的有效性。這種觀點下,所得稅應當分配給綜合收益表中各類別。但企業所得稅費用或收益的某些組成部分(如結轉到以后年度的虧損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可能不直接與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特定交易相關,這種情況下,可以將其單獨地列報,也可以分配給那些直接與每一交易相關的所得稅。
第二種觀點:所得稅與產生所得稅的交易或事項無關,而與企業整體有關。所得稅是收益撥用的一種形式,它產生于企業營業活動的收益。嚴格地應用該觀點,所得稅應當作為財務報表的一個單獨部分列報。收益向稅務當局的撥用被看作是與非所有者的一項交易,所以,與所有者交易有關的所得稅(如股份支付中確認的所得稅)不直接確認在權益中,而作為綜合收益的組成部分。
各期間所得稅分配的現行指南被認為是武斷的、復雜的,并未提供太多有用的信息,且分配所得稅的成本超過了效益。但正如IASB 和FASB所承認的,無論對現行指南作怎樣的修訂,所得稅的分配過程仍舊會是武斷的。從2011年IASB對IAS1所作的修訂來看,財務報表上所得稅影響分配給了指定的類別,包括持續經營、非持續經營和其他綜合收益(或其類別),同時在報表附注中要披露分配給其他綜合收益各組成項目的所得稅金額。這種按類別分配的做法避免了所得稅分配過于籠統或過于細化的弊端,值得借鑒。
總的來說,IASB 和FASB在財務報表列報項目中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其他綜合收益和再循環問題,所以沒有改變現行的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和再循環的規定。其最后的決定是“重構”綜合收益表,使其能夠在被再循環和不被再循環的項目之間進行區分。這只是提供了列報“抽屜”,至于如何使用這些“抽屜”則由準則制定機構在單個準則中確定。其好處是:(1)為那些涉及其他綜合收益和再循環的其他項目(如退休后福利和金融工具)提供一個基礎來使其研究向前推進。(2)其他綜合收益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更有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分析不同項目對凈收益或損益的影響。從根本上說,“重構”綜合收益表并沒有使凈收益或損益的地位受到削弱。
三、關于綜合收益列報的幾點思考
從2001年到2011年,IASB和FASB對綜合收益列報提出過許多大膽的設想,如“業績報告”項目提出不列報凈收益小計的單一收益報表;“財務報表列報”項目討論稿提出在每張財務報表中均按相同的部分或類別(營業、籌資、所得稅和非持續經營)來列報相關信息,使各表之間信息相互聯系,達到內在一致性原則的要求,等等。但最終看到的僅僅是改進其他綜合收益各組成內容的列報。準則制定機構沒有對綜合收益列報作較大改動,其原因值得思考。除了成本效益考慮之外,還有一些問題值得探究:改進收益報告的需求到底是什么?增進收益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性是否達到了期望的目標?列報綜合收益的經濟后果如何?
會計準則國際趨同背景下,我國相關準則的修訂也備受關注。在我國,凈利潤一直是重要的指標,無論是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中有關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規定,還是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條件規定,都可以看到凈利潤的重要性。管理層的業績評價、高管薪酬的確定、高管人員股權激勵中業績評價核心指標的設計等也都離不開凈利潤。另一方面,從2009年我國要求列報綜合收益以來,我國上市公司中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并不多見(金融類企業除外),主要的項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而且列報的金額相對較小。第30號準則的修訂稿規定,在利潤表中凈利潤之后分類列報其他綜合收益,這一規定既體現了國際趨同,也充分考慮了我國國情,這將避免對現行會計實務沖擊過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國銀行、保險和證券公司等金融類企業中普遍存在其他綜合收益項目和重分類調整。筆者抽取了滬深兩市41家金融類上市公司的2011年年報,除了一家公司外均存在其他綜合收益項目。40家公司中,2011年凈利潤為正而其他綜合收益為負的有28家(占70%),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調整的有35家(占87.5%),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重分類進入本期損益且為增加本期凈利潤的有20家。就重分類調整導致凈利潤的增長幅度而言,各公司高低不等,最高的約達149%。綜合收益的列報修訂后報表使用者對金融類企業的業績評價是否會產生影響,這一問題有待研究。
參考文獻:
[1]毛志宏、王鵬、季豐:《其他綜合收益的列報與披露》,《會計研究》2011年第7期。
[2]程春暉:《全面收益會計研究》,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