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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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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合同范文第1篇

建筑施工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關鍵,是加強企業的合同管理,這也是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關鍵。建筑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包括:1、施工合同管理。這是施工企業合同管理的主題,是施工企業賴以生存的基礎;2、其他合同,如采購合同,施工機械租賃、內部承包合同等的管理。施工企業應將與其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全部經濟合同,視為一個整體進行有效的管理。由于施工企業專業特點的限制,在各類經濟合同中,施工合同應當也必然處于主導地位。基于此,本文探討施工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將立足于施工合同管理。

在建筑業起步階段以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多采用職能型合同管理組織體系,這種組織體系使每一個項目的合同班子分別從公司的不同職能部門接收指令,這些指令都是圍繞企業的經濟效益,圍繞項目合同履行而發出的,項目的合同班子都應予以執行。但各職能部門對同一信息的理解和判斷都有其局限性,因此發出的指令有時會不完全一致,也有許多相互矛盾的,這樣會造成項目合同管理班子工作上的混亂,從而導致效率的低下,不利于合同的有效管理和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有鑒于職能型合同管理組織體系的不足,加強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很多建筑施工企業開始嘗試采用線性合同管理系統,這種組織形式的主要特點是項目合同班子在從項目投標開始到施工合同終止結束的整個項目施工合同管理過程中,所接受的指令來自項目經理,而公司的各職能部門不直接參與項目的合同管理。這使得項目施工合同的投標、談判、簽約和履行保持了一致性和連續性,有利于提高效率。但它的缺陷在于:①企業合同管理完全分散, 當某一項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可能與企業整體經營戰略和利益出現矛盾時,無法進行協調和平衡,從而不利于企業整體經濟效益的提高; ②每一項目合同班子都要獨立負責從該項目投標至合同終止的全面合同管理,項目合同班子應諳熟投標策略、程序、報價規律、談判技巧, 善于處理合同事務,具有很高的業務素質、靈敏的反應能力和廣泛的技術、經濟、法律知識。當企業同時承建多個項目時,就需要許多這樣高水平的人員,這是不夠現實的。

矩陣型合同管理組織體系很好的彌補了上述兩種組織體系的不足,這種形式的特點是實行雙向控制,分階段確定主控制線。在投標和合同訂立階段,為了做好合同預算,訂好合同條款,應以企業合同班子為主,對各項目施工合同實行縱向統一管理,以充分貫徹企業合同戰略,保證企業整體利益,同時,項目合同班子應充分參與此階段的合同管理工作,為合同履行階段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良好的基礎。在合同履行階段,以項目合同班子為主對項目合同實行橫向管理,使其有充分的精力來集中處理該合同事務,提高項目施工效益,由企業合同班子輔之。在合同管理的兩個階段,都是線性的,不得有交叉命令產生。這既可使企業將有限的高水平合同管理人員集中起來,控制企業合同管理全局,又不否認其對項目合同管理的指導和協調,同時也不違背合同履行階段項目經理對項目施工全面負責、項目合同班子不接受多頭指令的管理原則。

在矩陣型合同管理組織體系中,企業合同管理班子和項目合同管理班子的管理職能是不同的。

(一)企業合同班子的職能

企業合同班子在合同生效前階段起主導作用。

1、收集建設市場各類信息,主要是招標信息和工程造價信息,以期從中捕捉投標競爭機會,并為投標活動準備充分、全面的資料。

2、匯總各項目施工合同履行情況。目的是了解和掌握企業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資金和施工力量運用狀況,為確定投標策略和進行企業內部平衡提供服務。這是在合同履行階段發揮其輔助控制功能的一個方面。

3、在對建設市場信息和企業現有合同履行狀況充分掌握的基礎上,經分析、整理,并慎重調查招標人、招標項目的可靠性,提出對具體招標項目投標或不投標的建議。當建議投標時,應初步制訂投標策略,分析預期盈利可能性,當建議不投標時,應陳述理由。然后將建議提供企業經理決策。

4、 執行投標決策。這有兩層含義:一是當決策投標時,負責投標全部工作,直至合同簽訂, 二是在投標過程中,及時將發現的問題反饋給上層領導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做出正確的投標決策,并按決策執行。

5、協調各項目施工合同的履行。這是發揮其在合同履行階段的輔助控制職能的又一個方面,但只是協調,不是命令。這一職能體現在:①發現各項目合同履行中的共性問題,加以研究,提出改進建議,供各項目合同班子參考,或供企業經理決策后,再通過企業經理--項目經理--項目合同班子的途徑最終由項目合同班子執行。②從企業整體經濟效益或企業形象出發,對各合同項目所占用的施工力量和物資資源進行平衡,向企業經理提出必要的在各合同項目間進行施工力量或物資資源合理調整的建議。當項目合同履行中遇到項目合同班子無法或無力處理的問題時, 出面協調或參與處理。

(二)項目合同班子的職能

項目合同班子主要在合同履行階段執行控制職能。

1、收集合同執行中的信息。包括質量、投資、進度三大控制目標的完成及變動狀況,合同雙方履行義務的狀況,對方索賠情況, 可能影響三大控制目標完成的施工條件和其他因素,如經濟形勢、物價變化等的變動狀況。

2、提出建議。對收集到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從中發現問題,主要是是否違約、是否影響三大控制目標的實現、是否會對己方造成某種損失或危害。針對分析結果,提出關于改進合同履行狀況,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糾紛處理,合同變更或解除等的建議,提供項目經理決策。

3、執行項目經理關于索賠或反索賠、合同糾紛處理、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決策,參與或獨立完成這些工作。

4、檢查、協調項目經理班子中各職能部門或各作業隊組對項目施工合同、對項目經理關于合同事務的決策的執行情況,這時,項目合同班子實際上是行使項目經理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組織協調職能。

5、定期或不定期向企業合同班子呈報項目施工合同履行情況,以使企業合同班子很好地履行其輔助控制職能。同時,這也是項目合同班子執行其后繼項目合同前期階段輔助控制職能的具體工作。

執行合同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建筑工程行業;合同成本控制;重要性;建議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38-0033-02

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中,項目成本一般都是由完成的工作數量、每個工作單位的物質消耗量和單位物質消耗價格3部分組成。按其發生的性質可以將項目成本劃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

可變成本,是指隨著工程量的增減而相應增加或減少的費用。如工程構成的主材費、從事施工的人工費等。它與工程量成正比。降低可變成本可采取以下措施:

1)降低可變成本的單價,包括人工費、設備單價;

2)加強現場施工人員的管理,采取主動措施節約可控成本,減少人工浪費;

3)優化技術手段,合理組織施工,盡量減少人工、材料、設備的投入,避免窩工損失;

4)提高工程質量,保障產品的一次成優率,加強現場成品保護措施,避免可變成本的二次增加;

5)加強勞務管理,防止計劃外開工,重復開工。

固定成本,是指與工程量增減變化沒有直接聯系,變化不大,而相對固定的費用。它主要是根據現場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資源配備(含現場管理人員、后勤保障人員和設備的配備、臨建的配置計劃、周轉機具的配置等)而形成的費用,如焊接工機具、吊裝設備的租賃費支出等。固定成本的降低,關鍵在于優化施工組織方案,加快現場施工進度,合理組織施工人員進退場,減少設備維修,提高效率。

通過對上述項目成本構成的簡要分析,上訴成本項目都可納入項目的內外合同體系,隨著經濟活動中分包合作的多元化,各施工企業都有自己的勞務市場、機械設備租賃客戶、材料供應商。項目經理部與這些供應主體發生的是租賃買賣合同關系,一切都以經濟合同為基礎,它們以外部市場通行的市場規則和企業內部相應的調控手段相結合的原則運行,構成項目成本核算體系。

項目內外的經濟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項目的成本。它們之間的關系,都是通過合同來聯系,合同的履約過程,實際上也是成本的發生過程。而項目管理要求以總包合同為行動綱領,各分包合同及內部合同中各項經濟條款要服從于總包合同,同時必須滿足成本控制的要求。為此.有必要形成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成本管理體系,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來進行工程管理,并完善成本管理。建議如下:

1 建立完善成本管理系統,建立合同成本管理機制

1)加強合同成本管理的領導,成立完善的合同成本管理責任制度。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代表在項目上的委托代表,項目經理是項目合同成本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進入工程項目的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管理和優化組合,負責總分包合同實施過程履約的考核和監控;

2)控制合同成本管理責任層次。企業負責招投標工作和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制定管理,負責對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優化配置管理,組織對工程項目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確定和分包合同的審批,組織審定項目的合同成本計劃,確定項目合同成本目標,實施事先策劃、過程檢查和竣工評估總結。企業層次是利潤中心。項目層次是工程建設承包合同的實施者和執行者,項目層次是成本中心;

3)加強合同成本責任制體系的完善,落實合同成本管理責任網絡建設,建立合同成本管理責任體系,把合同成本責任細化到項目部各職能部門,完善職能部門和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及項目經理部的合同成本的分級管理責任制,健全公司職能部門和公司上下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合同成本管理機制。要強化合同成本責任考核體系,堅持總分包合同體系的“以收定支”原則來實施考核;

4)長期開展業務培訓學習。合同成本管理對項目部人員業務素質要求很高,必須熟練掌握各種建筑法規,尤其是經濟合同方面的知識,掌握成本收支內容和市場價格信息,掌握建筑施工索賠技術,才能充分發揮合同成本管理所帶來的潛力。

2 合同成本管理體系

1)項目合同成本管理劃分為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和分包工程合同(項目采購、現場加工、勞務輸出等)的成本收支管理。在簽訂分包工程合同前,項目部一定要做好對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管理;

2)加強合同條款的簽訂工作,做好固定成本的預測預控。固定成本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根據工程要求,制定固定成本的目標計劃,并在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搞好成本預測。施工前各種合同的簽訂就可以直接決定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的結果,因為各種合同(勞務輸出合同、項目材料采購合同、工機具租賃合同和保管合同等)一經簽訂,資源的消耗就基本落實,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就成定數。因此,不管從合同管理的角度預控,還是從成本預測預控的角度預控,都必須簽訂好合同。簽訂合同是合同成本管理的開始,合同成本控制的過程實質就是合同的履約過程。

加強合同的履約管理,可以提高合同成本控制的質量,使合同成本的預控預測落到實處。細化管理責任,落實到人。以項目經理、項目預算員為主,項目其他人員共同參與,各負其責,建立健全合同成本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如各種工程管理監控資料、臺賬等。同時要建立以落實責任制為手段,以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的成本分析與考核體系,從項目成本第一責任人(項目經理)到合同成本的具體控制者,都應有自己的經濟責任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對責任人進行考核,建立考核檔案。

規范合同管理。除執行國家已制定并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外,就企業內部合同而言,也應制訂標準統一的合同文本,以促進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在簽訂合同以前,應執行合同參與人會簽制度,讓人人肩上有責任,全員努力促成成本的降低。同時,還應建立完善的合同臺賬和合同評審分析與考核資料,便于公司參與項目成本管理,隨時檢查項目部的成本管理情況。

加強成本管理是企業創造經濟效益的必經之路,強化合同管理是促進成本管理扎實運行的基礎手段。以強化合同管理為突破口,進行成本控制,既有利于項目部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又便于企業對其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和服務,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整體提高。

參考文獻

執行合同范文第3篇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在我國的經濟合同中占有重大比例和重要地位,是千萬生產企業的運轉依據。實踐證明能夠按期按量按質的執行合同的企業,不僅會在合作中鞏固穩定現有的買賣關系,還可以加強企業信譽,知名度,提升品牌形象,進一步擴大客戶群。盡管合同執行率有著如此重要的作用,但是現實中有的生產企業并沒有充分重視,對合同的管理可謂粗放:他們僅僅把合同作為生產的前提條件,以合同簽到手為目的,覺得訂單拿到手了,主動權在自己手里,沒有更多的考慮自身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還有的生產企業因為產品確實好,購買者絡繹不絕,合同數量大大超出自身產能,出現供不應求的情況,同樣不能按期交貨,這些情況都導致生產企業合同執行率低下。合同執行力不足,不能有效保證用戶,耽誤其生產經營,引發客戶的不滿投訴,即便是再長時間的合作方,也會停止合同另尋伙伴,甚至對簿公堂,使企業不僅蒙受經濟損失,還丟失了原有的信譽。

很多生產企業內部都有這樣的認識:那就是銷售部門的職責就是拿訂單,按期履行合同是生產部門的職責。當訂單傳遞到生產部門,銷售部門就開始坐等交貨,一旦出現延期,各部門間相互推諉。要知道生產部門不直接面向市場,不能及時了解客戶的需求變化,如果企業內部的信息溝通不夠及時通暢,管理不到位,是很容易出現延期交貨的情況,而這時無論誰對誰錯,誰的責任,需要面對客戶的只能是銷售部門。所以銷售部門應該變被動為主動,看看是否能為企業的合同執行率做些什么,怎樣才能幫助企業完美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帶來的利潤。

首先銷售部門應該確保為企業簽訂的每一份合同都是合法合規,能充分保障企業利益的。這需要銷售人員做到:訂立合同要有備而來,合同內容要充分詳實。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注意:

一、簽訂合同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所提交的各種資質,考察其合法性和資金情況及信譽狀況。雖然合同是權利的保障,但必要的了解還是不能省掉的。通過各種方式渠道考察對方企業的真實性,信譽如何,資金周轉情況,避免上當受騙,以防因為對方財務問題引發自身回款不良。對于信譽和資金有問題的企業要三思而行,寧缺毋濫。

二、從企業實際出發,根據自身的能力,并參考市場的供求變化趨勢訂立合同,不能一味貪多。每個企業都想接大訂單,但是一口吃成胖子的只是個例。企業在訂立合同時除了應該充分考慮自身的能力比如原料儲備,生產能力,技術能力,還應考慮外部市場的供應能力和客戶所屬市場的需求變化情況。銷售部門千萬不能想著先把訂單接下來,走一步算一步,那樣不僅可能會耽誤用戶的使用,還可能引發經濟糾紛,把企業自身至于難堪的境地。這一點非常重要,做得好可以給后續生產的順利進行,按期交貨提供保證,做得不好,銷售部門反而成了合同執行率低下的一個主要推手,適得其反。

三、對于初次交易的或是零散小客戶或是資金運轉有問題的企業(即便規模較大),為防范不履約的發生,必須要求對方支付全額貨款或是一定數額的定金,以此來保障企業資金安全,減少損失。

四、合同中除了寫明交易產品,金額,數量,交貨期限,運輸方式,結算及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還必須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內容比如執行標準,滿足使用的隱含條件,包裝要求,運費承擔,違約責任和計量方式等內容加以約定。并且凡是可能觸發爭議的部分,一定要描述的充分詳實。即便是大家有共識的地方,也應用文字加以描述,不能圖省事,以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五、合同必須由買賣雙方簽字蓋章方能生效。雖然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只要有簽字或蓋章兩者之一即具備法律效力,但是為了防止簽訂人是假借對方企業之名,應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要求:該合同必須雙方簽字蓋章方才生效。

有了合格的合同,接下來就是生產交貨了。在這個環節上銷售部門又可以做些什么呢?

一、正常情況下,銷售部門經過綜合參考合同交貨期限,企業生產能力,原料供應等情況,及時將需要生產的合同傳遞給生產部門,由其安排生產。但考慮到提高企業合同執行率的問題,銷售部門不能到此為止,應該對即將到期的合同,隨時跟進生產進度,督促生產。如發現產品不能按期交貨時,銷售部門應及時聯系客戶,取得對方諒解并就推遲交貨征得對方同意,同時將過程加以記錄;當產品按期產出入庫后,銷售部門應盡快聯系用戶發運,確保如期交貨按約履行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銷售部門應根據生產進度提前聯系車皮計劃或貨運公司,同時組織發貨時還應充分考慮影響因素比如天氣,交通情況等等,企業履約除了按時交付外,還應保證產品交付到客戶手中時完好無損。

二、零庫存是所有生產企業追求的一種理想狀態,但在實際經營中,生產企業很難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零庫存,事實上企業反而應該為自己設立一個合理的庫存儲備,不光是原材料的庫存還包括產成品的庫存。合理的庫存是為了防止由于不確定因素(如突發性大量訂貨或供應商延期交貨)影響訂貨需求而準備的緩沖庫存。因為市場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例如原材料供應,交通運輸,用戶的緊急求援等等,這些因素控制不好的話,企業很容易出現原料斷貨,從而影響生產,進而影響企業合同的執行率,給企業造成損失。處理不確定性的一個習慣做法是預測需求,因此企業需要備有一定數量的存貨來進行緩沖處理。銷售部門在這個時候可以根據以往的銷售經驗和數據,根據所掌握的用戶使用情況和數量周期變化,給企業提供需求預測信息,幫助企業設立合理的產成品存貨。這樣以來企業不僅可以應對突發的緊急訂單,還可以有效緩解生產壓力和交貨壓力。

三、經濟學上把營銷過程中的需求變異放大現象通俗地稱為“牛鞭效應”。 它的出現是因為供應鏈上的信息流從最終客戶向原始供應商一端傳遞的時候,由于無法有效地實現信息的共享,使得信息扭曲而逐漸被放大,導致了需求信息出現越來越大的波動。這種情況極易出現在產品供不應求的狀況下。以某鋼絲繩生產企業為例,由于企業搬遷導致產能減小,不能及時供應突然增大的訂單,致使企業合同執行率下降。但是當銷售部門對比三年來銷售發貨數量和訂貨數量時卻發現:訂貨數量的增長比率遠遠大于發貨數量的增長比率。在銷售人員走訪用戶單位時,得知他們的需求數量是各個基層單位需求量的匯總,而基層單位最近三年中實際使用量的增長幅度并不是很大。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一現象的出現呢?原來在基層用戶向上級單位申報計劃時,考慮到該鋼絲繩生產企業目前的供貨緊張情況,他們加大了需求數量,而上級單位同樣出于這樣的考慮,為了最大限度取得貨源,確保生產,他們也在需求數量上做了放大增加。就這樣需求信息的不真實性沿著供應鏈逆流而上,需求數量被逐級放大,到達最源頭的鋼絲繩生產廠商時,其獲得的需求信息和實際消費市場中的顧客需求信息已經發生了很大的偏差。由于這種需求放大變異效應的影響,更加劇了生產廠家交貨的困難,使得合同執行力迅速下滑。這個時候銷售部門就可以按照用戶重要程度進行排隊,根據已掌握的用戶使用情況和作業量,甚至人脈關系,剔除水分,對于那些重要客戶充分供應,保證貨源的充足,打消他們對缺貨的顧慮,通過管住重要客戶來減少變異概率;對于一般客戶實行滿足供應,通過這個方式將有限的產品供應給客戶,以緩解供應壓力,提高合同執行率。

執行合同范文第4篇

論文摘要: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較為新穎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為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的有關理論問題已越來越為學者所重視,本文主要對行政合同的性質作了初步的討論,筆者認為行政合同的性質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兩個方面。

一、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關系的干預日益廣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樣化的趨勢,其中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較為新穎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已為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稱之為行政契約,就是指“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合意”它在我國的經濟管理活動中也有所體現,如在實踐中出現的國有土地轉讓合同、計劃生育合同、國有公路經營權轉讓合同、糧食棉花訂購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國正處在激烈的社會轉軌過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關社會事實尚未定型,有關行政合同的理論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論問題還存在著諸多的爭論。在這其中,有關行政合同的性質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對于這個問題的正確認識可以幫助我們理清許多理論上的含混之處,因此,筆者在本文中擬就這一問題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權力因素和民事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一方面作為簽約一方的行政主體具有公權力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保證了行政目的的實現;另一方面與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處在于它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通過相互的交流與溝通而成的協議,留出了公民發揮積極性與主動性的余地。在這里,原本看來似乎“水火不相容”的兩個概念“行政”與“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從此處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質必會具備行政與合同兩種行為的某些特征。概括說來,行政合同的性質可以歸納為兩個: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當社會發展的歷程步入現代,近代國家“守夜人”的角色發生了轉變。現代國家的通過各種手段介入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政府對社會經濟管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圍也日益擴大,這種發展趨勢使得更多的經濟關系包括合同關系被納入公法的調整范圍,政府的意志也深入了合同的領域,傳統的唯當事人意志的合同關系也出現了特殊的表現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社會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行政合同則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干預社會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實現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將自己的權力意志滲入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質之一就首先表現為行政性。具體說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體特征表明了它強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體與民事合同的主體不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有行政主體作為至少一方的當事人。行政主體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它是作為一種優勢地位的當事人簽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機關法人既平等民事主體的身份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而行政主體的優勢地位就表現在它是擁有行政職權的的當事人,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終是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起的。具體說來,行政合同存在著以下幾種主體的情形:

1.主體與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合同。這是最常見,最廣泛的行政合同的形式。最典型莫過于政府采購合同。

2.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大多數學者都認為行政主體之間可以簽定行政合同。但也有學者認為治在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存在締結行政契約的可能性,從而將行政機關之間簽定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約之外,另稱之為行政協議,其理由是行政機關間的合同不適用“行政優益權”原則,且不宜優法院主管。筆者以為,行政合同的是在行政領域形成的發生行政法律效力的雙方合意,這種合意自然可以在行政主體間存在,這一點也被西方國家行政法理論與實踐所肯定。如德國行政法理論上就肯定行政機關之間可以訂立合同,日本公共團體間以行政合同的方式達成行政目標的事例也很多,因此應該承認此種合同的存在。此外,還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類型的行政合同。如有學者認為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之間簽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稱之為行政合同。

第二,行政主體一方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定的合同,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加以變更或解除,但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單方面的變更合解除權。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優益權”,它也體現了行政合同強烈的行政性。行政機關之所以享有行政優益權,主要是因為行政合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國家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的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往往賦予行政機關許多職務上的優益條件,以保證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確執行。這在國外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在德國的《行政手續法》,澳門的《行政程序法典》及臺灣地區的法律都有累似行政優益權的規定。當然,這種行政優益權也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于法有據,不能違法越權行使此種權力。其次是必須有合乎合同原則的理由、情況出現,使履行合同需要被變更或被解除,而且應當給予合理的賠償,此項權力不應當使行政機關隨心所欲的行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業已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建立的,并且它就是實現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形式。行政合同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管理之需要,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行政合同圍繞的目的始終是如何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的行政法律關系他們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只有在行政法律關系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職責權限,相對人也具有相應的行政法義務的前提下,行政合同才有可能訂立,沒有在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政合同永遠也無法實現。并且,行政合同所確立的雙方之間的特定的法律關系要受到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決定與制約,有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就會有什么性質的行政合同。如政府與相對人之間才有可能簽定政府采購方面的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間就不可能簽定。又如只有計劃生育部門才有可能簽定有關計劃生育方面的行政合同,而不是稅務部門,并且它也不能簽定另外性質的行政合同,如軍事采購合同等。行政合同的行政屬性不僅僅表現在合同與賴以建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上,還表現在行政合同的是將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具體化、特定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項、范圍內,建立起一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最終實現行政目的。所以行政合同條款所規定的事項總是特定的行政事物,其中的權利、義務、手段、目標和責任,無一不是具有行政特色。

第四,行政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它本身就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行政合同總是與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相適應的,它必須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簽定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興起是政府管理方式從“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轉變的重要標志,但是不論其外在的形式如何的變化,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行政管理的目標。行政合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管理行為,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而不是泛泛意義上的行政管理。它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能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發展和消滅。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合同成為行政管理的一種法律手段,必須是直接意義上的,而不是間接意義上的。

所謂“直接”就是指行政合同不需要憑借其他的法律行為與法律關系,而直接與行政機關履行或執行公務相聯系,它本身就構成執行公務、履行在職責的法律行為。如公安機關為了治安管理的需要,要求轄區內單位的住戶必須安裝防盜門,而后各單位與生產安裝防盜門的廠商訂立了定貨、安裝合同,這個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因為在這里合同不是作為直接執行公務的手段,而只是間接的與公務目標相聯系。

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的性質表現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這一性質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人相互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這一性質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因此使行政合同比較單方面的行政行為來說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來說是民事契約制度在行政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其帶有明顯的合同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確立確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選擇了合同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合同就應當成為規定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對于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來說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行事,處于優勢地位的行政主體雖然享有“行政優益權”,但這項權力并不能被濫用,受到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也應該和相對人一樣受到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不能隨意的違反合同,應該格守行政的誠信原則。

第二,行政合同的訂立也需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經典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它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斷,去設計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物。意思自治的真諦是尊崇選擇,而其基本點則是自主參與和自己責任。”同樣,在行政合同簽定的過程中,合同的條款、內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原則上不能由一方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當事人。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個人利益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利益兩個方面。對于前者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選擇,問題主要在于對后者來說,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權益可否進行協商。筆者認為這需要具體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部分來說,在職權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體目標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就給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可見,從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上來看,雖然有些條款會受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余地。

當然,行政合同雖然具有與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們之間還是存在著許多的差異。總體來說兩種契約的差異主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民事合同中形成的則是民事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不同也就導致了對兩種契約的理論基礎、法律調整方式以及救濟的不同。前者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設訴問題。后者則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由民法來調整,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在進一步具體說來,它們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中,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之需要,這種權利義務的設置常常相行政主體一方傾斜,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居于優勢地位為特征的雙方地位不平等。而民事合同中雙方地位平等是最重要的原則,這種平等原則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適用的。

第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的權力和義務是相一致的,或者說具有相對性。這種權力與義務在法律上是不能放棄的,也不能隨意的轉移給他人的。而民事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則不同。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平等地位的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因此里面的權利主要是為了權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設的,即使該權利消滅,也不會對公共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利益,而義務人則可以根據權利人免除其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免除義務。

四、結語

可見,行政合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新型合同,它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兩方面的性質。在社會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簡單的命令性行政已經不夠用了,人們越來越認識到國家管理的高效率不僅象通常所認為的那樣來自于權力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來自于公眾的認同”。而行政合同順乎了上述觀念的變化,成為國家樂于接受的行政管理方式,使“硬性行政”走向“柔性行政”,可以想見在今后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胡建淼·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執行合同范文第5篇

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系經營范圍為零售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的內資公司。張某于2004年6月初進入某公司擔任圖書發行員崗位工作。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及銷售部圖書發行員崗位工作合同。

雙方最后一期勞動合同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三年;雙方在勞動合同及銷售部圖書發行員崗位工作合同中約定:張某的崗位工資為1000元/月,交通補助為80元/月,午餐補助為200元/月,工齡補助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補助50元,上限為每月補助200元。每月的崗位工資和各項補助于下月5日支付。同時對于張某的工作提成雙方約定,每月從張某的提成中扣除20%,每半年發放一次。另,雙方約定了勞動者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勞動者不得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訂購信息等相關內容),若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補償和法律責任。

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某公司主張張某違反公司銷售部圖書發行員崗位合同中的工作時間在單位外接聽電話,無回款,飛單(把公司客戶介紹給其他相競爭的公司)的規定;主張張某違反某公司規章制度中的保密義務;某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張某隨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某公司:支付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提成工資1540元,及100%的經濟賠償金,共計3080元;支付克扣2009年3月整月提成工資1000元、200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應得工資(1158.6元)及估算的提成(910.71元),及100%經濟賠償金,共計6138.62元;支付2004年6月14日至2009年4月20日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8000元,月平均工資按1800元計算。后某公司答辯稱:對于申請人第一項申訴請求,本公司同意支付540元,提成工資確實為1540元,但其中1000元是張某飛單后,其自愿扣除20%的提成作為的保證金,本公司沒有支付的義務,另,沒有法律依據規定本公司應支付100%的經濟賠償金。對于申請人的第二項申請請求,本公司同意支付2009年3月提成工資537.38元,并同意支付2009年4月1日至20日的工資1158.6元、提成工資910.71元,但是本公司沒有法律義務支付100%的經濟賠償金。對于申請人的第三項申訴請求,不同意支付,本公司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系因申請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才將其予以開除。

[審理結果:]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認為,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和管理者,未就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故認定某公司違法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另外對于某公司主張張某存在飛單的行為,并自愿扣除20%的提成工資作為保證金,亦無證據證明,故仲裁委不支持某公司的答辯;此外,張某主張基本工資和提成工資的100%的經濟賠償金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故仲裁裁決:某公司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張某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4月20日的基本工資和提成工資共計4146.69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8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情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主要體現在三點,分別為:(1)某公司辭退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某公司是否有扣除張某1000元保證金的事實依據?(3)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資和提成之余,是否有要求某公司支付100%賠償金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首先,我們來分析某公司解除與張某勞動關系行為的性質。

某公司辭退張某的行為是否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中至關重要,這決定了某公司是否需要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是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多種用人單位以及勞動者分別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其中之一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2009年4月20日某公司當著全公司員工的面口頭開除張某,對于解除原因,某公司主張因為張某違反公司制度,而張某不承認該理由,認為公司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和管理者,對自己提出的因為張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然而,某公司未就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提供有證明力的證據,故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即認定某公司違法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某公司應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8000元。

其次,本案在審理中雙方對于某公司是否有權扣發張某提成工資中的1000元作為保證金產生爭議。

產生爭議的根源在于雙方對張某是否存在飛單行為,以及張某是否明確表示自愿扣除20%的提成作為保證金存在異議。本案中,張某主張某公司自2007年10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扣發其提成工資共計1540元,然而某公司主張這段期間內扣發張某的提成工資確實共計1540元,但是其中的1000元不應該支付給張某,因為這1000元為張某飛單后,其自愿扣除20%的提成作為保證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某公司應該對這1000元作為保證金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在舉證過程中,某公司主張根據張某書寫的保證書,張某在2007年10月出現過飛單的情況;保證書的內容為:因為客戶要訂購文學類圖書,非我單位經營的,客戶要求幫忙,所以無意中把別家的電話告知,表示歉意。某公司表示該保證書為公司2008年4月發現張某有飛單行為并要求其書寫的;同時公司會計馬某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張某確實表示自愿扣除20%的提成作為保證金,然后質證過程中,馬某未出庭質證,而且從保證書內容上很難看出張某的行為為飛單,亦看不出張某有自愿扣除20%的提成工資作為保證金的行為。故某公司承擔舉證不利的責任,某公司應該支付張某扣發的提成工資1540元。

再次,勞動者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資和提成之余,是否有要求某公司支付100%賠償金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對于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支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前提下,勞動者有權要求加付賠償金,且標準為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

另一種觀點認為,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支持此觀點的人認為,在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前提下,勞動者有權要求加付補償金,且比例僅僅為25%。

在實踐中,如果勞動者的申請中未主張這部分賠償金或是補償金,仲裁委或法院對此不予審查;如果勞動者的仲裁申請中主張這部分賠償金或是補償金,則仲裁員或是法官一般是支持第二種觀點,故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100%賠償金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另外,在本案中某公司舉證證明公司向勞動者發放基本工資和提成工資時通知張某按時來領取,但張某未及時領取,故張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賠償金的主張亦沒有事實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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