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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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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的主體

宏觀調控的主體范文第1篇

宏觀調控的三個基本原則立足,可以看出調控的主體是政府,政府的調控行為是抽象行政行為。故要評價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我們必須從這三個方面分析:主體合法,即調控的主體是否為具有宏觀調控權的政府機構;內容合法,即政府是否在授權的范圍內實施調控行為;程序合法,即政府所實施的調控行為是否符合程序方面的要求。

但在我國,實際情況卻是土地財政的存在促使政府違法批地現象嚴重;調控政策、調控措施本身缺乏合法性,尤其是調控政策的出臺,缺乏法律程序,各部委之間缺乏協調性,政策內容更是相互沖突,缺乏應有的統一,喪失了政策文件的權威性。宏觀調控的法治化是完善宏觀調控的必然要求,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宏觀調控的主體及其權限,同樣應該確定相應的宏觀調控決策程序。

一、調控主體合法性分析

依據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決定,我國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的組成主要包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宏觀調控涉及經濟運行的重大方面,對一國經濟的影響甚大,其總體目標是保持國民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的基本平衡,宏觀調控的具體目標是促進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維護幣值穩定和外匯收支平衡。因此,只有中央國家機關才有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調控,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宏觀調控的主體,而地方政府僅僅是轄區內經濟調控的主體。如果地方政府,甚至是行政監察部都有權調控如此重大的事項,那么最終必將導致權力的分散和責任無法追究。

但是,從2005年5月9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政府部門看,調控的主體包括建設部、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七個部門。而從2006年5月24日國務院轉發文件的發文部門看,除了上述的七個部門以外,還多了監察部和國家統計局;此外,從文件的內容看,調控的主體還包括各地政府。

二、調控程序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的法律程序包括: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建立救濟制度和建立監督機制。其中,決策制定、頒布流程包括:提議程序、論證程序、建立評估機制和預警機制。 以上這些法律程序不僅能夠保證宏觀調控的民主和科學,又能對公民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從而保障宏觀調控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符合法治社會的要求。反觀此次調控,如"國十條"對于首套房首付比例,要求對購買首套住房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然而還沒有達到充分的驗證政策執行效果的觀察期,時隔半年不到又調整為不分首付大小,一律要求首套貸款首付要30%及以上。反映出一些隨意的朝令夕改,連起碼的公眾和地方政府聽證會都沒有,缺乏嚴肅性。同樣的例子屢見不鮮。

顯然,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并沒有遵循任何程序的要求,因此其程序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三、調控內容合法性分析

宏觀調控只是政府對市場存在缺陷的一種干預,是對在市場機制下不能發揮作用的一種補充方式。宏觀調控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也不應代替市場機制,更不應直接干預企業的自主經營或管理活動。如果要從宏觀調控偏重于政策性這個觀點看,宏觀調控更應該是間接的、抽象的和具有導向性的,因此,宏觀調控無論如何不應當直接指揮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

從這次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措施來看,我們會發現政府干預太過的現象,有些甚至是違反相關法律的。如《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或第六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并優于保證供應。"上述提到的這些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屬于企業自主經營和營業自由的范圍,沒有違反任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政府對企業的營業自由做出干預是沒有基本依據的。這樣的調控已破壞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宏觀調控的主體范文第2篇

(1)計劃產業法。計劃法主要調整計劃主體在制定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和重要的政策目標等國家計劃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產業法則主要調整為了實施國家計劃,在如何確定和實現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政策目標的過程中發生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投資、金融、財政、價格法。

(3)國有資產和自然資源管理法。

(4)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法主要調整國家在對外貿易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旨在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

(5)統計法。統計法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在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公布、監督和保存統計資料的活動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6)會計法和審計法。縱向分層理論是從宏觀調控的調控層位和具體制度環節出發,把宏觀經濟法按照調控的層位、次序、環節的遞進,依據一定的邏輯關系建立起宏觀調控法體系。

如有學者將其分為關于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和關于宏觀調控主體目標、程序、協調運作等綜合問題的法律。這些分類均從某一側面對宏觀調控法的體系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和把握,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從國民經濟這個復雜的大系統的特點來看,從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的四大環節中的許多部門和單位構成,以及它們通過市場相互聯系制約,并在政府的宏觀調控下,圍繞宏觀調控目標,運用多種經濟政策,利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的配合調控手段來看,宏觀調控法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

二、宏觀調控法體系的研究及現狀

(一)我國宏觀調控體系理論學說的研究現狀。

迄今為止由于我國宏觀調控法的體系的紛繁龐雜以及尚未形成一致共識,所以在有關于我國宏觀調控法的相關研究中宏觀調控法體系理論的研究和宏觀調控法體系構成學說是討論得比較多的熱點。現階段的具體學說大致有舉例說、實踐需要說、成分說、任務說、范圍說、多種標準說以及分層說等等。

(二)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理論學說的幾次構建模型

(1)橫向分支理論模型。這種理論模型是從宏觀調控法的構成要素出發,來對宏觀調控法體系進行界定的,相互之間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具的由調整對象論、具體內容組成論、目標功能論、調整方法論幾種基本觀點組成。

(2)縱向分層遞進理論模型。這一模型是從宏觀調控制度的調控層位和具體制度環節出發,把宏觀調控法按照調控的層位、次序、環節的遞進,按照一定的邏輯關系所建立起來的宏觀調控法自證體系。具體的代表觀點包括有軸線分層系統說、分層系統說、功能分層系統說、目標分層系統說和宏觀調控立法系統說等。

(3)多元標準理論模型。這一理論模型是針對單一的劃分子部門法的標準沒有辦法對我國宏觀調控法體系的建構進行多視角的全面闡述而產生的理論模型。其代表性學說包括多元標準說、綜合與手段標準說。這種理論模型將宏觀調控法體系建構為宏觀調控主體法、宏觀調控手段法、經濟杠桿法、宏觀調控監督法。可以說這種理論模型也具有一定的科學性,但是由于其對宏觀調控法體系得涵蓋范圍的認識狹小且不完整,導致此理論模型也缺乏全面性。

宏觀調控的主體范文第3篇

【關鍵詞】貨幣政策 宏觀調控 金融

央行出于對銀行系統流動性過剩引發通貨膨脹的擔憂,自2010年以來,適時出臺了諸多宏觀調控措施,并以公開市場操作方式定向發行了央行票據,以此收緊市場上過剩的流動性資金。央行實施的一系列具有前瞻性和科學性的金融宏觀調控措施,操作適時適度,在宏觀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欠發達地區金融機構實施的效應看, 其調控政策效應不明顯。

一、欠發達地區金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不明顯的原因

(一)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個別非理,影響了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傳導效果

主要表現為地方企業的產權制度仍然不明晰,市場中的政府行為過重,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與國家整體宏觀經濟運行周期和宏觀調控政策存在偏差。

(二)金融宏觀調控效力被削弱

金融宏觀調控效力被削弱和基層央行貫徹金融宏觀調控政策手段有限有直接關系,而基層央行能夠有效運用的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和調控措施不多,尤其是在利率和公開市場操作上又僅限于總行。引導信貸投向的作用減弱,和再貼現限額閑置有關。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一般來說是因為有著再貼現功能發揮權的商業銀行覺得沒有什么利益可圖。再貼現辦理的條件太嚴格和央行提高再貼現率,讓此局面必然出現。在具體操作中,商業銀行對現有的貨幣信貸政策的貫徹和執行并不是很理想,不得不說,如果只是單純依靠窗口指導或道義上勸告的辦法,沒有必要的輔助手段加以保證,這樣的結局是避免不了的。

(三)商業銀行高度集權式信貸管理體制,增加了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傳導的時滯性

具體表現在現行高度集權的信貸管理體制下,基層商業金融機構出現的營審脫節以及上級行實行嚴格的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無疑拉長了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傳導的時滯性,造成基層商業銀行對央行實施的穩健金融宏觀調控政策反映不積極,配合不緊密。

(四)金融生態環境欠佳,風險保障機制不完善,制約了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拓展

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的社會工程。盡管近幾年各地通過開展信用社區創建活動,金融生態環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仍然存在縣域金融生態環境欠佳、風險保障機制不健全、不完善等問題。具體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政府行為不規范,在制定政策時為達到特定目標,對政策的負面影響未有充分估計,也未能及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此外,對于不遵守誠信規范的企業、個人,拖欠賴賬等失信行為,在執法上不夠嚴厲,使金融部門不敢加大對縣域經濟的信貸支持力度,從而導致整個縣域經濟陷入惡性循環。所有這些金融生態環境問題成為制約商業銀行信貸投放的障礙。

二、建議

(一)央行要高度重視宏觀調控政策在農村實施效果的差異性問題

針對當前流動性過剩,央行采取強化宏觀調控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宏觀調控對全國各地的政策是基本同向和同步的,而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城市與農村、地區與地區之間是有差異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總量的高低,對金融宏觀調控措施的效應是不同的。因此,建議央行在制定和實施宏觀調控政策措施時,應考慮城市與農村、經濟發達地區與經濟欠發達的差異性,對縣域銀行及涉農金融機構應實施因地因時靈活的調控措施,最終促成貨幣政策目標不僅在面上而且在點上均衡實現。

(二)積極運用非對稱加(減)息與差別存款準備金等政策工具,提高其靈活性、針對性

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相比,社會經濟基礎差別很大,欠發達地區需要更加優越的政策支持,因此,首先應依據各地經濟金融地區差別及發展不平衡的現實,按照區域經濟的特點實行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政策;其次在區域內根據不同的金融機構及信貸主體,實行差異化的貨幣政策和信貸政策,使其能向重點行業、重點地區略有傾斜。

(三)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的把握,提高其預見性

國家實施宏觀調控政策之前,要認真考慮到政策傳導的特殊情況,準確判斷宏觀經濟發展方向,正確把握政策的實施時機和取向,才能充分發揮宏觀調控政策績效。

(四)加強宏觀調控政策與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政策的配合力度

以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為例,兩者在作用機制、政策時效、政策功能方面存在明顯的差異。

(五)培育和發展金融主體,構筑比較順暢的宏觀調控政策傳導渠道

一是繼續深化商業銀行改革,真正建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金融主體;二是不斷完善商業銀行內部管理規章制度;三是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和保護中小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農村金融;四是深化產權改革,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使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真正成為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市場經濟主體。

(六)密切銀行、企業與當地政府之間的協調配合,建立適應宏觀調控政策的良好外部環境

一是逐步強化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社會信用意識,廣泛宣傳和普及社會信用知識,使其深刻理解、切實領會金融運行的基本規律,充分認識到大量貸款損失對經濟發展所產生的危害程度;二是充分認識地方政府在貨幣政策傳導中的重要性,發揮地方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設和維護金融債權中的能動作用;三是建立政府、企業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平臺,做到反應靈敏、有效溝通、協調一致,使貨幣政策傳導更加及時到位、權威有效;四是盡快成立由政府出資、多方入股的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機構,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五是健全完善個人信用制度,充實企業征信系統,登記范圍要能涵蓋企業與銀行以外單位的信用狀況。

參考文獻

宏觀調控的主體范文第4篇

長久以來,關于經濟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一直在人們的討論之中,直到2001年其獨立的地位才最終確定。但是經濟法的理論體系還沒有成熟,一直處于發展之中。為了鞏固社會主義經濟改革的成果,規范市場行為,保障經濟運行,建立一套完備科學的經濟法體系是研究經濟法的當務之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內容。在此,筆者針對我國當下的經濟法體系研究作出如下分析:

一、我國現有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一)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1.北京大學楊紫烜教授所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運行需要國家協調;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應該由經濟法調整;經濟本文由收集整理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①楊紫烜教授提出來的國家協調論主要是立足于“管理”這個角度來構建經濟法體系。按照他的觀點,經濟法體系主要由經濟法總論、經濟法主體、市場管理法、宏觀調控法以及社會保障法構成。在這里,除本身就帶有公法“管理性”色彩的宏觀調控法、社會保障法之外,我們還可以看到在市場管理法這一部分它涵蓋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和特別交易監管法律制度,由此可見,楊教授在關注“市場規制”這一部分時也有“宏觀調控”的傾向,這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將他的觀點總結為“國家協調論”了。

2.西南政法大學李昌麟教授提出的需要國家干預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客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②李昌麟教授的經濟法體系主要有五個組成部分。首先是經濟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在這里市場主體規制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市場主體的準入機制還包括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其次是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以及宏觀調控和可持續發展保障法律制度。最后一部分是社會分配調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各種勞動法律制度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除此之外還將財政法、預算法、稅法囊括其中。

3.人民大學史際春教授提出來的管理協調論或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關系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部門法。③史際春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主要由四部分構成。首先同樣是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主體。其次就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他的觀點是典型的二分法,即嚴格區分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以此為基石構建經濟法體系。

4.中南大學漆多俊教授提出的國家調節論

這種理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④漆多俊教授所提出來的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主要分為四個部分,除總論部分外,將經濟法規則分為:市場規制法、國家投資經營法、國家宏觀調控法。其中國家投資經營法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法、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國有企業改革法。按照所有制的不同,將具有國有屬性的企業規制法從市場規制和國家宏觀調控中單列出來,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經濟法體系。

(二)全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

相對于上述經濟法體系,湖北大學鄒愛華教授拋棄了傳統的將經濟法體系一分為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的觀點,以“國家調控市場的具體規則”為分析框架提出了如下全新的經濟法體系:

第一編:總論,包括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經濟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經濟法的本質、價值和地位;第二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法,包括市場主體設立法;市場主體消滅法;第三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準入法,包括金融市場準入法;專賣專營市場準入法;外貿準入法。第四編:國家調控市場行為法,包括市場主體的積極義務和市場主體的消極義務,簡單地說就是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五編,國家調控市場結構法,包括國家調整市場主體結構、地區結構、產業結構的規則。第六編:國家調控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法包括國家形成收入的規則國家收入支出的規則、國家收入儲備的規則。

二、傳統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評析

從整體上來看,上述四種傳統理論都把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看成是構建經濟法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但是,當把他們的觀點擺在一起時就很容易發現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各個學者根據不同的認識不同的角度,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領域劃分全然不一樣。比如,價格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國家調節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對外貿易法在國家協調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需要國家干預論中屬于市場規制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在國家協調論、需要國家干預論和管理協調論中屬于宏觀調控法,而在國家調節論中不屬于宏觀調控法。這樣一來,就會導致整個經濟法體系邏輯存在很強的可變動性和主觀性。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會需要越來越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不斷增加的新的類型的市場主體、市場行為。這個時候難免就會產生很多關于這些新出現的法律規范是歸屬宏觀調控還是市場規制的爭論,當這些爭論最終無法得出統一的結論時,就會影響法律到體系的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另外,從社會實際層面來看,我們不可否認的是宏觀調控法可以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市場規制法可以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比如我們熟知的稅法,按傳統經濟法體系的觀點,它屬于宏觀調控法。但是它可以通過改變市場主體的自主決策和行為方式起到市場規制的作用。而產品質量法本屬于市場規制法,但它里面存在的國家標準又很明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的范圍。再比如市場規制中的反壟斷法,它就可以利用其中的合并審查標準起到宏觀調控的作用。

由以上分析,上述四種理論雖然從外部結構上看是邏輯清晰合理全面的,但是從內部結構上看則是體系龐雜.其內容雖包羅萬象但是卻缺乏有機聯系甚至于彼此矛盾,無法自圓其說令人難以信服。

三、全新的研究成果評析

相對于傳統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筆者更加傾向于新的經濟法體系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必要性

1.它可以有效克服以上四種傳統理論的不妥之處

從外部結構上看,鄒愛華教授的上述理論涵蓋市場主體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開始和結束全過程,使得經濟法所調整的國民經濟管理關系和與此有聯系的各類經濟關系形成全方位多環節多層次的有機整體。從內部結構上看,整個總論分論部分協調一致、前后呼應,且各個部分之間不存在相互疊加重復的矛盾構,成了完整嚴密的學科分析框架。從穩定性和變通性來看,由于鄒教授建立經濟法體系的理論是貫穿整個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因而,無論是將來的經濟社會發生什么樣的變革,這套理論也足以開放發展,吐故納新。從現行性和超前性來看,這套經濟法體系由現行的經濟法律法規構成,并且結合了國內國外諸多經濟因素,既銜接了當今中國經濟發展的國情又借鑒了國際先進經濟法法治經驗制度,兼具先行性和超前性。

2.它可以更好地區分經濟法與民商法

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構建經濟法體系使得國家作為經濟法永恒的一個主體處于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超然地位。它發揮著指導、監督、調控的作用。這樣,無論是賦予或收回市場主體資格,使其取得或喪失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還是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國家都充當著裁判者的角色,顯然這就使經濟法和民商法的區分更加容易。

(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可行性

1.從現有基礎理論來看

1992年以來,中國的經濟法理論上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主要提出了以下五種經濟法理論:(1)國家協調論;(2)國家干預論;(3)國家調節論;(4)經濟管理經濟法論;(5)經濟管理和市場運行經濟法論。分析以上五個論點,我們可以看出其實無論哪種經濟法基礎理論,其核心都離不開國家干預或者說是國家宏觀調控。因而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來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廣泛穩定的理論基礎。

2.從經濟法調整對象來看

就目前而言,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學界眾說紛紜,楊紫烜等學者認為主要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社會保障關系”幾種。而劉大洪、呂忠梅等學者則將其概括為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宏觀調控關系。但是,無論它們怎么劃分,都無可避免地陷入界限混亂的狀態。可是,我們注意到,在討論經濟法調整的特定經濟關系之前,學者們卻有這樣一個共同的認識:這個特定經濟關系發生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因而,從經濟法調整對象或者說調整的經濟關系來看,以國家調控市場的規則理論建立經濟法體系有其可行性。

3.從經濟法的基本屬性來看

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核心問題就是國家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對國民經濟活動的宏觀調控、組織和管理來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繁榮經濟,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那么,從這個角度上講,國家在經濟法主體結構中的地位,就像是行政法中行政主體一樣,是個核心常量。所以,我們將國家這一主體從經濟法中獨立出來,依照它對市場主體的存在、進入、退出、行為、成果分配等過程的規制為線索建立經濟法體系具有極強的可行性。

宏觀調控的主體范文第5篇

關鍵詞宏觀調控政府安排制度基礎政策效應政策邊界

與20年來的市場化改革進程相伴隨,中國的宏觀調控也先后經歷了總需求大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抑制需求型和總需求小于總供給背景下的擴大需求型兩個階段。如果說1997年以前,面對總需求大于總供給的情形還能通過強制的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壓制總需求來實現宏觀經濟總量均衡的話,那么,1997年以后,面對在市場機制作用不斷擴大基礎上形成的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宏觀總量非均衡情形,盡管政府實施了更為市場經濟意義上的一系列積極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但三年來的宏觀調控政策效應與預期結果仍相距甚遠。對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實證分析和政策的規范研究業已引發出大量的研究成果。然而,目前學術界大多數關于宏觀調控的研究往往因暗含宏觀調控政策能完全解決經濟衰退的假定前提以及由此演繹的邏輯推論而陷入了宏觀調控認識的誤區。本文基于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制度安排的觀點,依據現代宏觀經濟學理論,在對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政策有效性的制度基礎與邊界問題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試圖構建一個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的理論框架。

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宏觀調控政策:內生與外生的績效

當新制度經濟學家們摒棄制度是外生或中性的新古典假設從而將經濟運行分析由“無摩擦”的新古典框架轉向“新制度”的框架下進行時,市場被描繪成一種為降低交易成本而選擇的制度安排(Coase,1937,1960;North,1981,1990)。在將制度分析引入新古典的生產和交換理論并更深入地分析現實世界的制度問題中,新制度經濟學家同樣給出了各種非市場形式的制度安排理由,這就是,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客觀存在使對市場的使用存在成本,因而,為把有限理性的約束作用降到最小,同時保護交易免于機會主義風險的影響,經濟主體必然會尋求諸如政府安排的制度(Williamson,1975)。任何特定制度的安排與創新無非是特定條件下人們選擇的結果,而有效的制度安排無疑是經濟增長(績效)的必要條件。正是通過對產權、交易成本、路徑依賴等問題的強調,使新制度經濟學得以將經濟增長問題納入制度變遷的框架中作出深刻的解釋。由于制度安排的范圍相當寬泛,這里,筆者并不打算涉及所有正規和非正規的制度問題,而只是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方法和某些術語(這些術語可能并不一定具有相同的內涵),在闡述宏觀調控政策也是一種典型的政府制度安排的基礎上,就它相對市場基礎而言是內生還是外生的角度來解釋中國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問題。

市場經濟中,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是市場機制,市場經濟運行的基本理論已由標準的一般均衡分析框架給定。盡管市場實現帕累托效率的前提條件過于苛刻而被認為在現實市場中不可能具備,但市場經濟的發展史表明,對市場制度作用的認識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出于完善市場配置功能的需要,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在市場基礎上日益衍生出了其他一些非市場形式的政府制度安排。其中最主要的有:(1)針對市場失靈而由政府進行的微觀規制(管制);(2)針對市場經濟總量非均衡而由政府運用一定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的宏觀調控。作為典型的政府安排,宏觀調控是政府在宏觀經濟領域的經濟職能,是現代市場經濟中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定方式,它的內在必然性實際上可由市場經濟運行的本質是均衡約束下的非均衡過程推論出來(吳超林,2001);而它的作用機理已在標準的凱恩斯主義模型中得到了經典的揭示,并被戰后西方國家長期的實踐所驗證。

眾所周知,宏觀總量是由微觀個量組成,宏觀經濟不可能離開微觀基礎而存在,宏觀調控也必然要依賴于現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我們可以簡單地從宏觀調控是否具有堅實的微觀基礎和制度條件出發,將宏觀調控區分為內生的制度安排和外生的制度安排兩類。市場經濟內生安排的宏觀調控意指宏觀經濟政策具有與市場制度邏輯一致的傳導條件和能對政策信號作出理性反應的市場化主體。相對而言,如果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在沒有或不完善的市場基礎和傳導條件下進行的,那么宏觀調控顯然就是一種外生于市場制度的安排。一般地,在有效的邊界范圍內生安排的效應顯著,而外生安排的效應則會受到極大的限制。有基于此,我們可以給出一個分析中國宏觀調控政策效應為何不理想的理論框架。

中國1993—1996年的主導政策被普遍認為是經濟轉型時期的一次比較接近市場經濟意義上的宏觀調控,并成功地使1992年以來總需求嚴重大于總供給的宏觀非均衡經濟實現了“軟著陸”。但宏觀經濟只經歷了短暫的均衡之后,旋又在外部沖擊和內部制約的條件下,陷入了持續至今且嚴峻的另一種類型的宏觀總量非均衡即總需求小于總供給的狀態。面對嚴峻的宏觀經濟形勢,出于“速度經濟”的要求及基于宏觀經濟學的基本常識,中國首先選擇的是以貨幣政策為主的宏觀調控政策安排,目的在于阻止經濟增長率持續下降的勢頭。然而,到1998年7月為止,盡管包括下調利率、取消貸款限額、調整法定準備金率、恢復中央銀行債券回購業務等市場經濟通用的主要貨幣政策工具幾乎悉數釋出,經濟減速和物價下跌的勢頭卻并未得到有效的遏制。鑒于直觀的宏觀經濟現實,當時人們普遍的共識是貨幣政策失效。關于失效的原因,大多數的分析是借助IS-LM模型進行的,其中主要的觀點是“投資陷阱”論、“流動性陷阱”論、“消費陷阱”論等。應該說,這些觀點基本上是在給定貨幣政策的制度基礎和傳導條件的前提下,主要從貨幣政策本身的作用機理方面實證分析了制約貨幣政策效應發揮的各種因素,這些政策層面的分析無疑是必要而且也是有針對性的。可是,如果給定的前提在現實中并不存在或不完全具備,那么,這種僅在政策層面的分析就不可能從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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