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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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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權的特征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第1篇

摘要:近年來,為了解決房地產投資規模過大、住房供應結構不合理、住房價格上漲過快、房地產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等問題,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這些調控政策從立法性質來說,均是法律層次較低的規范性文件,但對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文從經濟法宏觀調控的基本概念出發,分析了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基本原則與措施。

關鍵詞:宏觀調控;整體性;間接性

一、經濟法視角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一)宏觀調控的概念與特征

宏觀調控的實質,實際上是政府針對市場情況,以特定的經濟、法律或者行政手段,以協助市場客服缺陷和市場調整的失靈為目的,以調整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之間的平衡為手段,對經濟社會進行調節和控制的行為,行為的結果必然是為了追求整體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社會穩定、持續增長的最終目標。

從經濟法的角度看,宏觀調控具有整體性(即宏觀性)、間接性的特點。其中,宏觀調控的對象具有整體性的特征,它關注國民經濟總體活動、經濟的宏觀結構,注重對社會經濟總量進行調節。具體來說,政府宏觀調控的目標包括經濟增長、發展穩定、促進就業和經濟結構協調,作用范圍涉及社會經濟全局。

間接性是指宏觀調控不是通過直接手段而是間接手段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政府等監管部門不會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個別經濟活動。間接手段主要是指能夠影響社會經濟總量的杠桿工具,包括財政手段、稅收手段、金融手段等財政經濟政策。國家直接作用于杠桿的此端,力量傳遞到杠桿的彼端,影響和帶動社會眾多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動。

(二)政府在房地產市場調控中的職能定位

依據市場經濟的理念,市場實際是范對國家的管制的,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拋開結果,其實質是加強了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干涉,最終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和管制。經濟社會發展到現在,國家已經作為重大影響的經濟實體存在在市場經濟中,已經不可能有任何國家獨立與市場之外。這就決定了國家權力的運用必然會對經濟行為產生影響,因為國家掌握了大量的資源和權力,而如何有效的規范國家行為,讓國家和市場在法制規范中有效運行,有利于整個社會的發展,這是當前迫切需要關注的問題。

在房地產宏觀調控上,國家應當恪守經濟法基本精神,更多地對市場進行引導和促進,而不是限制和剝奪。在對房地產市場調整中,政府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為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創造有序的的環境。

二、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原則與措施

(一)整體性原則

做為社會整體利益來看,以下特征是必須具備的:首先,社會整體利益的收益對象必須具備非特定性,不能是某個指定的個體。其次,在利益設定上,不會排斥涵蓋整個社會的商業目的,更不會排斥促進公共利益的各種群體利益,但是設定上不能是基于個別主體的商業目的而設定。第三,公共利益不以個體為意志為轉移實現,而必須通過特定的法定程序來實現。經濟法基本原則要求宏觀調控要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宏觀結構和總體運行,影響對象的范圍是社會經濟全局,其作用方式比一般的法律更抽象。政府在調控目標的制定和調控對象的選擇上,必須將穩定房價,規范房地產市場運行,維護公眾利益作為調控目的,以整個房地產行業作為調控對象。

(二)間接性原則

宏觀調控法的調整方法是一種間接調整的方法,這是由宏觀調控的性質決定的。政府對房地產宏觀調控是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進行的,政府通過計劃、財政、金融、稅收、物價等方面的法律化的政策作用于市場,而后者通過市場引導經濟主體的交易活動符合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

我國對房地產行業和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向來具有較強的政策性,這些政策對宏觀調控法的制定有很大的指導作用,而經濟法恰好是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的法律化,在法律框架下的宏觀調控有利于依法貫徹落實。反過來,宏觀調控政策又為制定經濟法的具體條款進行了有效嘗試。

(三)經濟法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措施

在房地產領域,經濟法是最為重要的法律部門,原因在于,宏觀調控對經濟運行的調整,主要是通過行政、經濟、法律三種,這三種均為間接手段,行政和經濟的性質決定了這類手段不能在法律框架之外運行,那就決定了所有的宏觀調整的認可和保護必須通過相應的法制。關于房地產調控的國家宏觀經濟決策、法律及各類施行措施組成統一整體,借助行政手段、法律手段、決策手段對市場進行規范與調整,實現國家房地產調控目標。

比較以上三種手段,決策手段主要包括貨幣、財政、土地、投資等方面的決策,反映了房地產市場的短期調控要求;房地產經濟手段以房地產決策為導向,包括經濟法律、行政法律等;行政手段主要包括許可、審批、監察行政行為。這三種調控手段相互配合、相互影響。其中,法律手段是調整房地產宏觀調控關系過程中最規范、最主要的手段。

三、結語

嚴格來說,房地產調控政策是國家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而出臺的引導意見,區別于權力機構依據《憲法》和《立法法》而為的立法行為。無論是作為行政管理立法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實體立法《物權法》,均沒有關于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內容。雖然這些這些措施對房地產的調控產生了一定的積極效果,但是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我國房地產價格持續上漲的態勢。

政府在房地產調控過程中,必須防止調控行為與措施過度政策化,回歸經濟法宏觀調控的本位,堅持宏觀調控法的基本原則,明確政府在房地產調控中的職責,完善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立法。(作者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教育學院)

參考文獻:

[1]參見徐孟洲:《耦合經濟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年版,第208 頁—209 頁。

[2]參見聶飛舟:《我國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反思》,載于《中國房地產》,2009年10月,總第346期。

[3]參見黃珊珊:《經濟法視野下的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問題》,載于《法制與社會》,2012年3月(上)。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第2篇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第3篇

一、宏觀調控的經驗總結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曾經是我國宏觀經濟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觀調控在活力與秩序面前常常面臨的兩難選擇。但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我國宏觀調控突出了調控和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大大提高,調控能力明顯增強,微觀主體放活了,宏觀經濟有序了,有效地解決了調控中的兩難選擇,這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13年宏觀調控實踐基礎上取得的成功經驗。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我國的宏觀調控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一是治理整頓時期的反通貨膨脹。執行宏觀調控緊縮政策后,物價上漲得到遏制,通貨膨脹得以緩解,社會總需求膨脹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時期的“軟著陸”。啟動間接宏觀調控,在“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保持穩定”的基本方針指導下,經濟實現了“軟著陸”,既降低了通貨膨脹率,又保持了經濟持續、快速、穩定增長。三是“九五”時期及“十五”初期的擴大內需。這一時期,國家采取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和自然災害的不利沖擊,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經濟衰退帶來的困難,國民經濟保持了持續穩定快速增長。13年來的實踐使我國積累了豐富的宏觀調控經驗。

1、綜合運用各種政策工具,提高宏觀調控的綜合性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后的宏觀調控,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等各種政策工具的綜合運用,實現了“四個堅持”。一是堅持“擴大內需”與發展對外經濟緊密結合;二是堅持擴大需求與調整結構、改善供給并舉;三是堅持投資和消費的雙向啟動;四是堅持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協調運用。通過壓縮基建規模、控制支出的財政政策,通過控制信貸規模、減少貨幣供應量的貨幣政策,順利完成了治理整頓的各項任務,實現了反通貨膨脹的預定目標。通過在調控總量的同時,加大對經濟結構的調整力度,在堅持擴大內需為主的同時,積極促進出口的增長,有效地抵御了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防止了通貨緊縮趨的加劇,通過發行長期建設國債,降低銀行貸款利率,擴大融資渠道,放寬投資領域,促進了國有和民間投資的較快增長。通過實施出口市場多元化戰略,提高出口退稅率,擴大出口退稅范圍,擴大企業出口經營權,改善通關環境,促進了出口的較快增長。通過推進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通過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鎮中低收入階層收入,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努力擴大消費信貸,確保了消費的穩定增長。

2、減少直接宏觀調控的同時,重點加強運用財政貨幣政策調控為主的間接調控,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財政資金逐步減少直接投入競爭性領域,金融調控手段也從貸款規模限額管理轉變為利用其他貨幣政策工具控制貨幣供應量,中央銀行取消對國有商業銀行貸款限額的控制,在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的新型管理體制,主要運用存款準備金率、中央銀行再貸款、利率、公開市場操作、外匯操作、再貼現等金融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

3、宏觀調控政策適時適勢靈活調整

“九五”前期,我國針對當時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情況,采取了“適度從緊”的宏觀調控政策;隨著通貨膨脹水平不斷下降,1997年在繼續實行“適度從緊”政策的同時,實施了“穩中求進”的政策,兩次下調利率,使經濟實現了“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據亞洲金融危機影響逐步擴大,商品供給短缺狀況基本結束和需求不足問題成為主要矛盾的形勢變化,又由“適度從緊”、“穩中求進”轉向了積極的財政政策和穩健的貨幣政策,消費政策從限制消費轉變為鼓勵消費,政策目標從控制通貨膨脹轉變為抑制通貨緊縮,并運用靈活的經濟杠桿努力“擴大內需”,這一系列調控政策措施的實施收到了預期效果。

4、宏觀調控政策的適應性明顯提高

改革開放以來,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外需是我國宏觀調控的戰略重點,但為了抵御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為了適應經濟發展環境的變化,1998年及時靈活地提出宏觀經濟政策要立足于國內市場,宏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從注重追求增長速度轉變為既注重增長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長質量和結構優化升級,調控的戰略重點從出口導向、發展外向型經濟,轉變為立足國內市場,積極“擴大內需”。立足于國內需求不僅作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觀調控取向,而且確立為以后的中長期戰略方針,從而使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標志著我國宏觀調控水平上升到了一個更高層次。

5、牢牢抓住經濟發展這個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不放松

十三屆四中全會以來,宏觀調控緊緊圍繞經濟發展這一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來進行,把促進發展作為調控的作用點。無論是遇到亞洲金融危機,還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澇災害,都牢牢抓住經濟發展不放松,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實施有力的宏觀調控政策。同時,根據國內外經濟形勢的變化,及時變革和調整宏觀調控的內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發展中提高宏觀調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過實施宏觀調控來促進經濟改革與發展。經過改革開放以來宏觀調控的實踐,我國的宏觀調控逐漸走向成熟,實施有效的宏觀調控政策取得了明顯成效。到2000年,城鄉居民生活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國的宏觀調控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也將會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和新挑戰。如,經濟增長問題、提高消費率問題、增加農民收入問題、加快戰略性產業發展問題等,宏觀調控本身也存在一個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過自身的法治建設和制度創新,促使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決各種問題的政策體系、運行機制和咨詢服務機構,使國民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二、宏觀調控的新階段特征

1、宏觀調控的目標發生了變化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也必須具有市場經濟發展的特征,適應新世紀新階段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要求。十六大報告進一步確定宏觀調的主要目標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把這四大目標作為我國宏觀調控的目標選擇,符合市場經濟規律,也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目標的調整意味著我國的宏觀調控更具戰略性、宏觀性,調控行為更為市場化、法治化,適應和滿足了與時俱進的發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紀新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觀調控環境發生了變化

從外部環境來看,整個世界經濟將進入重大調整階段,動蕩不安將構成其基本特點,國際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更強,國際金融市場隨時存在著金融危機復發的危險,但我國目前抵御金融風暴沖擊的實力明顯不足。從內部環境來看,經濟運行機制將發生一系列重大變化。我國將進入全面建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軌后期”,市場化改革將深入到資本、勞動力、技術等要素市場,經濟也將在確保增長速度和追求增長質量的博弈中謀求發展。在市場化程度逐步提高,對外開放度日益增大,各種風險不斷加大且相互轉化的情形下,宏觀調控的任務更加艱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進行調控的做法將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開的政策法規,更多地依靠財稅政策等手段,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調控的難度越來越大。

3、宏觀調控特征發生了變化

一是結構性調控。從發展的角度看,我們的主要矛盾正由總量轉向結構,要想在增長速度和提高質量上獲得雙贏,就必須著眼于經濟的長遠發展,將主要精力放在推進結構調整上,實施有效的結構性調控政策,在調控的手段運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決好對結構的調整問題。因為結構本身是一個動態性問題,始終會隨著需求和技術條件的變化而不斷地發生變化。因此,我們追求的不是一勞永逸式的調控,更不能著眼于一次性調控,否則調控出來的結構總會落后于客觀發展的變化,而應必須實施一種動態的連續性結構調控。二是開放性調控。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國參與世界競爭和國內市場開放的步伐在加快、領域在擴大,外需和內需一起共同構成了經濟增長的重要驅動力,經濟發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經濟走向的限制,受到諸多不確定因素的負面影響。我國要在走向全面開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國際經貿規則進行調控,必須既保持宏觀經濟的內部平衡,也重視對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調控。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宏觀與微觀的融合,二是國內市場與國外市場的融合。調控是有層次性的,它既是一個宏觀上的調控問題,也是一個微觀調整問題。宏觀調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實到微觀層次上,才能收到應有的效果,也就是說只有建立在微觀層次自主調整基礎上的宏觀層次的調控才有可能實現預期效果。同時如何在融人國際市場中做好國內資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圍來考慮國家資源優化配置,這也是宏觀調控面對的新問題。四是動態性調控。商品從生產到價值最終實現,是商品價值由潛在的價值到實現價值的動態轉化過程。同樣,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分析,整個社會經濟也是一個動態的開放性系統,是由若干動態環節組合而成的鏈條。同時,現代經濟又是一個有秩序的動態體系,一旦這個體系中的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整個體系都要受影響,因此,現代市場經濟需要的是動態監控。五是宏觀性調控。在社會產品能夠滿足市場需求并出現過剩的時候,生產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將更加注重資源的配置效率,產品結構調整、資本結構調整、投資成本和風險控制作為供給形成的硬性約束條件已經形成,市場供給主體的微觀行為更加自主化、市場化,也更具有效率性,無需直接的宏觀調控就可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在這樣的情形下,需要實施的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基礎作用的宏觀性調控,宏觀調控的直接對象已不再是微觀主體,而是促進有效率的競爭環境的完善和市場機制的形成,實現市場機制的統一性、穩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觀調控理論有發展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最重要的特點,就是實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與政府的宏觀調控有機結合,是有宏觀調控的市場經濟。從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宏觀調控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這是多年來經濟建設總結的經驗。十六大報告在總結以往經驗的基礎上,對宏觀經濟調控理論作了新的闡述。一是對政府職能作了進一步準確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這一論述為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對宏觀調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對宏觀調控

目標作了明確調整,把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三是對宏觀調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國家計劃放在宏觀調控政策中較為重要的位置,同時注重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間的相互配合,重點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從而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宏觀調控理論體系。

三、宏觀調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觀調控要有利于體制轉型

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過程中,我國體制轉軌和經濟轉型的大趨勢不會改變,實施宏觀調控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一是要處理好政策效應與體制效應的關系。在拉動經濟增長,實施反周期對策中,政策作用和體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視的。二者比較,政策的效應來得快,但它是外生變量,不能持久;體制的效應來得慢,但它是內生變量,作用持久。在轉型時期,拉動經濟增長的體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備,體制作用還會受到很大限制,但我們也不能因此把經濟增長的希望全寄托在財政貨幣政策上而忽視從體制改革和創新中尋找出路。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必須有利于體制轉型,把體制效應擺在首位,不能給體制轉型設置障礙。二是要處理好拉動經濟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關系,積極培育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的制度基礎和機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潛伏的財政金融危機為代價來保持暫時的經濟增長速度。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是一把雙刃劍,實行時必須把握好“度”,在不犧牲財政金融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謀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長。

2、宏觀調控應在法治原則下運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觀調控而實施的政策措施卻背離了宏觀調控的初衷,變成了地方保護主義與部門保護主義。之所以發生這種偏差,關鍵問題就在于忽視了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則和法律規范要求,調控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從經濟意義上看,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退出市場競爭,成為真正的市場規則制定者與管理者;從政治學意義上講,宏觀調控意味著政府職能從管理性為主轉換為服務性為主;從法律意義上講,宏觀調控則意味著政府在管理經濟時,不再依賴領導者的臆斷,而是遵循體現公民意愿的法律規則來進行。因此,無論從何種意義上去認識和實行宏觀調控,都脫離不了法治原則和法制建設的要求。我們認為,宏觀調控立法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內容:一是立法應對宏觀調控的權限范圍作出明確規范;二是宏觀調控主體應當對宏觀調控行為的后果承擔責任;三是宏觀調控的實施應當遵循規范程序和公正原則。 3、宏觀調控要把握好目標平衡

成功的宏觀調控既是各種調控手段和方法單獨發揮作用的結果,更是各種手段和方法綜合實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觀調控的科學性和藝術性,調控的綜合性、間接性、靈活性和適應性運用得當,才能在經濟增長率、通貨膨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四者之間尋求到宏觀調控的最佳平衡點。經濟增長率、通脹率、就業率和國際收支是宏觀經濟最重要的四個變量,彼此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而且往往難以同時達到人們期望的理想狀態,因而被西方經濟學稱之為“神秘的四角”。但這四大目標是在開放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宏觀經濟總量平衡的內在要求,也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和新階段的發展需要,必須通過實施宏觀調控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在四者之間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尋求四大變量的最佳平衡點時,要根據國內外形勢的發展,按照既定的戰略部署,適時靈活地調整調控方式。

4、宏觀調控要加快制度創新

要確保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頃利實現,宏觀調控的實施也要與時俱進,進行制度創新,盡快突破行政性資源配置體系。目前,盡管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觀資源配置體系中,傳統的行政性配置資源方式尚未發生根本變革。主要表現在,發展中的最稀缺的資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競爭性行業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礎設施、金融保險等壟斷行業以及土地、資本、人力資源等的市場化明顯偏低,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觀調控的制度創新,不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必須要打破傳統的行政性資源配置方式,按市場經濟規律,借鑒國際經驗,實行間接的、價值化的和引導性的調控,突出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調控作用,取消財政資金直接介入競爭性領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監管、自律、規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監管和運行體系,提高金融防范風險的能力。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第4篇

關鍵詞: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微觀規制;結構調整;政府

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建立規劃、金融、財政之間相互配合和制約的經濟機制,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基本平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實現對國民經濟運行的綜合協調與控制,是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主要內容和基本目標。除此之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落實國家規劃提出的各項具體任務,調整經濟結構和調節社會分配,還需要與產業政策相配合,保持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項微觀規制的基礎工作。

一、總量調控與結構調整

實施宏觀經濟管理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其中,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和結構調整是政府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實施的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對國民經濟運行總量調控,政府對國民經濟結構進行的調整則屬于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保持國民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即保持社會總需求與總供給基本平衡,需要政府進行宏觀總量調控。宏觀總量調控又稱價值調控或信貸調控,是對社會總供給價值層面的調控,是通過控制貨幣總量而實現的對國民經濟運行的調控,其對宏觀總量的調節是要達到對宏觀供給總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間接約束社會總需求。宏觀總量調控的具體控制力表現在對貨幣發行總量、信貸供給總量、證券市場規模等方面價值總量的控制上及對銀行儲蓄和貸款的利率、銀行法定準備金率的直接變動。宏觀總量調控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是發揮政府宏觀調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擁有宏觀總量調控的職責,卻并不需要天天運作這種對宏觀經濟干預的職能。只有在國民經濟運行態勢偏離正常狀態和秩序時,即社會總供求出現明顯失衡時,才需政府發揮宏觀調控作用,對國民經濟總量進行必要的價值調控。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證實的。根據新古典理論,包括理性預期學派的觀點,政府的宏觀經濟職責只在于維持市場秩序,讓市場的價格機制充分發揮作用,由市場利率和價格的升跌來調節投資、消費、信貸等等,政府不應為減少周期波動、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等目的而對市場的價格信號和資源配置進行直接干預。盡管至今在宏觀經濟理論的研究中,還有不少人傳承新古典理論,主張自由市場經濟,反對宏觀調控,但在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踐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對政府宏觀調控的聲音早已銷聲匿跡。

需要明確的是,宏觀總量調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認的,而宏觀總量調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這就是說,在政府發揮宏觀經濟管理作用中,總量調控的作用是顯著的、必要的,但卻不能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所有問題,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兩大基本面來說,總量調控只能解決總量問題,即解決經濟的過熱或過冷問題,解決投資總規模的過大或過小問題,解決國民經濟發展已經或可能偏離基本運行軌道的問題,等等,不能用于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問題。因此,不能將經濟結構調整混同于宏觀總量調控,不能期望通過總量調控改變國民經濟結構,總量調控肯定影響經濟結構調整,但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性區別于宏觀總量調控,經濟結構的調整不可用總量調控替代且不同于總量調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內容。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社會生產的兩大部類包括物質生產,也包括勞務生產。兩大部類的平衡包括國民經濟運行中所有產業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平衡。這種結構平衡不僅是在價值層面上探討總量平衡關系,而是對實際生產能力的結構的適當要求,并在整個國民經濟運行范圍內要實現結構平衡。這其中,所有的供求結構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要求。正是從滿足生活消費的需求出發,才產生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結構平衡要求。這就是說,為實現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產品供求結構都只是一種邏輯對應關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費品生產適當的基礎上一層接一層展開的生產消費品的生產供給與市場需求間的結構對稱要求。由于生產生活消費品是生產的最終目的,生活消費品的供求結構平衡是社會最基礎的供求結構平衡,所以,在調整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方面,對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結構平衡的影響最為基礎和最有連鎖反應效力。

因此,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政府的宏觀經濟管理應從滿足社會生活消費品需求出發,不斷地對國民經濟的結構進行調整。這種結構調整與總量調控有別,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觀規制的基本特征

對國民經濟進行結構調整屬于微觀規制。微觀規制包含調整結構,卻不只是表現在結構調整方面,還有更多內容。但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多層面上發揮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作用,微觀規制不同于宏觀總量調控的特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長期性

宏觀總量調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進行結構調整的微觀規制具有長期性特征。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政府的微觀規制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的哪個層面,都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必須長抓不懈的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劉樹成指出:“節能減排,以及把住土地閘門等,本屬于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我們常說把住兩個閘門:一個是信貸閘門,一個是土地閘門。信貸閘門屬政府的宏觀調控問題,而土地閘門屬政府的微觀規制問題。但由于政府的微觀規制是‘政府’的職能,很多人就將其視為‘宏觀’問題而歸入宏觀調控職能中。這樣一來,不利于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的貫徹執行。因為宏觀調控是針對經濟運行的短期波動和變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據經濟形勢的‘冷熱’變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時松時緊。但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屬于微觀規制方面的長期任務,卻不能時松時緊,而必須‘長’抓不懈。現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緊了節能減排和土地利用等審批工作,因此經常有人問,什么時候宏觀調控可以轉松。其意思是,什么時候節能減排的審批門檻和土地閘門可以放松。所以,要把節能減排和把住土地閘門等這些政府的微觀規制從宏觀調控中剝離出來,以利于‘長’抓不懈,下大力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二)針對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影響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針對性;而微觀規制在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的作用都具有約束被規制者的針對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鋪天蓋地,而是針對具體的局部解決具體的規制問題。如,結構調整要解決鋼鐵產能過剩的問題,就要有針對性地對鋼鐵產業進行有效規制,做出具體的減少產能的安排并落到實處,直至達到調整目的。

(三)績效性

宏觀總量調控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影響具有時效性,一旦情況發生變化,宏觀總量調控必須極為迅速地隨之變化,而在此之前的調控即失去時效,不再有延續存在的價值和意義。而微觀規制是長期性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具體內容,因此,微觀規制具有政府實際工作成果的績效性,是長期的工作積累,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時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對土地資源的微觀規制,是長年不斷的工作內容,而控制好土地資源,就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績效。

(四)法制性

宏觀總量調控是對國民經濟運行做出的價值調控,雖然是依法實施的經濟調控,但這種調控并不體現具體的法律規制,而更多的是經濟政策層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準確地講,宏觀總量調控表現出很強的政策性,是國家主要宏觀經濟政策走勢的集中體現。但對微觀規制來說,不論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據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辦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微觀經濟實體進行規制,因此,就這一點而言,與宏觀總量調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現不同,微觀規制具有鮮明的法制性,表現為任何規制都要嚴格地按相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如,反壟斷法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于是,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為具體承辦的政府部門就要依法接受有關經營者集中的申報,嚴格制止未經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五)基礎性

宏觀總量調控治標不治本,因此,具有時效性和熱點性,而不能在對國民經濟的調控中直接觸及和解決運行基礎的建設問題。凡進行宏觀總量調控,都必定要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成為一段時間內的經濟熱點問題。但與宏觀總量調控的治標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擔的各方面的微觀規制任務,都是既治標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嚴格的說,政府在宏觀經濟管理中實施微觀規制是為解決國民經濟運行中各方面的基礎問題,具有基礎性特征。如,政府對電力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就是一種基礎性的規制電力行業經營與發展的宏觀管理手段,可以通過這一手段的運用達到有效約束電力行業的發電企業、輸電企業和供電企業的生產規模、技術進步、網點分布等直接的規制目的。

三、微觀規制的多層面表現

政府微觀規制負責對國民經濟運行的多層面進行調整。其職責是市場經濟體制的賦予,是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政府經濟管理職能的落實。

(一)調整經濟結構

保持經濟結構平衡是保持國民經濟運行良好態勢的基本面。微觀規制的長期任務之一就是保持經濟結構平衡,因此,政府微觀規制的工作重點就是要不斷地根據經濟運行的情況變化調整經濟結構,基本實現國民經濟運行中經濟結構的動態平衡。通過具體的協調工作,運用適當的產業政策,政府調整經濟結構微觀規制的成效表現為:一方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另一方面保持市場供求結構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資源

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資源。除土地資源外,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還有:石油、煤炭、礦山、河流、風力、海洋、森林、野生動物,等等。耕地是最寶貴的土地資源,保護耕地是全國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憲法的規定,農村耕地是農民集體的生產資料,歸農民集體支配。但各級政府對農村耕地的保護是義不容辭的,必須落實到實處。無論何時何地,保護耕地都是政府微觀規制的重要任務,是政府經濟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農民集體所屬土地由各級政府負責支配。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觀規制權力,是政府參與國家經濟建設和干預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關,就是做好宏觀經濟管理中最基礎的微觀規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國民經濟運行在實體經濟領域不發生大問題。至于其他自然資源的宏觀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專職部門負責。肩負重任的政府職能部門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認真履行微觀規制職責,按國家規劃妥善配置各類自然資源,以滿足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三)創辦政府企業

政府企業亦稱公營企業、公共企業、公企業,是政府財政直接投資設立的企業。歐洲共同體在1980年的法規指南中明確地對各個國家都存在的公營企業,即政府企業,界定為:政府當局可以憑借它對企業的所有權、控股權或管理條例,對其施加直接或間接支配性影響的企業,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創辦政府企業可直接調整國民經濟結構,穩定和維護市場秩序,滿足居民對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業屬于規制經濟范疇,是政府實施微觀規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的重要表現。在世界各國,幾乎無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業構成的規制經濟,只是各國之間的規制經濟占國民經濟的比重有些差別。目前,世界各國的發展趨勢是,中央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減少,而地方政府企業的數量相對增多。只要直接為民眾服務的責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責任設立企業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關國家安全的生產部門,自然壟斷行業及提供重要的公共產品與服務的產業,應是政府設立企業的主要領域。

(四)實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對國民經濟運行的服務還表現在需要實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體現政府部門對微觀經濟實體進入市場經營的基礎服務,為企業辦理營業執照及其他必須辦理的手續。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務是微觀規制,也是對企業資格的確認。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政府要對微觀經濟實體的各方面服務做到周全而細致。

2 就業資質管理。在規范的勞動力市場,必定要突出表現政府的微觀規制作用。這就是政府要對勞動力進行社會保障性質的就業培訓,還要對各種就業的資質給予確認。政府的這方面工作亦屬于微觀規制的內容。這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對勞動力市場給予的規制,是政府引導勞動力市場走向規范的重要舉措。

3 行政許可證管理。建立行政許可證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項重要的微觀規制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立的行政許可證制度是我國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的重要內容。由中央政府授權的各專門機構實施的各類行政許可證管理對規范市場和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基礎性作用。

4 反壟斷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建立的政府反壟斷組織機構,負責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反壟斷管理。政府的此項工作屬于微觀規制,是市場走向成熟時產生的微觀經濟對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場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文化市場是一個特殊的市場,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是一種特殊的市場管理。因此,政府對文化市場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微觀規制。在這一領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復雜的規制內容。做好文化市場的規制工作,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6 價格管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價格要市場化,但還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政府對這方面管制價格的行政管理,也屬于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的微觀規制工作。

(五)保護生態環境

保護生態環境是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的微觀規制職能必須體現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具體工作中。十一五規劃綱要指出:各地區要切實承擔對所轄地區環境質量的責任,實行嚴格的環保績效考核、環境執法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政府要將環保投入作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健全環境監管體制,提高監管能力,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實施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環境標識和環境認證制度,嚴格執行強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和企業環保信息公開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參與并監督環保。大力發展環保產業,建立社會化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運用經濟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積極參與全球環境與發展事務,認真履行環境國際公約。

(六)保護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是現代市場經濟中極其重要的政府微觀規制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各級政府保護知識產權的微觀規制工作,十一五規劃綱要要求做到:加強公民知識產權意識,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加強計量基礎研究,完善國家標準體系,及時淘汰落后標準。優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發展專利、商標、版權轉讓與、無形資產評估等知識產權服務。

四、微觀規制的放松與改善

在市場經濟體制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中,微觀規制是重要的基礎,也是政府工作職責的表現。根據國民經濟運行不斷變化的情況,政府的微觀規制運作也要適應變化的情況及時做出放松規制或改善規制的相應安排。

(一)微觀規制的放松

實施微觀規制是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手段對國民經濟運行各層面不同程度的強化干預的表現。在國民經濟運行較為順暢的時期,政府微觀規制的干預范圍可以有所收縮,干預強度可以有所減弱,這就是所謂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為戰爭的需要,美國政府投資設立2000多家政府企業,專門生產軍火和其他軍用物資,待戰爭結束后,這些企業全部被政府賣掉,這就是微觀規制放松的典型實例。在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中,根據發展的需要,如果將一項原先政府嚴格規制的項目降低控制強度,那就是單一項目的微觀規制的放松。如,在我國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而現在只是對少數著名旅游景區的門票價格進行管制,這就是比較明顯的政府微觀規制的放松。

宏觀調控權的特征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經濟法 宏觀調控法 市場規制法

一、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的產生

(一)現實基礎

市場經濟是用價格機制、供求機制和競爭機制等市場機制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一種經濟運行方式,具有競爭性、趨利性、自發性、平等性和開放性的特點。

它是一個歷史現象,是相對于封建經濟而言的一種經濟形式,是發達商品生產階段的產物。隨著資本主義發展階段的變化,資本主義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也相應地經歷了早期市場經濟體制、近代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三個階段。

國家干預的出現具有必然性,各個國家的不同條件只會影響國家干預經濟的時間、方式及程度,卻不能排除國家干預。國家干預的程度和方式必須隨著市場機制的發展而不斷調整。

(二)理論基礎

宏觀經濟調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場經濟調控理論,其法理基礎是脆弱的。目前法學界普遍從國家干預市場的角度,定位宏觀調控,形成有限干預、適當干預和謹慎干預等不同觀點,這些觀點為宏觀調控立法模式的創立提供了理論學說。

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出現了與時代對應的幾種不同的學說和理論,它們分別是:經濟自由主義;凱恩斯主義;后凱恩斯主義。

二、混合經濟制度中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國家調節和市場機制調節的結合,可稱為國家宏觀調控下的市場調節,現代市場經濟也可叫“混合經濟制度”。根據市場與國家宏觀調控在各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組合方式,混合經濟又表現為三種具體的市場經濟類型,在這三種經濟類型基礎上產生了三種經濟法類型:

(一)市場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絕大多數國家是介于純粹統制經濟和純粹市場經濟這兩種極端模式之間的,英國和美國屬于偏向純粹市場經濟。支配“自由的市場經濟”的原則是:只要能不限制個人的經濟自由,就不允許國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這種自由。

市場主導型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是:(1)經濟調節強調多市場、少政府。(2)采用經濟政策進行宏觀調控。(3)以穩定增長為經濟調控的目的。(4)宏觀調控的透明度較高,政府、市場和企業在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地位與活動,一般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二)社會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

社會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和理想目標就是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自有競爭的市場經濟,同時通過各種經濟立法和經濟政策等政府干預措施,來防止市場自有競爭可能引起的壟斷、貧富分化和經濟社會的無政府狀態,以便達到經濟的持續、均衡發展,幣值穩定、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實現大眾的福利。

社會市場經濟的直接起因是對戰爭期間嚴厲的經濟統治的反感。

聯邦德國之所以把它的市場經濟稱為“社會”市場經濟,是因為德國人認為他們的市場經濟必須具有“社會意識”。他們力圖在個性自有與社會公平、個人積極性與社會平等之間建立平衡,使市場經濟具有“社會意識”。

(三)政府主導型經濟的宏觀調控法與市場規制法

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強調企業與政府的合作,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對話和協調的機制,企業在政府調控的直接規范下自主程度相對較低。企業決策既受市場支配,又受政府影響,具有雙重決策參數,而最終決策在長時間內與政府意圖相一致。政策宏觀調控直接指向企業時,實際上開辟了資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觀調控手段側重于經濟計劃和產業政策,追求力度和時間效應,由于存在政府對企業大量隨機監督與指導的緣故,宏觀調控的透明程度較低。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主要代表國家為法國和日本。

三、完善中國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法律的構想

完善中國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構想,應該從五個方面出發:

第一,立足國情借鑒西方成功立法經驗。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個特殊時期,中國市場經濟的法律化進程更多地表現為對西方相關法律制度的移植。歐美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經歷了數百年的時間,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也比較完善,如果吸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的意識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觀調控基本法。

第三,按現代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晚上宏觀調控專項法,包括:關于經濟計劃法、關于產業政策法、關于財稅宏觀調控法、關于金融宏觀調控法。

第四,對反壟斷執行機關的構架:反壟斷機構設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精干高效、權威獨立原則,以及專家化和專業化標準。我國應當設立類似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準司法反壟斷專門機構――“國家公平貿易監督委員會”與“證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相對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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