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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措施是一種嚴厲的強制措施,一旦做出逮捕決定,意味著逮捕對象一定時期失去人身自由,它雖然是一種程序上的處置,但有時甚至比某些輕微刑事案件的實體處理還要嚴厲得多(比如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或單處罰金等等)因此對待逮捕措施,要慎之又慎。在西方國家,逮捕權普遍由法官行使,法官在審查逮捕中充當中立角色,如英美法系國家實行的是逮捕令,由法官對警察的申請和犯罪嫌疑人的辯解進行居中審理,根據審理情況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當然對由現實危險性或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可以即時進行逮捕,但仍需補辦逮捕令);大陸法系實行的預審法官制度,其職權和英美法系法官大體相同,不同的是大陸法系對需要即時逮捕的采用的強制措施稱之為拘留。因此,審查逮捕也有“小審判”的說法。
雖然新刑訴法修改之前,存在審查逮捕權歸屬法院還是檢察院的爭議,但在修改中采取了穩步推進的做法,仍然規定檢察機關行使審查逮捕的職責,同時對審查逮捕程序作了較大改動,增加了檢察官在審查逮捕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規定,正是這細小的規定,使得我國審查逮捕明顯體現了司法屬性,減少了行政審批色彩。正確認識這一點,需要我們在審查逮捕司法實踐中正確應對。
一是在審查逮捕中做好“法官”和檢察官的雙重角色。在審查逮捕中,檢察官的本質當然要求我們要履行好訴訟監督職責,做好偵查活動監督和立案監督工作。但就狹義的批捕本身而言,我們要做好裁判者的工作,以獨立、公正的立場,對公安機關的報捕請求認真審理,充分聽取公安機關和犯罪嫌疑人(和其辯護人)的意見,以相對中立的立場作出逮捕與否“裁定”(決定)。要求我們要徹底改變以往關于“公檢是一家”的觀念,改變“關門審理”的做法,要把公安和犯罪嫌疑人一方作為對等的兩方來看待,充分聽取雙方意見,對公安機關提請報捕的材料,不僅要認真進行法律審和事實審,還要對逮捕必要性進行審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對犯罪嫌疑人一方,不僅要認真聽取其關于是否構成犯罪的辯解,還要認真聽取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意見,不僅要聽取其本人的意見,而且還要聽取其辯護人、親屬甚至所在村(居)委會的意見。
二是要切實轉變“構罪即捕”和“以捕代偵”的做法。從我科以往的逮捕工作實踐來看,2008年相對不捕3人,2009年不捕1人,2010年沒有相對不捕情形,直到2011年,我科相對不捕人數才大幅增長,達到7人,今年相對不捕的人數也已經達到了3人。這實際上與分管領導的執法理念密切相關,以前,分管檢察長多偏重于與公安機關的配合,同時為了盡量少擔責,在“構罪即捕”觀念指導下,很少以無“逮捕必要性”做出相對不捕決定;近兩年,在分管檢察長的領導下,在注重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查同時,我們加重了逮捕必要性的審查,對初犯、偶犯、過失犯等輕微刑事案件多次“以無逮捕必要性”做出相對不捕決定。2011年以來,我們根據本院建立的檢調對接機制,在自愿的基礎上,對2件輕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進行調解,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并依法對5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對不捕決定。
三是逐步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專人辦理和社會調查機制。新刑訴法規定了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司法人員承辦;公檢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等等。一方面是與我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挽救為主,懲罰為輔的刑事司法政策相適應;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審查逮捕的司法屬性,尤其是對未成年人犯進行社會調查的規定更體現了檢察官在審查逮捕時“裁定”權利。為此,我們將設立未成年人案件專人審查制度,指定一名更加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女檢察官專門來辦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對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應嚴格的逮捕條件,能不捕的堅決不捕;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建立社會調查制度,對可捕可不捕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和監護教育等情況開展調查,并將調查情況作為逮捕與否的重要依據。
依法行政是推動規范文明執法、解決發展中各類社會問題的客觀要求,是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針、建設法治政府的關鍵。在經濟社會轉型的新時期,面對復雜多變的發展形勢,要按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解決當前政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為中國夢的蘊育和實現創造良好的環境。
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則,它的發展具有悠久的歷史。依法行政早在新興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斗爭之初就已經被提出了,在資產階級進行掌權之后逐步形成體系,慢慢成長為管理國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不斷地進行發展并延續至今,前前后后歷經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緣起于新型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國。資本主義最初的過程總是發生在英國;英國是資產階級世界的締造者 。英國在其光榮革命之后,資產階級于1689年通過議會頒布了《權利法案》。隨后,在1701年又制定頒布了《王位繼承法》,從而開創了國王監朝而不理政的虛君制度,并極大地限制王權,使依法行政開始了實踐的道路。
所謂依法行政,從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權的實行必須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為、受法約束,同樣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個重要的原則。德國的行政法學家奧托邁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確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則又細化成了三個子原則即法律創制原則、法律優先原則以及法律保留原則。他提出的這一系列原則都從法治的角度確立了依法行政的內容和做法,至今被廣大學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國,我們所認為的依法行政與其原有的含義是有些出入的,我們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執法問題的表現上,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內的整個行政法治建設。近年來,依法行政在我國的發展逐漸趨于完善:
近年來,我國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來充分保障依法行政的實施。自1989年以來,我們國家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國的行政法律體系。正是因為有了這些法律來做基本框架,我們的依法行政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實現有法可依,我們的法治社會的進程才能推進到今天這種程度。
關鍵詞:行政指導,行政民主,依法行政,問題分析,法治化對策
引 言
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機關在其職能、職責或管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樣化的經濟和社會管理需要,適時靈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則、規則或政策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方法,謀求行政相對人同意或協力,以有效地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之行為。簡言之,行政指導就是行政機關為謀求當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的指導、勸告、建議等不具有國家強制力且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指導行為具有非強制性、示范引導性、柔軟靈活性、方法多樣性、選擇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設立規范的行政立法行為,也不同于具有強制力的行政執法行為,又區別于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約行為,它與這些行為共同構成行政機關的行為方式體系,相輔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長地調整社會生活,從而更有效地實現行政目標。
20世紀中葉以來,隨著現代市場經濟實踐和理論的不斷發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步演化,出現了關于行政管理理念發展和方法創新的巨大社會需求。由于行政指導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實務中日益顯現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適應性,因此,不僅日本首先于“二戰”后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日益廣泛地采用行政指導行為方式(故被譏稱為“日本料理”),而且其他許多重要市場經濟國家(如美國、德國)對行政指導的態度也陸續發生了由否定到曖昧到肯定到注重采用的變化過程。[[1]]可以說,行政指導作為對傳統依法行政的一種必要補充和一種靈活有效的行政活動方式,日益廣泛地運用于許多國家的經濟與行政管理過程中,起著補充和替代、輔導和促進、協調和疏通、預防和抑制等積極作用,并成為當代行政科學特別是行政法學的一個重要范疇,同時也帶來一些需要關注解決的負面問題。簡言之,行政指導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下逐漸出現并類型化的一種現代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同時也是一個實務問題甚多、理論基礎不足、法治程度不高的重大行政現象。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隨著市場導向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行政機關和行政公務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逐漸自覺主動地采用了一些比較柔軟靈活、不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指導措施并顯現出特殊的功用性、可行性和實效性,例如政府制定和實施的一些指導性計劃,行政機關的某個產業發展的政策指南,行政公務人員為到本地投資者提供的投資咨詢意見等等。在這次舉國抗擊非典的斗爭中,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就因地(時、事)制宜地采取了許多行政指導措施,這些應急性的行政指導措施與行政指令措施配合運用,收到了特殊效果。[[2]]同時,行政指導行為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負面效應,也在我國行政實務中日漸顯露出來,引起各方面的關注和爭論。由于我國過去長期實行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許多人受強調集權集中、強制命令的傳統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觀念束縛較深,在體制轉型過程中行政實務界難以自覺地按現代市場經濟的要求來運用行政指導,學術界也未注重對行政指導的研究,因而許多人對行政指導不大了解,有的人至今仍對行政指導持否定態度,這非常不利于在行政實務中積極地、正確地實施行政指導行為并將其納入法治化軌道。特別是在我國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和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新形勢下,在公共行政過程中實施行政指導是否具有合法性?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是什么關系?我國行政指導實踐中存在哪些突出問題及其原因何在?如何推動行政指導的法治化?這些十分重要而頗多爭議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亟需加以系統深入的研究,以助于深化認識,通過觀念更新和制度創新來加快推動行政指導法治化進程,包括正在進行中的行政指導程序立法進程,為我國行政指導程序立法和制度建構提供參考,從而有助于將行政指導納入法治化軌道,實現行政指導理論與實踐的穩健發展。
一、從依法行政理念的演進看行政指導的合法性
行政指導是現代市場經濟與行政民主發展進程中出現的一個重要而復雜的行政現象。由于一部分行政指導行為可在沒有具體法律依據(指行政作用法的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實施,或者雖有具體法律依據但為了更有效率地實現行政目的而作為強制性執法行為的弱行為前置程序(替代行為)加以實施,或者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指導的實效性而采取某些頗具爭議的保障措施,因此行政指導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成為一個爭論焦點。[[3]]特別是在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轉向現代市場經濟、從人治走向法治的過程中,行政指導的運用及其負面效應更加引人注目,人們有理由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合法性提出疑問、尋求答案,這是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形勢下行政指導能否發揮積極作用、克服負面效應和得以健康發展的一個關鍵。
(一)傳統依法行政觀及其與行政指導的沖突
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國家普遍奉行的一個準則。依法行政的初始含義,是指行政必須服從國會法律。這種原初的法治觀是對封建時代的人治觀(此處的“人”,實為封建君主、領主,由他們一手把持行政,實行專斷統治)的一種革命性超越。依法行政原則由早期資產階級思想家提出來,其背景是:在許多國家的資產階級革命初期,國會中新興資產階級力量占優勢,而政府往往是封建貴族勢力的堡壘,資產階級在主觀上需要以國會制定的法律(實為資產階級的意志)去規制政府中保守的封建貴族勢力及其影響;而當時社會發展緩慢,公共管理較為簡單固定,政府職能主要是征稅和維護公共安全秩序,被稱為只需要三個官(稅官、警官和軍官)的國家,客觀上有可能由國會提供公共行政所需的全部法律規范,因此當時要求政府機關和公務員的一切行為均須有國會法律依據,不得隨政府的意志來限制人民權利和增加人民義務。簡言之,“無法律之處無行政”,政府只能囿于國會法律而消極行動,成為國會意志(也既資產階級意志)的單純執行者。對此,美國著名法學家羅斯科·龐德概括地形容為:由法律“將行政限于無以復加的最小限度,在當時被認為是我們這個政體的基本原則。”[[4]]盡管各國歷史背景和法律傳統不同,確立和推行這一原則的過程與做法千差萬別,但這種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畢竟再次給古老的法律注入了新的內容和活力,大大推動了民主政治發展的進程,成為近現代行政和行政法的核心原則。[[5]]
西方國家傳統的依法行政原理(日本等國家的行政法學界也稱之為法治行政的原理)之首要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的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有國會制定的法律依據,此即“全部保留說”的含義。[[6]]從這一角度來看,如果實施沒有國會法律具體依據的行政指導行為,則與法律保留原則發生明顯沖突,也即與傳統的依法行政觀之間形成巨大張力,因而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理。所以按照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難以合理解釋行政指導這一現代行政活動方式。
(二)行政方式的變化與依法行政理念的當展
進入20世紀特別是“二戰”以來,世界各國特別是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的情勢發生很大變化,主要表現在社會經濟和科技高度發展,人際之間、社會組織之間、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動日益頻繁,社會公共管理需求大大增加,政府職能急劇擴展,加之國會立法在及時性和專業知識方面受到局限已無法充分滿足行政管理的客觀需求,并且國會和政府已由資產階級“一統天下”。因此,傳統的三權分立模式逐漸發展變形,傳統的依法行政理念逐漸增加了新的內涵。這主要表現為在堅持行政法治主義精神內核的前提下,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權力運作方式產生和發展起來,行政機關的裁量行為范圍及數量顯著增大,特別是政府對經濟、科技和環保等日益增多的領域進行積極干預和調控。[[7]]
由于各國社會歷史條件和法治傳統的差別,人們對依法行政的內涵和外延的理解逐漸演進、各有不同,特別是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的依法行政理念各有側重;但總的來說,進入20世紀后期,既重視形式上的法治要求又強調實質上的法治要求,這已基本形成共識;而且隨著經濟、科技和社會發展以及政府職能的逐步擴張,依法行政之“法”不再限于國會立法,已逐漸擴大到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了。特別是在行政模式由傳統的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走向給付行政、服務行政等現代行政的情況下,行政指導作為一種柔軟靈活的行政方式也應運而生并逐步發展起來。許多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行政機關在公共行政管理過程中采用行政指導行為方式來調動行政相對人自愿協同行政管理的積極性,以期彌補相關國會立法以及委任立法的空白之處和功效不佳、成本過高之處(即所謂“立法空域”和“立法軟地”),發揮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特殊作用。
由上可見,行政指導是社會生活發展、治國方式變化和行政模式轉換的產物,是對傳統的“依法行政”以及進一步對“委任立法”的必要補充,可以在行政法治原則之下發揮積極作用。換言之,這是由于在經濟與社會生活等更基礎的層面上發生了重大變化,具有更多的實施積極行政(包括行政指導行為)的客觀需求和條件,使得傳統的依法行政范疇增添了內涵,促成了依法行政理念的演進。因此,現在人們考量行政指導實踐中的依法行政問題時,視野不應局限于“法律保留說”這樣一個層面的爭論之中。
(三)關于行政指導合法性的“法”的一般構成
對行政指導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可通過對“法”、“法律依據”等概念的具體分析,來進一步加以認識。
依法行政的核心詞是“法”,對它的外延作何理解,關系到能否科學、民主、合法、高效地“依法行政”。按照傳統的依法行政觀,這個“法”只是也只能是國會制定的法律;但隨著社會生活與公共管理的發展,特別是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法治的演進,人們對依法行政這一概念的認識也進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表現在實行依法行政原則較早的一些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對行政權力的法律控制較為普遍地出現了由簡單呆板到寬泛靈活的發展變化,也即由形式法治主義到實質法治主義的發展變化,它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等多種監督制約機制在內,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傳統和現代的控制方法在內。具體而言,就是對作為行政活動依據的“法”的理解逐步擴展,于是在一些國家,行政所合之法還包括習慣、判例、解釋、法理、政策、道德等,在某些有限制的條件下,行政機關的行為如果符合習慣、判例等不成文法規則也可被認為合法,此類情況在各種法律傳統的國家廣泛存在。日本著名法學家千葉正士教授也曾指出,不能將法律僅僅理解為制定法,而應將法律視為三層結構的一個整體。他認為,人類社會中的法律是法律原理、官方法、非官方法這樣三層結構組成的(這三要素可簡單理解為由自然法、制定法和習慣法引申而來),它們作為一個國家和社會現行法律的整體結構,適合于并調整著包括西方和非西方在內的整個人類社會中各民族的全部法律生活。[[8]]可見,行政指導作為行政機關在沒有行政作用法(一類制定法)的具體規定時亦可實施的行為方式,乃是對傳統依法行政的必要補充,其合法性已蘊含于現代依法行政理念之中。
(四)行政指導的法理背景分析
行政指導自“二戰”以來首先在日本,20世紀后期陸續在德國、法國、英國、美國以及其他市場經濟國家出現并逐步發展,發揮出特殊的功效,成為當今市場經濟國家一種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政府職能、職責,這決非偶然現象,其中有著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戰后各國市場經濟和民主主義的發展對公共行政管理提出了積極靈活高效的廣泛需求等原因外,還可從西方法學理論包括行政法學理論的演進過程和社會影響的角度來考察其原因。這里主要從三個方面略加討論:
1.社會學法學的影響。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進入壟斷時期以后,國家大量和廣泛地干預社會,“法社會化”成為時代潮流并深刻有力地影響著社會發展。從社會生活出發并面向現實社會關系來探討法律制度的社會作用和實效,以評價和改善法律制度的所謂社會學法學應運而生,并逐漸成為西方國家的主流法理學之一。社會學法學把法與社會聯系起來考察,著重對法的社會內容、社會作用和目的、效果等進行分析,這有利于認識和理解法的本質。例如:赫克就認為,法起源于利益的對立、矛盾和斗爭,法的最高任務是對利益的平衡,這就從法的目的和內容上觸及到了法的本質;而龐德則進一步系統研究了利益分類、利益主體、利益的矛盾和沖突,以及法律進行利益平衡時的價值等一系列利益問題,還分析了各種社會的、政治的、心理的、文化的諸因素對于法及其運作的作用和影響,這大大有助于人們更多更深地理解法的本質和概念。[[9]]西歐的社會法學于20世紀初傳入美國后,得到了極大發展并長期占據統治地位,形成了當代美國的兩大法學派,即現實主義法學派和社會實用主義法學派,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龐德(Roscoe Pound)。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思想是以實用主義哲學為基礎,并綜合英國分析法學和德國歷史法學的主要觀點而形成的龐雜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法的社會效果說”、“法律社會工程說”、“社會利益說”,以及“本能和經驗法源說”、“司法立法說”、“預防刑法說”、“新萬民法說”等等。[[10]]縱觀龐德的主要著述觀點,其核心思想是“社會利益說”,即認為法律應在協調、調節各種利益尤其是社會利益中發揮應有的作用。[[11]]結合前述行政指導的特征和龐德社會學法學理論的內容,不難看出:在西方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社會學法學正是其推行行政指導的主要理論注釋和依據。由于龐德社會學法學理論的體系比較完整,邏輯比較嚴密,集西方社會學法學思想之大成,加之“二戰”以來美國經濟、政治和思想文化向世界各國擴張和滲透這一社會歷史背景因素,所以戰后社會學法學對各市場經濟國家包括對日、德等大陸法傳統國家的行政法治產生的影響是廣泛深刻的,這也從理論支持的角度大大促進了行政指導在當下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出現和展開。
2.綜合法學的影響。20世紀40年代開始出現于西方的綜合法學(亦稱統一法學),是西方三大主流法學派在相互論戰、批判又相互妥協、融合中發展的產物,它以開放性、多向性、多維性、動態性的姿態積極影響著當代西方法學理論的發展,“二戰”后對當代西方法學和法治的發展都產生了廣泛和深刻的影響。綜合法學認為:法律猶如一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個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是由于技術知識和經驗的局限,照明系統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而傳統的主流法學只是分別從法學形式、價值或事實等單一因素來理解法,這是很不全面、很不適當的;鑒于法律制度是一個結構復雜的網絡,若干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價值判斷都影響著和決定著立法、執法和司法,故應對法作全面、綜合的認識和理解。綜合法學強調,應當把“被統治者的同意”(即公民積極參與行政活動的過程)以及所有在民主進程中所包含的東西,納入實在法的本質之中來加以把握和實踐,這種認識也是有利于社會進步和法治發展的。綜合法學還認為,在任何切實可行的法律體系中,為了保證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為模式,都存在著一個有組織的權力和群體信念的結合;過分強調權力因素而輕視法律中的道德和社會成分,是十分錯誤的。[[12]]由于綜合法學的穩健發展和廣泛影響,其上述觀點對于行政指導這種比較柔軟有效的非權力強制性行政方式的出現和普遍采用,可以說起到了某種理論鋪墊作用。
3.現代行政法注重平衡之理念的影響。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以來,由于經濟與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民主、法治、人權等觀念日益廣泛深入人心,民主參與成為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和重要內容;同時,行政機關積極行使行政權力,加強行政干預,以提高行政效率,推動經濟更快發展,故行政權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因而以控權為宗旨的近代行政法受到了嚴重挑戰,更加注重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相互制約和平衡的現代行政法便應時出現和發展,并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設進程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反映這一行政法治進程的行政法學理論觀點主要有“平衡論”。[[13]] 按“平衡論”的觀點,傳統行政法是一種“命令-服從”模式,行政兩造之間(指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之間)是“命令-服從”關系;但行政權的強制作用并不總是萬能的,它會由于相對一方有形或無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行政機關也并不總是需要運用行政權來強制實現行政目的,還可運用一些權力色彩較弱的行政手段來使相對一方主動參與實現行政目的,或自覺服從行政機關的意志,行政兩造之間增加了“積極建議-自主選擇”關系,在此過程中實現行政兩造之間的權力與權利之平衡,而行政指導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可以說,行政指導正是在這樣一種發展變化過程中受到平衡理念深刻影響,應時而生和不斷發展的。[[14]]各國的實踐證明,柔軟靈活的行政指導手段在近幾十年得到廣泛采用,并逐漸實現行政指導行為的法治化,這既是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的產物,同時它對于改善政府形象、保護公民權益和平衡兩造權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為新的行政法理論的創立提供了例證,創造了條件。
二、結合我國法制現實看行政指導與依法行政的關系
(一)依法行政原則在我國的一般理解和表現
在我國宏觀社會背景特別是行政法制發展背景下動態地考察依法行政的原則和實踐,有助于更清楚地認識行政指導的合法性問題。隨著改革開放和法制建設的發展,我國行政法學界到20世紀80年代末期開始比較明確地采用依法行政的提法。在引介進來的外國行政法學有關理論中,日本的依法行政理念特別是“三要素說”對我國的影響較大。[[15]]一些學者提出:在我國,依法行政是依法辦事這一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體現;行政機關要依法辦事,自覺遵行“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由行政機關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點決定的,甚至可以說是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6]]此后有學者更系統地提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必須由法律授權并依據法律規定,其內涵包括職權法定、法律保留、法律優先、依據法律、職權與職責統一等等。[[17]]這些闡述,都著重強調了行政活動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盡管有的解釋對司法審查的作用強調得不夠)。總的說來,隨著我國社會生活的不斷發展,對依法行政這個概念的理解也逐步演進。
但也應看到,無論人們主觀上想把行政法律規范體系設計得如何周全,實際上都不可能窮盡行政事項并對之全部作出細密的規定,難免存在行政的法律空域(此即“立法文件永遠落后于社會生活”這種現象的表現之一,而且從起源上看中外是先有行政后有法律)。主觀愿望與客觀現實之間的上述矛盾,在逐步健全中的我國行政法制也有表現。特別是在我國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加入WTO,處于社會轉型和快速成長期之際,各種新情況、新事物和新問題迭出不窮,許多社會關系都需要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要求來及時有效地加以調整;而無論人大立法還是行政立法都難以完全滿足社會現實對行政法律依據的客觀要求,人民政府的角色要求又決定了它不能以“此事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為由而對某些現實的社會管理需求視而不見或消極回避。因此,(1)在已有關于行政指導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依此法律規定實施行政指導,這當然不構成合法性沖突;(2)如有關于行政決定、行政規劃、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的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為了更及時、有效和經濟地達成行政目的,可在依此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行為之前,作為弱行為前置程序(起一種替代作用)而實施行政指導,這也不構成合法性沖突;(3)如無上述行政作用法的具體規定,行政機關還可在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和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出于正當目的且在其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指導,筆者認為這也不構成合法性沖突。
自黨的以來,我國開始了大規模的立法活動,法制建設特別是行政法制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法行政的觀念日益深入人心,政府依法行政的狀況不斷改善,同時進一步加大了立法力度,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國家頒布了許多有關行政執法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對行政權力行使的監督、制約機制。在行政機關外部實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群眾監督、司法監督;在行政機關內部,實行審計、監察等專門機關監督、上級對下級監督;不少地方還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錯案責任追究制、規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行為備案審查制度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開始從不同角度對行政執法予以監督。然而,我們在肯定行政法制建設取得成績的同時,不可否認,在現階段的依法行政活動中還存在著許許多多缺陷和不足,這些問題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行政立法的不規范和不完善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據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體系。(二)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清首先,行政執法機構不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設置不完善。其次,行政執法機構之間權限不明,職責不清。 (三)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權力必須受到監督和控制,否則就會被濫用。 (四)行政執法人員素質低、數量少法律需要有人去實施、去操作,而依法行政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政管理日趨專業化、復雜化,因此對執法人員的要求很高,不僅要具有較強的專業基礎知識,而且要有較高的法律素質。我國執法人員的數量少,而行政執法范圍廣、數量大,任務繁重,這也直接影響到行政執法的數量和質量。 (五)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授權不充分是保障不力的重要表現,也是導致權責不對稱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應該由國家來解決,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解決。
二、存在問題的原因
以上依法行政中出現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產生并非偶然,而是有著深刻的制度、歷史、文化及社會原因。具體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
過去由于用人體制上的原因,我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并非從社會儲備的優秀人才中選拔而出,而是通過各種渠道分配或調動過來。而法律是成系統、成體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識,僅僅依靠短期的突擊培訓是難以吸收、消化和具體操作的。這樣,自身素質的不足,加上客觀上學習深度的不夠,造成了執法主體“依法”行政的先天殘缺,暴露出了行政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行政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不足。
2、“人治”思想因素。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專制意識濃厚,官本位思想、官貴民輕思想、特權思想盛行,這些都是法治的大敵。
3、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因素。對一些違法的行政行為,有的領導怕影響單位的“形象”、“政績”,不支持有關監督部門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查處。一些行政執法機關對涉嫌并可能構成犯罪的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加之在執法機制上不夠完善,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未及時移送,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4、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力度不夠,上下迎合的多,打不開情面。(二)是外部監督大都流于形式,媒體監督沒有放開。(三)是能夠對執法人員起直接監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對其享有的權利、司法救濟方式以及投訴渠道不甚了解,不會運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訴。四是一些涉及行政執法的地方規范性文件大多數是由行政執法部門起草的,容易出現強化部門權力和弱化監督制約機制的傾向。
5、對政府法制機構作用認識不夠。有的認為法制機構可有可無,設與不設不會影響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機構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
6、部分群眾法制觀念不強,自我意識極度膨脹。
部分群眾的文化水平偏低,民主法制觀念不強,甚至藐視法律制度,嚴重影響基層民主法制建設進程。
三、對策與建議
1、加強行政法制宣傳教育。一方面,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宣傳教育,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轉變思想觀念,清除官本位、特權思想等封建專制意識的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權力與法律的關系,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法律大于權力、權力服從法律的觀念。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強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2、切實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規范性文件的不規范,帶來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危害是極大的,不僅影響了行政機關的權威、聲譽和形象,甚至會激化社會矛盾,危害社會穩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要著力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樹立現代意識,更新“立法”觀念。二是從實際出發,科學安排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三是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調研工作。四是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五是進一步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有關規定,抓緊建立健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其所屬部門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工作體制。
3、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科學地制定出一個量化標準,確定政府法制機構的人員配備、領導職數設置、經費保障與當地干部總數、財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級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這樣,才能使政府法制機構的設置與當地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相適應,才能為依法行政構建堅實的組織基礎。
4、切實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來維持的,沒有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法律的落實就是一句空話,因此,要推進依法行政,就必須高度重視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5、轉變政府職能,由管理行政向服務行政轉變。
政府職能轉換的內容和目的,應由單純的直接干涉過渡到間接引導與服務,由命令與服從的等級關系過渡到權力與權力的均衡關系,由官本位、權力本位過渡到民本位、權利本位。政府的重要職能應體現在“集中精力搞好宏觀經濟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不直接干預企業經營活動,減少對經濟事務的行政性審批”等方面。
6、完善工作制度,預防化解社會矛盾。
新課程改革逐漸深入發展,作為高中思想政治教師,應轉變教學觀念,妥善處理好教師主導和學生的主體作用的關系。“貫穿式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能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此教學方法可以通過案例的分析讓高中政治的理論與概念變得不再枯燥并且較為生動,使教學獲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教師從教學經歷出發,結合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之《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為例,對這一教學方法進行了探索。
一、“貫穿式案例教學法”的概說
所謂“貫穿式案例教學法”是指在精心專研教材和學情的基礎上,圍繞三維目標,通過遞進式的設問,借助一個核心案例貫穿整個課堂,這里的核心案例可以是一位人物,一個企業,一個熱點話題,也可以是一個真實事件。教師借助一則典型案例或材料,貫穿課堂教學始終,幫助學生在討論、分析材料過程中自主建構知識,發展多方面能力的教學方法。
二、“貫穿式案例教學法”在高中政治課堂中的意義
(一)教學內容前后連貫,脈絡清晰
傳統課堂中,教師一般依據傳授知識點的特點采用不同案例,一理一例、一理多例,這樣的確有利于學生深化對知識點的理解,從知識的把握和應試的角度來看具有較大的作用。但由于所選案例較多,對于案例的課堂研究多半淺嘗輒止,使案例的使用價值大打折扣。
一理一例、一理多例,容易造成重難點不突出且多個案例的使用需要更多時間展示和討論案例,影響課堂的效率,學生對知識的把握較為零散、不系統。[1]而“貫穿式案例教學法”是一條主線情境貫穿課堂,如《政府權力:依法行使》一課的教學選取了學校附近流動攤販的治理作為主線貫穿整堂課,分別在研究為何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有什么意義,怎樣依法行政三大問題來展開,同時緊密圍繞目標,依據教材內容,通過層層問題的驅動,讓學生深入研究案例,經過思考討論,得出結論,這樣的課堂一氣呵成,脈絡清晰。
(二)拓展學生認識問題的深度和廣度,提高課堂效率
核心案例是經過精選設計的案例,一般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開放性、真實性。一方面,核心案例是多角度的材料的優化展示,每一個學生都可以從不同立場和角度來分析問題,這些不同的認識會在案例的分析和討論中進一步的碰撞甚至生成新的知識,有利于學生全面看問題能力的培養。另一方面,案例的分析以問題為驅動,在問題的思考和探究中,學生層層遞進,逐步透過現象把握事物的本質,有助于學生對問題深度拓展。同時隨著學生對問題認識的深度和廣度的拓展,學生思維的嚴謹性和縝密性也得到了有效訓練。
(三)符合高考的要求,能夠實現素質發展與應試能力提升的雙贏目標
高考政治試題重點考察學生的獲取和解讀信息、調動和運用知識、描述和闡述事物、論證和探討問題。“貫穿式案例教學法”所選取的案例是精煉化的材料,學生對于一個案例多角度的討論,是獲取和解讀信息、調動和運用知識、描述和闡述事物的三大過程的集中體現。[2]情境設計的開放性、生成性,能夠滿足不同學生的拓展需求,激發學生的發散思維和創造力,這些情景的開放性需要學生自主提出觀點并進行論證,這一活動過程和高考的論證和探究問題的能力要求是符合的。因此,“貫穿式案例教學法”在實現學生素質發展的同時,也能實現對學生應試能力的培養,從而實現雙贏。
三、“貫穿式案例教學法”在高中政治課堂中的運用
(一)立足生活,科學選材
“貫穿式案例教學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關鍵在于選取的核心案例。核心案例的選取必須立足于生活實際,以學情為基礎,遵循學生現有的思維水平和認知條件,從他們熟悉的社會問題入手,貼近學生、貼近生活、貼近實際,才能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和積極性。例如《政府的權力:依法行使》主要闡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意義,其教學目標是通過教學,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含義、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具體要求及意義;通過教學,學會辯證分析問題的方法能力。
培養學生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在實際生活中關注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現,相信政府,支持政府工作。對此教學內容,學生初步掌握了政府一些基本觀點,但是由于學生認知水平有限和辯證思維能力較差,缺乏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能力,對政府的認識容易出現偏差,需要教師在課堂中從生活的實例出發加以引導。為此,筆者以一段街拍的學校附近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的視頻為導入本課,引發學生熱議。學校及周邊環境,學生備受關注,每天上下學學生都會經過這個地段,該話題在學生中存在較高的關注度,選擇以此作為核心案例創設教學情境,最大限度地調動學生的參與熱情,讓學生真正有話可說,為后面的教學和課堂改革的深入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二)細化問題,層層遞進
案例選取后,要達成教學目標,需要設置一些具體問題引導學生思考。問題的編制是一個科學的過程,必須緊緊圍繞三維目標。突出問題的上下聯系即問題環環相扣、層層遞進。上一個問題是解決下一個問題的必要素材,下一個問題是對上一個問題的思維深化和內容拓展,采用這種逐層遞進的方式,用開放性的問題作為課堂的驅動,有利于學生思考的連貫性和可持續性。《政府的權力:依法行使》教學過程中,教師依據教材和學情的分析,針對本課教學目標和重難點依法行政的意義和具體要求等,把學生分成市民組、小販組、城管組,同時設置了如下設問,啟發學生思考,貫穿課堂:
問題一:要解決學校附近流動攤販占道經營的問題需要哪一職能部門?
問題二:通過角色扮演城管解決流動攤販問題的三種執法方式(暴力執法,妥協執法,合理執法),創設情境,三種執法方式你贊同哪一種?
問題三:結合生活實際,暴力執法傷害了誰?
問題四:在城市建設中,設計管理出管理流動攤販的可行的辦法?
以上設問的設置,取材于校園生活,緊密圍繞教學重難點,直達知識生成的本質,具有開放性、可持續性,通過創設情境,讓每位同學參與課堂,在授課過程中引導學生思考、討論,從而達到了問題設置的目的。
(三)學生主體,合作探究
布魯納認為:“我們教一門課程,并不是希望學生成為這一門課程的小型圖書館,而是要他們參與知識的獲得過程,學習是指一種過程而不是結果。”[3]從建構主義觀點來看,學習以學生素質的全面發展作為目標,學習的過程重視學生對舊知識的改組和新知識的意義建構,該過程以師生的社會協作和相互作用為基礎。
因此,思想政治教學活動中,要在學生原有的知識儲備基礎上,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等教學方式。讓學生在教師創建的教學情境下,自主思考、自主建構、合作學習,激發主體的課堂參與性。在《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的教學中,利用流動攤販管理的主要情景,突出重難點、分組討論,深化了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培養了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針對“城管解決流動攤販問題的三種執法方式”進行課堂討論,在學生的討論和探究中,分別引導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的具體要求。針對“依法行政的意義”這一重要知識點,讓學生結合生活實際,討論“暴力執法傷害了誰?”。教師通過學生討論,引導學生把暴力執法的危害轉換成“政府依法行政的意義”。讓學生在體驗中學習,突破了本課重難點知識點。
(四)教師主導,注重生成
發揮學生的主體地位,不代表教師就可以完全放手不管。教師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本著生活化、趣味性、開放性的原則下精選案例,教師的主導作用突出的體現在對案例的設置上。在《政府權力:依法行使》的教學中,結合社會熱點話題,設置了如下情境:
情景一:視頻拍攝流動攤販占道經營,引出話題討論。
情景二:學生角色扮演城管的三種(暴力執法,妥協執法,合理執法)執法方式,分析每種執法方式。
情景三:在城市建設中,設計管理出管理流動攤販的可行的辦法?
以上的情景貼近學生的生活實際,具有一定的生成性,讓學生從不同的角度都有話說,教師要在學生討論中進行適時引導,給學生創造思考的空間,注重學生的疑惑點和思維矛盾的沖突點,注重引導學生理性看待社會問題問題,激發學生的求知欲,課堂教學真正體現了時代性、創造性和價值性。
(五)能力提升,情感升華
高中思想政治課不僅要交給學生理論知識,也是對學生進行德育的學科。政治教師通過各種形式的教學活動,對中學生進行指導下的公民道德教育,引導他們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4]因此在政治課的教學過程中,應注重情感態度價值觀的目標的落實,引起學生情感共鳴。
《政府的權力:依法行使》在討論情境二時,學生角色扮演城管的三種(暴力執法,妥協執法,合理執法)執法方式后,教師給出了這樣的引導,城管的執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的管理理念,暴力執法失威信,一禁了之失民心;小販市民需兼顧,聽之任之責任誤;管理服務兩不誤,合理合法和諧筑。通過這種總結引導,在課堂上達成第一次情感升華。在本課的結尾,教師用了一段結束語和一副對聯完成了第二次情感的升華:“城市管理中,流動攤販的管理左手事關民生福祉,右手事關城市形象。
我們的政府一直努力尋找二者的平衡點。我們有理由相信,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我們的公民一定會享受到和諧的環境!最后用一副對聯結束本節課,上聯:依法行政以人為本;下聯:安居樂業共享和諧。橫批:為民服務。在教師充滿感情的描述中,在背景音樂的渲染下,引起了學生情感的再次共鳴。
總之,教學有法,但無定法,貴在得法。對于這一教學方法,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貫穿式案例教學法”的成功運用,需要教師對教學的過程進行全盤謀劃,有序安排,對案例和設問進行了精心的編制。該法在本節課成功運用,不代表任何知識的學習都可以采用“貫穿式案例教學法”,課堂教學要結合課堂內容和學生實際,采取不同的教學方法,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