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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第三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市城區水系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競秀區、蓮池區、高新區范圍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管理工作。
河道內航行船舶由交通運輸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域內河道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一)新蓋房分洪道、永定河、大清河、小清河分洪區、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段范圍內修建大中型建設項目,需報省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初審意見后轉報海河水利委員會批準。
(二)潴龍河、南拒馬河、白溝河、跨設區市行洪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設區市邊界河道、白洋淀周邊堤防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和白洋淀蓄滯洪區、蘭溝洼蓄滯洪區內對蓄洪、滯洪、行洪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大型基本建設項目,由省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監督管理。
新蓋房分洪道、永定河、潴龍河、南拒馬河、白溝河、跨設區市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設區市之間邊界河道,由省河道主管機關負責調處水事矛盾,監督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河道維修養護項目的安排并監督實施;會同省財政部門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上解、使用實行督查;管理省直屬工程。市、縣(市、區)、開發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唐河、新唐河、陳村分洪道、漕河、瀑河、北拒馬河、白溝引河、跨縣(市、區)河道邊界上下游10公里河段和縣(市、區)之間邊界河道,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和監督管理,調處水事矛盾,監督查處、糾正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監督工程管理狀況。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按照行政區劃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其他河道由縣(市、區)、開發區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或者在河道主管機關的組織協調下,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實施管理。
拒馬河、縣(市)城區河道范圍內修建大中型建設項目,縣(市、區)河道主管機關在進行論證審查時,應報請市河道主管機關參加。
第五條 在重要水利樞紐、堤防和執法任務較重的河道,公安機關可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警務室。
第六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有阻止、檢舉破壞河道工程及其設施等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道暢通。
第九條 河道整治應當按照河道整治規劃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據河道監測資料對整治方案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需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暫行)》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對占用水利設施和水域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應采取等效替代和補救措施,所增加的日常維修管理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無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建設單位應依法繳納補償費。
第十二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建筑物和設施負有監督管理責任,有關單位和個人應自覺接受河道主管機關的依法管理。
第十三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拆除或改建。
第十四條 堤(壩)頂、戧臺不得兼做公路使用,確需利用堤(壩)頂、戧臺兼做公路的,應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 城鎮、村莊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和護堤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鄉規劃時,應按第四條規定的管理權限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六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可以先取土占地后補辦手續。
第十七條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優先照顧移民安置和河道管理單位的需要。
河道整治開發利用所取得的國有土地收益,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和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縣(市、區)、開發區邊界河道、跨縣(市、區)、開發區河道管理,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引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二)未經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內修建挑水、擋水、蓄水工程及有損相鄰地區利益的工程。
(三)有關各方因河道管理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各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三章 管理與保護
第十九條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河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護堤地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以下規定范圍劃定:
(一)主要堤防,護堤地為自背水坡腳向外延伸30-50米。
(二)一般堤防,護堤地為自背水坡腳向外延伸10-30米。
第二十一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和國有土地的管理權和使用權,屬于河道管理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河道主管機關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有監督權,防汛搶險時有臨時占地和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辦理審批手續,涉及其它部門職責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采石、取土;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挖掘;
(四)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建(構)筑物及其他占灘行為;
(五)在河道內筑壩打樁、修渠筑堰。
第二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損毀堤防等水工建筑物和水利設施;
(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任意圍墾和修建阻水建筑物;
(四)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農作物、樹木等;
(五)設置攔河漁具;
(六)排放超標準污水或者棄置固體廢物;
(七)在堤防和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八)在堤頂行駛履帶拖拉機或超重硬輪車輛,降雨雪期間通行車輛;
(九)在水域內炸魚、電魚、毒魚、哄搶魚。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河道用地控制界限以劃定的河道藍線為準,河道藍線由市規劃局和市水利局共同劃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河道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堤腳以外劃定100-15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區。城市規劃區內的,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爆破、炸魚、燒窯、采石、采礦、挖砂、取土等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河道上的涵閘啟閉應當由專職人員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任。禁止非管理人員擅自操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八條 排污單位在河道湖泊設置和擴大排污口應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清淤費用。
第三十條 禁止在大中型攔河閘壩管理和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捕魚、興修建筑物、裝機抽水、停泊船只等有害工程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河道、渠道、水庫、塘壩、淀泊等水域游泳,造成事故的,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二條 凡違法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攔河閘壩、碼頭、船臺、道路、橋梁、泵站、管道、圍堰、渠道、涵洞、窯窖、房屋等壅水、阻水、束水、導流、挑流、影響河道行洪和工程安全養護管理的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以及在河道行洪通道內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竹、木,亂堆亂倒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均屬清障范圍。
第三十三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由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責令設障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發出清障指令的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清障費用由設障者負擔。
第三十四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由當地河道主管機關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提出清障方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兩岸山體滑坡、泥石流多發地段,禁止進行墾荒、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動。在山區河道兩岸開礦、采石、修路等,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礙行洪。因上述行為造成河道淤積或縮窄河道的,由責任者負責清淤、疏浚。
第三十六條 在防汛搶險期間,各級河道管理機構、組織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防汛指揮部的統一指揮,服從調度命令,組織力量完成搶險任務,確保河道堤防安全。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七條 河道堤防的年度維修養護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縣(市、區)、開發區財政負擔,列入同級人民政府的年度預算。
第三十八條 在本市河道工程受益范圍內的城鎮職工和生產、經營性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第三十九條 在汛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四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取土、淘金,應當 按照《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規定》,向具有管理權限的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四十一條 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維修、加固和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經費。費用支出,由河道主管機關編制項目支出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結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保護、維護、防護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開展河道建設與科學研究作出優異成績,勇于同破壞河道工程及其附屬設施違法行為作斗爭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河道主管機關規定占用河道、損壞水利工程設施、妨礙或者危害河道工程安全運行的,由市河道主管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河道主管機關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阻撓、毆打執行公務的河道工程管理人員或水政監察人員,蓄意制造水事糾紛,強制管理人員改變工程設施控制運行方案,抗拒執行防汛抗洪和搶險命令的,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并通知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構編制管理,提高編制資源效用,實現我市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維護使用的制度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機構編制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是縱向聯接市、區(市)、街(鎮)三級,橫向覆蓋所有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綜合管理平臺。
第三條 本系統的維護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統一原則。系統采用統一的軟件平臺、統一的指標體系、統一的維護標準、統一的使用要求。
(二)及時準確原則。系統中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須實時更新,確保與機構編制文件、人員實際配備相一致。
(三)資源共享原則。機構編制系統內互聯互通、實時監控,并與組織、人社、財政等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章 維護
第四條 市編委辦全面負責系統的技術開發與推廣應用,監督指導各區(市)編委辦和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做好信息維護管理。
第五條 系統中的信息指標,包含機構編制信息指標和人員信息指標,所有信息指標的維護應做到應填盡填,真實、準確。
第六條 系統中機構編制信息由市和各區(市)編委辦分別維護。
市本級機構編制信息由市機構編制電子政務中心在文件印發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市編委辦行政處、事業處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區市機構編制信息由各區(市)編委辦在文件印發或按權限報市編委辦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市編委辦區市處對相關信息進行核對。
第七條 系統中人員信息維護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因錄(聘)用、調入、任命領導干部等人員入編,因退休、調出、辭職、辭退等人員出編以及人員職務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情況。
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維護由市直部門在人員變化5個工作日內提交信息更新申請,由市編委辦監督檢查處審核確認后,完成相關人員信息更新。
區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信息維護由各區(市)編委辦負責組織,確保在人員變化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條 本系統是機構編制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載體,為機構編制核查、統計,用編進人計劃管理,領導職數管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以及建立機構編制電子文件數據庫等提供技術支撐。
第九條 系統中所有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直接反映機關事業單位編制資源配置和使用現狀,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可根據權限和需求對系統中的機構編制與人員信息進行實時查詢,并作為機構編制統計、核查的重要依據,按規定上報的所有機構編制統計、核查數據應當與系統信息相一致。
第十條 系統中單位和人員信息是用編進人計劃管理的重要依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申請用編進人計劃時,應當首先對人員信息進行核對,并通過系統提交業務申請。經核準的用編進人計劃通過系統予以確認,并賦予編制使用核準通知單編號,無用編進人計劃的系統自動限制增人。
第十一條 系統中領導職數和實際配備情況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審核領導職數的參考,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辦理領導職數備案時,應當確保備案材料與系統數據一致。
第十二條 系統中實有人員信息是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判定人員是否占用編制的重要依據。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辦理實名制登記備案時,通過系統提交的相關人員信息,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納入“實名制”數據庫,并作為面向社會進行“實名制”公示的唯一依據。
第十三條 完善系統歷史數據,按年度逐步建立全市機構編制電子文件數據庫,為機構編制改革與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章 監督
第十四條 市編委辦適時開展系統維護使用專項檢查,對有關信息進行專項核對,對信息維護不規范、不及時,或漏報、瞞報的,暫停受理用編進人計劃、實名制登記和領導職數使用等機構編制事項,并根據機構編制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對因此造成超編進人、“吃空餉”等違規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系統中所有機構編制及人員信息僅供各級用戶內部管理使用,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對外,因相關信息泄露導致失泄密或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關鍵詞】河長制;管理;實踐
1 我市省骨干河道基本情況
我市現有省骨干河道11條,分別為流域性骨干河道長江,區域性骨干河道季黃河、夏仕港,重要跨縣河道靖泰界河,重要縣域河道夾港、上六圩港、下六圩港、十圩港、羅家橋港、安寧港及橫港。
我市東南西三面環江,境內長江岸線長52.3km;閘外江港堤防長95.69km,其中主江堤50.653km,港堤45.037km。沿江共建有通江涵、閘、站140座,其中節制閘34座,套閘2座,涵洞91座;穿江、港堤排澇站13座。我市境內港道密布,溝河縱橫,現有港道95條,多為南北走向,溝通長江。其中夏仕港為通南地區引排河道之一,長13km,沿線建有涵洞49座,水閘3座,提排泵站9座;夾港、上六圩港、下六圩港、十圩港、羅家橋港、安寧港及橫港組成全市“六豎一橫”骨干水系,總長123km。其中夾港長14km,涵洞60座,排澇泵站3座;上六圩港長16km,涵洞59座,水閘1座,提排泵站24座;下六圩港長17km,涵洞92座,水閘3座,提排泵站69座;十圩港長22km,涵洞54座,提排泵站17座;羅家橋港長18km,涵洞25座,提排泵站5座;安寧港長10km,涵洞13座,提排泵站2座;橫港長26km,涵洞2座,水閘10座,提水泵站9座;季黃河長15.2km;靖泰界河長53.4km,涵洞41座,水閘9座,提排泵站11座。
2 推行“河長制”管理的主要方法
2.1 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
去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市政府出臺了《靖江市河道管理“河長制”實施方案》,加強河道管理“河長制”組織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全市范圍內河道“河長制”管理機構,全面落實全市范圍內河道“河長”。今年由于人員調整變動頻繁,及時對11條省骨干河道河長進行了調整。“河長制”實行分級管理、一河一長的工作機制。建立了市“河長制”辦公室,落實了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制定了河長工作職責、“河長制”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今年以來,扎實開展11條省骨干河道長效管理工作,并全面推進面上二級河道的管理。
2.2 不斷完善河道管護機制
一是,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辦法。出臺《靖江市水利工程管理實施辦法》,制訂《靖江市河道管理“河長制”實施意見》和農村環境“四位一體”綜合管護辦法,明確了管理目標、管理標準、職責分工和考核要求,使河道管護做到有章可循。修訂完善河道保潔、工程管理等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并便于操作。二是,基本建立全市河道管護網絡。明確市堤防管理所、市江河堤閘管理處為流域性河道長江的管護單位,市河道管理處為一、二級河道的管護單位。市河道管理處通過簽訂管護責任狀、協議書等方式,明確管護責任主體,委托10個鄉鎮水利管理站對全市一、二級河道進行管護。全市共落實骨干河道管理人員42人、堤防、河道保潔人員61人,巡邏艇1艘,保潔船8艘。三是,落實配套保障資金。2014年,我市共落實省骨干河道和一、二級河道長效管理資金228萬元,省級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及省骨干河道管護經費386.9萬元。四是,全面完成“一河一檔”工作。截止2014年11月底,已按照考核內容完成11條省骨干河道“一河一檔”的編制工作。河道管理處和堤防管理所等管護單位,結合工作實際和管護歸檔需求,加強巡查日記等臺賬資料的歸檔管理,管護資料日趨完備。
2.3 明確河道管護標準,堅持“五無”管理
河道管護必須做到河面無漂浮物,無阻水障礙物;河坡石駁擋土墻無雜草,無垃圾;河道管理范圍內無耕翻種植,無違章搭建,無亂堆亂放,無亂倒亂扔,欄桿無藤蔓牽游;河道內無未達標的污水、廢水排放;河道出水口流水暢通;河道工程設施(如欄桿、擋土墻、臺階、宣傳牌等)無損壞,啟閉機械運轉正常等。
2.4 不斷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我市實行市鎮村三級考核機制,市對鎮堅持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通知督查和明查暗訪,隨機抽查和殺回馬槍式復核相結合。市水利局定期對各相關管理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核。市河道管理處和堤防管理所等單位積極推進“日巡、月評、季考”的監督考核機制,將考核結果與管護報酬掛鉤,對考核不符合要求的保潔員實行末位淘汰制,不能勝任的堅決予以辭退,有力的促進了河道長效管理工作。
3 “河長制”管理實施的效果
3.1 長江堤防管理力度加大
2014年共制止、拆除違章搭建26起,清除江堤堆放物8處,開展重載車輛上堤行駛整治52次,實施24家單位擅自占用江堤防汛通道整治,清除耕翻種植220畝,清理內坡雜樹雜草166畝,清除墳包、墳頭227個,蓄意破壞江堤林木、亂搭亂建等違章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大力開展白蟻防治工作,對我市33.4km白蟻危害段全面治理,重點治理段3260米,共清雜110556平方米,設置引誘坑18667個,引誘樁1352處,埋設滅蟻藥20000包,查找到地面指示物地碳棒12處,挖除成年蟻巢5處,實施上九圩港至合興港段1280米的堤防灌漿,灌漿累計進尺3584米孔,解決白蟻危害、堤防窨潮滲漏等隱患。
3.2 河道管理有效加強
全面推行“河長制”,在省骨干河道管理的基礎上,全面推進面上二級河道的管理。建立農村河道“四位一體”綜合管護和“河長制”互補機制,全市河道實現“無盲點、全覆蓋、精細化”管理。重點加大了秸稈禁燒期間河道巡查力度,及時處置村民隨意向河道拋投秸稈情況。清除城區河道生活及建筑垃圾650噸、雜草1500噸,打撈漂浮物2400噸,清理出水口28個,查處違章違規行為14起、損壞河道公共設施8起,制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亂開亂挖10起。
3.3 依法治水工作扎實推進
依法查處水事案件11起,確保了水事秩序穩定。嚴厲打擊長江非法采砂行為,組織開展打擊行動65次,拆除非法采砂船的采砂設施5條,抓獲不按規定停靠的采砂船只5條,處理4條非法采砂船只,有效遏制了長江非法采砂勢頭。
3.4 水資源管理嚴格有效
加強水資源管理,認真貫徹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緊扣三條紅線,創新舉措,節水管理取得新突破,飲用水源地順利達標,水生態建設穩步前進,水資源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3.5 安全生產工作常抓不懈
全年組織檢查活動29次,整改安全隱患22處,組織35人次參加各類安全生產培訓,職工安全意識得到增強。
3.6 涉水建設項目監管不斷強化
今年以來對靖江市上五圩港務、新天地港務、靖江港口發展有限公司等4家沿江企業涉水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監管,對閘站、護坡、堤防連接及補償工程等水利專項進行重點檢查,確保工程嚴格按水利批復要求建設。組織沿江企業涉水工程專項驗收工作,目前江蘇華澄重工有限公司已具備驗收條件,正在進行驗收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7 水情調度卓有成效
重點圍繞防汛防旱、“四城同創”加強引排水工作,全年沿江各閘共引水5.72億立方米,排水14.98億立方米;十圩閘全年排污3.5億立方米;下六圩泵站提水0.71億立方米;城區泵站調水沖污0.63億立方米,確保全市骨干河道和重點區域河道水質穩定。
3.8 水質監測工作穩步推進
根據河道管理工作需要,水質監測工作成為一項基礎工作,委托泰州市水文局對本轄區內的重點區域、重點河段開展水質監測工作,定期河道水質監測報告,為進一步改善河道水質提供科學依據。
4 今后的工作思路
按照全省水利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快建立省骨干河道管理“河長制”,持續深化河道長效管理工作。我市將緊扣省骨干河道“河長制”管理目標,按照省廳市局統一部署,以夯實基礎、完善機制、規范管理、資源保護為抓手,力爭在河道基礎工作上有新進展,在健全完善制度機制上有新突破,在加強河道長效管理上有新成效。重點將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4.1 全面推進河道管理“河長制”
河道管理“河長制”是河道管理重要機制,我市將充分發揮這一管理機制的作用,推進全市河道長效管理。一要,建立健全“河長制”組織體系。督促各鎮(辦事處)抓緊建立二、三級河道管理“河長制”辦公室,逐條逐段落實河道“河長”,落實管理機構、人員和經費。二要,加強河道管理基礎工作。認真履職,在水利普查的基礎上,開展區域內骨干河道、二、三級河道基本情況調查,摸清家底、掌握情況、提出建議,為“河長”開展工作提供支撐。三要,抓好河道管理考核工作。加強骨干河道考核組織管理,嚴格考核標準,通過考核評估和措施跟進,不斷提升河道管理水平。四要,加強職工培訓。制定技術人員職工培訓計劃并按計劃落實實施。
4.2 加強河道資源管理保護
根據“先規劃保護、后開發利用”原則,針對不同河道的功能定位,編制重點河道的保護規劃。建立骨干河道巡查制度,積極推行政府主導,水利部門牽頭,公安、海事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依法制止和打擊侵占河道水域、岸線資源、非法采砂取土等行為。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做好涉河建設項目行政許可工作。加大管護經費投入,加強工程維修養護,開展河道空間和河勢監測,促進河道資源環境與經濟社會發展共贏。
4.3 加大經費投入,落實經費保障
切實落實公共財政對河道管護的投入,建立長效、穩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機制。及時上報年度經費預算,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計劃執行,專款專用。
4.4 加強制度建設,提升河道管護標準
加強和完善河道管理單位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覆蓋河道管理運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機制,強化河道管護監督控制,提升河道管護標準,確保河道工程安全。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河道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河道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鎮級和村級引排河道,包括湖泊和溝溏。
第三條市水利局是本市農村河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級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協助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市級河道的管理工作,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鎮(區)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五條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本轄區內的村級河道日常管理工作,及時制止各類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嚴格履行農村河道管理職責,接受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定期匯報管理情況。其管理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所管轄的鎮級、村級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二)制止侵占、破壞河道及其配套水工程設施的行為。
(三)對本轄區內需要依法查處的違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及時上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市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河道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類河道的管理范圍:
(一)市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的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區)的包括堤防(堆土區)至背水坡腳外不小于5米,無堤防(堆土區)的青坎不小于10米。
(二)鎮級河道管理范圍:河槽、灘地、迎水坡坡面、青坎,有堤防(含堆土區)的包括堤防(堆土區)至背水坡腳外不小于3米,無堤防(堆土區)的青坎不小于5米。
(三)村級河道管理范圍:村級河道及兩側各3米。
第九條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清潔水源、清潔田園、清潔家園”的總體要求,將河道逐條、逐段落實管護責任人,做好河道的日常保潔和維護工作,做到河面清潔、水體干凈、河坡完整、無侵占河道等現象。
第十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損壞涵閘、排灌站等各類建筑物及機電設備、水文、通訊、供電、觀測等設施。
第十一條禁止在堤壩、河坡及河道保護范圍內取土、扒口、挖坑、建窯、扒翻種植和毀壞護坡、護岸林木及草皮等行為。
第十二條禁止在行洪、排澇、送水河道內設置影響行水的建筑物、障礙物以及種植高桿植物。
第十三條禁止向河道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渣、農藥,禁止排放油類、酸液、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第十四條禁止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房、圈圍墻、堆放物料、開采砂石料、埋設管道和電纜或者興建吊車、碼頭及其他建筑物;禁止擅自填塞河道。
第十五條禁止任意平毀和拆除、變賣、轉讓、出租河道工程設施;禁止擅自轉讓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
第十六條禁止在區域性河道和市骨干河道內設置魚罾、魚籪等阻水捕魚設施。
第十七條禁止擅自圈圍河灘、湖蕩。河道管理范圍一經確定,管理權屬河道主管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損毀設施,妨礙或危害河道工程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的,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各鎮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在確保河道功能正常發揮的前提下,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水面、河坡資源,增加收益,用于河道的管理。
第二十條應建立農村河道長效管理機制,因地制宜,推廣以水養河、以樹養河、以漁養河等管護新模式。
第二十一條農村河道管理經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鎮(區)、村三級負擔,主要用于河道巡查、保潔人員的報酬、河道工程日常的維修養護以及考核獎勵等。
市級河道管理經費由市財政安排,按每年3000元/公里的標準進行補助。
鎮級河道管理經費以鎮(區)財政為負擔主體,市財政按每年1000元/公里的標準進行以獎代補。
村級河道管理經費由村自籌,市、鎮兩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市財政按通南地區每年每村補助7000元、里下河地區每年每村補助4000元的標準進行以獎代補。
補助資金待市組織考核驗收合格后發放到位。
第二十二條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經常性檢查制度,對農村河道管理工作進行考核。
檢查應采用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考核結果與補助經費掛鉤。具體辦法由市農村河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