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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即使具有某種瑕疵,未經法定國家機關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及宣告,都將被作為合法行政行為來對待。[1]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原理直接表達的一個理念是:行政行為自其成立之后,不管合法與否,若非無效行政行為,就產生了一種拘束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的效力;在未經有權機關依循法定程序、根據法定理由撤銷之前,無論行政行為的作出機關、行為所指向的相對人、行為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還是其他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都有尊重它的義務,不得任意對抗或否定之。
行政行為有限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且明顯瑕疵的無效行政行為除外。[2]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葡萄牙等國就持有限公定力的觀點,我國的臺灣、澳門地區也持同樣的觀點。其實,公定力原理并非實定法所明確規定,它只是學者對現實制度安排的一種詮釋。按照法治主義的要求,違法行政行為應該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可言。但是,各國通常的制度安排是,由國家權威機構而非私人、通過法律規定的事后程序來確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而決定其是否實際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在此之前,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若直接對抗或者不服從行政決定,法律可能會要求其承擔更為不利的后果。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無論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基本上采取的都是直接采信行政行為的效力,而不管該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多么重大的違法情形,除非當事人通過救濟途徑來消滅該行政行為。筆者認為,司法實踐的上述做法,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縱容了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在我國目前的行政機關執法水平普遍偏低、行政執法環境不盡人意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直接予以采信,不但沒有盡到司法權對行政權干預的職責,相反,縱容了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不利于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二、不符合司法經濟的本能,加重了當事人負擔。經司法審查的行政行為,發現存在重大的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當事人要通過救濟途徑進行解決。救濟途徑一般為提起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復議程序,如果當事人仍然對行政行為不服,還需提起訴訟程序。眾所周知,行政訴訟有三難,即立案難、勝訴難、執行難。而且經過上述程序,需要一定的時間,一般的當事人可能已經筋疲力盡了,使當事人對通過救濟途徑改變錯誤的行政行為失去信心。
二、 建立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制度的必要性
從理論上講,建立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制度的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符合人們的公正觀念。法國著名思想家和政治家羅伯斯曾言:“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已明顯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法庭直接不予認定,這就使人們認為法律是公正的,符合人們的公正觀念,會使人們對法律產生尊重感,有利于人們公正觀念的形成。
第二、有利于行政法治。具有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行政行為與行政法治的原則明顯相悖,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這類行政行為直接予以認定,作為定案的依據,等于向行政機關發了一個錯誤信號,司法支持違法行政。并且,我國目前行政行為的監督網絡和救濟系統還不完善,行政責任體系還不健全,若為保障行政的即時穩定全然承認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極易助長行政違法。建立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制度,有利于推進行政法治。特別是目前我國行政行為狀況不容樂觀,行政機關濫用職權、越權行使職權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這種狀況下建立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制度尤顯重要。
第三、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顯重大瑕疵的行政行為法庭不予認定,直接否認其證據效力,減少了相對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麻煩,減少了相對人的救濟成本,使相對人處于完全主動的地位,有利于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也與行政為民、司法為民相統一。
第四、有利于培植公民的權利觀念。我國歷史上行政權很強大,公民權利不受重視,人們普遍缺乏權利觀念。表現在對政府的態度上,行政高高在上、官貴民賤、權大于法等觀念還很有市場。而權利觀念是法治觀念的重要內容,法治觀念又是法治社會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因此,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應注重對公民權利觀念的培養,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國家,這一點更顯重要。如果對明顯嚴重違法的行政行為直接認定其效力,這將助長人們的官本位、權力本位思想,對于培植人們的權利觀念是不利的。相反,對重大違法行政行為的直接否定,不認定其效力,有利于培植公民的權利觀念,從而有助于推動法治建設。同時,也有利于培養行政主體的公仆意識、服務意識,使其更具有責任感,從而促進依法行政。
從實踐角度,以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行政行為為例,可以看出建立行政為有限公定力制度的可行性。
2003年10月17日23時許,某居民劉某駕駛賽歐轎車,載楊某等5人,沿J省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駛,至J省路JH段立交橋北約150米處時,因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違規查扣喬某所駕駛半掛車,致正常行駛的賽歐車一頭撞到橫在道路上的半掛車車廂上,釀成五死一傷、賽歐車報廢的特大事故。事故發生后,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了2003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劉某的親屬不服該責任認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某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申請重新認定,復議機關于2004年1月7日作出了第2004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維持了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03128號責任認定書。
2004年1月12日,五位死者親屬以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查車行為過程違法、致事故發生為由,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賠償死者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計120萬元。被告抗辯: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答辯理由之一是2003128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已經做出,劉某承擔全部責任,被告指揮交通的行為沒有過錯,因而沒有責任。該責任認定具有推定效力,并向法庭舉證了該責任認定書,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關鍵是責任認定的行為性質及地位。根據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訴訟法律碩士教材對行政行為的界定,行政行為是由行政主體作出或可以歸屬與行政主體的,行使職權與履行職責或與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相關的,并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3]該責任認定是由行政主體,即某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依照職責作出的,并對事故的雙方產生了行政法上的法律后果,因而,行為性質應為具體行政行為。該責任認定書是被告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根據訴訟法的規定,該責任認定書屬于書證。
筆者認為,該證據不符合最高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稱《證據規定》)關于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的規定,不具備證據的效力。對于違法的即具有重大瑕疵的無效行政行為,應采有限公定力觀點否定其證據效力。首先,根據《證據規定》第55條的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該證據的取得程序違反了規章的要求,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要件。從本案來看,(1)該案系五死一傷的特大事故。根據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第1條第3款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條規定,應由某市公安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作出首次責任認定,JH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系越權管轄。(2)兩次責任認定均沒有告知原告聽證權利,剝奪了原告對證據質證及舉證權利,違反了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3條的規定。
其次,根據《證據規定》第56條的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證據形成的原因;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該證據的提供人與當事人是同一人,具有利害關系,不具備證據真實性的要件。該案發生的直接原因是某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民警違規查車造成的,因此,該大隊是該案的利害關系人,依法應自行回避。然而,被告某縣交通巡邏警察大隊違反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26條的規定,拒不回避,強行做出推諉己責的責任認定。
因此,該證據不具備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要件,不具有證明力。同時,該證據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由于本身存在重大違法的情形,應屬無效行政行為,對其效力應采有限公定力原則,法庭應直接否定其效力,不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
同時,該責任認定書作為證據也僅屬相對司法認知事項,允許在存在合理爭議和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予以推翻,與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的觀點一致的。該證據不屬于《證據規定》第68條第4項規定的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法庭不能直接認定。兩責任認定書的違法性,上面已經做了全面的闡述,不再贅述。從形式上看,該證據僅屬相對司法認知的事項,允許以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確認特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在本案生效之前,僅具有形式上的證明力,并沒有最終確定。司法認知并不意味著調查程序的終結,案件事實只能在做出裁決時確定下來,司法認知并沒有最終確定案件事實真實性、結束調查程序的作用。為了保證司法認知的正確性,保護當事人的知情權、質辯權,審理法院在采取之前和之后,都應當給當事人提供反駁的機會。當事人對司法認知的事實反駁,應當提出初步的證據證明。與司法認知的一般原理一致,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也只能對明顯的并且沒有合理爭議的事實采取司法認知。[4]本案的實際情況是:原告對責任認定書提出的爭議是合理的和明顯的,比如違法性等內容,按照《證據規定》第68條的規定該責任認定書就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同時也說明了對這種明顯違法且存在重大瑕疵的行政為采取的是有限公定力觀點。
從行政機關的獨占判斷權上進行分析,也允許對其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違法的證據不予采納,這是世界各國的通則,也與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觀點不相矛盾。在美國稱為不可審查之事實:某一法律可以排除對行政機關事實認定進行任何司法審查,但不能排除對程序或法律問題的司法審查。[5]
由于該案責任認定書中存在大量的檢驗和鑒定的內容,對于上述內容,某縣交通警察大隊具有獨占判斷權,因為這些內容都是純技術性的。對法律問題的審查是法官的特長,對法律問題審查的范圍和決定的權力很大,審理法院甚至可以用自己對法律問題的結論去替代某縣交通警察大隊的法律結論,但在涉及專門知識和技術的事實問題的判斷上,縣交通警察大隊顯然是這方面的專家,具有這方面的特長,審理法院應當尊重某縣交通警察大隊對此作出的判斷,而不能用審理法院的意見替代某縣交通警察大隊的意見。但是,某縣交通警察大隊的獨占判斷權僅限于純技術性的證據內容的真實性方面,對于某縣交通警察大隊采納的純技術行政證據是符合法定的表現形式,是否遵守了法定程序,審理法院有權進行全面審查。因為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證據的收集采納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法律問題,而不是技術問題。本案中責任認定書的違法性已經論述的很清楚了。既然法院可以對其違法性進行審查,就有權對其效力進行判定。這種行政行為當屬無效行政行為,應采有限公定力的觀點,直接否定其效力。
《證據規定》第70條也僅對生效的法院文書和仲裁文書確認的事實規定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但是如果發現法律文書和仲裁文書認定的事實有重大問題的,應當終止訴訟,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糾正后恢復訴訟。[6]并沒有規定像責任認定書等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文書和仲裁文書的效力,也沒有規定在存在重大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救濟程序。這說明,對存在重大瑕疵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庭可以直接否定其效力,不作為定案的依據。體現了行政行為有限公定力觀點。
《證據規定》第70條的基本基本含義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和仲裁機構的裁決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其確認的事實無需再經過證明,可以直接作為定案證據使用。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生效的裁判文書和裁決文書認定的事實存在重大問題,一般都采取中止該案審理的做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生效的判決、裁定的錯誤,再恢復該案的審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和仲裁機關裁決文書確定的事實具有免證事實的特征。生效裁判文書和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之所以具有免證事實的特征,是因為生效裁判和生效裁判具有即判力,其依據的事實屬于預決事實。比如,前一個生效行政判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那么,被確認違法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另一個行政賠償訴訟中就有預決作用,不必再證明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可以直接作為行政賠償訴訟的事實依據。預決事實之所以不必證明,一是因為該事實已被生效的裁判文書和裁決文書所查明,并予以認定,無需再證明;二是因為該事實已被生效裁判所拘束,這種拘束包括事實認定的不可更改性。
而對于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比如道路事故責任認定等相關行政行為,所確認的事實問題有違法性或者有相反的證據予以推翻的,并沒有規定可以中止案件的審理,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這說明法庭可以直接否定其證據效力,也體現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明顯違法的行政所持的觀點即行政行為的有限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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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遵循正當程序政府,體現平等、公開、公正原則
建立責任政府,實現人治行政向政府行政轉變
行政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最重要的國家權力。由于行政權具有管理領域廣、自由裁量度大、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行使等特點,決定了它既是與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關的一種國家權力,又是最動態、最容易違法或濫用的一項國家權力,如不對其進行強有力的制約和監督,就有可能膨脹為恣意妄為的權杖。因此,制約和監督權力的核心,首先是制約和監督行政權。
一、我國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尤其需要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我國由于正處于體制轉軌和社會變革的特殊歷史時期,對行政權的依賴和對行政權的制約成為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既缺一不可,又呈現一種復雜的態勢。
1、體制轉軌產生行政權力真空。我國目前進行的改革開放是一個舊體制和新體制彼消此長的漸進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兩種體制都在發揮作用,又都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現象。一方面,舊體制的權力格局和體系被打破,但其運轉的慣性仍然存在;另一方面,新體制的權力格局和體系正在形成,但還很不完善。新舊體制共生共存的局面,既會產生很大的摩擦和沖突,又會在權力設定和運行上造成新的空隙,使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呈現出暫時和局部的管理無序狀態。
2、體制轉軌容易引發行政道德失去規范。在體制轉軌和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發展過程中,必然伴隨著全體公民、包括國家公務員價值觀念的巨大轉換,即從計劃經濟下的權力經濟、無償調撥、集權、人治、官本位等觀念向市場經濟下的公平競爭、等價有償、民主、法治、效率等觀念的轉變。在這一過程中,絕大部分國家公務員完成了從舊觀念向新觀念的升華,但也確有少數公務員被新舊體制交錯所提供的腐敗機會擊倒,引起行政道德嚴重失范。如果我們不對少數公務員行政道德失范引發的嚴重消極腐敗現象予以高度重視,不堅決鏟除造成公務員腐敗的體制性土壤,就有可能導致整個社會的嚴重腐敗和嚴重動蕩。
3、體制轉軌造成行政權力濫用。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依賴于編制嚴密的監控制度之網,這是關鍵。在體制轉軌過程中,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監控制度已經大部分失效,建立在相應基礎上的行政道德也已不完全適用;而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監控制度和行政道德還沒有完全建立;這就為行政權力濫用提供了條件、便利和借口。
4、體制轉軌容易導致行政責任缺失。沒有法律責任規定的法律不是法律,不承擔責任的行政機關不是一個負責的行政機關。但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從人治行政向法治行政轉變的過程中,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一些行政機關只享有權力,不承擔責任。
二、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
建立和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行政權制約和監督機制,是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過程中面臨的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
總結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以來乃至國家和政府產生以來制約行政權的全部經驗,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和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與腐敗,就必須全面、徹底地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推進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轉變,建立遵循正當程序和責任的政府;就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1、要建立有限權力政府。我們必須摒棄神話政府模式,代之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型有限權力政府模式;即真正確立人民的權力主體地位和公民的權利主體地位,真正建立法律控制行政權、人大監督行政權、司法審查行政權的立體權力制約體制,真正形成政府……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自治組織……市場和社會的三元社會結構;從而在權力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唯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所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
2、要建立遵循正當程序政府。行政權不僅要受到外部的限制和控制,還要受到內部行使和運行過程中的制約和監督,這就是要遵循正當程序。正當程序原則表現為以下3個子原則:一是平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
論文關鍵詞 刑事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救助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從原來的225條增加到290條,新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了總則,這是2004年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后,第一次明確地將保障人權的規定寫入部門法。新刑訴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現之一是在附帶民事訴訟一章中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全程加強調解工作。以前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都是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新刑訴法構建新的、獨立的、有特色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困境,使我國的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形同虛設。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
《法制日報》報道,甘肅、寧夏審理的殺人、傷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賠償率不足10%;廣州市兩級法院近3年來的附帶民事賠償執行案件絕大部分以終止或中止的形式結案。 目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空判”的普遍存在絕不是危言聳聽,筆者近期的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使筆者更加強烈的體會到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緊迫性。
被告人郭某與死者宋某因相互敬酒問題發生爭執,爭吵宋某被捅傷導致死。法院經審理判決郭某賠償宋某親屬186897元。后因郭某未主動履行筆者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筆者了解到被告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一家四口皆以種地為生,父親患病需要常年花錢治療。母親和弟弟在家務農,郭某是家里的全部收入來源,其根本難以負擔賠償款。反觀死者宋某,自幼失母,與父親相依為命,其父親患有多種慢性病,因生活拮據不敢住院,只能每天自己吃藥緩解病情。每年種地的7000元收入連醫藥費都不夠,作為家里唯一的收入來源,被害人的死亡使其父親的生活陷入絕境,郭某的賠償對于宋某親屬來說是一筆救命錢。
筆者的案件只是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難問題的冰山一角。馬加爵殺人案、楊新海流竄殺人案、邱興華殺人案等暴力犯罪的受害人幾乎沒有一個獲得過被告人的賠償,有的家庭因為遭受侵犯而一夜致貧,嚴峻的社會現實急切呼喚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以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和諧。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可行性
被害人及其家庭因遭受犯罪行為侵犯生活陷入困境,當犯罪人無法賠償時就應當有第三方承擔起救助義務。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當公民的生存權受到侵害時,國家理應承擔起保障公民人權的責任。國家責任理論要求國家主動承擔起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義務。
國家責任的核心內容就是由于國家未能充分盡到抑制犯罪的義務和對國民的保護義務,因此要承擔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責任。首先,國家負有保護國民的人權的法定義務。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生存權是人權最基本的內容,沒有生存權其他一切權利都無從談起。因此,保護公民的基本生產生活是國家當然的法律責任。其次,當公民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時,國家有義務采取保障公民人權的措施。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家根本法的基本理論,如果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無法從加害人處獲得賠償,也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得救濟,而導致自己或親屬的生活陷入困境,國家理應承擔起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義務。第三,從國際性法律文件看,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國家救助是一國應承擔的國際義務。《被害人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當無法從罪犯或其他來源得到充分的補償時,會員國應設法提供金錢上的補償。《宣言》13條規定:應鼓勵設立、加強和擴大向受害者提供補償的國家基金的作法。目前,我國已簽署了該《宣言》,更應當制定并執行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
三、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發展現狀
(一)地方立法的嘗試
針對附帶民事案件執行難的問題,我國各地區法院開展了廣泛實踐,其中代表性的有:(1)山東省淄博市在2004年首創了全國刑事被害人經濟困難救助制度;(2)2006年6月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市民政局推出《解決執行難案件中困難人員生活救助問題的意見》,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符合城市及或農村低保待遇的北京市民可以申請各區縣民政部門可按照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臨時救助政策給予救助;(3)2007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刑事被害人困難救助條例》獲得通過,這是我國首部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4)2009年4月29日江蘇省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這是全國首創的地方性法規。
(二)地方立法的不足
我國部分地區已經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對于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一種進步,但是現有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仍然存在明顯的缺陷:
首先,缺乏統一的規范被害人救助行為的法律依據。雖然我國各地區都針對其具體情況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但是其執行標準的差異導致在具體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同命不同價”的現象。比如,率先試點的淄博市規定:接受救助的對象是犯罪發生在淄博境內,政法機關對刑事加害人的處理程序合法、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案件的刑事被害人本人及受養人,需要花費巨額醫療費用,而本人又無力支付等7個條件之一方可申請。北京市要求:具有本市正式戶口,因人民法院在履行執行程序時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依法查明被執行人確無或暫無履行法律義務的能力,而申請人生活困難、需要給予救助的人員。出臺首個地方性法規的無錫市要求申請救助必須同時符合五個條件。對比上述三地的做法,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同一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三地的受害人可能得到三種不同的救助結果。針對這一情況我國立法及司法機關必須從社會公平正義的大局出發,制定全國統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標準,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其次,申請救助的程序繁瑣。任何法律制度不僅要被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申請救助的程序設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利益的實現也要講求效率。但是我國部分地區的救助程序存在繁瑣、效率低下的問題。比如,淄博市的做法是判決作出后,若被害人家屬得不到任何賠償,其方可向法院申請,法院審核通過后由政法委向政府財政部門協調救助金的發放。整個救助程序沒有對各部門的工作時間作出相應的規定。結果是,正義雖然得到了維護,但是遲到的正義乃是非正義。因此,在制定統一的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同時,還應該對各部門的工作期限進行規范。
再次,救助金的來源比較單一。我國已經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地區救濟金主要靠政府撥款,資金來源的單一導致救助金額普遍偏低,有的地區救助金額甚至低于城鎮低保水平。比如,淄博市救助資金主要來源于市財政撥款。筆者認為,我國無需完全依靠國家財政撥款,國家財政的90%主要來源于納稅人繳納的稅款,由財政撥款解決被害人的實際困難,無異于讓國家為犯罪行為買單,加重了國家財政的負擔。
最后,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能沒有充分發揮。我國大部分地區主要靠法院、政法委、財政部門互相協調解決被害人的救助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國家救助的被害人基本都是經濟困難的家庭,在訴訟過程中大部分被害人都會通過申請法律援助來維權,法律援助中心對被害人的家庭經濟狀況、案件的具體情況已經有全面的了解。而且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代替被害人申請國家補償與其職能相悖。筆者認為我國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應該充分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構想
最高人民法院在部署2007年人民法院工作時就已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 ,2009-2011年,我國司法機關共向25996名刑事被害人發放救助金3.5億余元人民幣,提供法律援助11593件 。由此可見,我國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體系已經成熟。從保證刑事訴訟法的完整性和對被害人救助的有效性角度出發,我國應在借鑒各地區現有規范的基礎上,制定單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規,并從以下幾方面對我國的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進行完善:
首先,統一救助對象及范圍。我國作為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救助對象不可過寬,其內涵和外延必須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刑事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申請國家救助:(1)因故意傷害(致死)、故意殺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造成死亡或傷殘,無法通過訴訟及時獲得賠償,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2)因犯罪行為致傷、致殘急需救治,而加害人無力賠償或賠償數額明顯低于治療需要支出的費用,本人又無力支付的;(3)因遭受犯罪行為喪失勞動能力,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且無法從其他途徑獲得經濟來源;(4)與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以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因其遭受犯罪行為沒有得到及時賠償,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
其次,簡化申請救助手續,嚴格審查項目。鑒于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不斷成熟,而且大部分經濟困難的刑事被害人都申請了法律援助,對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可以由司法局下設的法律援助中心負責具體實施。筆者認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首先應建立由政法委牽頭,法院、司法局及財政部門有關人員參加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委員會。政法委具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職能,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分歧或異議。在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可在判決生效后兩年內隨時提出救助申請,由救助委員會審查并決定是否救助,然后移交法律援助中心具體實施。必要時,被害人救助委員會可以舉行聽證會,審查證據的真偽,對存疑證據應當進行調查核實,然后做作出是否救助的決定。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做到增收節支,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下面從資金收入管理、資金支出管理、貨幣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年終結算、編審和檔案整理幾個方面對我局的財務管理制度建設進行介紹。
一、資金收入管理
資金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及上級補助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財政及上級補助收入是行政事業單位按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劃撥關系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和專項補助收入,必須按實際收入額記賬,按規定用途使用。
預算外資金收入是財政部門按規定從財政專戶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和部份經財政部門核準,雖屬代政府收取,但直接由行政單位報計劃使用的資金,必須按規定收取,按計劃使用。并需與正常的撥款區分開來,單獨報賬,分別核算。
事業收入是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收入項目與標準須按收費許可證批準的項目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其他渠道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下屬單位上交的業務收入及其他來源形成的收入,應作為其他收入處理,其他收入必須進入單位統一賬戶核算管理,不得另設戶頭和小金庫。
二、資金支出管理
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以及用于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按支出內容劃分,包括預算支出、事業支出、上繳上級補助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按支出性質可分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
經常性支出是指為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維持正常業務運轉所發生的支出;專項支出是為完成專項或特定的工作任務所發生的支出。經常性支出和專項支出均需本著勤儉節約精神,堅持一支筆審批原則,按規定列支。業務經費,子女統籌醫療費必須節約使用,從嚴控制、杜絕浪費、并定期公布使用情況。通訊費、差旅費、會議費報銷標準按自治區、市、旗有關規定執行。干部職工參加的各類學歷、職稱考試培訓,必須由本人申請,領導批準,職稱考試培訓費用,學歷培訓費用均須經考試合格,完成學業后憑有效證件方可報銷列支。
三、貨幣資金管理
銀行賬戶及支票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辦理支票結算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銀行結算辦法,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不準出借與轉讓,支票領用必須經財務人員同意,辦理領用登記手續、嚴禁開空頭支票,簽發支票必須由專人(出納)負責,并須注明日期、限額與用途,銀行日記賬必須日結月清,未達賬項必須及時查詢。
現金及有價證券管理現金的收入、支出由出納人員負責管理,庫存現金按銀行審批的規定限額留存,現金支出按規定范圍列支,1000元以上的支出項目原則上用銀行支票支付,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坐支、挪用、借用現金,因公出差人員必須借用現金的須經領導同意方可辦理借用手續,公差任務完成后三天內,及時辦理結報手續。
出納人員應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現金支票、有價證券、庫存現金,確保國家貨幣資金安全無缺。
四、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購建必須列入財務年度收支計劃,由財務部門統一到區府采購中心辦理有關購建審批手續。單項購建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內部各科室、部門需增添的固定資產,首先由其報告分管局長,分管局長根據業務需要和財務部門根據資金許可提出意見,然后報局長審批,并按實際購建成本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固定資產轉讓、出售、盤虧、報廢,必須按有關規定確定合理的價格,填寫轉讓、出售清單,查清盤虧、報廢原因,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處理,并提交有效依據交財務部門作會計賬務處理,相應減少固定資產價值。年終對所有固定資產要清倉盤點,做到賬賬、賬物、賬表三相符。
五、年終結算、編審和檔案整理
年終清理結算的主要事項包括清理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數字和各項繳撥款項,年終前,對財政部門上報單位和所屬各單位之間的全年預算數,以及應上交,補撥的款項等,都應按規定逐筆進行清理結算,保證上下級之間的年度預算數,劃撥經費數和上繳下撥數一致。
會計報表是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即預算執行結果和事業收支情況的書面文件,是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了解情況,掌握政策指導單位預算執行工作的重要資料,也是編制下年度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的基礎,財務部門必須認真做好會計報表的編審工作。財務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報表的編制要保證數字正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切實做好賬賬相符、賬表相符、有根有據、不得估列代編。
參考文獻
[1] 金明玉.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探討[J]. 現代商業,2009(03).
[2] 龔凌燕.對建立高效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體制的幾點建議[J]. 現代商業, 2009(02).
一、全面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現狀
為了積極響應民辦教育改革,泉港區學前教育也積極參與其中。眾所周知,學前教育作為教育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于幼兒的發展以及教育的進步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根據民辦綜合改革試點近些年的相關資料總結,政府扶持制度以及購買學位服務這一舉措取得的成就是可喜的。在改革實施中,泉港區69所民辦幼兒園入園率達到了95%以上,其中已經辦證的幼兒園達到了42所。根據相關的數據分析,足以證明建立政府扶持制度和購買學位服務進一步規范了民辦幼兒園的管理,也加大了無證民辦幼兒園的整改力度,使民辦幼兒園的辦園質量得到了提高,也使民辦幼兒園的管理變得更加規范。
除此之外,政府在實施“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資助工程”中,出臺配套政策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每人每年配套補助50元。可見,為了落實改革,政府加大了經費的投入,旨在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辦學以及提高學前教育質量。總的來說,在政府的督導與評估中,民辦幼兒園的師資隊伍建設得到了加強,民辦幼兒園辦學質量也得到了提升,普惠性學前教育也得到了較大的發展。但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整合資源,減輕家長的負擔,在擴大民辦園普惠性的同時,也遭遇了一系列擴展瓶頸,阻礙了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全面推行。
二、全面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存在的問題
泉港區普惠性民辦園有31所,共有6000名幼兒,占民辦教育的55%,在政府扶持制度和購買學位服務中,明顯擴大了民辦幼兒園普惠性。但是在對民辦園的管理進一步規范的同時遇到了以下幾個問題:
一方面,在改革的同時,伴隨著新的無證園現象,使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全面推行難度增加。同時,這些新增的幼兒園的師資力量也比較薄弱,人員配置不全,難以滿足教育改革的相關要求,使改革落實難度加大。
另一方面,民辦幼兒園的安全意識不強,使普惠性學前教育推行質量受到影響。在辦園經濟效益與加大投入、確保安全方面,園所比較傾向降低辦園成本,加大辦園經濟效益,所以致使幼兒安全存在隱患,尤其是校車方面,違規超載現象非常嚴重。此外,經濟條件較差的地方,由于道路較為狹窄,不利于幼兒的接送,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普惠性學前教育的質量。
其次,民辦幼兒園的收費靈活性太高,不好把握收費標準,并且出現了行業間競爭激烈的現象。根據關于民辦園收費的相關文件精神,民辦園應依據辦園成本折價收費,具體收費數目有關文件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民辦園收費靈活空間大,收費隨意性大。部分民辦園為擴大招生額,任意壓價,行業內部出現無序競爭現象,不利于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推行。換言之,“入園貴”仍然是一項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再者,普惠性幼兒園的管理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政府購買學位服務的政策下,一部分民辦幼兒園為了迎合家長的錯誤想法,在教學中采取一系列并不符合幼兒身心發展特點的教學方式,在教學中存在著明顯的小學化教育傾向。
二、全面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建議
(一)對普惠性民辦園進行統籌布局與規劃
在各區的教育改革中,泉港區的教育改革落實較好,但是為了提高學前教育的普惠性,仍然應該積極地開展調研路線,了解民眾對于普惠性幼兒園辦學的要求。普惠性幼兒園的招生是面向全社會,因此對于幼兒園層次的需求也會有所差異,大部分家長會選擇價廉的學校就讀,所以要求政府在購買學位服務之前,要對當地的經濟狀況進行整體調查與對比,制定合理的收費標準。收費標準要配合園所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使不同園所在保證教學質量的前提下能夠正常運營。除此之外,要對普惠性學前教育推行的速度進行合理的設計。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應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如果扶持力度控制不好,反而會影響辦學的質量。所以要結合當地的幼兒園進行規模的對比,并制定出一套聯動機制與示范性改革試點。
(二)加大力度提升普惠性民辦園質量
強化普惠性民辦園的質量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首先,提高業務指導。在普惠性學前教育中,很多教師的專業水平較低,所以使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普及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因此,政府要加大力度建立學前教育研究組或者培訓機構,對學前教育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解答,進一步規范辦學質量。其次,提高普惠性幼兒園的認定標準。對園所的規模、師資力量進行嚴格的規范和要求,并且在認定的園所中實行評估制度,對表現突出的普惠性幼兒園進行獎勵,并且在當地或者全國進行推廣與示范。同時在辦園當中,不同的教學效率政府要給予不同的補貼,以此促進普惠性幼兒園在競爭中越辦越好。
(三)落實動態監管機制
在全面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中,其質量是過程和結果的統一。所以要實行動態管理監督機制,加強對辦學過程的監督管理。在這一制度的實施中,要重點抓好安全與衛生工作,確保幼兒在教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此同時,政府應加大普惠性幼兒園設施費用的投入,保證幼兒在教學中使用的任何設施都是經過嚴格質檢,符合安全標準的,對于經濟較為貧困的地區,政府也應該加大扶持力度,配備好安全性能較高的接送車等。除此之外,加大對于園所的衛生管理,使幼兒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成長。落實動態監督機制還可以建立社會監督體系,實現全民參與教育的監督工作,也更加有利于推行普惠性學前教育。
(四)保障普惠性民辦園隊伍的穩定
為了有效地實施政府購買學校的服務,保證教師隊伍的穩定是普惠性教育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舉措。以此,在這一制度的推行中,可以通過加強經費監管來保障教師的待遇。同時要加大對于普惠性民辦園教師的扶持力度,發放一些學歷津貼、崗位津貼、園齡津貼,以此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參與到普惠性學前教育的發展中。
(五)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近年來,政府實行購買學位服務以及對學前教育實行扶持制度,不僅出臺了配套資金、派駐公辦教師等各項文件和政策,同時要求教師園長跟班實踐學習――每年到實幼跟班一個月,以此提高學前教育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