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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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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范文第1篇

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情況

我局黨支部,緊緊圍繞以學習促工作的目標,始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扣單位安全監管工作實際,把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創新發展作為單位的工作的立足點和切入點,健全完善考核機制,努力營造良好的氛圍,凝心聚力,建言獻策,為全縣安全監管工作的推進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一)通過完善工作制度,開展多項專題活動等方式,轉變作風,提高整體素質和工作能力,增強工作動力,奠定了牢固的工作基礎,樹立了良好形象。

(二)以學習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積極發揮優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激發工作活力,促進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

一是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職責作用,積極組織安委會成員單位,聯手行動,深入基層,深入現場了解存在的隱患問題,提前發現,及時防范和排除,征求建議40余條,推動了全縣安全監管整體工作的提高。二是充分發揮黨員干部的引領作用,現有干部職工9人,黨員7人。在學習活動中全部都參與了學習活動,并認真書寫了個人分析材料,查找了問題,得到了及時整改。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局在該階段,嚴格對照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通過座談會、發放征求意見表、深入基層走訪、查找部門、單位和個人存在的問題、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群眾評議等程序,從部門職能職責、工作作風、監管方法作了深刻檢查和深刻的分析,從反饋的征求意見和建議、民主生活會等情況反映出了存在的問題,各與會的領導嚴格對照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查找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安全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綜合協調作用沒有得以充分發揮。與會領導認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成立以來,能與各安全主管部門群策群力,集思廣益、齊心協力將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妥善處理和辦結,沒有出現過反彈的現象。對重點行業和領域的安全監管到位,我縣安全生產形勢基于平穩的狀態。但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作為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綜合協調部門,安全監管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在今后的安全監管工作中,如果充分的發揮了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作用,加強部門聯動,形成綜合監管的整體合力,那么對我縣各重點領域和行業的安全監管效果將更加明顯,監管質量會更佳。

(二)、服務型監管的部門特征還未得以完全體現。現在大力提倡陽光政府制度,面對全縣各種生產經營企業,對安全監管工作應該提前介入,要做到提前發現問題,提前分析問題,提前解決問題,少開罰單,體現服務監管為主。要以服務監管的熱情贏得更多的外企到我縣來投資和開發,創建良好的投資環境。盡管安全監管工作壓力是很大的,但不能將壓力變成負擔而發泄式的爆發出來,而應該將壓力轉變為動力。在監管的方法和方式上最好以服務監管為主,才能更受外企的歡迎。

(三)、以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為準繩,為我縣的正規企業進行服務監管。由于我縣地處邊遠山區,很多老百姓的認識不夠,導致地方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經常受到不良的影響和干擾,參加會議的企業領導提出安全監管部門應該準確掌握國家政策和相關法規,站在企業的角度,真正履行服務型政府部門的職能職責,對企業的健康發展應起到保駕護航的職能作用,為××的平安、和諧發展奠定基礎。

(四)、安全監管的職能部門工作不明確。與會者的企業領導還誠懇的提出,在我縣還存在對企業安全主管的部門責任不是很明確,對同一問題,會出現多部門插手監管的現象,不知道誰說了算數。希望安全生產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作用發揮出來,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組織聯席會議,進一步清楚監管部門的職能職責,突出安全監管的成效。

(五)、安全監管部門的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如果安全監管部門的業務素質不高,業務不精,又何以談發展呢?因此,企業領導得出一個共識,就是加強事前培訓,事前指導工作。安全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素質的提高,從而提高安全監管的質量。

同時,我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各股室、職工分別查找了自己的不足,分析了原因,班子成員之間也開展了誠懇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并且針對全局干部職工個人存在的問題,分別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自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開展以來,我局采取召開座談會、登門走訪、深入調研、設立意見箱、書面征詢等多種方式認真征求基層群眾、特殊對象、聯系點等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征求的意見和建議進行認真梳理和分類,發現了安全監管在工作理念、工作定位、工作能力、工作作風四個方面還存在著問題和不足,需要進一步整改和提高。

一是在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內涵上還不夠深入,沒有充分發揮思想優勢,思想不夠解放,觀念不夠創新。二是把握工作定位方面不夠明確,中心意識不夠強烈,工作的目的性和主動性方面還待進一步加強。三是個別人員工作能力還不能充分滿足工作需要,科學管理理念不夠強烈,在思想境界、工作標準、追求目標方面還存在眼界低、起點低、標準低的問題,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查找差距,深入挖掘內在潛力,不斷提高科學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工作中還存在作風漂浮、激情不足、固步自封、畏縮不前、小進即滿、安于現狀的現象,沒有完全把心思用在提高能力上,把精力用在抓好工作上,沒有創造出實實在在的工作業績。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是沒有很好地堅持用理論武裝頭腦,對科學發展觀的學習理解把握不夠。對科學發展觀的學習深度還不夠,學習氣氛不夠濃厚,沒有很好地坐下來、靜下來、學起來、深下去,全面準確領會科學發展觀科學內涵和精神實質。嚴格按照學習實踐領導小組的部署和要求,通過集中學習、培訓、聽報告等形式組織了對科學發展觀進行學習,但是在堅持用科學發展觀武裝頭腦,在解放思想,轉變不適應科學發展觀思想觀念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深刻理解、準確把握科學發展觀的內涵和精神實質上還有所欠缺。

二是在堅持以人為本,沒有把以人為本作為安全監管工作的根本理念,切實落實到制定政策和開展工作中去,落實到廣大干部的思想和行動中去,創造條件、搭建舞臺,沒有充分激發他們的創造熱情和工作熱情。

三是在堅持解放思想,努力創新監管工作思路方面不夠強烈。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有的黨員干部還存在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現象,對科學發展觀的科學內涵、精神實質和根本要求理解不深,認為科學發展觀是指導經濟社會發展的理論,與實際工作關系不大,習慣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老辦法解決新問題。面對與科學發展觀不相適應的熱點問題和隊伍、管理長期存在的難點問題,存在畏難情緒,遇到難題繞著走,沒有形成統一戰線自身科學發展的新思維、新機制、新舉措。

四是在堅持改革、創新、健全和完善管理機制不夠超前。

五是沒有很好地發揚優良的工作作風,干部的素質和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工作中存在著專業素質不高、辦法不多、創新不夠、措施不實;作風上不扎實、不深入、不細致;精神狀態上精力不集中、信心不足,黨員干部的素質和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工作中還存在作風漂浮、激情不足的精神狀態,固步自封、畏縮不前的工作態度,小進即滿、安于現狀的自縛意識。沒有很好的樹立靠作為贏得地位的工作理念和務實苦干的工作作風,沒有很好的樹立突破常規、敢為人先的創新精神,沒有牢固樹立創一流的思想觀念,去創造出實實在在的工作業績。

四、在學習實踐活動中達成的新認識以及下步措施

(一)加強整體及自身學習,提高科學管理及處理問題的能力。加強規定和自選知識的學習,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二)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監管執行力,發揮干部職工的凝聚力。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范文第2篇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為總體要求,以強化責任落實、隱患治理、專項整治、安全生產準入、科技支撐和安全基礎建設為主要措施,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突出重點,點面結合,認真落實安全監管職責,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檢查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是杜絕較大事故,控制一般事故。

二是每半年對全鎮非煤礦山企業檢查1次,復查1次,檢查比例不少于開工企業總數的100%。非煤礦山全年事故數控制到最低。

三是半年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檢查不少于2次,檢查的比例不低于100%。對煙花爆竹經營戶檢查1次,覆蓋率達100%。

四是全年對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檢查覆蓋率達100%。

五是全年對尾礦庫檢查2次,檢查覆蓋率達100%。

六是全年對人員密集場所檢查不少于2次,檢查覆蓋率達100%。

三、主要任務

(一)承擔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按規定承擔非煤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生產安全準入制度。負責綜合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三)貫徹實施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規章、標準和規程,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四)負責參與市局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根據職責,參與一般事故調查處理。

(五)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情況。

(六)組織一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監督檢查一般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四、生產經營單位情況

轄區監管企業71戶。其中:

1.現有非煤礦山企業11戶,停產企業9戶;

2.危險化學品經營使用企業7戶;

3.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10戶;

4.一般生產經營企業戶11戶;

5.尾礦庫23座;

鎮安全生產工作重點主要在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工貿等行業和領域,是市非煤礦山監管的重點鎮。

五、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監管執法工作日測算

國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其中:全年總天數365天;雙休日=52周×2天/周=104天;元旦、春節、五一、端午、國慶節等計11天法定假日。

安全檢查工作日:

安全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660)—其他工作日(90)—非檢查工作日(60)=510個工作日。每人約170天。510個工作日,占國家法定工作日的77.2%。

其它執法工作日:

其它執法工作日每人約50天,150個工作日,占國家法定工作日的26.5%。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等;有關報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備案。

2、貫徹落實上級應急局、鎮政府的工作,迎接上級領導檢查工作。

3、督查鎮安委會成員單位工作。諸如:春節、全國“兩會”期間、雨季及“十一”等。

非檢查工作日:

非檢查工作日每人約30天,540個工作日,占國家法定工作日的12%。包括以下內容:

1、學習、培訓、考核、會議;參加黨群活動;機關值班等預計所占用的工作日。

2、公務員法定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及病、事假。

六、對企業監管執法覆蓋面及檢查內容

按照省應急局《關于印發〈省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吉安監管-字〔2019〕2號)的規定,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采取突出重點檢查、抽查等方法履行檢查職責。

第一季度

1.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2.對非煤礦山企業做好冬季防滑、防凍、防火、防中毒、窒息等方面的工作;

3.對停工、停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做好值班值宿和應急管理進行安全檢查。

4.做好復工安全準入條件的的審核工作,協助企業做好復工組織工作。

5.深入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開展“兩節”、“兩會”期間的安全工作大檢查活動和春季安全大檢查。

第二季度

1.抓好冬春專項整治行動、檢查、總結。

2.抓好防春季“桃花水”工作,防止露天礦山山體滑坡,地下礦山防止淹井專項檢查和復查工作。

3.開展安全月活動,對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月”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第三季度

1.開展汛期尾礦庫安全檢查,防止尾礦庫漫頂、潰壩、滲漏;

2.開展地下礦山、露天礦山汛期防治水為重點的專項檢查,檢查各項安全制度的落實情況;

3.加強非煤礦山應急救援建設,協助監督企業進行應急演練,強化救護隊員的各方面素質,不斷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四季度

1.開展冬春會戰的專項安全檢查;

2.開展“國慶節”、“中秋節”、“元旦”前后安全工作大檢查;

3.對有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的企業按《檢查計劃》進行安全抽查50%;

4.對季節性停產的企業進行停產前的安全檢查。

鎮安監站計劃檢查各類企業72戶(非煤礦山11戶,危險化學品企業7戶,煙花爆竹10戶,一般企業11戶,尾礦庫23座,停產企業9戶),按檢查的頻次總計檢查154戶次。

對企業監管檢查內容

1.依法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情況;

2.建立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的情況;

3.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的情況;

4.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情況;

5.從業人員受到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有關安全資格證書的情況;

6.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的情況;

7.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情況;

8.對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的情況;

9.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應急預案的情況;

10.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

11.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與對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情況;

12.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情況;

13.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情況;

14.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應急預案備案的情況;

15.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企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兼職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以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的配備、維護、保養的情況;

16.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17.依法監督檢查地下礦山“六大系統”按期完成情況。

18.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領導下井制度的建立、執行、考核、獎懲情況。

19.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情況。

20.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七、監管崗位職責分工

(一)人員崗位

邱純琦(安監站站長)兼鎮安委會辦公室主任;

韓敬全、李振祥(站員)。

(二)分工及職責

站長工作職責

1.負責安監站全面工作;

2.對鎮管轄以內的非煤礦山(含尾礦庫,下同)企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規范文件的執行情況,按檢查計劃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3.按上級精神組織開展各類專項整治,制定方案,并總結上報;

4.完成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工貿等行業的檢查計劃,年度重點工作;

5.根據檢查計劃編制現場檢查方案;

6.組織監督檢查相關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

7.負責各種報表及時上報,建立各種臺賬;

8.加強自身建設,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執法,秉公執法,提高執法效能,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站員工作職責

1.協助站長做好安監站的工作。

2.組織開展危化企業標準化的開展及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基礎臺賬;

3.對上級文件精神傳達,開展專項整治總結;

4.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地面工廠、重大危險源的基礎檔案并及時更新;

5.建立健全案件檔案,接待來信、來訪;

6.對下達的責令整改指令書、復查意見書、現場檢查記錄及時整理并存檔備查;

7.具體負責一般企業(地面工廠)生產企業進行監管、和安全檢查;

8.積極參與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重大危險源監管,積極參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事故調查處理,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9.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10.負責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備案工作;高危行業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工作;非煤礦山企業的開工、試生產備案、停產報告的存檔工作;

11.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企業、危險化學品企業、煙花爆竹經營企業、重大危險源企業的基礎資料并及時更新;

12.根據上級要求,及時上報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企業的隱患排查報表、各種報表和有關情況總結;

13.負責建立健全非煤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從業人員、在用設備及檢查檢測的基礎檔案。

八、嚴格執行安全檢查工作計劃

1.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必須明確檢查的責任和范圍。及時對檢查處理情況作出書面的記錄。

2.在現場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發現違規違章行為應當立即糾正;對各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下達違法行為的整改通知單進行整改。

3.現場監管執法檢查中,發現重大違法行為及時報送市應急局。

4.監管檢查時,要做到有機結合,即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安全生產檢查與服務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重點時段檢查相結合。

5.安全生產監管人員必須文明執法,細心服務,廉潔自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

九、執行與考核

1.要嚴格現場監管、檢查的計劃性,確保監管檢查計劃的完成。

2.按月對監管檢查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自查,未能完成計劃的在下月工作中追加,確保《安全檢查計劃》有效實施。

3.因上級工作部署,部門職能職責調整和其他不可預見因素,監管、檢查計劃需進行重大調整與變更時,應及時調整監管、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范文第3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 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 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新華社北京訊,4月21日《人民日報》)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范文第4篇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

5.關閉;

6.吊銷有關證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1.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照的相關部門決定;

3.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

4.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執法的程序規定

一、調查取證

(一)現場檢查

1.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一一記錄,并由當事人(被檢查單位或現場負責人)逐頁簽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請在場人簽字。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請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字證明情況。

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均應制作筆錄;有多處現場的,分別制作筆錄。

(二)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被詢問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被詢問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詢問結束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校閱筆錄。被詢問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被詢問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

筆錄制作完成后,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陳述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陳述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陳述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陳述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陳述人陳述完畢后,應當交陳述人校閱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筆錄制作完成后,陳述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如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報批表、結案審批表中注明情況。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獨立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實體(如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等)負責安全生產的行政正職。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核實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將作為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之一。

(四)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后補辦批準手續。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注明情況,并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二、行政處罰

(一)事前告知程序

1.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處理結果的,應當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適用:①警告;②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1.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3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般程序

適用:①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均不含本數);②沒收違法所得;③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④吊銷有關證照。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1.進行立案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可以填寫提交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材料,保證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4.調查取證階段結束后,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報批表,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案件基本事實、爭議要點和主要證據,以及承辦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意見。爭議要點中應當寫明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點,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主要理由、證據;證據一欄中應當列出主要證據的名稱;在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處罰案件中,承辦人員應當在擬辦意見中作出說明。

5.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6.事故調查報告中應當包括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

7.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根據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分別進行處罰。死亡事故中,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

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加重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在事故處理中,視作情節嚴重;重傷事故中,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3000天以上的,視作造成嚴重后果。

適用《行政處罰法》第27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死亡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且應當在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傷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5000元。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1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有關人員簽收。

②郵寄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般采用雙掛號的形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寄出,掛號收據作為郵寄送達的憑證,掛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③留置送達。在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必須簽名或者蓋章。

④公告送達。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11.傷亡事故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

(四)聽證程序

適用: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有關證照;③較大數額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作聽證告知書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送達聽證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

3.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書記員、當事人或者委托人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4.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3)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5)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6)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校閱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聽證會參加人也應當分別簽名。

6.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五)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出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蓋章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以及違反的法律規定和責令改正的法律依據等。

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既可適用于簡易程序,又可適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七)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停止建設后,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復查后,對整改完畢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三、執行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一)催繳罰款

適用: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罰后不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罰款催繳通知書,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催繳。

(二)強制執行

適用:當事人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

(三)案件移送

適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立案或者查處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的職權、級別、地域管轄范圍,或者違法事實同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接受移送的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等。

3.案件移送時,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移送財物及有關材料的名稱應當一一寫明。

4.案件移送給有關機關后,應了解受移送機關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時,可以當面交接。受移送機關收到材料后,應當簽收或出具收據。

四、結案審批

案件處理終結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結案。在“執行情況”欄中,寫明案件終結的幾種情形:

1.當事人自覺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2.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3.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4.當事人死亡或被注銷、被解散、破產,經法定程序無法執行相應的義務。

其他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報告范文第5篇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工作一系列法律、法規、標準和要求為基礎,加強開發區科學規劃,健全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工作,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開發區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為胡埭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環境。

(二)總體目標

通過科學規劃、理順關系、嚴格管理、落實責任、強化執法等工作,著力推進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建設、體系建設、基礎建設和制度建設,全面建立“界定清晰、責任明確、管理統一、監管有力、保障到位”的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機制,顯著提升開發區整體安全生產監管水平,全面實現堅決遏制較大以上事故,最大限度防范和減少一般事故的安全生產目標。

二、源頭防控,完善開發區安全設施功能保障

1、注重區域安全規劃。開發區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統籌納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認真開展開發區安全生產狀況的安全評價,確定開發區發展的安全容量,合理規劃開發區發展涉及的危險裝置空間布局;完善開發區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和應急避難場所,預留安全通道、安全距離和發展空間;強化進區項目選址安全條件論證,提高進區項目建設標準和集約化程度,確保項目選址恰當、規范有序;及時對構成重大隱患的建成項目進行空間布局調整,依法淘汰落后產能和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設施、裝置。

2、加強前置安全控制。開發區要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生產經營單位須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依法履行相關手續;對不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擅自投入生產經營的,應當報告并配合區級有關部門依法立案查處;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單位未辦理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許可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及時制止其生產經營,并督促其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對拒不辦理的,應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相關部門報告,并配合安監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加強開發區內公共區域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公共設施、廠房結構和有關設備、設施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對入駐的生產經營單位須查驗工商營業執照、許可、驗收等相關證照和手續,審查安全生產條件,實施安全生產告知承諾。

3、規范承包租賃行為。開發區內企業承包租賃活動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入駐企業引進外來單位或人員承包經營的,將廠房、場所出租、轉租或者轉讓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開發區管理單位,并履行相關事項審查備案手續。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將項目及有關業務轉交給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或者將不具備相應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設備、設施出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和處置。

4、落實項目信息共享。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的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區級有關職能部門要做好開發區安全生產行政審批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并實行項目審查報送制度。按照“誰審批、誰報送”的原則,區發改、經信、建設、科技、工商等部門要定期將生產和建設項目立項、企業登記和變更等情況及時通報給開發區安委會辦公室,使開發區對入駐企業迅速落實監管措施,提升監管效能。

三、明確要求,落實開發區安全屬地管理責任

1、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除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外,開發區范圍內的其它屬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均由開發區負責監管,并由開發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按照相應職責分工負責。

2、建立入園手續移交機制。按照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各單位、各有關部門搬遷至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自投產之日起的三個月內辦理相關交接手續,與開發區安全監管部門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并同時報送區安委會安全生產辦公室備案。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后,原監管單位、部門應當繼續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務,配合開發區開展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已搬遷至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原監管單位、部門未按規定要求實施移送的,由原監管單位、部門實施監管。

3、加強項目建設安全監管。切實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屬于區內其它板塊遷入的,由項目原所在地的開發區、街道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屬于招商引資進入的,由項目招商的區有關單位、有關部門負責監管。項目建設單位負責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的協調、管理,須與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施工單位及其有關施工人員、設施、設備的相關安全資質和證明,應當報開發區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明確事故控制指標統計。市級重點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納入市級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其它已實施移交的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均納入開發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由開發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報送工作。已搬遷至開發區的生產經營單位,原監管單位未與開發區辦理交接手續的,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納入原監管所在地的其它開發區、街道和區有關部門統計。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納入項目監管單位、部門統計。

四、配強力量,健全開發區安全監管組織體系

1、強化安全生產組織領導。開發區須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委員會由開發區管委會、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各共建園區負責人等組成,分析開發區安全生產工作形勢,提出安全生產工作對策,制訂安全生產工作措施。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和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督促落實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

2、配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按照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基層基礎建設的意見》的規定,根據開發區中小企業多、新入企業增長迅速、企業結構復雜和發展多元化、監管任務日益繁重的特點,本著配齊、配強、配好的原則,開發區安監人員應配備至12人以上,主要職責是根據法律規范,從事生產、消防、交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其中明確部分監管人員專門負責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檢查、專項督查和重點巡查。

、園)區管理位加強特種設備設施動防護用品、參加工傷保險;督促園五、認真履職,構建開發區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1、明確安全監管機構職責。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應當在安委會的領導下,履行下列職責:負責開發區安全生產的統一協調、管理;查驗進區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證照和安全規章制度,并建立一企一檔;牽頭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對進區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并對公共區域的設施、設備進行日常安全巡查;參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工作,督促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評估、監控,編制開發區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組織開展各類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指導和服務,協助實施安全生產評估,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經驗;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聯合執法檢查行動;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等。

2、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開發區根據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如下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安全生產一企一檔和告知承諾制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治理和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宣傳和教育培訓制度;消防、用電、用氣、職業健康、特種設備等安全管理制度;其他安全生產工作制度等。

3、實施安全事項重點檢查。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開發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事項進行重點檢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并監督實施;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依法參加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與考核,并持證上崗;開展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用于隱患整改和改善勞動條件;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參加工傷保險;按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確保特種設備定期檢測,并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藝和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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