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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權限,按《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其它取水許可申請分級審批權限,由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條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捍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申請人),除按《辦法》規定不需要申請或者免于申請取水許可的情形外,都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利部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
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全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流域管理機構或其委托的機構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流域管理機構在審查或者審批時,應征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在水利部授權流域管理機構實施限額管理的河道、湖泊內限額以上的取水(含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取地下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可申請,并提出審核意見后報流域管理機構,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建設項目的取水,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查其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審批取水許可申請。
前款以外的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許可申請,審查取水許可預申請和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國家、集體、個人興辦水工程或者利用機械提水設施的,其主辦者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聯合興辦的,由其協商推舉的人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申請人。
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即國家現行基本建設管理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下同)前,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六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證程度的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當取水許可預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附具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直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預申請無效。
第八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預申請后,按規定的審查權限審查;需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查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查權的審批機關審查。
第九條經審查同意的取水許可預申請,其取水量額度供建設項目立項使用。取水許可預申請自審查同意之日起一年內建設項目未立項的,預申請失效,由原審批機關取消其已審查同意的取水量額度。
第十條建設項目此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批準文件向受理機關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取水許可申請,應提交以下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取水許可申請的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它文件。
聯合興辦取水工程以水的,還應附具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前款(一)、(二)、(三)、(四)項中的有關文件報告,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并出具審批文件。
不需要經過取水許可預申請的取水,申請人可以只提交前款(一)、(三)、(五)項規定的文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15天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與取水許可預申請取水標的不符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天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其取水許可申請無效。
第十三條受理機關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書后,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需要由上級審批機關審批的,應逐級審核上報,由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審批。
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許可申請,受理機關應在收到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30天內(對急需取水的在15天內)上報水利部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十四條利用多種水源的,申請人應向受理機關一并提出取水許可申請。如其各種水源的取水許可申請審批權限不同,審批機關應根據各自的權限進行審批,并由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發放取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需要由有關部門簽署審核意見的,受理機關應告知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取水許可預申請書或者取水許可申請書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十六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可申請與第三者發生爭議或者訴訟時,受理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待爭議或者訴訟終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七條審批機關應在受理取水許可申請或者補正的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6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急需取水的,應當在30天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
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許可申請完畢后,應將批準或者不批準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對審批機關不批準取水許可申請的決定,申請人可以向審批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天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九條取用地表水的取水工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動工興建;取水工程竣工后,經審批機關核驗合格,發給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審查批準后,申請人方可鑿井;井成后,申請人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經核定取水量后,由審批機關發給取水許可證:
(一)成井地區的平面布置圖;
(二)單井的實際井深、井徑和剖面圖;
(三)單井的測試水量和水質化驗報告;
(四)取水設備性能和計量裝置情況;
(五)其它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的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機關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到審批機關領取。
第二十二條取水許可持證人需要調整取水量的,必須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取水許可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在取水許可證變更記錄中注明。
第二十三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取水許可證期滿前90天內,取水許可持證人應持取水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到原批準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審批機關辦理更換取水許可證手續,否則取水許可證期滿后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取水許可證分正本和副本各一件。正本由取水申請人持有,副本由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監督管理機關備存。
第二十五條審批機關應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并定期公告。
致總公司
內容
特此申請
申請單位及個人
年月日
---------
原企業名稱
注冊號
擬變更企業名稱
備選企業名稱(請選用不同的字號):
1
2
3
經營范圍(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一致的主要業務項目):
注冊資本(金)(法人企業必須填寫)
企業類型公司制非公司制個人獨資合伙
企業住所(地址)
企業蓋章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
2
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清單
選擇項序號文件,證件名稱說明
1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本表第1頁
2企業授權委托意見本表第3頁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4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5其他有關材料
備注:
1,“選擇項”欄由工商部門填寫:“說明”欄應注明提交的文件,證件是原件還
是復印件;
2,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書中的簽字(蓋章)應由企業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
人)簽字;
3,申請人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填寫表格或簽字。
申請人謹此確認和承諾本次申請中提交的所有文件材
料和填寫的內容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復印件與原件是一
致的,并對因材料虛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蓋章):
3
企業授權委托意見
茲委托(我單位/機構/自然人股東)前來辦理企業名稱變更事宜。
授權期限為:
授權權限如下(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號內簽署
“不同意”。選擇二項以上同意或有空括號未填寫的,本授權委托意見無效。):
1,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但不得修改本申請書任何文字內容。()
2,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出現的錯別字,遺漏和誤加
的文字。()
3,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如申請的企業名稱未能核準,授權修改,增加
或減少企業名稱字詞表述。()
4,全權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申請,授權修改本申請書任何內容和文字表述。
()
代辦人或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代辦人或人簽字: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及郵政編碼:
(企業蓋章處)
年月日
4
(同意使用)承諾書
今有擬變更企業
名稱為,擬用
“”作為字號,主要從事行
業。懇請予以核準。
本企業特此承諾:該名稱中的字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其行業用語與經營范圍主營業務是相一致的,凡在今后的經營活動
中,若與其他企業因名稱發生爭議或登記注冊的經營范圍與名稱申請
的經營范圍或行業專用語有差異時,我們愿無條件服從工商行政管理
機關的處理決定,變更企業名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蓋章:
相關企業意見,蓋章:
1、由具備甲級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
3、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經營性項目,需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他項目,需提供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需要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的項目,需提供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專篇審查批準意見或節能登記表。
6、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7、項目單位法人身份證明(機構代碼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8、項目單位經辦人員的授權委托書(應注明: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時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
9、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其他應提交的附件材料。
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范例
農業項目在社會上的地位日益加大,范圍也在逐漸往廣度發展,為規范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提升農業產業化水平,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意見》精神,擬定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現就我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程序及有關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規范通知如下:
一、立項程序
1.項目實施主體向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提供項目建議書。
2.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初審同意進行論證。
3.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論證,并作出結論。
4.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主任(或區農業產業化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5.區農業產業化辦公室下達立項批復,并建立項目檔案。
二、農業項目立項申請報告中立項條件
1.蔬菜種植200畝以上、水果種植500畝以上,且總投資估算在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高科技項目不受此限制。
2.符合北京市某郊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或年度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以及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
3.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規定。
4.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5.投資資金來源基本確定。
三、提供的材料
1.農業項目立項申請書。
2.區農業產業化項目立項審批表。
3.業主與村民簽訂的土地租用合同。
4.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估算以及資金籌措設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環境影響評價等內容。
5.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項目申請報告批準意見。
受理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廣州市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根據《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辦法》和《關于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現申請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請予核準。同時承諾: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有關附件真實、合法、有效,復印文本與原件一致,并對因提交虛假文件、證件所引發的一切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代表機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美國新藝公司廣州代表處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證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外粵穗駐字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機構印章)
二00╳年╳ ╳ 月╳╳日
網址:gzaic.gov.com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
現委托機構/本機構人員_____________張三_____________()/辦理本機構注銷事宜。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委托人為首席代表。
人信息 機構
證復印件粘貼處
姓 名
證號
聯系電話
本機構申報人員信息 姓 名
張三
身份證或工作證復印件粘貼處
部 門
行政部
電 話
85500000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注銷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2*
原審批機關同意注銷的文件
3*
海關、地稅、國稅的完稅證明
4
登記證、代表證
6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規范要求:
本申請書應由外國(地區)企業董事長或其他有權簽字人簽署,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第2項應提交審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復印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需提交。
5、第3項指海關、地稅、國稅的完稅證明。
注銷登記事項 名稱
美國寶穎公司廣州代表處
駐在地址
廣州市天河區芳芳路102號501室
注冊號
企外粵穗駐字第╳╳號
駐在期限
╳╳年
注銷
原因
本代表處已完成派出企業的聯絡業務,申請注銷
審批機關
廣州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
批準文號
穗外經貿易聯駐[xx] ╳╳號
批準日期
二00╳年╳ ╳ 月╳╳日
收繳登記證 ╳ 份
編號
╳╳╳╳
收繳代表證 ╳ 份
備注
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呈批表
受理人審查
意 見
簽字: 年 月 日
處長審核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局長核準意見
簽字: 年 月 日
備 注
領照清單
注:領照人應為首席代表或其授權人。 注冊號
核準日期
打印人
營業執照編號
正本: 副本1: 副本2:
繳費數額
繳費收據號
領
照
人
簽 字
日 期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發照人
簽 字
日 期
備 注
歸檔情況 送檔人
接檔人
第二條本制度的工程資金是指中央、省級財政補助用于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資金;州、市承擔的配套資金;社會各界捐資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建設資金。
第三條工程資金撥付,校安工程項目業主根據與項目施工單位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撥付工程進度款、結算工程價款的活動。
第四條工程預付款時,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同時提供項目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書等相關財務資料;工程預付款不得高于合同金額的30%。
第五條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根據項目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項目施工單位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項目業主審核并扣減相應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的撥付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的85%。
第六條工程竣工價款結算,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建設項目資金結算申請書》,憑《項目工程造價審查定案通知書》等相關財務資料提出項目工程結算申請,項目業主按工程項目決算價款的5%暫扣留質量保證(保修)金后與項目施工單位進行結算。
第七條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審批程序,項目施工單位編制《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工程項目監理機構、項目監理工程師確認工程計量結果,提出付款意見,報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項目監管人員審核蓋章,項目業主審批,單筆金額超過80萬元的,報分管副市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施工單位憑審批完整的《市建設項目資金報賬申請書》或《市建設項目資金結算書》、項目工程完稅發票到項目業主辦理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第九條項目業主在支付資金時,嚴格按項目資金性質來源撥付資金,嚴格執行銀行轉賬制度,杜絕一切現金支付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