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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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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學校;可行性

2004年8月1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該制度的推出,標志著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體系建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與界定范圍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于同時符合以下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含義: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以“民間性”和“非營利性”為基本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向社會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大力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引導民間資金投入社會公益事業,既可以解決公共財政資金在提供公共產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優化資源配置,維護社會的安全與穩定。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的主要特點

(一)會計目標

《制度》總則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督者等)的需要。”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主要來自社會各界的捐贈、會員繳納的會費、接受服務對象(如學生、病人等)繳納的服務費等,這些供應者應該對資財的管理、使用、處置具有相應的知情權。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滿足捐贈人、會員、服務對象、監管部門等會計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作為會計目標,設計其會計報表體系和財務會計報告應予披露的信息。

(二)會計核算基礎

《制度》總則第七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進行成本核算等,這有助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運營績效,有效彌補收付實現制會計的不足。

(三)會計計量基礎

《制度》第八條規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按歷史成本計量是企業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征決定其許多資產的取得并沒有實際成本,比如捐贈資產、政府補助資產等都是無償取得的。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對于一些特殊的交易事項,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引入了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

(四)會計要素

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所有者權益”和“利潤”的核算,只需要設置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同樣,在權責發生制會計下,也不存在核算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問題。

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有或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并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

(一)關于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于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制度規定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于受托業務的會計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托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托代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確認一項受托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成本管理。

(四)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制度》規定,對于用于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需要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所以,對于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于資產減值會計

《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終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對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再進一步區分。

(七)關于收入的確認原則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于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一致。對于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于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入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于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四、民辦學校適用會計制度的現狀

與公辦學校相比,民辦學校只是舉辦者和經費來源不同,辦學所遵循的規律基本是一致的,它具有極強的公益性,又具有一定的產業屬性。民辦學校會計制度建設滯后,會計制度的選擇混亂。由于國家對民辦高校的部分科研項目進行財政扶持,一些民辦高校也被要求按《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學校的會計以前一直是被納入行政事業的會計管理范疇,而企業化的資金運作是要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這都有悖于民辦教育資產的資本運作規律。

五、民辦學校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正式頒布實施后,民辦學校是否都實行該會計制度呢?《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不符合制度中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特征,因此有些專業人士認為民辦學校不適合采用該會計制度。還有一些專家就認為,民辦學校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根據其章程來確定,對章程規定不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對章程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則實行《企業會計制度》。但這種觀點存在兩個問題:其一,民辦學校的章程規定和其實際運作可能會存在差異,根據其章程來確定是否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其二,可能會出現民辦高校通過改變其章程來達到改變適用會計制度行為的出現。因此,上述觀點不具有可行性。

我國習慣將教育、科學、文化事業都定為公益事業,尤其針對教育事業,《教育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教育事業,因而從事教育的機構一概都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雖然《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有“合理回報”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范圍限定之一是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回報,但是《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合理”兩字將回報限定在某個范圍內,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將合理回報限定在“不得高于其實際出資額商業銀行當年長期貸款利息的200%”,國家希望最大限度地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由此可見,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教育的鼓勵方式,與企業股東的分利有著本質的區別。只要在報表中準確反映,并且在附注中明確表示,就使報表明了清晰,這樣也可使民辦學校能更準確核算,也便于民辦學校的橫向對比。因此,會計制度適用的主要標準為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而不是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民辦學校,理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六、制度的完善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組織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學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問題,但從長遠看,民辦學校會計制度的適用問題,依然要依靠頒布相關的會計準則來明確和解決。

該制度在民辦學校的具體實施中還存在一定局限性,相關專業人士在具體的會計核算中提出了建議:在不違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統一會計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性凈資產”科目下設一個“舉辦者投入”二級科目,專門核算各舉辦者投入的出資額及其變動情況。這些建設性的建議在完善制度方面對于填補空白,協調差異可以起到基本規范作用,是可取的。

參考文獻:

1、陸建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問題[J].會計研究,2004(9).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體系;準則合并

一、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所屬類別

由于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主要規范的是營利組織的會計問題,而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主要規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門的會計問題,所以現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國際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做出界定。具體看來,美國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專門作了界定,并制定了專門的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是專門為企業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會計準則的組織,在其第4號概念公告——《非營利組織 財務報告的目的》中,根據與營利組織的對比,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資源,但捐贈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資金回報;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的范圍非常廣泛,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是“志愿性”、“公益性”。而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只是針對非營利組織制定一套統一的會計標準,并沒有對民間非營利組織做出具體界定。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例,臺灣會計學界使用“非營利事業”的術語(沒有特別指出為民間性質),認為非營利事業有以下三個特征:第一,不以營利為目的;第二,不作損益計算,不進行盈余分配;第三,事業的一切剩余財產及權益均為事業所有,在任何情況下,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個人給予特殊利益。他們還認為,非營利事業會計實務的最大特點是不作損益計算和不進行盈余分配。“營利事業”和“非營利事業”的根本區別不在于事業的組織形態,而在于創業目的是營利還是非營利。在此我們要強調一下作為組織形式的一種,非營利組織事實上有私立(即民間)和公立之分,如圖1所示:

營利組織

企業組織形式

非政府非企業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圖1

民間非營利組織、政府和企業關系圖

從圖中我們可以看出公立非營利組織和政府部門性質相似,其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最大區別在于資金或其他資源提供者在將資源投入到組織中后依舊對這些資產擁有所有權。從這個層面上講大部分文獻中提及的非營利組織事實上是一個狹義的概念,并不包括公立非營利組織。因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將民間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三個特征的實體:(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與第二個特征將民間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區分開來。而第三個特征明確了其與公共部門的差別。

二、建立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必要性

(一)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的社會活動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領域,即政治活動領域、經濟活動領域和社會活動領域,與此相適應,人們的社會組織也可以分作三類,即政府組織、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如果說政府組織是第一部門,營利組織是第二部門,那么,第三部門就是各種非政府非營利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總稱或集合。

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的大一統社會,政府處于絕對的控制地位,從中央到地方,從大小城市到窮鄉僻壤,都有黨的組織和政府機構,所有人員和一切活動都在政府的控制之下;營利組織并不以營利為目標,幾乎所有的經濟組織都是行政機構的附屬物;非營利組織更無獨立地位和自主權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為轉移。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國基本上不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當然也不存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規范問題。

改革開放使中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一方面是政府絕對統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營利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的獨立和發育。雖然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和社會改革相對滯后,政府的相對控制依然很強,第三部門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礙和困難,但是,營利組織的獨立發展得到了法律的確認和保障,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也逐漸成為社會進步的潮流。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的社會團體由1990年的4560家發展到14.2萬家,基金會數量達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為12.4萬家。

然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改革開放后的一定時期內,并沒有得到較好、較快的發展,比如大量的社會團體依然是“官辦”的,民間資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額較少;各種類型的基金盡管開始建立,但是民間資金的吸納和使用受到許多限制;許多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福利機構等被邊緣化,地位不高,重視不夠,待遇不公,民間資金投入要么望而卻步,要么猶豫彷徨。而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塞拉蒙教授的理論(1995),私立非營利組織有6個基本特征:(1)“正規性”,即具有正式注冊登記的合法身份;(2)“民間性”,即在組織機構上與政府分離;(3)“非營利性”,即不得為其擁有者謀取利潤;(4)“自治性”,即能夠控制自己的活動;(5)“志愿性”,即在其活動和管理中有顯著的自愿參與的成份;(6)“公益性”,即服務于某些公共目的。按此衡量,中國目前符合這6條標準的非政府非營利組織的確不多,甚至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從上述三類組織的情況來看,正規性是必備的條件,而非營利性和公益性則就有了分野,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為了生存,有些非營利組織甚至從事某些營利性活動。至于民間性、自治性和志愿性,則差別更大,從明顯的官方背景和政府色彩到完全的私人性質,形成一個光彩奪目的七色光譜。這是中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個重要特征。當然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的落后無疑是其中一個重要方面,這些制度中就包括會計制度。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民問非營利組織 會計制度 會計處理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這一制度的,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將起到積極作用(陸建橋,2004)。本文擬對該制度中規范的,關于捐贈、政府補助、受托業務、文物文化資產、資產減值會計、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收人的確認、費用的確認與列報等民間非營利組織特有或者特殊的交易或者事項的會計處理的背景、理由及其意義,作一闡述。

一、關于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

(一)對于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于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二)對于取得的捐贈,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于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但是,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比如,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于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后,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于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對于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20號的做法,準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準則取而代之。而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擬選用的,也是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于受托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托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這些受托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占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托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托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并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托交易業務中,資產并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托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并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托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托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托業務而獲得受托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托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在對受托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于受托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將受托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于受托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于受托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托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于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于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采納了第三種意見。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托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并且在確認一項受托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托資產和受托負債。

三、關于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并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于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于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品和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覽、或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對于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過去一直沒有明確。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并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度》規定,對于用于展覽、或等目的的文物、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并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并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并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所以,我國《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于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于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于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于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于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準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于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于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后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征決定了它對于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于收入減去費用后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于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于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國家一般也是采用這種分類。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于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于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于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于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于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準則,還是有關國際準則來看,對于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一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準則等。對于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于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相一致;對于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并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于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于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于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于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并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托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于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于豐富我國會計、完善我國會計標準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主要參考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公信力 績效信息 透明

一、問題的提出

2011年6月發生的“郭美美事件”產生的蝴蝶效應使得當年6月至8月全國慈善組織受捐額劇降近九成。時過境遷,該事件的影響依然持續,2013年蘆山地震首日隨著“紅會收到各界捐款累計14萬余元,而壹基金籌款超過千萬元”的消息披露,郭美美事件再次發酵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5月,紅十字會社監委提出要重查郭美美事件,并擬邀請社會公眾參加,以挽回社會公信力。公眾“用腳投票”的社會現實不僅讓置身質疑之中的紅十字會警醒,也引發了社會各界對公益組織究竟應該如何建立社會公信力的關注,其中,達成共識的途徑就是信息透明,那么,非營利組織應該如何透明信息,透明哪些信息?本質上是會計機制的核心問題,而現行的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是否能夠實現有助于非營利組織建設社會公信力的信息披露體系,值得我們深入研究。

二、現行會計模式在信息透明方面的局限

我國非營利組織現行的會計模式包括事業單位會計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兩種。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的基本要點為:(1)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的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嚴格地說,這個界定并沒有指出這類組織的“民間”特征,而是適合所有非營利組織的共同特點,但是,由于我國公益性組織中含有國有事業單位,因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別對這類組織做出了這樣的界定。(2)提出了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五個會計要素,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和公允價值計量雙重屬性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和計量。(3)規定了12個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客觀性、相關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時性、明晰性、配比原則、歷史成本、謹慎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劃分兩類支出原則,規范會計信息的確認和計量進而明確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4)以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為財務報告體系披露會計信息。

公立事業單位的預算會計模式隨著2012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公布而壽終正寢,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將事業單位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以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為理論基礎,構建會計體系。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體系相比:第一,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以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為基本理論基礎,將事業單位的經濟業務和事項主體化,整個理論體系相比單位預算會計體系更加符合財務會計的本質,更趨近于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體系,能夠主體化的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事項和財務報告,反映一個會計主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第二,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會計要素設置確認和計量的原則,并按照會計要素規范財務報告體系,以全面披露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信息。其差別更多地體現在事業單位對財政資金管理的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一方面主要是收付實現制的確認基礎,另一方面設置專門的“財政補助收支情況表”披露和提供財政預算資金的動態信息。第三,在財務報告體系的設置和構建方面,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有較強的趨同性,這個體系有助于全面披露反映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運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信息,這些信息的披露理念與企業財務會計準則也基本趨同。

但是,無論是事業單位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以會計系統所反映的財務報告作為披露內容,從信息滿足需要的視角來分析存在諸多問題:(1)會計信息的經濟后果不能體現組織管理的特征要求。非營利組織的管理目標是完成使命,使命的完成取決于服務對象的選擇、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以及所產生的社會效益,這其中在管理和運營中會計系統應當如何與之相容予以支持,現行的模式無法體現這類組織的特征要求。(2)這個信息系統提供的信息難以體現組織行為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既不能反映組織運行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也無法反映組織的行為以及行為與使命的關聯性,甚至對使命的完成和所產生的社會效益的評價也難以完整體現。(3)對外會計信息的披露不能真正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對公益性非營利組織的績效評價要求,無法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需要了解的有關資源來龍去脈以及如何使用、使用效果如何等信息要求。(4)民間非營利組織和公立事業單位執行不同的會計準則和制度,容易導致同類業務的非營利組織生成的會計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三、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的基本策略

(一)建立平等統一的會計規范體系

對公益性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要實行統一的會計規范體系,理由在于:(1)從組織歸類方面來說,非營利組織是不同于政府和企業的“第三部門”,盡管非營利組織在提供公益方面和政府有很多相似之處,但與政府組織相比,政府具備通過法律行為去征稅、發行債券、收費等籌措資金的能力,其所掌控的資源遠遠大于資產負債表中所列示的資產。而事業單位不具備政府組織的這種能力,其資金來源于政府的稅收收入,這種資助的性質同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捐助者一樣,是將資源交付非營利組織,委托其向社會提供其使命范疇內的公益。因此,無論是國有事業單位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其資源的獲得是有限的,從事服務的領域是共同的,在同樣的領域從事同樣的服務,就應該按照同樣的規則反映其資源的配置、使用和效果。(2)從會計制度的特性來說,是將同類組織的業務事項通過制度規范而轉化成通用的語言,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對組織進行選擇和認定,對這些組織的事項進行歸類和規范,對目標進行認定,對信息處理程序進行規范,對信息質量進行規范。以便于從事同樣事項的組織提供的信息具備可統計性和可比性。當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并不排除政府對其資助的財政資金進行專門的管理和監督。(3)從政府和社會公眾對信息的需求來說,一方面需要了解和監督非營利組織是否超過授權使用資源,另一方面,對組織的績效進行評價和對比,比較同類行業或領域的不同組織的管理效率和運營效果,以便于評價受托責任,決策未來資源的配置。(4)從組織自律和發展來說,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的非營利組織將來面對的是公眾對組織的評價和認可,公眾可以自由選擇對非營利組織的捐助,也可以自由選擇接受哪家非營利組織的服務,那么,對非營利組織而言,贏得公眾就贏得了發展,而統一的會計制度利于公眾對不同組織的信息進行比較,也就促進了非營利組織在運營管理上的良性競爭和發展。(5)隨著社會管理創新的不斷延展和深入,重構政府和非營利組織的關系,已經是當今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問題。比如從2003年上海成立“上海市社會工作黨委”開始,上海市以民政部門為主要管理機構,不斷對社會組織以及其承擔的公益性項目進行管理創新,一些政府需要提供的社會服務不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設立事業單位進行提供,而是以競爭的方式選擇民間公益性組織,提供政府支持。重構政府和非營利組織之間的關系,意味著政府和民間的非營利組織之間也會存在資金支持。隨著這種管理創新的不斷深入,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政府資金的尋求上,對政府資金使用績效的報告上,會逐漸趨同。

(二)專門制定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

盡管學界對會計準則體系的建設有“兩分天下”、“三足鼎立”等意見分歧,但是在我國非營利組織公益理念缺乏、管理制度不健全、運營不規范、整體效率低下的情況下,既不應該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合并,也不應當將事業單位簡單化,統一劃歸政府會計系列,而應將公立公益性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合并,建立單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

理由是:(1)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剛剛建立,并實現了實質上的國際趨同、等效,但是,應用于我國資本市場,仍然有許多需要調整和適應的方面,也有一些經濟后果有待于后續的追蹤式研究予以確定,在這種情況下,不適合將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納入進去。(2)政府會計準則體系還沒有建立,預算會計制度還在運行,如果將事業單位會計仍然放在預算會計體系中,存在如前所述的弊端,因此,在政府會計改革之前,事業單位會計仍然不適合放在政府預算會計系列中。(3)非營利組織是區別于政府組織和營利性組織的“第三部門”,其活動領域、業務類型和管理要求具有特殊性,盡管非營利組織并沒有被禁止做營利性活動,但是組織存在的目標和發展方式和營利性組織有本質的不同,其受托責任和績效的評價也異于營利性組織,專門的會計準則利于對這類組織的會計行為進行規范,并能通過準則規范清晰地界定這類“非政府、非營利”的組織界限。(4)我國無論是國有事業單位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內部會計管理水平和組織市場化的理財管理水平都相對比較低,專業性管理人才缺乏,專門的準則制度有利于培育和提高這類組織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水平,也利于吸引相應的專業人才加盟非營利組織管理,提高整個行業的管理水平。(5)新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已經在權責發生制確認基礎、全面核算事業單位成本、會計科目的設置以及會計報表設計等方面,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有了很多方面的趨同,除了要反映的財政預算收支管理信息之外,其他信息沒有本質的差別,那么,統一的準則體系的建設具備了客觀條件。

(三)建立非營利組織績效會計控制系統

非營利組織運營的結果是一系列表現組織運營績效的指標,這些指標不是利潤,而是組織為實現目標所作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果以及產生的影響力。同營利性組織需要全面客觀地反映組織利潤一樣,非營利組織同樣需要全面客觀反映其組織績效,組織績效的可量化信息主要來自會計信息系統,那么,就需要構建以績效為核心的會計系統,這個系統通過信息的搜集、整理、監督和反饋,對組織的績效進行控制,使之按照組織的目標績效進行運營,因此,這是一個以績效為核心的控制系統。

彼得·德魯克基金會提出的組織自我評估模式是一個非常好的借鑒。這個評估模式是以德魯克的五個著名問題來構架的,即:我們的使命是什么?我們的客戶是誰?客戶的認知價值是什么?我們期望的結果是什么?我們的計劃是什么?將這五個問題衍生成寬泛的績效評估概念框架,需要非營利組織必須建立一個以完成使命為宗旨,以服務客戶為目的,全面提高組織運營績效和提高社會影響力或公信力的運營和管理體系,建立一個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服務體系,而對這個體系的績效評價恰恰是滿足客戶需要,建立一個鏈接“使命——服務——結果”的績效管理模式,這個模式能夠使組織自省和自我改善,能夠清醒地認識組織和服務對象的關系,將內部管理績效和社會效益績效最大限度的融合。

從會計系統的構建而言,績效會計控制系統是一個可以使組織和外界進行互動的端口,一方面是基于會計控制研究績效信息的生產與披露,另一方面研究基于資金流動產生的績效信息的搜集處理與披露問題。更為全面的說法就是在會計所涉獵的領域內基于績效為核心的信息控制系統。這個控制系統可以把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運營結果鏈接起來,可以在組織內部形成一個統一的首尾相接的管理系統,將資源、制度和行為予以統一,將組織的運營管理和外部環境予以統一,形成良好的互動,可以彌補現行非營利組織會計模式存在的弊端,使會計的本質、目標、核算和披露相統一,對內提供對組織績效進行控制的信息,對外披露組織會計信息使用者需要的績效會計信息。

四、我國非營利組織透明績效信息的內容組成

非營利組織績效會計系統可以生成和披露全面回答這五個著名問題所需要的信息。按照績效維度披露組織的信息,需要將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事項重新分類,以“資源、負債、資源剩余、投入、產出、效果”為會計要素,重新設計績效財務會計報表,按照財務會計的準則規范披露可計量的績效信息。而可計量的信息不能全面反映組織的績效,不能完全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評價組織績效所需要的信息,因此,在信息披露環節需要對財務性和非財務性信息進行整合。披露的信息應包括以下內容:(1)組織的概況。包括組織使命定位、業務領域與分類以及服務對象的確認標準或認定范疇。(2)組織資源的配置與治理結構信息。包括組織的年度預決算信息;權力機構、監督機構和運營機構的責權關系信息。(3)組織績效基礎信息。包括:不同業務類型的投入信息、產出信息、結果信息以及資源與存量信息,這些信息基本上是可計量的信息,通過績效會計系統以財務報告的形式披露。(4)組織績效整合信息。包括根據績效基礎信息設計一系列指標計算分析組織的績效信息,用于不同組織之間、組織內部不同期間的比較與分析;還包括對組織績效的因果關系進行分析的信息,對組織成長性和組織使命等信息進行整合分析的信息等。這部分信息用于彌補可計量信息的不足,旨在全面披露非營利組織績效信息,用于社會公眾全面評價組織績效,促進非營利組織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時,提高其社會公信力。

五、結論

非營利組織應該改革現行的會計體系,構建績效會計控制系統,按照上述內容完整地披露組織各項績效信息,這樣才能在公開透明的環境下贏得公眾對非營利組織的信任和支持,才能順利地進行社會公信力的建設,這樣公眾才能放心地捐贈資金供組織使用,組織才能有源源不斷的資金,進而謀求長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在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趨勢下,非營利組織以信息透明去建立社會公信力已是必行的路徑。但是,非營利組織的績效信息透明化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完善制度的同時,更需要轉變觀念,這需要我們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東省社科規劃重點課題“非營利組織類型與績效管理會計信息整合研究”資助,項目編號:11CKJJ41;主持人:姜宏青)

參考文獻:

1.陳蕎.民政部:郭美美事件后7月全國社會捐贈額減半[N].京華時報,2011-09-14.

2.詹姆斯.P.蓋拉特.21世紀非營利組織管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3.彼得·德魯克.非營利組織管理[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7.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 審計制度 資金監管 治理結構

一、研究背景

近年來,中國紅十字會由于信息不透明,資金運用違反規定而屢次受到了公眾的職責,“郭美美”事件更是將紅十字會推到了風口浪尖,一時間,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遭到了嚴重的質疑,同時,也引發了我們對于中國非營利組織監督管理機制的思考和討論,其中,“審計”作為公眾及政府監督的重要一環,尤其值得我們思考,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目前中外非營利組織審計制度的不同,發現了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審計存在的問題,并對中國的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

二、我國非營利組織政府監管和審計制度現狀

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法律層面:我國的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體系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建立起來的。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業捐贈法》;(2)法規:《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3)部門規章:《社會團體設立專項基金管理機構暫行規定》、《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4)地方法規及規章“關于轄區內非營利組織管理的法律規范”。

根據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審計的法律法規尚不完整,缺乏專門針對非營利組織審計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現行法規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和漏洞。由于中國的非營利組織和政府部門存在的千絲萬縷的聯系,也造成了紅十字會審計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層面:(1)財務會計制度:2004年8月,財政部。民政部聯合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明確規定了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的格式和內容,對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應披露的事項做了規定:該制度第七十二條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于年度終了后的4個月內對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第七十四條要求組織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2)審計制度:關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抓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但是,以紅十字會為例,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對于會計準則的采用存在著許多的混亂,中國紅十字會至今仍然沒用采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而是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報表來進行審計的,主要的目的是滿足國際宏觀財政預算的需要,在審計過程匯總,為了方便國家審計局對財政撥款的核算,目前的財務審計方式比較粗略,只按照收支兩條線做審計。

三、美國非營利組織審計制度

目前,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包括:非政府非企業組織(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和公共部門(即政府和公立非營利組織)兩部分(陸劍橋,2004)。美國管理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起于《非營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國在聯邦政府層面和各個州政府都開展了非營利法人法的修法;隨著美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為了明確聯邦政府對各類不同的企業和組織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規模糊不健全帶來的混淆,美國大多數州開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規制三種不同類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營利組織主要以非營利法人的形式存在,從而產生了三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它的出現意味著成立非營利組織是一項公民權利而非政府特許,這使得成立非營利組織是一項公民權利而非政府特許,搓餌使得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從一種依托于身份的特權發展成為了一項自由的權利。二為基金會,他的出現不僅帶來了規模化發展的思路,也帶來了專業技能的提升,同時還可以成為其他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提供方。三為社會企業,它具有實現社會公益的目標,亦具有市場趨利性,是實現市場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組織的典范。隨著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之相關的法律制度也不斷構建,紐約州首先對非營利組織的類型在立法層面上進行分類,并完善了相關的細則。至此,美國能夠對非營利組織的執業和監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與中國不同,美國的非營利組織接受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審計,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中重要的權威機構之一,主要通過頒布審計和會計指南或行業審計指南的方式,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實務。196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其第一份審計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組織審計》。該指南主要為注冊會計師對該類組織的財務報告審計提供指導,但沒對非營利組織建立公認會計原則作出說明。1972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醫院審計指南》,1973年頒布了《學院和大學審計指南》。1978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了《特定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原則和財務報告》1966年又合并為《非營利組織的審計》,適用于從公募組織到動植物協會等18種不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1990年,《保健組織審計》取代了《醫院審計指南》。

四、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研究我們了以下結論:

一是我國的非營利組織大多數沒有脫離政府而獨立存在,因此它的監督主體尚不明確,缺乏嚴格合理的監督管理機制去規范非營利組織的運作。

二是我國缺乏明確的立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進行分類管理,造成了如今非營利組織沒有統一的衡量標準,難以對其進行嚴格的管理。

三是從審計制度上來說,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審計制度建設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學,未來可以借鑒國內外的經驗對其進一步完善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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