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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本準則規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與完工日期通常分屬于不同的會計年度,因此,本準則的主要問題是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計入實施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完成的建造合同,應在完成時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定義
3.本準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建造合同,指為建造一項資產或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數項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2)固定造價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許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與合同合并
4.一般情況下,本準則適用于單項建造合同。
5.如果一項建造合同包括多項資產,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每項資產應分立為單項合同處理:
(1)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2)建造承包商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3)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單獨辨認。
6.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幾個客戶,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應合并為單項合同處理:
(1)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2)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3)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應以收到或應收的工程價款計量。
9.合同變更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因合同變更而增加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10.索賠款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的成本的款項。因索賠款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這項索賠;
(2)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11.獎勵款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時,客戶同意支付給建造承包商的額外款項。因獎勵而形成的收入,應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予以確認:
(1)根據目前合同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既定的標準;
(2)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應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13.合同的直接費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費用;
(2)耗用的材料費用;
(3)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4)其他直接費用,包括有關的設計和技術援助費用、施工現場材料的二次搬運費、生產工具和用具使用費、檢驗試驗費、工程定位復測費、工程點交費用、場地清理費用等。
14.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臨時設施核銷費用和施工、生產單位管理人員工資、獎金、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物料消費、低值易耗品攤銷、取暖費、水電費、辦公費、差旅費、財產保險費、工程保修費、排污費等。
15.直接費用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應在期末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16.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應沖減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費用:
(1)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
(2)船舶等制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3)企業籌集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財務費用。
18.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直接確認為當期費用。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企業應根據完工百分比法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合同收入和費用。
20.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3)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4)為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并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22.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1)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2)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
23.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1)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裝、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24.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按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收入后的余額確認為當期收入,同時按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年度累計已確認的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當期費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費用,不確認收入。
26.如果合同預計總成本將超過合同預計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
披露
27.企業應披露下列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事項:
(1)在建合同工程累計已發生的成本和累計已確認的毛利(或虧損);
(2)在建合同工程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3)當期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的金額;
(4)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5)合同總金額;
(6)當期已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7)應收帳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附則
1.合同總收入精確度確定難
通常我們確認建造合同收入會通過完成合同法和完工百分比法兩種途徑。前者適用于開完工都在同一年的工程,一般是在工程全部完工或實際完工時才確認收入和費用。而后者則較適合跨越會計年度較長的工程,收入和費用都根據工程進度來確定。而確定建造合同的總收入的準確度,必須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之前完成,但水電工程施工項目因其本身兼具復雜性和設計變更多的特點,合同總收入也會隨之而變,費用支出不到完工基本難以確定,正是這一客觀難題經常會造成資金調整不及時的現象,這些都給合同總收入的精確確定帶來了工作難度。
2.預計總成本計算難
水電工程的實際施工經常會受到項目當地地質環境和氣候條件變化等的影響,加上合同外用材市場價格的波動等不可抗因素,都給合同預計總成本的合理計算帶來了難度,使其不確定性增加。
3.完工進度(百分比)掌握難
建造合同準則中有明確規定,在確定合同完工進度時可采用三種方法: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和預計作品能完成工作量的比例;已完合同工作的測量。在當前的水電施工企業中,會計人員通常會采用第一種較為簡單的核算方法。第二種方法因合同總收入和已完成合同的實際工作量難確定等一般不會被采用。而第三種方法則多應用在水下施工等特殊的工程建造中,需有專業人員現場測量,但靠會計人員的核算是不能完成的,因此該方法只有在上述前兩種方法不能實現時,才采用該方法,其中的問題該處暫不作細述。
4.企業納稅難題多
建造合同準則在執行中給水電施工企業帶來的最大問題,就是納稅。包括營業稅和所得稅。由于合同總收入和實際收入之間的不同步,及稅法確認的收入和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的收入存在較大差額等,都嚴重影響了企業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繳納。
二、解決建造合同會計核算實務問題的合理措施
1.加強水電施工企業建造合同的管理
建造合同核算的關鍵在于能否合理判斷建造合同的結果。要使其更準確,需要全部門的配合,在加強建造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時,健全成本核算體系,明確收入、成本管理制度。將工作重點放在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預計上,立足實際,科學預測。
2.合理預計合同總收入和總成本
合同收入除了合同中規定之外,還包括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此間要將事實和相關證據等結合起來,比如建造合同的經濟業務量、實際收取工程價款等對施工進展合理預計,及時調整合同預計收入。通過建造合同專業領導小組或專門委員會的形式,對合同預計總成本和預計總收入有實時動態的監控管理,充分利用軟件的計算功能,輸入變量,對進行中的施工成本進行合理調整,能有效預計損失,做好提前防范準備,從而降低企業施工風險。
3.會計要合理確定完工進度(百分比)
在水電施工項目中,建造合同的開工日期和完工日期很少在同一會計年份,這就要求會計人員在核算中必須將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進行配比,準確地將其分配計入施工工程的各個會計年度中。將簡單、直觀的投入衡量法和產出衡量法來確定完工進度(百分比)。通常在實際的工程項目中,經常會發生無效率的投入,為避免該情況發生,會計人員需每期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對合同總成本進行合理預計。
4.將建造合同對納稅影響降到最低的方法
我們都知道,準則和稅法在營業收入的最終金額確認上是一致的,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主要源于工期內時間的確認上,就拿解決時間差的會計核算來說,需在每月申報營業稅時,按稅法規定以當期辦理的工程結算額申報繳納,將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記為借方;而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的合同收入計提營業稅時,將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記為貸方,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在辦理完工結算前,累計確認的合同收入和工程結算收入不對等,該處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科目下出現的借方或貸方余額,只需要等工程完工并辦理結算時,就會平衡,自然該科目下的余額為零。
三、結語
一、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核算概述
(一)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產生
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是由于建造合同的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所致。我們可以從合同總收入和合同預計總成本兩個方面來探尋建造合同損失產生的原因。
1.合同總收入視角
根據建造合同準則,合同總收入包括合同的初始收入、合同變更收入、(向客戶或第三方)索賠收入、獎勵收入等。實務中,合同總收入是對合同金額經過一系列調整而成,常見的調整因素如:國內建造合同價格清單中包含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的需對銷項稅計算扣除、以外幣計價的浮動匯率建造合同因匯率變動而導致折算后的人民幣總收入上升或下降等。以外幣浮動匯率合同為例,其合同總收入通常按以下公式計算得出:合同總收入=實際收取的外幣款項入賬時折算的人民幣金額+尚未收取的外幣款項×核算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該外幣折算為人民幣的匯率(或采用某種方法預計的后期收款折算匯率)。若外幣浮動匯率計價的建造合同簽訂后,出現人民幣對該外幣大幅升值,將會導致重新計算后的合同總收入較合同簽訂時的預計總收入下降,假設合同預計總成本在合同簽訂后不變或變動較小時,則可能會形成合同預計損失。
2.合同預計總成本視角
合同費用是指為執行建造合同而發生的從合同簽訂至竣工交付所發生的設備材料、人工、機械使用費等直接費用及分攤計入的間接費用。一般來說,建造合同承包方為了合理地進行合同定價,通常在談判階段就會編制合同預算,形成合同預計總成本清單。合同執行過程中,建造承包方為及時合理反映合同預計總成本情況,通常需要在實際已發生成本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后期預計將發生的成本重新進行梳理測算。此時,若發生原材料、勞動力價格上漲,或此前難以預見的合同工程量增加等情況時,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將會增加,進而導致合同預計總成本增加。當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便會產生合同預計損失。
可見,合同預計損失的產生通常是由于合同總收入的調整減少、預計總成本的上升,或二者綜合影響所致。
(二)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分析判斷
根據建造合同準則解釋,建造承包商正在建造的資產,類似于工業企業的在產品,性質上屬于建造承包商的存貨,期末應當對其進行減值測試。在對該建造合同進行減值測試時可比照存貨減值的判斷方法,即對建造合同的成本和可變現凈值進行比較。成本即執行該建造合同以來實際已發生的成本,可變現凈值可理解為該建造合同的總收入扣除至合同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而建造合同的合同預計總成本由實際發生的成本加預計將發生的成本構成。因此,判斷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時可直接將合同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比較,當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應確認合同預計損失。
二、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會計核算
實務中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計提、轉回和轉銷三個方面。
(一)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的計提
根據建造合同準則,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實務中,首先應根據實際已發生成本和最新的預計總成本計算確定新的完工進度,進而根據新的完工進度乘以合同總收入和預計總成本計算確定截至當期應確認的合同累計收入和累計成本,扣除上期已確認的累計收入和累計成本,得出本期應確認的收入和成本,并作相應的賬務處理。對于建造合同實際已完工部分的損失在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成本時已體現到報表毛利中;未完工部分的合同預計損失(即預計總損失扣減累計已確認損失)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并確認為當期費用,入賬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貸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損失準備”。實務中,還會存在因虧損擴大而需補提合同預計損失的情況,可比照上述方法處理。另外,實務中每個會計期末對項目進行核算時都會可能出現合同預計損失的補提、轉回或轉銷,按上述方法多次計算后,存貨跌價準備的余額可能會存在誤差,此時,可通過以下公式進行驗證:存貨跌價準備余額=合同預計總損失×(1-完工進度)。
(二)合同預計損失準備的轉回
比照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處理方法,建造合同承包方也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建造合同的可變現凈值進行復核,主要包括對合同總收入重新核定、對合同預計將發生的成本重新估算等。當導致合同預計損失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時(如前文所述的導致浮動匯率合同總收入減少的人民幣升值趨勢扭轉為開始貶值、導致合同預計將發生成本增加的原材料價格上漲因素消失等),企業應對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在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內(若按進度轉銷的還應扣除已轉銷金額)轉回。入賬時借記“存貨跌價準備—合同損失準備”,貸記“資產減值損失—合同預計損失”。
【關鍵詞】 建造合同準則 弊端 完工百分比法 造船行業
一、引言
隨著造船行業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況下造船行業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這時由于企業在確認進度時存在較大的人為調節性,收入與費用的確認也時常存在變更,受人為主觀性影響較大,如果運用進度確認法(或稱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得到切實有效的運用。本文擬以造船行業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準則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業應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以期對造船行業同行們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準則的涵義
建造合同在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是指企業為了建造一項或數項在功能、技術、設計及最終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的資產所訂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價合同兩種。以造船行業為例,是由建造方與船東簽訂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約定價款(雙方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和因合同索賠、變更、獎勵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簽訂至合同實現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的合同實施有關直接或間接費用。執行建造合同確認合同成本與合同收入的關鍵在于完工進度的有效確認。
2007年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了《建造合同準則》,這為我國會計領域標準化提供了參照依據的同時,也為我國建造合同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準則規定,對于合同收入能夠收回、合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完工進度能夠準確確定的建造合同,應依據建造合同實際能夠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確認當期合同費用;對于無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實際收回成本時確認為合同費用。
三、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應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從建造合同總收入、預計合同總成本、合同完工進度、建造收入與應收賬款確認時間、人為調節利潤與收入的操作空間及稅務等方面進行分析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應用中存在的弊端。
1、合同總收入的預計難度較大。一方面,目前造船行業對于收入確認的條件之一的“合同有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事項的判斷充滿了主觀判斷色彩,相關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可能性與不可能性之間沒有明顯判斷指標,根據實際經濟環境的變化,造船行業有時在遵守建造合同準則時遇到有關要求相互矛盾的情況。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機背景條件下,造船行業逐步由賣方市場轉為買方市場,船東的預付款比例自原來的80%降低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種不確定的增加而變得更加困難,這時如果依據進度確認法就應當確認有關建造收入,但是依據會計準則中的謹慎性原則,就不應按建造合同準則確認收入,而應在合同有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時再行確認。可見,建造合同準則在收入確認這部分沒有充分考慮企業內部環境變化等因素的影響,故該準則在造船行業的實際應用過程中存在收入確認較為困難無法有效實施進度確認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機背景下船價波動較大,許多船廠都面臨著船東要求降價或減價的局面,這時船廠可以有效控制與船東簽訂減價的時間,以達到調節各年度間利潤的目的。此外,造船行業在一般情況下,其合同屬于固定造價合同,其收入的確認較為簡單,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時常變更、工程遭到索賠等事項的發生,使得確認船東的程序相對困難一些,在交船談判過程中,建造方與船東耗費大量時間最終確認有關結果,這樣在交船當月,建造方的收入會出現大幅增長,進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預計總收入的調整難度。
2、合同預計總成本存在較大不確定性。由于造船行業對建造合同準則的實施,需要加強財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的大力配合,才能減少建造合同總成本預計的隨意性,所以,造船行業預計建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難度越來越大,存在著非常大的不確定性:一方面是客觀因素。目前大量船廠面臨建造首制船的問題,對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業內部定額的首制船,即使財務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之間能夠較好地進行協作,其建造合同預計總成本數額的最終估計也仍然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使得造船業不能準確預計完工總成本,這個不利條件有時反而成為部分造船企業進行盈余管理調整企業利潤的一種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觀因素。造船廠為了實現調節利潤的目的,往往傾向于人為調節預計完工總成本,這時企業如果缺乏完善的內部財務核算與報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項成本核算基礎工作勢必也無法得到真實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進度的確定存在較強主觀性。我國建造合同準則規定,對于建造合同進度及結果能夠可靠計量的,企業應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建造合同費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業屬于建造業,理應遵循建造合同準則。準則中規定的合并完工進度確認法具體來說有以下三種計算方式:一是計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與合同預計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適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造船業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較難予以準確計量。二是計算實際發生的累計合同成本與合同預計總建造成本的比例,這種方法較易受人為主觀因素影響,對于合同實際發生的成本可能因人為主觀因素的影響而被隨意延后或提前進行確認,在造船企業中存在較大的調節空間,且合同預計總成本的確認也存在一定的主觀隨意性。三是需要造船專業人員進行勘測,以科學確定實際完工進度,適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該方法也存在諸多局限性,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現場科學測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隨意測定。目前來看,專業人員的確認標準尚未統一,勘測機關測定標準的權威性不足,而且專業人員進行勘測的費用與時間限制可能并不能滿足現實造船企業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與應收賬款確認時間不一或致企業資產與負債虛增。我國會計準則對企業應收賬款確認時間的有關規定與建造合同準則中規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確認時間的有關規定不相一致,造船行業應收賬款按照向船東實際結算的工程價款加以確定,而其建造收入則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完工進度加以確認,兩者確定的數額間可能存在一定差異。結合上面那個例子進行討論,一般而言,造船企業與船東進行結算的時點設在開工、上臺、下水及交船四個階段,每完成一個階段的工程,船東就會如約將工程款項打入造船企業賬戶。然而,受外部宏觀經濟形勢的不利影響,造船行業逐步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船東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較大優勢 ,他們可能會選擇按合同總價的30%~50%預付工程款項,尾款待工程完工時一并付清。所以,與原先結算時點的有關規定相比,造船企業就多出了許多的應收賬款,從而違背了會計準則中要求的謹慎性原則,可能導致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大量虛增。
5、存在人為調節利潤與收入的操作空間。建造合同準則適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確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這時可根據累計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來計算完工進度,進而運用完工進度法確認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隨著實際情況的不斷變化,造船行業面臨的形勢越來越不確定,運用完工進度法雖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進度將合同收入與合同成本進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時候都小于1年的情況下,完工進度法的運用也意味著造船企業可以自行控制完工進度,有意識地向著利己的目標進行人為調節收入與利潤,這樣反而無法反映造船工程項目的真實經營成果。造船企業經營者有時為了完成考核目標實現考評指標,甚至要求財務人員進行盈余管理人為調節建造合同利潤與收入。總之,建造合同完工進度法為造船企業利潤調節留下了廣闊的操作空間。
6、對企業稅務繳納存在不利影響。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續期超過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的實現,這點與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相一致。然而,準則同時要求造船企業在按照完工進度確認建造合同成本與收入后,對于所產生的建造合同利潤要立即繳納有關稅費,而實際上合理的繳稅時機是在船東支付進度款項時。在目前造船施工進度遠超工程價款結算進度的情況下,造船企業就要自行墊付大量資金繳納相關稅費,這時如果企業有多個合同同時實施,勢必造成資金周轉困難,現金流量不足。同時,造船企業的應交稅費賬戶將長期掛賬,其財務報表中的“應交稅費”余額也無法反映其現實的納稅義務,最終將嚴重影響造船企業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的應用有關建議
盡管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中的應用存在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準則規定,只有造船行業努力完善成本核算,減少收入確定過程中的不確定性,才有可能及時歸集成本,確認收入。具體來說,造船行業在應用建造合同準則的過程中應注意從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額制度加強部門溝通。針對建造合同結果預計存在的困難,應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定額制度,將成本定額與完工船只的實際耗費成本及時進行比對分析,深入分析差異背后的原因,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總成本預測工作進一步積累有益經驗,切實解決建造合同總成本預計難的問題。另一方面,造船企業的經營部門應及時與技術、聯合生產等部門加強溝通與聯系,簽訂有效的協議或合約,將討論結果及時反饋給財務部門,有效規避交船當月建造收入出現大幅增長的風險,及時消除因合同修改或變更所導致的合同總收入發生的變化。
2、加強倉儲管理系統確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務類財產物資的領用、收發、清查、報廢及轉移等有關制度,積極強化倉儲管理,系統綜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經濟業務,及時有效地核算施工過程中發生的有關合同成本,準確高效地歸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關的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實做到上述幾點,才能準確確定建造合同實施的完工進度。
3、依據建造合同規定真實反映企業資產與負債。上面講到,造船企業的建造收入與其應收賬款的確認時間不一致,易導致企業的資產與負債有所虛增。對此,應當嚴格依據合同規定,對于合同規定到達了通常的結算點但卻未到付款期的情況,不應確認應收賬款;對于合同規定到達了收款期卻未收到工程價款時,才應當確認應收賬款。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的資產與負債在財務報表中得到真實有效的反映。
4、加強內部審計提升財務人員專業判斷力。建造合同準則中合同總成本預計的準確性及合同實施結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造船行業財務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如當一艘船只完工進度達到70%時,企業就要對原來的預測總成本進行相應的調整,進行調整時必須附上相應的調整依據或支撐材料。這時企業通過對造船合同的實施加強內部審計,實施事中跟蹤審計,利用職業判斷能力及專業預測能力及時發現不合理的財務會計處理行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最終客觀反映造船合同實施的真實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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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慶中:淺議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業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財稅,2011(1).
根據會計原則中的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企業在對日常各項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所面臨的的各種風險,對企業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做出合理估計,并計提相應的減值損失。我們根據2007年會計新準則的相關規定可知,在執行一項建造合同中,如果出現一下情況,即預計總成本大于預計總收入時。我們應該按照差額做相關處理,即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存貨跌價準備”。而對于已經計提了減值損失的相關業務,我們應該在其完工時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在合同執行的期間,如果預計的損失有了變化,我們應該按照其變化金額,按照相關政策調整存貨跌價準備的余額。
我們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第二十七條規定: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以及會計準則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存貨跌價準備”的規定:企業在建造合同執行中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該按其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待合同完工時,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在完成合同期間,合同預計損失發生變化,應按變化的金額,調整當期存貨跌價準備。我們根據2007年新會計準則附錄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對“存貨跌價準備”的規定,當出現以下情形時,即在建造合同的執行中如果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時,我們應該借記“存貨跌價準備”貸記“主營業務成本”。而在合同完成期間,當合同的預計損失發生變化時,我們應該依據合同變化的金額去調整當期存貨跌價準備。
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舉個例子來說明:在某一個施工企業中,假設其簽訂了一份總金額為80萬元的固定造價合同,最初預計工程總成本為70萬元。第一年實際發生成本為30萬元。由于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年末預計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60萬元。第二年實際發生成本仍為30萬元。年末預計完成合同尚需發生成本40萬元。第三年年末完成該工程,累計發生成本為130萬元。第一年:當期確認合同收入=合同總收入×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收入=80×(30÷90)×100%-0=2(7萬元)當期確認合同費用=合同預計總成本×完工進度-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的費用=90×(30÷90)×100%-0=3(0萬元)當期確認合同毛利=當期確認合同收入-當期確認合同費用=-(3萬元),由于預計總成本大于總收入,應將預計損失立即確認為當期費用。當期應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預計合同總成本-預計合同總收入)×(1-完工進度)-以前預計損失準備=(90-80)×(1-30÷90×100%)-0=(7萬元)。
第一年會計處理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30借:主營業務成本30;貸:主營業務收入27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借:資產減值損失7貸: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7第二年:同理,確認合同收入=80×(60÷100)×100%-27=2(1萬元);確認的合同費用=100×(60÷100)×100%-30=3(0萬元);確認的合同毛利=21-30=-(9萬元);當期應計提的合同預計損失準備=(100-80)×(1-60÷100×100%)-7=(1萬元)。第二年會計處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30借:主營業務成本30貸:主營業務收入21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借:資產減值損失1貸: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1第三年:同理,確認合同收入=80-27-21=3(2萬元);確認的合同費用=100-60=4(0萬元)。確認的合同毛利=32-40=-(8萬元)。第三年會計處理: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0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40借:主營業務成本40貸:主營業務收入32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借:存貨跌價準備———合同預計損失準備8貸:主營業務成本8借:工程結算8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00借:應收賬款80貸:工程結算80
2以虧損合同角度來看現行處理方法存在的不合理之處
我們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四條):與或有事項相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1)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2)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我們根據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第八條):當出現以下情形,即待執行的合同變成虧損合同時且其義務滿足以上會計準則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對于完全符合了《企業會計準則13號》這兩條規定的預計損失,我們可以將建造合同發生預計損失看做是企業的一項虧損合同。同事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當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并且企業擁有合同標的資產時,我們應該先對標的資產進行資產減值測試,佳偶阿婆按照規定確認減值損失。對于沒有合同標的的資產,當其虧損合同的相關義務滿足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我們確認為預計負債。企業建造合同發生預計損失的現行會計處理契合了虧損合同中有標的資產的會計處理。但是,建造合同中的標的資產應該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全部工程或者整個產品。很明顯,當建造合同中發生預計損失時,并未完工,所以并不存在有合同標的資產,不應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科目。
其次,建造合同發生預計損失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科目,這并不符合其科目本身應有的概念(。關于存貨跌價準備的概念,我們按照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去計算)。這里的存貨應該是企業現有的存貨而并不是企業即將要形成的存貨。而現行的建造合同預計損失處理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其本質卻是剩余的、為完成合同將要發生的損失,是企業即將形成“存貨”的損失,這不符合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常理和概念。這樣可能會造成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數額甚至比企業形成的“存貨”數額還要大。比如,一項工程合同造價為80萬,估計成本為70萬,第一年發生成本10萬元,預計未來完成工程還需90萬元。按照現行的預計損失的處理方法,可以得到第一年結轉的工程施工成本為10萬元,第一年應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為:(100-80)×(1-10÷100)-0=18。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比確認的工程施工的成本還要大,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某些企業可以利用建造合同預計損失的現行處理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企業可以通過多計提或少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虛減或虛增利潤,提供了不實的財務信息。如果一項建造合同的合同期限較長,那么企業就可以在多年利用建造合同來操縱利潤。
3以虧損合同角度改進現行處理方法
將建造合同發生預計損失視同虧損合同未存在標的資產的情況來進行會計處理,當預計總成本超過總收入時,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預計負債”,履行建造合同的每個會計期間,計算當期應計提的預計負債并調整預計負債科目余額。合同完工時,按照虧損合同的處理方法,將預計負債科目余額沖減合同成本。借記“預計負債”貸記“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沿用上文案例,第一年確認的合同成本、合同費用和合同收入不發生不變,將預計損失計入預計負債科目,會計處理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30借:主營業務成本30貸:主營業務收入27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借:營業外支出7貸:預計負債7第二年確認的合同成本、合同費用和合同收入不發生變化,當期應確認的預計負債=(100-80)×(1-60÷100×100%)-7=(1萬元)。會計處理為: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30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30借:主營業務成本30貸:主營業務收入21工程施工——合同毛利9借:營業外支出1貸:預計負債1第三年確認的合同費用、合同收入不發生變化,工程完工,將預計負債科目沖減合同成本。會計處理為:借:主營業務成本40,貸:主營業務收入32。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8;借:預計負債8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借:工程結算80工程施工——合同毛利20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2營業外支出8借:應收賬款80貸:工程結算80以虧損合同角度來處理建造合同的預計損失,不僅使得建造合同預計損失會計處理符合準則要求,也使得該處理符合了常理。另一方面,由于建造合同的預計損失確認預計負債,企業需要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等說明,可以明顯降低企業通過建造合同預計損失,去操控企業利潤的空間。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這樣進行,可以使得建造合同損失的相關處理做到有理有據,可一讓相關具體準則之間取得突破性的聯系,即可以使得《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之間取得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