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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義和作用,表現為:第一,有利于轉移、分散企業風險,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強化企業社會責任。以往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面對巨額賠付,企業因資力有限往往會向法院申請破產,最終普通債權清零,企業轟然倒下。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使得企業能以參保的形式將行業風險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通過承保、再保險形式分散風險。保險人對參保企業要進行承保前的調研審核,承保后的監督管理,促使被保險人在法律的強制性約束下嚴格按照保險條款的要求依法生產、銷售安全食品,強化承擔起應負的社會責任。第二,可使消費者得到及時、合理的經濟補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益。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食品行業企業設定強制性的投保義務,當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無論參保企業是否有足夠的賠償能力,保險公司必須通過保險的經濟補償手段,在第一時間對事故中的弱勢群體的損失進行及時、合理賠付[2]。甚至消費者可以改變以前的“被動”而主動向保險公司請求賠付,積極維護自身權益。第三,有利于緩解政府的社會壓力,增強食品安全問題監管效力。一般情況下,當企業無法承受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賠付后果時,政府為了穩定社會,經常頂著巨大的壓力充當企業的買單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正式綜合調動市場規律“看不見的手”和政府干預“看得見的手”,來共同分擔、解決問題[3]。政府可將承擔的巨大風險和壓力轉化給保險公司,政府在對食品行業監管的同時,保險公司也對被保險人進行非行政的監管,強化了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提高了事故的解決效率,穩定了社會。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惠民工程,除以上3個方面的意義和作用外,還有利于促進食品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有利于豐富保險市場,增加保險業新的業務增長點等。
2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礎
第一,現行侵權責任法律制度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法律基礎和空間。如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1款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42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7條等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見,我國對生產者采取嚴格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對銷售者采取過錯責任,且都存在懲罰性賠償的風險,食品行業企業背負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索賠風險,對分散風險的訴求呼之欲出。而上述情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介入契機和法律空間。第二,政府的支持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開辦優化了政策環境。2012年7月《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積極開展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的要求;2013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又提出“推進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試點”要求;2013年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可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順利落實有了堅實的法律基礎。一些地區已經開始摸索著進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試點,如江西、四川等。
2.2理論基礎
第一,在保險市場上,存在著逆向選擇問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中,保險購買者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掌握了更多的信息,而保險公司卻對此了解甚少。在這種投保方和承包方信息不對稱情況下,食品生產、銷售存在潛在安全隱患的高風險者就會有很強的動機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而當投保者大多由這種高風險者組成時,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就會大幅度上升,很有可能會超過之前按食品安全平均風險率計收的保費。為了防止成本的增加超過收益,保險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險的費率,而那些食品安全低風險者將會逐漸退出投保者隊伍。如此,保險公司將得到一批“逆向選擇”得來的投保者,“選擇”出來的是讓保險公司承受很大賠付壓力的群體。這就要求變“自愿”為“強制”,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將所有符合條件的食品行業企業納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之內,實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避免逆向選擇現象的發生。第二,公司有限責任制度的缺陷召喚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公司的有限責任制度,即股東以投入資本為限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這能夠為企業規避投資風險,但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卻容易使企業推脫應負的社會責任。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使得食品行業企業不得不投保,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有保險人為企業分擔風險、賠付保險金,受害人也得到合理的賠償。第三,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正外部性是堅實的理論支撐。“外部性”作為經濟學的一個概念,是指經濟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出現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不一致的情況,有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之分[4]。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具有正外部性效應,面對食品安全事故時,在降低生產者、銷售者損失的同時,也有正面的社會影響,充分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因企業規模小、抗風險能力低、風險防范意識差等弊端而直接影響消費者權益的維護。
2.3實踐基礎
第一,交強險等責任險的成功實踐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提供了借鑒。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67條、《海洋環境保護法》第66條等規定,相應的行業主體和車船所有人應當投保責任保險。另外一些特殊職業也在逐漸嘗試責任保險,如公眾責任保險、產品責任保險等,其中運行的較成功的是交強險。2006年3月21日國務院令第462號公布了《交強險條例》,2012年12月17日國務院令第630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在交強險多年的運行中,保險公司已經積累了很豐富的實踐經驗,能夠合理厘定保險費率、設計保險產品、設定賠付方式和額度等[5]。尤其是從2007年以來,我國交強險終于實現全行業扭虧轉盈,個中成功經驗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很好的借鑒。第二,少數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設立為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我國一些保險公司早已經涉足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據統計,目前我國已有人保財險、長安責任、華安財險等十幾家保險公司,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消費各環節上進行了多年積極地探索,已開發保險產品30余款。如江蘇長安責任保險2012年在江蘇省內率先推行流通領域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開了江蘇省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參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先河,首批20家經營戶與長安責任保險公司簽訂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單》。由食品流通領域經營企業投保并繳納保險費,主要承擔該企業由于疏忽和過失導致消費者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等,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補償[6]。保險公司開設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經驗為設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供了參考。
3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框架體系
為避免交強險的經營困境,應對不同地區、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被保險人合理設計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產品、責任范圍、免責范圍、保險費率、賠付方式和額度等。
3.1保險主體
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是強制責任保險的一種,要求食品行業主體必須投保,相關保險人必須承保,投保方有投保的法定義務,保險人有不得拒保的義務,雙方之間大的關系由法律直接規定。
3.1.1保險人。基于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特殊性和專業性,保險人資格也需進行綜合評估。應優先選擇償付能力強、賠款準備金充足、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保險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經成功實踐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險人。保險人承保前需對被保險人進行調查、評估,承包后還需對投保食品企業進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3.1.2被保險人。總的來說,被保險人主要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固定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或餐飲服務的企業。而我國食品生產者、銷售者分布范圍廣、層次多、差異大,應多角度的劃分被保險人,對其進行有區別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險客體———食品
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對保險客體———食品的判斷和選擇直接關系到該制度的實現程度及實施效果,而當前食品種類和生產形式日趨多樣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藝復雜風險高的食品,現場制作的即時性食品等,需分類標識保險情況,方便消費者依據外包裝標識判斷該食品的參保情況和安全現狀。
3.3保險產品
保險行業協會組織具有代表性的保險公司深入食品市場調研,對于不同經營規模、不同食品種類的企業,按其特征和需要開發合理的保險產品,制定能被各種投保企業接受的保單條款,經由保監會審批后實行。
3.4保險費率
科學設計保險費率,保證保險人能集中足夠的資金應對各種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圍內預防損害發生。根據投保企業產品、規模、銷售額、承受風險能力等設定不同的費率,也可設計保險費獎懲條款,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參考企業安全事故率實行梯級費率,形成浮動費率。
3.5責任范圍和責任免除范圍
3.5.1責任范圍。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列明的經營場所生產或銷售與其營業性質相符的食品時,因疏忽或過失致使消費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摻雜異物,從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7](不包括損害引起的精神損害);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訴訟的,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或其他事先條款中注明的,保險人賠償條款約定的費用。
3.5.2責任免除范圍。保險人責任免除范圍主要包括戰爭或社會動亂、自然災害、放射性污染、已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被保險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場所生產、銷售食品[8]等。
3.6保險金賠付和賠償限額
3.6.1保險金賠付。當被保險人因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事故給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的,保險人可依法主動向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當保險人未主動賠償,或者被保險人怠于請求保險人賠償時,第三人有權在保險金承擔范圍內依法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予賠償。
3.6.2賠償限額。賠償限額是保險人按照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對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最高額度。包括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每人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保險人對每人承擔的賠償金額之和不超過合同約定的每人賠償限額;在保期內,無論多少次事故,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合同約定的累計賠償限額。
4建立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的建議
4.1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推行方式
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有2種具體方式:一是修訂新《食品安全法》,將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列入其中;二是單獨立法,參考現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嘗試制定《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條例》[9]。
4.2循序漸進試點推進
基于不同地區、不同食品行業的發展存在差異,在同一時間普遍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可操作性較低。應選取一些消費者比較關注的食品行業率先試點,如食堂餐飲、奶制品等,采用半強制性地循序漸進法,在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有選擇性地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4.3政府政策扶持及業務指導政府應利用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對參與投保的食品企業進行政策扶持和激勵,降低參保企業成本的同時也間接減少了保險公司的承保風險,從而能提高企業投保和保險公司承保的積極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對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服務進行業務指導;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與保險公司通力合作,共同監管投保食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
4.4保險業切實發揮行業優勢
首先,保險業對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應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的職能;其次,應加強保險業務各環節的風險管理,不定期抽查參保企業,對于違背合約要求的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處罰,如增加保險費率、減少賠付額度等;另外,簡化理賠程序,加快理賠進度,及時對消費者的損失進行合理賠付。
4.5被保險人提高投保意識
加強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在食品企業和消費者中的宣傳,使食品企業意識到這一項強制性的制度實質上有利于企業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頻率,分散企業潛在的風險。而消費者能夠知悉這項保險制度,在相關權益受損時,能積極、有效爭取應得的賠償。
4.6進一步明確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
關鍵詞 食品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律
一、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
現實中,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具有如下三個特征:第一,嚴重性。食品安全的問題的嚴重性主要體現在食源性疾病的發病率。 第二,復雜性。包括治病原因的復雜性和安全問題分布的復雜性。在病因清楚的事件中,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數和患者數最多,分別占48.3%和63.3%;化學物引起的暴發事件數和患者數分別占24.8%和15.5%;動植物引起的暴發事件數和患者數分別占23.5%和17.7%。食品安全問題分布也呈現出城市和農村不平衡的狀態,一般是大城市容易集中爆發食品安全事件。但是農村幾乎沒有食品安全體系,基本處于“裸奔”的狀態之中。現在的局面就是,城市雖然有食品安全體系維護,但是食品安全事件卻是應接不暇;農村食品安全事件規模較小、零散分布,但是卻毫無任何安全保障體系。第三,廣泛性。最為典型的例證就是近幾年食品安全事件頻頻發生,幾乎廣泛而全面地涵蓋了整個食品范圍。其他的如飲料、方便食品、餅干、罐頭、冷凍食品、速凍食品、糖果制品、酒類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現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說當今中國食品領域沒有一塊兒凈土。
二、我國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食品安全領域最基本的法律是《食品安全法》, 我國《食品安全法》最大的進步是引入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模式,風險分析是食品安全控制的科學基礎。該法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一章中,基本構建其了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分析制度。風險分析制度的引進,使得我國對食品安全監管范圍覆蓋到整個食品鏈,順應了食品安全立法的發展趨勢,既有利于保護食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有利于增強我國在國際食品市場中的競爭力。
我國《產品質量法》中與食品安全規制制度最為緊密的是產品召回制度。但是我國產品召回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監測制度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存在大量“替罪羊”條款,減輕了監管者的責任;立法較為抽象粗放等等。這些缺點也導致了召回制度在食品安全領域的制度效力被弱化,在一定程度上消減了保障食品安全的制度目的。
通過對《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所存在問題的梳理,基本上可以勾勒出我國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這為制度我國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礎。
三、完善我國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機制的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風險管理制度
嚴格來說,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的風險管理制度,基本論據就在于我國《食品安全法》引進了風險分析理論。但是這并不代表我國的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制度就完美無瑕。
(二)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預警體系
完善食品安全預警體系,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食品消費者應當參與到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來。必須堅持如下著力點:第一,構建新時期的公民道德體系,喚醒全社會民眾的道德主體意識;第二,批判的吸收古今中外的道德主體性文化,對社會大眾進行道德主體性教育;第三,將構建消費者道德主體性的工作制度化和規范化。其次,食品消費者監管主體地位的缺失。我國《食品安全法》雖然規定了食品消費者對食品享有安全權、知情權和建議權,但多流于形式。食品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監管基本處于缺位狀態。這就造成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處于政府一家獨大的局面。
(三)建立良好的食品信用體系
按照有關學者研究,食品信用體系主要包括如下六個方面:
第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體制。從本質上說,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體制類似于個人信用管理體制。多數發達國家已經建立了個人信用管理體制,我國的個人信用管理體制建設也初現端倪。我們可以參考構建個人信用管理體制的做法建立起我國食品信用管理體制。
第二,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標準制度。這個該制度的構建需要以廣大食品消費者的消費需求為準,以消費者的需求為標準,在我國《標準化》法的框架內構建該種制度。
第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征集制度。一般來講,食品安全信息主要來源有四:政府、食品消費者、食品生產經營者和社會公眾。其中政府的信息來源應當最為權威,其對其他各種信息負有甄別真假、判斷真偽的職責,然后政府將各種信息匯總,并建立起食品信息安全數據庫,以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四)適時構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先行賠償制度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97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構建國家先行賠償制度的法條基礎。這與我國的《產品質量法》第64條,《公司法》第215條,《證券法》第232條的精神理念是一致的,都在于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予以傾斜保護,以使受到傷害的消費者優先受到國家賠償。國家行政罰款、刑事罰金讓位于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支付,是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先進理念的實踐。有爭議的是食品安全民事賠償責任是否產生優先于其他民事責任的受償問題。
(五)完善食品安全的責任制度
完善食品安全的責任制度包括如下兩個方面:管理學層面責任制度構建和法律層面責任制度構建。
于管理學層面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構建如下:(1)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的明晰。由于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多頭、多環節監管,往往導致了不同環節之間的分工相互重疊或者空缺,有利者大家都管,不利者無人問津。這樣就導致了責任混亂。具體做法就是:第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二,科學劃分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各個部門按照職能分兵把口、密切配合,形成一張嚴密的監管大網;第三,引導企業成為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因為絕大多數食品安全問題都出現在企業生產這一環節,而企業又是離食品安全風險最近的“人”,其預防風險的成本也最小,故而應當鼓勵企業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第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違法案件逐級報告制度和案件協查協作機制。(2)推動安全責任的落實。要充分利用管理學理論,構建食品安全責任的組織協調機制、目標考核機制、綜合測評機制、信用考核機制以及責任追究機制等,運用制度合理來推動食品安全責任的落實。
于法律層面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構建如下:(1)私法性質的責任制度構建。具體來說就是運用《食品安全法》、《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所規定的民事責任制度,來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的落實。(2)公法性質的責任制度構建。具體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其中尤為關鍵的是對食品安全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在食品安全刑事責任制度的構建中要考慮刑罰威懾的最優規模和刑罰的最優水平。(3)新型食品安全責任制度構建:懲罰性賠償責任。其中尤為關鍵的是要明確懲罰性賠償制度在責任主體、賠償標準、賠償數額,建立食品追溯制度、完善統一標準與舉證責任等。
參考文獻:
[1]魏益民,劉為軍,潘家榮著.國食品安全控制研究[J].科學出版社,2008.
一、工作指標
(一)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單位年度工作內容,單位主要領導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二)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加強日常監管,有效落實本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有效落實本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措施。下移重心,切實加強基層和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三)積極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按照全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結合本部門監管職責,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落實整治責任和措施,按時完成整治任務。
(四)切實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按照《××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對本監管環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進行應急響應,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規定時限上報。
(五)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認真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和××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食安委〔xx〕1號)文件精神,建立經常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機制,嚴格規范食品安全宣傳報道行為。
(六)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辦法》和《××市食品安全信息網絡服務平臺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道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規范食品、安全監管信息行為。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辦工作。嚴格執行《××市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督察督辦制度》,依法查處本監管環節發生的食品安全案件,及時移交其他監管環節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
(八)積極完成縣政府和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部署的食品安全其他監管任務。
(九)抓好全運會食品安全和興奮劑專項治理工作,確保全運會期間全縣食品藥品不出現任何問題。
二、事故控制指標
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確保本監管環節無因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責任目標考核
按照《××縣食品安全綜合評價考核細則》(×食安委[xx]1號)規定,年終由×縣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組織對本責任書落實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因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本責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總體目標
以專項整治為抓手、以長效機制為保障,堅決杜絕重特大旅游食品衛生事故,努力減少一般食品衛生事故,事故總量、事故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各項指標均控制在縣食安委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強化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旅游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強化食品衛生監管力度,完善責任考核辦法,使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二)狠抓基礎工作,夯實根基
一是明晰不同企業、不同崗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內容,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單項考核簽訂責任書,列入年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同時加大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查,努力形成責任到位、管理有序、獎懲分明的責任制體系。
二是繼續抓旅游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以會代訓等培訓工作,使其能靈活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提高管理能力。另外,重點加強對腸道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
三是規范旅游飯店原料采購行為,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實現原料來源有保障、可追溯。進一步在旅游飯店中推廣實施“五常法”管理。
四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
(三)完善食品安全檢查聯動機制,遏制重大事故發生
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制度和企業互查機制,增加檢查的密度和力度,整合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努力遏制旅游企業中出現重大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四)強化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一是做好假日旅游“黃金周”食品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組織進行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等節前食品安全大檢查,各黃金周前兩周內,組織完成對旅游企業的食品安全檢查。重點監督完善星級旅游飯店食品準入制度體系。
二是強化對各項大型旅游活動或節慶活動的食品衛生專項監管。根據職責對相關旅游企業進行建立食品安全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內容的檢查,落實責任,謹防腸道傳染病、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在我行業的發生。
(五)加強應急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質量監測和預警機制,力求早發現、早整治,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完善各部門協作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及宣傳培訓工作,以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食品安全責任書范本一:
為切實監管好轄區食品市場,保障廣大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城鄉個體工戶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特別規定》的規定,甲、乙雙方特簽定本責任書。
一、乙方必須完善進貨手續。進貨渠道必須合法,必須從有正當經營手續且手續完備的經銷商處進貨。
二、乙方必須完善進銷臺帳的建立及登記。每次購進的食品種類、數量、價格必須如實登記。銷售食品也應建立相應的臺帳,并將進、銷貨臺賬于每月25日前報甲方。
三、乙方進購食品,必須向進貨商索取相應的手續,進貨商提供的各項手續(復印件),食品經營者應保存二年以上,以備存查。
四、乙方在食品經營活動中,應根據消費者需要向消費者出具售貨發票,并對銷售食品進行日常清理,將清理情況登記造冊備查。
五、乙方經營的食品必須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對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食品,必須立即下架停止銷售。主動向甲方報告,并及時告知消費者,將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交甲方處理。
六、乙方經營的食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乙方不得銷售以下食品:
(一)沒有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食品;
(二)沒有中文標明的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的食品;
(三)沒有食品合格證明材料的食品;
(四)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出廠日期、保質期的食品;
(五)過期、失效、變質食品;
(六)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食品;
(七)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食品;
(八)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九)注水、未經檢疫合格、偽造檢疫標記的畜禽食品。
八、乙方在進購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購進不合格食品,一經發現,不得投放市場銷售,應自覺退市。
九、乙方不得進銷來源不明、不合法、票證不齊全的食品,凡擅自進銷者,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十、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如在進購食品中因疏忽購進不合格食品,由乙方自行退市。乙方隱匿不報,被甲方發現,甲方將責令乙方強制退市并依法進行處理。
十一、乙方不建立進、銷臺賬,不執行自查、退市、召回制度的,甲方有權進行督促,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業整頓,并依法進行查處。
十二、乙方不認真按本責任書履行義務,因銷售不合格食品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自覺接受甲方的檢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三、本責任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長期有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責任書范本大全二:
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市編辦《關于開展全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檢查的通知》的通知,及各級有關食品安全會議、文件要求,特制定20xx年度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書。
一、工作指標
1、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學校主要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監管主要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制。
2、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淄博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和沂源縣食品安全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配合食藥、疾控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通過各種形式,對廣大師生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學習,教育學生不吃霉爛變質食品,拒絕食用垃圾食品。
3、認真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學校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制度,對食堂、小賣部(超市)加強日常監管,有效落實各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措施。
4、加大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各食堂業主按時辦理食堂食品安全責任險,按照全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結合本學校工作職責,協助執法部門嚴格對所屬食堂、超市(小賣部)進行監督檢查,制定檢查、整治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監管的力度,將平常檢查、隨機抽查和集中整治有機結合,督促落實食品衛生許可證及從業人員健康證及時更換、食品原材料及時全面索證、飯菜足時足量留樣備查、餐具用品規范消毒、防蠅防鼠措施到位、環境衛生干凈整潔、食品質量有效保證等各項工作。
5、加強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認真貫徹執行《淄博市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辦法》和《淄博市食品安全信息網絡服務平臺信息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監管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收集、整理、分析、傳遞、報送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6、切實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時進行應急響應,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規定時限上報。
7、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案件)查辦工作。積極配合職能部門,嚴格執行《淄博市食品安全事故(案件)督察督辦制度》,依法查處涉及學校食堂、小賣部的食品安全案(事)件,及時移交其他監管環節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假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進校園。
8、積極完成縣教體局及相關職能部門部署的食品安全其它監管任務。
二、事故控制指標
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確保無因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0人以上(含10人)集體食物中毒事故為零。
三、責任目標考核
因履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規定予以責任追究。
本責任書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本責任書執行期間,如學校主要負責人有變動,由接任者繼續履行。
南麻教體辦(章):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