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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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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1篇

    一、關于《制度》的適用范圍

    按照《制度》第二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院、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存在混亂。

    我國民辦學校總體上講有三種形式: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和混合集資辦學。純粹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純粹投資舉辦的學校和各種社會力量混合集資形成的民辦學校是否應該執行《制度》呢?會計界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法律上證明了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具備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一般都是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們對民辦學校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不論法律是否承認)。因此,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應該屬于《制度》規定的非營利組織。也有人認為,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扶持與獎勵”,并不是企業股東的分利,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會計制度的適用應以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而不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因此認為這兩類企業同樣應該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民辦學校應該執行《制度》。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部應該針對類似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帶有營利性質的非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定義

    《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條規定:“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上述定義和《企業會計制度》如出一轍,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問題所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收入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僅僅指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屬于收入要素。費用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包括營業外支出。

    《制度》無疑借鑒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中指出了是“開展業務活動”取得或發生的,而其內容卻包括了一些非業務活動的項目,如收入中的“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顯然有欠嚴密。

    筆者贊同從廣義角度定義收入和費用。同時,由于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只來源于收入和費用,導致凈資產增加或減少才是收入和費用概念的本質,而與其來源渠道無關。因此可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修訂如下: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

    三、關于借款費用的內容及其資本化條件

    《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筆者認為,該規定存在兩點不足:

    一是在借款費用的內容中沒有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明確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作為借款費用的內容之一,雖然可以理解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減溢價或折價攤銷之后的實際利息,但制度之間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會計人員的誤解。建議單獨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或這樣表述: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

    二是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有欠妥當。輔助費用(如借款的手續費)一般是在取得專門借款之前發生的,大多數都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始資本化條件,從而使輔助費用實際上幾乎不能資本化,《制度》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筆者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做法,取消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只要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都應當予以資本化。

    四、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制度》規定所有的資產減值損失都應記入“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符合謹慎原則,但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和《企業會計制度》一樣分別對待,否則便不能分清損失的內容。也就是說,應將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將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沖減“投資收益”,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記入“其他費用”。

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2篇

有人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分為財務會計目標和財務報告目標。實際上,如果承認會計是一個信息系統,那么嚴格地區分財務會計作為一個信息系統的目標與財務會計系統所提供的財務報告的目標,其意義不是很大(葛家澍、劉峰,2003)。所以,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目標和財務會計目標其實是同一個目標。

那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究竟如何界定?FASB在1980年頒布的《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中指出,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基本目標是為資財供給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在作出分配資財給該組織的決策時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頒布的《財務報表概念》中指出,財務報表的目標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幫助投資者、組織成員、捐助人、貸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資源配置決策并評價管理層經營管理責任的履行,并指出該目標同時適用于企業和非營利組織。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

從企業角度,信息披露的制度根源是受托責任導致的兩權分離,受托人必須向資源的所有人提供關于受托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這種“履職報告”向更廣義延伸就是“決策有用性”。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存在產權所有人或至少沒有完整產權的所有人,委托人在轉出資源時自動放棄或部分放棄所有權,而受托人也不可能資源的所有人,他們就好比是“經理人”受托經營管理受托資源。在這種情況下,資源所有人或部分所有人就實際上已經缺失,受托人很容易就變成了組織資源的真正“所有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定要加強組織內部各項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從這個角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披露應該要比企業會計核算和披露受到更嚴格的規范和約束。

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概說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非營利組織也快速發展起來,截止2003年底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縣以上社會團體達到14.2萬個,基金會達到1200家,民辦非企業單位達到12.4萬個,這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在社會上的影響日益擴大并受到廣泛的關注。2005年以前大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采用的是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制度,甚至還有相當一部分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本沒有較為合理的會計核算和報告體系,財務非常混亂。

為改變這種局面,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的規范,財政部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并從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制度第二條指出,該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而且明確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三個特征:不以營利為目的,資源提供者不取得經濟回報并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與報告基本上和企業會計核算與報告一致,主要區別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要素沒有利潤,只有五個要素: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這一點比較好理解,既然是非營利組織就不會也不可能有利潤要素;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三大主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

制度的出臺使得廣大民間非營利組織有了適合自己的會計核算和報告制度,對統一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和報告,對維護資源委托人的利益和關切,對防止受托人舞弊具有重要意義。

三、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但是,在制度的實施過程中一些民間非營利組織也碰到了一些問題。

(一)取得合理回報問題

根據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源提供者不以取得回報為目的進行出資,即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支節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但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之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需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而實際上,絕大多數民辦學校出資人是以取得回報為目的而進行的出資,這樣,制度就與現實脫鉤,使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人員很難把握正確的方向。

在這一方面,廣州市首先邁出了一步,廣州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5年6月21日下發了全國首個地方性民校財會管理規定《廣州市民辦學校財務會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指出,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對外不籌集資金且規模較小的民辦學校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其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制度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規定》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學校應按企業標準交納所得稅,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辦學需要提取發展基金、獎學助學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3項專向資金,各專向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其中,發展基金須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用于學校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筆者認為將民辦學校認為劃分為“有回報”和“無回報”,不利于調動民辦學校及其出資人的積極性,反而阻礙了民辦學校的發展,挫傷了出資人良好的出資意愿,從長遠看不利于民辦學校的發展。應該將所有民辦學校都歸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疇,考慮增加一個要素“結余”。這樣,既可以避免人為地將民辦學校盲目地與企業等同起來,畢竟民辦學校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或者至少可以說不僅僅以利潤最大化為自身的目標。現實中有些民辦學校確實只以賺錢為目的,但以此為理由將部分民辦學校劃分為“營利性”組織顯得有寫偏頗。筆者認為解決這種“惟利是圖”的民辦學校最后的辦法是從審批源頭開始治理,有關部門應該將以賺錢為唯一目的的民辦學校審批時強制要求其名稱必須含有企業性質的內容。

民辦學校往往不止一個出資人,如果多個出資人中部分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部分不要求取得回報那又如何處理?將民辦學校強行劃分為“非營利性”和“企業性”無形中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也會出現有些民辦學校處在“夾縫”中很難劃分歸屬的現象。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3條指出,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當然,這并不是說民辦學校可以不用交納所得稅,但筆者認為,學校畢竟有別于企業,納稅是它們的義務,但稅率應該適當低于企業稅率。

(二)捐贈收入的確定過于簡單

制度規定,捐贈收入應分別按不受限制捐贈、暫時受限制捐贈和永久受限制捐贈設置明細賬,并按規定條件確認收入。這種確認過于簡單,給具體作業帶來一定難度。

參照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16號公告《捐贈收入和捐贈支出的會計處理》(FASB116)的規定,筆者認為關于捐贈收入應該分別不同情況進行響應的會計處理:

1 當期收到的現金直接確認為捐贈收入,并轉入“限制性凈資產”或“非限制性凈資產”。

2 如果財務資源提供者為非營利組織提供資產的條件是必須將該資產轉交至其指定的方向,則這類業務不屬于捐贈業務,應作為受托資產業務進行處理,在確認受托資產的同時確認受托負債。

3 接受用于特定研究目的或為其提供服務的捐贈,如果研究成功其研究成果要提交捐贈方,則這類業務應歸屬于商業交易,按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不能按捐贈處理。

4 接受勞務捐贈,符合條件應該進行表內披露:①勞務創造或增加了非金融資產,②該勞務具有專業技術性,如果不是捐贈提供,組織通常必須購買。在這一方面制度規定采用表外披露的辦法很值得商榷。

5 增加捐贈承諾(捐贈保證)方面的條款。FASB116指出,收到預計可收回的無條件保證應記錄為資產,同時確認為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條件滿足后應記錄為資產并確認收入,有條件保證在收到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6. 增加遺贈方面的條款。FASB的做法是等到法庭確定遺產數額及可取得遺產數額可以可靠計量是才確認為收入。隨著社會的發展遺贈已經出現,而且將越來越多,所以增加遺贈條款十分必要。

(三)“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與“固定資產——陳列品”科目劃分不明確

制度將陳列品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并計提折舊,而文物文化資產單獨作為一項長期資產并不予計提折舊。但是這種界定過于粗糙,因為對于有些民間非營利組織如民間博物館來說,“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基本沒有太大的區別,所以應該進一步細化“陳列品”和“文物文化資產”及其區別。

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目標會計主體

一、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概述

我國財政部2005年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了定義,其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些非營利組織應符合以下條件:不以營利為目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因為出資而擁有非營利組織的所有權;收支結余不得向出資者分配;非營利組織一旦進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應按規定繼續用于社會公益事業。對于其他類型的行業我國并沒有使用“非營利組織”的概念,與其相對應的是行政事業單位。美國是研究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和實務比較早和成熟的國家,在1934年美國市政會計全國委員會就了一項適用于政府單位的《市政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為了規范所有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實務和會計信息披露,于1980年正式了《非營利機構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又于1985年了既適用于企業又適用于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和各種要素》。美國財務會計基金會指出: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各類非營利組織均應遵守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要求對外提供財務報告,這樣就使得美國的非營利組織能夠按照同樣的標準披露會計信息。我國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改革起步較晚,并在某些方面滯后于財政預算管理體制改革,與國際慣例也存在一定的差距。1997年,財政部根據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對預算會計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改革,先后制定并頒布了許多相關會計準則和制度,至2005年我國頒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我國的有關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進行了改革。迄今我國關于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制度有《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

二、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

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目標可稱為非營利組織提供財務信息的目標或財務報表目標。根據美國《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1 g-――“企業財務報告的目標”規定,企業的通用對外財務報告應當提供:對投資和信貸決策有用的信息;對預計現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企業在一定時點上資產、負債和權益及其在一定時期內變動的信息。《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4號為非企業組織確定了通用對外財務報告的目標,其規定非企業組織的通用對外財務報告應提供:對制定資源分配決策有用的信息;對評價服務及提供11~95-能力有用的信息;在一定時點上資產、負債和權益及其在一定時期內變動的信息。政府會計全國理事會在其概念公告第1號中規定,政府會計與財務報告的總目標是提供:對經濟、政治和社會決策及檢驗會計責任和管理職能有用的財務信息;對評價管理和組織業績有用的信息。由此可見,美國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資財是否按相關法律等要求取得和使用;提供關于資財的來源、分配和使用的信息;非營利組織籌集資財以及滿足其現金需求的信息;非營利組織籌集資財活動和償付負債及承諾能力的信息;提供非營利組織財政狀況及其變動的信息;評價非營利組織業績的信息等。

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但實際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為了財政部門統計與決算的需要進行設計,較少能顧及到非營利組織自身財務管理的需要,并弱化了其成本核算職能。這樣就使得非營利組織不能根據自身總體的財務情況作出相關決策。以醫院會計為例。要將醫院的日常經營收支與基本建設分為兩個不同的會計核算體系,為了適應這一目標,不利于全面地了解醫院的財務狀況。由于為了基本建設核算的需要,相關的貸款和有關的基建開支要在基本建設賬戶中進行核算,不利于從整體分析負債和資產,有關利息也直接從貸款資金中支出,當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相應的利息仍在基建賬中支付,這樣使本應費用化的巨額貨款利息支出無法在日常的經營費用進行核算,從而影響了當期經營成果的核算,影響整個業績的評價。同時,由于醫院的會計信息并沒有對該單位的成本效益等財務指標進行全面的總體反映,如每年現金流入量和現金流出量等指標,并對其投資融資等計劃進行相應規劃,而致使該醫院在進行相關財務決策時缺乏整體的安排計劃。因此,我國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目標應確定為提供資財分配使用、估測勞務價格、評價勞務能力、評估管理當局業績和經營以及關于經濟資源、債務、凈資產及其變動的信息等。

三、非營利組織會計主體

美國非營利組織是以基金為基礎來組織和運行的,其會計主體是各類基金。基金是指按照特定的法規、限制條件或期限,為從事某種活動或完成某種目的而設立的,用自身平衡的賬戶來記錄現金和其他經濟資源、相關的負債和剩余權益或余額及其變動的財務和會計主體。每個基金都是獨立的財務和會計主體,有自己的現金和非現金資源以及相關負債。美國對實行基金制的非營利組織,按照永久限定用途的基金、暫時限定用途的基金和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分別為不同的會計主體。但是其會計核算方式制度是一致的,雖然平時是各個主體,而在期末可以通過統一的財務處理系統將多個會計主體的數據直接生成為一張會計報表。美國的非營利組織雖然平時設置了多個會計主體分別核算,但是在會計報告階段還是將其合并為一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根據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目標,非營利組織會計的財務報告需要提供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變動的相關信息。這也從客觀上也要求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引入基金概念,以各類基金為主體,用一套自身平衡的賬戶記錄非營利組織相關凈資產變動的信息。

我國《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同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中并沒有包括“在建工程”會計要素。雖然新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對這方面進行了改進,并增加了“在建工程”項目,但是對于大部分的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適用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這樣無疑是將基建會計和預算會計分列,將其分屬于不同的會計系統,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分別開設銀行賬戶,分別記賬結賬并編制會計報表。這樣使得在同一組織下,人為的將一個會計主體分為了兩個會計主體。仍以醫院會計為例,由于醫院大型的基本建設項目在醫院成立階段已完成,貸款的資金也基本用完,因而更沒有將基建賬和一般財務賬分開記賬的必要,若分開則無法通過會計賬表了解該醫院全面的財務情況,并且每月還必須制作合并報表,需要消耗不必要的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資源。由于同時設置不同的幾套賬,從而使得該組織管理人員無法直接了解該單位全面完整的財務狀況,難以實施全面預算以完善內部控制,加大管理的難度,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如

果相關單位管理人員想了解到該單位全部的會計數據,則需要合并兩個系統的會計數據,人為的造成協調上的困難。因此,對于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主體,相關會計準則制度應該規定一個組織只能是一個會計主體,并可以參考美國相關準則制度,按照不同的資金性質來源設置不同的會計主體分別進行核算。

四、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體系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85年的《財務報表的各種要素》中關于權責發生制的規則中,基本上并沒有對權責發生制度在非營利組織與企業在應用中進行區分,其中權責發生制也稱應收應付制,是以應收應付為標準確認一定會計期間收入和費用的一種方法。美國非營利組織具體應用權責發生制時有所不同,在計量財務狀況和運營成果時,需要視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會計基礎。在流動基金賬戶組中,流動基金收人主要以權責發生制核算,如美國高校是按學費等全額確認收入,并通過“備抵壞賬”記錄估計的壞賬支出。流動基金支出的確認則采用修正的權責發生制,在流動基金中不記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而在固定資產基金組的固定資產投資賬戶中記錄累計折舊。國外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分階段、分部分地實行權責發生制。

我國頒布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一般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但就我國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等相關非營利組織而言,其會計核算還是按照《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的規定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由于是以現金的實際收付作為確認收入和支出的依據,因此,事業單位支出中只包括現金的實際收付部分,無法反映已經發生、但尚未用現金支付的債務以及已經發生而未收到現金的收入,也就是對尚未用現金支付的隱形債務則無法體現。如醫院以實際收到的現金確認醫療收入,而客覡存在的大量欠收的醫藥費得不到反映,隱藏了醫院管理中存在的隱患。對已經發生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不予確認,夸大了醫院可支配的財務資源。另外大額采購活動、維修工程、消費性欠款及基建工程欠款等都是按照合同進度支付款項,其欠款數額在收付實現制基礎下無法記人該醫院的負債,相關會計信息數據也無法反映其負債的實際隋況。另據我國《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按此規定可能會造成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上的混亂。如目前各高校在核算教育、科研事業收支采用收付實現制,而對經營性收支業務采用權責發生制,如果在教育、事業收支與經營性收支業務難以區分,造成會計核算的混亂,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因此,我國事業單位可以參照美國的有關做法,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采取漸進式的方式,以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作為過渡。對確認和計量存在困難的資產和負債暫不確認,對未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項目以財務報表附注的形式予以補充披露,在條件成熟時再向完全的權責發生制過渡。

五、非營利組織會計報告體系

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新舊制度銜接 存在的問題

一、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狀況及所執行的會計核算制度

改革開放20多年來,社會生活最為引人矚目的變化之一,就是出現了為數眾多的“民間組織”。它們具有兩個最基本的特征即:民間性和非營利性。主要包括民辦的學校(含非學歷教育)、醫院、養老院、研究所、體育機構等。

雖然我國民間非營利事業在短時期內得到了快速發展,但一直沒有一套針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制度,而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運行,無法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活動的特點和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的要求。為了培育、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在保護他們合法權益時,也要加強對其管理和監督,財政部為規范民非組織的會計核算,于2004年8月18日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簡稱《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自2005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二、會計中介機構審計的依據

在審計實務中,會計中介機構執業注冊會計師首先應當掌握和熟悉《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各項規定,在接受委托進行審計服務時,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依據,依該制度作為會計標準進行審計,提供審計報告。 該制度的主要內容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制定的依據。《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

2.適用范圍:《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間非營利組織”。

3.四個會計核算的基本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持續經營假設―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會計期間假設―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貨幣計量假設―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4.采用權責發生制作為會計核算基礎。與以往會計準則或制度把會計核算基礎作為一般原則來規定不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將會計核算基礎作為介于會計基本假設與一般原則之間的單獨條文來規定,這充分說明了《制度》對會計核算基礎重要性的強調。

5.十二條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即:客觀性、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一致性、可比性、及時性、明晰性、配比性、實際成本、謹慎性、區分資本性支出與運營性支出界限,以及重要性等十二條原則。

6.五個會計要素,并對各會計要素的確認與計量作了具體規定。《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對民間非營利會計要素及各要素的確認與計量做了具體規定,例如,資產要素中的接受捐贈資產、受托資產,負債要素中的受托負債,凈資產要素中的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收入要素中的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費用要素中的業務活動成本、籌資費用等,都是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所特有的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內容。

7.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即: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要求其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現金流量表三張基本報表,以及會計報表附注等內容,以全面反映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8.規定了應使用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格式,使《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審計中出現的問題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于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但在審計2005年、2006年財務報表時發現大部分單位尚未執行新制度,未根據新制度的要求進行追溯調整,其賬務處理和報表的編制仍沿襲原有的做法。各單位報表的格式不一,原執行的會計制度也不統一。

那么,在新舊制度銜接過程中,應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規定,對現有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明晰產權,建立固定資產目錄,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做好各項會計基礎工作和執行新制度的準備工作;要建立健全各項財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對于清查出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和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負債等,應當在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審計中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在賬務處理上主要存在的問題:

(1)關于開辦資金的問題

①審計中發現投資者實際投入的開辦資金與賬上反映的開辦資金不符。主要表現為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開辦資金與財務賬及報表反映的開辦資金不同。如某單位經審驗的開辦資金為3萬元,而財務賬及報表反映的實收資本為188萬元。這里可能涉及資產權屬不清晰等問題。②收到開辦資金未及時入賬或掛往來科目。

(2)取得捐贈的賬務處理問題。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對于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認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應當將其接受的捐贈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將會有很大一部分收入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于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

對于取得的捐贈,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我國《制度》規定,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3)固定資產折舊問題。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于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2.在財務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缺少專職財務人員。很多單位沒有專職財務人員,部分為投資者的親屬或聘請的兼職財務人員,尤以個人獨資舉辦的單位財務管理問題為嚴重。財務人員往往只是對投資者交來的憑證進行整理,給多少憑證做多少賬,給什么憑證做什么賬。

(2)個別單位成立后長期不登賬。如某單位成立于2001年,但2001年至2003年該單位一直未設置財務賬,未對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3)賬務體系的設置與有關制度、規定不符。如往來科目不按單位設置明細賬。

(4)報表不完整。根據《制度》的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而會計報表至少應由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三張主要報表組成,在審計中發現,目前絕大部分“民非”單位未編制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與業務活動表的格式也不規范,與制度的相關規定不同,更談不上編制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5)核算不規范。

如:①收入掛往來科目,不及時結轉收入。如收培訓款、學費掛“預收賬款”科目,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收入。

②成本、費用掛往來,不及時清理。如某單位在應收賬款中掛賬40萬元,該款項實際為支付的裝修款,裝修工作早已完成,但因存在糾紛、未取得發票等原因一直掛賬。影響多年的固定資產和業務活動成本科目的準確性。

③發放工資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核算,直接計入成本費用;不按規定計提折舊等。

(6)原始單據不規范。很多單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支出中以收款收據甚至白條等不規范的憑證入賬現象較多。

(7)單位與投資者個人費用混淆。有些投資者認為自己投資成立的單位屬于私有財產,想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錢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思想觀念尚未改變。

(8)與外單位之間業務不簽訂合同,支付款項無依據。

3.資金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1)現金余額過大且不能盤點。如某單位每天現金余額非常大,2004年報表審計時審計事務所就已經在報告中反映這個問題且披露了現金無法實施盤點程序,但2005年12月31日其現金余額仍為37.85萬元,且仍然不能實施盤點。

(2)大額現金結算現象較多,違反有關現金結算規定。個別現金結算金額達到幾十萬。

(3)與其他單位之間大額資金往來無依據。如某單位2003年收其他單位(事業單位)匯入款項67.58萬元,財務與報表均列應付賬款。該單位未能提供上述收款的合同或其他依據,2003、2004年用現金支票付出36萬元沖減應付賬款,付款憑證的后面無收款人的任何收款單據,且無任何付款審批手續,應付賬款的余額也無法發函詢證。

4.稅收方面存在的問題:

主要表現為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未依法申報和繳納稅收、未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業務。

四、應對的策略

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是在近兩年審計實務中發現普遍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一是處于新舊制度銜接階段,各單位原執行的會計制度本身不統一,報表的格式不一,很多單位并不知道有一套適用自己的制度,二是主管部門及登記部門的負責人往往一人身兼數職,往往一個城市的某個社區,在冊登記的民間非企業單位就達三、四百家,而登記機關的負責人要主管諸多社會事務,不可能細致管理這么多“民非”單位,只能是流于登記,疏于管理,等到發生投訴時,主管部門則處于被動地位。應對的策略可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是要加強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理論培訓和業務指導,做到備案及時、依法管理,指導“民非”單位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做到合法運作;二是對已納入管理的“民非”單位給與政策支持,并輔以適當的資金支持,特別是要幫助他們去協調已有的優惠政策而又沒有享受到的部分,如:自來水、電(現在還是工、商業用水用電價格),確保這些優惠政策在“民非”單位的社會福利機構的落實;三是聘請優秀師資對“民非”單位的會計人員進行正規培訓,要求會計人員持證上崗。長期以來“民非”組織從負責人到會計人員都存在年齡偏大、學歷不高的問題,因此,對“民非”單位的負責人及會計人員進行系統正規的培訓就顯得十分必要;四是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和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的作用,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集中整改。總之,要做到監管與扶持并舉,鼓勵民間非營利組織踴躍為社會公益事業貢獻出自己的力量,促進民間非營利事業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年8月18日

[2]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0413號文

[3]南京師范大學及南京市鼓樓區“社區民間組織現狀調查”聯合課題組:發展社區民間組織 創建區域和諧社會.內部調查報告,2005年3月

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 慈善組織;會計法規體系;設想

一、我國的慈善組織及其運行模式

(一)慈善組織的概念

由于《慈善法》尚未出臺,我國至今沒有統一的“慈善事業”及“慈善組織”的概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三條,“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事項:(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根據《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06-2010年)》,“廣泛開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愿捐贈資產和勞動,為扶貧濟困、安老助孤、幫殘助醫、支教助學等慈善事業奉獻愛心的活動,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慈善事業”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救助災害、救濟貧困、安老助孤、扶助殘疾人及社區福利等的非營利的活動,是公益事業的組成部分。“慈善組織”是指以慈善事業為主的組織,包括公立慈善組織、民間慈善組織,如孤兒院、養老院、殘疾人培訓學校、福利院等。

(二)慈善組織的運行模式

目前我國慈善組織的運行體現管理模式社會化、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特點,形成了國家、集體、社會團體、個人(國內外)多渠道、多形式興辦和管理的格局,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運作模式:

1.公辦公營,即政府出資、政府機構經營。在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街道、鎮等都有直接投資舉辦的各種公益福利性質的機構,其體制屬于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工資由國家編委核定和國家財政負擔。這種“慈善組織”是中國特有的模式。

2.公辦民營,即政府出資、民間機構經營。政府主管部門采取產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標,由一些有管理經驗、服務質量比較好的民間慈善機構經營。如溫州市紅景天養老院,由街道開辦,公開招聘經營管理人員。中標方在滿足五保、特困老人入住(政府給予補貼)的前提下,招收交納費用的老人入住,享受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所有優惠政策。期間,經營者以租金形式向主管部門上交部分利潤。

3.民辦公營,即民間組織出資、運行模式行政化。目前我國規模較大的民間慈善組織都具有很強的官方色彩,從慈善組織的創辦、領導者、框架體系、組織行為及價值取向等無不與各級政府密切聯系。如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中國紅十字會等大型民間慈善組織。這些慈善組織名義上屬于民間性質,但其“民間”性主要體現在運作資金的來源上,政府通過這種形式籌集來自民間的資金,然后進行統一分配,實際上承擔和履行著政府的部分職能,是政府社會保障、社會福利體系的“財源補充”。

4.民辦民營,即民間組織投資、民間組織經營。這類組織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慈善組織,是獨立于政府和市場的第三部門,具有自愿性、民間性、社會性等特征。民間慈善組織可以協調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是政府失靈、市場失靈的有效彌補。目前我國民間慈善組織已成為慈善事業發展的新興力量。

5.混合模式,即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聯合經營。近年來,各級政府一方面不斷增加對基礎性、示范性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的投入,另一方面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改制、承包、租賃、合伙聯營、股份經營等多種形式,鼓勵、吸收各類資金投資社會福利事業。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相關法律規范及國際慣例

(一)慈善組織的會計法規體系現狀

慈善組織會計屬于非企業會計,目前慈善組織按所有制成份不同分別執行不同的會計制度:

公辦的慈善組織(或稱社會福利事業單位),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執行1997年5月28日頒布、1998年1月1日起試行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試行)》,其中第五十三條規定:全國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行業特點突出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由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制定。相關法規有:2004年6月27日頒布并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2005年4月15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6年10月22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

民辦的慈善組織,可進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基金會法人登記,執行2004年8月18日頒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相關法規有: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并施行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2002年12月28日、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2004年3月5日、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04年3月8日、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等。

(二)慈善組織會計的國際慣例

在西方國家,由于非營利組織的不斷發展和服務范圍的不斷擴大,其會計體系也越來越復雜。以美國為例,美國的非營利組織分為公立組織和私立組織,分別由不同的機構進行會計規范。公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政府會計準則委員會(GASB)制定和,屬于政府會計的范疇;私立非營利組織會計由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制定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有關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公告構成了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主要有:(1)財務會計概念公告第4號《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

(2)財務會計準則第93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的確認》;(3)財務會計準則第99號《非營利組織折舊確認準則生效日期的推延》;(4)財務會計準則第116號《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5)財務會計準則第117號《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告》;(6)財務會計準則第124號《非營利組織的投資會計》;(7)財務會計準則第136號《其他組織將募集或持有的捐贈資產轉交給非營利組織或慈善信托機構》等。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符合以下特征的實體:(1)該實體從捐贈者處獲得大量的不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回報的資金;(2)該實體經營的目的并不是為了賺取利潤;(3)該實體不存在營利組織中的所有者權益問題。”非營利組織既包括大型組織,如美國紅十字會,也包括小型組織,如宗教組織、衛生和福利機構、教育機構等。從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看,指的是私立非營利組織,與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比較接近,但有兩點不同:第一,美國的私立非營利組織大部分為慈善組織,從數量和規模看,美國的慈善組織整體規模宏大,資金實力雄厚,民眾參與程度非常高,形成了政府部門、營利部門、非營利組織三足鼎立的格局。而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范圍廣泛,包括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慈善組織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第二,美國的慈善組織都是私立的,且其運行可以獨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一般不直接干預慈善組織的內部管理和運作,而我國的慈善組織與政府機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

三、我國慈善組織會計的困境

(一)會計主體身份混亂,交叉重復,甚至缺失

1.民辦非企業單位與企業界線不清。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但各種法規都沒有具體界定哪些機構才算是“非營利性”的,造成“營利性”與“非營利性”之間難以區分。比如養老機構是應歸屬于社會福利機構還是歸屬于老齡產業,并沒有法律依據,各地理解不同,處理各異,目前我國養老機構存在企業登記、民非企登記和事業單位登記三種登記辦法。

2.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區分不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訂)》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主要區別在資金的來源上,公辦的慈善組織資金來源于國家,是國有資產,進行事業法人登記,否則就是民非企登記。這種按所有制劃分的法人登記制度在慈善組織出資主體多元化的社會環境下,法人登記有多重選擇,既可以作事業法人登記,也可以作民非企登記,沒有統一的標準。

3.“雙重管理制”造成許多慈善組織無法合理登記。相當部分慈善組織因找不到主管單位而無法進行民非企登記,只能作企業登記,有的干脆不作登記。

(二)會計制度不統一,運用混亂,規范不到位

慈善組織現行的會計制度是按所有制和行業類別來劃分的,這種會計法規制定導向的定位已經不適應慈善組織的發展了。由于慈善組織運作模式多樣化,沖破了行業界限、地域界限及所有制界限,慈善組織已經無法從現有的會計制度體系中準確找到其適用的會計制度。如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出資興辦的慈善組織,應該執行哪種會計制度,沒有法律依據。目前的操作是:視登記性質而定,作事業單位登記的,適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作民非企登記的,適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沒有統一的標準。

此外,目前的會計規范滿足不了慈善組織的需要。由于沒有專門針對慈善組織的會計制度,慈善組織發生的會計事項只能從其他相關的會計制度中去尋找處理辦法。一方面不系統,另一方面有疏漏。比如《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三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取得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應當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把捐贈收入作“其他收入”的會計處理辦法與慈善組織資金來源很大部分是捐贈收入的特征不相符合。又比如特殊教育機構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在《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里找不到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

(三)違背“可比性”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同樣是慈善組織,由于注冊身份不同,執行不同的會計規范,造成相互之間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一是會計目標不一致。《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會計信息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要求,適應預算管理和有關方面了解事業單位財務狀況及收支情況的需要,并有利于事業單位加強內部經營管理。《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八條規定: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二是會計計量基礎不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按照取得或購建時的實際成本計價;《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堅持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基礎的同時,引進公允價值等其他計量基礎。此外,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基礎、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要素、會計報表的內容及其組成內容等方面兩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一般來說,類別相同的組織,不應當允許同樣的業務采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否則,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會計核算的統一性無法保證。

(四)財務、會計監督機制失調,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慈善組織分別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非企、基金會等多種管理,在單行法規中分散體現了有關財務、會計監督管理的規定,具體有:《事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價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財稅、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別向登記管理機關和審批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本條例情況的報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基金會應當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但這些條款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實施方法,而且每種組織又都有各自適用的法律,相互不銜接,導致缺乏操作性,監督機制失調,財務、會計監管力度非常薄弱,慈善組織公信力下降。

(五)與國際慣例不相適應,影響慈善事業國際化進程

慈善文化具有很強的世界性特征,我國的慈善事業也直接參與了國際交往,許多慈善組織接受來自國外(包括外國政府、大型基金會、海外中國企業、跨國公司和個人捐贈等)的捐贈,比如1998年,中華慈善總會加入了“國際聯合勸募協會”。在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物資中,有近80%來自國外和港臺,只有20%多一點來自國內。此外,還有一些國外機構、個人向中國慈善組織尋求合作,有的甚至希望能在中國舉辦慈善組織。但由于我國慈善法律法規的滯后,慈善會計規范與國際慣例的不相協調,我國慈善事業的國際化只停留在接受捐贈的層面上,其他方面尚未開展起來。

四、建立慈善組織會計體系的設想

(一)統一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

為改變我國目前慈善組織會計制度適用的混亂狀態,應從根本上改革現行的會計規范模式,即打破行業、所有制、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界限,建立一套統一的適用于所有慈善組織的會計規范,其規范的范圍既包括公立慈善組織,也包括民間慈善組織。統一的會計規范,不僅可以保證慈善組織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提高會計信息質量,還可以使我國慈善組織的會計信息披露具有國際可比性,有利于國際會計的協調。

(二)制定適用于慈善組織的會計準則體系

慈善組織會計歸屬于非營利組織會計范疇。由于我國非營利組織種類繁多,包括各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基金會、慈善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寺院等,這些組織業務特征不一,業務范圍涉及科技、教育、文化、環保、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各個領域,不能只由單個會計制度來規范其會計行為。可以借鑒美國非營利組織財務會計的框架體系,建立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同時以具體準則的形式來規范不同行業、不同業務特征組織的會計行為,形成我國政府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三大會計準則體系。

在制定非營利組織會計準則時應充分考慮各種非營利組織的共性和個性的差異。對于普遍適用的會計核算要求和方法,會計準則應作出統一規定,如《非營利組織固定資產會計》、《非營利組織投資會計》等,但在規定具體要求和方法時應對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規定,對某些規定還可以標明僅適用于哪些非營利組織或標明對哪些非營利組織不適用等。

針對慈善組織的特點,可以特殊業務具體準則的形式來制定相關的處理規范,如《接受捐贈和捐贈的會計處理》;《受托責任會計》;《慈善組織的財務報告》等,在財務報告準則中還應規定公立慈善組織要定期向國資委報送相關會計信息,以監督檢查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及國有資源的利用情況。

(三)完善慈善組織會計配套的法律規范

慈善組織會計規范體系中除了慈善組織會計準則外還應有一個比它高一層次的相關法律體系(類似企業會計準則相關的公司法、證券法、各類商法和稅法、會計法等),這些法律規范是慈善組織會計制度得以正確執行的法律保障。現行的相關法規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等,可見沒有專門的慈善組織的相關法規,亟待立法:

1.制定《非營利組織法》。對各類非營利組織的經濟性質、事業特點、法律地位、設立條件、組織結構、活動要求等作出全面細致的規定,使非營利組織的界定及其監督管理有法可依。

2.制定《慈善法》。進一步明確慈善組織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體、慈善募捐的監督機制、慈善捐贈活動的程序,明確捐贈人、受贈人和受益人的權利義務,規范慈善事業準入、評估、監管、公益產權界定與轉讓、投資、退出以及法律責任等行為,為慈善組織會計準則的施行保駕護航。

【主要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S].2004.

[2] 財預字.事業單位會計準則[S].1997.

[3] 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S].1998.

[4] 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S].2004.

[5] 國務院.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S].2004.

[6] 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S].1998.

[7] 王慶成.我國非企業會計組成體系的構建[J].會計研究,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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