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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加拿大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做法 啟示
通過對我國金融市場進行調查,可以發現我國金融消費領域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例如金融市場還不規范,缺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等。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以及購買金融產品時,其知情權、自由選擇權、金融服務權以及財產安全權常常受到侵害,存在不安全因素,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我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加拿大在金融危機中所受波動較小,主要原因在于其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做得好,因此我國應從其體系與做法中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方法,加強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建設。
1.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及具體操作手段
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很多做法值得處于經濟危機形勢下的各個國家借鑒,其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經濟穩定,有利于國家發展與社會穩定,從經濟學角度講,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
1.1立法保護
只有從法律上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才能夠體現其實施手段的力度,才能夠取得切實的效果。至今,加拿大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增強了消費者立法保護的力度。
早在1999年,加拿大就提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口號。
2001年,加拿大出臺了《加拿大金融消費者管理局法案》。該法規定,成立金融消費者管理局,其目的在于:(1)監督金融機構遵守消費者保護法;(2)提升金融機構實施消費者保護法的政策和程序;(3)監督金融機構保護其客戶利益的自愿性規則的遵守;(4)提高消費者對金融機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義務的了解;(5)與加拿大聯邦和省的其他機構合作,增強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及其相關問題的理解。這是加拿大出臺的第一個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案,真正實現了對消費者的立法保護。
同時,加拿大出臺了《銀行法》《信托和貸款法》等法律制度,嚴格監控當局的行為與市場運作,從立法、行政各種角度上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從而構建了一套較為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此外,加拿大相關部門還根據國家發展形勢,每隔五年進行一次立法的修訂,從根本上保障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建立。
1.2健全機構
在立法的基礎上,加拿大建立健全了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機構,具體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使立法落到實處。
CDIC(存款保險公司)與FCAC(金融消費者委員會)是負責加拿大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兩大機構,其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增強了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政策方針。
CDIC通過調控、評估金融機構的表現以及各種投資風險、提供保險給出現存款損失的投保人、建立完善的存款法規,提高存款人的滿意程度,從最大程度上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FCAC的成立,則從很大程度上加強了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實施強度與范圍,財政部統籌不同分支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能,從而使不同的問題歸于一處,統一解決,有利于金融體系的穩定與發展。
FCAC由政府建立,其內部官員均由總督任命,國家對其有監管權。同時,其對金融機構具有監管職責,能夠監督金融機構是否遵循規定實施金融服務,也能夠推動相關條款、程序的出臺與運行,從最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服務意識。
1.3維權教育
只有消費者具有了金融知識以及維權意識,才能夠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維持在平衡的直線上。
加拿大在普及金融消費教育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鑒。
加拿大通過設立事務署專員,并由事務署專員引領內部機構,從而履行其職責。
由行政部門采取強制措施制止違法,合規和執行部通過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從而保證其履行了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義務。
法律服務部門通過法律理論研究,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法律支持與保障。
作為宣傳所需的金融教育的材料以及用具均由消費者教育、財務培訓部提供,從而保證資源的有效性。
公司服務部對企業的風險以及相關義務提供服務。
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增加媒體曝光率,提高媒體與民眾的互動,從而保障營銷與聯絡部的宣傳有效。
通過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金融服務中的強制行為提出指責并且制止,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獲取更多的信息源,促使其做出最好的選擇。
2.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及差距
從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金融消費領域以及保護機制還存在著很多問題。
2.1金融消費領域現狀
①由于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的過程中并沒有獲取其應得的真實信息,因此使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侵犯。作為強勢一方的金融機構應該將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機構運行管理的中心,提升信息透明度、適當壓縮盈利空間,實現金融機構高效運行、利潤提升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三方協調、可持續發展。某些金融消費機構為了拉攏客戶以及盈利等目的,并未告知消費者有關某種金融產品的相關風險,導致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
②在很多基層銀行進行貸款時,某些服務項目與部分保險相掛鉤,絲毫不給消費者選擇余地,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③很多基層銀行忽視消費者享受服務的權利,不對消費者不良記錄進行調查,就拒絕予以貸款,甚至臨時停業與關門也不對消費者做出解釋,使消費者的金融服務權受到侵害。
④在銀行辦理業務時,客戶的信息經常被泄露,安全措施不夠嚴密,導致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受到侵犯。
2.2權益保護機制的不足
①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缺乏立法保護,從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金融消費者尚未被列入其保護范圍。
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設立不健全,沒有專門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
③消費者訴訟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不利于維護消費者權益。
從我國的現狀來看,無論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領域還是各種保護機制,均與加拿大存在著明顯差距,因此應該從我國現狀出發,從加拿大的保護模式中借鑒有益經驗。
3.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還不完善,因此需要從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中汲取經驗,總結我國的缺失之處,彌補不足,從而建立完善體系。
3.1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從加拿大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來看,我國的法律法規顯然還不完善,盡管在相關法規中涉及“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概念,但是在實際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涉及形式仍然單一,沒有對現存的狀況提出一個很好的解決方案,因此應該實施關于金融服務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法律,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機構
我國應該建立健全相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對進行不同金融行為的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使金融機構按照出臺的法律法規實施,對消費者進行免費教育與服務。
借鑒加拿大的做法,從存款保險以及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兩個方面入手,增強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相關的監管部門,防止其內部人員進行暗箱操作,同時提高監管部門的責任意識。
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金融安全保護網,我國應該根據自身存款保險機構大的框架方向進行篩選,實現流動性的風險管理。
3.3對金融服務者的行為進行監管
很多金融服務者為了自身目的以及利益,往往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兜售金融產品,從而造成金融消費者的損失。事后,其就消費者信息知識的匱乏,采取責任逃避,這種做法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因此,我國應該建立相關的制度規范金融服務者的行為,使其本著為消費者服務的理念,對消費者進行產品的詳細說明,促進產品之間的公平競爭。
例如,在金融服務機構中的基金定投業務,在進行辦卡或者是其他金融服務的過程中,辦理人員未將實情告知客戶,從而導致每個月份自動扣除顧客賬目中的現金,造成顧客損失。
華西都市報中公布的一條新聞中,李女士卡未離身便被意外轉走7萬元錢,這便是信息泄露的一個典型案例,因此對于信息泄露問題,應加強客戶經理人的責任感,強化入職道德培訓。加強和完善客戶資料的存管,防止資料落入第三方手中等具體措施。
對消費者進行應急宣教,即使信息被泄露,消費者也應該學會甄別,在第一時間內進行掛失并且聯系銀行相關人員接受辦理。
如果消費者受到不明短信,需要進行認真甄別,防止受騙。
3.4實施大范圍的宣傳教育工作
實施全民性的金融教育活動,讓民眾理解金融消費需要注意的問題,從而避免步入誤區,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層次,從民眾接受度與金融機構的傳播宣傳進行考核,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以及維權意識,從而從本質上提高其防范金融風險的意識,避免其權益受到侵害。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進步,金融消費者的人數也越來越多。如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做得不好,便容易引發經濟性的問題,因此我國必須建立一套有力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提高我國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意識,努力穩定金融系統,將其在經濟危機的波動中的危害減少到最低,本文通過借鑒加拿大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做法,為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建立與發展進行了有益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繁榮,多種經濟發展方式形成了一種時代潮流,而金融經濟就是在這種時代背景下越發的昌盛。但是,隨著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進一步暴露世界范圍內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重視力度不夠,方式、方法不到位,而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在相關方面也沒有做到位,具體反應在金融領域欺詐案件的頻繁發生和公眾投資者利益受損案件立案率的不斷升高。為了實現金融行業的長遠發展必須重視金融機構的利益訴根本要求,但另一方面也要重視金融消費者的利益訴求,否則會破壞金融業賴以發展的基礎,還會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因此,進而尋求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新思路,使金融機構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都能受到良好的保護,兩者之間實現長久的平衡就變得十分重要了。金融消費者們對于自身的權益及其保護越來越重視,然而現存的法律體系里面是否能夠真正地確保金融消費者們權益的問題,這就需要對我國現存法律體系進行進一步地分析、了解。此外,由于金融商品和金融消費者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上具有特殊性,本文將從金融立法的角度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規范角度,淺析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關鍵詞:市場經濟;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1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及其應有的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殊消費,其消費目的是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收入,而這種消費方式比起“物物交換”“等價交換”更具有虛擬性,是虛擬經濟發展的產物。那么,明確金融消費及其權益保護,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1.1金融消費者的定義
消費者包含多種類型,生產資料消費者、生活資料消費者,作為金融業服務的接受者,應該將金融消費者納入消費者的范疇,只是消費者的一種細分。早在1999年美國就對金融消費者的含義進行了明確的闡述。在我國,雖然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已經逐漸被廣地使用,但法律規范還沒有對其進行一個明確的規定,廣大學者在研究中提及較多,但在金融正式場合還沒有對其進行準確定義。金融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要,而去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公民或個別單位。具體來說,金融消費者包括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及購買基金等新型金融產品或直接投資資本市場的中小投資者兩種類型。前者傳統型金融消費者是為了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保險服務的人,例如存款人、投保人等。后者金融消費者是以盈利目的而進行的金融消費行為,相對于傳統型金融消費者,新型金融消費者要承擔更大的風險。
1.2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僅是為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而且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服務水平,確保地區金融經濟的穩定性。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具體包括金融獲知權、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等。具體來說,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者接受的金融服務的真是情況的權利;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可以自主地選擇金融產品、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服務的權利;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務時,自愿進行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是指金融消費者享有個人隱私保護及金融消費信息受保護,沒有金融消費者的允許,金融機構或金融服務不允許公開其個人隱私或金融消費信息;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金融消費過程中不是因自身的原因而導致經濟受損的,金融消費者有權獲得相關的賠償。這些金融消費者權益在一定程度上確保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2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
隨著金融消費成為一種新型的消費形式并越來越受到人們青睞的追求利益來源的方式之一。金融服務水平及相關的金融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地隨著金融消費形式的變化而變化。然而,我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還是比較狹窄的,而且有一些法律明文并沒有具體地確保到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是,金融消費已經成為一種新型經濟消費的趨勢,國家對于金融消費的相關法律法規正在逐步地完善。
2.1金融機構的監管
自從中國銀監會從人民銀行分立出來開始,其就確立了金融監管工作的新理念。《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這兩部法律是調整我國金融市場穩定的兩部主要法律,在這兩部法律中都明確規定要保護存款人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還將“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寫進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并將其作為一項重要的監管目標,這充分證明了我國金融管理機構銀監局與央行都已經認識到保障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特殊性。“金融消費者”的概念是在2006年首次提出的,在最新頒布施行的《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對其概念進行了最新定義,并指出金融創新是商業銀行必行之路,只有真正保證金融消費者利益受到保護,投資者的需求得到滿足,才能實現真正的金融創新,這也從另一個層面凸顯出金融管理機構管理理念的重大變化。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制定了“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完善了我國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法規框架,其致力于滿足借款人的實際貸款需求,進一步強化貸款合同或協議約束借貸雙方權利、義務,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成為我國信貸管理制度中的一項制度性、革命性變革。細查我國現有的立法,我國金融法律制度仍然將重點放在國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方面。此外,我國立法者的立足點又側重于如何加強對金融機構外部監管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改革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促進金融寂靜發展,卻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作為金融產業最終用戶的消費者權益,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未得到應有的重視。例如我國《銀行法》《證券法》等金融立法中,其立法宗旨雖然也寫了保護投資人、存款人等消費者利益內容,但是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真正規定確立的權益保護,在法律法規的可訴性和可操作性并未得到具體地展現,這使得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如同一紙空文。
2.2其他法律法規
我國市場經濟正朝著“從儲蓄向投資轉移”的局面轉型,并且金融商品及其服務越來越滲透著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獲取利益的另一種形式。實際上,這種經濟趨勢,在金融放松管制與業務交叉的情況下,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務種類呈現爆發性的增長形式,進而給金融消費者更多選擇的空間。但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途徑還有待拓展。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法律第二條明文規定保護的是實物消費的權益,而對于金融經濟虛擬消費的形式卻并未受到真正的保護。因此,金融消費者更要認真地細讀法律法規,從而做到學法、懂法、用法,而立法機構也要隨著市場的需要而不斷地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3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金融消費是一種與時俱進的新型消費方式,在金融產業迅速發展的社會背景下,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消費者,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也應該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然而,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不僅從立法的角度重視,也應從金融消費者自我消費的法律意識重視。唯有從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內部因素,即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外在因素,即金融消費者本身對法律法規的認識,在懂法、守法、用法的知識背景下,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利益,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3.1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首要條件。如何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在于是否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從目前世界范圍內的法律規定來看,在金融服務業迅速發展和金融消費者群體迅速壯大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應該包含金融消費獲知權、金融消費自由權、金融消費公平消費權、金融資產保密權與安全權及金融消費損害賠償權等。這些法律規定的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金融消費者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只有明確了這些權利才能使金融消費者放心地進行市場交易。
3.2明確金融消費保護的渠道和方法
明確金融消費保護的渠道和方法是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重要因素。明確金融消費保護的渠道和方法也是明確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及其應有的職責,由相關部門對金融消費者提供普及風險教育、風險發生提示、事后訴求暢通等渠道。此外,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該確保銀行機構在發生金融交易之前就對可能發生的危害金融消費者自身利益的事項進行詳細的提醒,在問題產生之時,能夠提供有效地解決方案,并確保金融消費者對售后服務有訴求渠道,做到真正的利于民眾的事情。
3.3與時俱進,構建金融消費者的網絡教育
與時俱進,構建金融消費者的網絡教育是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有效途徑。金融經濟時代的同時,也是信息時展繁榮的時刻。建立消費者網絡金融教育專欄是信息時代提升金融消費者保護自身權益增強維權意識的一種有效方法,除了構建金融專欄還應該及時更新信息內容,定期組織開展“金融知識進社區”“農村金融教育”等多種形式的活動,讓金融消費者從被動、盲目的金融消費轉變為主動地、有選擇性、目的性的理性金融消費,進而打破地區和時代的局限性,使得金融消費者形成全民都可參與的形勢。只有這樣的主動性金融消費觀念,才能對自身的金融消費負責,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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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意義及立法現狀
(一)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研究意義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為人類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商業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場之外建立了一個獨特的無形市場,在消費者、企業、政府之間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聯系。電子商務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進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優勢而贏得眾多企業和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商機,給消費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費方式,但也對傳統商業貿易規則和法律法規構成了強大的沖擊。在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因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技術化、無紙化(電子化)使消費者更處于不利或弱勢地位。根據全國消費者組織近幾年的投訴統計,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引發的投訴,這幾年在呈100%,甚至200%的幅度增長。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應對電子商務中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予以探討,才能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促進電子商務的良性循環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立法現狀
最早指出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并擔當國際框架制定的領導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消費者政策委員會。1997年3月,oecd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召開的“全球市場的入口——消費者和電子商務”會議上,為達到消費者實際和舒適地利用電子商務所要確立和克服的課題分類,歸納為九點。在1998年的oecd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于消費者保護的部長級宣言”、“關于全球網絡中的隱私權保護的部長級宣言”、“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認證的部長級宣言”,在1999年12月9日的oecd理事會上,通過了“關于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的行動指針的oecd理事會勸告”。
美國電子商務起步早、發展快,相關立法也比較早。2000年,美國兩院通過《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從聯邦法的高度確定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
歐盟使用“信息社會服務”一詞來概括各類電子商務活動。在1997年的《歐洲電子商務提案》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但不夠具體和完善。歐盟委員會2007年可能批準修訂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計劃,以賦予消費者更多權利,促進網絡和跨境消費。歐盟消費者保護法修訂后將著重協調歐盟27個成員國之間電子商務、國際銷售以及旅游業,以賦予消費者更多跨境消費的權利。
在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內容一般比較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
已出臺《電子簽名法》并未直接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商務部正抓緊制定《消費者網上消費指導意見》,有關產品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和服務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也有征求意見稿,廣東省《電子交易管理條例》有11條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占整個條例1/6。
從以上可以看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立法熱點,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我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但是,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從立法上要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1.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利
(1)安全保障權的進一步完善。在傳統商務模式中,對消費者安全權的定義是經營者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缺陷,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告,并標明正確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產生的方法。在電子商務模式中,消費者安全權有著更廣泛的內涵,除上述要求外,還要求網絡經營者提供一個安全的交易虛擬環境和交易過程。
(2)知情權的進一步完善。 在電子商務領域,由于消費者通過數據電文與經營者進行遠程通訊聯系,完全依據經營者提供的信息進行選擇和判斷,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顯得更加重要,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有基礎上有所擴展和延伸。在電子商務領域,經營者負有提供信息使消費者知情的義務。
(3)公平交易權的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即獲得質量、價格、計量等公平交易條件。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不能因購物空間的改變和特殊而隨意采用欺詐性價格或隱瞞商品及服務的真實品質。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僅能根據網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斷性價比是否適當,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容易導致消費者受虛假信息蒙蔽而發生不公平交易。
(4)求償權的進一步完善。在電子商務中,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責任承擔主體及處理糾紛適用的實體法均變得特殊而復雜。電子商務交易的完成需要多個實體的參與,網絡經營者違約提供與合同不等的商品或服務時,或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連線服務在網上不實廣告,誘騙消費者購物時,都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求償權。
(5)確認權的確立。在電子商務中,許多發件人擔心自己發出的數據電文不能到達收件人的信息系統,因此,要求收件人在收到數據電文后發回確認信息。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取信于廣大消費者,才能真正具有廣闊的市場和發展潛力。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考慮賦予消費者獲得確認信息的權利,以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需要。
(6)隱私權的確立。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中,個人信息很容易被商家和網絡經營者收集和利用,而商家和網絡經營者收集和利用這些個人信息時非常容易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對電子商務的交易中消費者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是當務之急,要樹立消費者的信心,就要確保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購物交易有充分性安全保障。
2.電子商務中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為確保消費類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賦予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諸多權利的同時,對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提出全面的要求也必不可少。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
(1)網絡服務經營者的一般義務。網絡服務經營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就是遵從國家的各項規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義務。”履行法定義務本身就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
(2)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特別義務。①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對于電子商店里提供的每一樣商品,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都要對其信息作出詳細的說明,要讓消費者對商品進行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對商品的文字介紹和圖片介紹)。②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義務。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有質量保障,還要保證其以廣告和商品介紹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質量狀況與商品實際的質量狀況相符。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充分保證所售商品的質量狀況,并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商品的瑕疵和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或明確的警示。能夠在網上明示的,應予以明示,網上沒有明示的,應當在實物交易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示。③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在互聯網上個人數據及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非經用戶同意,網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濫用、不泛用、不被第三者非法利用。
(二)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市場準入制度、資格認證制度
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電子商務網站的市場準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電子商務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被投訴對象的條件。同時,還應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地位,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確立市場準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電子商務網站的開設在技術標準、設備容量、人員配備、經營項目等進行嚴格審查,并執行經營強制許可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網站頒發電子營業執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證網上予以公布,供消費者查閱。同時,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質量技術監督機關等對電子商務網站的商業信譽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internet以及傳統媒體上予以公布。對一些進行商業欺詐,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撤銷其電子商務營業執照。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發揮工商管理職能,創建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消費者一般是指為了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單位。消費者的消費行為類型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消費行為的目的是滿足生活消費的需要。作為例外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也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消費者知情權概述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生產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體有:
(1)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商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消費者應當特別關注商品的注冊商標、產地和生產者的名稱、住所。商標是一種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分開來的重要標志,它隱含著產品的質量、信譽、售后服務等等情況,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商標的選擇。
(2)有關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
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該商品的使用用途和性能是非常主要的。主要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數碼產品等等。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對消費者來說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論該商品是食品、藥品、化妝品還是衣料、用具,標清楚它的主要成分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有利,還可以避免經濟上的損失。對商品的保存或使用的有效期限,消費者一般在購買食品、藥品、化妝品類的商品時都要了解清楚。這主要是由于上述三類商品與人身健康有直接的關系,食用或使用超過保存期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對人體健康會產生危害。有些商品沒有使用期限,是因為使用該商品的環境、條件不同,其使用壽命也不相同,很難有確切的期限。
(3)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務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服務交易的關鍵性內容,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 有無售后服務與消費者的利益有切身關系。了解售后服務,主要是看其有無質量保證期、服務的方式、服務是否收費等。實行售后服務一般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前提。只有對某種消費的情況了解之后,才會產生這方面的欲望并附諸實施。任何一個消費者都不會花錢去進行一種一無所知的消費。如果消費者不能在知悉真實情況的條件下進行消費活動,就會與他的本來愿望相去甚遠,達不到預計的消費目的。不真實的消費信息不但不能保證消費者合理、科學地消費,甚至會使消費者蒙受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
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的責任。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權益,有時同時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多種多層社會關系,有時是交叉的,有時是重合的,有它的復雜性。在處理中,要慎重區分是違背了私法還是觸犯了公法,根據不同情況,明確違反義務者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先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即經營者不讓消費者知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受利益趨動詐騙消費者購買、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務。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兩種或多種民事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若消費者單訴侵犯知情權,并已構成侵權的,可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判決商家賠禮道歉等;如若消費者以經營者侵犯知情權,即以欺詐的手段致使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務并主張經濟利益,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 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有九種情形。一旦經營者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意義及立法現狀
(一)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研究意義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為人類提供了一個全新的商業交易方法,它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在原有的市場之外建立了一個獨特的無形市場,在消費者、企業、政府之間建立了更多更直接的聯系。電子商務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進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優勢而贏得眾多企業和消費者的青睞,成為一股不可阻擋的潮流。電子商務的出現,給企業帶來了更多的商機,給消費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費方式,但也對傳統商業貿易規則和法律法規構成了強大的沖擊。在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下,因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技術化、無紙化(電子化)使消費者更處于不利或弱勢地位。根據全國消費者組織近幾年的投訴統計,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引發的投訴,這幾年在呈100%,甚至200%的幅度增長。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應對電子商務中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予以探討,才能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也促進電子商務的良性循環發展。
(二)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立法現狀
最早指出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保護的重要性并擔當國際框架制定的領導者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消費者政策委員會。1997年3月,OECD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召開的“全球市場的入口——消費者和電子商務”會議上,為達到消費者實際和舒適地利用電子商務所要確立和克服的課題分類,歸納為九點。在1998年的OECD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于消費者保護的部長級宣言”、“關于全球網絡中的隱私權保護的部長級宣言”、“關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認證的部長級宣言”,在1999年12月9日的OECD理事會上,通過了“關于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的行動指針的OECD理事會勸告”。
美國電子商務起步早、發展快,相關立法也比較早。2000年,美國兩院通過《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從聯邦法的高度確定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原則。
歐盟使用“信息社會服務”一詞來概括各類電子商務活動。在1997年的《歐洲電子商務提案》中涉及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的內容,但不夠具體和完善。歐盟委員會2007年可能批準修訂歐盟消費者保護法的計劃,以賦予消費者更多權利,促進網絡和跨境消費。歐盟消費者保護法修訂后將著重協調歐盟27個成員國之間電子商務、國際銷售以及旅游業,以賦予消費者更多跨境消費的權利。
在我國,對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的相關法律規范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等,內容一般比較簡單、散亂,可操作性不強,遠遠不能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所要求的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迫切需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
已出臺《電子簽名法》并未直接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明確規定。我國商務部正抓緊制定《消費者網上消費指導意見》,有關產品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和服務類電子商務網站服務規范也有征求意見稿,廣東省《電子交易管理條例》有11條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占整個條例1/6。
從以上可以看出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已經成為立法熱點,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我國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雖然為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則,但尚有不足之處,不能完全適應電子商務迅速發展的現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但是,在電子商務領域中,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從立法上要進一步完善和拓展消費者的權利范圍。
1.完善電子商務領域的消費者權利
(1)安全保障權的進一步完善。在傳統商務模式中,對消費者安全權的定義是經營者必須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缺陷,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警告,并標明正確使用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產生的方法。在電子商務模式中,消費者安全權有著更廣泛的內涵,除上述要求外,還要求網絡經營者提供一個安全的交易虛擬環境和交易過程。
(2)知情權的進一步完善。在電子商務領域,由于消費者通過數據電文與經營者進行遠程通訊聯系,完全依據經營者提供的信息進行選擇和判斷,因此,消費者的知情權顯得更加重要,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原有基礎上有所擴展和延伸。在電子商務領域,經營者負有提供信息使消費者知情的義務。
(3)公平交易權的進一步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即獲得質量、價格、計量等公平交易條件。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不能因購物空間的改變和特殊而隨意采用欺詐性價格或隱瞞商品及服務的真實品質。電子商務中消費者僅能根據網上的商品信息自行判斷性價比是否適當,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容易導致消費者受虛假信息蒙蔽而發生不公平交易。
(4)求償權的進一步完善。在電子商務中,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責任承擔主體及處理糾紛適用的實體法均變得特殊而復雜。電子商務交易的完成需要多個實體的參與,網絡經營者違約提供與合同不等的商品或服務時,或經營者利用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商連線服務在網上不實廣告,誘騙消費者購物時,都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應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求償權。
(5)確認權的確立。在電子商務中,許多發件人擔心自己發出的數據電文不能到達收件人的信息系統,因此,要求收件人在收到數據電文后發回確認信息。電子商務作為新型的交易形式,只有取信于廣大消費者,才能真正具有廣闊的市場和發展潛力。因此,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應考慮賦予消費者獲得確認信息的權利,以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新需要。中國(6)隱私權的確立。在電子商務的交易中,個人信息很容易被商家和網絡經營者收集和利用,而商家和網絡經營者收集和利用這些個人信息時非常容易侵害消費者隱私權。對電子商務的交易中消費者隱私權的立法保護是當務之急,要樹立消費者的信心,就要確保通過電子商務完成的購物交易有充分性安全保障。
2.電子商務中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義務
為確保消費類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在賦予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諸多權利的同時,對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提出全面的要求也必不可少。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的義務分為一般義務與特別義務。
(1)網絡服務經營者的一般義務。網絡服務經營者首先要履行的法律義務就是遵從國家的各項規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義務。”履行法定義務本身就是經營者的義務之一。
(2)網絡服務經營者的特別義務。①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對于電子商店里提供的每一樣商品,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都要對其信息作出詳細的說明,要讓消費者對商品進行充分的了解(其中包括對商品的文字介紹和圖片介紹)。②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義務。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有質量保障,還要保證其以廣告和商品介紹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的質量狀況與商品實際的質量狀況相符。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充分保證所售商品的質量狀況,并保證商品或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商品的瑕疵和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或服務,應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或明確的警示。能夠在網上明示的,應予以明示,網上沒有明示的,應當在實物交易過程中向消費者明示。③保護電子商務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對電子商務消費者在互聯網上個人數據及隱私權的保護問題已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非經用戶同意,網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使用或出售交易當事人名單、交易記錄等涉及用戶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數據,電子商務服務經營者有義務保證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不濫用、不泛用、不被第三者非法利用。
(二)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市場準入制度、資格認證制度
在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規范電子商務行為,明確電子商務網站的市場準入資格、市場經營行為、組成方式等,使電子商務網站具備“經營主體資格”,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被投訴對象的條件。同時,還應明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電子商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地位,以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終實現。
確立市場準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電子商務網站的開設在技術標準、設備容量、人員配備、經營項目等進行嚴格審查,并執行經營強制許可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電子商務網站頒發電子營業執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認證網上予以公布,供消費者查閱。同時,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質量技術監督機關等對電子商務網站的商業信譽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在Internet以及傳統媒體上予以公布。對一些進行商業欺詐,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應當撤銷其電子商務營業執照。完善我國電子商務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發揮工商管理職能,創建健康的電子商務市場。
(三)加強對電子商務中行業自律行為的立法規范
國際消聯認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應是企業社會責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據此,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期將推出“良好企業保護消費者利益社會責任導則”,號召和引導行業、企業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己任,以誠信對待消費者,用優質的商品和服務服務消費者,做消費者信任的行業、企業。這項工作主要通過各個行業協會,對本行業的企業進行規范和引導。
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化、技術化、無紙化(電子化)使消費者更處于不利或弱勢地位。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特殊商業活動更需要行業規范。電子商務交易的自律規則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電子商務的證明材料,電子商務交易的經營者應提供完整的交易條件信息。經營者對消費者應履行責任,應尊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及隱私權的保障,提供安全的付款機制及交易環境,設置網上交易經營者的標志體系(如統一的商標),以便消費者辨別安全與良好的網站,等等。網絡的自律可以實現更為有效的管理,從根本上提高電子商務交易的風險防范意識,保障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權益。
(四)健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救濟途徑
1.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
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建立全國統一的網上投訴中心,受理全國范圍內的網上購物的消費者的投訴,并根據消費者提供的被投訴企業的有關信息,將受理的消費者投訴案件轉交給被投訴企業所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由其代表消費者向被投訴企業求償,并圍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被投訴企業進行嚴厲的行政處罰。再將處理結果通過網上投訴中心反饋給消費者,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2.電子商務領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在舉證責任方面對消費者予以特殊規定,以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由于在電子商務消費領域中存在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的弱勢地位以及維權意識、證據意識的缺失,消費者實際舉證能力十分有限,對消費者維權造成嚴重威脅,動搖了消費者維權的信心。對此應考量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根據誠信原則來分配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進一步擴大舉證責任倒置的范圍,將電子商務包括在內。
3.設立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的簡易司法程序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2007年初調查,63.3%的消費者認為設立處理小額消費爭議的簡易司法程序“非常必要”,26.4%的消費者認為“一般”,10.3%的消費者認為“不必要”。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中雖有簡易程序的規定,但對于爭議標的較小,發案又較多的消費者權益糾紛來說仍顯繁瑣,消費者往往感到費時、費力。應綜合相關法律關于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對消費者更有利、更簡便快捷的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減輕消費者的訴訟之累。
總之,只有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才能為消費者營造一個良好的電子商務交易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的良性循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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