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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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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范文第1篇

一、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概況

蒙古族是我國人口較多的少數民族之一,主要在新疆、青海、河北、遼寧、黑龍江、吉林局部地區以及內蒙古大部分地區聚居。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蒙古族產生了十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包括民間文學、民間舞蹈、傳統體育、游藝、雜技、民間音樂、傳統美術、傳統醫藥、傳統技藝、民俗等多種形式。根據相應的評定標準,其中包括了1項世界級非遺,6項國家級非遺,29項自治區級非遺。其中,較為著名的包括蒙古族諺語、祝贊詞、薩吾爾登、賽馬、博克、鹿棋、綽爾、呼麥、長短調民歌、蒙醫、蒙古包等。

二、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可行性與特殊性

(一)可行性。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采取檔案式保護的方法進行保護,具有良好的可行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其特征和檔案具有一些相同或相似的屬性。其次,科技的快速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現代技術手段,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保護中,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最后,在國家先后頒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當中,對于檔案式保護具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因而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特殊性。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檔案信息資源,在獲取當中往往面臨較大的困難。其次,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目前缺乏充足的人才保障。此外,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具有較高的技術門檻要求,需要對相應的文本、視頻、實物等資料建立檔案,需要應用到跨內容關系建立、統一存儲與檢索、電子檔案庫建立、格式轉換、剪輯加工等操作。

三、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的策略

(一)建立專門檔案。在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當中,首先應當對專門的檔案進行建立,在現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10個大類當中,應當對蒙古族特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進行建立,然后分別對相應的文字檔案、圖片檔案、聲像檔案、實物檔案進行建立。最后,要對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進行妥善的保護,根據各種不同類別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的特點,對相應的管理制度進行建立,并且專門劃撥經費進行支持,建立專門的場地,更好地對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檔案式保護。

(二)加快專業人才的培養。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當中,主要采取傳承人化、清單化等方法。不過,在這些傳統的保護方法上,并不能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提供更多的人才。在檔案式保護的實施當中,需要大量的高素質專業人才及技術人才做保障,才能夠確保檔案式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國家應當注重對相關專業人才的大力培養,并不斷宣傳和普及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的意義和重要性,使更多的人愿意主動投身其中,為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檔案式保護作出更大的貢獻。

(三)形成跨區域共享機制。由于蒙古族聚居地具有較大的跨越性,主要分布于新疆、青海、河北、遼寧、黑龍江、吉林、內蒙古等地,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具有較大的跨越性。而在我國現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管理中,主要是屬地管理的方法,申報成功后,劃歸到某個行政區域進行管理,使其獲得顯著的社會及經濟效益。針對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泛分布的特點,為了對其進行更為有效的檔案式管理,應當建立長效保護機制,在關注區域社會利益及經濟利益之外,實現良好的跨區域共享機制,從而提高蒙古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式保護的效果。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課程實踐

中圖分類號:G64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0845(2012)06-0039-02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3年10月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明確指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社會實踐、觀念表述、表現形式、知識、技能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從王文章教授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讀中我們可以看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涵蓋了以下五個方面的內容:1)口頭傳統及其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禮儀、節慶活動;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地方理工類高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一般以通識教育為主要途徑,課程設置以開設單一的通識公共選修課程為主,教學形式以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賞析為主,課程名稱多以民族民間傳統藝術賞析、民間文學藝術賞析、民族地區手工藝制作技藝賞析等民俗學和民間文藝為主,教學內容涉及以下四個方面:1)民間長期口耳相傳的詩歌、神話、史詩、故事、傳說、謠諺;2)傳統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民間表演藝術;3)廣大民眾世代傳承的節慶禮儀、民間體育、競技等;4)蠟染、刺繡、雕刻、首飾等民間傳統手工制作技藝賞析等。教學理念也部分觸及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保護中蘊涵的思想觀念、思維方式、風俗習慣、生活方式、價值取向、等。這些課程的設置對于高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不僅有利于調動理工類高校大學生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積極性,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而且還能夠增強他們對民族文化的認同感,激發他們的愛國熱情,培養他們的民族精神。

一、地方理工類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文化傳承的需要

高等教育肩負著傳播文化的責任和傳授知識的義務,是文化知識傳承的重要渠道。高校作為文化傳承的主體,擁有獨特的教育文化資源,聚集著大量的知識分子和文化精英,把高校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保護、傳承、教育的基地,對于拓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社會基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高校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充分發揮文化教育的優勢,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為民族優秀文化成果的傳承提供理論依據和知識基礎。

2.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人才培養的需要

社會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越來越重視,因而對該領域人才的需求也與日俱增。高校作為人才培養的基地,既要培養高素質的理論和實踐工作者,又要培養優秀的文化傳承人,同時也要通過培育一大批關心、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文化新人,擴大高校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的影響力和覆蓋面。為此,高校需要加快學科專業建設,構建完善的學科體系,以便更好地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的培養服務。

2.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建設是科學研究的需要

高校應發揮科研和人才的優勢,創造出更多的優秀科研成果,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體制更加健全,讓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成果更加豐富,促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能夠更加有效地進行,為更多的受眾群體服務。為此,高校應結合自身的特點,在當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起到一定的學術帶動作用,把科學研究的理論成果付諸實踐,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邁上更高的臺階。

二、課程建設的內容

1.確立課程的教學目標

非物質文化遺產既包括華夏燦爛的漢文化遺產,也包括特色鮮明的地域文化遺產,因而要引導學生正確理解和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知識,使學生能夠使用科學的方法來搜集、整理、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培養更多、更年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者和管理者,使其參與到遺產保護活動中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教學的目標就是為了達到上述要求,使學生通過對該課程的學習,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基本方法、基本原則、目錄分類和保護技術等,增強大學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鼓勵大學生勇于肩負起傳承保護華夏傳統文化的重擔,完善大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使他們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和職業觀,全面提升他們的人文素質和綜合素質。

2.構建課程體系

非物質文化遺產概論課程內容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技能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職業素養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知識主要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辨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人類價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問題等。通過對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可以使學生了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教育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理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技能主要包括國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與現狀、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史與現狀、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方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成功案例等。通過對這部分內容的學習,可以使學生形成深刻的保護理念和意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職業素養的內容主要包括世界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中國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地方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介紹以及部分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技巧、技術辨析(非商業機密類)等。通過對上述內容的學習,實現了間接知識與實踐能力的對接,有利于提高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者的職業素養,從而為國家培養出更多更優秀的文化傳承人。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范文第3篇

一、立法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根本保證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的文化資源,必須致力于對它們的保護。在人們的文化保護意識還沒有充分樹立起來之前,立法顯得格外重要。況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短期行為,而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系統工程,需要一代一代做下去。要實施好這項工程,僅有應急性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堅實的法律和政策的規約和保障。可以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是進行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如今,《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雖已頒布實施,但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此一部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地涉及到每個問題,需要有與之相匹配的法規條例。因此,健全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使保護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工作才能由無序到有序,并走向層層深入的發展階段。

二、加強宣傳教育,是提高全民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

人民群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傳承者,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工作,倘若沒有人民群眾的參與,無論多么美好的藍圖,都只能是政府和官員們的一廂情愿。所以,搶救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不只是某些部門、某些人的事,而是一個全社會共同參與,且常抓不懈的大事,這件大事應當成為全民的共識、全民的自覺行動。一是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和春節、清明、端午、中秋等民族傳統節日,開展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動,把傳統文化和現代生活較好的結合起來,滿足人民群眾的文化需求,激發他們熱愛傳統文化的熱情;二是與教育相結合,盡快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體系。要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課堂、進教材、進校園等活動,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學校教育,使廣大學生認識、了解和喜愛非物質文化遺產;三是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支持個人、企業和民間團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通過舉辦各種體現地域特色的、形式多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活動,為傳承人創造展示其精湛技藝的平臺,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人民群眾的生產和生活中得到傳承和發展。

三、重視專家指導和人才隊伍建設,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

要長久地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離不開精通專業理論且又有實踐經驗的專家們的指導,他們能從理論上對這項文化工程進行全面論析,形成一套具有指導性、可操作性的較完整的理論學說,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與保護工作提供理論依據和政策咨詢,幫助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出一系列政策法規和務求實效的工作方案。發掘參加保護工程的人力資源,通過開展傳承和培訓活動,加強保護工作從業人員隊伍的建設,才能保證這項文化工程有效而可持續地向前推進。

四、加大財政投入,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本保障

要設立專項基金。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是一項龐大、系統的工程,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記錄、收集、整理、建檔、展示、傳承和發展需要巨額的資金,這首先需要政府的資金投入支持。同時鼓勵民間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積極捐款,專款專用,設立專門的管理機構,制定專門的使用制度。

要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業人員的社會保障資金。目前一些老手工藝人年齡較大,從事的職業無法帶來豐厚的收入,生活困苦,后繼無人。同時對于年輕人來說,這些技藝不能成為他們的生存之道,與社會上的其他職業相比,既不能帶來帶來較高的收入,也不能提供較高的社會地位。他們也不愿去學習和繼承這些將要消失的東西。所以,應該給予從事此業的人員一定的工資或補貼,提高他們的生活保障,使他們既可解決自己的生存,又可滿足自己的興趣,愿意把這作為一生的職業來做,使某些工藝走向職業化。

五、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途徑

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維護民族文化多樣性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取得了一些可資借鑒的經驗。“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從他國的政策、措施和經驗中借鑒成功的做法,是條有益的捷徑。加強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是保護工作不容忽視的重要一環。寶貴豐富的中華文化遺產,既是中國人民引以自豪、倍加珍視的財富,也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因而保護工作需要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六、認真做好普查工作,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環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

[中圖分類號]D91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3)03 — 0082 — 02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侵權的現象

在物質經濟如此發達的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很大的改變,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由過去的靜態傳承保護轉變為產業化利用開發,從文化生活范疇拓展到物質生活范疇。文化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與利益分配相關的不平衡問題: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剽竊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剽竊是指第三人故意或者非故意利用其他國家或者其他社群的居民長久以來所流傳的傳統手工技能、社會風俗、表演藝術等,進而占為己有,并申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行為。剽竊行為的發生大多由于傳統社群沒有認識到其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或者沒有科技手段去開發利用自己所擁有的資源,而掌握更高科技手段的發達國家或者發達地區以自身的優勢對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加以模仿和復制,然后以個體或者群體的名義獲得知識產權,打上了自己的標簽,并通過商業開發利用,獲得巨額的經濟利益。剽竊行為不僅侵害了傳統社群的經濟利益,而且否認了他們的文化榮譽,傷害了其文化歸屬感,而我國的中醫藥行業便是受到文化掠奪最嚴重的領域。

2.侮辱性、減損性和精神上的冒犯性使用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第三人在接觸和傳播過程中,可能有意或者無意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造成精神上的傷害。《穆斯林的無知》是一部詆毀和侮辱了伊斯蘭教先知的美國電影,這部電影造成了伊斯蘭教信徒的極度不滿。數十名基督徒聚集在印尼首都雅加達的國家宮門口,抗議美國電影《穆斯林的無知》對穆斯林教徒的侮辱。這種侮辱性的使用不僅影響到經濟利益,更造成不同社群間的敵對和文化隔閡。

3.未經授權的復制、改編、散發、表演和其他類似行為

科技水平的進步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共享性使得外界非常容易復制、改編、散發、表演或者以其他類似行為來利用謀取利益。首先,這種未經同意的商業利用無疑損害了傳統社群和原住民的經濟利益。當科技手段或經濟手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結合后無疑是經濟利益非常顯著的產業,而利用者掠奪了他人的智慧成果價值。其次,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傳統社群和原住民的文化標志。利用者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時往往有自己的主觀性,可能會給傳統社群帶來精神上的傷害。在美國,迪斯尼版《花木蘭》在60多個國家和地區發行,港臺兩地的電視熒屏上,“花木蘭”的故事一度非常流行。花木蘭是中國歷史上一位巾幗不讓須眉的豪杰,在中國的民間傳說中,她散發出獨特的熱力。但作為我們自己本民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們還沒有一個“花木蘭”能走向世界,而外國人已經能把《花木蘭》拍成一部膾炙人口的影片,在世界范圍內傳播并贏得利潤回報和文化聲譽。這種未經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同意的表演行為,已經侵害了我們的經濟利益和文化尊嚴。

二、外國目前已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式

1.日本非常重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記錄,采取由政府撥專款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登記工作的“文化財產登記制度”。雖然這種記錄保存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可以作為授予專利時的參考,同時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也認可了這種防御性的保護。此外,日本還對重要的無形文化財產采取指定制度,從文化本身是否具有獨特的價值或者有無歷史保護價值來確定保護的內容。對于指定保護的重要內容、認定代表性的人物,給予他們特別的財政支持和保護。日本這種行政措施的保護,雖然使民族的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得到妥善的傳承和發揚,卻缺乏有效的防御機能,無法有效地制裁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保護傳承人的權利。

2.巴拿馬則是采取授權契約的方式來進行保護,即規定他人使用原住民社群注冊等級的傳統知識應簽署授權合同。授權合同中規定雙方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使用方式達成的合意,此外,巴拿馬還規定了利益分享合同,即因使用相關傳統知識發展而來的產品或者方法所取得的經濟利益,要以公平的方式來進行分享。這種承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價值的保護方式,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現有的法律保護手段相結合,滿足了實際保護的需要,但是這種保護注重其經濟價值,而忽略非物質文化遺產本身的文化價值。

3.美國則是采用將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專利、商標和版權等直接知識產權的保護方式。信息披露制度是防范非物質文化遺產被剽竊的一項重要制度,即規定專利的申請人要提供有關的專利信息情況,審查申請的專利是否具有創造性。該項措施雖然預防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剽竊,卻無法保護對其的侮辱性使用和復制性使用。美國在2000年修訂的《印第安藝術和工藝法》中修改了民事懲罰措施,提出了允許對直接或者間接銷售或者準備銷售錯誤暗示其為印第安生產的產品的人提訟。這項措施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制度,允許對侵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進行司法保護,意識到司法保護對于非物質文化保護的重要意義,大大地提高了救濟的有效性。

三、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訴訟的障礙

司法是社會公正和權利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的權利,法律也應該給予充分和合理的救濟。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制度在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侵權方面面臨著許多的缺陷,而最主要的缺陷為以下兩個方面:

1.保護權利無法確定。訴訟的前提必然是法律所保護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其中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即為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很顯然原告需要證明自己的私人利益受到了侵犯。然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所保護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有其特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是持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統社群和原住民,這決定了其具有一定程度的天然壟斷性。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具有共享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一般為語言或動作,容易被傳播和使用,被不同的社群和族群吸收、借鑒,很顯然具有公共利益屬性。兼具公共性質和私人性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相關權利與知識產權并不完全重合,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確定非常復雜。

2.原告資格過于狹窄。民事訴訟制度對原告的主體有著較為嚴格的資格限制,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一款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意味著原告應當是明確的,只能是違法行為的被侵權者,這顯然不能有效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人。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的歷史悠久,在漫長的傳承過程中,各階段各傳承群體對文化記憶也在不斷更新和疊加,形成廣泛的凝聚力和文化的認同感。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侵權所涉及到的利益往往是一個地域內社群的公共利益,無法確定具體的被侵權人,但這種受損害的利益主體往往是廣泛、不確定的。這種情況并不符合“法律權利標準”,正是這種缺陷導致社群的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時,變成了沉默的大多數。

我們必須建構和完善一套新的訴訟制度來彌補傳統訴訟的不足,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以下是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制度設計的一點想法:

1.訴訟權利保護范圍具體明確

為平衡各方的利益,使權利人的權利得到更好地保護,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侵權公益訴訟中,必須單獨、明確列舉所要保護的不能被侵害的權利。權利保護的內容如下:①事先告知同意權,只有同時獲得權利主體的事先告知并簽署授權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門的許可,才能合法使用該社群的非物質文化遺產;②來源地標示權,在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商品或工業產品等有形的載體上,要求標明來源地;③尊重文化權,禁止對任何特殊的文化、文化的表達方式及精神價值進行歪曲、侮辱或其他不適當地修改、使用等行為;④獲得補償權,無論以何種方式獲知、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而獲得利益的第三人必須對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持有人進行相應的補償;⑤禁止剽竊權,任何第三方未經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同意,不得通過司法手段進行維權。

2.原告資格應適當拓寬

在公益訴訟中,適格的原告包括:①被侵權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是在侵權糾紛中有利益關系的公民,他們是毋庸置疑的適格的原告。②檢察機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情況下,代表國家具有公訴權的檢察機關也是很合適的人。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是國家和社會利益的代表。他們提起并參加非物質文化的公益訴訟,既是發揮了法律監督職能,又能有效地提供司法救濟。③律師公益社團。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的公益訴訟具有涉及面廣、取證難、專業性強等特點,即使賦予被侵權的個人訴訟資格,也很難保護他們的權利。而律師團隊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訴訟能力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因此,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訴訟制度時,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訴訟信托制度”,即通過法律明確賦律師公益社團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利益訴權,當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侵害或者將要被侵害時,組成該律師公益社團的成員可以以原告資格提訟。〔4〕④經政府相關部門登記過的公益性組織。公益性組織是以促進和保護公共利益為宗旨的非贏利性組織,如非物質為文化遺產的公益組織,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推動和保護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公共利益,因此它們對這方面的公共利益更為關注。這些組織應該被賦予原告資格,他們可以成為公益訴訟的積極推動者。

〔參 考 文 獻〕

〔1〕李贊捧,武雪萍.知識產權視角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J〕.法制與社會,2009,(02).

〔2〕楊浩.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和價值界定〔J〕.各界文論,2007,(02):19-21.

〔3〕劉魁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共享性本真性與人類文化多樣性發展〔J〕.山東社會科學,2010,(03):24-27.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方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現狀 巫文化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4)05-0462-01

我國擁有三千多年的歷史文明,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數量和質量上,在世界當中都是首屈一指的。根據有關數據顯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達到87萬項,可見我國在非物質遺產資源上是多么的豐富。但近年來,隨著工業文明的不斷發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呈現令人堪憂的局面,如何保護逐漸消逝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成為當前我國文化歷史保護的重要課題。筆者通過對重慶巫溪“巫文化”的現狀分析,來試圖為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一些策略方法,同時也希望能夠引起人們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視。

一、何謂“巫文化”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 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巫文化”則指的是我國古代巫咸國區域的特定文化遺產,是當時低下社會生產力背景下產生的特殊文化風俗,以“巫”為其文化的重要特征,表現為占星、占卜等類型的宗教活動,是先民樸素世界觀和精神寄托的一種再現,其遺風遺跡主要集中在現在的巫溪等地。

巫文化的產生,主要是由于巫師這個特定時間特定職業所衍生出來的文化。由于當時的生產力低下,人們的思維水平受限,對虛無縹緲的“神”有某種敬畏之心,巫師作為神與人溝通的媒介,成為當時先進文化的代表。比如說巫師為了能和神溝通,必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天文歷法知識,為了滿足虔誠信徒“驅鬼治病”的愿望,所以需要掌握相關的藥物原理。誠如民俗大師烏丙安所言:“古代的巫師因占卜需要,長年觀測天象,收集了大量天文知識,并摸索出了四季規律,中國農歷、節氣劃分與此密不可分。巫師為‘驅鬼治病’,曾遍嘗百草,并發明簡單的制藥方法,這對中醫影響深遠。同時,古代一些文學作品的浪漫主義色彩也與‘巫文化’有關。”

巫文化產生之后,通關大量的戰爭和部落遷徙活動得到了廣泛的傳播,與巴楚文化開始融合。而后在秦滅六國一統天下之后,巫文化正式融入華夏文明的范疇,但始終能夠保持自身的獨特性,雖然期間也融入了儒釋道三家的文化內涵,但本質還是以“巫”為特色的文化傳承。巫文化內容豐富多姿,是人類童年時期的精神印記,具有眾多文明濫觴的研究母題,它的“天人合一”、鹽文化、藥文化、巫歌巫舞文化等等,都極大的豐富了中華文明的內涵,拓深了人類文明的廣度。

二、巫文化的現狀

在我國的歷史變遷之中,巫文化因為其詭異虛無的內質而飽受壓制,很多人都將巫文化簡單的概括為“裝神弄鬼的把戲”,這種偏見一直延續至今。但隨著專家學者的深入研究,越來越多人開始對巫文化背后的積極意義展開探索和發掘,這個沉睡千年的華夏文化終于獲得了再生。巫文化可謂博大精深,是人類早期文化的重要表現,更是華夏文明的根基,中國人類學會會長葉舒憲表示:“中華的傳統中,最重要的、根最深的就是巫文化。”2010年,政府成立了重慶華夏巫文化研究院,帶動了巫文化研究的熱潮。但熱鬧過后,還是難掩巫文化漸漸消失之痛,其存在問題主要如下:

一是政府的介入度仍是不夠。巫文化作為我國古文明的悠久文化,光靠幾個熱心學者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作為政府部門應該首當其沖的承擔起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任。但是現實中,政府部門對巫文化的保護常常是走過場、打官腔、互推諉,不僅沒有認真的普查巫文化中整體遺留情況,對其中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也是視而不見,申報巫文化為華夏正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基本沒有。

二是國家對巫文化的資源保護投入匱乏。對巫文化的歷史文化價值沒有真正發掘,一方面對巫文化僅僅只是停留在初級的帶動旅游業上做文章,只是追求短時利益,讓本該成為保護的巫文化,反而成了謀取利益的工具,急功近利之風導致巫文化的破壞和扭曲日益嚴重;另一方面對巫文化的保護工作一直沒有納入國民經濟規劃之中,毫無系統保護措施,資源投入過低,保護觀念陳舊。

三是缺乏現行法律的保護。文物保護法僅僅是針對有形的物質文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系統科學的界定,讓保護工作的開展沒有法律支持。

三、巫文化保護的措施

巫文化的保護無疑是我國文化延續上的重大事件,是功在千秋利在當代的項目,需要我們在認識上提高緊迫感。這樣一種沉淀這民族、歷史、文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其的保護直接關乎我們民族文化的興衰,是落實國家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社會主義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對巫文化的保護:

一是在立法上加強對巫文化的保護。不斷完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廣泛借鑒外國先進的立法規范,將以巫文化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法律的保護體系之中。

二是加強宣傳力度,讓民眾參與到保護行列之中。公眾的力量是無窮的,公眾的文化素養高低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程度的高低。為什么當前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顯得這么力不從心,就是公眾在態度上壓根不覺得這是一件大事,錯誤的認為跟自己生活毫無關聯,這是非常可悲的現實情況。作為我們共有的文化記憶,尤其需要我們自己親身參與進來,護守自己的根,才能真正擁有自己的文明傳承。所以,必須加大宣傳力度,如果不能引起廣泛的傳播,很容易就陷入淹沒無聞的境地,我們應該在教育體制上、社會影響力上多做文章,帶動國人從根本上轉變以往漠視的態度。

三是推進巫文化保護的體系建設。不僅要搞好普查工作,還要建檔建章建制,形成一系列的保護流程,對巫文化的管理、維護、研究都應該形成長效機制,國家加大資源投入,保護程度納入地方政績考核,并培養出一支相關的人才隊伍。

對于巫文化的神秘和其中的豐富內蘊,怎么能不讓我們現世之人心動神往呢?作為中國歷史文化的獨特內蘊和底色,巫文化無疑是支撐著一個國家文化厚度的重要基石,標識著一個民族的風土人情,只有不斷弘揚和繼承以巫文化為代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才能讓國家文運昌盛,才能讓民族屹立不衰。而要做到弘揚和繼承,首先是要巫文化走入公眾視野,走出去是為了將文化傳承不衰,千萬別讓流傳了千年的巫文化在我們的手上消失殆盡。

參考文獻

[1]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文化藝術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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