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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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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范文第1篇

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危機一個健全的生態環境意味著使其所有的生態系統、群落和物種,都保持良好的狀態。但目前人口與資源,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犧牲生態和資源為代價,來獲得經濟的暫時發展。人類造成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種的過度開發、外來物種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傳播。

1.生境破壞和消失。隨著大自然自身的演變,特別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人類過度地從自然界獲取土地、木材、食物、藥材等,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和消失。生境的破壞和消失被確認為是大多數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瀕于滅絕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脅。物種大量聚集的熱帶雨林以每年17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溫帶森林也在大面積減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億公頃已減少到34.4億公頃,減少了50%還要多。濕地退化和喪失的速度更是超過了其他的生態系統。現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紅樹林喪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塊大的、連續的生境不但面積減小,而且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片段的過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種由于不能遷移以覓食、、傳播等而難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個廣泛分布的種群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的亞種群,每一亞種群由于受空間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滅絕的境地。

3.邊緣效應。森林邊緣對保持森林的結構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邊緣的物種構成就會發生改變,使由內部物種占據的區域進一步減少。由于溫度、濕度和光照水平的變化使許多物種從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類活動密集的干擾,會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種受到影響,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區頻繁的行船和潛水會惡化這個群落。人類釋放的殺蟲劑、化學品和污水,工廠和汽車排出的廢氣等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污染對水質量、空氣質量甚至地區氣候的全面影響,不僅威脅到生物多樣性,而且會引起全球氣候變化,影響人類健康。

5.外來物種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來物種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蟲。所以會打破這一生境的生態平衡,而使物種結構遭到破壞,導致某些物種的消失。

6.物種的滅絕。環境破壞最嚴重的一面就是物種的滅絕。一旦某一物種滅絕,其DNA中所蘊藏的特有的遺傳信息和其所擁有的特征組合將永遠丟失,它的種群將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將變得貧乏,且其所具有的對人類的潛在價值將永遠不會被認識。現今由人類引起的物種滅絕速度是物種自然更替速度的幾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紀初有野生老虎10萬只,現在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滅絕。我國特有的華南虎也已多年不見蹤跡。

二、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中國地處東亞,包括寒溫帶、溫帶、亞熱帶和熱帶的范圍,加之地質、地貌和土壤的變化,生物物種的類型十分豐富,也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像濕潤亞熱帶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區域所沒有的。我國的生態區共有19個,其中陸地生態區12個,淡水生態區6個,海洋生態區1個。

(一)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一般特點

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概括起來有下列特點:

1.物種高度豐富,特有屬、種繁多。目前我國有高等植物3.28萬種,動物10.45萬種,其中許多為我國特有、孑遺種、經濟價值高的種。

2.區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國大部分地區已上升為陸地,第四紀冰期又未遭大陸冰川的影響,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著白堊紀、第三紀的古老殘遺成分。

3.栽培植物、家養動物及其野生親緣的種質資源異常豐富。中國有7000年以上的農業開墾歷史,因而中國的栽培植物、家養動物豐富程度在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

4.生態系統豐富多彩。就生態系統來說,中國具有陸生生態系統各種類型,且每種陸生生態系統都包含多種氣候型和土壤型。據統計,全國陸地生態系統共27個大類,460個類型。其中:森林16大類,185個類型;草地4大類,56個類型;荒漠7大類,79個類型;濕地、淡水域5個類型;海洋6個大類,30個類型。

5.空間格局繁復多樣。中國地域遼闊,地勢起伏多山,氣候復雜多變。從北到南,由不同氣候帶引起不同的植被類型。從東到西,隨著降水量的減少,發生不少同屬不同種的物種替代。以上特點,說明中國生物多樣性在全球所處的獨特地位。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種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就地保護成績顯著,遷地保護得到較大的發展。到2012年底,我國已建立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等五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達2407個(其中林業直管2150個),總面積1.45億公頃。就濕地保護來說,目前全世界有國際重要濕地1886塊,中國有41塊。我國野生動植物遷地保護和種質資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較快發展,全國已建動物園(動物展區)、野生動物園240多個,植物園(樹木園)234個。

3.重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我國先后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這幾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

(三)中國所面臨的生態危機

我國目前面臨著生態危機:森林大面積消失、土地沙漠化擴大、水土嚴重流失、濕地不斷退化、自然災害頻發、物種加速滅絕、嚴重干旱缺水、全球氣候變暖。我國在發展過程中曾經經歷了大面積毀林開荒的過程,致使我國森林面積大幅度下降。雖然近幾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臨著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質量不高等問題,成、過熟林只占森林面積的14.3%。我國森林覆蓋率為20.36%,比全球平均數低近10個百分點。人均森林面積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的1/7。我國木材對外依存度高達44.8%,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沙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18.1%。石漠化土地12萬平方公里,鹽漬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還以200萬公頃的速度在擴展,草場沙化嚴重。由于人類的捕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加速了物種的滅絕。綜上所述,生物多樣性保護迫在眉睫。而在當今以人為主導的社會文化體系中,只有用法律規范人們的行動和意識,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條約的加入對我國立法的推進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國人民都認識到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從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了多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條約和政府間協定。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海洋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國際捕鯨公約》及《中日候鳥協定》、《中澳候鳥協定》等。諸多的公約和國家間的協定,對保護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進程。

(二)我國物種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是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比較早的國家,1950­年國家就出臺了關于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我國的《憲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條)中對物種的保護也有描述。但隨后很長的時間立法工作處于停頓的階段。黨的后,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在立法的同時,1987年我國了《中國自然保護綱要》,1994年在《21世紀議程》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進行了規范。

(三)我國物種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名列瀕危物種最多的國家之一,­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非常突出。筆者從事多年物種保護的工作,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進行探討。

1.立法體系龐雜、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濃厚。我國立法比較分散,­有專門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還有許多“規定”、“辦法”和“通知”,­如《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關于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等。立法位階,­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林業部,­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聯合的法規,­導致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參差不齊。此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很顯然,­我國關于物種保護的立法體系十分龐雜,­立法效力層次較低。同時,各種“規定”、“辦法”和“通知”的出現也反映出我國濃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滯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開發,導致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發。人類的環境立法理念開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生態利益優先理念已經體現到立法中。而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還受到經濟利益優先理念的制約。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可以看出,­我們保護動物的目的重點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樣性保護上,­沒有凸顯出物種保護的重要性。

3.物種保護的不堅決性。由于立法目的與經濟利益妥協,­必然導致法律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應當”、“可以”等比較模糊的詞語,在法律責任追究上,措辭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

4.物種保護的不全面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范圍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這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妥協性立法,­缺乏物種保護的前瞻性思維,體現了人類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不能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

5.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是個很廣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生存環境的破壞僅限于自然保護區和禁獵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得受保護的棲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圍有限。

6.執法不力、司法不嚴。“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傳統思想深植于中國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傳統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結合,­使執法不力、司法不嚴成為目前物種保護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

7.執法后期的處理存在盲點。案件查獲的各種違法品的處理,在法律上看似規定明確,但由于執法部門繁雜,部門利益無法協調,致使一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權自由裁量之下進行“處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執法后續行為,對于保護野生動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認識及建議

(一)對問題產生原因的認識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文化傳統方面的因素。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淡薄。

2.經濟利益方面的因素。人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往往把經濟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視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3.體制上的缺陷。我國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牽扯部門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資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還存在許多需要改善的問題。

5.觀念上的原因。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大部分公眾的動物福利觀念啟蒙晚,保護意識相對薄弱。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

1.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保護地建設體系和野生動植物種及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2.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綜合發展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其中,包括自然保護區、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規劃等。生態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強制性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強我國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生物多樣性問題呼喚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體系的誕生。必須將經濟利益優先的思想轉變到生態利益優先上。包括對生態安全戰略地位的明確,國家主導責任的定位,以及穩定和持續投入的保證等,以確保我國的資源安全。

4.­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體制的建設,增加財政投入。­在保護機構之間要形成監督機制,明確管理權限與責任。

5.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監管,聯合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采取高壓態勢,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生態安全。

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 野生中藥材 保護 開發利用

一、地理位置與氣候特點

1.地理位置

山陽縣地處秦嶺南麓,屬長江流域的漢江水系和丹江上游地區,位于東經109°32′至110°29′、北緯33°09′至33°42′,海拔294.4~2074.4m,是一個“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土石山區農業縣,轄23個鄉鎮、324個村(居)、44.97萬人。

2.氣候特點

縣域內氣候屬北亞熱帶向暖溫帶過渡的季風性半濕潤山地氣候。由于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響,引起熱狀況地域性差異,氣候溫和,但垂直差異大。光熱資源豐富,高低山、陰陽坡差異明顯。降水總量較為豐富,區域、年際、年內時空分布不均。年平均降水量727.6mm,主要分布在4~10月,集中在6~9月,冬季干早、初春少雨。雨熱同期,有利于作物生長。

3.土壤資源

全縣總土地面積 530.1萬畝(3534km2)。其中耕地面積82.09萬畝,占15.5%;林業用地面積373.89萬畝,占70.5%(其中有林地252.3萬畝,占64.1%,有林地中經濟林95萬畝,占10%),森林覆蓋率為56.7%;牧草地面積46.39萬畝,占8.8%,其它用地27.64萬畝,占5.2%。地質構造復雜,地貌類型多樣,成土母質主要有殘積物、坡積物、洪積物、沖積物等,土壤種類復雜,面積小且分布零散。主要有黃棕壤、棕壤、潮土、水稻土、淤土、紫色土、山地草甸土7大類型、15個亞類、22個土屬、89個土種,土壤類型資源豐富。

二、山陽的野生中藥材資源豐富

1.野生中藥材普查現狀

據普查,全縣已被發掘利用的野生藥材共有五大類,500多個品種。其中木本類常用50多種,藤本類常用的20多種,草本類常用的有170多種,動物類常用藥有20多種,菌類有天麻、靈芝、豬苓、茯苓、馬勃等。其中比較獨特的是靈芝和豬苓。

2.山陽縣瀕危中藥資源現狀

陜西列入瀕危中藥的植物藥有22種, 2級的藥用植物有荷包牡丹、漏斗泡囊草、林麝等;矮牡丹、羽葉丁香被列為瀕危3級藥用植物。漸危和稀有種的中藥資源有:厚樸、凹葉厚樸、模英黃芪、紫斑牡丹、秦嶺冷杉、紅豆樹、天麻、馬蹄香等。而銀杏、杜仲、中華大蟾蜍、連香樹、鵝掌揪、木通馬兜鈴、白龍菖蒲、桃兒七、秦嶺黨參等中藥資源則被列為稀有中藥種類。稀有名貴的中藥材有丹皮、枳殼、人壽參、牛黃、麝香、蟬花、金釵石斛、豹骨、五靈芝、何首烏、天麻、重樓、豬苓、銀杏、杜仲、肉蓯蓉等16種。這些稀有瀕危中藥資源在我國具有悠久的藥用歷史和較高的藥用價值,受到人們的關注。

三、野生中藥材資源瀕危原因分析

1.不合理采挖(采獵)和利用

由于經濟利益的驅動,過渡采挖和濫捕亂獵的短期行為使許多野生中藥用動植物處于瀕危滅絕的境地,“地道藥材”的蘊藏量逐年減少,使得中藥資源的供求市場失衡。

2.中藥材資源生態環境的逐年惡化

隨著世界人口的急劇增長,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類生存保健意識的進一步增強,人類向自然界索取的藥用動植物資源的數量與日俱增。掠奪式的采挖和獲獵,導致森林面積急劇減小,森林植被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極度惡化,使得許多動植物失去了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處于瀕臨滅絕的境地。

3.瀕危中藥資源的自身弱勢

“物競天擇,適者生存”,這是自然界紛繁復雜的各類生物得以生存并世代繁衍的基礎。一些野生的藥用動、植物,不能在演變的生態系統中正常的生殖、生長,或者因受到其它物種和生存環境的影響不能完成正常的生長,受到威脅,在生存斗爭中被淘汰。

四、對野生中藥材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對策與建議

1.加強對中藥資源保護的執法工作力度

要加強對《藥品管理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藥管理條例》、《植物檢疫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落實工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珍貴的中藥材加強保護,對可利用的中藥材進行適度開發,做到合理開發,合理利用。

2.建立瀕危中藥資源的自然保護區

針對不同動、植物資源的生物學習性,在不同的生物地理范圍內,選擇適宜地區建立自然保護區,并按照生物圈保護區的基本要求進行有效管理,對一些嚴重受人類干擾的瀕危植物利用遷地保護,遷往人工條件下進行保存。在建立自然保護區進行就地保護的同時,應重點進行瀕危決滅物種的生物學特征研究,充分利用當地的動、植物園劃出專門地塊,進行瀕危物種的人工引種馴化,就地保護與遷地保護相結合,有效保護和保存珍貴的種質資源。

3.開展野生中藥資源調查

要采取全面調查與重點區域詳查的方法,掌握全縣藥用植物的野生資源狀況和栽培生產現狀。對中藥材種植業發展提供參考,為保護珍貴中藥材種質資源、建立種質資源保護區、優化栽培品種的種子種苗、開發新的藥用植物資源提供科學依據。

4.建設種質保護與優質種子種苗生產繁育基地

中藥材種子、種苗是藥材生產中最薄弱的環節之一。在建立的重點野生中藥材保護區,繁殖復壯種子種苗,利用現代生物技術和現代農業育種技術,采用組織培養等快繁方法,建設一個大型中藥材種子種苗繁育基地,為規模化種植基地提供品種純正、種質均一、質量優良穩定的種子和苗木。

5.建立GAP規范化藥源基地

生產企業應按《中藥材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GAP) (試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推廣優良品種,實行統一供種、集中育苗,進行規模種植,實現高產、優質、高效,保持中藥材生產持續發展,實現中藥材生產的規模化、規范化,真正解決目前中藥材生產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6.積極開展宣傳教育,處理好保護與開發利用的關系

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生物多樣性原因可持續利用保護對策

引言

生物多樣性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基礎,也是當今國際社會環境和發展的研究熱點問題之一。中國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豐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種數量約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地區。但是由于自然、人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正遭受著嚴重的損失和破壞,保護生物多樣性已成為擺在人們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過對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設性意見,以資探討。

1.生物多樣性概述

1.1生物多樣性的概念、含義

1992年6月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各國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二條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解釋:

所有來源的形形生物體,這些來源除其他外包括陸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態系統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綜合體。

1994年我國政府制訂并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對生物多樣性作如下概念:

所謂生物多樣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構成的綜合體。

但上述對生物多樣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準確性和簡練性,故本文將生物多樣性定義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組成部分的綜合體。

生物多樣性包含三層含義,即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三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遺傳多樣性是指某個物種內個體的變異性;物種多樣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機體的多樣性;生態系統多樣性是指生物圈內生境、生態群落和生態過程的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內生境差異、生態過程變化的多樣性。三者之中生態系統多樣性是基礎,而物種多樣性是關鍵,遺傳多樣性含有的潛在價值最大。

1.2生物多樣性的意義

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每個層次生物多樣性的都有著重要的實用價值和意義。物種的多樣性為人類提供了大量野生和養殖的植物、魚類及動物產品;遺傳多樣性則對培育新品種、改良老品種有著重要的作用,如人們可利用一些農作物的原始種群、野生親遠種和地方品種培育高產、優質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態系統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態系統的調節能力,維持生態平衡。因此生物多樣性不僅能為人類提供豐富的自然資源,滿足人類社會對食品、藥物、能源、工業原料、旅游、娛樂、科學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維持生態系統的功能、調節氣候、保持土壤肥力、凈化空氣和水,從而支持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和其它活動。此外生物多樣性直接影響著中國的文化多樣性.

1.3我國生物多樣性現狀

我國在1987年公布的《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第一期中,公布的瀕危種類有121種,受威脅的158種,稀有的110種,共計389種,其中一類保護植物8種、二類的157種、三類的22種。另據中國紅皮書的估計顯示,超過1/10即500多種脊椎動物物種和15%~20%即400~500種高等植物已經受到威脅。而我國對境內的物種及其數量尚無確切的統計數字,尤其對瀕危物種的調查尚不全面。出現的問題是有些國家未列入瀕危物種名錄的物種面臨生存威脅,有的甚至瀕臨滅絕,而另一些則由于人為的保護、繁育、利用而使種群數量有所增減,因而有必要調整其保護級別或劃出、劃入保護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藥用動植物,如黃草,急待保護。

此外,近年來野生生物貿易已經對中國的生物多樣性產生了較大影響。由于糧食、中醫藥、服裝等對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動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劇增長,對幾種瀕危動植物物種以及一些沒有列入國家保護名單之內的動植物物種數量已經構成威脅。如:藏羚羊。

2.生物多樣性損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既有自然發生的,也有因自然發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類活動(特別是近兩個世紀以來)無疑是生物多樣性的損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則是引起損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自然原因

一是物種本身的生物學特性。其一是物種的形成與滅絕是一種自然過程,化石記錄表明,多數物種的限定壽命平均為100~1000萬年。其二是物種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或變異性、適應性比較差,在環境發生較大變化時難以適應,因此而面臨滅絕的危險。如大熊貓,其瀕危的原因除氣候變化和人類活動以外,與其本身食性狹窄、生殖能力低等身體特征有關。二是環境突變(天災),如地震、水災、火災、暴風雪、干旱等自然災害。

2.2人為原因

由于人類對生物多樣性對人類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同時又過多的重視經濟發展,而對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淡薄,從而導致生境破壞時有發生;對生物資源開發過度,有些甚至是掠奪式的開發;環境污染嚴重;對外來物種入侵問題重視不夠以及制度的不健全,這些都是導致生物多樣性減少的主要原因。

2.2.1生境的喪失、片斷化、退化

棲息地破壞和片段化已成為我國一些獸類數量減少、分布區縮小和瀕臨滅絕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國生境被破壞的兩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減少直接威脅到從苔蘚、地衣到高等物種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導致森林火災的一個主要原因,中國在過去25年內因森林火災共損失了860萬公頃的森林。以農業和建設為目的的占用森林、濕地和草原則是生境破壞的另一個原因。據估計,中國目前農田的1/3本來是處女林,這一問題在中國熱帶地區尤為嚴重。而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沿海濕地的一半左右已經發生改變,高原湖泊周圍的濕地也損失嚴重。另外,1950~1980年間中國湖泊面積減少1/10。

生境的片斷化是指一個面積大而連續的生境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小塊殘片并逐漸縮小的過程。多種人類活動都可能導致生境的片斷化。如鐵路、公路、水溝、電話網絡、農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動的分隔物,和自然保護區內修筑公路等人為設施。特別是由于這些人為設施的建立,使得動物的活動受到限制,從而影響其覓食、遷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種子的散布也會受到影響。因而引起動植物種群數量下降并引起局部滅絕。同時由于生境的片斷化,陽光、溫度、濕度及風的變化,也會導致一些物種瀕危、甚至滅絕。另外生境的片斷化有助于外來物種的入侵,進而威脅到原由物種的生存。

生境退化則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經濟發展、過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場退化嚴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機能衰退,從而對其生存構成威脅。

草原的退化。

2.2.2掠奪式的過度開發

許多生物資源對人類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隨著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業化體系的建立和發展,人類對之的需求隨之迅速上升,其結果導致對這些資源的過度開發并使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當商業市場對某種野生生物資源有較大需求,通常會導致對該種生物的過度開發。典型的實例是人類對海洋鯨類的獵捕活動與鯨類數量的消長之間的關系。我國許多藥用植物,如人參、天麻、砂仁、七葉一枝花、黃草、羅漢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經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導致滅絕。其中偷獵、濫挖走私野生動物行為對生物的多樣性威脅最嚴重。

2.2.3環境污染

2.2.3.1水體污染

水體污染能夠對水生生物(特別是魚類)生命周期的任何發展階段,產生亞致死或致死作用,影響他們的捕食、尋食和繁殖。其中亞致死的水體污染對水體生物多樣性的影響更為突出、普遍、久遠。在這種環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長緩慢或者死于環境脅迫有關的疾病。而水體富營養化能使水體生物多樣性顯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會使當地植被退化,甚至變成不毛之地,同時土壤動物也會變的稀少甚至絕跡,其生物多樣性比未受污染區顯著下降。如礦區、尾礦堆積地一、礦區廢棄地以及垃圾填埋廢棄地都少有樹木生長。

2.2.3.3空氣污染

人類排放到大氣中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均能對生物體產生不同程度的損失,并對生態系統構成危害。經各種途徑進入空氣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殺死生物。來自冶煉廠廢氣中的有毒金屬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所引發的溫室效應等造成的生物多樣性損害、減少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關注和重視,特別是溫室效應引起的全球變暖和酸雨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

2.2.4外來物種入侵

外來物種入侵對生物多樣性造成了很大威脅。其入侵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于農林牧漁業生產,城市公園和綠化、景觀美化、觀賞等目的的有意引進或改進,如在滇池泛濫的水葫蘆、轉基因生物;二是隨貿易運輸旅游等活動傳入的物種,即無意引進,如因船舶壓倉水、土等帶來得新物種;三是靠自身傳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傳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區危害深廣的紫莖澤蘭、飛機草。在全球瀕危物種植物名錄中,大約有35%~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來物種入侵引起的。2002年來自南美洲亞馬遜河的食人魚又名食人鯧在我國掀起軒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達到一定規模時,可能會大量屠殺其他魚類,給生態平衡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危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2.3制度原因

雖然我國在保護生物多樣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績,但由于制度特別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樣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損失。主要表現在:雖然國家已把環境保護的成效納入政績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納入工作計劃;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等)對此重視夠,缺少相關具體實施細則、行動及專業人員。自然保護區是保護物種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國已建立數目眾多的保護區,但相對與國土總面積而言是不夠的,而且部分保護區管理混亂、土地權屬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雖已實施《自然保護區條例》多年,但畢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階較低,調整面窄,處罰力度不夠,故需要進行新的立法以保護自然保護區、物種及其生境。而在外來生物入侵問題上,雖有一些法規涉及,如《進出境動物檢疫法》但沒有專門法規對此做相應調整,法律漏洞較大。

此外,由于經濟發展;新的城鎮、水壩、水庫、礦區的開發、建設;旅游活動以及國際合作不充分也會對生物多樣性構成威脅。

3.保護對策

保護生物樣多性不僅需要加快治理環境污染,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更重要的是在生態系統水平上采取保護措施,傳統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護,通過排除或減少人為干擾來保護生態脆弱區,在一般情況下,確是保護某些物種或生態系統的有效途徑。但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過立法的途徑解決,主要是對自然保護區進行立法。鑒于外來物種對生物樣多性的影響日益嚴重,而我國卻沒有專門立法保護措施,故建議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而且隨著人口和用地的不斷增長,被動的保護已很難真正達到保護的目的,為此提出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同時生物多樣性對全人類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需要各國政府和人民的積極參與,故特別強調國際合作和加強國民教育。

3.1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和制定《自然保護區立法》

自然保護區是具有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雙重性質,并且是一定的空間范圍的區域。在我國指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惜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和具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地的陸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

據《世界資源》1997年的統計,全世界已建立較大面積的保護區1.04萬個多,其無論在保有物種、遺傳、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還是在保護物種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國也意識到,由于缺法相關法律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混亂,保護區內開發與保護矛盾突出,亂砍、濫挖偷獵行為時有不斷,造成一些自然保護區破壞嚴重。

因此,許多國家對自然保護區和國家公園進行了專門立法。如,英國《國家公園和鄉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園法〉澳大利亞的國家公園與野生生物保護法》加拿大的《國家公園法》,韓國的《自然公園法》等。另外,一些國家制定了自然保護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面的綜合性法律,并將自然保護區納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蘭的《自然保護法》、韓國的《自然環境保護法》等。這些法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無論是按國際通行做法還是從我國國情出發,都有必要抓緊制定一部《自然保護區法》,對由于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建設、管理、開發和利用而產生和存在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建議在原有法規中法律制度:如審批制度、分級分區制度、管理制度、檢查應急制度的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如分類性保護和管理制度、監督管理體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鑒國外相關先進經驗,創設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區劃制度和社會影響評價制度。

3.2防止外來物種和建立外來物種管理法規體系

外來物種入侵不僅對當地生物構成威脅,同時對經濟和人體健康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因此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立法。如美國先后頒布或制修訂了《野生動物保護法》、《外來物種預防和執行法》、《國家入侵生物法》、《外來有害生物預防和控制法》、《聯邦有害雜草法》等;新西蘭《生物安全法》等。

我國雖有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外來物種管理,如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農業和林業局分別建立了水生和陸生野生動物引進審批制度;《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6)、《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和《植物檢疫條例》。但是目前尚無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專門法規。《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涉及到外來入侵物種物種,但未制定專門針對外來物種入侵的行動計劃,所以中國急待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以確保生態安全和保護本國生物多樣性。如設立引種許可證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建立外來物種入侵預警機制。

另外,對外來物種進行普查和有計劃清除,也很有必要。

3.3在保護中持續利用生物資源

雖然全世界已建立眾多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等多形式保護方法方式,但相對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護的生物多樣性是有限的。因此人們認識到,有效和長期可信的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方法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指對生物資源的利用應以使生物多樣性在所有層次上得以保護、再生和發展。對保護而言,沒有合理利用也就沒有保護。利用自然保護和發展旅游業就是一例。不但有經濟效益,實際上也是宣傳群眾、教育群眾,從而獲得廣大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這本身就是社會效益的體現,也是自然保護的價值體現。

另外建議對生物多樣性有影響的重要部門(如農業、林業、漁業、科研機構)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并將其納入他們的生產計劃中,鼓勵生物的資源利用方式的多樣化。包括根據當地資源的實際情況實施傳統的農業和林業措施;推進科研與教育;采取必要的辦法使保護區免受人類活動的影響和進行遷地保護。

3.4國家合作與行動

在生物多樣性問題上,世界各國的共識是生物多樣性問題不是局部的、地區的問題,而是全球性的問題。聯合國有關組織、世界科學界和各國政府部門認為國際合作是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國政府應積極的參與國際合作加入協定,聯合打擊跨國非法貿易與捕獵。加強科研協作,但要注意與產權問題。

我國已加入的公約協定有《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國際捕鯨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熱帶木材協定》、《關于保護特別水禽的重要濕地公約》等等,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國生物多樣性,應積極的開展國際合作,并制定相關的實施計劃與細則,在必要的情況下制定相關行政法規或法律。

3.5加強環保教育

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范文第4篇

森林公安民警個人工作總結

   

我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于XX年1月從河口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入紅河州森林公安局河口分局工作。一年來,在縣林業局、分局領導及同事們的關心幫助下,我虛心求教,狠抓學習,特別是新工種、新業務的學習。以此同時,

   

團結同志,服從組織工作安排,牢記職責,勤懇認真工作,較好的完成了各項工作任務。回顧這一年來的點滴歷程,真可謂“新穎、困惑、充實、收獲頗豐”。

   

一、主要收獲與成績。

   

進入分局森林公安隊伍,面對新的環境、業務及新同志,起初我深感困惑,如何盡快熟悉掌握森林公安業務,擺正自己的位置,搞好同志們的團結等一系列的問題迎面而來,隨即我虛心求教,刻苦專研業務,積極認真參加各類培訓,認真努力完成領導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同時,以“謙虛、恭敬、忍讓、熱忱、真摯”的態度搞好同志們的團結,取得了一定的收效及成績。

   

1、學習方面。

   

剛進入分局,面對新的業務,我深感力不從心,為近早適應工作,我刻苦學習,不斷進取;從書本上學習,從工作實踐中學習,向領導、同事們學習。一年來,我翻閱了大量法律法規文書,如:《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云南省陸生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程序法》等;翻閱分局以往的案件卷宗從中學習;多次上網查閱政法網、林業網、森林公安網等網站學習取經。同時,虛心向領導及同(請登陸政法秘書網)志們求教,在工作實踐中摸索、反思、總結,并做好了相應的筆記,截止今日所做筆記字數不下萬字,受益非淺。另外,積極參加培訓學習,先后參加了分局舉辦的業務技能學習培訓6次,參加了全國森林公安系統政工民警培訓一期。通過這一系列的刻苦學習,我的收獲很大,特別是森林公安業務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目前已基本具備了一名合格森林公安民警所必須的綜合素質。

   

2、工作方面。

   

這一年來,我先后從治安科調入刑偵隊,后又暫借調到治安科并協助綜合科工作。在具體工作中,我今年主要做了的工作可歸為三個方面;一是森林公安刑偵工作。二是森林公安秘書工作。三是森林公安系統開展的部分專項活動的具體實施的督辦及上傳下達工作。

   

(1)、刑偵工作。刑偵是公安打擊違法犯罪的尖刀,面對分局辦公條件簡陋,人少,老同志居多,分局管轄林區面積廣、山高路險,情況復雜等現狀,我深感自己肩上的擔子不輕,明白領導及老同志對我們年青人所寄予的厚望。一年來,多少次熬夜通宵堵卡打擊違法運輸木材,多少次爬山涉水查處毀林等案件,在辦案中我積極主動,任勞任怨,對領導的超量工作安排我從未吱一聲怨一句,態度得到了領導的好評。截止今日,我分局共受理各類案件43起,破40起,破案率93%;其中:治安案件2起,破1起,林業行政案件38起,破38起。打擊率100%。打擊處理違法人員42人,收繳木材360.29立方米,收繳并放生野生動物5條(只),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2.895萬元。以上案件的查破,近80%我都參與辦案,付出了汗水,取得了一定成績,收獲也不小。

   

(2)、秘書工作。森林公安系統的報告、案件剖析材料,專題材料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報表等材料比較多,同時在電腦操作技能上,大部分民警不熟悉,因此分局領導安排我兼任打字及撰稿工作。一年來,我認真撰寫分局各類稿件20余篇,并向紅河報社投稿3篇,刊登2篇;自制內部管理、執法應用等電子表格6份,同時按質按量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報送,工作得到了領導的肯定,同時自身的寫作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

   

(3)、專項活動的具體工作。今年森林公安系統開展了多項專項活動,其中兩項為我所具體負責;一是執法質量考核專項活動。二是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這兩項活動為森林公安系統制度、隊伍建設、健全的重要舉措,要求高,任務重。為順利完成任務,我下了一番苦工夫;多次到地方公安、向本系統外縣市同級部門學習取經,征集同志們的意見建議,不斷探索好的策略并形成報告或建議報分局專項活動領導小組研討。目前,這兩項活動的開展已步入正軌,完成了上級下達的各項任務。通過這些工作實踐,我積累了不少寶貴經驗,特別在制度建設健全,隊伍正規化建設方面學獲很多。

   

二、存在的不足與主要問題。

   

通過一年來的工作實踐,我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實際工作中表現得淋漓盡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森林公安業務生疏,法律法規,執法程序、方法,等知識匱乏,開展農村相關工作經驗不足,工作力不從心。

   

2、年青氣勝,工作中存在沖動、感情用事等現象,如:因意見不一,沖動而與領導、同志爭吵;因憐憫違法當事人生活的窘迫而違規降低處罰等。

   

3、適應能力偏弱。進入分局工作后,面對新的環境有點困惑之感,同時常把很多事項與原單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比較,當比較發現兩部門某事項有較大差距時,心有不平之覺,進而影響工作的積極性。共2頁,當前第1頁1

   

4、與領導及同事們的協作、交流欠缺主動性。一年來與分局領導、同事們的協作、交流不少,相處融洽,但與林業局的部分領導及同事們的協作、交流甚少,特別是鄉鎮林業站的領導、同事,有時相逢卻叫不出對方的姓名,真感羞愧,由此也給相關工作的順利開展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

   

5、玩性、惰性有待收斂,自律性有待提高,拼搏精神有待發揚。

   

三、今后打算及努力方向。

   

1、不斷加強森林公安業務知識學習,法律法規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綜合業務素質。

   

2、端正自己的心態,全心全意投入森林公安工作。

   

3、主動出擊,不斷加強與領導及同事們的交流與協作,互尊互助,增進友誼,共同進步。

   

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范文第5篇

【英文摘要】Wetlands, together with forests and oceans, are called the major ecosystems on the earth. They are of important value in ecolog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aspects. But in China, the protection of wetlands in law is a weak link. As a new ideology and principle, 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 (I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direction, advance and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on wetlands. This paper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of IEM. Proposals are brough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from four aspects ---- the object of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value objective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

【關鍵詞】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濕地;立法

【英文關鍵詞】IEM; principles; wetlands; legislation

【正文】

一、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Integrated Ecosystem Management,簡稱IEM)是一個新興概念,目前對它沒有統一的定義,相關問題都在探索和發展中。蔡守秋教授從環境資源法學上進行概括,提出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一種綜合管理戰略和方法,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成分,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的、市場的和社會的調整機制,來解決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生態系統退化的問題,以達到創造和實現經濟的、社會的和環境的多元惠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1]

200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內容進行了規定。它提出了有關生態系統辦法的12項原則:(1)確定土地、水及其他生命資源的管理目標是一種社會選擇;(2)應將管理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3)生態系統管理者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4)考慮到管理帶來的潛在收益,通常需要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理解和管理生態系統;(5)為了保持生態系統服務,保護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應成為生態系統方法的一個優先管理目標;(6)生態系統的管理必須以其自然功能為界限;(7)應在適當的時空范圍實行生態系統方式;(8)認識到生態系統進程的特點是時限的變化性和效應的滯后性,應從長遠制定生態系統管理的目標;(9)管理必須認識到變化的必然性;(10)生態系統方式應尋求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間的適當平衡與統一;(11)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考慮各種形式的有關信息,包括科學知識、土著民和當地人的知識、創新的和習慣;(12)生態系統方式應該要求所有相關的社會部門和科學部門參與。

這12項原則從利益相關者的確定、管理機構的設立、管理目標的制定、管理方法的選擇等方面,較為全面地闡釋了綜合生態系統的主要內容,能夠公平地促進土地、水和生物資源的保護與可持續利用。

二、我國濕地立法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是濕地資源大國。我國濕地具有類型多、絕對數量大、分布廣、區域差異顯著、生物多樣性豐富的特點。[2]但長期以來,由于對濕地重要性的認識不足,人們對濕地進行掠奪式的開發和破壞,導致天然濕地大量消失,生物多樣性銳減,水質惡化,濕地生態功能急劇下降,直接影響到我國水資源供給安全,降低江河沿岸蓄洪防澇功能,水澇災害發生的風險增加,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濕地保護形勢十分嚴峻。

我國對濕地的法律保護涉及多部法律法規。《憲法》、《環境資源法》等有關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的一般規定當然適用于濕地;《漁業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的部分規定間接適用于濕地組成要素;1992年中國加入《濕地公約》之后,《自然保護區條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開始明確出現濕地的概念,濕地作為一個整體納入環境法的調整范圍;2003年先后通過的《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使濕地保護出現了專門立法,標志著濕地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但從對濕地法律保護的整體來看,還存在著諸多問題:

(一)濕地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不明確、不統一

盡管已有法律法規對與濕地有關的內容做出了部分規定,但這些規定僅是針對濕地的某些類型而言的,如《土地管理法》就“養殖水面”,《海洋環境保護法》就“海濱”,《漁業法》就“內水、灘涂”等。“濕地”尚未作為一個統一概念在立法中得以運用,即使是在出現“濕地”一詞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中,也將“濕地”與屬于濕地亞類的“內陸水域”、“河口”、“灘涂”、“海灣”、“海岸”、“漁業資源”等相提并論,這足以說明“濕地”概念在法學領域尚不統一。[3] 由于“濕地”概念不統一,外延不明確,直接導致某些濕地資源或者功能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有效保護。管理者在濕地管理工作中難以把握管理對象的范圍與邊界,自然也就不能明確濕地管理立法的最終目標,也無從制定適用于濕地管理的法律措施。

(二)管理機構和權限不明確

濕地保護直接或間接涉及到林業、漁業、環保、工商、海洋、農業、土地、交通、地礦等部門,但現行法律沒有明確各部門之間的具體職責及協調合作等內容。國務院規定國家林業局“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工作,但實際上不同部門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和利益不同,導致各部門之間相互爭奪或相互推諉,濕地資源多頭管理、交叉管理的現象。各部門各行其是,各自為政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濕地的科學管理。

(三)偏重經濟價值,忽視生態價值

任何資源都既有經濟價值又有生態價值,但對于不同的資源,其側重程度又有差異。濕地之所以要予以特別保護,原因即在于其獨特的生態功能所帶來的巨大價值。濕地生態系統所具有的納垢凈污、調節氣候、豐富生物等功能,是濕地區別于一般土地的根本所在。傳統資源法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主要是從經濟效用的角度加以考慮,甚少考慮資源的生態價值;其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對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而非保護,即便現代愈來愈多地考慮到生態因素,也只是為了在如何盡量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前提下更好地對資源加以經濟利用,而非積極利用資源的生態功能。在此思想下的資源立法顯然與應主要利用濕地之生態價值的立法不符合,難以起到切實的保護作用。[4]

(四)缺乏公眾參與

目前,我國濕地的法律保護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有關濕地決策的有效途徑,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未能與政府、行政部門平等對話,不能有效解決環境權益和經濟利益沖突;同時導致濕地利益相關者缺乏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盲目開采和過度利用資源現象嚴重。現有的濕地立法中的公眾參與仍停留在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中,尚未具體化、制度化,缺乏可操作性和相應的法律救濟。從參與的內容來看,主要集中在宣傳教育方面,尚未觸及濕地保護決策的參與,這極大地限制了公眾參與的層次和公眾參與作用的發揮;從參與的過程看,主要側重于對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事前的參與不夠,不能實現濕地保護法律法規的預防目標。[5]

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指導下我國濕地立法的完善

(一)明確濕地的概念,厘清權利關系

由于“濕地”的概念直接關系到法律保護對象的范圍,因此,我國濕地管理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就是通過立法明確“濕地”的內涵與外延,并加以統一。依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明確了對象的范圍,才能確定相應的利益相關者,進而明確各主體的權利義務,厘清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達到科學有效的管理。鑒于《濕地公約》中“濕地”定義的科學性、概括性,并且為國際社會所共同認可,我國又是《濕地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建議我國濕地立法采納《濕地公約》中的“濕地”定義,即“濕地系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之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者,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此外,濕地可以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濕地范圍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超過6m的水域”。

(二)明確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職能,健全管理體制

濕地的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土地、水、生物、礦產等多種自然資源,而且還涉及到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各個方面。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內的各組分,以整個生態系統為考量對象,來確定管理的各項內容。我國濕地立法應當考慮將濕地范圍內的水體、土壤、植被、動物、微生物及其構成的生態系統作為統一整體進行管理。設立統一的濕地保護管理機構,對濕地整體及其構成資源予以統一管理,實為必要。而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2,管理應當下放到最低的適當層級。我國幅員遼闊,濕地又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各地區濕地的種類和特點差異很大,所以在具體機構設置時,可以考慮根據我國濕地的區劃設立與地方政府平級的專門地方濕地管理的綜合機構,統一領導該區劃內的濕地管理工作。根據濕地各要素管理的具體需要,將管理任務分派到各個地方政府部門,明確各部門對其管轄下濕地的權力范圍。《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就確立了這樣的管理體制。該條例規定江西省人民政府鄱陽湖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濕地保護工作,該綜合機構由環境保護、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部門組成,還規定了其他部門的配合職能。這種管理模式通過新設立的專門的濕地保護綜合管理機構統一濕地管理權,其他部門負責配合,進行監督,權力集中、分工明確又能協調各部門的權責,提高了濕地保護的效率。[6]

(三)矯正立法價值目標,重視濕地的生態價值

我國濕地立法應從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高度來規范與濕地有關的各種行為,保護濕地的生態功能,矯正現行立法的價值目標錯位。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理念指導濕地立法,保障濕地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充分發揮,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5、6、10,濕地立法必須以維護濕地生態系統平衡,保護濕地功能和濕地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出發點,堅持“全面保護、生態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方針。根據原則7、8、9、10,濕地管理部門應當因地制宜,制定濕地管理的長遠目標和計劃,將濕地作為一個整體,充分考慮生態系統內部各要素的聯系,平衡開發利用與保護,在濕地的承載能力范圍內進行開發、利用,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針對可能發生的變化,還必須有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各級政府應將濕地保護行動計劃制度化、法制化。法定計劃性工作在執行中可以得到政府各部門的認真貫徹和相互支持,減少矛盾和沖突,從而實現既定目標。

(四)建立公眾參與制度,增強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對濕地的法律保護中,當地居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缺乏參與決策的有效途徑,這就使得現行的濕地立法較少能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權利。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是現代民主與法治的重要體現。根據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原則11、12,我國濕地立法應明確建立公眾參與制度,通過立法賦予公眾環境知情權和參與權,對公眾參與的具體程序進行規定,有法可循,使公眾能夠參與到濕地保護的整個環節。注重發揮公民、社區和非政府組織在決策、監督中的作用,提高公眾對濕地保護的關注程度,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依靠公眾對濕地管理部門進行監督,使濕地保護更具有科學性、公共性和民主性。

四、結語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具有綜合性、可持續性、科學性等特點。濕地立法作為濕地保護的重要手段,應當建立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在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服務與人類社會之間建立聯結,促進濕地的可持續發展。

【注釋】

[1]蔡守秋:《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2]《中國濕地的特點》,載《濕地科學與管理》2005年第1期。

[3]王巍娜:《我國濕地保護的立法思考》,載《水土保持研究》2005年第3期。

[4]錢水苗、鞏固:《我國濕地保護立法初探》,載《法制與管理》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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