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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航道管理局副局長 方偉迅
作為水路運輸的四大要素之一,航道一直默默承受著法律缺位之殤,制約了航運的發展。3月23日,交通運輸部新聞發言人何建中在新聞會上,回答記者關于《航道法》何時出臺的提問時說,《航道法》作為國務院今年立法計劃的“二類計劃”,正在加大推進力度。
然而,《航道法》何時出臺,應該如何有效執行,如何與刑法民法有效對接?這給尚未出臺的《航道法》提出了諸多難題。
《航道法》
為何只聞雷聲未見雨點
主持人:《航道法》最初提出是在什么時候?為何直到現在都還不能出臺?這中間,有怎樣的曲折過程?
方偉迅:上個世紀90年代初,交通部門就提出了要對航道進行立法,并就航道建設、管養、保護及法律層面的焦點問題開展了一系列調研活動。但后來,交通部門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高速公路建設得到迅猛發展。重公路輕水運,重建設輕管理是當時交通運輸行業的一個誤區。
張柱庭:2003年,《航道法》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議事日程,交通運輸部重新疏理了航道建設與管理面臨的主要矛盾及急需用法律解決的焦點問題,并結合各地立法實踐,對航道資源保護、航道行政執法等方面進行了研究。2011年,《航道法》被列為國務院立法計劃的“二類計劃”。
主持人:《航道法》與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等法規有什么內在的聯系?
張柱庭:《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對加強航道建設、養護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目前,由于航道條件及內河水運格局都發生了巨大變化,這必然對航道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航道部門的工作性質也逐步從單純的航道航標維護,轉變為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航道行政管理職能越發突顯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方偉迅:從近年珠江水系的情況看,每到枯水期,珠江流域內的水資源綜合利用問題相當突出。目前廣西航道管理工作所依據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主要有三個“條例”、兩個“辦法”、一個“細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船閘管理辦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航道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船閘管理辦法》。盡管這些法規中都提及水資源綜合利用、保護航道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因為這些法規和行業規范相對于《水法》、《電力法》等法律而言,其法律效力較低,航道保護通常被放在次要位置。因此,加快航道立法步伐,提升航道法律規范的效力,從國家法律層面調整涉水各行業各部門的訴求已經刻不容緩。
《航道法》
應與刑法民法有效對接
主持人:《航道法》目前尚未出臺,在立法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方偉迅:從行政立法的角度看,目前,我國“九龍治水”,多頭管理的行政執法現狀將行政許可與行政執法分離。如果將行政許可職能劃分到航道部門,可充分發揮航道部門的專業技術優勢,為航道建設和保護提供科學依據;而行政執法職能則由綜合執法部門具體履行,這樣既有利于整合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資源,降低執法成本,又能避免管理部門之間的相互扯皮,從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目前,一些地方正在積極探索交通綜合執法的管理模式,這是一個很好的開端。
張柱庭:在維護國家公共財產方面,航道部門的義務是行政的,權利卻是民事的,這種權利義務設置非常不匹配,應該在航道法中明確規定,在航道設施遭到破壞后,航道主管部門可以責令破壞者進行賠償。這樣賠償的速度可以快一些,權利義務也對等。
主持人:您說的是《航道法》如何與刑法民法有效對接的問題。
張柱庭:對,現在的行業立法大多不注意與刑法、民法的對接。航道嚴重破壞,給國家帶來重大經濟損失的,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但現在處理破壞航道的案件,都適用治安處罰法,因為對破壞航道者沒有定罪標準。
張柱庭:在立法技術上,《航道法》應該規定,按破壞航道設施的嚴重程度,比照刑法第幾條解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一百一十九條的破壞交通設施罪處罰。
《航道法》
規則應細化
主持人:除了要與刑法民法有效對接,在航道立法的過程中還應注意哪些細節問題?
主持人:除了要與刑法民法有效對接,在航道立法的過程中還應注意哪些細節問題?
(一)監察任務
按照分級監察的原則,對市、縣(市)區兩級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年以來依法行政的情況進行綜合監察,促進以上兩個部門深入推進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有效發揮行政監管和服務職能,防止權力濫用。
(二)監察內容
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年以來在實施行政管理中,是否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規劃、處罰、強制、確認、裁決、征收、給付、復議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具體包括:是否合法行政,有否存在越權、失職瀆職的問題;是否合理行政,有否存在不公平、不適當和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問題;是否程序正當,有否存在應公開不公開、應告知不告知、應回避不回避等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是否高效便民,有否存在超時限、推諉扯皮、效率低下及違反便民規定的問題;是否廉潔自律,有否存在亂收費、的問題。在綜合監察中,既要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檢查,也要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全面掌握被監察部門依法行政的情況。
根據檢查結果,對依法行政的好經驗、好做法予以總結和推廣;對違法違規和違反政策規定的問題,督促糾正和整改;對違紀違法問題,依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三)監察重點
對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察公路、水路交通規劃、立項、可研審批、工程建設質量監管、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監管,公路、水路、內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運輸市場監管,以及公路、水路專項投資資金的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等。
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重點圍繞社保、醫保、工傷、養老、失業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運營,以及社保、醫保、工傷、養老、失業保險政策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貫徹實施的監督檢查,促進就業相關政策制度的落實以及對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職業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等。
二、時間安排
月下旬,市監察局將組織一次以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業務為主要內容的業務培訓。月,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派駐監察室,組織受檢單位開展自查自糾。5至9月,各級監察機關及其派駐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對本級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監察,實施集中檢查并督促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各縣(市)區監察局于10月15日前,向市監察局報送本轄區開展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綜合監察工作的情況報告。市監察局于10月30日前,向市政府、省監察廳報送本轄區開展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綜合監察工作的情況報告。
三、綜合監察工作的主要依據
(一)交通運輸。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路政管理規定》、《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等。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等。
(三)綜合。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
四、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級監察機關要把開展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綜合監察作為今年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任務,可以從政府法制、財政、審計等部門抽調素質高、能力強的干部組成綜合監察組。要充分發揮派駐機構的作用,確保依法行政綜合監察工作深入開展。各級監察機關要向本級政府報告依法行政綜合監察方案及其結果,實施中遇到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政府請示,取得政府的指導;要向交通運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宣講綜合監察的目的、意義,取得他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縣委宣傳部。
1、負責指導、協調新聞單位對我縣安全生產工作的宣傳報道。
2、配合縣政府,參與我縣重大安全生產會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新聞工作。
(二)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1、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具體職責是:組織全縣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督查;負責組織全縣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組織協調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2、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初步審查;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3、依法行使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按照分級、屬地原則,指導、協調和監督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能;對各鎮(場)安監站進行業務指導。
4、負責全縣安全生產信息,綜合管理全縣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分析工作。
5、組織實施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檢查,監督檢查社會中介組織對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咨詢等管理工作。
6、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7、依法監督全縣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
8、依法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依法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尾礦庫管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
9、承辦*縣人民政府、*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縣監察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規定,對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鎮(場)安全生產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
2、督促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落實,糾正、查處安全生產監管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
3、受理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失職瀆職、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與控告。
4、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督促落實責任追究。
5、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四)縣發展和改革局。
1、負責把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為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駕護航。
2、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尤其是危化品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和立項審批時,必須嚴格審查其條件。
(五)縣經濟貿易局。
1、在審大技改工程項目(設施)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竣工驗收時,必須列入安全生產專項內容。
2、負責中小型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儲存、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管理。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六)縣科技教育局,
1、組織制定全縣教育行政部門、各類學校(技工學校除外)和校辦企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指導上述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知識法制宣傳教育。
2、督促上述單位加強對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們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能力。
3、加強對學校在開展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中的安全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4、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5、嚴禁學校將校內場地出租作為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6、配合公安消防部門,督促學校、幼兒園整改火災隱患。
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保證每學期安全教育不少于3課時。
7、負責制定教育系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本系統的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七)縣公安局。
1、依法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公安部《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許可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運輸,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依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指導、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并實施監督檢查;積極配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非煤礦山、露天采石場等生產經營單位,暫停許可供應炸藥、雷管、導火索等民用爆炸物品o負責打擊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行為。
3、在政府的組織領導下,與有關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道路交通、火災和爆炸事故的搶救,維護事故現場秩序。組織或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道路交通事故統計、分析工作。
4、依法監督檢查文化娛樂場所、大型商場、小商品市場、賓館、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場所的安全工作。
5、負責制定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縣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在遭遇暴力抗法行為時,應及時組織警力趕赴現場救援。
7、參與對各鎮(場)和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八)縣總工會。
1、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2、依照法律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經營單位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工會對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提供安全生產條件,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
4、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者發現事故隱患時,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作出處理。
5、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組織從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作出處理。
6、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的考核和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九)縣財政局。
1、負責做好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宣傳專項經費、安全生產考核專項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和其他安全生產必要經費的年度財政計劃,并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證安全生產經費的落實。
2、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等有關規定計提用于工傷預防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獎勵經費。
3、負責對安全生產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各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十)縣人事局(縣編辦)。
1、參與對各鎮(場)及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
2、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系統和執法機構人員編制調研、建議及工作人員的招錄、工資和職稱管理工作。
(十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及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落實工傷預防宣傳、教育經費;做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監督用人單位遵守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3、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要求,加強各類職業學校安全教育,把安全生產知識納入職業學校的教學計劃。
(十二)縣國土資源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在頒發《采礦許可證》之前,應嚴格審查礦山開采范圍和開采技術條件。
2、負責打擊取締非法采礦行為,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從嚴處罰。
3、負責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
4、加強與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溝通信息,準確提供相關數據。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三)縣建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等21項制度落實情況實施專項監察。
2、規范建筑市場,嚴格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指導、監督城市燃氣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重點落實燃氣經營門店、所站的安全監督管理。
3、組織開展對建筑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培訓。
4、指導建筑行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筑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四)縣交通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二條、《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等規定,對申請從事客(貨)運經營的企業,應嚴格審查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
2、組織、指導本縣公路、水路交通行業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范交通行政執法行為。
3、負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公交、出租車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4、負責地方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立、維護與管理。
5、查找地方公路、公路運輸、水路運輸行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并提出相應對策,督促落實。
6、指導道路運輸企業制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交通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8、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維護轄區水上交通安全秩序。
9、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五)縣水利局。
1、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負責縣內水利設施(水庫、水電站、水閘、岸線、堤壩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管理,防止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
2、負責全縣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汛期水利安全大檢查。
3、制定重大汛情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水利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5、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六)縣農業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加強對農產品生產、農業機械的安全管理,做好拖拉機的檢驗、檢測、年審工作。
2、組織、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安全生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3、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農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4、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七)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1、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八條、《印刷業管理條例》、《電影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的規定,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做好對上述經營場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對圖書館、博物館、群眾藝術館、劇院、電影院等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負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
3、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八)縣衛生局。
1、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
3、負責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對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
4、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醫療救護;負責職業衛生評價及化學品毒性鑒定工作。
5、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并參與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全縣衛生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
6、參與縣安委會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
(十九)縣環境保護局。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設施的“三同時”制度(防污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實施監察。
[論文摘要]公路運輸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關系著國家的戰略布局、經濟安全、國防安全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公路運輸可持續發展內涵豐富,涉及因素眾多,是一項政府主導、公眾參與、長期實施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對公路運輸可持續發展保障措施的完善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分析探討。
目前,我國公路運輸存在著“服務產品總體上仍然還是‘質次量大’;經營主體‘多、小、散、弱’;運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大量存在;市場準入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不健全;公路運輸立法嚴重滯后”五大問題。①因此,要在國家發展戰略指導下,從服從、服務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遵循長遠性、全局性和可持續發展原則,抓緊制定符合國家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有利于提高綜合運輸能力的公路運輸可持續發展規劃,以明確階段性及長遠目標等。
一、制定和完善促進公路運輸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政策體系
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公路運輸業的法律法規貧乏、層次低、體系不健全的局面長期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觀,就是與國內其他運輸方式相比,也相對滯后。目前出臺的《公路法》,僅僅適用于公路基礎設施,而鐵路、民航、水運都有關于營運的法律。在行政性條例方面,全國許多省、區、直轄市都出臺了公路運輸管理條例,但全國性的條例至今還未出臺,這種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路運輸業的發展,使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利用法律手段解決實際問題時缺乏高層次的法律依據。所以建議國家,盡快啟動道路公路運輸業的立法程序,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公路運輸業法律匱乏、層次低的局面。為此提出以下建議:首先,頒布《公路運輸管理條例》和《運輸車輛管理條例》,在時機成熟后,出臺《公路運輸法》和《車輛法》;其次,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上述法規條例以及WTO條款,清理現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制定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管理規定,形成可操作性的具體措施。
二、完善公路運輸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
交通部可以借鑒日本等國的一些做法,對車輛、資金、場地、人員提出相應的數量要求,車輛沒有達到一定數量的,不能進入公路運輸市場,資金、場站、人員要求達不到相應要求的,也不能進入市場,做到嚴格限制。在建立準入機制的基礎上,要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對資質達不到要求、發生嚴重違法行為和特大、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公路運輸經營者,要責令其退出市場,收回有關公路運輸經營證照,應盡快建立和完善公路運輸年審管理辦法和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公路運輸經營者一年的經營行為、資質等進行審驗和考核,不合格者,要按照市場退出機制的要求,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取消其經營資格,從而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
三、加強公路運輸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
加強公路運輸生態環境建設,切實做好公路建設項目的環境評價工作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實施工作,避免和減少不利影響,制定符合《土地法》要求的激勵政策,保護生態環境,控制和減輕公路運輸對環境的污染。在公路的規劃、設計、建設及營運的各個環節,都應珍惜國土資源,努力減少耕地占用、植被破壞、水源污染等負面影響;充分利用荒地減少水土流失;公路建設中應盡量恢復公路沿線的植被,并通過公路沿線的綠化,建設具有與地方自然環境相協調的公路綠化走廊。結合各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本著從實際出發的要求,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中,允許有一定的選擇范圍,避免過度剛性,以減少對土地資源不必要的占用。制定鼓勵節能、環保車型使用的配套政策,積極研發和推廣各種汽車節能、環保裝置和技術,限制高能耗、重污染的在用車輛,努力控制汽車污染源,降低大氣粉塵含量。重視對交通噪聲擾民的研究,在重點區域實施路旁綠化和聲障墻等交通噪聲控制措施,努力降低交通噪聲污染。
四、加強從業人員素質教育
加大公路運輸人才培養力度,建立交通運輸重點崗位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對公路運輸管理干部、技術干部和全行業職工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運輸職工的整體素質。對重要專業崗位實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對公 路運輸行業責任重大、專業性強、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專業崗位,實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保證從業人員的素質符合規定的標準。開展公路運輸行業人員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與崗位任職培訓和考試共同構成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教育體系,因此確定行業繼續教育的目標,以新技術、新工藝為基本培訓內容,加快從業人員的知識更新。
五、加強公路運輸行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加大公路運輸人才培養力度,建立交通運輸重點崗位資格認證制度,加強對公路運輸管理干部、技術干部和全行業職工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全面提高公路運輸職工的整體素質。對公路運輸行業責任重大、專業性強、關系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專業崗位,實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保證從業人員的素質符合規定的標準。繼續教育與崗位任職培訓和考試共同構成從業人員的技能培訓教育體系,因此確定行業繼續教育的目標,以新技術、新工藝為基本培訓內容,加快從業人員的知識更新。提高行業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是保證各種工作順利完成的關鍵,只有不斷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培訓與教育,改變目前人員素質低的狀況,才能實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公路運輸行政管理的各項職能。
六、構筑公路運輸系統信息通訊平臺
信息通訊基礎設施是公路運輸行業實施信息化的平臺,在充分利用社會公用信息通訊平臺的基礎上,依靠公路信息通訊基礎設施開發專用平臺,逐步形成公專結合的公路運輸信息通訊基礎設施。明確政府、行業協會及企業在公路運輸信息化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形成由政府宏觀決策信息系統、社會公眾信息服務系統和企業信息系統組成的公路運輸信息系統體系,提高各級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和公路運輸企業的信息化水平。
總之,可持續發展是當代社會的熱門話題。“可持續發展”理論一經提出,就受到國際社會的極大關注。到20世紀的90年代,可持續發展理論中的“發展”、“公平”、“合作”、“協調”等原則已經被世界各國所普遍接受,成為全球和國家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②我國政府也將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作為我國現代化的基本發展戰略之一,納入2010年國家發展遠景目標。
注釋:
①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組,《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R],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年.
②《中國21世紀議程》編制小組,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7年版.
參考文獻:
[1]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我們共同的未來》[M],知識出版社,2006年版.
[2]張坤民,《可持續發展論》[M],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
二、本規定適用于我國境內國家投資、地方投資、國內集資合資、中外合資、國外投資的新建、在建、擴建、改建等公路建設項目。
三、公路建設項目應貫徹國家水土保持的有關法律法規,防治因建設活動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水土資源。公路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同時竣工驗收。
四、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公路建設,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公路建設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應主動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監督和檢查。
五、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的公路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將水土保持工作作為路線方案比選的重要條件之一。對路線中隧道、特大橋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過水庫、不良地質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資,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六、初步設計階段,設計單位根據交通部頒技術標準、規范、定額及設計文件編制辦法進行設計的同時,應根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報告的批復意見進行水土保持方案設計,并將工程費用納入初步設計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對可行性研究階段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內容和初步設計階段水土保持設計的要求,將聯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國家和交通部審批的公路建設項目,工可階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由交通部組織預審(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關部門參加),建設單位根據預審意見對報告書進行修改后報水利部審查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