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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適用于企業申請使用糧食、畜禽肉、水產品、果蔬等為主要原料,采用熱加工后快速冷卻工藝生產,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者預先定量制作在密封的包裝材料或容器中,并在低溫條件下貯存、運輸及銷售的提供給消費者的經加熱后可直接食用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
已納入餐飲服務環節管理的盒飯不適用本細則。
冷鏈食品的申證單元為1個,其產品類別編號按其他食品類別進行編制。生產許可要注明相應的產品品種,即其他食品[冷鏈食品(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生產許可證附頁須注明獲得許可生產的冷鏈食品包括主食菜肴類、其他類的具體品種明細。
本細則中引用的文件、標準通過引用成為本細則的內容。凡是引用文件、標準,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細則。僅有包裝場地、工序、設備,沒有完整生產工藝條件的,不予生產許可。
二、生產許可條件審查
(一)管理制度審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的規定,對企業建立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主要生產原料管理制度,原輔料采購制度,技術標準、工藝文件及記錄管理制度,過程管理制度,檢驗管理制度,產品防護管理制度,物料儲存和分發制度,人員管理制度,運輸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產品追溯及召回制度、產品留樣制度、企業食品安全風險自查制度、問題報告制度等食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場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對照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現場核查以下場所要求。
1. 企業廠房選址和設計、內部建筑結構、輔助生產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要求總使用面積應不少于4000平方米。
2. 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的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
生產車間一般包括原料處理車間(清洗區、解凍區、切配區、洗蛋間等)、原料貯存間、熱加工車間、冷卻車間、內包車間、外包車間、工器具清洗間(用于清洗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等,輔助設施包括檢驗室、原輔料倉庫(冷凍庫、冷藏庫、常溫庫等)、包材倉庫、成品冷庫等,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使用面積不少于20xx平方米。
原料處理車間應分別設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的清洗槽和加工臺案,清洗槽和加工臺案的數量或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并應明確標識。
3. 生產車間和輔助設施的設置應按生產流程需要及衛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應根據生產流程、生產操作需要和清潔度的要求進行隔離,防止交叉污染。各加工操作場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冷卻間、內包裝車間及外包車間應有溫度控制及監控設施。
4. 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
生產區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油煙、排水等條件,有低溫要求的加工場所應配有降溫設施,生產區應配有排污、殺菌、防蠅、防蟲、防鼠等設施。
5. 車間內應區分清潔作業區、準清潔作業區和一般作業區。區域的劃分要明確,且應相互分隔,并有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高的作業區域,包括內包車間、冷卻車間等場所。準清潔作業區,即清潔要求次于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熱加工車間、工用具保潔車間等。一般作業區,即清潔度要求低于準清潔作業區的作業區域,包括原料加工車間、外包裝間、工用具清洗消毒場所、原料貯存場所等。
6. 企業應定期對清潔作業區進行空氣質量監測,每年應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檢查。清潔作業區內部隔斷、地面應采用符合生產衛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空氣應進行殺菌消毒或凈化處理。日常運行中,清潔作業區的空氣潔凈度檢測和監測按照下表進行。
冷鏈食品生產清潔作業區動態標準控制表
7. 企業應保證全程冷鏈條件,包括冷藏貯存、冷藏運輸、冷藏銷售條件。
(三)設備核查
應核查《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申報生產能力和企業擁有的生產設備數量、參數的適應程度。
1.必備的生產設備(根據生產工藝需求)
(1)原料清洗消毒設備(如清洗槽、洗菜機、去皮機等)
(2) 解凍設施 (如化凍設施等)
(3)切配設備(如切菜機、切肉機、絞肉機、切絲機、切丁機等)
(4)熟制設備(如炊飯設備、炒鍋、蒸汽夾層鍋、焯燙機、油炸機、燒烤機、蒸箱等)
(5)速冷設備(如真空冷卻設備、速冷庫等,并配有溫度指示裝置)
(6)熱力消毒設備、滅菌設備(如針對加工器具消毒柜等)
(7)包裝設備(包裝機、計量稱重設備、與包裝設備聯動的自動打碼機等)
(8)金屬探測器。
2. 必備的檢驗設備
檢驗設備的數量應與企業生產能力相適應。應審查企業提交的檢驗設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書面報告。配備與檢驗能力和工作量相適宜的儀器設備,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用計量器具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校驗。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包括:1、分析天平(0.1mg);2、天平(0.1g);3、滅菌鍋;4、微生物培養箱;5、顯微鏡;6、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7、干燥箱; 8、滴定管;9、水浴鍋等。
(四)設備布局、基本工藝流程、關鍵控制點
1. 設備布局
設備的布局應當符合工藝的需要。
2. 基本工藝流程
原料摘洗(解凍)切配熟制、調理(滅菌)速冷降溫包裝成品(金屬檢測)貯存冷鏈運輸及銷售
3. 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采購、處理:符合接收標準,剔除不可食部分;
(2)解凍:溫度的控制;
(3)調理熱加工:加熱時間、中心溫度控制;
(4)快速冷卻:時間、溫度控制,確保食品燒熟后在短時間內將其中心溫度降至
(5)包裝、冷藏、運輸及銷售:溫度控制,確保食品在10℃的條件下進行貯存、運輸、陳列和銷售。
(6)食品添加劑使用品種及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GB2760的規定。
速凍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三、產品相關標準
SB/T10648《冷藏調制食品》、SB/T10652《米飯、米粥、米粉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1488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276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相關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經備案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
四、標簽和標志、包裝、貯存、運輸、銷售
冷鏈食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和GB 2805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的規定。
冷鏈食品的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相關規定。
冷鏈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其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銷售的包裝應完整、不易散包。
冷鏈食品貯存冷藏庫庫溫應在0℃~10℃范圍內。冷鏈食品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異味,不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品混運。冷鏈運輸車應具有溫度監控設備,且溫度應保持在0℃~10℃。
冷鏈食品應在溫度0℃~10℃范圍內冷藏柜陳列,不應裸露銷售。
五、保質期
(一)冷鏈食品的保質期依企業標準執行,保質期限一般為24小時至48小時。企業在取得充分、可靠、科學的食品安全依據,以及第三方產品保質期測試實驗合格的基礎上,自行確定保質期。
(二)保質期限起始時間從產品包裝結束起計算,要求精確到小時、分鐘。
六、檢驗項目
冷鏈食品檢驗項目至少應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大腸菌群、菌落總數、致病菌、過氧化值、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
出廠檢驗項目按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進行檢驗,至少包括:感官、凈含量、標簽等。
企業應對每批產品進行大腸菌群、菌落總數、過氧化值(油炸類食品)等項目檢測;每日至少對1批次產品進行致病菌項目檢測;每月至少對2批次產品進行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項目檢測。
冷鏈食品型式檢驗按該產品執行的標準進行全項檢驗。企業每年至少進行2次型式檢驗。
企業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測,但應保持檢測結果準確。企業使用的快速檢測方法及設備應定期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比對或者驗證。快速檢測結果呈陽性時,應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進行復檢(致病菌可委托檢驗)。
七、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食品原料),每個品種均應抽取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單上按該產品的具體名稱填寫。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同一批次保質期內的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個最小包裝,隨機抽取20個最小包裝。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樣品應注意冷藏保存。
八、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不允許分裝,不允許實施委托加工行為。
速凍食品生產發展狀況速凍食品是指以米、面、雜糧等為主要原料,以肉類、蔬菜等為輔料,經加工制成各類烹制或未烹制的主食品后,立即采用速凍工藝制成并可以在凍結條件下運輸儲存及銷售的各類主食品,如速凍包子、速凍餃子、速凍湯圓、速凍饅頭、花卷、春卷等。
《20xx-20xx年中國速凍食品行業產銷需求與投資預測分析報告》數據顯示,目前,水餃、湯圓、面點、粽子、餛飩,是目前速凍市場的前五強,其中水餃約占整個速凍食品銷售額的50%以上,湯圓約占據20%的市場份額,面點、粽子、餛飩、春卷及地方特色小吃等約占的30%左右。
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節奏的加快,我國速凍行業迅速成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每年產量以超過20%的速度增長,成為食品行業中的新星。經過20xx年之前的價格戰洗牌,目前速凍食品行業已經形成以三全、思念、龍鳳和灣仔碼頭為領軍的品牌陣營,速凍食品市場將迎來新一輪的發展。
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經過激烈的兼并重組,企業數量大量減少,從20xx年的342家減少到20xx年234家,但是行業總體效益得到了提高,產銷規模擴大,利潤總額增長,行業整體發展情況較好。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企業數目有所增加,從234家增加到259家。前瞻網數據顯示,20xx年,我國速凍食品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536億元,同比增長21.28%;20xx年第一季度,行業實現工業總產值133億元,同比增長14.84%。20xx年到20xx年間,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長速度達到了22.13%,整體上呈現高速增長趨勢。
筆者作為食品生產許可證國家注冊審查員,在對《食品生產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發現企業在填報申請材料時存在資料不齊全、失效或不符合要求等問題。有些問題如果在現場核查時才發現的話,將判定為嚴重不合格項目,導致不予行政許可的結論。因此,如何正確地填報《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材料是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首要任務。
1、發(換)證企業申報材料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填寫方面的問題
(1)企業申報材料中的企業名稱、地址與營業執照不一致。《食品安全法》實施后,把申領生產許可證作為食品生產企業合法經營的前置條件,設立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后,方可辦理工商登記。因此,對新建立的食品生產企業在申報生產許可材料前,應當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門預先核準企業名稱,并取得生產經營場地合法使用證明(如:產權證明、經營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臨時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 ,確定好企業名稱及地址才能填報食品生產許可材料。在實施過程中就發現有企業剛領證,由于生產地址與當地行政區域劃分不符,領不到營業執照,再去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生產地址變更。耽誤了食品生產加工時機。換證企業變更信息不完整,如第一次以第一分廠的名義領證,換證時以總公司名義領證,但沒有說明二者的關系。
(2) 申報單元及產品類別的分類錯誤或沒完全按照審查細則順序填寫。有的企業對產品工藝不了解,產品實施細則研究不透徹導致申報的單元與類別完全不符合細則內容。要研究產品實施細則、對照工藝流程,還要查找相關的產品標準進行分類。
(3) 缺少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必備生產設備或檢驗設備的精度等級標注不準確或未達到檢驗方法標準的要求,有的設備超過檢定有效截止期。應建立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臺帳,及時掌握設備檢定有效期,防止非預期使用。填報設備表格時,按相應細則中規定的必備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的順序結合實際的工藝流程進行填寫,精度等級應符合細則規定,或產品檢驗標準規定的要求。
(4) 申報原材料內容不齊全,未包括送檢產品配料成分。原材料執行標準錯誤或過期;有些原材料使用的是衛生標準而不是產品標準。應關注標準的現行有效性;執行企業標準的產品,一般可按照企業標準中所述原輔料填寫。來源于國外的原輔料需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合格證明復印件。畜禽肉等應經獸醫衛生檢驗檢疫并提供合格證明,豬肉等需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復配(合)添加劑要展開,并關注復配(合)成分是否符合GB276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能添加入該產品。食品添加劑焦糖色需標注加工方式。原材料提供企業名稱及生產許可證編號要正確,要有需要的獲證內容。
(5) 關鍵控制點在工藝流程圖上未標注關鍵設備及參數??梢詤⒄占殑t中所述關鍵控制環節確定關鍵設備及參數。
1.2 申報材料與所附資料不符合要求
(1) 申請材料內容不完整。分裝企業需要附供方QS 證的沒有附QS 證復印件或附上已過期的生產許可證書復印件,或所附的證書獲證范圍不符合要求,食品企業申領分裝證書,提供原料供方也是分裝資質。
(2) 企業標準中檢驗項目與申報產品實施細則規定的檢驗項目不一致,缺少項目或標準中指標不符合細則要求。在填報申請材料時需對照產品細則中發證檢驗項目以及企業標準要求及時修改標準。
1.3 同一個企業不同單元上報材料沒有按一個單元一套材料上報;同一個企業同產品類別不同品種或加工方式沒有按一套材料上報。
1.4 企業平面圖生產場所各功能間標注不清楚,例如不在一個平面上原輔料庫、化驗室不標注。
2、變更申請材料存在的問題及注意事項
(1) 獲證企業單純企業名稱變更或行政區域調整導致企業生產地址名稱變化需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并附變更前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工商變更證明原件、并提供原獲證證書原件、復印件。
(2)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增加新種類產品或申證單元產品變更,檢驗方式、設備有變化或生產設備、工藝有重大變化,以及企業遷址、擴建變更申請,均需要進行現場核查。因此,除按首次申請材料要求申報外,還需增加變更申請表。食品生產許可證變更申請表裝訂在申請書的首頁。
3、食品生產許可資料填報過程應注意的政策事項
3.1 產業政策事項生產糖、味精、白酒的1999 年9 月1 日后的新建企業不予受理; 凈含量為125ml 以下含125ml的碳酸飲料的生產能力小于100 瓶每分鐘的不予受理。
3.2 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采礦證、水源評價報告和水源水質跟蹤監測報告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須附上取水證復印件。生產飲用天然礦泉水和飲用天然泉水的企業的年需求量不能超過取水證取水量。
3.3 藥食同源食品企業應根據衛生部《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食品不得加入藥物;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食藥兩用的物質,可以作為食品的原料或配料在食品中使用,但不得宣傳、標注治療功效。食品生產企業禁止使用藥品名稱或可能引起消費者誤以為是藥品的名稱命名食品。“健字號”的膠囊、口服液、片劑、沖劑等產品暫不納入市場準入發證范圍,衛生部已有批復按新資源、普通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重要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第四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開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對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審查要求,統一證書標志,統一監督管理。
國家質檢總局內設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產品發證實施細則,審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審查機構(以下簡稱審查機構),指定承擔發證檢驗任務的產品檢驗機構,統一管理核查人員資質以及審批發證等工作。
第六條根據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負責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具體產品目錄由國家質檢總局確定并公布。
第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和管理工作,根據《管理條例》和國家質檢總局規定,承擔部分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審查發證工作。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內設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八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承擔起草相關產品發證實施細則、組織實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員技術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行政、恪盡職守、熱情服務、嚴格把關。
第十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規劃生產許可證工作的信息化建設,公布生產許可事項,方便公眾查閱和企業申請辦證,逐步實現網上審批。
第二章生產許可程序
第一節申請和受理
第十一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檢疫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后工藝、高耗能、污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十二條審查機構受國家質檢總局的委托,根據相關產品的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和國家有關政策,組織起草產品實施細則。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根據《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批準產品實施細則。對產品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和審查機構根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組織或者配合組織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
第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按照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的進度安排,以登報、上網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并負責組織企業的申報工作。審查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企業正在生產的產品被列入目錄的,企業應當在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1)。
第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后,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
第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門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條件,限制企業申請取得生產許可證。
第二節審查與決定
第十八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進行審查。企業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對產品的檢驗,其中一項不合格即判為企業審查不合格。
第十九條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企業實地核查和抽封樣品,并將實地核查結論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業,同時告知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抽樣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一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并提前5日通知企業。
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機構組織審查的,企業實地核查計劃應當同時抄送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指派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審查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四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審查組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封存樣品,并告知企業所有承擔該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名單及聯系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
經核查合格,需要送樣檢驗的,應當告知企業在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送達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由核查人員通知企業自主選擇的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第二十五條檢驗機構應當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六條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審查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將申報材料報送審查機構,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由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的,審查機構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40日內將申報材料匯總,并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七條國家質檢總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國家質檢總局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不符合發證條件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判定企業審查不合格時,應當及時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將獲證企業名單以網絡、報刊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同時,相關產品的發證情況還要及時通報國家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
第三十條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企業繼續生產的,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換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需要增加申請項目的,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增項手續。符合條件的,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三十二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品標準及技術要求發生較大改變而修訂實施細則時,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根據需要組織必要的補充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三條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等),企業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審查機構或者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組織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第三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審查機構和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將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有關資料及時歸檔,公眾有權查閱。企業檔案材料的保存時限為5年。
第三節對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企業核查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審查機構實施抽查;審查機構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實施抽查。
第三十六條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制訂監督檢查計劃,包括檢查組組成、具體檢查時間以及被檢查企業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檢查計劃應當提前通知企業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工作完成后,由檢查組寫出書面報告及處理建議,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第三十九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將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對比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節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第四十條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以下統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四十一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凡按規定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企業實地核查的,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審查組,也可以書面形式委托所屬單位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組織核查。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按規定程序匯總上報有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新增加的所屬單位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審查合格后,換發生產許可證證書,但有效期不變。
第四十三條所屬單位與集團公司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經審查的所屬單位以及集團公司應當分別繳納審查費和產品檢驗費,公告費按證書數量收取。
第四十四條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證程序執行。
第五節委托加工備案
第四十五條從事委托加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的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必須分別到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
第四十六條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被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向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如下材料:
(一)委托企業和被委托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被委托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公證的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四)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全部產品銷售;
(五)委托加工產品標注式樣。
第四十八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委托加工備案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必要的核實,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履行備案承諾,不得隨意改變委托合同和產品標注方式。
第五十條委托加工備案不得向企業收費。
第三章核查人員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核查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方可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條核查人員包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注冊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高級審查員和技術專家。
第五十三條審查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熟悉相關產品生產工藝、產品質量標準和質量管理體系;
(四)從事質量工作滿5年。
第五十四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培訓的人員進行考核注冊,并批準后頒發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第五十五條審查員注冊證書期滿前3個月內應當按規定申請換證,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65周歲(含65周歲)以下;
(二)在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6次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
(三)每年至少參加15小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四)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高級審查員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前款規定的條件,并每年至少擔任審查組長3次的,方可按規定換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僅滿足前款規定條件的,可換發審查員證書。
第五十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負責組織審查員期滿換證申報工作,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為符合換證條件的人員換發證書。
第五十七條審查員申請晉升高級審查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注冊證書有效期內,至少完成10次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并擔任6次以上審查組長;
(二)每年參加20小時以上生產許可證相關工作培訓;
(三)遵守審查員行為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十八條申請晉級人員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晉級申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上報的申請晉級人員進行考核,符合晉級要求的,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頒發高級審查員注冊證書,證書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條技術專家是指未取得審查員注冊證書,但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為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提供技術咨詢的有關人員。
第六十條申請技術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學本科(含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高級技術職稱;
(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滿10年;
(三)精通相關產品專業知識并屬于相關領域的技術權威。
第六十一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出技術專家備案申請,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可參加企業的實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條技術專家參加企業實地核查工作時,不作為審查組成員,不參與審查結論的決策。
第六十三條注冊證書持有者應當妥善保管證書,證書遺失或者損毀,應當及時申請補領。
第六十四條核查人員應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企業實地核查。進行核查時,需向被核查企業出示相關證件。
第六十五條核查人員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不得刁難企業,不得索取、收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當利益。
第四章審查機構的管理
第六十六條審查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運行機制;
(二)有與開展相關產品審查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三)有適宜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施;
(四)掌握生產許可證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了解生產許可證的工作機制和程序;
(五)了解相關產品的行業狀況和國家產業政策;
(六)沒有從事相關產品生產、銷售、監制、監銷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符合第六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申請承擔相關產品的審查機構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擔相關產品審查機構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三)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相關產品的行業發展水平、企業分布和產品檢驗機構的基本情況;
(五)從事產品質量監督和生產許可證工作的經歷。
第六十八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申請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必要時派員實地考查核實,并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擇優批準符合資質要求的單位承擔審查機構工作。
第六十九條審查機構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5日內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審查機構負責人名單及崗位設置等基本情況。審查機構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將變化情況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備案。
第七十條審查機構開展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
第七十一條審查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期限完成審查工作;
(二)出具虛假審查結論;
(三)擅自增加實施細則以外的其他條件;
(四)未向企業說明企業有權選擇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送樣檢驗;
(五)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有償咨詢;
(六)向企業推銷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或者技術資料;
(七)聘用未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企業實地核查工作;
(八)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檢驗機構的管理
第七十二條申請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計量認證、審查認可或者實驗室認可,并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擔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
第七十三條檢驗機構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提出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書面申請。
第七十四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或者審查機構對提出申請的檢驗機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檢驗機構的申請進行必要的核實。
第七十五條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按照保證工作質量和進度、方便企業送檢、適度競爭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檢驗機構進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任務的范圍。
第七十六條被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開展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并出具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需有檢驗人員、復核人員、檢驗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員簽字。檢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驗報告負責。
第七十七條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產品檢驗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檢驗費用。
第七十八條檢驗機構應當建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技術檔案,并確保檔案完整、真實、有效。
第七十九條檢驗機構在從事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工作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要求和方法開展檢驗工作;
(二)偽造檢驗結論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三)從事與其指定檢驗任務相關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上述產品;
(四)從事或者介紹企業進行生產許可的有償咨詢;
(五)超標準收取檢驗費用;
(六)違反規定強行要求企業送樣檢驗;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證書和標志
第八十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證書式樣見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產許可證證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制。
第八十一條生產許可證證書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名稱、證書編號、發證日期、有效期。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證書還應當載明與其一起申請辦理的所屬單位的名稱、生產地址和產品名稱。
第八十二條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發生變化而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未發生變化的,企業應當在變更名稱后1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生產許可證名稱變更申請。
第八十三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上報的企業名稱變更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對于符合變更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四條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生產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遺失或者毀損,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補領生產許可證申請。
第八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受理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上述材料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收到各省級許可證辦公室上報的企業補領生產許可證材料之日起25日內,完成申報材料的書面審核,并由國家質檢總局做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但有效期不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八十六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標志的式樣、尺寸及顏色要求見附件6。
QS標志由企業自行印(貼)。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第八十七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編號采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
其中,XK代表許可,前兩位(××)代表行業編號,中間三位(×××)代表產品編號,后五位(×××××)代表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
第八十八條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根據產品特點難以標注的裸裝產品,可以不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八十九條具有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單位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應當標注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所屬單位和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分別標注集團公司和所屬單位的名稱、住所,以及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僅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住所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條委托加工企業必須按照備案的標注內容,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進行標注。
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或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企業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一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準予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九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
第七章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管理
第九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發證的產品目錄并適時進行調整,統一制定并公布產品實施細則,統一規定證書式樣。
第九十四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發證產品的受理、審查、批準、發證工作。
第九十五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參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辦證程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企業申請辦證程序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六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發證工作。產品檢驗時間以實施細則規定為準,不計入上述規定時限。
第九十七條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公布獲證企業名錄,并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全國有效。
第九十八條國家質檢總局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發證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工作質量出現嚴重問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十九條本辦法對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發證未作出具體規定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審查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一百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依照本辦法對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根據舉報或者已經取得的涉嫌違法證據,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法活動的有關情況;
(二)查閱、復制有關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帳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生產、銷售、經營活動中使用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一百零二條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第一百零三條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產品實施細則規定批批檢驗合格,并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即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第一百零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保證產品質量穩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條件。
第一百零五條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度應當向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自查報告。獲證未滿一年的企業,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報告。企業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行政機關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
(六)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要求企業應當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一百零六條省級許可證辦公室對企業的自查報告進行實地抽查時,被抽查的企業數量應當控制在獲證企業總數的10%以內。
第九章罰則
第一百零七條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及工作人員、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以及企業,違反《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的,應當依照《管理條例》第六章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注銷其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其行政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的;
(二)以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資格證書的;
(三)從事生產許可有償咨詢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被注銷審查員資格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注冊生產許可證審查員。
第一百零九條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開展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生產許可證審查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審查機構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從事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資格;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企業在試生產期間,違反本辦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一百一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生產許可,但是撤銷生產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生產許可的;
(五)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回生產許可:
(一)被許可生產的產品列入國家決定淘汰或者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
(二)被許可人不再生產被許可的產品的;
(三)生產許可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導致生產許可項目依法被終止的;
(四)依法應當撤回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條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吊銷生產許可:
(一)未依照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許可證證書、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情節嚴重的;
(三)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經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
(四)依法應當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生產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一)生產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
(三)生產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生產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生產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條對違法企業實施吊銷或者撤銷生產許可證前,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可以暫扣生產許可證。
暫扣生產許可證期限為7日(產品檢驗機構檢測時間除外)。違法行為屬實,依法應當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許可審批機關對暫扣的證書予以收回;經調查取證決定不予吊銷或者撤銷許可的,對暫扣的證書應當及時退還企業。
第一百一十七條委托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或者擅自改變備案標注方式的,被委托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2012年以來,我部門按照**關于合同審查和管理工作的整體要求和工作部署,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和細化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維護了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促進了企業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深入開展。
一、今年以來的主要工作
(一)加強學習宣傳,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
為適應合同審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高標準、嚴要求的工作性質,更好地為企業生產經營服務,6月份以來,我公司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全面、系統地學習了《**合同管理辦法》、《**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合同管理人員職業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嚴格規范合同審查工作人員行為,明確合同審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審查工作職責,提升了合同管理戰線的整體素質,為維護企業的正常經濟秩序和企業利益奠定了基矗
(二)細化合同管理,保證了成本效益年活動的全面、 深入開展
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積極協助合同簽訂單位依法簽訂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與簽訂,嚴格審查合同,所有合同條款、簽訂手續和形式均由本部門管理,各類合同簽訂時均經過審查,程序合法,杜絕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現,依法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員處理合同中出現的問題和糾紛,會同合同承辦人員辦理有關合同文書,建立合同檔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并依法監督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履行情況,依法執行合同審查制度,切實維護了企業的合法權益。
總的來看,今年我公司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企為方針,基本達到了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要求。但客觀地講,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相對來說還有待提高。二是組織機構還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還需進一步細化。這些問題需要在來年的工作中加以解決。
(三)組織起草了多份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
我處今年陸續起草了包括:《運輸合同模板》、《鍋爐安裝工程分包管理細則》、《**鍋爐輔機設備、大宗材料采購管理細則》、《鍋爐、部件委托生產管理細則》等多項公司急需的規章制度,發揮了本部門的作用。
二、明年的工作設想
(一)加強學習,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
按照集團公司法律事務處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習。重點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與相應的法律法規,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的政治素養和業務素質,強化合同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遵紀守法意識,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利益不受損失,維護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二)完善組織機構,依法履行職責
完善我公司合同管理二級負責制,明確合同審查員和合同承辦人員的工作職責,對其職責范圍內工作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行為,及時制止,并嚴厲追究其承辦人員責任。對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違法合同,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涉案人員移交司法機關進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嚴格控制新的污染,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根據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含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包括:
(一)工業建設項目。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墾工程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電訊工程、禽畜牧場建設項目。
(三)危險物品(火藥、炸藥、農藥、石油、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倉庫建設項目。
(四)飲食業、旅館業、旅游區建設項目。
(五)醫院、療養院、大中專學校、研究院(所)、廣播電視、出版印刷、電影制片等單位,及其所屬工廠、車間、實驗樓、發射臺等建設項目。
(六)城市新區、新住宅區、開發區的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的建設以及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
(七)環境保護部門確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即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在經濟合理條件下必須同時治理與該項目相關聯的原有污染。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參與選址;負責審查項目建議書、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經濟合同中有關環境保護內容;確定建設項目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查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評價大綱及實施方案,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查初步設計文件中的環境保護篇章,檢查施工中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負責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調查和處理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事件。
第五條 各級計劃、經濟、建設、土地管理、銀行、物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結合本細則將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納入工作計劃。
(一)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各級計劃經濟部門不辦理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辦理征地手續,財政部門不予撥款,銀行不予貸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辦理籌建許可證。
(二)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部門不辦理審批手續、建設部門不辦理施工執照,銀行不予撥付施工用款,物資部門不供應材料、設備。
(三)對未經環境保護部門竣工驗收并取得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的建設項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三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審批機關及其負責人對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負責。項目的選擇、布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規劃要求。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保證其周圍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的預審,監督設計、施工中環境保護措施的落實,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預驗收,監督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七條 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及其負責人,對該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負責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落實設計與施工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負責項目竣工后環境保護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八條 引進的建設項目(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以及其他形式引進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和規定的要求,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的項目及先進的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不得引進污染嚴重的項目;對產生污染,國內又不能配套解決的,必須同時引進相應的先進的環境保護設施。
引進項目的考察、談判必須將環境保護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簽訂的合同中應有相應的環境保護具體條款,明確當事人各方在環境保護方面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合同中不得有違反國家和我省的環境保護法規和損害環境公益的內容。
引進項目的環境保護內容必須由相應級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審批。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鄉鎮、街道企業(含私營企業,下同)的建設項目,除執行本細則外,還應當執行國家和我省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應根據項目的性質、規模,項目所在地的環境狀況等有關資料,對項目建成后的環境影響作簡要分析說明。項目建議書批復部門應同時將批復件抄送環境保護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在編制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將有關資料報送相應級的環境保護部門(指第十五條確定的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部門,下同),環境保護部門按該項目的性質、規模、位置及其環境影響,確定其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省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鄉鎮、街道企業同等規模的項目,下同),原則上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只需作現狀調查或某個單項評價的項目,經省環境保護局同意,可由持相應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擔填報工作;對環境影響較小的,經省環境保護局同意委托審批的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確認,可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并可由持有綜合或單項評價證書的單位承擔填報工作。
第十三條 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鄉鎮、街道、私營企業等小型項目,下同),原則上只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經縣級或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確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另行選址。
(一)在居民稠密區、生活飲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區、療養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國家與省確定的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保護區(以下簡稱特殊保護區)鄰近建設可能破壞自然景觀或污染擾民較嚴重的項目。
(二)在環境容量已趨飽和,環境質量較差的區域內建設排污量大或排放難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第十四條 在特殊保護區內建設非工業性項目如:交通、郵電、商業、旅游、文教、衛生、城建(不含獨立的煤制氣工程)、科研、農林(不含圍墾、墾荒)、糧食(不含糧油加工)等,均應先經省環境保護局確認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后,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另行選址。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一)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雖屬小型和限額以下的項目,但具有特殊性質或跨地、市界區的項目;受國家環境保護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項目所在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后,報送省環境保護局審批;必要時由省環境保護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論證。
(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本地區跨縣、區的項目;受省環境保護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項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后,報送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三)鄉鎮、街道企業或受地(市)環境保護部門委托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縣(市)級以上(含縣、市級)的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后,報送縣(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屬《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所限制的鄉鎮、街道企業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報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同時報省環境保護局備案。
(四)跨省的、特殊性質的(如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大型的(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主管部門預審,省環境保護局簽署意見后,報送國家環境保護局審批。
對環境影響問題有爭議或復雜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須由上一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
(五)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更正下級環境保護部門不適當的審批意見。
(六)凡超越權限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一律無效。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審批后,若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及污染物排放狀況等有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編報或補充修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七條 對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須持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證書》(以下簡稱評價證書),在評價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在正式開展評價之前,評價單位須向委托評價的建設單位提交評價大綱實施方案、經費概算,由建設單位報送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查,建設單位以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的意見作為簽訂評價合同的依據。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對所提出的數據、評價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評價單位跨行業、跨省承接環境影響評價業務,須征得省環境保護局的同意;評價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評價證書轉借給無證單位使用;評價單位之間的協作評價須以單位名義進行,并明確各自承擔的評價任務及應負的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費用(包括評價審查費用)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評價工作量確定,按照福建省關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評價單位不得任意提高評價費用。環境影響評價費用(包括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論證費用)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費用(或前期工作費用)中支出;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階段:建設單位須將有關設計文件及環境保護設計篇章在設計審查會前十五天報送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審查,環境保護部門應在設計審查會后十五天內將審查意見送達建設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初步設計的部門應根據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進行綜合審批。
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不得委托設計單位設計,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設計任務,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安排設計會審;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有關環境保護設計篇章的建設項目,設計審批部門不得批準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務。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以及環境保護部門對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意見進行設計。
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有環境保護篇章,其內容包括: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依據;主要生產工藝及布局圖;各種污染物的來源、濃度、數量,防治污染的工藝流程圖,環境保護設施的類型、構造、效率和最終達到的排放指標(治理措施未完善的應有詳細說明);對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管理制度,管理機構,監測手段;環境保護投資及運行費用概預算等。
非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篇章的內容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施工過程中會造成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文件應包括施工過程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階段,建設單位應落實環境保護設施所需的資金、設備和材料,施工單位不得任意削減或挪用。
施工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和環境保護部門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并應確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環境保護部門有權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質量和有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建設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項目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銀行有責任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在施工過程中,建設、施工單位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輕粉塵、噪聲、振動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對水源、植物、景觀等周圍自然環境的破壞;妥善處理廢棄物;及時修整施工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相應級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環保設施竣工及試運行計劃報告》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同意方可進行投料試運行。試運行期間應委托環境監測部門進行污染物監測,對污染治理達不到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應限期改進,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應即停止試運行。
建設項目試產(試運行)期間排放污染物,必須按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投產或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提交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說明環境保護設施運行的情況,治理的效果,達到的指標,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辦法。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應以設計文件的環境保護篇章和設計審批文件為依據,經驗收合格并發給《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證》及《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
建設項目的配套工程,單項工程,分期工程,必須落實相應的環保措施,并經上述的檢查、驗收程序,才能試產(運行)、投產或使用。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章、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之日起,分別在二個月、一個月、一個半月、一個月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確認同意。
特殊性質或特大型建設項目的審批時間,經國家環境保護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揭發、表現突出的,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態擴大,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與獎勵。
獎勵金額一般為罰款金額的5~10%,從罰款中支出。
第二十六條 凡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下列行政處罰辦法中的一項或多項進行處罰。
(一)警告。
(二)限期改進,包括補辦審批手續、完善治理設施。
(三)責令停止施工、停止試運行、停止生產使用。
(四)罰款:
1、評價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使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錯誤造成嚴重環境后果的,除對所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宣布無效外,并可處以評價費用50~200%的罰款。情節惡劣者,可降低其評價證書的等級或吊銷其評價證書,取消評價資格。
2、設計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承接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設計任務,一經發現,處以設計費的10~20%的罰款;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的,處以設計費20~50%的罰款并承擔賠償損失的費用。
3、施工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削減、挪用環境保護設施的資金、設備、材料,或者任意更改環境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使之不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或不及時修整施工過程中受破壞的環境的,處以五千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4、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有關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制填報規定,處以一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令限期達到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落實好環境保護設施的資金、設備、材料;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進行投料試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生產使用的,除限期達到要求外,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令補辦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拒絕環境保護部門對施工情況的檢查,處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罰款。
對于受罰單位的主要領導、主要責任者的處罰,視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大小處以五十至一千元罰款;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有關處罰規定,由省、市(地)、縣(市)環境保護部門按其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權限執行。
受處罰單位或個人須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不服處罰決定的,可在收到罰款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繳納者每日加收罰款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由執行的環境保護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不得攤入成本費用。
罰款按該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權限,由受罰單位分別繳入各級政府財政,作為壞境保護??钯Y金。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部門的有關人員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和適當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福建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環境保護的主要內容防止污染
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和電磁微波輻射,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防止破壞
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鐵路、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對環境的破壞和影響,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的破壞、污染和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