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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效果評價
[中圖分類號]F8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2)52-0073-02
1引言
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簡單說來就是一切旨在為低碳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服務的投融資活動。包括以直接投資、銀行貸款、碳排放權交易、碳期權期貨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為支撐的金融活動以及配套的財政、稅收等經濟激勵措施。低碳經濟投融資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傳統金融的“低碳”化;傳統金融業務的“低碳”創新。
低碳經濟已經成為時代的主流。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帶來的環境問題及其后果不斷地為人們所認識,低碳經濟在全球各個國家的呼聲越來越高。因此對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的效果進行評價,就顯得尤為重要。
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可以從運行效果和效益性兩方面綜合評價投融資效果。其中,運行效果強調投融資體系推進產業低碳化過程中的安全性問題,包括供應安全、環境安全、經濟安全;效益性強調投融資體系實現產業低碳化階段性成果,包括能源效率、能源結構、綠色GDP。此外,運營機制的有效性是低碳經濟投融資體系發揮作用的另一個關鍵所在。
2運行效果評價
2.1供應安全
供應安全是指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的穩定供給與利用替代了傳統化石能源的供給與利用,緩解或者解決了傳統化石能源供給不穩定影響經濟發展大幅波動的危機。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于地緣政治原因導致的能源戰爭或沖突和社會因素導致世界上發生過的10多次石油天然氣供應中斷事件。而國內近兩年來,沿海及發達地區頻繁出現“電荒、煤荒、油荒”,引發了煤、成品油和天然氣價格的大幅度上漲,形成成本推動型通貨膨脹,在一定時期和地域,已經成為了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的嚴重威脅;同時,傳統化石能源的不可再生、人類無節制開發利用,能源短缺和枯竭只是時間問題,長久依靠傳統化石能源只會導致人類走向絕境。
2.2環境安全
環境安全是指低碳經濟發展下能效提高、能源結構改善、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大規模利用時減少溫室氣體、“三廢”對環境的污染,使得經濟發展脫離傳統化石能源支撐的“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尋求資源節約與環境友好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傳統化石能源在開采、提煉加工、運輸、消費的各個環節都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對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水資源、生態系統、海岸線和糧食生產,甚至人類健康產生影響。因此解決環境問題的最終辦法,是改變目前的能源結構,從碳基能源轉向更為清潔、高效的由氫基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核能共同構成的復合能源系統。
2.3經濟安全
經濟安全是指在全球碳排放額供求總量平衡的前提下,國際碳交易價格波動被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目前世界能源貨幣體系是以“石油美元”為核心的石油貨幣體系,然而隨著低碳交易的蓬勃發展,世界銀行預測到2012年,全球碳市場交易額有望達到1500億美元,首次超過石油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碳排放權的“準金融屬性”已日益凸顯,“碳貨幣”已成為“石油貨幣”之后又一新的價值符號,而以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和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占據了碳交易市場的主要市場份額,我國作為目前世界上最具潛力的碳減排市場和最大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的供應方,應利用本國巨大碳排放資源的優勢,提高我國在碳排放權價格形成中的地位,著力加快步伐使人民幣成為碳交易計價的主要結算貨幣,最大程度上維持我國低碳經濟的價格安全。
3效益性評價
3.1能源效率
能源效率基于經濟、環境和生態綜合效益角度出發,指一定能源消耗對經濟增長的動力以及對環境和生態造成的壓力。高能源效率是一定的能源消耗對經濟發展產生強大動力,同時對環境和生態壓力小。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指標來進行效應性評價:
①能源經濟效率:指一定的能源消耗獲得的經濟產出。②能源技術效率:指使用能源的活動中(不包括開采)所取得的有效能源與實際輸入的能源量之比,國際上通常采用物理指標(熱效率)來比較分析。③碳排放強度:指一定的能源消耗產生的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際中常用單位GDP的碳排放量來衡量。④能源生態足跡:依據生態足跡理論引出,即生產和消費一定能源能量所占用的等值土地面積。⑤能源生態效益:根據世界企業可持續發展委員會(WBCSD,1996)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1998)的定義,即生態效益比值=產品或服務的價值/對環境的沖擊。
3.2能源結構
能源結構是能源總生產量或總消費量中各類一次能源、二次能源的構成及其比例關系。通常分為生產結構和消費結構。能源生產結構是各類能源產量在能源總生產量中的比例。能源消費結構包括能源消費的品種結構和能源消費的部門結構,其中,能源消費的品種結構是各類能源消費量在能源總消費量中的比例,能源消費的部門結構是各用戶部門的能源消費結構。
①能源生產結構:傳統化石能源生產結構、清潔能源生產結構、可再生能源生產結構。②能源消費的品種結構:傳統化石能源消費結構、清潔能源消費結構、可再生能源消費結構。③能源消費的部門結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傳統化石能源消費結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清潔能源消費結構,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的可再生能源消費結構。
3.3綠色GDP
綠色GDP,也稱為可持續發展國內生產總值,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考慮了自然資源與環境因素影響之后經濟活動的最終成果,即從GDP中扣除自然資源耗減價值與環境污染損失價值后剩余的國內生產總值,綠色GDP=GDP總量-(環境資源成本+環境資源保護服務費用)。綠色GDP不僅能夠反映經濟增長水平,而且能體現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協調的程度,綠色GDP占GDP比重越高,表明國民經濟增長對自然的負面效應越低,經濟增長與自然環境和諧度越高。
4運營機制評價
4.1價格機制——核心力
碳排放權價格是由于碳排放權的稀缺性、有效需求二者相互結合而產生的。除和一般的金融產品一樣,其價格隨市場供需狀況的變化而波動,更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特殊屬性:①虛擬性,碳排放權是一種無形的虛擬品,其成本價格主要是巨額交易成本和風險成本;②權益性,碳排放權價格實質上是碳排放權權益的價格;③政策性,在很大程度上,碳排放權是國際政治博弈的產物,碳排放權的配置、調整皆由政府直接參與;④波動性,由于碳排放權具有很強的投機保值性,易受政策影響,容易出現投機行為,使得碳排放權價格波動較大。因此,為促進我國碳排放權合理定價,應狠抓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完善低碳市場機制和規則制定,健全多層次的碳金融服務體系,推動低碳產業融資市場、氣候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豐富低碳金融產品業務模式,完善碳交易風險管理體系。
4.2保障機制——劑
政府為引導和保障低碳產業不斷發展、創新和高碳產業低碳化趨勢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會頒布的一系列法律、政策和制度等。主要是:①保障政治權利,政府應當從“主導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職能轉變,成為企業樂于走向低碳環保之路;②保障福利權利,低碳環保產業體現強公共產品性,國家通過減免稅收、財政補貼、轉移支付等財政手段強化財政福利在低碳企業中的作用,實現企業內部動力推動低碳化改革創新進程;③法律權利保障,政府應該堅持低碳法治原則、制定相關低碳產業法律、完善能源和氣候變化的法律規定、構建低碳法律體系,強制性對高碳產業進行減排,提出相應的對策,引導和規范低碳經濟的發展;④普及低碳節能,應加強技術指導和推廣工作,低碳節能技術政策及指南,加快低碳節能技術成果轉化的產業化進程,推廣和普及低碳節能環保的綠色發展觀。
4.3動力機制——原動力
低碳經濟投融資發展的動力機制就是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相關機構與政府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作用,通過充分認識贏利模式,共同促進發展低碳金融的機制。影響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主要因素有經濟因素、市場條件以及制度保障等,其中經濟因素是指發展碳金融所能帶來的經濟收益,這是金融機構發展碳金融履行環境責任的壓力和動力源泉;發展碳金融的市場條件是其發展碳金融的前提和途徑;由各種法律規章制度組成的制度保障是金融機構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支持發展碳金融活動中的支持和保障。
針對當前國內低碳經濟投融資發展過程中由于對其贏利機制認識不清,內外部環境不夠完善,生態環境外部不經濟導致的動力不足,需要在技術開發階段充分發揮政府的強制引導作用,量化金融機構的環境責任來確定補貼和激勵,通過合理機制促使金融機構認識到發展低碳金融的贏利機制,邁入全民參與發展低碳金融的產業集群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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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能源主導市場,一場新的產業革命可能正在全球經濟衰退中孕育,圍繞環境保護的清潔能源有可能成為下一輪經濟繁榮周期的主導型產業。
新能源汽車的發展方向有多種,但都離不開“動力電池”這一核心技術。業內專家稱,未來兩年中國的“動力電池”產業逐漸走向成熟。
據一位汽車行業專家介紹,目前可用于新能源汽車的電池主要有鉛酸電池、鎳氫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尤其以后兩者的競爭最為激烈。
技術趨向多元化
據了解,傳統鉛酸電池質量比能量(衡量電動車一次充電行駛里程)和比功率(賦予電動車良好的啟動、加速、爬坡性能)較低,循環壽命較短,在技術上不適合用作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傳統鉛酸電池污染性也較大,不符合汽車工業之能源清潔化的發展方向和歷史潮流。
在現在和可預見的將來,鎳氫電池和鋰離子電池是新能源汽車的主要電池體系。而在應用于電動汽車領域,鋰離子電池在安全性、技術性能和成本等方面存在相當多的問題,任重而道遠,目前仍處于研發階段,尚不能大規模商業用于新能源汽車。
鎳氫電池作為近年來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高能蓄電池,具有無污染、安全性高、高比功率、可循環再利用、長壽命、無記憶效應等優異的綜合特性,是目前新能源汽車應用最無異議的電池體系,也是唯一規模化,并經過廣泛實際驗證的電池體系,已取得了巨大的市場成長空間,是目前公認的最佳能源解決方案。
一位電池產業專家也評價稱,從時間發展序列來看,鉛酸電池不符合未來環保、高效的需要,將逐漸被淘汰:鎳氫電池是現實可行的最佳能源解決方案,也將是未來相當長一段時間的主流產品;鋰離子電池尤其是磷酸金屬鋰鹽系電池,仍然需要克服安全性、可靠性、高成本等關鍵問題,其暫時在常規動力電池市場上不具競爭力,有可能在8-10年后成為新型汽車的動力電池體系,但由于成本問題,屆時的鎳氫動力電池仍可能是新能源汽車主打電池體系。
爭奪戰已打響
事實上,一場新能源汽車電池的爭奪戰已經在全球汽車公司中蔓延開來。尤其是跨國汽車公司結盟電子企業聯合進行大規模車用電池開發,更像是一場趣味橫生的競賽。先是豐田與松下合資的電動車新能源公司加大投資,建兩座混合動力車電池生產廠,將從2009年開始少量生產鋰離子電池,并計劃于2010年全面投產。而后,通用與韓國LG化學公司旗下的CompactPower公司和大陸汽車系統公司簽訂了兩份鋰電池合約。日產與NEC、博世與三星。而在全球鋰電池生產鋰電池的冠軍企業三洋更是炙手可熱。與大眾、福特和本田都進行合作。
關鍵詞:機械行業;能源管理體系;建立與實施
1 前言
作為我國發展較為迅速的行業之一,機械行業在近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研究在該行業建立與實施能源管理體系,能夠更好地提升機械行業的實踐效果,從而有效優化其實際水平。本文從概述能源管理體系相關內容著手本課題的研究。
2 能源管理體系的介紹
所謂能源管理體系就是根據系統管理的原理,做好體系的全過程工作,按照相關的標準和規范,形成組織內部的比較完整的、形成文件的能源管理體系。在能源管理體系的建立中,應注重對實施過程的管理,進一步優化組織的相關要素和過程等,在節能監測、審計審核、耗能測試、管理評價、節能考核與技術改進等工作中,努力促進能源管理體系改進工作的有效進行,使能源的管理許諾得意實現,也促進能源使用的預期目標得以完成。
3 能源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1)管理職責。總經理為最高管理者,領導成立組織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并保證不斷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改進,能源管理體系的管理職責,除了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之外,各個部門、各個具體崗位的相關人員也應擔負起相應的管理職責,并具備一定權限。同時,對應《能源管理體系要求》(GB/T23331-2012)各條款的要求,相關責任部門或者責任人應該擔負的主管作用或者協助作用。
(2)能源方針。由總經理對能源方針進行制定,并保證在能源管理的管轄區域內,確保適合能源利用的性質、規模、能源替代、能源的質量和適用性及對環境的影響,也為制定管理目標提供了框架。能源方針如下:1)規范管理,節能增效;2)科學發展,清潔生產;3)持續改進,追求卓越。4)最低能耗,最大效益。
(3)策劃。需要要識別和評價出能夠進行優先進行控制的能源元素,對相關的政策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等進行明確,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的標準,以此為依據對能源的相關指標進行確定,并根據相關的能源因素以及標準等對能源管理的方案進行制定。
(4)實施與運行。管理手冊的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和應急響應程序等都是為了有效的實施能源管理系。
4 機械行業推行能源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1)國家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的需要。我國作為能耗大戶,在我國的節能目標責任考核機制下,應積極進行能源管理體系的推行。目前我國國務院已經對機械行業的能源節約以及結構調整等出臺了相關的政策法規,即《關于進一步加大節能減排力度加快鋼鐵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因此建立能源管理體系是沒有選擇的必選項。
(2)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需要。機械行業面臨著原料價格上漲,市場需求放緩,利潤空間小,市場競爭加劇的狀況,企業迫切需要減少成本費用的支出,提高自身的利潤空間,促進企業市場競爭力的提高。推行能源管理體系是機械行業降本增效的有利措施。寶鋼2008年建立能源管理體系,2009年節能增效2.5億元;2010年節約資金5820萬元。
(3)在傳統的能源管理中,主要根據執行者的意愿以及經驗做出決策,只將能源管理的人員以及內容進行了明確,但是對于能源管理的方法,以及管理的程度等卻并沒有落實,使得節能工作無法達到事前預定的結果,能源管理的持續改進也受到了一定的影響。而建立能源管理體系,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減低工作中的隨意性,進而提高節能工作整體效果和效率。
5 積極推進機械行業建立能源管理體系
要提高對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視程度,發展的戰略選擇以能源管理體系建設為主,由主要負責人領導,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建設小組,建立由各部門主要管理人員參加的能源管理工作團隊,設置專門的機構(節能辦公室)負責,有骨干隊伍支撐,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其它資源保障。組織相關人員學習相關的規范標準,例如《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等,提高能源管理人員的節能意識,使他們掌握能源管理體系的相關標準,明確能源管理體系的建設方法。
建立能源管理體系前,進行初始能源評審,評審的內容:一是用能狀況分析,能源的供給狀況,評價過去和現在的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二是識別主要能源使用的區域;三是識別、記錄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并進行分析評價,根據重要性和實現程度進行排序。更根據能源評審的結果制作成能源評審報告,并以此為依據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策劃、實施等工作。
在能源管理體系的建設中,策劃環節是對能源管理體系進行實施、改進以及實現能源方針的關鍵環節。策劃的過程是利用適當的工具和方法對輸入的用能信息進行分析,進而識別主要能源使用和持續改進能源績效的機會。策劃的流程:識別法律和其它要求;分析能源數據;識別重要能源使用;識別相關變量;識別改進機會;建立基準和能源績效參數;制定能源目標和能源指標;制定能源管理實施方案。
建立能源管理體系,應根據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文件,并按照文件要求組織具體工作的實施。以《能源管理體系手冊》、《能源管理體系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文件及記錄等作為編制的體系文件。體系建立后確保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持續有效運行,并不斷完善相關文件和體系。積極完成各項重點工作,如能源管理體系相關文件的公布、學習、落實以及檢測等,使能源利用過程中的控制措施得以完善,為能源管理體系的順利運行提供保障。
6 結束語
通過對對機械行業建立與實施能源管理體系的相關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在該行業建立與實施能源管理體系有著重要意義,有關人員應該從機械行業發展的客觀實際出發,充分利用既有優勢,研究制定最為符合實際的能源管理體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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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我國在能源領域面臨著多方挑戰。特別是進入本世紀后,能源消費增長迅速,能源消費總量從2000年不足14億噸標準煤,增長到2014年的38.4億噸標準煤,雖然近年來增長率有所下降,但年平均增長率依舊達到7.4%。按照這種趨勢,未來我國能源消費量將超過社會的承載能力。同時,我國的能源結構仍然以煤炭為主,這給我們的環境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污染、霧霾等問題突出,不符合當前國際能源的多元化、低碳化發展趨勢,而目前清潔能源的消納又存在諸多限制。因此,能源領域從生產到消費的重大變革勢在必行。
能源變革的關鍵點
能源變革應該摒棄“點式改革”的傳統思路,尋求能源領域從能源體制、能源技術到能源生產供應,再到能源消費的多方面、多維度、多環節的“鏈式改革”,從而保障能源變革的整體性、全面性和系統性。當然,變革要有輕有重、有先有后、有緩有急,對于每個環節,都要突出變革的關鍵點。
能源體制變革的關鍵點在于協調好市場和政府“兩只手”的作用,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體系。
轉變政府監管方式(突出監管的高度、廣度、深度、效度);深化電力體制改革。
能源技術變革的關鍵點:能源互聯網技術、新能源電力系統技術、需求響應技術。
能源生產和供應體系變革的關鍵點:促進清潔能源經濟有效地消納,建立多元能源供應體系。
能源消費模式變革的關鍵點:高效化的用能效率、個性化的用能方式、智能化的用能技術、多元化的用能選擇。
能源變革目前面臨的問題
問題一:清潔能源消納問題。近年來,西南基地“棄水”和“三北”基地“棄風”、“棄光”問題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
“西南”基地和“三北”基地就地消納能力有限;
可再生能源外送困難;
可再生能源發電所需要的調峰電源不配套;
可再生能源電力補貼資金缺口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壓力較大。
然而,目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尤其是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的規劃更多地是以自然資源論來確定,對于消納市場在哪兒、怎么上網、如何消納等問題考慮不足。如果在能源變革、電力體制改革以及“十三五”能源規劃中,不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那么我國能源革命的目標就很難實現。
問題二:燃煤發電定位問題。一方面,隨著電力需求放緩,我國發電機組利用小時將呈下降態勢;同時,國家為防治大氣污染而嚴格控制煤炭消費(東部已實行煤炭減量替代政策),環境治理力度加大。另一方面,據統計,已核準和“發路條”火電項目的發電能力已超過“十三五”新增電力需求。上述兩種不匹配的情況,使得煤電定位模糊化。煤電是實現近零排放之后繼續上大容量擔任基荷?還是要上具有調峰能力的合適容量的燃煤發電機組來支撐大規模風電和光伏發電多發滿發?未來的電源結構中煤電應該處于什么位置?
問題三:能源消費模式問題。我國傳統電力發展基本遵循“擴張保供”的思路,單純增加發電裝機和輸配電容量來滿足日益增長的用電需求。在這種模式下,能源消費方式單一,需求側資源的作用沒有體現。近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以及需求響應技術、能源互聯網技術等新興技術的不斷革新,需求側可以挖掘的潛在資源也越來越多。
然而,當前存在的問題是:
尚未形成多元化的終端能源消費模式,缺少市場手段來充分挖掘需求側資源;
缺乏需求響應技術平臺,無法實現用戶自由選擇能源種類和能源供應商。
上述問題也是實現前面所提的“用能效率高效化、用能方式個性化、用能技術智能化、用能選擇多元化”能源變革目標的最大障礙之一。
能源革命的著力點
著力點之一:電力體制改革、“十三五”規劃――軟平臺
電力體制改革:在電力體制改革方面,要加快市場化改革進程,建立健全電力輔助服務市場以及容量市場,讓燃煤發電從輔助服務市場上“掙大錢”,而在電能市場上只能“掙小錢”,并凸顯需求響應資源的潛在價值,從而實現電力市場中多種能源、資源間的功能互補和價值匹配,為能源變革提供所需的市場環境。
“十三五”規劃:在“十三五”能源規劃方面,要強化能源統一規劃,通過合理安排清潔能源發電與傳統燃煤發電的組合優化,基于最大限度利用清潔能源的基本目標來配備燃煤發電機組的調峰容量,利用傳統化石能源發電的可調控性、靈活性來彌補清潔能源的間歇性、波動性,從而促進清潔能源電力的高效消納。
著力點之二:能源互聯網――硬平臺
能源互聯網與能源技術變革的關系/結合點:廣域電力網絡互聯技術;多能源融合與儲能技術;能源路由器技術;用戶側自動響應技術;電動交通及其與電網的交互技術。
能源互聯網與能源生產變革的關系/結合點:新型能源生產商業模式;降低能源市場的準入門檻;能源消費者可以同時成為能源生產者。
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