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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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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范文第1篇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商業銀行;赤道原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10)10―0029―04

隨著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政策提出和商業銀行跨國經營步伐的加快,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也越發顯得重要。商業銀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提升商業銀行競爭力的重要途徑。鑒于此,本文試對國內外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相關論述進行梳理,以期為進一步深化對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推動社會責任實踐奠定基礎。由于相關文獻較多而觀點雷同也較多,本文僅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文獻進行評述。

一、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一)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

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是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研究與實踐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只有準確界定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才能進行具體研究。學者們對此進行了積極探討。

國內少數學者運用愛德華,費里曼(EdwardFreeman)的利益相關者理論試圖直接定義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比如,龔將軍(2007)認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商業銀行在追求股東利潤最大化過程中,維護非股東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包括政府的利益、員工的利益、金融消費者的利益、債務人的利益、社區的利益等。賈玉琪(2007)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商業銀行應同時確保金融安全,對全社會政治經濟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大多數學者關注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具體的內涵,從功能、性質和對象三個方面進行界定。崔亞鴿、袁晉芳(2005)認為從功能上看,銀行除具有一般的企業責任外,還要兼顧下列特殊社會責任:一是保護銀行存款人的資金安全:二是公平配置社會資金;三是保證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的順利實施。

受阿奇?卡羅爾(Archie Carroll)四層次理論影響,曹涌濤、王建萍(2008)認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按性質劃分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經濟責任不僅要求銀行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求其同時提供社會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法律責任要求銀行必須按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其經濟責任。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是社會尚未明確形成法律條文但被社會所期望的責任。龔將軍(2007)進一步指出這四部分責任的相互關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構成商業銀行的基礎責任,是社會對商業銀行的“硬約束”: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構成商業銀行的高層次責任,是社會對商業銀行的“軟約束”。徐君(2008)將這四部分責任進行了類似劃分,分為義務性責任與權力性責任兩個層次。

朱文忠(2007)提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按對象大致可以歸納為五大類型:對公眾的社會責任、對客戶的社會責任、對員工(管理層和職工)的社會責任、對供應商和小型競爭者,以及對投資者(所有權人和債權人)的社會責任。龔將軍(2007)則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對股東的責任、對政府的責任、對員工的責任、對金融消費者的責任、對債務人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等六個部分。

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該指引所稱企業社會責任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員工、消費者、商業伙伴、政府和社區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為促進社會與環境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經濟、法律、道德與慈善責任。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企業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1,經濟責任。在遵守法律條件下,營造公平、安全、穩定的行業競爭秩序。以優質的專業經營,持續為國家、股東、員工、客戶和社會公眾創造經濟價值。2,社會責任。以符合社會道德和公益要求的經營理念為指導,積極維護消費者、員工和社區大眾的社會公共利益:提倡慈善責任,積極投身社會公益活動,構建社會和諧,促進社會發展。3,環境責任。支持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支持社會可持續發展。

截至目前,學者們還未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給出統一定義,但都突破了股東利益至上的傳統觀點,認為商業銀行對社會的責任不僅局限于經濟責任,并從不同角度清晰地提出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研究方法基本上是在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基礎上,結合商業銀行作為金融企業的特殊性,作進一步研究。本文認為,指引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更為合適,其綜合了多方理論研究成果,準確全面地指出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本質,為銀行社會責任的評價衡量提供了統一標準。

(二)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產生與發展

70年代以來,國際上出現了以履行社會責任為己任的道德銀行,主要為用于環境、社會、文化和扶助貧困人口項目發放貸款,例如荷蘭的特里奧多斯銀行和亞洲的盂加拉鄉村銀行。道德銀行高度重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但是未提出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隨后,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全球興起,商業銀行信貸項目產生的負面環境影響和引發的社會問題,促使人們關注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此后,國外金融機構和國際組織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進行了深入研究與實踐。

國內最早提出銀行社會責任概念的是康國華。康國華的《芻議銀行的社會責任與經濟責任》(1995)一文第一次在國內提出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認為銀行有抑制通貨膨脹、控制物價水平,促進企業轉制,保持社會穩定的社會責任。但其在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商業化改革的背景下提出,所說的銀行社會責任概念是狹義的社會責任概念,主要強調的是銀行作為特殊金融企業的經濟責任,沒有涉及到銀行的環境責任和慈善責任。之后,國內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研究較少。近幾年,隨著社會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關注度日益提高以及綠色信貸概念的提出,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成為了新的研究熱點。

二、國外理論研究與實踐

一些國際機構和國際知名商業銀行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做了深入研究與實踐。這些研究實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制定金融業企業社會責任標準“赤道原則”

金融業為制定本行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進行了積極探索。2002年制定的倫敦原則和《南非金融部門》規定了金融機構在經濟繁榮、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三方面的若干原則。但其國際影響力有限,沒有發展為行業性標準。2002年為解決項目融資中遇到的環境與社會問題,花旗銀行、荷蘭銀行、西德意志州立銀行和巴克萊銀行在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基礎之上建立一套項目融資中有關環境與社會風險的指南

“赤道原則”,原名“格林威治原則”。2006年3月,赤道原則進行了重新修訂。與原赤道原則相比,新赤道原則擴大了項目的適用范圍,強調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把赤道原則由行業方法上升到行業基準的高度。赤道原則是金融業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產物,是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準,明確化、具體化確定了國際項目融資中的環境和社會的最低行業標準。

(二)積極遵循“赤道原則”

宣布遵循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紛紛按照國際社會責任標準經營業務,具體表現在如下幾方面:一是根據實際情況將赤道原則轉化為商業銀行的內部行業融資指南,使其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二是把赤道原則的理念全面滲透到業務發展中,把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與自身業務緊密結合:三是在商業銀行內部建立環境因素分析資料庫及企業社會責任系統。

參加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除定期公布財務報告外,還要對外公布企業責任報告。對外公布企業責任報告無統一格式,但披露具體詳盡。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說明;既有歷史性信息,又有未來計劃。以花旗銀行2006企業公民報告為例,報告體系包括CEO的一封信、企業公民在華旗、可持續概覽、利益相關者信函、公司簡介、小規模金融、行業領先實踐、社區、志愿活動、員工心聲、全球金融教育、小規模金融與華旗集團基金、環境、獎勵與認證十四項主要內容。此外,西班牙桑坦德銀行還披露當年全行紙張使用、能源消耗、排污等方面的數字與指標。

三、國內理論研究與實踐

國內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理論研究與實踐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必要性的研究

曹涌濤、王建萍(2008)從歷史和現實使命的角度闡述了商業銀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必要性。第一、全球企業責任運動興起,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是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現代企業發展的趨勢。第二、商業銀行的經營特殊性決定了其承擔更多社會責任。商業銀行資本結構和對社會經濟影響具有特殊性,以及銀行在發展中得到國家的大力支持,要求其更加關注利益相關者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第三、履行社會責任是完善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舉措。第四、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目標期望商業銀行把經濟效益于社會責任統一起來,發揮應有的作用。

朱文忠(2008)認為國有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價值觀具有的“輻射效應”和社會責任表現具有的“帶動效應”,是商業銀行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表面原因。他進一步從商業時展決定論、現代公司制度本質決定論、長期股東利益論、生態環境共融論和全球化發展決定論五個方面做了深層次分析,認為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是商業銀行成功的經營核心策略,有助于銀行現代公司制度完善,有助于對銀行股東長期利益形成有效保護,有利于為銀行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有助于銀行在國際市場樹立良好公眾形象、保持良好競爭優勢。

陳雁(2008)從實施赤道原則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關系的角度闡述了必要性:一是實施赤道原則是與國際金融制度接軌的必然選擇。我國金融業要實現與國際接軌必須要接受赤道原則,關注投資項目環境和社會責任評估。二是實施赤道原則有助于商業銀行管理環境風險。商業銀行把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融入到經營管理活動中,對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和監控,可以有效降低信貸風險。三是實施赤道原則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經營績效。信貸資金與綠色產業的良好結合將拓寬銀行的業務領域,成為商業銀行新的利潤增長點。

(二)關于促進國內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對策建議的研究

這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熱點之一,相對于其他方面,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代表性的成果有,朱文忠(2006)提出構建良好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觀的系統工程模型:一是修改相關立法宗旨,把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明確寫入法律責任內容。二是政府通過推動建立社會稽核制度、引導媒體輿論、建立社會責任指數和國家標準等措施,推動商業銀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三是發揮行業管理機構及非政府組織的督導作用。四是實現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規范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

何德旭、張雪蘭(2009)建議,在目前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條件下,選用“參與+對話”機制來促使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即利益相關者參與內部治理,與全體利益相關者保持對話。具體措施是在董事會層面設立企業社會責任職能:優化董事會結構,強化董事會的多樣性:建立對話機制,提高利益者參與程度。

施其武、邵兵(2006)提出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實現路徑:增強風險約束,健全存款保險制度:完善市場機制,提高銀行資金使用效率和全面風險管理能力;優化問題銀行退出通道;強化保障制度,發揮財政資金導向作用,完善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改進激勵手段,對履行社會責任的銀行在業務發展上給與支持:完善調節功能,多種方式引導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唐斌、趙潔和薛成容(2009)主要對國內金融機構如何推行赤道原則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政府部門應制定相關政策法規,加強引導和監督管理:在保持發展的前提下考慮環保問題,改善金融生態環境,促進赤道原則的推廣實施,借鑒國際經驗,堅持循序漸進的推廣原則,立足國情,采用“適當偏離”的原則。二是金融機構應逐步完善內部相關體制機制:提高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并以之作為經營管理指導,加快內部制度建設,加強人才儲備和培養,完善風險定義,加強風險管理,各利益相關者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黃蘇華(2009)研究了我國A股銀行業板塊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議:鼓勵商業銀行主動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將信息披露納入法制化軌道,盡快完善企業自愿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立法體系,規范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和時間: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內容應定量化、加強第三方審計,逐步趨同于財務報告: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發揮社會各界監督作用。

總體來看,雖然具體建議不同,但學者都一致認為促進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不可能由單一力量承擔,應該由政府部門、銀行自身、社會力量等多方力量共同作用。但學者對各種力量的具體作用機制如何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也未深入分析各種力量之間的相互關系。有部分學者提出促進國內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具體措施應該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與我國當前具體國情相符。

(三)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實踐

相對于國外而言,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實踐還是相對滯后,從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至今,大體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2005年之前,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萌芽階段。這一階段國內沒有一家銀行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只有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交通銀行和光大銀行在年度報告中披露了一些社會責任方面的信息。這一階段還停留在以公司慈善為特征的時期。第二階段是從2006年到2008年,是我國商業銀

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快速發展階段。2006年6月23日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公開了我國銀行業的第一份社會責任報告。同年九月深圳證券交易所了《上市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會責任機制,大推動了上市銀行履行社會責任。2007年4月9日,上海銀監局公布了我國首部由地方銀行監管機構的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文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同年十月興業銀行宣布采納“赤道原則”,成為中國首家采納“赤道原則”的商業銀行。與此同時。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也了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交通銀行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了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這是我國所有上市公司中第一家成立社會責任委員會,顯示出商業銀行對企業社會責任有了深刻理解。第三階段是從2009年至今,是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正規化發展階段,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標志著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走人標準化正規化。

綠色信貸是與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密切相關的一個概念。綠色信貸是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通過控制自身的信貸活動,對信貸對象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使其符合國家的環境政策。具體措施包括對污染企業和項目限制貸款額度收取高額貸款利息、對環境友好產業和項目積極提供貸款支持等。綠色信貸政策是由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三部門于2007年7月30日聯合提出的一項全新的信貸政策,其目的是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綠色信貸是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體現了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內涵豐富,而綠色信貸僅僅涉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環境責任,綠色信貸絕不等同于企業社會責任。也可以說,推行綠色信貸是公眾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較初級階段的要求,商業銀行要全面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任重道遠。從最終目的和現實意義來講,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和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都是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有助于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四)其它相關研究

此外,一些學者采用調查問卷形式從實證的角度研究了某一地區金融業,尤其是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問題,比如李繼軍(2008)對湖南金融業踐行社會責任現狀特點及約束因素進行了實證分析,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諶爭勇(2009)對益陽市金融機構踐行社會責任相關情況進行了實證分析。

華立群和朱蓓(2009)在創建中國銀行業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指標體系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他們在采用利益相關者模型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特點,確定了員工、股東、顧客、競爭者、政府和社區六個一級指標,并進一步細化為一系列二級指標,同時提出用層級分析法賦予每個指標權重,建立了一個比較系統的評價指標體系,從而更好地評價銀行在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綜合效果。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國內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理論研究及實踐相對滯后,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一些學者直接借鑒國外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論,沒有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具體特征進行深入分析,不能較好說明問題:二是研究多是僅進行規范性分析,而未對問題進行全面的實證分析;三是研究角度單一,鮮有學者對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影響因素、評估指標以及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與業績之間的關系進行研究:四是社會責任的實踐缺乏理論支持。筆者認為,應在借鑒企業社會責任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將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觀點系統化,構建起整體性的理論框架。理論的發展將為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進一步指明方向。

參考文獻:

[1]龔將軍,《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07,

[2]賈玉琪,《社會責任視角下的中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D],《上海交通大學》,2007,

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范文第2篇

【關鍵詞】

社會責任報告;商業銀行;信息披露

一、社會責任報告及其意義

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理念蓬勃發展,社會責任踐行情況也成為企業業績評估時的重要指標。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于2006年10月了《第三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在這份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中指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是企業就其經濟活動對社會特定利益群體及整體產生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進行溝通的過程,是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綜合反映。企業社會責任報告自然地被廣大企業認可作為社會責任踐行情況的主要披露方式。該指南還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披露形式做出了原則性規范,成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形式的公認標準。

該指南通過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確保報告對于內部和外部相關利益者的價值:一是根據重要性相關利益者包容性、可持續發展內容以及完整性的原則確定報告的內容;二是根據平衡、可比、準確、及時、可靠以及清晰的原則來保證報告的質量;三是根據“報告指導”決定報告主體所應報告內容的邊界。而該指南的“標準披露”則包括了三種不同方法:一是“戰略和背景”,披露的是報告主體的整體背景和治理結構等;二是“管理方法”,披露的是報告主體如何管理特定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三是“業績指標”披露的是反映報告主體在經濟、環境和社會方面表現的可比信息的指標。報告原則和指導關注的是持續發展報告的信息輸入、標準披露關注的是信息的輸出。

2003年6月,部分世界著名銀行在華盛頓宣布制定“赤道原則”,這成為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里程碑,對全球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起到極大的示范和推動作用。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履行社會責任是商業銀行提升社會形象、贏得公信力、打造品牌信譽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大多數商業銀行已經迅速接受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并逐步內化到具體行動中,許多商業銀行加入國際社會責任機構約束自身的經營活動并按照國際社會責任標準經營業務,而且每年對外披露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

二、國內外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比較性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對社會責任關注時間早,重視程度高,相比而言,我國商業銀行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還處于起步階段,社會責任報告的更是如此。自2006年上海浦發銀行第一份國內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以來,國內許多商業銀行紛紛效仿,自此,銀行社會責任報告成為目前銀行表達自己的重要渠道以及公眾了解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最主要方式。2007年開始,商業銀行建立社會責任履行機制,公開社會責任報告的工作步入了加速時期。筆者選擇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廣州發展銀行以及興業銀行作為代表,從其官方網站上收集并仔細分析了2012年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又以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兩大跨國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做參照,對國內外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差異分析,旨在找出差距并提出完善建議。

(一)國內外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框架的差異

國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遵循《第三代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而編制,因此它們的報告往往具有內容系統全面、結構清晰細致、特征鮮明的特點,而國內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在格式和結構上都明顯套用國外銀行的已有模式,內容上雖基本集中在披露對國家、客戶、股東以及員工的責任和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情況,但披露程度參差不齊,很難做到全面系統地披露。

(二)國內外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評估標準的差異

國際化的非盈利智囊團和CSR Network公司對企業社會責任評估制定相關標準。該標準是目前全球領先的社會責任報告評估標準,筆者根據其標準將國內外商業銀行的報告質量進行對比:

1.利益相關者參與標準,即企業是否對那些影響利益相關者的重要事項完全理解并清晰地加以披露。國外商業銀行通過詳盡而又具體的方式,比如開展對話活動、進行各種形式的調查、舉行研討會等加強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溝通交流,花旗銀行和匯豐銀行還分別根據利益相關者的反饋意見列舉出他們最為關心的話題并以此對自身的經營活動進行不斷改進和完善。而我國的建設銀行在報告中也提到利益相關者參與,但只是一種概括性的闡述,沒有突出重點,更無法得知今后的改進方向;工商銀行也只提到與投資者和分析師的關系管,對其他利益相關者并沒有提及,而其他銀行根本未提及此項內容

2.公司治理原則,在企業經營與決策形成過程中,公司治理結構是否有助于提升企業透明度和受托責任。國外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構架較完善,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了組織保障,更有助于提升企業的受托責任,并保證了社會責任與日常經營的有機結合。匯豐銀行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負責制定的企業社會責任計劃,內容詳盡,涉及多個領域并有所側重,并指定專門的經理對報告的細節負責,跟蹤計劃的進展;而我國的商業銀行雖設置了社會責任管理部門,但一般處于治理結構的較低層級,難以在銀行決策時貫徹社會責任意識。

3.發展戰略原則,即企業的發展戰略在關注財務目標之外,是否聚焦于達成社會與環境目標。國外商業銀行把履行社會責任上升到了企業戰略的高度,使企業從戰略管理中認真了解和回應利益相關各方的期望,充分考慮企業發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統籌兼顧社會可接受性與可持續發展要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價值的綜合平衡;而我國商業銀行尚未全面建立起履行社會責任的理念,雖制定了自身的發展戰略目標,但由于對社會責任的認識多停留在表面層次,導致銀行的發展戰略與社會責任行動缺乏協調。

4.業績管理規則,除財務目標外,企業的程序標準和激勵政策是否有助于完成社會與環境目標。業績管理是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主體內容,是企業社會責任實踐的具體方面。國外銀行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一般包括經濟、社會和環境等多個部分,涉獵全面且有所側重。在報告編制技術上,通過大量的圖表分析,從橫向和縱向比較其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每部分又細分為若干子欄目,信息披露非常詳盡,既有定性分析,更注重定量說明,既有歷史性信息,又有前瞻性計劃。相比之下我國銀行社會責任報告內容的詳細程度和覆蓋的范圍與國外銀行相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5.獨立鑒證原則,即企業是否為其社會與環境管理和報告提供了恰當的獨立保證。國外銀行在制作社會責任報告時,多數還是選擇進行主動披露并經過外部獨立的第三方予以鑒證,這不僅是企業管理者解除其受托責任的需要,更是取信于社會的需要,雖然中國建設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包括由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的獨立鑒證報告,但大多數國內其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并沒有獨立鑒證報告。

三、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綜上,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披露指標內容不全面,披露預測信息不完整,披露信息缺乏可比性,回避負面信息披露這四個方面。當然這些只是表象上的缺陷,通過進一步分析我們可歸納出其深層原因:

(一)社會責任意識層面存在問題

第一,企業整體社會責任意識淡薄,在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運營理念還存在于大部分企業中,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整體較差。社會責任意識的缺乏從根本上抑制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阻礙了社會責任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二,利益相關者缺乏權利意識。具體到商業銀行,股東、客戶、政府、社區、國家、社會等利益相關者范圍廣泛,然而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這些主題的權利意識淡薄,在利益受損時并不能及時有效地保護自身權利,對銀行所履行的社會責任不能給予高度重視,不利于推動相關銀行積極履社會責任。

(二)社會責任法律體系不完善

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法規,不難發現,《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踐行社會責任的規定只是宣示性的條款,尚停留在抽象意義的呼吁上,關于商業銀行對消費者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容、形式和責任都未予以明確,既沒有把法律應有的規范和指導作用發揮出來,也沒能把社會責任嵌入到銀行的治理結構和經營流程中。最后,散見于政府性規章、自律性規范中的相關規定法律層次低,內容分散瑣碎,并不能系統全面地對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的落實做出規定,而且缺乏制裁性的規定,并不能起到應有的強制性作用。

(三)政府監管機制的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采取的是“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隨著金融綜合化經營趨勢,金融產品和服務的界限日益模糊,以機構作為監管區分的做法已經無法滿足市場的要求,如銀行理財產品本已具有基金的性質而非單純的銀行產品,它的推出大多是在規避現有的金融監管的前提下尋求商業銀行新的利益增長點。銀行理財產品往往處于證監會和銀監會的監管空白或交叉區,難以統一監管標準,同時也繞開了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審批備案要求。那么,由理財產品引發的糾紛將會因監管缺位而得不到妥善解決。而且,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至今沒有專門部門負責金融消費者保護事務;在監管機構內部也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費者糾紛解決機制。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建議

(一)更新企業文化價值觀

商業銀行應培養“企業公民”意識,將踐行社會責任目標演化成經營理念,滲透到商業銀行內部治理和營業行為中。具體到對金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方面,商業銀行應將對消費者的保護納入到自身的治理目標中。另外,商業銀行還應重視客戶至上的企業文化建設,加強員工隊伍的素質建設,增強其對金融消費者的服務意識、安全意識,通過規范每個員工的行為使整個商業銀行將社會責任納入經營過程中。

(二)改革商業銀行的治理結構

商業銀行不僅需要有正確清晰的戰略定位和合理高效的組織架構,而且需要在其治理結構中創造誠信負責的銀行文化氛圍,使社會責任與銀行發展戰略和各項組織管理系統相結合。國外商業銀行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其高質量社會責任報告的重要條件。因此,國內商業銀行也應優化股權結構,成立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企業社會責任計劃,并指定專門的經理對報告的細節負責,跟蹤計劃的進展。

(三)完善社會責任報告制度

銀監會或中國銀行業協會應根據“指南”的具體要求,結合國內商業銀行的具體情況,適時出臺我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南,實現國際趨同以;還應統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時間及披露形式,以便統一社會責任報告管理,也便于信息的檢索與研究。商業銀行自身也應提高報告編制水平,學習國外銀行的成功范例,提升社會責任報告的質量。此外,引入第三方獨立評鑒制度,以督促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的規范性并提高其可信度。

(四)加強社會責任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為了規范我國社會主義經濟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推動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發展,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是一項勢在必行的工作。國家立法部門應該結合國內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套比較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同時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報告評級機制將有利于增強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積極性。

(五)建立和完善社會責任評價體系

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建設成果的最終評價主體實際上是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建設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我國商業銀行應在在制定社會責任政策、制度和實施計劃的過程中,充分聽取各利益相關者的意見和建議,努力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企業社會責任績效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并按年度定期公布評比結果,便于銀行間及銀行內部的橫向、縱向比較滿足利益相關者及企業本身管理的需要。

參考文獻:

[1]何穎.金融消費者芻議.金融法苑,總第75期,2008年版,第27頁.

[2]郭富青.論金融消費者身份的界定與傾斜保護機制創新.長安金融法研究(第三卷),法律出版社,2012.

[3]郭丹.金融服務法研究——金融消費者保護的視角,2010,6:67.

[4]中國銀行2012年社會責任年度報告.

[5]中國建設銀行2012年社會責任年度報告.

[6]中國農業銀行2012年社會責任年度報告.

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范文第3篇

關于公司(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外延,學界多有探討。朱慈蘊教授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相關利益群體和政府代表的公共利益負有的一定責任,主要是指對公司債權人、雇員、供應商、用戶、消費者、當地住民以及政府代表的稅收利益等。他認為法律責任是公司社會責任的底線,法律責任為公司社會責任設定了最低標準;同時道德準則是公司社會責任的理想,它反映了公司社會責任的價值追求。而公司社會責任必須在兩者的融合中落實,既離不開法律責任的“硬約束”,也離不開道德準則的“軟約束氣。史際春在談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時候則認為,這個概念從開始就超越了法律,屬于社會自治或社會性規制的范疇。也就是說,公司社會責任指的主要是道德義務或道德領域的角色責任,這就不宜通過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現――事實上也保障不了。在這個意義上,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社會規制(social Regulation),而不是法律的調整或規制。他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在本質上是特定的經濟和社會條件對企業的客觀要求,表現為社會對企業的期待,是企業對社會應承擔的義務,包括守法、做好企業本身和對社會的道義承擔。蔣建湘、周林彬、何朝丹則不約而同的認為,應通過軟法的路徑,將企業社會責任從道德責任引導到法律責任,或是“超越法律責任”。又有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的范圖爾德教授的企業社會責任分類,代表了企業社會責任發展的數個階段――不積極型、反應型、積極型和主動互動型,等等。

二、低碳經濟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的法律基礎

《商業銀行法》第34條規定,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在這種“指導”而非“命令”式的要求,既可以視為商業銀行具有主觀能動性發揮的空間,也可以看作國家并不放松通過相關政策指導調節經濟的決心。目前看來,商業銀行在低碳經濟發展過程中所起的調節作用主要可以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在宏觀上通過對貸款發放流向與數量的控制,使資金在各行業中的流轉得到相應調節,影響人力資源、原材料等要素的調撥,并使之最終影響相關低碳產業中的生產要素配置,達到促進與扶持低碳產業發展的目的。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實施統

授信制度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在確定對某客戶的最高授信限額時,定性標準之即為考察相關外部經濟、金融環境,包括客戶行業的發展現狀和前景等。相對應地,該指引還要求商業銀行業應根據統一授信管理制度的要求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職能部門、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統等等由此商業銀行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政策、產業調整、國際國內金融格局的動態等等信息,從自身專業性出發全方面考察客戶行業,中國銀監會《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中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重點行業落后生產能力的分析,對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委或其他有關部門已列入落后生產能力名單的企業和項目貸款,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及時調整、壓縮和收回與落后產能有關的授信。經過這些分析與調整后,方做出適合的授信決策。

第二,在微觀上可以調配對同產業中不同企業的授信力度,在企業群中形成科學地有計劃地擇優扶持,以提升企業參與低碳經濟建設的積極性,并最終提升整個產業的效率。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中曾明確指出,商業銀行對鼓勵類項目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對限制和淘汰類新建項目,不得提供信貸支持;對屬于限制類的現有生產能力,且國家允許企業在定期限內采取措施升級的,可按信貸原則繼續給予信貸支持;對于淘汰類項目,應停止各類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發放的貸款。《節能減排授信工作指導意見》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本著“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客戶的業務”的原則,通過現場調查和向節能減排主管部門、行業協會、征信部門咨詢以及其他適當方式,深入了解授信企業和項目的節能減排目標完成情況和環保合規情況,仔細分析授信企業和項目可能存在的耗能、污染問題以及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即要實現對于企業的區別對待,這種區別性地信貸控制方式,配合國家倡導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將有效地實現信貸向低碳產業轉移,向低碳產業中效率高、可持續性發展能力強的企業轉移。

三、低碳經濟下商業銀行企業社會責任挑戰與回應

(一)對傳統社會責任的挑戰

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源起于《公司法》第五條的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業銀行是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由此商業銀行必須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但當前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模式無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與大眾心理對銀行的要求,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傳統上商業銀行對自身社會責任的認識與承擔缺乏足夠的高度與長遠的規劃,但低碳經濟的實踐是項長久的行動,尤其是當前《京都議定書》仍在實施的第一階段,對于銀行相應作用的發揮還沒有特別緊迫的需求。當中國在2012年開始正式履行減排義務的時候,將對綠色金融環境的構建提出更高的要求。十五規劃已經明確提出,單位GDP能源消耗要實現大幅度降低。

第二,商業銀行在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動性上仍有欠缺。傳統上商業銀行以在業務上不犯錯誤,不違反法律法規,保持穩健性等等為責任承擔的方式,但這種責任承擔的方式無法滿足低碳經濟的要求。這是一種需要從微觀責任到宏觀責任的認識,是從對客戶對業務簡單的因循規則到對整個環境保護與綠色金融保持關注的慣性,是從以自身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到承擔社會責任的主動性的轉變。這些角色的調整與轉換,都需要商業銀行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揮。

第三,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范圍需要擴大。在傳統上,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主要體現在對客戶、股東以及員工的責任上。例如對債權人(存款客戶)而言,要承擔能清償債務,控制風險,保證自身安全性的責任。對債務人(貸款客戶)而言,要承擔關注行業與個體企業發展前景,有針對性地調節的責任。對銀行員工而言,要承擔尊重員工勞動權,構筑企業認同感等等責任。但在低碳經濟的模式下,顯然這種微觀的、自身價值取向出發而形成的傳統社會責任是不夠的。商業銀行在日常業務經營的過程中需要將眼光與視野放到經濟社會與環境資源中,包括大到貸款對象業務的審核、行業前景的綠色角度考察,小到信用卡賬單的發送載體選擇等等,都是細微而又關鍵的低碳思

維體現。

(二)商業銀行對挑戰的回應

《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是銀行業內第一個關于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指引。該指引第三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是“銀行業機構對其股東、員工、金融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以及社會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該條第五款還具體列舉這種社會責任包括“節約資源,保護和改善自然生態環境”。第十到第十三條分別從商業銀行對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的響應、運用信貸工具支持環保項目與推動環保意識培養、加強環境評估與風險管理等三個業務層面細化了商業銀行在綠色經濟、低碳經濟下的行動要求。

2010年5月,銀行業協會《2009年度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第五、第六部分分別是“對環保事業支持情況”、“銀行業社會責任管理情況”,反映出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餞行低碳經濟的眾多努力。在傳統業務的經營上,有招商銀行制定的《綠色金融信貸政策》,提升綠色金融貸款投放比例10%以上。興業銀行制定《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政策》、《信用業務準入標準》,完善針對綠色信貸的信用審批制度等等。與2008年相比,銀行業金融機構2009年新增節能環保項目貸款近5000億元,幾乎翻了兩番。涉及的項目數增加3000多個,增加比例也超過100%。在履行社會責任的層面,主要的商業銀行已經建立定期社會責任報告的制度。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紛紛成立專門機構進行自身社會責任的管理,例如工商銀行的“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興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領導小組和社會責任辦公室”等等,這些專門機構的設立,也反映了商業銀行完善自身社會責任的努力。

這一系列的指引、意見以及商業銀行自身制定的行為細則,是銀行業尤其是商業銀行對餞行低碳經濟的有力嘗試,也取得了

定的積極效應。但是對于當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而言,最大的問題依然是缺乏專門的立法。從上海銀監局到中國銀監會的指引,再到銀監會的相關意見,盡管關于社會責任的定義一再更新,也不斷結合發展中的環境金融理念更新了社會責任的范圍,但無一例外它們都缺乏法律責任的詳細規定。從成本收益的角度看,商業銀行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必將導致短期內經營成本的增加,而相反如果置社會責任于不顧,結合眾多高污染企業往往是盈利大戶、納稅大戶等現實,商業銀行向它們放開授信的嚴格限制,是有利于短期內實現利潤,達到利益最大化的。而當前的立法對于商業銀行這種低違法成本、低社會責任意識的行為卻沒有有力的追究途徑。缺乏專門立法的另個弊端在于,商業銀行的行為缺乏統

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范文第4篇

關鍵詞:國家開發銀行;環境責任;綠色金融

一、國家開發銀行和商業銀行在落實環保政策方面成效比較

1、落實環保政策的出發點不同

國家開發銀行在我國的初始定位是政策性銀行。政策性銀行的概念是舶來品,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為彌補市場缺陷,配合國家特定經濟與社會發展戰略,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實施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和融資渠道所設立的銀行。[1]保護環境成為我們不可忽視的責任,更多的時候國家是以保護環境的“管理者”身份出現的,它制定保護環境的政策或者建立節能減排的項目,但真正要落實政策或實施項目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它的金融業務的選擇更多會從國家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角度考慮,它主要是支持“兩基一支”(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項目。國家開發銀行秉承其社會責任感,對于承擔環境責任也是義不容辭。國家開發銀行嚴格執行綠色信貸政策,控制貸款投向;支持產業、能源結構調整,推動流域、城市環境綜合治理,以創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節能減排。國家開發銀行不僅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環保政策,同時在2007年國家開發銀行還制定了《國家開發銀行污染減排貸款工作方案》,以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及各專項規劃確定的污染減排項目為工作重點,為國家“十一五”污染減排目標的實現提供融資支持。[2]商業銀行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企業,盈利性是其首要考慮的問題,往往不會選擇一些投資回報率低的綠色產業,這也導致了很多商業銀行往往會忽視其應承擔的環境責任。

2、與相關部門的合作程度不同

國家開發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的環保政策,同時積極謀求與環保部的合作。2009年國家開發銀行與環境保護部簽訂新一輪《開發金融性合作協議》,承諾提供人民幣1000億元的融資額度,支持國家“擴內需”優先支持的環保項目,國家“十一五”和“十二五”環保重點工程等。興業銀行作為商業銀行環保先鋒的代表成為我國首家采納赤道原則的銀行,其首筆適用赤道原則項目――福建華電永安發電2×300MW擴建項目正式落地。[ 3 ]雖然其實施綠色金融的目的是好的,但其項目的實施并沒有和相關行政部門建立起良好的合作模式,不利于我國環保政策的整體規劃。

3、隊伍專業化有所差異

環保項目涉及較深層次的技術領域,發展綠色金融就要求商業銀行必須增加人才儲備、加快專業化隊伍建設。國家開發銀行和環保部、企業在環保項目方面進行過多年合作,有豐富的項目運作經驗,同時隊伍相對專業,人才儲備相對充足。商業銀行在綠色金融這塊的人才的儲備和團隊的專業化與國家開發銀行相比還是存在差距的。

二、轉制后國家開發銀行仍應落實環保政策的必然性

1、目前我國履行環境責任存在的問題

商業銀行并不是道德家,追求利潤最大化是它們天生使命,然而讓它們背負環境責任必將會增加運行成本,這是有違他們初衷的,因此,造成很多商業銀行不履行環境責任。首先,一些商業銀行自身利益與社會責任統籌兼顧不力。部分商業銀行違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繼續支持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的發展,對信貸盲目增加不加控制,導致一些產業明顯發展過熱。[4]環保項目具有時間長、投資大、收益慢的特點,部分商業銀行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對于符合環保政策的綠色產業和新能源項目設置過高門檻。污染企業的利潤高,能夠及時還款,部分商業銀行的貸款總是向其傾斜,這是完全有悖于我國環保政策的。其次,商業銀行承擔環境責任主要是通過綠色信貸的模式,但是我們目前綠色信貸政策的操作性有待加強。由于技術原因,綠色信貸缺乏相關的規范標準,同時環保部門和商業銀行還有企業之間信息溝通機制尚未建立,如何更好的操作還在摸索中。還有,綠色信貸政策的監管也未形成。目前我國關于銀行業的法律法規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更多的是從銀行業的經濟利益出發,沒有關于環境責任的內容,沒有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文對綠色信貸政策的執行進行保障。我國商業銀行在承擔環境責任方面更多的是像在進行公益事業,沒有將綠色信貸寫入內部章程。

以上原因,并不構成商業銀行不承擔環境責任的借口,轉制后的國家開發銀行應該努力克服上述困難,堅持落實國家的環保政策。

2、履行社會責任的必然性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需要對公司的利益相關者承擔一定的義務,它是對企業營利性原則的修正。2005年10月我國修訂的《公司法》在總則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與商業道德,誠實守信,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國家開發銀行轉制成為商業銀行,必然也應承擔商業銀行作為企業所應肩負的社會責任,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經營貨幣、進行社會資源再分配的特殊企業、既是現代經濟核心和樞紐,又是社會資源再分配的重要杠桿。這種行業的特殊性,決定了商業銀行應注重增強其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并充分利用其處于社會資金供應者的優勢。承擔起對其他社會組織踐行社會責任問題上進行引導、鼓勵、約束的特殊功能,促進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風氣的形成。[5]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國家開發銀行的發展不能再停留在扮演“索取者”的角色,不斷的從社會吸取財富,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才能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3、履行環境責任的必然性

國家開發銀行轉制成為商業性銀行,預示著商業性銀行將是我國銀行業發展的方向,它不但要承擔經濟責任為國家的經濟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而且要秉承以往切實落實國家環保政策的優良傳統,帶領商業銀行承擔必要的環境責任。這不僅關系到銀行業務的開展還關系到可持續的發展。它在落實環保政策方面與相關行政部門有過多次合作,簽署了多份關于環保政策或項目的協議,具備專業和經驗豐富的人才,對我國環境政策和銀行政策也相當熟悉。對于其落實環保政策也得到了政府的引導、鼓勵和支持,提供了很多便利的條件。在當前形勢下,銀行業在參與建設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自然應該將承擔社會責任作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支持環境保護和循環經濟,發展綠色金融,引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6]轉制后的國家開發銀行必然會利用這些優勢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國的環保政策,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重點扶持國家環保項目。國家開發銀行在落實環保政策,加大環保項目投資方面如果能取得矚目的成就,會使不同性質的商業銀行看到綠色金融的可操作性,它們必將更多的履行環境責任,減少環境風險,也可提高它們的商業信譽。

4、存在綠色經濟增長點

商業性銀行落實環保政策的力度和深化環境責任的意識直接影響到整個金融業對于綠色金融理念的形成和可持續發展觀的落實。國家開發銀行將按照商業銀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運營,為了對股東負責,必然會更多的考慮盈利性,這時的國家開發銀行可以利用自身的政策優勢和資源優勢,抓住綠色經濟的契機,配合我國環保政策,開發綠色金融的產品,以捕捉新的市場機會,擴大利潤空間,形成新的業務增資點。

三、國家開發銀行落實環境法律的制度設計

1、綠色信貸制度

綠色信貸制度是銀行直接承擔環境責任最有效的方式,通過資金的流向來控制產業結構的調整。國家開發銀行制定綠色信貸制度要從銀行的審慎審核調查義務、完善的銀行環境影響評價、企業環境信息對銀行的披露、信貸中的公眾參與四個方面進行。[7]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部門還必須將綠色信貸政策的實施進行細化的規定,更有利于國家開發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時對政策進行落實。同時,綠色信貸制度的建立還要求國家開發銀行必須盡快承諾采取赤道原則。赤道原則(EPs),赤道原則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斷、評估和管理項目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的一個金融行業基準。它于2003年6月有花旗銀行(Citi-group)、巴萊克銀行(Barclays)、荷蘭銀行(ABN AMRO)和西德意志州銀行(West LB)等7個國家的10家國際性大銀行率先宣布實行。[8]赤道原則有一整套完整的綠色信貸程序,增加了貸款人的環境責任,必定會促使接受該原則的銀行更加嚴格的對項目的環境風險進行評估,同時還將在項目的實行中和項目實行后對其做跟蹤審查。國家開發銀行如果采納赤道原則不僅有利于提高其獲得和保持良好的聲譽,促進市場份額,更多的參加國際間金融機構的合作,而且有利于我國環保政策的落實,加強環保力度,在公眾健康、生態平衡方面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也能在同一原則下更多的與國際性銀行在環保項目方面進行學習和交流,更能為我綠色信貸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論保障。承諾采納赤道原則將會是各國商業銀行今后努力的方向,因此,國家開發銀行也應該盡快承諾接受赤道原則,更完善的給予國家環保項目資金支持。

2、綠色基金制度

美國的超級基金是為了保護被污染土壤所設置的一個官方性質的基金,根據超級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只有責任主體不能確定,或無力或不愿承擔治理費用時,超級基金才可被用來支付治理費用。[9]

國家開發銀行為承擔環境責任,進行體制創新,可以制訂類似超級基金的制度――綠色基金制度。綠色基金主要用于兩個部分,一是對于農村鄉鎮中小企業改善環保設備提供政策優惠的貸款,二是對于由于農村鄉鎮中小企業造成的環境污染責任主體不明確或無力承擔治理費用時,支付治理費用。由于美國超級基金法是聯邦政府頒布的,因此它的資金來源可以通過征收來獲得。但綠色基金完全是國家開發銀行設立的基金,所以它的資金來源將是三個方面:一是政府的撥款,環境保護畢竟是政府需要積極發展的公益性事業,政府的財政投入才是對于國家開發銀行落實環保政策的實質支持,這也是主要的資金來源。二是通過企業的募捐,銀行可利用自身的優勢,對于募捐過的企業在貸款政策、貸款利率和貸款程序給予一定的支持。三是廣泛吸收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募捐。有限制的允許基金的管理組織對基金進行穩定的投資,從基金的內部挖掘,解決基金自身的運營和存續問題。基金獨立性的特點使得國家開發銀行的綠色基金需要接受環保部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其監督的范圍包括基金資金的來源,每個項目資金的流向及其是否符合程序等各個方面,同時也為環保部和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和預警機制提供了“練習場”。 基金的設立使得國家開發銀行在落實環保政策方面不僅在對環保項目的深度進行跟蹤審查,更考慮到環保政策實施的廣度,大大解決我國農村鄉鎮中小企業所造成的環境問題。

3、監督激勵機制

環保政策想要真正的落實到位需要監督機制的保障和激勵機制的促進。監督機制主要是指法律的約束。 中國商業銀行業要履行環境責任,僅僅靠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要輔助于法律的約束,只有兩者適度的結合,中國商業銀行業才能真正承擔起履行環境責任的擔子。[10]特別是國家開發銀行要接受赤道原則,就更加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規加大其執行的力度,尤其是關于環境保護,可能還要接受更高的國際標準,譬如某一項目可能要符合美國環境標準,完善我國金融法中環境保護的內容是相當有必要的。我國應制定《國家銀行開發法》將環境保護的理念貫穿全法,強調追求經濟效益和承擔環境責任同等重要不分先后,成為我國第一部真正的綠色金融之法,充分監督國家開發銀行在踐行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所要承擔的義務。激勵機制也就是中國人民銀行對于國家開發銀行為了落實環保政策而實施的利潤相對較小的環保項目給予政策的扶持,例如提高再貸款的額度,降低貸款的利率等等。這些措施都顯示了國家對于環保產業的重視和支持。

轉制后的國家開發銀行更應加強社會責任感,把承擔環境責任作為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在對國家開發銀行進行立法中,也應把環保的理念融入其中,突出金融在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國家開發銀行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家環保政策和執行環境法律法規,發揚鼓勵、扶持綠色產業和傳統產業綠色化的轉變,帶領其他商業銀行認識到自身的環境責任,同時也降低和防范自身的風險,為我國環境問題的改善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國華,國家開發銀行市場化的法制保障[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4 期

[2]2008年國家開發銀行社會責任 2010年11月27日

[3]money.省略/10/0120/14/5TFQ408T00253G87.省略/jrpl/2008-06/20/content_3431278.htm 2010年11月30日

[ 5 ]劉志云,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興起及其督促機制的完善[ J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0年第1期

[ 6 ]梁洋熙,綠色信貸法律制度的研究[D]重慶,重慶大學,2009

[7 ]陳振興,綠色金融:我國商業銀行綠色新領域[D]福建,廈門大學,2008

[ 8 ]張國華,國家開發銀行市場化的法制保障[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4 期

[ 9 ]孟春陽,美國超級基金法的實踐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生態文明與環境資源法――2009年全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2009.8.3-6.昆明)論文集

論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范文第5篇

關鍵詞:綠色信貸;商業銀行;財務績效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3-000-01

一、引言

迄今為止,對實施綠色信貸業務對財務績效到底產生什么樣的影響都沒能一致的結論。下面對已有的文獻進行整理,Simpson& Kohers(2002)分析了1993-1994年美國的國有銀行的企業社會績效與財務績效的情況,發現企業承擔越多的社會責任,相應的財務績效也會越高。申曉輝(2012)主要研究了商業銀行在綠色信貸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綠色聲譽,通過回歸模型得出商業銀行綠色聲譽與銀行財務績效之間的存在正相關關系。本文以16家商業銀行為研究對象,分析其2011年至2015年的財務數據與綠色信J之間的定量關系。

二、模型構建

1.變量設計

在此研究中將銀行財務績效作為被解釋變量。本文選取凈資產收益率衡量銀行財務績效的指標,指標值越高,說明投資帶來的收益越高。

銀行的綠色信貸指標,借鑒李利霞,李鋼(2013)研究的做法,建立了有關綠色信貸的指標,包括商業銀行內部組織的管理以及綠色信貸政策落實的情況兩個一級指標,在兩個一級指標下又分別建立了五個細化的二級指標,每個二級指標滿足得0.1分,最后將每個上市銀行的所有得分加總,即為實施綠色信貸的數值指標。具體二級指標是指是否制定綠色信貸有關的政策和規范、是否參與國際環保準則、是否形成綠色信貸責任機制、是否制定分行業指導政策、社會責任報告是否接受獨立第三方鑒證、是否開發綠色投資產品、是否遵守一票否決制、是否新增綠色環保貸款項目、是否踐行綠色辦公、是否積極參與社會互動。

2.樣本數據

截止至2015年5月中國已經在中國國內上市的銀行共有16家,本文選取的樣本就是這16家商業銀行。本文數據來自各大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和年度報告。

3.模型構建

考慮到銀行實施關于綠色信貸方面的政策產生的可能具有滯后性,本文分別前一期的綠色信貸指標來對當期的財務績效進行分析,采用以下回歸模型來考察銀行綠色信貸與財務績效間的關系:

ROE=α+β1GCRt+β2Ln(ASSET)+β3LEV+β4LDR+ε (1)

其中,ROE 表示凈資產收益率;GCRt表示綠色信貸指標;Ln(ASSET)表示銀行資產規模;LEV 表示銀行的負債比率;LDR表示銀行性質;ε為誤差項。

三、商業銀行綠色信貸與財務績效實證分析

利用統計軟件Eviews 8分析我國16家上市商業銀行2011-2015年綠色信貸對應的財務績效間的相關性。下面本文借助Eviews 8軟件對模型進行回歸,結果如圖1。

圖1 回歸結果分析

結果表明,實施綠色信貸政策與凈資產收益率顯著正相關,表明商業銀行的綠色信貸顯著影響銀行財務績效,且綠色信貸的政策具有滯后性。其余的控制變量對應的各個回歸系數也顯著,存貸比率對ROE呈現正相關關系,表明存貸比大,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越強。負債比率與 ROE呈現顯著的正向影響。

四、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業務的建議

迄今為止,中國的綠色信貸政策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有的是由于企業制度不太完善,有的是銀行內部原因導致,本部分將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希望能夠促進我國綠色信貸的發展。

1.進一步加強環境信息的共享機制

目前,有關部門己經為商業銀行進行貸款決策提供了一個環境保護信息溝通和共享的基礎平臺。但是這一平臺只有進行實時的更新和擴大其可用信息的范圍,才能真正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這就需要國家環保部及各個地方的環保部口不斷去評估企業遵守環保法律和規范的情況,并同時提高信息收集和的清晰度和透明度,及時有效地提供企業環保信息,從而降低銀行收集此類信息的成本。

2.加強綠色信貸人才培養

首先,在一些商業銀行的內部設立專門的綠色投融資業務部門,一方面通過高薪來引進一些對企業項目評估的金融人才,另一方面,要及時對內部員工進行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再者,一些高校可以專門設立有關綠色信貸的課程,提高大學生對綠色信貸的認識。最后,商業銀行可以及時廣泛地向社會公眾宣傳有關綠色信貸的法律和法規,使更多的企業和個人能夠參與到綠色信貸的業務中來,提高綠色信貸的影響。

參考文獻:

[1] Schuler,D.A.and M.Cording. A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 Behavioral Model for Consumer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2006(31):540-558.

[2]申曉輝.綠色信貸、綠色聲譽與銀行績效[D].南京財經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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