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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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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制度的特點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第1篇

[關鍵詞] 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相容性環境建設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體育資源在配置過程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體育產權問題,因此現實的體育產權制度開始進行改革。這種改革在理論上屬于制度的變遷,只是在一定的政治約束前提下,這種變遷過程會比較復雜,進程也會比較緩慢。所以有學者提出了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方式應該是變遷初期以強制性為主,逐漸和誘致性想結合,整體漸進式地進行,實際上,這種變遷方式符合我國目前政治體制和經濟環境的客觀要求。具體而言,現實中已形成的體育產權制度是在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條件下建立的,并且具有一定的慣性,但當社會生產力發生變革,要求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時,往往很難打破現有利益格局的約束。雖然從宏觀上這種體育產權制度的變革是為了達到帕累托最優,但變遷過程卻要受到一定的政治約束,是一種經濟領域與政治領域的博弈。所以,體育產權制度進行變遷時,需要一種相容性環境建設予以配合,以此來保障整體變遷的順利進行。

一、相容性環境的界定

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相容性環境是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過程中,從變遷的起點到變遷目標的完成都有相容性環境予以支持。這里相容性突出的是對不同時期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適應性,并且在整體變遷中相容性是動態的,是不斷隨著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具體要求改變的。從另一個角度而言,這種相容性也是相對的,即針對不同時期的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運行是相容的。

構建相容性環境包括相容性政府有效作用、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及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三個子環境的構建。這樣構建是因為政府有效作用、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和有效制度供給是與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相關作用最大的三個影響環境。具體原因有三點,第一,相容性政府作用是基礎環境。相容性政府作用宏觀上包括國家建立相對應的適應環境,微觀上包括各地方部門予以相容性的政策支持。構建相容性政府作用是配合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政府的重要作用發揮而進行的,是一個相對系統的過程。換言之,只有把政府作用下的變遷方式轉化成實際運行時可執行的環境依托,才能使國家或政府在整體變遷中達到預期的目標和獲取效益。因此,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需要相容性的政府作用環境給以支持、引導和監督,這是最基礎的相容性環境。第二,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及其運行是重點環境。體育產權制度變遷與市場有著較密切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市場性”,這種“市場性”包括體育產權的交易、維護以及相應的監督,如果能夠從市場的角度入手變遷舊體育產權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將比較容易,有助于平衡各產權主體的利益關系,也有助于明晰體育產權的清晰度和相應的權利與責任。所以體育產權市場是重點環境。第三,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是保障環境。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涉及因素較多,并且大多數相關問題是前后緊密聯系的,需要一系列有效制度的供給,以保證整體上的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連貫有條理并切實可行。這項子環境的構建是從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整體上考慮所需的相關制度,注重的是相互之間的聯系和配合,所涉及到的有效制度供給也是最基本,最需要的制度供給。換言之,這項子環境可以確保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運行的最基本需求,同時也是相關參與主體利益的調節基礎,是一種保障性的子環境。

此外,相容性環境中的三種相容性子環境之間實際上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關系非常密切的三種環境。其中相容性政府作用是關鍵,對其他兩種相容性子環境影響較大,而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一方面直接影響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另一方面又是檢驗相容性政府作用是否有效的關鍵。而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會對前兩者產生一定的反作用。

二、相容性政府作用分析

1. 變遷中政府作用的界定

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整體運行中,政府作用很突出,概括而言,變遷中政府作用主要體現在變化上:第一,政府作用的范圍會逐漸縮小,突出表現是隨著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深入,部分體育規則及相應決策由現實的微觀參與主體決定,或者當出現內部體育聯合體并形成相應的有效行業經營規則后,減少了政府的作用范圍。第二,政府作用的側重點會有所變化。在政府自身政治利益得到一定保障的前提下,政府作用的側重點轉向了對其他參與主體利益的保障上,這同整個社會的發展趨勢也是相吻合的。第三,政府作用的現實效果會逐漸增強。政府的作用是在一段時期內才能呈現具體效果的,例如變遷初期政府的作用由于遇到的困難較多,效果會受到一定影響,但隨著各種有利因素的共同作用,政府作用的整體效果會隨時間的延續而逐漸增強,表現為現實問題解決效率提高,針對性強,對整體變遷的作用越來越接近預期目標。

另外,相容性的政府作用客觀上要求政府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產生具體作用時有一定的邊界。這個邊界既可以促進政府作用的積極發揮,又可以抑制政府過多的政治性干預,確保體育產權制度變遷得到最有效的政府支持。由于體育產權制度的重要性,政府在具體作用時的邊界與其參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具體程度和自身的政治偏好相關,具體分析如下:第一,政府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的作用內容受到自身的政治偏好影響較大,這與國家本身的政治體制相關,也與國家的經濟發展環境相關。第二,政府的作用程度由其參與市場經濟程度決定。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整體體育產權交易市場化程度越低,政府作用就越強,越偏向于計劃經濟,政府的作用難度也越高,作用范圍越廣。相反,體育產權交易的市場化程度越大,市場在配置各項體育資源時作用越大,政府的相應作用就有所降低,作用的范圍也就相應減小。當然,市場經濟在配置體育資源時也會存在失靈,此時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這是政府正常作用下所應包括的。可見,政府的作用邊界就是在特定時期政治偏好滿足的情況下,根據體育產權市場化交易程度而確定的作用界限,這個界限體現了政府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的目標,也體現了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時市場化的參與程度。

2. 相容性政府作用的具體建立

首先,建立針對性體育主管部門。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整體過程較復雜,由于涉及到的因素多,需要協調的問題也較多,必須由針對性的體育主管部門進行統一的管理和負責。換言之,政府在這場制度變遷中要想起到相容性的作用,必須擁有一套系統的,自上而下的體育獨立主管部門。這些部門的特點就是在這場變遷中不直接獲取經濟利益,而是代表國家,承擔相應的強制式變遷角色。此外,在除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主管部門以外的政府部門之間也應相互密切配合,為變遷提供便利,提供所需的政策性支持。其次,完善相關體育法制環境。與體育產權制度變遷聯系最緊密的就是各項法律法規,要想順利進行變遷,政府需要首先在法律上做出規定予以支持。這是確保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最有效手段,并可以保證新體育產權制度運行的穩定性。此外,對于國家自身利益的保證和對其他微觀參與主體責任的確定也可以通過法律法規方式進行明確規定。不過,在整個相容性政府建設中這也是難度較大,建設時間較長的部分。因此實際構建時可以通過過渡式的行政規定予以幫助,但正式的法制環境建設是不能忽視和滯后的。第三,強化政府的體育服務意識。實際上,在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作用更多體現在服務方面,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也是需要相應服務主體扶助的制度變遷,特別是在新的體育產權制度沒有完全建立時。但是必須強調體育產權制度變遷初期政府的這些作用往往是通過強制手段實現,隨著變遷的進行,政府的這些作用則更側重于服務性而非行政性,非命令性,這是一種從管理向服務過渡的必然趨勢。

三、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分析

1. 變遷中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定位

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是重點,與此相適應的運行環境實際上就是有針對性地建立各項有效支撐政策,保障體育產權市場重要作用的實現。這種支撐不僅包括政策上的,還包括思想意識上的支撐?,F實中,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構建難度大,相應體育產權交易受限多,所以具體的運行更為復雜。實際上,這種環境的特點突出表現就是相應體育產權市場建立時,如果不做到充分的多方協同性準備,整個體育產權市場只能起到表面作用,無法實際運行。

2. 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平臺

從現實執行角度看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實際上就是體育產權市場發展的一種平臺,建立體育產權交易市場平臺,需要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應建立監督機制予以配套,共同推動體育產權交易的有序進行[7]。所以在分析相容性體育產權市場運行時,需要把其發展的平臺納入其中,從而有效地提供一個適合我國經濟體制發展的體育產權市場發展環境。具體構建包括四個運行平臺。

第一,公開性平臺。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體育產權交易的公開性是要求對體育產權評估價值的價格表現由市場決定,而不是人為的評定。并且所有的相關體育產權交易信息都應是公開面向市場、面向社會的,地方政府的保護主義或短期內對弱勢群體的照顧,實際從長遠的交易成本上看都是一種增加成本的行為,不利于體育產權市場整體性的發展。具體建設時可以通過各種媒體的介入提高公開性,并逐漸形成一定的反饋機制,從公眾角度進行各種信息的,增強體育產權交易信息的效果。第二,公平性平臺。在體育產權交易過程中,各參與者除了關心自己的切身利益以外,對自己與其他參與者的選擇權是否一致最為關心。這其中,借助政府的作用,體育法制的構建是公平性得以實現的最基本保障。實際運行中應該加大政府作用的實際效果,并注重對微觀參與主體參與能動性的引導,使微觀主體正視其自身的主體地位,發揮能動性,協助完成相關體育法制體系的建設。第三,公正性平臺。公正性平臺的建立更多依賴于人們思想意識的建設,雖然行政的法律法規作用不能忽略,但實際上,基于客觀的立場,在不摻雜個人主觀意愿情況下進行的體育產權市場運行,更需要人們在思想意識上以公正性地態度建設這個特殊性的體育產權市場。其中,高素質的體育市場從業團隊,整個交易機構的權責明確,市場交易過程中體育中介服務的質量,以及相關體育產權交易信息的公正性披露都是重點。第四,監督性平臺。構建這個平臺可以從體育產權市場的外部監督和內部自律出發,外部監督包括政府各體育部門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內部自律可以通過完善的程序、明確的責任機制和適宜的獎懲制度來完成??傊?,監督性平臺構建的結果直接決定了其他平臺的作用大小,也直接影響了體育產權市場的運行效率,在現實構建時,必須重點考慮,并與其他各項平臺同時進行,不能滯后。

四、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分析

1. 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的趨向

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離不開有效制度供給,雖然強調所提供的各種制度應該是有效的,但更突出的一點是相容性,因為體育產權制度變遷處在不同階段時,相應的有效制度供給也是不同的。分析其整體上所需供給制度的趨向就是以解決不同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時期的最根本困境為出發點,抓住關鍵性的重點和難點,以一種最有效的相容性制度供給為動力,帶動其他相容性有效制度的提供。這個趨向的確定實際上要求對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進行透徹分析,找到不同變遷時期,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所需的基礎性制度,然后以最有效的方式進行供給。當然,由于制度供給離不開政府的行政作用,所以這種環境的具體構建與相容性政府作用又是密切相關的。因此制度供給趨向的另一方面就是與相容性政府作用密切配合。這種配合實際上并不容易,既要求政府作用時提供出相容性的有效制度,又要求所需的相容性有效制度能夠引起政府的重視?,F實情況中,后者是變遷過程中內部微觀參與主體起作用后所產生的制度需求,也就要求政府在有效制度供給上要密切配合內部因素的積極作用。

2. 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的具體建立

相容性有效制度供給實際包括三方面:基礎性制度供給、正式性制度供給和非正式性制度供給,三種制度供給的建立各有側重點。第一,基礎性制度供給建立。對于這種制度的建立必須要提前,不能滯后。特別是在體育產權制度變遷初期,基礎性制度就應該根據具體的變遷設計及時有效的被提供。但是真正做到及時有效并不容易,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解決制度供給者,即國家或政府的利益預期,在保障其基本利益的設計下制定相容性的基礎性制度;另一方面,要打破原有思想觀念的約束,從新的角度和出發點研究體育產權制度變遷,集中力量針對性地解決基礎性制度供給。第二,正式性制度供給建立。正式性制度供給所涉及的方面和內容比較復雜,不像基礎性制度建立過程那樣較為集中,往往隨著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進程需要不斷完善補充,體現的是一種動態的平衡。其中最關鍵的是分析不同變遷時期的特點,例如體育產權制度變遷初期相應的約束條件多,困境大,建立正式性制度供給時就應該找準突破口,逐漸完善。而變遷后期,正式性制度供給應轉向注重全面性,這樣才能確保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所需的正式性制度與所處變遷的進程相容。第三,非正式性制度供給建立。非正式性制度供給對前兩種制度供給起到輔助作用,它的具體建立主要體現在建立方式上,因為非正式性制度涉及到人們的思想意識,所以可以從宣傳,引導和監督的角度進行相關非正式性制度的建立。具體在體育產權制度的變遷方式上,要注重非正式制度的相關宣傳和引導作用,突出其內在的影響,而對體育產權變遷的具體規則應該體現引導和監督的作用。總之,從不同的方面建立側重點不同的非正式性制度供給是其基本出發點。

五、結語

在體育經濟的整體發展中,體育產權制度變遷日益被重視。運用制度經濟學研究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相容性環境,既可以奠定其研究的理論基礎,又可以拓寬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研究思路。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順利進行與相容性環境的建設密不可分的,因為政府的有效作用、體育產權市場運行與有效制度的供給是關系到體育產權制度能否客服困境,順利完成變遷目標的關鍵,并直接決定了其整體變遷的效率與質量,所以三者構成了體育產權制度變遷的相容性環境。這三種相容性環境需要在現實的體育產權制度變遷中予以關注,以此來推動體育產權制度的整體變遷,促進體育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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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軍:我國職業競技體育產權制度變遷與創新研究[J].四川體育科學,2008(1):6-7.

[3] 張小林戴狄夫:我國體育制度變遷與創新的新制度經濟學考察[J].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7(6):1596-1598

[4] 袁慶明: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5:306~308.

[5] 鮑曉明:體育產權制度創新的思路和建議[J].體育文史,1995(2):17~18.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第2篇

關鍵字:企業;產權;制度

一、企業產權制度的發展

1.業主制企業產權制度

以研究產權著稱的阿爾欽(A.Alchian)和德姆塞茨(H.Demsetz)研究業主制企業產生的原因時,得出了馬克思類似的結論。阿爾欽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發表的《生產、信息費用與經濟組織》一文中指出,企業活動實際上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合作過程,這種合作能利用彼皮的比較優勢。他們將這種活動定義為隊生產。隊生產遇到的關鍵問題是度量各要素投入者投入的要素(特別是人力)對聯合產出的效率發生困難。如果不能有效地度量,并根據度量結果發給相應的報酬,就會給要素的投入者,特別是人力要素的投入者以“偷懶”(廣義的)的機會。為了防止偷懶,需要在企業內部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設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專司度量、監督和管理職能。那么這又會產生,監督管理者的偷懶行為如何防止的問題?一個簡單的辦法就是使監督管理者具有剩余索取權,即企業的監督管理者就是企業財產的所有者,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統一。這就是業主制企業的產權結構,是業主制企業形成的基礎。

2.合伙制企業的產權制度

業主制企業產權制度,雖然從產權明晰的角度看有它的優點,但由于個人資金和個人的投資能力有限。同時也由于投資者承擔無限責任,他也不愿意經營風險較大的業務,對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利。為了擴大經營規模,獲得規模效益,但又要避免太大的經營風險,業主制企業必然對外擴張,集多個業主的財產和經營管理才能于一體,創辦合伙制企業。當企業規模擴大而合伙人增多時,企業很快面臨談判成本增高和由于合伙人之間“搭便車”的機會主義行為引起企業的利益損失。因此,合伙制的產權結構仍存在不足,合伙制企業的規模仍然較小。

3.公司制企業產權制度

公司制企業是在自然人企業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從自然人企業到公司制企業,是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由于技術進步,生產工具不斷改進,生產技術變得越來越復雜,企業的資金投入也愈來愈多;商品經濟發展,市場競爭激烈,企業也迫切需要通過擴大規模來提高經濟效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的經營風險大,廣大投資者也希望有一種降低風險的保護制度。于是,向社會公眾或其他法人發行股票募集資本,設立公司制企業就應運而生。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制企業形式,由于其籌資能力強,有規范的法人財產制度,經營風險分散,且投資者僅承擔有限責任,管理機構完善,因而迅速發展,成為國際上普遍采用的公司制企業形式。

二、現代企業產權制度

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本質上是一種不完備契約,不完備性是說企業面臨著不確定性風險。企業是兩大資本元素,即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建立的一種契約關系。在此契約中,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都投入了資本,承擔了風險。因而,人力資本應該與非人力資本共同分享企業所有權。

企業所有權,指的是對企業的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企業產權制度的制定,也就是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在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之間的分配問題。企業所有權分散分布于兩者之間,實際上是一種狀態依附關系。具體如何分配,則取決于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在既定的契約條件下所擁有的談判能力。一般意義上來講,兩大因素影響了這種分配。一類是內在因素,即契約雙方的談判能力,包括資本專用性、監督難易程度和風險經營才能等。另一類是外在因素,即契約訂立的外部環境約束。

三、現代企業產權制度的結構

結構是系統構成要素及其組織狀態或相互聯系的狀況;特定考察范圍內產權的構成要素及其相互關系以及產權主體的構成狀況??梢詮暮暧^和微觀兩個方面討論。 產權的宏觀結構是指宏觀層次的比如全社會的財產結構,指全社會擁有財產的種類、數量比例;再比如宏觀層次的產權主體結構,指某個財產組合中不同身份主體持有比例(國有、集體以及個體),宏觀產權結構一般與全社會的經濟制度相關,是政治以及宏觀經濟決策所關心的領域。 產權的微觀結構討論的是單一財產或單一主體的產權結構,企業的產權結構屬于一種微觀產權結構。特定財產的權利結構是指某一財產權利是由哪些權項組成,相互聯系; 權項的分離組合狀況(產權主體擁有產權與其運營產權的能力不匹配);而特定產權主體的產權結構是指特定主體擁有哪些產權,特定產權主體內部的權利結構。

企業籌集資本有兩大渠道:一是股權融資,另一個是債務融資。企業籌集資本有兩大渠道:一是股權融資,另一個是債務融資。廣義的產權結構指的是股權和債權在公司總資本中所占的比例,也稱企業的資本結構,可以進一步細分為股權結構和債務結構,其中股權的內部結構又通常被稱為狹義的企業產權結構。企業理論認為公司的資本結構不僅僅是與融資成本有關的融資方式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作為產權結構決定了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的類別和性質,關系到公司控制權的配制的問題,這是現代公司治理的重大問題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第3篇

[關鍵詞] 私營企業 產權制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規定:“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我國注冊的私營企業主要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伙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私營企業在經歷一段曲折、艱難的路程后,迎來了一個健康,高速、持續的新發展。十五大會議以來,私營企業已經成為發展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支持我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緩解我國就業壓力、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民營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理論基礎

1.產權

現代產權理論于20實際30年代興起于美國。西方產權理論通過微觀個體研究如何界定、安排產權結構,降低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運行效率,改善資源配置,促進經濟增長。以科斯為主要代表的新制度經濟學從產權的定義入手,以產權的界定、產權的功能、產權的交易以及產權的安排對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效率的影響等為主要內容,構成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理論體系并且對產權概念已基本上以達成共識:第一,產權表面上看是人與物發生的關系,其本質是人在使用稀缺物品時所發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第二,產權不單是所有權,而是一組權利束,即所有權、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生產資料歸屬權即所有權具有決定意義。第三,產權作為一種社會工具或制度安排,在協調和規范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必須得到社會的強制實施,其重要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費用,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

2.產權制度

所謂產權制度,是指既定產權關系實現有效的調節、組合和保護的制度安排。即產權的“制度化”,“制度化”就是使既有的產權關系明確化,依靠規則使人們承認和尊重,并使產權主體對自己的產權形成合理預期,使產權主體實現收益并自行承擔產權損失責任。

3.企業產權制度

企業產權制度是指企業的財產制度,是產權的一種特殊形態,也是是企業制度的核心,它決定了企業治理結構和組織形式。企業產權制度的發展經歷了三種形態,即業主制產權制度、合伙制產權制度和公司制產權制度。業主制產權制度是最早出現的企業產權制度形態,合伙制產權制度是由于業主制企業的擴張而形成,但與業主制產權制度無本質區別的一種企業產權制度,其特點是企業經營風險大、投資主體承擔無限責任、企業壽命期限短。

4.產權制度創新

一個成熟的產權制度至少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產權明晰;第二,產權結構合理;第三,產權可以流動?,F代企業制度的核心是現代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創新,即明晰產權歸屬,優化產權結構,實現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的有效分離,并建立多元化、開放式、流動性強的現代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私營企業制度創新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產權制度合理與否直接影響到其他制度創新的成效。私營企業要想發展壯大,參與國際競爭,需要產權制度創新。

二、私營企業產權制度的現狀與特征

中國的私營企業普遍采用了家庭制產權模式,即所謂的家族制企業,私營企業中90%以上是家族制企業,而家族制企業絕大部分實行家族式管理。中國私營企業產權制度的家族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的產權結構主體單一、股權高度集中。

根據“中國私營企業研究”課題組對全國私營企業投資結構構成情況的調查,我國私營企業的產權高度集中,股權高度集中在主要投資者或業主個人創業者手中,絕大部分私營企業中的所有者與經營者“合二為一”,企業投資主體通常局限在家挺、家族或與家庭、家族有密切關系的親友范圍內,這種高度集中的企業產權結構,為我國私營企業創業初期積累了原始的資本。然而隨著企業的發展壯大,高度集中的產權結構嚴重地阻礙了企業發展,具體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資本難以流動。企業自身資本和市場資本之間缺乏流動,企業所需資本大多只能靠自身積累取得,單一的產權結構使得企業難以和其他前景好的企業重組、合并,從而實現規模經濟,企業難以從勞動密集型向技術資本密集型方向發展。第二,缺乏優秀人才。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時,在生產、管理、市場等方面產生對智力資本的需求,但因產權單一較難吸引優秀人才;企業在市場開拓、技術引進等方面也較難實現有效協作;第三,企業經營風險較大。高度集中的產權結構使得我國大部分私營企業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第四,難以形成真正意義的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我國私營企業大多數由家庭或家族中有權威的一個家長領導,大事小事一個核心家長說了算,決策往往果斷、非民主化。

2、私營企業產權的封閉性與宗法性

我國私營企業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而發展起來的,市場發育尚未成熟,私營企業依然深受傳統文化的深刻影響,其產權投資主體具有封閉性與宗法性的特征。具體體現在產權主體之間的血緣、親緣、地緣性等地超經濟性質。私營企業超經濟性質使得企業產權流動不得不受到家族血緣規則的支配,而不是嚴格地受市場交易規則的支配。(1)家企不分與家資合一的血緣性。“血緣”是以家庭血緣關系為基本紐帶連結而成的,企業的資本由家族成員共同持有。企業創業初期,家庭成員在企業中的位置在相當程度上服從家庭倫理的規則,而不是服從企業的規章制度。(2)族企不分的親緣性?!坝H緣”,是指產權主體是以家族親緣關系為基礎形成的,也就是說是以若干個具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或個人聯合為一體,企業創業時期,借助家族親緣網絡關系,私營企業可獲得更多的人力資本和物質資本,同時,依托相互間的信任,可以對企業進行較為嚴密的控制和更加可靠地監督。(3)地企不分的地緣性。所謂“地緣”,是指相當一部分民(私)營企業主的創業,是在所謂“離土不離鄉”,或“離鄉不離地”的條件下進行的,這些企業絕大部分仍未脫離自然村落,本鄉本鎮或本市縣街道本等地方性社會網絡。

3、私營企業產權的模糊性

私營企業原始產權界定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增量資產部分的產權不清晰。根據馬克思生產力因素劃分,生產力有勞動者、勞動對象、勞動工具組成。我國私營企業在發展中更重視物質資本,而對增量資產中占主要部分的人力資本產權的作用有所忽視,即人力資本沒有參與合理的企業利益分配。第二、私營企業與外界的產權界定不清。改革開放初期,有些私營企業,從資本的所有者經濟事實看,的確是私人資本,但為了需找一把庇護傘卻在法律形式上卻注冊為集體企業,戴上了“紅帽子”。

三、我國民營企業產權制度創新路徑選擇

1.優化企業產權結構,實現產權多元化

對于規模較小的私營企業,集中的產權有利于提高企業的決策效率和減少監督費用,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較小規模的私營企業有其存在的社會環境,不能盲目的采用產權多元化結構。但對于具有規模的股份制公司或上市公司,產權過度集中易導致企業決策的失誤。增加企業生產經營風險。

2.明晰企業內部產權,

創業初,以三緣為特征的產權關系提高了企業成員的創業積極性,為企業發展積累了原始資本。隨著企業的發展,這種模糊產權關系的也要界定明晰,明確企業內部各個成員的權利和責任關系。一是從企業內部而言,首先高層領導要制定服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使得各個成員的責任和權利對等,按規章制度管理企業,而不是服從家庭內部的倫理規則。其次把產權明晰到具體的自然人,使其成為直接的、人格化的股東,這有助于減少家庭成員之間在利益分配上的摩擦,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3、開放企業產權,促進產權流動

要想私營企業保持長期可持續發展,應打破產權的“三緣”性,推動資本社會化,促進產權流動。私營企業規模擴大后,要實現持續發展,不斷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就需要不斷的追加資本。而目前我我國金融機構與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革,為私營企業利用社會資本提供了良好的機遇。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越來越多的私用企業開始利用上市來籌集資本,上市成為擴大企業生產規模、轉變企業發展方式、改善產業結構、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有效途徑。私營企業可以利用資本市場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有效改善企業產權結構,避免財產變更和繼承中發生的巨大震蕩。私營企業上市成功,即能得到證券市場和中介組織的有效監督,又能實現產權合理流動,達到優化配置。

參 考 文 獻

[1]道格拉斯. 諾思. 經濟史中的結構與變遷(中譯本)[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 1991

[2]科斯,阿爾欽,諾斯等. 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M ].上海:三聯書店, 1991

[3]胡鞍鋼. 正確認識和處理市場經濟轉型中中央與地方關系[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1996

[4]魏杰. 現代產權制度辨析[M].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第4篇

    [關鍵詞]知識產權 法典化 民法典

    一、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一

    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是二十世紀制定的一些民法典的獨創,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等民法典中分別規定有知識產權制度。而在傳統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典中均未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其中。那么,意大利、越南等國的做法是否獲得成功了呢?我們不妨從其具體規定展開討論?!兑獯罄穹ǖ洹酚?942年頒布,它在第五編《勞動》一編中將《智力作品權和工業發明權》與企業勞動、公司、入股、企業、競爭、合作社等制度相并列?!吨橇ψ髌窓嗪凸I發明權》一章中規定了著作權、工業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節。在上述三節中,該法僅用了20個條文極其簡略地列舉了上述權利的客體、權利的取得方式、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使用等內容。由于內容過于簡略,該法不得不用3個條文分別規定,有關上述權利的財產權行使、存續及取得方式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為此,意大利又分別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商業秘密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等專門法律,上述法律條文眾多,內容復雜,如意大利1981年著作權法的條文就達206條之多,其內容涉及著作權制度的方方面面。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這一體例,其立法者解釋說:“就商號、標識與商標、智力作品權與工業發明權、競爭等內容而言,它們無疑是具有智力勞動的性質,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部分,自然要置于勞動編之中?!盵1]

    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例,筆者認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第一,知識產權的產生過程并不必然是勞動過程。例如,某人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如“張小泉”牌剪刀)使用,這種商標的產生很難說是一種勞動;其次,該制度所協調的關系并不必然是勞動關系。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民事主體如何取得知識產權及其如何行使該權利的問題,并非解決知識產品的創造者與其所屬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何況在多數情況下知識產品的創作僅僅是個人的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因此將該關系解釋為勞動法律關系無疑是牽強附會。第二,該法典的立法模式與效率價值不符。首先,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該法典第2577條第1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確定的效力內(參閱第2581條),作者享有以各種形式和方式發表作品并對其進行經濟性利用的排他權?!蹦敲?,作者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呢?該法典并未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司法者不得不去查閱著作權法來了解上述權項,那么這種立法模式對當事人和司法者而言幾乎毫無利用的價值。其次,既然該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用了極為詳盡的條文來規范知識產權制度,那么該民法典又重復作出規定,豈不是多此一舉?這不僅產生了重復立法的問題,而且造成了立法資源及司法資源的浪費。再次,這種設計是否真的解決了知識產權的司法問題呢?顯然沒有,因為其內容極其有限,而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又極為廣泛,民法典顯然不可能包羅萬象,對此,意大利的學者們也產生了同感,認為這部法典正“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危機,它那井井有條的體系有時似乎不再能成為大量新法律的、組織上的參照系?!盵2]綜上所述,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并不成熟。

    越南是另一個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篇的典范,其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了《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權》一編,其知識產權編規定了著作權、工業所有權及技術轉讓三節,共計81條。有關著作權的規定比較詳細,有關工業產權的規定則比較簡略。另外,自該法典頒布后,該國于1989年頒布的《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1994年頒布的《著作權保護法》自1996年廢止。那么,這種立法例是否成功了呢?從立法技術而言,筆者認為它的設計依然是無效率的。首先,由于廢除了《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著作權保護法》,所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僅能適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然而,民法典中有關著作權制度的規定有35條,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內容、主體、鄰接權等制度,基本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但是,工業所有權部分僅有25條,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原產地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權利進行規范,實在是力所不及,所以其條文過于簡略而無可操作性。由于這些缺陷的存在,該法典不得不在第788條另行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注明商品產地等權利由國家主管部門頒發保護文本予以確立。其它工業產權也可根據法律的規定確立?!笨梢姡I產權的確立還必須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保護文本的規定。所以,民法典不是一個能包羅萬象的法律,其有限的容量不可能對知識產權制度做出面面俱到的規定。如果說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是失敗的,絲毫也不夸張。

    除上述國家之外,俄羅斯、荷蘭等國也都嘗試了類似的做法,但尚未見成功。

    筆者認為,我國在解決該問題之時,既應考慮到我國已有的知識產權立法現狀及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同時也應考慮到知識產權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注意協調好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

    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于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則》在第5章《民事權利》中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并列?!爸R產權”一節用了4個條文在原則上規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優點是概括性強,但未將一些新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權利納入其中。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十分迅猛,目前已頒布了多部單行法,內容廣泛,涉及各個領域,其條文也十分詳盡,可操作性較強。近年來,由于社會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經常發生變化,其內容頻頻修訂。例如,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在實施不到十年的時間又進行了修正;商標法1982年頒布,1993年即作了修正,2001年又作了修正;專利法1984年頒布,1992年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

    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筆者認為,我國未來在設計民法典時不應將知識產權制度單獨設為一編。其理由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規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傳統的民事制度,很難用普通的民事規范予以調整。其次,知識產權法的調整規范比較特殊,其制度不僅包括諸多的民事規范,而且包括為數眾多的行政法規范和刑事規范,因此其法律規范的性質十分特殊。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規范和刑事規范,將會影響民法典的體系美。第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法律又常常修訂。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難以形成系統的完整的體系。與此同時,一些為有形財產法律制度所不能調整的權利逐步進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視野并成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此而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例如,計算機域名是最近幾年才產生的新鮮事物,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在考慮如何來保護域名注冊人的利益,因此域名權有可能被作為一項新型的知識產權而得到保護。此外,知識產權的標的多為創造性智力成果、識別性標記或資信,它們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于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3]例如,法國在1793年頒布了《作者權法》,1957年為了與《伯爾尼公約》相協調,遂對原法作了修訂,1985年在著作權法中又增加了有關鄰接權保護的規定,1992年為了適應新技術發展的需要,法國再次對原著作權法作了修訂,增加了有關計算機軟件方面的規定。如果將這樣一個頻頻變動的法律置于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第三,從目前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盡管有一些國家試圖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但不是無功而返就是事倍功半,這種失敗的立法例不值得我們借鑒。第四,從我國的現實立法來看,我國目前已制定有相當完善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它們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已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沒必要放棄這些相對成熟的法律而去另起爐灶。如果在民法典中另立知識產權編,無疑是立法資源的極大浪費?;蛘?,即使我們草率地將現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規不加修改地納入民法典而作為知識產權一編,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為這一方面會造成單行法規與民法典內容的重復,另一方面也會使民法典的內容顯得過于龐雜零亂,破壞了民法典的體系的穩定與和諧。

    二、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二

    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中未獲得立法者所期望的成功,那么,人們為什么仍然要孜孜不倦地嘗試知識產權的法典化呢?

    首先,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典化是法律系統化、體系化的要求。羅馬皇帝優士丁尼在解釋其編纂《學說匯纂》的動機和理由時曾經指出,“我們發覺我們全部的法規,好象是從羅馬城建立以來,從羅慕洛斯時代以來的法規都傳給了我們,這所有的法規的如此的混亂,這種狀態漫無邊際,已經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圍。”[4]所以,法律法典化后可以使法律系統化,使其“結構嚴謹并富有表達力。”[5]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已不下十余件,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十分龐雜、零亂,其規范有進一步修改的必要。例如,我國目前盡管已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規,但這些法規僅為行政規范,其權威性不及法律,且其內容也需要進一步完善。還有,盡管我國早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6條就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時隔多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仍未制定出來,所以,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過程中對法律的不足進行適當的修改,正是一個不錯的時機。

    其次,知識產權的制度的法典化是解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內在矛盾的一種理性選擇。近年來,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案件頻頻發生,如有人將他人的商號作為商標予以注冊,而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并不相同,且商號的保護范圍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又相差甚遠,因此二者之間常常發生權利的沖突。還有一些知識產品如外觀設計既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又有可能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有可能注冊為圖形商標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各部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標準又不相同,因而會造成保護上的差異。[6]

    因此,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進程中,人們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上述矛盾,如將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相統一,制定合理的規范來解決知識產品的重疊保護問題。

    那么,除了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之外,還可通過制定單獨的知識產權法典的辦法來實現法典化的目標。在這方面,1992年法國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是一個成功的先例。法國于1992年7月1日頒發92-597號法律將當時23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單行立法匯編成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從而形成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法典。在該法典頒布后的6年間,法國又先后12次對法典進行了修改和增補,使其知識產權立法始終處于世界各國的前列。其翻譯者指出,盡管在法典頒布前法國經過20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形成了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是法典的制定使上述相對獨立和零散的知識產權各部門立法“匯集成了一個內容豐富的有機整體,充分體現了法典這種立法形式結構清晰、邏輯嚴密的優點?!盵7]該法典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文學和藝術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數據庫制作者權;第二部分為工業產權,包括行政及職業組織、工業品外觀設計、發明及技術知識的保護、商標及其他顯著性標記的保護等內容;第三部分為在海外領地及馬約爾屬地的適用。其中,第六卷的技術知識的保護是指制造秘密、半導體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第七卷的其它顯著性標記是指原產地名稱。該法典共計17編51章441條,它幾乎囊括了所有的知識產權制度。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頒布得到了學者們的高度評價,其優點可概況如下:一是它的體系和諧,系統性好,法典較好地處理了知識產權內部各部門立法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多,容易交叉,法典十分注意劃分各個保護對象的界限,避免產生內部的沖突,如法典第L。511-3條規定,同一保護對象同時被視為新外觀設計和可授予專利的發明,且外觀設計的新穎性的組成要素與發明的相同要素不可分的,該保護對象只能依有關發明專利的規定進行保護;法典第L。511-1條規定,侵犯他人公司名稱或企業名稱,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或牌匾、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著作權、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第三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權、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等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但法典從藝術的統一性出發,同時又承認同一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權和外觀設計的重疊保護。二是該法典能夠較好地處理知識產權法中的特別規范與一般民事規范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權,《法國民法典》的很多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此,因此該法典便規定了大量的特別規范來解決上述問題。例如,為保護作者權益免受侵害,《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31-1條對契約自由作了大量的限制,規定全部轉讓未來作品的合同無效;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該法典第L。512-4條、L。613-9條、L。714-7條規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及商標權利的移轉或變更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通過交付而發生所有權的移轉,其移轉時非經在注冊簿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方面,除了例外規定外,一般法的普遍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通常適用。三是該法典的規定可以較好地解決民法典的穩定性與知識產權制度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由于將知識產權制度置于民法典之外,因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法規的修訂及知識產權內容的更迭僅會對知識產權法典產生影響,而對民法典影響不大,所以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十分明顯。

    我國目前正步入民法典制定的關鍵時期,如何協調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多數學者所關注的主要議題之一。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在多數國家已被證明為是一種失敗的決策,我們沒有必要重蹈覆轍。從目前的一些立法例來看,筆者認為《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這種做法仍然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對我國未來極具參考價值,我國未來在立法時可采取該立法模式。不過,《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立法例并非是完美無缺的,已有學者指出,“1992年頒布法典時基本上只是將當時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規匯集到一起,體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獨立。”[8]所以這一法典與普通民法典、刑法典的根據區別在于其缺乏一個適用于具體制度的普遍規范。對此,我國已有學者提出,可以在知識產權法典中設立一般性規定[9],筆者也認為這種規定頗有必要,因為它可以統攝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使之成為一個相對統一的、和諧的整體,而不致于僅僅像《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那樣僅是一個法規的匯編,且這樣做可以增強法典的內在凝聚力。至于法典的結構,筆者認為可分為一般規定與具體制度兩大部分,在一般規定中應當規定知識產權的概念、范圍、主體、客體、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等條款,在具體制度中應當在對現行單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規定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注釋:

    [1]費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討》[J],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2]費安玲、丁玫譯:《意大利民法典》[C]的《前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3]參見Philippe Malauie et Laurent,Cour de Droit civil,Les biens,CUJAS,1992,Paris,P56,轉引自尹田:《法國物權法》[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4]C.Deo Auctore,1.轉引自[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頁。

    [5][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頁。

    [6]李明德:《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J],載《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5期。

    [7]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8頁。

    [8]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5頁。

產權制度的特點范文第5篇

關鍵詞:企業;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作用機制

一、引言

20世紀以來,科學技術以驚人的速度向前發展。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技術創新越來越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企業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必須始終保持一定的技術創新活力。同時,企業必須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注重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創新成果。以保持企業的技術創新生命力和競爭力,充分發揮技術創新對企業持續發展的推動作用,實現技術創新與企業持續發展之間的良性循環。

二、我國專利申請的現狀分析與國外同期的發明專利的比較

(一)我國專利申請的現狀分析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知識產權年鑒2010》等有關資料,從發明、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三種專利申請受理的數量來看,2002年一2009年中國專利申請的絕對量每年都有很大的上升。從以下圖1可以看出,中國加入WTO后。三種專利申請受理的結構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發明專利和外觀設計的比重有所上升。發明專利從2002年的27.60%上升到2009年的36.7%:外觀設計的比重從2002年的29.4%上升到2009年的35.1%,而實用新型的申請比重有明顯的下降。

這三種專利申請受理比例構成的變化說明了我國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激勵了企業發明創新。這組數據還表明我國企業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增加了技術創新活力。

(二)我國發明專利與國外同期的發明專利的比較

由圖2所示,國外發明專利申請受理的比例結構與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受理的比例結構存在非常大的差異。從2003年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數量就開始國外的發明專利了。主要原因是,在年以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激勵內一些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團體個人進行自主創新,導致了發明專利加。

通過以上分析比較可知,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較之過去有了顯著的提高,創新成果逐年上升。但隨之而來的是識產權的保護問題。知識產權保護從層面來說,企業必須樹立知識產權保識,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注重用知識產權制度保護創新成果。從宏觀層面來說,國家要加強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建立公平競爭的規則,通過法律手段,激發企業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

三、知識產權制度與技術創新的作用機制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兩大類。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主要包括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鄰接權。工業產權則是指工業、商業、農業、林業和其他產業中具有實用經濟意義的一種無形財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與商標權。

知識產權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依法對其智力成果享有獨占權,并受到保護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版權法律制度、專利法律制度和商標法律制度,它是保護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知識產權制度為技術創新提供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通過保障權利人的利益,激勵技術創新;通過技術創新成果的公開和交流。及時將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從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社會經濟發展和文化事業繁榮。

(一)知識產權制度為,智力成果創作者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調動了人們從事技術創新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技術創新是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從設想、發明、生產到推廣應用的過程。在技術創新的過程中,創新者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且經常要冒創新失敗的風險。技術創新一旦成功,創新者從經濟核算的角度首先要回收全部成本,并要求在考慮風險價值的基礎上獲得智力和資金的投資報酬。而技術創新成果作為一種顯性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和可復制性,在無磨損的情況下極易傳播為公眾所有,因此具有很強的外部性。由于這種快捷的傳播導致了很多企業無償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車”行為。使得創新者不能得到收益補償,從而抑制人們的技術創新活動。

知識產權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它的獨占性或壟斷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這種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法律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知識產權制度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通過國家法律的形式,使發明創造者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技術創新成果享有專用權。從而保護了創新者的利益。創新者可憑借技術上的壟斷地位,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的收益,收回全部投資成本,并取得高額壟斷利潤,促進創新者投入更多的資金進行技術創新,推動經濟增長。因此。知識產權制度從經濟利益的角度對創新者能產生直接的激勵作用。

(二)知識產權制度促使技術創新成果的公開和交流。為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和傳播提供了法律保障機制

知識產權制度賦予權利人一定的專有權利,是以技術的公開為前提條件的。在充分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時,又要促進技術的公開和交流,可以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復研究開發,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技術、經濟資源的浪費。要進行技術創新,首先必須查閱與該研發項目有關的專利文獻資料。通過合理地利用國內外專利文獻,企業可以了解當今科技發展最新水平,選擇正確的技術創新方向和路徑,降低技術創新活動風險,提高技術創新活動效率:通過合理地利用國內外專利文獻,各創新主體錯位開發研究,可以有效地配置技術、經濟資源,提高技術創新活動整體效率。通過專利文獻資料的查閱,還可以避免發生無意的專利侵權行為,不落入他人的專利陷阱。

知識產權具有時效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制度對各項知識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這就為新技術、新丁藝的及時推廣應用提供了法律保障機制,促使新技術新工藝及時轉化為生產力,運用到生產建設上去,或提高產品質量、或降低生產成本、或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等等。從而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推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三)知識產權制度為技術創新提供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有效性的最根本保證。而競爭離不開規則,離不開法治。沒有好的法治環境,市場競爭的有效性將缺乏根本的保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通過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對產權和公平競爭進行有效保護。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資源,已成為當今世界經濟競爭和技術競爭的焦點。在技術市場應運用市場機制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迫使企業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改善管理、從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效率的結果。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技術進步,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法律制度,為技術創新提供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激勵不同創新主體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技術創新,保護創新者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通過法律手段遏制惡意閑置專利和排擠競爭對手等非法壟斷行為。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時代,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擁有量是一個國家的綜合競爭力的重要標志,所以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我國政府和企業應分別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并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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