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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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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制度

集體產權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關鍵詞: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林業加工業

一、研究意義

黨的十七大報告和2007年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都提出,要繼續推進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作為改革試點區域的福建省,林業產業化發展已具雛形,取得了初步成效。2003年,福建省以“明晰產權”為核心的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明晰了集體林地、林木產權,將集體林地落實到戶、聯戶或其他經營實體,解決了集體經營時山林產權不清、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調動了林地經營者尤其是農民經營林地的積極性,提高了林業的產出水平,木、竹產品供給增加,帶動了林產品加工業的發展,當地出現了林業產業化發展的雛形。對改革后涌現出來的林業加工企業的研究,一方面能看出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績,另一方面也可以為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提供有益的借鑒。

二、研究的問題及數據來源

本文將通過對木、竹加工企業的現狀分析和研究,探尋企業和林農之間的聯系,發現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以促進當地林業的產業化發展。

從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福建省的永安市就一直是全國和福建省的集體林產權改革試點,南平的邵武市在2004年被福建省林業廳確定為全省林業改革與發展綜合試驗區示范點,改革實施的時間相對較早,因此被筆者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為了對比,還選擇了改革實施相對較晚的南平市光澤縣進行調查。2005-2006年,筆者通過問卷和訪談對40家企業進行詳細調查,其中永安市17家,邵武市12家,光澤縣11家。

三、林業加工企業狀況

(一)樣本市(縣)木、竹加工企業概況。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后,三市(縣)的木、竹加工企業數量顯著增加。其中,永安市的竹加工業發展尤其迅速,竹膠板、竹地板生產從無到有,2003年,竹地板年產能力達44萬平方米,初步形成了全省竹材人造板生產中心,竹膠板年產能力4萬立方米。截至2006年10月,永安市各類木、竹加工企業數量上升為214家。2005年,永安市林業產業總產值達130.4億元,同比增長16.7%。

2000年后,邵武市共建成竹木加工企業235家,其中,木制品加工企業121家,竹產品加工企業114家,竹筍加工企業14家。200多家企業中,有規模以上企業27家。木制品加工企業只有4家成立于2003年之前,其余都是2003年之后新建成的,僅2005年后成立的就有52家,占新建木加工企業總數的43%。114家竹制品加工企業中,100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僅2005年之后成立的有68家,占新建竹加工企業總數的60%。邵武市由于原有工業基礎很好,這些企業中有很多是引進的大型木竹加工企業,其中龍頭企業18家。目前邵武市已經初步形成了人造板產業集群、木制品加工產業集群、漿造紙產業集群和筍竹制品產業集群的四大產業集群雛形。2005年,林業產業已經成為該市的主導產業之一。

光澤縣的木、竹加工企業由改革前的121家增加到改革后的204家,4年間增加了69%。

(二)樣本企業情況

1.基本情況。永安市的17家樣本企業都是1997年之后注冊成立的,其中,2003年后注冊成立的有7家。注冊資本最多的1018萬元,最少的20萬元;年銷售額最大的4000萬元,主營產品是膠合板。企業總資產1000萬元以上的有6家,總資產100萬元以下的有2家。有10家企業是重點龍頭企業,其中省級3家、市級7家。有6家企業的產品銷往國外,其余絕大部分銷往省外。永安市在上世紀90代中期就進行了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因此,木、竹加工企業的興起也相對較早。

邵武市的12樣本家企業全部成立于2000年之后,其中2003年后注冊成立的有7家。2005年,銷售收入超過億元的有兩家;12家企業總資產規模都在300萬元以上,總資產超過千萬元的有3家,占總數的25%。其中總資產最大的一家為4.05億元,2005年銷售收入1億元,產銷率達到100%,該企業有15家分廠,主營產品是建筑模板和化工產品。邵武市的這些企業規模普遍大于永安市,有5家重點龍頭企業,其中一家為省級、3家為市級龍頭企業。有6家企業產品銷往省外,但沒有銷往國外的產品。

光澤縣的11家樣本企業中,有6家成立于2003年之后。注冊資本最大的為1500萬元,是生產中密度纖維板的股份公司,2005年銷售收入為9311.17萬元,2004年銷售收入超過1億元。企業總資產最大的一家為6000萬元,最小的僅有3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4家,占總數的36%,100萬元以下的1家。有3家企業是重點龍頭企業,其中省級的1家、縣級的2家。有6家企業的產品銷往國外,其他銷往省外或本省。

總體來看,樣本企業數量多但質量不高。從樣本企業注冊時間看,多數在集體林經營體制改革和明晰產權改革之后,可見,木、竹加工企業的大量出現和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有著內在的聯系,改革使初級林產品增加,推動了加工企業的發展,出現了林業初級生產和加工業互相促進的良性循環。但從樣本企業和實地考察情況看,多數企業生產規模偏小,缺乏對林業產業鏈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

2.企業職工情況

(1)職工構成。調查數據顯示,企業多數位于鄉、村境內,企業職工也多來自所在地鄉鎮。永安市的17家企業有16家地處村和鄉(鎮),邵武市的12家企業有一半位于村和鄉(鎮)附近,光澤縣的11家企業有7家位于村和鄉(鎮)附近,4家在縣城及附近。企業一半以上的員工都是本鄉人,其中光澤縣的企業中,本鄉人比例最高,超過了80%。可見,由于這些企業整體規模不大,因此,吸納能力還很有限。

(2)職工工資。調查數據顯示,多數企業工人的平均工資處于600-1000元之間。按月均工資800元計算,一人一年可得工資收入0.96萬元,全部樣本企業一年職工總工資額為7908萬元,按企業中本鄉職工占60%的比例算,來自本鄉職工所得工資收入總額為4745萬多元。

3.企業原料來源以及和林農的聯系。企業和林農的聯系比較松散。調查結果表明,通過市場購買和從農民處非合同收購是企業獲得原料的主要方式,此外,永安市的企業獲得原料的主要方式還有企業自建基地和從參股林場購買,只有4家企業和農民之間有合同約束,合同覆蓋農戶最多的有6個村,企業之所以通過合同購買原料是為了“確保供應數量和質量”。邵武市和光澤縣的企業各有一家有自建基地,都沒有和農民通過合同方式收購原料的。

少數企業為農戶提供種苗、資金、技術指導等服務。永安市有一家企業按市場價為農民提供種苗,有5家企業雖然沒有和林農簽訂合同,但為林農提供墊付生產資金、毛竹收購款、機械設備和生活急需資金等服務,條件是生產的毛竹和木材要全部賣給廠家,墊付資金從貨款中扣除。只有1家企業和農戶合資造林,企業出資比例為80%-100%,農戶主要提供勞動力,獲得工資收入及以后的砍伐收益分成。邵武市的企業中,有2家企業為農戶代墊生產費用,在收購林產品時進行抵扣。有2家企業只是提前向農戶預付定金,不提供林業生產的其他服務。光澤縣有3家企業為林農提供栽培、防治病蟲害的技術指導和進行林木撫育,并為林農墊付短缺資金,其回收方式分別是產出結算時抵扣和五五分成,對農戶沒有其他附帶條件,農戶會主動把林產品銷售給該企業。這3家企業中,還有2家在村民籌資困難時幫助其申請貸款和向農戶提供預借款。

可見,目前企業和農戶間沒有正式的、有法律效力的合約關系。在較小的地域范圍內和長期交易關系中,企業和農戶之間形成了一些非正式、雙方互相認可的約定,如企業幫助林農解決生產技術、資金等方面的問題,而林農主動將自己的林產品賣給這些企業,這些關系的維持主要靠相互信任和道德、習俗的約束,而不是依靠正規的法律、法規等制度約束。調查發現,當地原料基本能滿足企業所需,即使需要從外地調入,其調入比例也較小,供需相對比較均衡,因此,在原料供應不緊缺的情況下,企業基本可以通過市場獲得原料;而林農也不需擔心林產品的銷路,可以通過市場進行銷售。

4.企業和政府的關系。企業的發展往往和政府的產業政策、扶持措施等密切相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各級政府常會為企業提供一些政策支持、稅收優惠及其他幫助。調查中了解到,“政府的態度”、“對項目的重視”和“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等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反映了政府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永安市和邵武市企業獲得的政府政策支持較多,各有9家和7家企業獲得過政策支持。永安市的企業獲得的支持最多,分別是“土地取得”、“財政貼息”和“稅費優惠”,其他還有“政府幫助協調各種問題”和“提供服務、提高手續審批效率”等。邵武市的企業獲得的政府支持主要在土地取得和稅費優惠方面,光澤縣的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稅費優惠上。三地政府都沒有為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和直接投資方面的支持,永安市有一家企業獲得了政府組織原料方面提供的幫助。

對“企業需要政府做些什么”,三地企業最希望的都是“稅收優惠”,其次是“信貸扶持”。企業還希望政府在“協調企業和林農、鐵路運輸部門等的各種關系,搭建信息平臺,提供各種信息服務,建立公平的競爭環境,企業建立生產基地”等方面給予幫助。

5.企業對經營環境的評價。良好的經營環境是吸引企業投資的重要因素,也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從企業的評價看,多數企業對目前的經營環境比較滿意。

總體看,永安市的企業對經營環境的滿意度高于邵武市和光澤縣,光澤縣的企業滿意度是三地中最低的。永安市的企業對基礎設施、交通、審批手續和權益保障方面的總體滿意度最高,但對企業需求是否得到滿足的評價最低,多數企業都認為其需求不能得到滿足,對稅收的滿意度也較低。邵武市的企業對交通和權益保障的評價最高,對審批手續和稅收的滿意度最低,25%的企業對稅收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光澤縣的企業對糾紛解決的滿意度最高,一是出現糾紛的情況較少,二是對糾紛出現后的解決比較滿意,但對交通和公平競爭、需求滿足程度的評價比較低。

四、主要結論

1.集體林產權制度改革后林產品加工企業數量明顯增加,但規模偏小,對產業帶動力不足。調查中看到有些企業就是3、5個人合伙建起來的小加工廠,從事初級木、竹加工,技術簡單,設備簡陋,生產力水平很低。這種小廠遍地開花的現象既浪費資源,又影響環境,還會導致企業之間的競爭增強,不利于產業發展。

2.企業和農戶沒有形成緊密的利益聯合體。在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供需雙方面臨的市場風險相對較小,交易額也不夠大,對約束交易雙方行為的正式制度的需求相對較低,但隨著產業發展水平的提高,交易量的增加,企業需要充足的原料保證,農戶也需要穩定的產品銷路時,企業和農戶間的依賴性就會增強,從而會產生對正式合約的需求。

3.企業對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有一定積極作用,但作用有限。由于企業規模小,因此對剩余勞動力向二、三產業轉移的帶動作用有限,當地木、竹加工企業還遠未形成帶動農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4.政府扶持和幫助對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新建木、竹加工企業都不同程度獲得了政府的政策扶持、稅收優惠、信息服務和維持市場環境等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但是,對于處于起步階段的企業來說,還需要政府進一步在降低稅費、給予信貸幫助、提供信息服務、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方面有更多作為。

五、對策建議

1.促進資源向優質企業集中,形成帶動力強的龍頭企業。林業產業化是林業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在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實現林業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生產要素重新組合的最好形式,是各國林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張強,2004)。要發展現代林業,就必須培養有帶動力的林業企業。從目前的情況看,當地的林業發展已經有了良好的開端,只是具備了進一步發展的基礎,但還遠未實現產業化。相關部門要因勢利導,引導資金、技術、人力等資源向技術水平高、市場競爭力強、科技含量高的企業流動,培育有產業帶動力的企業,增強林業產業化發展的動力。

2.加強企業和林農之間的資金、技術、產品銷售等方面的合作,逐漸構建順暢的產、加、銷體系。通過契約形式將生產者、加工者和銷售商連接起來,一方面通過資金、技術合作,減輕農戶生產中的各種約束,降低初級林產品生產者面臨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確保初級林產品的收益;另一方面,確保加工企業可以獲得充足的原料供給,降低企業的原料約束。同時,企業通過提高創新能力,開拓更大市場,帶動林業生產,形成良性互動的林業發展機制。

3.林業的產業發展過程中,政府要發揮適當的作用。一方面,要正確引導、扶持幫助,做好服務,另一方面,又不能行政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為促進林業加工企業的發展,政府還需要在為企業提供高效行政服務、提供各種技術、市場信息、協調理順各方關系等方面提供更多的優質服務,盡量滿足企業公平競爭、發展和擴大生產等的需要,既不要優先照顧本地企業,也不要為了吸引外來資本而只給引進企業優惠。另外,市場是產業化真正的“龍頭”(丁力,2001),政府不能為了發展產業化而超越當地林業的發展階段,人為構建產業化鏈條,而應該以市場為導向,引導產業化的發展。

4.進一步改進稅收辦法,提高對企業的激勵。雖然各地都已經進行了木、竹稅費改革,但從企業發展所處的階段看,目前的稅費水平仍然偏高。為了鼓勵企業發展,要進一步改革木、竹加工企業的稅費征收標準,提高企業的盈利水平,從而提高企業的生產經營積極性,起到有效連接農戶和市場的作用。

參考文獻:

集體產權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 村集體 經濟組織 產權制度 改革

[中圖分類號] F321.3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3)10-0027-02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快速發展,土地已經不再是農民唯一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農民已不再以務農為就業,農民也不再以農村為居住地。農民脫離土地,進廠打工,進城務工異地務工就業。農業現代化發展,農村土地不斷規模化集中經營,土地流轉。滬郊農村土地消耗不斷增加,農村土地不斷被征用,村集體積存了大量的集體資產,這些資產大多以貨幣形式積留在村、鎮賬戶上,有的城鎮化比較完善的地區,將這些資金轉化成了固定資產,進行出租,這些資產隨房地產的升值,村集體資產也在不斷壯大,集體收入又也在不斷增加。提升新型城鎮化水平,壯大集體經濟,增加農民的收入,各地都在因地制宜、農民自愿、政府指導的原則下,探索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改革。在農業發展規劃區內的村,也在進行著以“明晰鎮村級集體資產產權,規范集體資產管理,提高公益效率為重點的改革,以“專業合作”、“股份合作”詮釋農村集體所有制形式。但是在滬郊經濟發達地區,只有少數次中心城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了改革,大多數區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還處于清產核資、農齡統計的前期準備階段,仍未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進行實質性的產權制度改革。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目的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為農民創造更多的財產性收入,讓農民成為擁有薪金、租金、股金、養老金的“四金”農民。(半月談2012.3期)。是什么原因造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難以進行?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難點及成因

1.改制過程中現行體制的制約

在現行的體制下,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存在很多制約。比如工商登記。在現行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可以按照市有關部門出臺的文件進行工商登記,而以全部現金、或部分現金和資產組建的社區股份合作社進行工商登記的尚未進行,同是將農村土地資源以入股的形式組建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也未進行探索。還有稅收。本身股份制改革后,可供股份制改革的資產總量不大,農民股份不多,優質資產更少,農民的收益很有限,對農民的吸引力不大,再加之現行的稅制,新經濟組織大多是實體經濟組織,還要繳納所得稅(營改增),城市維護建設稅,農民所持股份分紅部分還要繳納20%的紅利稅。各種手續費。產權制度改革后,大多成立了新型的經濟組織,新經濟組織名稱變更,按規定需繳納資產額的3%的契稅和0.5%的手續費。

2.土地規劃制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空間越來越小

2.1農用地收益有限。農村有大量的集體用地,按現有的政策劃分,農村集體用地可以分2大類,一是農用地和非農用地;非農用地包括:集體建設用地、集體公益事業用地、宅基地。現在農村集體土地中,農用地90%以上已經進入流轉,土地流轉費用盡管在不斷增長,但增長速度比較緩慢,2012年,土地流轉費用每畝已經增加到750――800元。以農用地入股為主的村股份合作社,由于農村經營管理人才的嚴重缺乏,農業結構調整進程緩慢,盡管經過近年的大力扶持,農產品品牌和農業龍頭企業有所發展,但帶動效應還不明顯。所以農用地經營的收益增長是有限的,凈收益增長也受到限制。由于農用地經營管理的成本大,土地入股之后,農民的收益達不到入股之前土地流轉報酬。

2.2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越來越難。受土地紅線的限制,農用地轉建設用地幾乎是不可能。非農用地采用占補平衡制度,可開墾的資源已經殆盡,非農投資項目越來越少。土地作為一次性資源,是一個恒定值,一個增多,另一個必然就減少。非農建設用地增多了,就意味著農用地減少。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來源也就固定資產租賃收益、土地租金收益、招商引資返稅、政府轉移支付和其他收益。這幾項收入變動很小,很難找到新的收入增長點,村集體可支配收入增長緩慢。由于農村社會管理任務逐年加重,村民物質文化的需求越來越高,社會管理成本不斷上升,村級負擔逐年加大。村集體收益大多用于彌補社會管理費用的不足,很難用于擴大集體資產投資。

3.村集體資產的總量小,吸引力不大

3.1村集體資產總量小,股改后每股所占均值不大。村級集體資產總量決定處置的方式,而從現狀看,由于金山歷史上屬于農業大區,村辦集體企業不發達,固定資產規模比較小,再經過上個世紀90年代2次大規模企業轉制(92~94年和97~99年),村辦企業大部分以賣斷所有權的形式轉制,村集體固定資產所剩無幾。即使有的村征地前有一定量的集體資產,但因在城鎮規劃建設、工業園區規劃建設中的土地征用中,也都拆遷,這些拆遷補償款沒有繼續投資,大量現金長期放在賬面上。現行的建設用地公開招拍掛政策,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預留村集體建設用地,征地村再投資土地優惠、稅收優惠等政策,現在回過頭來再投資,成本很大,同時地處遠郊的區縣,除投資廠房出租外,其他投資渠道不多。因此處置后,農民所占股份會很少,股權分紅對提高農民收入的貢獻率將十分有限,吸引力不強。

3.2產權難清。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的所有權模糊。比如村級道路征地補償金,因歷史跨度比較大,投資主體多元,是屬于村集體所有還是鎮集體所有?各說不一。包括農田基本設施等等。

3.3缺乏相關經營人才,保值增值難度大,。由于村級集體資產大多是不動產,不外乎廠房、倉庫和土地等,類型有限,要想有效盤活操作難度較大,更為關鍵的是缺少相關人才。現在參與經營管理的多數村干部普遍缺乏經營意識和才能,缺乏長遠發展眼光和創業精神。從目前農村經濟條件看,也很難吸引農村專業經紀人、專業技術人才和懂市場、會經營、素質高的管理型人才。

4.主觀局限,基層干部不愿改

包括幾個層面的認識,首先是區、鎮兩級領導干部的思想是否統一,是否愿意投入一定的人、財、物、來推進這個事情,從目前情況看,區(縣)級層面問題不是很大。二是最大的阻力來自于鄉鎮層面,這涉及到很多現實利益問題和歷史遺留問題,大家不敢碰,不敢揭蓋子,怕擔責任擔風險,希望安于現狀。三是有些群眾對改革認識還不夠,希望現金分配,對集體資產公司化股份化合作化運作不放心,怕公司被少數人操縱,得不到長期有保障的收益。

二、加快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對策思

農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是城鎮化進程中城鄉統籌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促進集體經濟發展、農民增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和社員合法利益的有效手段。通過深化改革和體制創新,破除過去農民群眾對集體資產抽象所有、共同共有、實際上卻很難保障應得利益的體制怪圈,形成了農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性局面,使農民真正成為村集體經濟的主人。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產權制度、集體資產營運機制和保護農民利益的長效機制。

1.加大宣傳教育,提升認識。

加大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宣傳,讓基層干部充分認識到,做好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有利于創新發展能力,加速農民向市民轉型,有利于創新發展環境;加速農村社會向城市社會轉型; 有利于創新發展模式,加速農村管理體制向城市管理體制轉型;有利于維護絕大多數村民利益,集體利益平等分享”,對有條件的村抓緊著手,在試點的基礎上,本著“一村一案”區別對待的原則,政府做好統籌規劃,加大改制村社區公共管理經費投入,加快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改革。

2.區分職責,共同推進集體資產產權制度的改革

2.1村(社)抓基礎。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管理,必須做到家底清楚、產權明晰、責任到人,重點是“一清、兩建、三確權”。一清,即清產核資。對集體所有的賬面有價資產,賬外資源性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實,對不良資產嚴格按程序核銷,對違法違規流失的資產依法依規追繳,摸清核準集體資產家底,交給村民評議,做到賬實、賬賬、賬表、賬證、證證“五相符”,資產財務明細和債權債務明細“兩清晰”。兩建,即建立集體資產明細賬、資源性資產登記簿。清產核資結束后,對集體資產分別建立明細賬,包括集體固定資產、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資產、有價資產等;對登記未進入賬內的機動地、四荒地、多經地等資源資產建立登記簿。三確權,即確定產權、股權、經營權。對清查核定的集體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報批,頒發產權證書;召開村民大會議定配股方案,將經營性資產按方案配股到人,成立股份合作社并頒發股權證書;確定資產經營權,將不同類型資產以租賃、入股、承包等方式明確到責任人。

2.2鎮抓規范。著眼規范管理,促進集體資產運行“由地下向公開、由無序向有序、由分散向集中、由行政手段向市場運作”轉變。一是搭建平臺。以鎮農村經營管理站(財政所)為依托,建立農村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所。主要職能是宣傳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法規政策,收集公布集體資產交易信息,開展集體資產產權、經營權交易。二是完善制度。產權交易所制定了產權交易配套制度、產權評估制度等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管理與交易制度,擬定《農村集體資產產權評估流程》、《農村集體資產添置流程》等工作流程。三是規范操作。交易集體資產產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其他項目承包經營權,由村民代表、村民理財小組全程參與、全程監督。集體資產添置處理實行“三不受理、三不辦理”,即集體資產產權交易所沒有村民主理財小組意見的不受理,未經村民代會代表討論通過的不受理,未經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核準同意的不受理;沒有評估報告的不辦理,沒有公開招標的不辦理,信息沒有公開的不辦理。四是配套服務。圍繞開展清產核資、業務培訓、產權交易、信息溝通等重點環節,完善服務方式。

2.3區級抓監管。一是建立土地流轉監管系統。區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心,實行區、鎮、村三級聯網,暢通信息共享、工作溝通的高效機制。二是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監管體系。堅持早介入、早控制、早調處,村建調處小組,各村支書任組長,治保主任具體抓;鎮經管站有專門人員負責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二是不斷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體系。不斷強化制度建設,建立完善集體資產產權評估、離任干部及經濟效益審計、集體資產年度審驗、每月資產產權變動情況報告等制度。

3.拓寬渠道,搭好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平臺

發展村級經濟,必須從實際出發,根據自身區位特點、功能定位、發展水平和資源條件,搭好發展平臺,優化配置各類資源,實行差別化發展。

3.1盤活資產,努力增加租賃收入。租賃收入是村級經營收入的重要來源,具有穩定性好、收益高的特點。對合并村的閑置村部、原村辦企業的廠房設施、村民小組的空置倉庫曬場等,經過修理翻建和改造擴建,可以擴大存量規模,提高使用效率,培育收入來源。加大農村公益性資產市場化運作的步伐,盡可能地轉化成經營性資產;優化資產結構,盡可能把二產資產向三產轉化;穩妥運作集體積累資金,鼓勵其投入不動產,允許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運作,以獲得更高的收益。

3.2擴充總量,積極整合社會資本。村集體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后,廣泛吸納區域成員、資本參與,為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打造和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運作規范、管理有效”的全新運作平臺。

3.3集中資金,向園區和城區發展。集中資金、集中開發,利用鎮工業園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等優勢,成立鎮村聯合集體資產運作公司,走集約之路,盡可能地把各村資金集中起來,在集建區內,進行固定資產;利用城區建設集中,商業、其他服務業集聚等優勢,在條件較好、人氣較集中、有發展潛力的地段,積極參與建設或購置房產,以獲取租金收益。

集體產權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流轉;土地產權制度改革

中圖分類號:F301.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4-0-01

土地產權是指權利人在其權利存在的土地上,為實現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分別依法行使其權利時對土地的用益、流轉、管理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關系到我國農業的發展、農村的穩定和農民的切身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三農”問題漸成為影響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問題。解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通過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完善農村土地權利體系和保障機制,重構農村產權組織。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現實問題

1.所有權主體虛置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對“農民集體”的含義卻沒有明確的界定。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小組和村委會都不能成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在實踐中,村小組、村委會、鄉鎮政府及一些集體經濟組織成為集體土地的實際支配者,行使所有權人的權利,成為集體土地征收、流轉、經營中最大的受益者,集體土地所有權實際已經被虛置。

2.所有權的不對等性

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國家土地所有權相比,雖都是《憲法》賦予的權利,但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實踐中是一種受到嚴格限制的權利,國家對其用途、流轉、處置等進行嚴格管制,致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缺失。各級集體組織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真正主體,只是國家所有權的人。實際所有權與法律所有權完全不一致,違背了所有權平等的要求。

3.農地承包經營權性質不清

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現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農戶通過承包,取得了對土地的經營權和部分收益權,但基于集體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并未給農戶,而這種集體與農戶之間的承包經營權性質究竟是什么,至今沒有定論,扭曲了農村集體組織內部的土地權益配置關系,無法體現農戶對獲得土地使用權的真實權益要求,阻礙土地作為一種資產參與市場化配置的效率。

4.土地流轉制度存在缺陷

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但在實踐中,沒有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轉機制對流轉客體、流轉性質、流轉種類進行規范,形成流轉障礙:一是將承包合同定位成債券合同,承包經營權人在轉包土地時需經發包人同意;二是我國《擔保法》第37條規定,耕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可抵押。不可抵押就限制了集體土地的資產屬性。

二、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學界提出了改革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基本思路。在農村土地所有權方面,第一是集體土地國有化;第二是農村土地私有化;第三是實行農村土地國家、集體和農戶三級所有或集體與農戶私人所有并存;第四是保持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實行土地制度改革。目前,國有化、私有化在我國都是不可行的,進行相應的改革是一種可行途徑。

1.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產權

確權是基礎,流轉是目的,只有明晰了產權,才能使農村土地和房屋的流轉更加規范、有效。明晰所有權主體,確定使用權,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現階段應做好以下工作:(1)完善法律,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哪一級集體所有,以解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置問題。(2)基于承包經營權開展農地使用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到戶工作,賦予農民更加完整的權益,為集體土地合理有效流轉和高效配置奠定基礎。

2.規范、創新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形式

農村土地使用權確定和流轉登記應盡快實行統一管理。加強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收益分配機制,明確集體在補償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和參考依據。完善集體土地流轉法律法規,在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由村集體辦理農轉用手續并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依法流轉給相關企業,政府在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中應不以盈利為目的,不以單位面積出價最高者為受讓標準,而以項目好、能優化農民資產、能帶動農民致富為主要受讓依據,做好項目盈利性、持久性、風險性的評估,在土地流轉收益中僅收取一定的配套費用。其他土地流轉收益大部分給予集體或農戶,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獲取穩定收益。

3.建立新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市場

對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商品化,使集體土地使用權逐步按市場規則運行。做好建立集體建設用地市場的兩項工作:一是制定土地使用權流通市場規則,由國土管理部門對土地市場進行管理;二是要限制土地兼并。通過提高土地合作稅和土地增值歸公的辦法,避免土地投資商從地租和地價增漲中攫取暴利。搞活集體農用地市場。由于目前農村經濟飛速發展和小城鎮改造步伐加快,部分農用地承包權人棄田經商或外出打工,許多地方出現農用地長期閑置拋荒的現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反租倒包”的現象。對此,政府只能正確引導,不能簡單扼殺或一棍打死。通過引導和疏通土地使用權流通渠道,使農民和集體能夠同時得到經濟利益。操作上,可以將閑置土地通過一定方式儲備起來,并定期對社會土地儲備信息,采取轉包、租賃經營、返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銀行等多種靈活的方式,吸引本地和外地經營者從事農地經營。

三、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需要許多配套措施保障實現。(1)強化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建立符合現階段農村土地發展形式的治理機制,加快推進村級綜合配套改革。這也是村務管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民主的需要。如我國多地農村形成了以村民議事會為決策機構,村委會為公共事業服務單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的新格局。(2)創立耕地保護機制。加強土地利用規劃及管理,實行耕地分級保護,通過設立耕地保護基金,建立耕地保護補償機制。(3)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建立適應農村資金需求特征的組織體系,服務體系,擔保體系,保險體系和信用體系,拓寬農業農村直接融資渠道,引導金融、民間資金和社會資金進入農業農村,實現產權與資本的有機結合(通過產改,賦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予國有土地同等權利,順利實現產權資本化)。(4)建立完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如成立綜合性的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將產權的流轉整合到一個交易平臺辦理。(5)創新農村土地產權交易擔保機制,以降低農村土地產權流轉風險。(6)完善產權制度改革相關法律、法規立法工作,為產權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推進產權制度改革的法制化。

四、產權制度改革的目標

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切實解決好“三農”的需要,加快對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就是要求政府切實以監管者和服務者做好本職工作,立足長遠,調整產業結構,不爭利。就是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后,使農民在土地征用或征收后,集體、農戶經濟都得到穩定發展,集體經濟能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上的保障,農戶在生活水平上有提高,持久生計上有保障,綜合素質上不斷提高,形成社會基層良好的運行秩序,對促進城市化進程和農民城市化夯實經濟基礎和文化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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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制度范文第4篇

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等農村改革工作開展以來,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高度重視,強化責任,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工作開展和落實。現將有關工作匯報如下:

一、主要方法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草場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確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召開全鄉動員會并成立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領導小組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政府鄉長任擔任組長,負責統籌領導全鄉農村改革各項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鄉農經站,由農經站站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制定了《草場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實施方案》和《草場鄉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時間節點、工作任務、和操作流程。各村還相應成立議事小組,選派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二)大力宣傳,廣泛動員。為切實提高工作人員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盡量少走彎路,提高工作實效,贏得廣大農民群眾的認可和支持。多次邀請縣農經局相關領導來對我鄉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專題培訓。向全鄉村民發放《致廣大農民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權頒證工作的一封信》和《致廣大村民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公開信》,做到家喻戶曉讓群眾充分了解農村改革工作的意義和目的。

二、工作完成情況

按照省、市、縣要求,我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現已基本完成,現主要是掃尾完善,截止目前,全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頒證工作完成權屬調查個5個行政村,完成合同簽訂5個村,全鄉5個行政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數據均已入庫。承包方調查表、地塊調查表、歸戶表、合同、申請書等歸檔資料已全部完成歸檔,頒證工作正在進行中。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通過對6個自然村的“三資”進行清查后,通過公示后,現已全部錄入全國清產核資數據庫。

集體產權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Abstract: in the reference related research achievements and according with our current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of the specific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specific operational foundation, proposed the countermeasure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conception, in response to the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existing problems.

Keywords: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the land of virtual ownership

中圖分類號:G812.4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我國現行農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1.1 農戶對土地的預期不足

對預期凈收益的顧慮不能形成有效的農業投入和積累機制,影響土地產出效益。繼續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使農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享有更多的權利,但就目前國情來看,農民從未真正享有土地處分權。促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要將處分權賦予農戶,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這是促進農民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有效途徑。

1.2土地使用權屬不充分,無法實現有效的土地流轉

2002年據農業部有關部門的統計,以各種形式流動使用權的耕地約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5% ~6%,且多數發生在沿海發達省市,內地流轉的耕地僅占承包地的1% ~2%,可見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發展依然十分緩慢。對此問題孫瑞玲從我國農地流轉現狀、主要障礙因素和具體的政策建議3個方面對我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從目前的數據看,農地使用權的流轉大部分發生在工業經濟較為發達的東部地區,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農業發展的弱勢產業性和工業反哺農業的重要性。

農地流轉缺乏流轉主體且農地使用權不具有物權性是現階段農地使用權流轉不充分的重要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保障因素正開始得到削弱,而其作為生產因素的趨勢則日趨明朗,如何實現農地做為生產要素的轉變,使市場在土地的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將是這一時期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就目前我國土地使用權的權屬上看,農民還沒有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市場交易的實質是產權的讓渡,而不具備完整農地使用權勢必會阻礙農村土地的有效流轉。目前,在山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實行有所擴展的股份合作制,即農民將農地的使用權入股,將土地折股分配給農民個體擁有,社區實行土地的統一規劃和統一開發利用。農地使用權入股,實質上等于確認和強化了農戶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同時,農民以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獲取相應的收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土地使用權物權性質的的一種體現。針對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特性,許多學者提出了獨到的見解,都十分重視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構建。

農地產權界定不清,農民土地遭不公正侵占

現行農地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缺陷是產權主體界定不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鄉農民集體所有。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于各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但究竟是屬于全村農民集體所有,還是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界定不清楚。根據新制度經濟學派的觀點,產權的界定不清,勢必會在經濟過程中加大交易成本,出現外部性和“搭便車”的現象,目前導致的嚴重后果就是農民土地遭到不公正的“圈占”。陸遷等對此問題從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不公平、征地后的安置措施不妥當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而細致的研究。在此應當看到當產權主體界定不清導致侵權行為發生時沒有得到產權主體的有效約束,即使土地集體所有的產權界定能夠明確的界定“集體”,就目前我國松散的農村集體組織和占統治地位的“官本位思想”影響,集體依然不可能成為農民權益的有效保護人,能夠有效保護農民利益的產權主體只能是農民自己。

2、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構建

2.1構建原則

2.1.1農民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土地所有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集體土地被征用后,作為集體一員的農民理應享有集體所有土地被占用后的所有權補償。現行法律對被征用的農村土地也只是對地力、地上作物和失地人口的安置給予補償,即只承認了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的存在,而否認了土地所有權作為獨立財產權利的存在。

2.1.2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促進農地的有效流轉,需在國家深化對農地流轉的宏觀調控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農地使用權的物權化特性使農村土地由農村保障因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同時進一步明確界定農民的土地權利,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以促進農戶對承包土地進行合理的預期和投資,防止對土地的過度開發和過度開墾。

2.1.3農民作為維護自身利益的主體。要切實維護農民的利益,尤其在國家和城市圈占農民土地的過程中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使農民失去土地可以得到有效的補償,同時對失地農民的生活給予相應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國缺乏真正維護農民利益的利益體,所以真正能夠有效維護農民自身利益的只能是農民本身。當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的情況下,農民維護自己的土地權利存在著“一人出力,大家收益”的情況,即存在“搭便車”的情況,且農民維權名不正言不順,因為歸根到底農戶也只是擁有使用權而已。而當土地所有權內化給了每個農戶時,一旦土地被占用,農民會為自己的利益而與之談判,以尋求利益最大化。

2.2構建方案

新產權方案的中心任務是要表明產權的內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預期的方式來影響資源的配置和使用。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本著上文所述的構建原則,在目前農村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基礎上,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3個層次進行分析,并以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將這3個層次進行連接貫通,以應對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下存在的問題。

第一個層次,對農村土地所有權進行兩個層次的拆分,一是現實所有權即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一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之所以稱之為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因為這是一個在正常階段存在但卻虛擬的權利。虛擬的土地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在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在土地承包期內,當農民土地遭到政府征占或是因城市擴建而面臨被侵占時,土地的虛擬所有權即轉化為農民所有,農民作為維護自己利益的真正主體,且由于此時農民擁有實際的土地所有權,農民便可以真正的維護自己利益,第二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將處分權賦予農戶,這不僅有利于減少土地產權關系中的不穩定因素,促進農地使用權市場化流轉,提高農地的利用效率,同時也有利于國家對農民土地利益的保護,第三個層次,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加快土地由農民的生活保障要素向生產要素轉變,強化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使農民擁有完整的農地使用權。

其中,第一個層次是構建后兩個層次的基礎,土地的虛擬所有權是農民獲得物權化的土地承包權的依據,也是農民以土地使用權流轉獲得收益的依據,第二個層次又是第三個層析的基礎,即農民在從集體那里承包土地時若不能獲得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那么構建具有物權性質的土地使用權,并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獲取收益也就難以實現。所以3個層次是相互聯系相互貫通的,而其中貫通它們的主線就是土地的虛擬所有權。

3結語

當農民土地面臨被占時,農民和土地實際征用者在土地轉讓價格的確定上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如何確立有效的土地轉讓價格以做到既能有效的保護農民的利益又不使價格脫離土地價值而呈現一種虛高的狀態,這就需要市場在土地的轉讓中起基礎性作用,由此可見,虛擬土地所有權的構建和物權化的農地使用權是相輔相成的。制度的構建須遵循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現行的意識形的法律制度做出修改,在此引用資本論中關于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辯證關系論證,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映經濟基礎,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對經濟基礎有反作用,兩者是辯證統一的。因此,在經濟基礎發展到一定階段時相應的調整做為上層建筑的法律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切實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才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也是解決中國所有問題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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