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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靠科技進步,以保障農業生產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為目標,以果菜茶等園藝作物及糧經混作區為重點,以創建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和示范門店為平臺,實行專柜銷售、實名購買、電子檔案、溯源管理、科學指導,建立高毒農藥可追溯體系,逐步實現從生產、流通到使用的全程監管,構建高毒農藥監管的長效機制。
二、目標任務
通過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要實現“三個100%”的目標:銷售的高毒農藥100%來源可追溯、100%去向可跟蹤、100%質量有保證,做到管理規范、實名購買、電子記錄溯源,力爭經過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規范化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和追溯管理體系。
三、實施范圍
在河北、浙江、江西、山東、陜西等5省,每省選擇4~5個既有糧棉油等大宗作物、又有果菜茶等園藝作物的農業大縣,開展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工作,每個示范縣選定20個左右農藥經營門店。
四、選定條件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自愿申報、嚴格標準、程序公開、公正遴選”原則,選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各示范縣根據作物布局、行政區劃和高毒農藥使用需求,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定20個左右高毒農藥經營定點門店。有高毒農藥需求的鄉鎮要確保1~2個定點門店,既滿足糧棉油大宗作物病蟲害防治的需要,又便于農民購買和監督管理。蔬菜、水果、茶葉和中草藥集中種植的鄉鎮不設高毒農藥經營定點門店(設定為高毒農藥禁止使用區)。
(一)示范縣:
1.政府重視,有法規制度或政府文件、資金支持作保障;
2.監管有力,農業部門有農藥管理的機構和人員;
3.有高毒農藥使用需求,近年經營使用量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壓力較大;
4.工作基礎好,農藥經營門店大多具有計算機管理手段和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經銷人員。
(二)定點門店:
1.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農藥三年以上,且未出現違法行為;
2.有一名以上植保或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或者一名以上具有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技能證書的技術人員;
3.有獨立儲存高毒農藥的場所和設施,營業場所與生活區域、飲用水源有效隔離,不同時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飲料、飼料等商品;
4.有與高毒農藥經營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防護設施和管理措施
5.有計算機管理經營臺帳的基礎或愿望,有建設高毒農藥可追溯體系的積極性,服從農業部門對追溯體系的監督。
五、實施內容
我部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每省100萬元,重點用于配備電子信息設備、自動掃碼設備、可追溯軟件系統,以及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一)建立農藥追溯體系共享平臺。我部建立全國高毒農藥追溯體系信息平臺,賦予每類高毒農藥產品唯一信息碼(條形碼、二維碼或其他追溯碼),向生產經營企業或示范縣提供下載。
(二)推行定點經營門店信息碼溯源管理。我部統一開發設計可兼容二維碼與條形碼的掃碼記錄軟件及可追溯體系軟件,免費提供示范縣使用。生產企業對銷往示范縣的高毒農藥產品,在包裝箱或包裝袋(瓶)上印刷或粘貼可溯源信息碼。示范門店購進和銷售高毒農藥產品時,通過掃描信息碼建立高毒農藥購貨和銷售臺賬,便于溯源管理。
(三)創建定點經營示范門店。幫助定點門店配套電子信息設備和追溯系統軟件、健全經營管理制度、提升經營人員素質、增強指導科學用藥的能力,確保每個定點門店達到“六個一”的基本要求:
一塊牌子:省或縣統一制作懸掛“高毒農藥經營定點門店”銘牌;
一套追溯體系:設立高毒農藥銷售專柜,建設高毒農藥經營電子臺賬和可追溯體系;
一套管理制度:張貼公布有關高毒農藥經營管理規定、禁限用農藥名錄、經營管理制度等;
一份承諾書:向縣級農業部門提交誠信守法經營、規范臺帳管理、追溯體系建設的承諾書,并在店內張貼公示;
一位“明白人”:具有熟悉農藥基本知識、使用技術、農藥管理的經銷人員;
一個監督牌:懸掛示范縣統一制作的監督牌,分別注明監管者、經營者的姓名和聯系電話,接受消費者監督。
六、有關要求
(一)細化實施方案。項目省農業部門要高度重視,根據本方案要求制定具體實施方案,落實示范縣和示范門店,明確責任到人、進度到月,確保項目順利實施。請于4月15日前將本省實施方案報到種植業司農藥管理處(聯系人黃輝:010-59192899,電子信箱:)。
(二)加強資金管理。建立規范的財務制度,嚴格執行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對項目資金實行專賬核算,保證專款專用,確保項目實施效果。
一是嚴格全過程管理。將原由多部門負責的農藥生產管理職責統一劃歸農業部門,解決重復監管,監管盲區并存的問題,對農藥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度農藥監管。
二是明確生產經營者對農藥安全和有效性負責,要求及時召回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農藥。
三是對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通過提高罰款額度,列入“黑名單”等加大懲戒。
新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對農藥管理制度、登記制度、生產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假冒偽劣農藥定義、農藥的使用回收以及違法懲處等進行了重大修訂。按照上報國務院的版本,修訂重點有如下內容(實施以頒布的《農藥管理條例》版本為準):
1.改革農藥管理體制: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2.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3.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4.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新農藥研制者;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5.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6.取消農藥臨時登記: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7.完善假農藥定義: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
8.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刪除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9.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10.規范委托生產行為委托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受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雙罰:委托人、受托人均要處罰。
11.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原材料采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12.加強農藥標簽管理:農藥標簽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注相關內容;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13.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有效期:5年;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14.健全農藥經營管理制度: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機構;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15.完善農藥使用指導分工:縣級政府:制定并組織實施農藥減量計劃;對自愿減量的農藥使用者,給予鼓勵和扶持。農業部門:加強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建立健全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組織推廣農藥科學使用技術,規范農藥使用行為。林業、糧食、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林業、儲糧、衛生用藥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技術指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加強對農藥使用過程中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的技術指導,鄉鎮政府: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
16.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17.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期限:保存2年以上。
18.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19.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20.建立農藥召回制度:召回條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并記錄。
21.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組織機關:農業部;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22.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象: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23.規范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為:對象:農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農藥鑒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求:不得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吊證。
24.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25.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一是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
2011年以來,在江蘇省農委周密籌劃和精心組織下,南通、蘇州、揚州、泰州、鎮江5市下轄的11個縣(市)全面實施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設置定點經營網點277個。其中,南通市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進,市級農業部門根據當地人口數量、土地面積、種植方式、作物品種、病蟲害發生情況等,確定定點經營網點布局及數量,村級不設高毒農藥經營點。如皋市要求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網點做到高毒農藥專柜存放、明顯標識、實名購買、銷售臺帳、人工記載。南京市于2003年頒布《關于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告》,從2003年10月1日起禁止41種禁限用等高毒農藥在南京市轄區內銷售和使用。
二是推動農藥經營方式轉變。
近年來,江蘇各地積極探索創新農藥經營方式,大力發展農藥連鎖經營和專業化統防統治,構建農藥經營和防治服務一體化機制,實施農藥經營和病蟲害防治“雙連鎖”,不斷提高優質放心農藥產品的覆蓋面。蘇農農資連鎖集團實施向上游資源和終端市場“兩頭延伸”戰略,積極推進“一縣一店、一鄉一點、一村一站、一戶一卡”“四個一”工程建設,產品銷售到10多個省,僅在江蘇省糧食主產區就建立了農資連鎖店2544家。南京紅太陽農資連鎖集團控股及全資子公司12家,設立華南、華東、華北地區省級配送管理中心7家,覆蓋28個省市2000多個縣,在江蘇省建立縣級21家、鄉鎮450家農資連鎖店。高淳縣設立農藥連鎖店220家,占全縣農資經營戶的95.6%。蘇州市推出“政府采購、集中配送、零差價銷售”的政策,實行“一條線經營,網絡化配送”,做到“四個統一”:“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價格、統一差率”,落實“四項制度”:農藥進貨公開招標制度、農藥銷售登記卡制度、農藥索證索票制度、農藥質量監管制度。江蘇和盛農資連鎖有限公司聯合中國農藥發展與應用協會正在開發農藥互聯網銷售平臺,探索農藥經營新渠道。
依據《條例》,農藥監管涉及農業、工信、質檢、工商、安監、公安、環保等十幾個部門,如在生產環節,就由農業、工信和質檢等部門分別履行農藥登記、定點企業核準、生產許可等監管職責。從生產環節看,農藥生產企業普遍反映,與其它行業相比,農藥生產的婆婆太多、政策依據不同、審查內容重復;而國外企業沒有定點核準和生產許可等環節,企業成本明顯增加。從流通環節看,經營企業反映不同部門對產品抽檢的依據不同,對產品是否合格的判定標準也不同。從管理實際看,許多職能部門都認為農藥比較“專”,因缺少專業監管力量和具體手段,存在著“誰領證、監管誰,你不找我、我不查你”的問題。從統計數據看,不同部門的數據互不支持,可能影響宏觀決策。如,2009年,農藥產量226萬噸(折百,國家統計局),凈出口100萬噸(實物,海關總署),國內使用量50~60萬噸(折百,農業部)。即使將海關數據作為折百數使用,仍有約70萬噸的農藥“不知去向”。從實踐來看,多部門監管難形成合力。
2管理制度急需完善
2.1登記制度與生產實際脫節
一是小宗作物無登記農藥可用。與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一樣,我國實行企業申報登記制度,只有企業申報后作物上才有批準使用的農藥產品。與歐美國家相比,我國作物的種類、復種指數高,地區特色作物多,企業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標,考慮投入產出比,不愿在如茭白、蓮藕、楊梅、藥材等小宗作物上登記產品,造成了眾多作物上無登記農藥可用的現實局面。而國家規定未經登記,不得使用,而生產實際上,這類作物同樣需要進行病蟲害防治,因此農民“被違法”現象普遍存在。其次是農藥登記僅是資料審查,證后監管缺失。目前的登記制度只對產品進行登記資料的審查,符合后發證。而產品登記后,企業實際生產采用的原材料與登記內容是否一致缺少監督,給無證原藥的銷售有可乘之機。
2.2產品再評價制度尚未建立
農藥登記制度存在“只管進”的現象,只要不出大問題,登記基本是終身的。其次由于農藥產品登記的時間和企業不同,造成了相同產品之間的使用劑量、防治對象、農藥殘留量等的差異,就存在同一個產品同一作物和防治對象登記用量可能相差1倍和一家企業被允許在水稻上使用而另一家只允許蔬菜上使用的現象,對農民合理使用農藥造成了很大影響,超劑量和超范圍使用農藥的現象相當普遍。而歐美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農藥產品的再評價制度,政府部門對農藥產品的應用進行監測,監控大面積應用后是否會產生風險。農藥產品登記若干年后,對有效成分或助劑進行再評估,盡可能減少農藥對環境和健康的影響。
2.3經營許可制度得而復失
隨著城鎮化和工業化的發展,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的變革,農業部門對農民用藥的指導能力越來越弱。據我們調查,71.4%的農戶聽經銷商推薦購買農藥。1997年《條例》設置了農藥的經營許可,但2001年《條例》修訂后取消了這一規定,造成農藥經營亂象叢生。首先表現在眾多經營主體不合格。一是無證經營,既沒有營業執照業沒有農資經營許可證;二是超范圍經營,有些單位和個人只有農資經營許可證,卻經營農藥,或者只有零售資格卻零售批發一起做;三是轉讓證照,一些個體經營者沒有經營許可證卻掛靠在供銷社或農技推廣站等單位的名下經營農藥。其次是經營主體素質不高。經營者本身不懂農藥,不能一般識別假冒偽劣產品;不能為農民提前、產中和產后的技術服務,導致農殘超標問題時有發生。三是利益驅駛,經銷商極力推薦利潤高的產品,質優價廉的產品受到排擠。
2.4廢棄物管理制度缺失
我國是農藥使用大國,以每年農藥施用實物量100萬噸計算,全國就需容量為100mL的包裝物100億個之多。據朱永霞等調查,90%的農民隨手丟棄農藥包裝袋或少量剩余農藥,這些廢棄農藥包裝物一般為塑料、鋁泊袋或玻璃制品等,難以降解,自然條件下可殘留200~700年,不僅影響土壤結構,且造成隨處可見的固體污染、白色污染。此外,包裝物中的農藥殘留還會流入河流、滲入地下,引起水質下降,影響溞類等環境生物,引起蜂類、鳥類、家禽(畜)中毒,對人畜生命安全有一定的威脅[3]。德國、法國、比利時、巴西、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都建立了不同的農藥廢棄物管理辦法。法國是政府出面組織農藥廢棄物處理典型代表,法國農藥工業協會(UIPP)2008年統計,回收了4950噸農藥廢棄包裝物,占全年銷售農藥包裝物的64%。2004年比利時的回收率高達92%[4]。從國情出發,迫切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的廢棄包裝物處置制度。
2.5研究監測制度缺失
條碼技術是當今產品管理、現代物流、銷售管理的基本信息化手段。目前,農藥產品為數不多的未強制實行條形碼管理的產品之一。由于缺乏相應研究和管理推動,不僅影響了農藥產品銷售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也制約了電子化監管措施的實施。其次,世界農藥巨頭在華戰略發展布局問題同樣需要研究。據《浙江省農藥行業發展報告》對9家主要經銷商調查統計,浙江省進口農藥的市場份額逐年上升,進口農藥的年銷售額達到2.4億元,市場占有率從2007年的35.0%上升到2011年的45.7%,在金華、臺州、紹興、嘉興等地更是達到了50%以上,對國產農藥形成了不小的沖擊。從全國市場來看氯蟲苯甲酰胺、氟蟲雙酰胺等產品在水稻害蟲防治產品的市場份額逐年上升,其影響不容小視。農藥行業同樣需要未雨綢繆、超前應對,以防止外資掌控大豆壓榨業及種業的教訓重演。
3行業支持亟需加強
農藥不僅是保障糧食穩產高產的必要手段,也是提高勞動效率推進城鎮化重要物資。我國農藥行業從上世紀80年代的嚴重短缺、價格較高到今天的供應充足、價格低廉,與農藥管理政策的推動是密不可分的。中國以7%的耕地卻養活了全球22%的人口,農藥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政府對農藥產業政策和資金支持日益減少。“九五”期間,國家建設南北兩個農藥創制中心。北方農藥創制中心以沈陽化工研究院、南開大學為基地,南方農藥創制中心以江蘇農藥研究所、上海農藥研究所、浙江化工研究院和湖南化工研究院為基地,國家共投入2億元用于南方農藥創制中心4大基地的基礎建設。“十五”和“十一五”,國家經費減了一半,分別投入約1億元的資金支持,五年投入只相當于修建2~3公里高速公路,與高鐵相比,投資更是微乎其微,而國際農藥大公司創制一種農藥新品種就投入1億~2億美元。在投入有限等問題的制約下,農藥創制速度自然不理想。從浙江產業發展來看,雖然農藥企業數量逐步減少,規模逐步擴大,效益穩步提高,但仍存在研發能力不足、自主創制產品少;產業集中度低、生產技術落后;重復建設問題突出,產品同質化嚴重等現象,這與行業支持不足密切相關[5]。而在農藥登記、經營管理、技術培訓和廢棄物處置等方面,國家基本也沒有投入。
4對策與建議
4.1健全法律體系,優化監管體制
鑒于農藥在農業生產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對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有必要把《農藥管理條例》升格為《農藥管理法》,以更有效地調動政府和民間資源,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為農業生產和食品安全提供基礎保障。而在基本法律框架下,某些不合理或不適應的具體規定也應進行修改、完善。其次,應建立科學合理的農藥管理體系。進一步理順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和完善現行管理方式。加強研發生產管理、經營流通監管、農技服務和科學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力度,實現從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到儲存使用等全產業鏈管理。鑒于體制現況和現實可能,應明確農業主管部門在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中的主導地位。對于農藥生產企業的投資管理,可由發改委、農業部共同擬訂市場準入標準,由農業部門牽頭實施。取消農藥生產定點和許可制度,在完善農藥登記制度的基礎上,農藥只實行登記管理,由農業部門負責。理由一是國際上普遍不執行農藥生產許可制度,其次實行生產許可效果并不明顯,農藥企業多、小、散、差的問題仍然突出。同時,也要體現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對于市場機制可以解決的問題由市場解決,而對于涉及健康安全、農業安全、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等則應加大財政投入和監管力度。三是要理順農業部門內部管理機制。應明確一個專業部門全面負責農藥管理工作,必須改變農業部門內部“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局面。
4.2創新思路理念,完善管理制度
4.2.1完善中國特色的農藥登記制度
一盡快建立企業為主政府為輔助的農藥登記制度。要根據中國農業實際,應建立企業為主政府為輔的登記制度,特別是在如小宗作物上農藥登記,實行企業登記、政府補貼和資料保護機制,引導企業在小宗作物上的農藥登記,解決小宗作物無藥登記問題。二盡快建立證后監管制度。建立農藥生產企業證后的生產和銷售記錄核查機制,檢查企業生產的產品與登記資料是否一致,特別是原藥等重要原材料是否來自合法企業,壓縮無證農藥生產企業的生存空間。三盡快建立產品監測和再評價制度。對農藥產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藥害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應用警示。對登記使用6~8年以上的有效成分進行再評價。評價其對環境和健康的風險,規范其使用范圍、施用劑量、殘留標準和安全間隔期的技術。具體方法,可通過政府立項或聯合試驗等形式,將其使用范圍擴大可能使用的作物,企業則可通過交納相對少的費用,實現其產品更多作物上的登記。所收取的經費設立專門再評價基金,用于其它有效成分的再評價或其它公益工作,實現政府、企業和農民共贏的格局。
4.2.2建立符合國情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
無論從國外管理經驗,還是中國的管理實踐來看,建立新型的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勢在必行。從歐美等發達國家看,他們不僅建立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還建立了農藥使用者資格管理制度,對保障農產品安全,減少對環境的污染起到了顯著效果。從中國實踐看,農藥經營環節是農藥管理最重要的環節之一,它不僅影響著企業的生產,如產品定制、添加隱性成分等,而且主導著農民的用藥數量和習慣,進而影響農產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因此必須加強經營環節管理。此外,還可以借鑒醫藥管理的“執業藥師”制度,來提升經營者的人員素質;借鑒“駕駛證記分”制度,加強對經營單位的動態管理。
4.2.3建立適合行業發展的監測研究制度
由于農藥產業鏈較一般商品長,而農藥管理卻沒有一個牽頭主管部門。對于工信部門來說,農藥產業規模小,不是重點;對于農業部門來說,保增收保供給是重點,農藥管理同樣不是中心工作;對于工商、質監部門,農藥管理更是微不足道。事實上,農藥行業管理上實際上缺少一個真正的“婆婆”,在行業規劃、政策研究和和系統監測方面是一塊短板,沒有部門負責對農藥產品條形碼使用、信息統計、出口貿易技術壁壘和外資外企對農藥市場戰略布局等行業問題的研究,農藥行業發展處于自我調節狀態,迫切需要建立行業發展的監測研究制度。
4.3加強財政投入,履行政府職責
關鍵詞:農藥市場監管;問題;建議
枸杞是寧夏中寧縣的優勢特色產業之一,也是中寧縣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農民來自枸杞的收入,占到全縣農民總收入的48.7%,農民人均來自枸杞產業的現金收入達到3600元以上。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國際市場上對枸杞的需求越來越多,質量安全要求越來越高;國內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健康消費意識的進一步増強,迫切需要綠色、環保、高品質的枸杞產品。枸杞作為藥食同源產品,具有較高的營養價值和藥用價值,頗受人們喜愛。同時,枸杞也被多種生物喜愛,容易發生食害。為了消除發生食害的生物,廣大種植戶不得不大量使用農藥,造成枸杞產品質量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在現實生產中,農業執法、工商、質檢,由于人員缺乏、農藥銷售經營企業點多面廣等因素的制約,造成對農藥市場監管不到位,以至于農戶大劑量、多頻次使用農藥,甚至使用禁用農藥。對枸杞產品質量和生態環境安全造成了嚴重威脅。為了充分發揮農藥的有益作用,管控好枸杞農藥的潛在風險,增強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確保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就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農藥市場的難點、重點加以監管。
一、農藥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一)枸杞農藥經營個體多而分散,監管難度大中寧縣枸杞農藥經營個體達250多家,遍布中寧縣城鄉各地,規模大小不一,比較分散,枸杞農藥市場雖然多次整動,但仍然存在無照經營和流動銷售的情況。現今,農業、工商執法隊伍人員少,執法裝備差,無法做到高頻次全面檢查,只能開展專項檢查和抽查,日常監管難度大。(二)枸杞農藥假冒偽劣花樣多,監督監管技術手段不足目前,中寧縣枸杞農藥市場依然存在套證農藥、冒牌農藥,甚至還有過期農藥、無效農藥、含量不足農藥,同類農藥中混有其他農藥。假冒偽劣農藥花樣多,識別困難大。目前,中寧縣雖然成立了枸杞等農產品檢測中心,但高端精密儀器和專業檢測人員缺乏,無法滿足大量的抽查檢測工作需要,致使在問題處理過程中缺乏檢測數據,以至于不能準確及時處置。(三)枸杞農藥銷售市場混亂,農民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當前,中寧縣枸杞農藥營銷體系不健全,多級批發、相互壓價、不正當競爭現象層出不窮,農戶很難辨別真偽。另外,農戶購買農藥時,往往跟風買,買廉價農藥,不從正規渠道購買。購買時不索要收據發票,也不注意保存商品標識,發生農藥糾紛時,農藥追溯過程困難,得不到有效維權。(四)枸杞農藥監管手段單一,社會監督不足當前,中寧縣雖已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農藥監管網絡,但監管仍然以突擊抽查為主,不能從源頭上做到動態監管,監管手段單一。在監管過程中,依然以執法部門為主,缺乏群眾舉報、社會監督的機制,無法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形成不了對農藥市場監管的強大威懾力。
二、加強農藥市場監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