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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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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

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執業,結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實際和發展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是依據本辦法在鄉鎮和城市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組織,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機構。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依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范圍和執業要求,面向基層的政府機關、群眾自治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制建設。

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協助開展基層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事業法人體制進行管理和運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層法律服務所依法自主執業,其執業活動不受干涉,其財產權益不得侵犯。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注銷

第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立、變更、注銷,實行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制度。

核準登記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直轄市范圍內的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核準登記,由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或其授權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

基層法律服務所獲準設立執業,須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任何機構不得以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名義開展業務。

第七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以農村的鄉鎮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根據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區劃為單位設立,但在一個街道行政區劃內只能設立一個法律服務所。

轄區較大、人口較多、經濟發達的鄉鎮,可以設立二個以上的法律服務所;不具備獨自建所條件的鄉鎮,可以由二個以上的毗鄰鄉鎮聯合設立法律服務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農、林、牧、漁場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設置,按照上述原則辦理。

第八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

第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內容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

第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

(三)執業工作制度;

(四)所務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

(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辦清算辦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章程自基層法律服務所被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

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組建由地方政府核撥事業編制和事業經費的基層法律服務所。

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愿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十二條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二)章程;

(三)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四)執業場所使用證明和開辦資金證明;

(五)核準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建的,須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以書面形式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由核準機關辦理設立登記。

第十四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由核準登記機關頒發《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

《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分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懸掛于執業場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驗。執業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條經核準登記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憑據準予設立的批件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刻制公章、開立銀行帳戶、申領收費許可證。

第*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大中型集貿市場、經濟開發區、旅游區或者經濟發達的行政村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業務接待站(點)應當有固定的場所,接待業務由本所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業務接待站(點),應當報經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分立、合并,應當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修改章程的,應當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同意后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核準。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停辦,應當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繳該所的執業證書、印章、票據、案卷及有關文件,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基層法律服務所經核準登記后六個月內未能開業的,或者開業后停止業務活動滿一年的,視為自行停辦,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原核準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年度將本地區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情況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工作運行機制。

第二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除應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外,還應當有二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二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薦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所務會議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務。

所務會議由本所全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規章制度;

(三)審議本所的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重大財務開支項目;

(五)審議對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輔助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在本所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實行聘用制。

基層法律服務所聘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符合司法部規定的執業條件和聘用程序,辦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調離、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回其《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報請原執業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業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加強對其執業活動的檢查、監督,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定期考核、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有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為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財會、行政等輔助工作人員,參照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聘用辦法進行管理。

輔助工作人員的聘用、變更情況,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組織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業務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司法部關于基層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工作原則和服務程序的規定,建立統一收案、統一委派、疑難法律事務集體討論、重要案件報告等項制度;

(二)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和服務質量、效率的檢查、監督、考評和處分制度;

(三)自覺接受委托人和社會的監督;

(四)統一收費,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遵守基層法律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五)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六)建立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財務管理,原則上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

實行自收自支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單獨設立帳戶,由專人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健全會計帳目,嚴格開支范圍和審批程序,完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審計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尚不具備自收自支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分別實行全額管理或者定額、定項補助的財務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的報酬,應當在綜合考評的基礎上,與其業務水平、工作實績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掛鉤,實行按勞分配原則。

第三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根據本所收支情況和實際需要,設立事業發展、社會保障和獎勵等項基金。

第三十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和規定,為聘用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加強辦公用房、辦公設施、辦公裝備的建設,不斷改善執業條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檢查監督

第三十五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檢查。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組織進行。具體時間安排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定。

新設立不滿六個月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檢查,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

(四)年度檢查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其提交的文件進行初審,并在出具審查意見后報送地級司法行政機關。

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執業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通過年度檢查,在其《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書》副本上加蓋年度檢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條地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檢查中,對有本辦法第四十二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確定為暫緩通過年度檢查,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理完結,補辦年度檢查。

在年度檢查中,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的,組建單位應當予以停辦,并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檢查結果,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自年度檢查工作結束后一個月內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所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可以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定期進行檢查或者發現問題隨時進行檢查,可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四十一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定期或者適時給予表彰獎勵。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報請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司法部給予記功嘉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的;

(二)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三)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四)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五)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六)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七)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八)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九)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進行。

第四十四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同時追究負有管理失誤責任的該所主任的責任,嚴重者予以撤職或者解聘。

第四*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該所限期整改。期滿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組建單位予以停辦,報請地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一、總體要求

根據《區直部門單位工作“一月一點評”制度》的指導思想和有關要求,結合司法行政系統工作實際,緊盯“創先創優,爭先進位”年度總目標,通過每月5日前對上月工作情況的雙向點評(各班子成員對分管科室單位點評、各科室單位對局整體工作點評),堅持問題導向,查找上月度工作的差距和不足,吸取教訓,推動下月度工作的順利開展,達到月月都有新進度、新亮點,積小勝為大勝,直至年底全面完成年度工作目標。

二、點評范圍及時間安排

實行“一月一點評”的范圍為司法局各科室、各司法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148”指揮中心,重要工作時段可吸收點評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點評時間安排在每月5日之前。

三、點評內容及形式

(一)點評內容。主要點評落實重點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業務工作開展情況及其他各項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點評形式

1、對內設科室及下屬單位內部點評。各科室處所、中心次月5日前,做好上月度工作計劃落實情況總結,先由科室內部進行點評,再由局分管負責人進行點評。

2、單位集體點評。全局每月召開專題工作點評會,局班子成員、各科室處所、中心負責人參加,并適時邀請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服務對象、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表參加,視情況邀請上級領導參加,由各參會人員對局班子整體工作進行點評。

四、方法步驟

1、司法局各科室處所、中心于每月1日前將上月工作總結及當月工作要點(總結要點要言簡意賅,突出工作實事和主要問題)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送至法律政策研究室,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審核后在全局印發。

2、開展點評時,各科室、各下屬單位分別匯報工作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打算;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科室單位工作進行現場點評,同時按照分工簡要匯報自己的工作情況。

3、局主要負責人對其他班子成員的工作或內設各科室、各下屬單位工作進行點評,重點查找問題,對下步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4、參會人員對局整體工作進行點評,填寫工作測評票。會議召開情況將以書面形式報區考核辦。

5、法律政策研究室匯總班子測評情況,以便整改。各科室及下屬單位根據局主要負責人的點評意見和工作要求,針對存在的差距和問題,認真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作為下月點評會議工作匯報的一項重要內容。

五、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司法局“一月一點評”活動領導小組,由局辦公室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具體組織實施。局領導班子及內設各科室、下屬單位要把落實工作“一月一點評”制度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積極主動,對于報送的月度計劃和月度總結不推不拖、及時報送。

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一、基層組織建設方面

       1、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共3人,其中大專1人,并專人專職。司法所各項規章制度健全,制訂了《司法所的職責及規章制度》;2、司法調解中心成員15人,其中大專15人。今年上半年以來,調解糾紛4起,調處率達100%。處結率成功率達98%,減少了矛盾糾紛和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等事件發生。3、安置幫教工作。XX年和XX年刑滿釋放人員9人,我們對他們進行摸底排查,規范檔案。

       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1、我所制訂了《**鎮二OO六年普法工作計劃》,并以黨委文件發至各村、各單位,對全鎮全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起到了指導作用,并組織開展了形式多樣的普法宣傳活動,印發普法宣傳資料300余份,充分利用在校學生帶回家庭,帶給鄰居的形式,發至各戶,教育面達80%,制作普法宣傳版面150余塊;利用通俗、順口的語言向群眾宣傳各種法律。

       2、“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據縣民政局、縣司法局聯合下發的棣司發[XX]1號文件精神,制定了泊發[XX]22號文件“關于**鎮開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的實施方案”和泊發[XX]21號文件“關于成立**鎮‘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領導小組的通知”。本著九個標準,對全鎮52個村一一核查,凡基本符合標準的,向領導匯報后,民政所、司法所聯合一一自查,本著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覺得符合標準的,寫成匯報材料,上報司法局。

       三、“148”法律服務建設

       1、“6427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在不斷完善辦公設施和提高值班人員素質的基礎上,開展了各項業務工作。一年來,共接到咨詢電話52個,當場解答52個。“6427148”受到了群眾的歡迎,大大避免和減少了集體上訪和越級上訪事件的發生。

       2、基層調委會工作。我鎮共有52各行政村,村村建立了調委會組織,并辦理了調解員證,并達到“四落實”,堅持糾紛排查制度,對派查出來的矛盾和問題建立了臺帳,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解決。上半年共調處民間糾紛32起,調處率達100%,處結率達98%以上。

       3、發揮公正工作在經濟建設忠的“服務、溝通、公正、監督”的作用。我所上半年共辦理公證業務8件。

       在上半年的工作中,還存在著許多的不足,我們將嚴格按上級要求干好一切工作,不斷樹立好自己的形象。

                                                                                   

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根據工作要求,現將行業管理科2018年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公共法律三級平臺建設情況

區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工作,已經區常委會研究通過,并于X年X月X日區兩辦下發了《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的實施方案》和《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工作規范》,區、街道、村(社區)三級堅持以平臺建設為龍頭,配套制度跟進,設施裝備提升,流程機制規范,組織人員保障的套路推進,打造綜合性一站式的服務陣地。

(一)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情況

依據工作的統一安排,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在XX號辦公,各種標識已懸掛,中心所需軟硬件設施已安裝到位,部分工作人員已上崗,其余進駐人員也正在協調和完善中,目前中心已經運行。

(二)街道法律服務工作站及社區(村)法律服務工作室建設情況

我區共XX個街道,XXX個社區。依據《關于XX年推進全市公共法律服務實體平臺建設工作實施方案》通知,我區的工作任務是在XX年共建立XX個街道法律服務工作站,XX個社區(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經研究決定,我區XX個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及共需建立XX個社區(村)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XX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

二、“一社區(村 )一法律顧問”服務開展情況

    為落實《 “一社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的通知》文件的工作要求,開展“一社區(村)一法律顧問 ”工作情況如下:       

我區共有XX個街道,合計XX個社區(村),全區專職律師XX人。 按照我區實際情況,每名律師需擔任X個社區(村)的法律顧問工作。

截止目前XX個社區(村)與律師簽訂工作協議,基本實現我區“一社區(村)一法律顧問”全覆蓋的工作目標。各社區(村)法律顧問每次提供法律服務時須按規定填寫法律服務的時間、對象、內容和結果。工作臺賬要一次一記、一社區(村)一卷。工作臺賬由社區(村)法律顧問、社區(村)組織代表分別簽字確認,由鄉鎮街道核查并匯總。

三、律師工作

    共有X個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XX人,XX年截止目前共案件XX件,其中刑事XX件,民事XX件,其他XX件,解答法律咨詢XX次,法律文書XX份.

(一)律師進駐法院、進駐派出所工作

為了提升法律服務水平,根據相關文件要求在各級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按照工作計劃要求,在區人民法院組織全區專職律師和法律援助中心律師開展了律師進駐法院的活動,按照各單位律師人數的比例,制定每月的律師值班表,要求每日一名律師在崗,按照工作時間坐班,為來訪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并且組織全部律師參加了全市舉辦的律師進駐法院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培訓班,能夠更好的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進駐派出所的律師由一社區(村)一法律顧問擔任,到就近的轄區派出所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二)完成我區律師XX年的年檢工作和XX年的注冊、調轉、合伙等工作。

(三)完成全省律師平臺更新工作。

(四)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

成立律師掃黑除惡工作小組,組織全體律師學習關于掃黑除惡的各項文件和會議精神,組織各律師事務和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召開律師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會議,制定印發《XX區律師參與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施方案》。

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訂《XX省律師事務所主任關于律師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承諾書》,要求全體律師在辦理涉黑涉惡案件時,必須全程按照掃黑除惡各項制度要求認真執行。各律師事務所組織所內律師認真學習《XX區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學習資料》。

    (五)關于律師違規會見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

    為了盡快解決律師違規會見、違反執業道德、截留當事人執行款等問題,嚴格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組織各律師事務所主任召開會議,征求意見和建議,各律師事務所寫出自查整改方案,制定區關于律師違規會見等問題專項整治工作方案。

    (六)安排律師協助街道開展好法律宣傳工作

四、法律援助和公證、司法鑒定工作

(一)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中心現有律師X人,共受理案件XX件,辦結XX件。法律援助工作站XX個,主動為困難群眾提供優質服務,切實維護黨委政府工作大局和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

(二)司法鑒定工作

鑒定中心現有工作人員X人,鑒定XX件。做好各項司法鑒定工作。開展鑒定援助,惠及社會弱勢群體,加強隊伍建設,強化內部管理。

(三)公證:XX年共受理公證XX件

1、國內公證XX件

2、涉外公證XX件。

為嚴格公證執業規定,嚴肅公證執業紀律,公證處繼續、貫徹執行司法部公證執業“五不準”規定的內容。

五、人民陪審員工作

推進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經人民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會商同意,制定并《XX區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實施方案》。按方案規定的程序及時間結點完成人民陪審員的初審工作,并配合法院做好面試工作。經過抽選、報名、組織推薦的XX名人民陪審員已通過人大任命,正式履職上崗。

六、法律工作者工作

    全區共有XX個法律服務所,XX名法律工作者,XX年截至目前案件XX件,解答法律咨詢XX人次,法律文書XX余份.

(一)     完成2017年度法律工作者年檢工作。

(二)     完成全區法律工作者基本資料重新統計、整理和上報工作。

法律服務所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一、以強化社會矛盾化解為著力點。完善機制,進一步筑牢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一)健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一是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推進人民調解組織延伸工作,積極探索建立專業化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上半年爭取醫患糾紛調委會掛牌運作。

(二)加大矛盾糾紛化解力度。一是進一步完善集中排查調處制度。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按性質和輕重緩急分類,統一登記造冊,并在月底之前呈送地方黨委政府,同時上報市局基層科備案。重大、突發性情況隨時演講,司法所長要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二是依照分級培訓原則,開展人民調解員培訓活動,各地在一季度分期擬報集中培訓計劃,由市局集中組織專門人員深入基層進行輔導講座。三是整合系統力量,繼續落實好律師參與接待制度,組織好每周一律師接訪工作及律師參與協調重大疑難案件的工作。組織和引導基層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工作者參與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的調解,參與突發性、敏感性、的處置,參與重大問題的調處。四是參照相關檔案管理規范,由市人民調解中心結合實際出臺潛江市人民調解業務檔案管理方法,進一步提高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質量。

(三)完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一是要進一步落實貫徹《關于建立“1+4聯合接訪聯合調處矛盾糾紛工作機制的意見》精神。加強對全市重大疑難糾紛的調處、指導工作,抓好對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重大疑難案件的指導工作,全面提升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樹立人民調解工作品牌形象。三是高標準、高質量的辦好《人民調解工作簡報》及時對上全面反映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動態,對下傳達黨和政府的相關方針、政策、交流調解工作經驗,探討調解工作規律,宣傳相關法律法規。

(四)大力宣傳《人民調解法》認真布置組織開展集中宣傳月活動。

二、以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為著力點。充分履職,為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有力法律保證

(一)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討論制定年社區矯正工作計劃。二是上半年舉辦一期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培訓班。三是積極探索完善城區、農場、鄉鎮三種不同區域的管理模式,培育典型以現場會形式進行推廣。四是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的檔案建設與管理,完善社區矯正基礎工作。五是落實司法獎懲和行政獎懲措施,積極探索社區矯正工作的新途徑、新方法,加快矯正對象的轉化改造過程。

(二)進一步加強幫教安排工作。突出抓好“三無”對象的過渡性安頓。二是加強與民政、工商、稅務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出臺幫教安排工作幫扶方面的專門性文件。

(三)進一步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法宣科在3月提請召開普法依法治市工作領導小組全會,會上確定年工作總體思路、任務。二是領導掛帥、部門配合,成立專班和專家組,高標準做好全市“六五”普法規劃的起草送審和討論下發工作。三是早部署、早動員、進一步明確工作任務,認真抓好“六五”普法啟動工作。四是認真組織,上下聯動,46月,以“六五”普法確定的重點學習內容,高標準完成全市第一期法制宣講員培訓和各地二級培訓工作。五是認真組織做好“六五”普法統編教材編輯工作。

(四)加強和改進法律援助工作。適時開展法律援助專項行動,解決好特殊群體的法律訴求。二是把好援助案件的審批關、質量關。積極爭取政策經費支持,擴大法律援助受援面,全年料理法律援助案件80件以上,料理法律援助事項1200件左右,不時擴大法律援助社會影響力。三是積極抓好市政府法律顧問團的工作。

(五)加強法律服務隊伍管理。通過雙向選擇更緊密地服務經濟發展。二是加強督辦,進一步落實《關于進一步規范法律服務工作的意見》加大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管力度。三是嚴格制度,認真落實每周一講評機制,進一步引導法律服務人員不時拓寬業務領域,主動服務于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各個領域,確保業務總量和收費有明顯增長。四是加強調研,不時健全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自治自律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與行業自治組織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探索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懲戒委員會和風險防范基金,及時查處、懲戒違紀違規執業行為,盡可能降低執業風險。

三、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為著力點。全面加強司法行政隊伍建設

關鍵在人。推動司法行政各項工作的新發展、新突破,事業成敗。必需努力建設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實事”高素質干部隊伍,因此,要結合本系統的實際,有針對性地抓好隊伍建設。

(一)加強思想政治建設。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核心,全面加強系統隊伍思想政治建設。二是圍繞“強紀律、講操守、樹形象、比業績”讀書演講主題實踐活動,全系統內開展包括政策法律法規、理論、專業知識和執業道德紀律等內容的學習,保證參學人員每人學習筆記達到一萬字以上,心得體會文章兩篇以上。三是全系統開展崗位練兵活動,推出一批崗位能手和標兵作為本系統學習的典范,全系統內形成爭當標兵、爭當楷模的良好氛圍。

(二)落實黨建責任制度。健全黨委議事規則和重大決策機制,健全黨內政治生活,落實好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具體制度,提高行政效能。完善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制度,努力提高班子成員思想、理論水平。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增強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二是全面加強基層黨的建設。重點是進一步健全以“”為主要內容的黨內生活制度,發揮好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大力加強和改進律師行業黨的建設。貫徹落實省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強化措施,建立健全律師行業黨的組織,發展壯大律師黨員隊伍,把律師團結在黨的旗幟下,充分發揮好律師隊伍促進社會法治進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作用。

(三)規范執法執業行為。與相關科室整合的方法,相互協調溝通,聯合查處法律服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二是制定法律服務工作年終考評規范。打造人才庫,形成優質服務推薦機制。三是以素質促業務,把“加強教育、強化監督、樹立形象”作為總抓手,律師隊伍中開展理想信念、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和法制、時事政策教育,增強廣大律師的法制觀念和政策法規水平,提高依法執業、依規行事的自覺性,規范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

(四)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年初認真組織,完成好對律師、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四支隊伍的教育和整頓。

四、強化措施。為全面完成司法行政各項任務提供堅強保證

(一)進一步加強基層基礎建設。不時改善基層工作條件。二是扎實開展第二批“省級規范化司法所”創建活動。對第一批“省級規范化司法所”實行動態管理,加強督察指導,切實發揮省級規范化所的典型引路作用,力爭年內新創建2-3個省級規范化司法所。三是進一步加強司法所工作經費、裝備配備管理工作,確保經費、裝備發揮作用和使用安全。

(二)進一步深化經費保證體制改革。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促進司法行政經費保證規范落實到位。二是向內挖潛。繼續推進創建節約型機關,完善民主理財和局黨委集體理財制度、堅持政府推銷制度,嚴格工作經費保證制度,對各基層法律服務所繼續實行季度報賬制度,實行定項目,定標準,做好系統內資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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