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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金融體系
文章編號:1003-4625(2008)02-0011-05 中圖分類號:F830.31 文獻標識碼:A
一、政策性金融學的提出
政策性金融(Poliey-oriented Finance,POF)與商業性金融是現代金融體系中相互對稱、平行、并列和互補的兩大基本金融中介。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已處于改革與發展的關鍵時刻和歷史轉折點,無論是從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有許多基本而重大的問題亟待撥亂反正、整頓梳理。而創建政策性金融學科,重新認識、界定和全面深入地研究科學的政策性金融理論,并據此確立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定位和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重構或再構造中國的政策性金融體制,從而按科學發展觀實現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已經勢在必行。
古今中外,政策性金融的實踐活動一直持續和延伸著。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共生共存,不僅是一個自然歷史規律,也是一個必然的經濟金融規律,有著一般的經濟金融理論基礎和現實意義,具有深刻的基本經濟學和金融學含義。金融史專家孔祥毅教授認為(2003),一部金融史就是商品經濟發展且受市場規律支配的歷史,也是政府干預的歷史。政策性金融作為政府適度介入和干預的一種有效手段,在金融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十分悠久。據史料記載(宋則行、樊亢,1993),國外最早出現的政策性銀行,可能是1462年在意大利帕魯奇亞市開業的第一家由政府低利向窮人貸款的“公立銀行”(monti dipieta)。但真正開始引人注目是在20世紀40-60年代,即二戰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世界范圍內蓬勃興起,被稱為政策性金融發展的“黃金時期”。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發生以后,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再度為人們所認識和重視。不僅遭受危機的國家政府再次要求政策性銀行發揮重要作用,重整本國經濟,而且在國際上,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政策性金融機構也在發揮作用,援助和拯救發生金融危機的國家。與此同時,一些處在經濟轉軌時期的國家紛紛要求組建政策性金融機構,他們相信,無論是在工業化時期還是在經濟轉軌時期,政策性金融都與經濟發展直接相連。目前,世界各國、尤其是每一個發展中國家,幾乎都建立了不同類型的政策性銀行或非銀行政策性金融機構,有的國家,如日本、美國、法國、印度、巴西等,甚至設有若干家不同類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
在我國,早在先秦時期,就出現了辦理政府信用業務、也就是辦理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泉府”,經營政策性“賒貸”業務。泉府也可以說是我國政策性金融最早的組織形式。此后的一兩千年來,中國的政策性金融一直以各種形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存在著而從未間斷過。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政策性金融,則是一種不規范的“超政策性銀行業務”(白欽先,1999)。1994年,隨著三大政策性銀行的組建,政策性金融業務逐步從各類金融機構或政府部門中分離分立出來,中國的政策性金融進入了機構專營的新的歷史發展時期。13年來,盡管目前我國政策性金融發展的還不是很充分,但我國的政策性銀行在貫徹落實政府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三農”政策、對外政治經濟政策等方面,為國家的經濟改革和發展做出了有目共睹的業績。然而,近年來,由于一些人和機構出于自己的局部利益需要,刻意或故意曲解科學的政策性金融理論,誤導了有關決策部門,不僅造成政策層面的混亂,而且導致政策性金融的結構性失衡。主要表現在立法失衡(政策性金融立法嚴重滯后)、監督失衡(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及績效評價體系缺失)、區域失衡(欠發達地區政策性金融缺位)、產業失衡(農業政策性金融功能錯位)、機構失衡(在住房、存款保險等領域有待建立必要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業務行為缺位和越位并存等,影響了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也使得決策層不得不做出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的政策主張。另外,有的政策性銀行,做的主要是政策性金融業務,中央及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也早已明確其為政策性銀行,但在理論上卻不明確承認自己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曾康霖,2004)。所以,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學科理論體系,深入系統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科學理論,以更好地規范和指導我國政策性金融的實踐活動,則具有迫切的現實針對性。
在政策性金融理論研究方面,國內外許多專家學者從多種視角進行了一些探索。其中,作為政策性金融學科及理論研究的開創者和中國政策性金融機構首倡者的白欽先教授做出了突出的貢獻。自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白欽先(1999)在諸多相關系列性研究成果中,比較系統地研究了政策性金融的內涵、六大特有功能和理論依據,將政策性金融提到基本經濟學金融學基礎理論的高度,揭示了其深刻的經濟學和金融學含義,并明確提出了在金融體系中,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是相互對稱、平行和并列的兩大金融族類。曾康霖(2004)認為,按科學發展觀審視我國金融事業的發展,需要多元化的金融制度安排。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需要四類金融,即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互金融和扶貧性金融。郭剛(2002)從財政學與金融學相結合的視角并以準公共產品為重要切入口,探討了政策性金融若干基礎性的理論問題。譚慶華(2005)基于金融功能觀,分析了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實現機制。國家開發銀行提出的開發性金融理論(2004),雖然沒有明確而全面地界分開發性金融的概念,但也是對政策性金融理論的深化和發展。在國外,一般認為政策性金融是彌補市場經濟缺陷的需要而必然產生和發展的(Gary ClydeHuPnauer&Rita M.Rodriguez,2001)。W.G.謝波德(W.G.Shephard,1975)從產業組織論的角度分析了在金融業寡占的情況下,設立政策性銀行可以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在當今世界各國政策性金融改革發展的浪潮中,許多知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仍然一如既往地聲稱并堅持其政策性金融的本質屬性(KDB,2004)。目前,日本政府也要求改組后的新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必須樹立鮮明的政策性金融的旗幟,充分發揮其先導性作用(張舒英,2007)。
國內外對政策性金融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對政策性金融也有多種稱謂,如國家金融、政府金融、制度金融、特殊金融、財政投融資等(白欽先,1999)。這種多稱謂、不確定性和不規范性表明,各國對這一領域尚缺乏系統的全面的研究。筆者認為,政策性金融質的規定性,應該是指在一國政府的支持
和鼓勵下,以金融資源配置的社會合理性為目標,以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強位弱勢產業、強位弱勢地區、強位弱勢領域、強位弱勢群體為金融支持對象,以優惠的存貸款利率或信貸、保險(擔保)的優先可得性及有償性為條件,在專門法律的保障和規范下而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這里,所謂的“強位”,是指關乎國計民生而需政策性金融扶植的產業、地區、領域和群體,在世界各國或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特殊戰略性的重要地位;所謂“弱勢”,是指這些政策性融資對象由于自身的和歷史的種種原因,造成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始終處于劣勢和特別弱勢的狀態。所以,對強位弱勢的產業、地區、領域和群體的金融支持,既符合并執行了政府的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外經外貿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等宏觀調控政策,也是政策性金融的“政策性”的集中體現和主要標志。作為一種制度,政策性金融業務的經營主體有多種方式,既可以由專門組建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獨立經營,也可以通過公開招標,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兼營。國內外的相關實踐證明,采取政策性金融機構專營政策性業務,效果會更好(王偉,2006)。
總之,目前學術界對科學的政策性金融理論研究,缺乏整體性、全面性、系統性、深入性的探究,也沒有從一個學科發展的理論高度,系統地構筑政策性金融理論體系和學科架構。理論要聯系實際,但理論更要超前于實踐,未雨綢繆,以體現理論對實踐的引導性、指導性作用,避免在改革發展中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及亡羊補牢等方法論上的失誤。因此,在我國建立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理論體系,促進政策性金融學科建設和發展,已經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二、政策性金融學的研究對象及任務
根據以金融資源論為基礎的金融可持續發展理論(白欽先,1998),作為政策性金融學研究對象的政策性金融資源,包含著基礎性核心金融資源、實體性中間金融資源和整體功能性高層金融資源三個層次的內容。
第一,從基礎性核心政策性金融資源來看,政策性金融學研究政策性貨幣資本或資金量的高效籌集、融通和合理分配、利用。融資的高效性,體現于資金來源的充足性、優惠性、可得性和穩定性,這是政策性金融機構賴以發揮其功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微觀層次或基礎層次上政策性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集中體現于對需要政府政策性扶植的強位弱勢產業、弱勢地區、弱勢領域和弱勢群體,按照信用原則和特殊的金融規則提供貸款、保險、擔保和投融資服務。
第二,從實體性中間政策性金融資源來看,政策性金融學研究政策性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工具體系兩大類,大體上與戈德史密斯(1969)所稱的金融結構相一致。作為政策性金融制度形式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宏觀主體,實現的是資源配置的宏觀社會合理性目標。所謂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一國政府或政府機構發起、出資創立、參股、保證或扶植的,不以利潤最大化為其經營目標(但并非不盈利),以國家信用為基礎,按照特殊的金融規則(如非主動競爭性盈利規則等)運作,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特定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在法律限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某種特殊政策性投融資活動,從而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發展穩定、進行宏觀經濟調節管理工具的金融中介機構。
發揮政策性金融對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作用,要求實體性中間政策性金融資源保持一個合理的結構。這體現于對商業性金融資源沒有或很少涉足配置的落后地區和領域,應及時建立健全政策性金融機構。李揚(2006)在“政策性銀行改革與轉型國際研討會”上指出,目前中國最該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地方卻沒有政策性金融機構,比如住房領域,就應當有政策性金融機構。同時,政策性金融機構也要在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創新方面突出特色,引領金融創新的浪潮。在這方面,如出自法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混合貸款”和“網上信用評級”業務,就是在商業性金融領域絕無僅有的金融創新。我國的政策性銀行也是國內率先引進現金流量表的,體現出政策性金融應該具有的超前誘導性特有功能。
第三,整體功能性高層政策性金融資源,是政策性貨幣資金運動與金融體系、政策性金融體系各組成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結果。如果說上述兩個層面的政策性金融資源是政策性金融資源的“硬件”,那么政策性金融整體則為政策性金融資源的“軟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優化和健全越來越成為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重要方面。政策性金融主要是針對商業性金融功能作用的不足和缺陷而發揮自身特有的功能,特別是對商業性金融的首倡誘導與虹吸擴張。通過功能互補來提高金融的總體功能效應,強化整體功能性高層金融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的效能。當前,我國應該盡快建立健全獨立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規體系,因為良好的金融法律生態環境是維系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二者協調有序運作的基石和可靠保障。
政策性金融學的研究對象與政策性金融學的任務有著密切的關系。政策性金融學的對象制約著政策性金融學的任務,政策性金融學的任務實現著政策性金融學對象的要求。政策性金融學的任務,就是揭示政策性金融這一宏觀現象的產生、發展及運動的規律。具體地說,政策性金融學任務的內容主要包括:(1)揭示政策性金融質的規定性,劃清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界限,闡明政策性金融與其相近學科的關系。(2)揭示政策性金融的產牛、確立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和理論根基,闡明政策性金融活動的基本原理,明確政策性金融活動的基本規則。(3)闡明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結構規律和內在矛盾,為正確處理政策性金融業內部關系提供理論指導。(4)闡明政策性金融與政府及國民經濟中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明確政策性金融在國民經濟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5)揭示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一般規律在其業務經營中的體現,為制定和調整金融產業政策,促進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理論依據。
三、政策性金融學的研究內容:POF-SFE框架
下面,借鑒金融效率研究的SFE方法(沈軍,2006;白欽先等,2007),把政策性金融學的研究內容整合在政策性金融結構(Policy-oriented FinanceStructure)、政策性金融功能(Policy-oriented FinanceFunction)與政策性金融效率(Policy-oriented Fi,nance Efficiency)(簡稱POF-SFE框架)的系統視角內進行一般分析。
(一)政策性金融功能是政策性金融學研究的基軸
政策性金融功能是聯結政策性金融與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關節點,也是聯結政策性金融結構與政策性金融效率的橋梁。任何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都是為了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中,幫助不同的地區
或國家在不同的時間配置和使用經濟資源。金融機構的形式、監管機構的形式都應該基于功能觀點進行重新整合。(D.B.Crane,R.Merton,Z.Bodie,etc.,1995)基于功能觀視角分析金融中介,不僅是金融分析范式的重大轉換,也是研究政策性金融的理論根基。金融功能不僅包括一般金融功能和商業性金融功能,而且也包括政策性金融的特有功能。不同類別的金融功能既相互對立、又有機統一于金融總體功能之中而相得益彰,而金融總體功能的優化和健全也越來越成為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否則,對金融功能的研究將會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對金融理論的認識也將是片面的,對金融實踐也是有害無益的。所以,我們應該首先從理論上重視對政策性金融特有功能或個的研究。只有首先深入系統地研究政策性金融的基本功能、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也才能更好地認識政策性金融,從而進一步探究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實現機制和政策路徑。當然,與功能有正相關與負相關一樣,政策性金融功能也有正功能(顯功能)與負功能(隱功能、反功能)之分。其正功能體現在適度的、優化的政策性金融結構,從而可以促進金融發展和經濟發展;負功能則會延滯金融發展,進而延滯經濟發展。
(二)政策性金融結構是政策性金融學研究的主體
政策性金融結構是政策性金融體系功能的主要體現,不同國家和地區政策性金融體系的區別也主要是表現在其政策性金融結構之間的差異方面。政策性金融結構作為衡量各國和一國不同地區政策性金融發展最直觀的外在表現形式,自然也就成為政策性金融學研究的主體。自從美國著名的金融學家戈德史密斯最早提出“金融結構”這一概念以來,國內外經濟金融學者對金融結構理論進行了廣泛的考察和分析,也提出了不同的金融結構觀。在此基礎上,本文所指的政策性金融結構,是政策性金融相關要素的組成、相互關系及其量的比例。政策性金融相關要素具有高度的多樣性、復雜性與層次性。例如,國內政策性金融與國際政策性金融、地方政策性金融與國家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與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銀行金融與非政策性銀行金融、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工具、政策性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政策性金融資產與政策性金融負債、政策性金融負債中政府融資與市場融資、政策性金融與經濟發展、政策性金融功能與金融發展、政策性金融理論發展與政策性金融發展……都是政策性金融的相關要素。它們之間可以有太多的排列與組合,都可以形成一種這樣或那樣的關系;許多可計量的政策性金融要素,還可以在此基礎上形成量的比例或比率(如政策性金融相關率PFIR等),從而形成一種政策性金融結構。
(三)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學研究的歸宿
金融效率是一個全球性論題,也是金融基礎理論中亟待深入探討的重大課題。政策性金融效率問題也應該成為政策性金融理論研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既然政策性金融是一種資源、一種稀缺而特殊的國家戰略資源或政府資源,那么政策性金融效率即為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政策性金融效率是政策性金融正功能的直觀體現,能夠比較好地兼顧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有機統一。因為,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支持的是強位弱勢產業、弱勢地區、弱勢領域和弱勢群體,體現了社會的公平合理性要求。這也可以說是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宏觀效率。另一方面,政策性金融活動嚴格遵循信用的有償性原則和特殊的金融規則,體現了一種金融資源有效配置的效率性目標。這也可以說是政策性金融資源配置的微觀效率。所以,政策性金融效率包含了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效率。同時,政策性金融效率也是政策性金融質性發展與量性增長的有機統一。這種質性發展實際上是指在“六大協調均衡”基礎上的政策性金融可持續發展(白欽先、王偉,2004),而政策性金融的可持續發展與科學發展觀也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量性增長則體現了以虹吸誘導為導向的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協調發展的量的比例關系。
四、政策性金融學的學科體系結構
政策性金融學的學科理論體系,可以從不同的視角進行分析和創建。這里,從基礎理論、機構運作和國際借鑒三個層面來進行構建。如圖所示。
第一部分為基礎理論篇,分別論述政策性金融質的規定性,政策性金融外延與政策性保險,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區別與聯系,政策性金融與開發性金融的理論辨析,政策性金融機構含義及特征;政策性金融歷史演進探源,制度變遷理論與政策性金融演進的自然歷史規律,國內外政策性金融的產生與發展,中國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永恒性與現實性;政策性金融的理論根基,包括市場失靈理論、資源配置理論、公共產品理論、不完全競爭市場理論、政府與市場關系理論,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經濟學和金融學含義;金融功能觀與金融范式理論,基于市場原則的政策性金融功能觀,政策性金融的主導性核心功能,政策性金融功能的實現機制;產權理論與政策性金融治理模式,政策性金融立法特征及內容,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與權力結構,中國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實證分析,中國政策性金融治理結構的完善;政策性金融機構外部關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與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關系、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與其客戶的關系,以及政策性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關系。
一、前言
政策性金融是指為了滿足政府特殊的政策性取向,在一國政府支持下,為貫徹和配合國家特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以國家信用為基礎,嚴格按照國家法規限定的業務范圍和經營對象,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以優惠性利率進行的一種特殊性資金融通行為,農業政策性金融顯然屬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疇,基于此,農業政策性金融,就是在國家和政府支持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運用各種特殊的融資手段和優惠的存貸利率,嚴格按照國家政策的界定,以支持農業發展為主要職責,直接或間接地體現國家對農業支持和扶持政策的一種特殊的資金融通行為。
從上述界定內容看,農業政策性金融有三個特征:政策性,主要是政府為了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而實施的手段,金融性,是一種在一定期限內以讓渡資金的使用權為特征的資金融通行為,優惠性,即其在利率、貸款期限、擔保條件等方面比商業銀行貸款更加優惠。這三個本質特征充分顯示了政策性金融同財政和商業金融的區別。
農業是高風險、收益率較低的弱勢產業。由于資本的逐利性,不僅城市的、發達地區的資金不往農村流,農村的資金還會往外流,這樣關系人類生存的農業問題卻得不到資金的支持,當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不能發揮作用的時候,就需要政府的手來彌補這個作用。因此政策性金融的產生、存在與發展是有深刻的經濟金融與社會根源,它是市場缺陷與政府干預、資源配置主體和資源配置目標錯位與失衡的必然結果。農業政策性金融的這三個特點恰恰體現了政府的作用所在,尤其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業的發展來說,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二、國外政策性金融支農經驗分析
不同國家的政策性金融各具形式,而且一些國家的政策性金融經過了長期的實踐,并日益普遍發展壯大,在實現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標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借鑒他們成功的政策性金融制度和活動經驗,對于構建中國欠發達地區的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美國、日本、印度、巴西、法國等各個國家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有效地支持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盡管各具形式,但總的看來有以下一些特點:
1 形式多樣,目的明確
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形式多樣,如:美國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和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的農民家計局,有對農村非盈利的電業合作組織和農場等發放貸款點農村電氣化管理局,有對農產品進行價格支持或對農業生產給予補貼點商品信貸公司,還有為融資困難的小企業提供信貸援助的小企業管理局等等。日本農業中的政府金融機構是農林漁業金融公庫,向森林漁業的公共事業提供低息長期貸款和各種農業貸款。印度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三類: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地區農業銀行、農業中間信貸和開發公司,每一類機構的目的和任務非常明確,法國的農業非常發達,法國農業信貸銀行系統在農業發展過程中貢獻最大,它是由總行、地區和基層三級機構組成的。盡管各國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名稱不同,但是,他們的服務范圍非常明確,在執行政府的政策上富有效率。
2 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多樣化
主要有政府資金,政府擔保債券、向央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吸收存款等方式。如: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均在很長一段時期都由聯邦政府出資,是一種政府出資的形式,然而,美國的農業合作信貸機構的籌資方式是發行統一政府擔保債券。由于有政府信用作為支撐,所以很受歡迎,籌資能力較強,這種做法可以適應中長期的資金需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則是以吸收活期、定期、儲蓄存款的形式補充資金。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開始是國家通過一般會計和特別會計投入財政資金組建的,后來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資金和郵政簡易保險。還有一些發展中國家一般都由中央銀行直接發放或充當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最后貸款人”,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如泰國就采用了這一做法。
3 農業政策性金融的法律制度健全
各個國家大都通過立法對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給予支持和保障,目前,美國和日本等發達國家普遍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法律體系,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嚴密規范,如美國的《農業信貸法》、《農產品信貸公司特許法》,日本的《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等,都是關于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專門法律,除此之外,還有農業信貸法,農業信用保證、保險法等關于農業信貸、信用保險的專門法律。同時,在政策上提供許多優惠,如減免稅收、注入資金、利息補貼、損失補貼、債務補貼以及實行有差別的存款準備金制度,鼓勵和保護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來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支農作用的發揮。
4 政策性金融機構層次明晰,支農范圍寬泛
各個國家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各自有具體的支農范圍,而且,支農的領域很廣,和農業有關的融資都可以找到對應政策性金融機構。這些支農領域涉及到生產領域貸款,如美國農業電氣化管理局的農用電力改造貸款,日本農林漁業金融公庫的農業綜合設施貸款等,流通領域貸款,如美國商品信貸公司,不僅發放糧食收購貸款,國家儲備貸款、農場主自主儲備貸款,還提供出口信貸,加工領域貸款,如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印度國家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等都有農產品加工貸款,扶貧貸款,如印度農業和農村開發銀行對小農、無地農民和邊際農民等貧困人口的扶持貸款;農業擔保和保險業務,如美國農民家計局對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進行擔保。 5 各國注重建立支農政策性金融中的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制度是化解轉移農業風險的一個重要手段。如美國的農業保險非常發達,美國在1938年就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其農作物保險經歷了試辦、加速發展、政府出政策并與私營保險公司混合經營、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營公司經營和的四個階段。法國是的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只是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中國欠發達地區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定位
1 完善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立法工作
可以借鑒國外立法的經驗,規范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使其行為有法可依,擺脫外部干預,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資產的安全。同時,要加強對農業政策性金融的監管,發揮和完善中國銀監會的監管作用。
2 拓寬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
農發行的資金來源除了財政撥款的資本金以外主要就是人民銀行的金融債券,目前中國農業政策性金融面臨著資金來源和使用規模不一致的問題,這主要是因為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資金需求的規模在逐漸擴大,然而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資金來源已經不能夠滿足這種需要。欠發達地區支農的金融支持需要充足的資金來源,因此,擴大農業政策性金融的融資渠道是關鍵,日本做法值得借鑒, 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不直接吸收存款,而是間接的利用率郵政儲蓄的資金作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資金來源。我們可以參照這一方法,中國的郵政儲蓄在農村吸收了大量存款,其中的大部分都存入了央行,造成央行負擔很重。在2006年底掛牌成立郵政銀行后才開始有了貸款業務,因此,借鑒日本的經驗,把郵政儲蓄在農村中吸收的大量存款當作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解決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問題。還可以,利用政府擔保從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獲得低息低資金成本的優惠貸款等等。
3 拓展農發行的業務范圍
2004年農發行轉型以來,形成了以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為主體,以農副產品生產加工貸款為一翼,以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的一體兩翼的支農新格局,有選擇性的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但是,農發行的支農格局與欠發達地區的支農需求的不相匹配的,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很少有農產品的加工產業和農業產業化的經營項目,而往往是單個農戶分散,小額和急需的資金的需求。這種資金的需求是商業銀行所不愿支持的,必須要有政策性的金融來承擔。
4 發揮農信社的作用
農信社在農村覆蓋面廣,與三農接觸最多,這些都具備了服務三農的基礎,因此,通過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將農村信用社建成產權關系明晰、可持續發展的支農型社區金融機構是可行的。農村社業務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走商業銀行的道路,另外一部分是支農服務,規定支農的比例和最低的底線,針對社區農民的需求來確定金融產品,以微利為前提,辦理扶貧、開發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的種植、收購、加工貸款等各項業務。關鍵是要貼近農民,了解需求,提供快捷的金融服務。
5 建立有效的合作金融和合作信用擔保體系
對欠發達地區農村分散而且經濟實力弱小的農民來說,通過合作金融的形式融資是一種必然選擇,正是由于農民、農戶沒有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為其服務,就造成了大量縣城金融市場的真空,也就產生了大量的民間借貸、地下錢莊等灰、黑色金融。實踐證明互助合作性質的農業信貸機構是一種具有效率的組織,如法國的農業信貸銀行是一種“上官下民”的所有制模式,它的中央機構國家農業信貸銀行是公有性質的,由政府所有,而省級農業互助信貸銀行和地方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均為合作性質,由個人及成員入股組成,按合作制原則經營,為農民提供了大量的與農業生產有關的普通和優惠貸款。這種將政策性金融機構與互助合作性質金融機構有機地結合起來的支農形式可以為我們所借鑒。在政府的主導下,積極支持農民自主參與的各種形式的資金互助,自擔風險、自己出資、自我管理的合作金融組織,以改善農村金融的服務供給,同時,主導的政府部門可以給予必要的指導和監督。
6 完善與支農金融相配套的農業保險和農業擔保機制
關鍵詞: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比較金融;政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D912 文獻標識碼: A
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是一國通過政策性金融特別立法的形式,由政府直接控制政策性金融機構的主要人事任免權,政府相關部門參與協調與制約,國家審計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門審計監督,從而從機構外部對政策性金融機構進行控制、組織、約束、協調、保障的過程和方式。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也體現了一種特殊的監督關系,即依據各個單獨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法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監督機制和權力結構。監督的目標是實現政府的政策意圖,提高金融資源公平合理的配置。各國在這方面表現出了一些明顯的共性特征。在這里,主要結合日本的情況進行比較說明。
一、日本的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
日本對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實行了機構分離,業務分離,管理分離,法律分離,從而把二者嚴格劃分開來。因而日本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高度平行并列與對稱,并自成體系。各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單獨立法予以監督、保障與制約,并多次修改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包括《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法》、《農林漁業金融公庫法》、《日本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等。雖然日本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在國內被歸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一類,但它們并不受主要適用于普通商業銀行的《銀行法》的約束。在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中,政策性金融機構受到政府許多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尤其是受財務省資金、財務方面的協調與制約的力度較大,但限于政府授權和法定的范圍之內,金融公庫受主管大臣的干預程度也很大(如公庫每季度經營計劃必須經主管大臣批準,并定期報告資金運用情況),但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受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督廳的監管。具體的監督機制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法律授權與制約機制
日本對各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分門別類地單獨立法,并在適當的時候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使本國的法律具有一定的動態調整性。日本政策性金融一個機構一部法律的管理體制和完善的立法體系比較典型,以《日本進出口銀行法》為例,該法于1950年 12月15日施行,其后經過多次修改,并隨著新銀行法的施行于 1985年 6月7日再次進行了修改,隨著1999年4月 23日《日本國際協力銀行法》的頒布,同年 10月1 日成立的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取代了日本進出口銀行及其海外經濟協力基金。在由日本最高立法機構分別通過的《日本政策投資銀行法》的授權保障下,政策性銀行的政策、計劃、預算等重大經營方針由政府制定和監督,政策的實施、資金的運作等經營管理則由政策性銀行在保證財務穩健的前提下自主決策、自主經營。
(二)政府首腦對主要官員進行選擇與任免的機制
日本開發銀行理事會的總裁、副總裁和監事均由內閣首相任命,日本進出口銀行除理事外均由內閣首相直接任命。這樣可以保證政策性金融機構更好地貫徹和配合國家的社會經濟政策或意圖,真正地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的特殊工具。
(三)國家審計機構的定期或不定期審計(稽核)機制
政策性金融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和公有企業形式,不可避免地由于受到制度安排方面的嚴重約束而產生一些負面影響。日本政策性金融在戰后日本經濟的恢復、復興與高速增長中的啟動作用功不可沒,但在其具體運作中也曾為金權交易提供過溫床。因此,接受國家審計管理部門的財務監督,是使政策性金融機構能夠守法高效運營并在不發生重大虧損的基礎上穩健經營的重要環節。日本政策性金融每年的投融資規模和投向等宏觀計劃(財政投融資計劃),及其該計劃的執行情況(包括各政策性金融機構每年的資金運用等財務情況)都需接受獨立的會計檢查院的審計,大藏省每年還要編制決算提交國會。
二、建立健全我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的建議
借鑒日本政策性金融監督制度及運作機制的經驗,我國應盡快構筑有本土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監督體制。我國目前的政策性金融監督現在存在很多問題,但是當務之急是從監督的法律依據、監督的主體結構和監督考評指標體系等方面盡快建立健全中國政策性金融監督機制和結構。其中,特別是要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政策導向作用的引導,盡量減少其片面追求盈利的動機,有所限制其兼營商業性業務的規模和范圍。
(一)盡快出臺專門而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法律法規實現依法監督、制約和引導的規范性要求。
二戰后,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蓬勃興起,其中一個比較顯著的特征是,機構建設與法制建設同步進行,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有不同的專門法律,而且這些單獨立法與時俱進,具有一定的動態調整性特點。相比之下,我國政策性金融專門立法嚴重滯后,先天不足,這也是導致政策性金融機構一度經營虧損和無序競爭等問題的根本原因之一。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要明確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是一種特殊的公法法人的法律屬性或性質。并對各種政策性金融機構要分別單獨立法。
總之,要學習和借鑒世界各國在政策性金融立法方面的成功經驗,并考慮到我國經濟金融運行的環境因素和政策性金融機構運作十年來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分別立法,在法律內容上體現出普遍性原則、基本規則與不同機構業務特殊性、規范性要求的有機統一,切實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金融立法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二)采用宏觀和微觀層面相結合的監督方式
在宏觀層面,建立一個由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參與和共同組成的權威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辦公室”,負責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總體性協調、規劃、考評、人事安排、經濟處罰和依法監督。在微觀層面,由不同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分別構成的特殊形式的董事會(或理事會)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監督主體。董事會主要負責日常經營決策、政策執行和內部稽核監督控制。董事會的特殊性體現在政策性銀行的董事會成員結構必須是經國務院批準和任命的、由業務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機構和商業界的代表以及學術機構的專家等有關人員共同參與組成。
(三)制訂一套適合政策性銀行業務特性要求的科學的業績考評標準并自成體系
考核指標要定量化和具體化,含義必須明確,可統計和進行縱向、橫向的比較,要超越類似于或雷同于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盈利性考評要求,在注重評價政策性金融的政策實現度的基礎上,將其政策性貢獻同其工作業績和工作報酬也同時掛鉤和制度化,體現規范、約束機制與激勵機制的有機統一。
(四)注重發揮國家審計監察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政策性金融機構也要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公布財務報表和業務活動情況,增加透明度,以盡可能地防止“內部人控制”和尋租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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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從中國農村金融系統改革現狀出發,分析了農村金融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并探討農村金融改革的路徑:農村金融改革要適應需求主體的地域性和層次性特征;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邊界;實現農村金融機構的多樣化和農村金融事業的協調發展;整合縣域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并將其培育成一個多元化的金融市場。
【關鍵詞】
系統論;農村金融系統;農村金融改革
一、問題的提出
20世紀90年代末期以來,將農村金融置于宏觀經濟背景,從經濟系統論角度展開的研究還不多見。有鑒于此,筆者從系統論的視角出發,將農村金融改革置于國家整體宏觀經濟系統和農村經濟系統之中,對農村金融改革問題展開討論,進而提出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思路。
二、農村金融是一個系統
宏觀經濟可以看作一個系統,農村經濟可以看作是宏觀經濟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而農村金融可以看作是農村經濟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宏觀經濟系統的二級子系統)。
1、農村金融是兩個子系統的交集
在宏觀經濟系統中,農村金融處于農村經濟子系統與金融子系統的交集之中。
2、農村金融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系統
農村金融系統,按照不同的層次劃分,包括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以及微觀層次的金融需求主體系統,其中,宏觀層次的金融監管系統和中觀層次的金融機構系統構成農村金融的供給系統,金融機構系統是農村金融系統的主體。
三、農村金融系統特性及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現狀
1、農村金融系統特性
(1)農村金融系統的整體性與相關性。整體性是農村金融系統的首要特征,要充分注意農村金融系統各組成部分或各層次的協調和連接。同時,農村金融系統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為具有相關性。這種相關性確定了農村金融系統的性質和形態。
(2)農村金融系統的環境適應性與動態性。各種環境要素的變化,都會引起農村金融系統特性的改變。為了保持和恢復農村金融系統原有特性,農村金融系統必須具有對環境的適應能力。為此,作為一種制度安排的農村金融系統,隨著環境的變化,需要在變化了的新的環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動態性。
2、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現狀
(1)農村金融改革缺乏整體構想,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推進性被忽視。 就現有的農村金融系統而言,首先由于在整體性上存在結構與功能的不對稱,其次由于各組成“部件集”之間的相關性沒有得到協調,因此導致農村金融系統的功能無法很好的發揮。
(2)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改革嚴重的脫節。 經濟改革首先是從農村展開的,然而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進行,這就必然造成農村金融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后于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
(3)改革的推動者和行為主體的行為沒有協調。監管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缺乏協調機制,金融機構本身創新的動力和創新的主動精神缺乏。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
(4)農村金融供給和需求之間不協調,農村金融改革與環境的適應性被忽視。 農村金融產業具有較強的擴散效應(圖3-1),并通過這些效應對農村經濟各構成要素的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進而由此形成了農村金融產業發展與農村發展的關聯性。
就現階段的中國農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設定而言,在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功能設定具有同質性,而實際上,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致的。
3、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缺陷
(1)農戶作為最基本的生產單元,造成了農村金融供需間的不平衡。其一,中國農戶數量巨大。其二,中國農戶平均經營規模微小。其三,中國經濟的區域特征十分明顯。這些使中國農村金融問題表現出資金運行流程更復雜,績效更不容易顯現,缺陷更容易放大,是實現制度創新的任務更艱巨的根本原因。
(2)政策性銀行難以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應當特別指出的是,由于農業發展銀行業務范圍狹窄,業務功能單—地退化成“糧食銀行”,政策性金融功能明顯不足。
(3)國有商業金融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功能趨于弱化。近幾年,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大收縮了在農村的金融業務,致使大部分農村地區金融機構單一化、農村金融市場壟斷化趨勢日益明顯。基層金融機構網點不足造成農村資金嚴重外流。
(4)農村信用社改革尚未取得突破性進展。相對于農戶的信貸需求而言,這幾年農村信用社的供需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這主要表現在四方面:農村信用社運行仍然享受政府的隱形擔保;所謂民主管理形同虛設;服務內容、方式和手段不適應農村和農業經濟發展的需要;出于自身財務可持續發展的考慮,農村信用社商業化傾向嚴重。
四、中國農村金融系統改革的路徑選擇
進行農村金融系統的改革與研究,應該從系統的整體性、相關性、環境適應性以及動態性等特征來展開。這就要求將農村金融監管機制、供給機制、需求機制等聯系起來放入一個大系統中進行分析和綜合研究。
1、農村金融改革要適應需求主體的地域性和層次性特征
在經濟欠發達的西部邊遠地區,應選擇“供給領先”模式發展這些地區的農村金融。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可以走“需求追隨”模式發展道路。而在中部農產品主產區,需要從區域發展的比較優勢出發,有選擇地發展多層次的農村金融組織機構,以滿足農戶和其他經營主體多層次的資金需求。
2、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邊界
我們要合理界定政策性金融與商業金融的邊界,將農村信用社和農業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劃歸農業發展銀行,包括其承擔的農業開發性貸款等政策性較強的貸款,拓寬農業發展銀行的業務范圍,將其從單純的“糧食銀行”轉變為綜合型政策性銀行。
3、實現農村金融機構的多樣化和農村金融事業的協調發展
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應該探索建立多元化金融組織機構網絡。此外,包括農村信托公司、投資咨詢公司、企業財務與家庭理財公司等不同的金融或非金融組織和團體都應得到適度的發展。
4、整合縣域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并將其培育成一個多元化的金融市場
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村信用社可以實行股份制改造,逐步向農村商業銀行方向過渡。中西部地區可以繼續發展和完善信用合作制,在吸收新增民間資本充實資本金的情況下,向規范化信用合作社或農村合作銀行的方向發展,或實行股份合作制。
(1)加快培育多元化的農村金融市場,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金融機構,培育各種形式的小額信貸組織,創新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要逐步放松利率管制。要特別注意研究農村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問題,促進非正規金融機構的合法化。推動農村資金拆借市場的發育,為農村信用社融通資金提供便利。鼓勵金融創新、產品創新。
(2)給農村大量存在的非正規金融機構提供生存空間和發展機會。
非正規金融在擴大農村生產經營資金、活躍農村金融市場、提高資本效率,尤其是在促進農村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等方面起了積極作用,對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作用也很明顯。
【作者簡介】
關鍵詞: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機構;發展趨勢
中圖分類號:F83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3-0017-05
世界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歷史可以追溯到1919年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Export Credits Guarantee Department,ECGD)的成立。從英國出口信貸擔保局成立至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已經走過了近90年的歷史,進出口政策性金融逐漸成為許多國家金融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縱觀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歷程,一般來說,是將從1919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作為其興起階段,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這一時期建立起本國的對外政策性金融體系;將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至今的這一時期稱為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發展階段,在這個階段,發展中國家紛紛成立相應機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組織形式,各國情況有所不同,其總體機構功能一般涵蓋了經濟功能、政治功能和外交功能等,其業務范圍通常是為了實現相應的機構功能,包括融資業務、其他政策性業務、兼營的商業性業務以及保險和擔保業務,各國機構有不同的側重點。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資本多來自于國家撥付以及相關政府部門或本國中央銀行,資金來源大多是通過借款和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的。隨著經濟全球化向縱深發展,機構間國際合作不斷產生新的成果,如伯爾尼聯盟和君子協議。
一、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理論基礎
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屬于政策性金融范疇。一方面,它具有政策性金融的普遍特性,是政策性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產生、發展以及所發揮作用的研究同樣建立在總體的政策性金融理論基礎之上。另一方面,與其他政策性金融相比,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又具有獨特的本質特征和作用領域。因此,隨著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實踐的不斷發展,其理論研究也在不斷深入,逐漸形成了相對比較獨立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理論,并成為政策性金融理論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國內外研究成果來看,有代表性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理論主要有出口補貼理論、對外援助的利益分配理論、新貿易理論的不完全市場理論、“競爭工具”理論、出口補貼合法化理論以及宏觀調控和經濟外交工具理論。
1、出口補貼理論。這一理論最早是從體現戰略貿易思想的角度,由布朗德和斯潘(J.A.Brander&B.J.Spencer,1983)提出的。他們認為,在現實中,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普遍存在,市場結構是以寡頭壟斷為特征的。這種情況下,政府補貼政策對一國產業和貿易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在寡頭壟斷的經濟市場結構下,產品的初始價格往往會高于邊際成本。如果政府能對本國廠商生產和出口產品給予補貼,就可以使本國廠商實現規模經濟,在利潤不變的情況下降低產品的邊際成本,從而使本國產品在國內外競爭中獲取較高的份額和壟斷利潤。同時,未來規模經濟的實現也可以為消費者帶來利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基本的作用就是提供優惠利率貸款對企業進行補貼,所以其本質上也就是在保持利潤一定的情況下降低成本,提高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2、對外援助的利益分配理論。這一理論反映了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在一國對外援助方面所具有的特點和發揮的作用。該理論認為,對外援助,尤其是無償性援助是接受國財富的凈流入,有利于其發展和提高福利。相反,對于實施對外援助的國家來說,則是財富的流出,將直接降低其福利水平。因此,為平衡這種“不均衡”的利益分配,一國通常對其實施的對外援助附加一些條件,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把對外援助與出口聯系在一起,這實際上是一種“捆綁”式援助,如國際上曾一度流行的“混合貸款”和目前仍然廣泛存在的“掛鉤援助”等。
3、新貿易理論的不完全市場理論。這一理論是建立在政策性金融彌補市場失靈的總體論述之上,也是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發揮作用的主要理論基礎之一。雖然按照傳統的貿易理論,一國進出口貿易最好應該全部由市場機制來決定,政府不應該進行干預。但在近年來,隨著現實的貿易特征的變化和理論上分析工具的深化,傳統貿易觀點也受到越來越多的挑戰。從這個角度出發,新貿易理論的不完全市場理論認為,支持傳統自由貿易理論的部分前提假設,即所謂的“完全市場”過于理想化,只有在滿足這種假設前提的條件下,自由貿易才能被證明是最有效的。而實際上,這種假設條件并不成立,而“不完全市場”才是普遍存在的客觀現實。在“不完全市場”下,一國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貿易政策干預本國的進出口市場,從而獲得比自由貿易狀態下更多的利益。這種福利增加主要有兩個來源:一個是通過政府政策使國家獲得較大份額的“租”,一個是通過政策使國家獲得更多的“外在經濟”。如果在某些部門中有重要“租”,而且這些部門還有能力使本部門的“租”不會輕易因競爭而消失,則相應的貿易政策可以通過讓該國在產生“租”的產業部門獲得更大的份額來增加國民收入。對于這樣的部門,如果僅僅依靠市場機制調節,就會出現供給不足的問題,影響社會的整體福利改善。而適當的貿易政策,則可以用來扶持這類能夠產生外在經濟的產業部門。在此基礎上,政府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活動,例如出口信貸,成為政府主要的貿易政策形式。這種形式具有獨特的優勢,例如政策性信貸的指向性非常明確,能夠對特定行業甚至特定企業最大限度地實施、最有效的實現政府的戰略性意圖,同時補貼對象的轉換也非常靈活。
4、“競爭工具”理論。這一理論更多的是從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作為官方出口信用機構這一角度對其進行研究和論述。該理論認為,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是各國爭奪國際市場和戰略資源的“競爭工具”。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國際貿易在一國經濟中的重要性不斷上升,國際市場對一國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平衡國際收支等方面的作用日益顯著。根據博弈論,假設世界上只有兩個國家,當一國設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之后,該國企業由于獲得了相對有利的融資條件,在國際競爭中就處于有利地位,就易于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另一國家則處于不利地位。此時,另一國家惟有設立類似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相同的融資條件,該國企業才能在國際市場上進行公平競爭。尤其是在當前國際競爭日趨激烈的背景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實際上已成為各國
對抗外國同類機構的“競爭工具”。如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成立進出口銀行的直接目的,就是為了爭奪國際市場,應對經濟蕭條。隨著國際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西方發達國家紛紛成立進出口銀行之類的官方出口信用機構,并競相提供條件優惠的出口信貸和其他融資便利,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的功能逐漸轉變為對抗外國同類機構的競爭。美國國會1971年就明確提出,“為美國出口商與其他受本國政府支持的出口商競爭,提供與其他國家政府出口融資利率和其他條件相匹配的支持”是美國進出口銀行的基本職能。
5、出口補貼合法化理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出口補貼理論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在WTO框架下,政府對出口的各種直接補貼被嚴格限制。如果某一個成員實施禁止性的出口補貼,其他成員可以通過一定程序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對該出口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在此情況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獨特作用得到了進一步彰顯。出口補貼合法化理論認為,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是各國政府對出口實行“非禁止性”補貼的惟一渠道。因為WTO規定,“如果某一成員屬某一個官方出口信貸國際承諾的參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個本協議創始成員屬該國際承諾的參加方,或如果一成員實施相關承諾的利率條款符合這些承諾的出口信貸做法,則不得視為本協定所禁止的出口補貼”。這實際上是默認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存在,允許其繼續發揮作用。OECD(經合組織)達成的有關協定,使各國政府通過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本國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成為國際慣例,使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成為各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一個特殊的競爭領域。
6、宏觀調控和經濟外交工具理論。這一理論從國家宏觀經濟社會政策的角度分析了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和作用。該理論認為,進出口信用機構融合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于一體,是金融化財政政策的延伸,是政府宏觀定向調控的重要工具。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為特定產業和國別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扶持公共產品性質行業和弱勢行業,校正經濟結構失衡,促進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近年來,一些國家通過其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實施對外援助、開發海外戰略資源、發展對外經濟關系、實現其國際政治和外交目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越來越成為經濟外交的重要工具。
二、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主要特征
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在其實踐和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區別于其他金融和經濟形式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成立、運行和監管嚴格依據相關的專門法律規定。國際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組建和運行都建立在具體的、獨立的法律基礎之上,通過法律對其宗旨、資金來源、經營目標、業務范圍、經營方針、組織機構等方面進行規范。有的國家是先有機構,后有法律,如英國、美國和加拿大。英國ECGD成立于1919年,直到1949年英國出口信貸擔保法案才確認了ECGD的性質和活動范圍。美國1934年已成立相關機構,1945年頒布《美國進出口銀行法》。加拿大EDC的前身――加拿大出口信貸保險公司早在1944年就已成立,1969年方頒布出口發展法案。有的國家是先有法律,后有機構,如泰國和韓國分別先有《泰國進出口銀行法》、《韓國進出口銀行法》、韓國《出口保險法》,后成立泰國進出口銀行、韓國進出口銀行和韓國出口保險公司。
2、以國家信用為保證,政府在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組建和營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國際上廣為接受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是政府通過金融手段貫徹本國貿易政策和產業政策,扶持本國資本性貨物的出口,擴大本國對外經濟交流,帶動本國經濟發展的普遍做法。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都紛紛采取各種政策和措施,支持進出口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在資金來源和承擔風險方面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已成為政府經濟干預和經濟調節的重要手段之一。
3、資金運用的原則和方式不同于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具有特殊性。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是為服務于本國進出口以及本國對外投資服務的,這決定了其不同于商業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原則。一是服務對象必須是在從其他金融機構不易或不能得金融支持的情況下,才能從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獲得融資資格。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在資金運用上,不與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形成競爭,而是一種互補關系,不破壞市場機制,不擾亂市場秩序。二是對資金使用期限與一般商業性金融機構不同,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支持中長期項目,只有少數國家為一些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另外,目前一些國家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已逐步開始重視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紛紛設立專門對中小企業的融資部門,并創新了針對中小企業的特殊的服務政策和手段。
4、明確服務于國家政治、經濟和外交政策。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一般從屬于政府,為執行政府特殊的經濟、政治、外交政策而建立。事實上各國都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為一種強有力的外交工具,通過為一些貧窮國家提供強大的信貸支持,而獲得某些政治上的利益。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在某些情況下要執行本國的外交政策,或者具有一定的外交職能。如捷克外交部對捷克出口擔保保險公司(EGAP)及捷克進出口銀行都持有相當數量的股份,為其四大股東之一。比如為某項國際事務的投票表決而拉選票等,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可以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在這方面,發達國家一般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另外,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經常作為各國在國際上推行自己意志的強有力的政治武器。例如,美國進出口銀行在朝鮮戰爭、冷戰、越南戰爭等事件中多次作為政策工具,為美國利益服務。事實表明,西方大國為了在全球推行資本主義制度而選擇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為政策工具,參與推進東歐國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的過程。再如,匈牙利政府利用匈牙利進出口銀行和匈牙利出口信貸保險公司,在科索沃戰爭結束后的巴爾干地區重建中獲得了巨大的政治與外交利益。韓國為促進朝鮮半島統一而成立的朝鮮半島南北合作基金,由韓國進出口銀行管理運作。
5、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奉行不虧損原則,并保持合理盈利水平。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不同于政府財政,既要實現政策目標,又要保證財務健康和可持續。因此,各國都存在著如何妥善處理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目標與盈利性目標的關系問題。各國普遍認識到,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性目標固然比盈利性目標重要,但盈利性本身是對金融機構的基本約束。如果盈利性目標完全從屬于政策性目標,就很難保證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健康、穩健和可持續運行,并導致其政策性目標也難以實現。
三、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新的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和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各國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實踐也產生了不同程度的發展和變化,這些發展和變化主要表
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得到進一步發展,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機構規模不斷擴張。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COFACE)在2004年底總資產為30.76億歐元,到2006年底擴張為51.98億歐元,兩年間擴張了69%,資產增長迅速。2006年底,韓國進出口銀行總資產為17.45萬億韓元,全年增長15.1%。2002年底,加拿大EDC股本為20.77億美元,2006年底擴張為59.86億美元,5年間增長了1.88倍。印度進出口銀行2006年底的資本較1997年底實現翻一番,達到10億盧比。(2)業務量呈現不斷膨脹趨勢。美國進出口銀行成立以來對出口貿易的資助超過4000億美元,印度進出口銀行1997年度保險類、擔保類和貸款類業務分別為1.912億、12.094億和38.248億盧比,2006年度分別增長到16.972億、35.360億和228.862億盧比,年均增長率分別高達27%、13%和22%。(3)通過各種形式的創新活動,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得到提升。一些發達國家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根據外部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積極進行各種各樣的運行模式創新。如“混合貸款”和“網上信用評級”(@rating),這兩種重要的創新活動都是出自法國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分賬戶經營制度――國家利益賬戶和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賬戶分開經營是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EDC)的創造,在國際社會已經被相當數量的國家所采用。在歐洲國家中,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德國的荷爾姆斯等都從事大量的商業性業務,甚至占主導地位,一些較富裕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也傾向于經營一部分商業性業務。通過一系列的創新活動,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的功能和作用得到了拓展和加強。
2、許多發達國家把發展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戰略高度,其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有不斷增強的趨勢。大部分發達國家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基本上都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歷程。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他們已經充分體會和認識到進出口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作用,因此,把發展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放到重要的戰略高度。歷史上,美國在20世紀50年代曾一度解散過美國進出口銀行,但是后來又堅定不移地發展進出口銀行,同時在20世紀70年代初期又成立了另一家進出口政策性金融機構――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近年來日本也出現過人們對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作用懷疑的現象,但是大藏省經過實際考察和論證后發現,進出口政策性金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后在1999年對進出口政策性金融體制進行了重整,成立了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這表明進出口政策性金融不可或缺,不是存在與否的問題,而是如何大力發展的問題。發達國家在這一思想指導下,都對本國的進出口政策性金融體制進行了全面調整,使其逐步完善,以便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