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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管理、逐級分權原則
首先,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上級審計機關和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安排以及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確定本級審計機關總體性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其次,將總體的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逐級分解展開,最終落實到科室、小組及個人。為了保證審計工作計劃或目標得到落實,應制定相應的措施,如通過當地政府批轉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制定監督檢查制度和完成審計工作計劃方面的獎懲制度等。遵循全面管理原則的同時,還必須遵循逐級分權原則。各級審計機關應根據層次的多少及職責的分工情況,進行各種不同程度的分權,分擔制定審計工作計劃的責任。堅持這一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統一和完整,使全國上下“一盤棋”,另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在大原則下,充分體現各地的具體情況,最大限度地發揮各地審計機關為地方政府服務的靈活性。
二、因地制宜(或區域性)原則
我國幅員遼闊,城鄉差別甚大,各地發展很不平衡,情況非常復雜。在這種情況下,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應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在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總的方針政策的前提下,要充分體現各級各地及各部門的特點,千萬不能搞上下一刀切。要充分發揮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充分展現各地審計機關服務地方經濟建設的獨特風格和特色,以造就審計機關的“多能”形象。
三、主次先后原則
編制審計工作計劃的依據,一般是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形勢要求、上級審計機關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當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指示要求、上年度審計資料以及下級審計機關上報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草案等。由于在各時期、各地區,國家的方針政策、當地黨委、政府主要工作重點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審計機關在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時,應該堅持主次先后原則:關系重大,影響全局,問題嚴重的項目或單位,應作為主要重點項目優先給予計劃安排,并必須保質保量完成重點項目計劃;對那些問題不嚴重,關系不大,影響較小的項目或單位,就可以在安排主要項目后,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再行安排審計工作計劃。
四、統籌兼顧、量力而行原則
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一方面,要求在一個特定時期的計劃中應當包括那些能夠而且應當通過這個時期內審計措施加以影響的可變事物,而不包括那些在這個時期內不能有效地加以改變的事物。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審計機關條件不成熟,對某些項目無法開展審計,如有的地方審計機關缺乏基本建設方面的專門人才,無法開展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那么,這就要求審計機關不應將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二是上級審計機關沒有授權的審計項目,下級審計機關不應將未授權的審計項目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等以后年度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后,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另一方面,要求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考慮審計力量及其變化與審計任務的多寡,在沒有力量或力量不足的情況下,應先安排那些重點的項目或單位,不應為擴大審計覆蓋面而不顧審計質量和審計機關的聲譽安排“超負荷”的審計工作計劃。有計劃就要有行動,應盡量避免制訂“空頭”計劃。但是,安排計劃(包括長、中、短期計劃)時,又應兼顧全局,不應留下審計空白區,也就是說,應遵循統籌兼顧、量力而行的原則。
五、相互協調、連續一致原則
審計工作計劃按時間長短,可分為長期計劃、中期計劃和短期計劃;按審計體系分,可分為國家審計機關工作計劃、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社會審計工作計劃;按審計對象分,可分為財政金融審計計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計劃、行政事業單位審計計劃、工業企業審計計劃、商業企業審計計劃等等。但無論制訂什么類型的審計工作計劃,都應該遵循相互協調、連續一致的原則,不應互相矛盾,互相脫節,應該避免出現一些項目連續安排幾年或幾次,而另一些項目卻幾年都是“空白”,或“長、中、短計劃相互矛盾”等現象。
六、指令性為主、指導性為輔的原則
筆者認為,在審計工作計劃的執行方式上,應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指導性計劃為輔的原則。堅持這個原則,至少有以下幾點好處:首先,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貫徹落實,因為指令性計劃是行政命令式的,一定要服從、一定要執行的計劃。而指導性計劃的靈活性比較大,是否一定貫徹執行就比較難說了。其次,有利于加強對審計工作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因為對執行指令性計劃的結果進行考核評比,既全面又較好比較,而對指導性計劃執行情況的考核評比,就不全面,不好比較了。再次,有利于調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干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因為指令性計劃好比較、好考核、看得見、摸得著,使大家干有方向,比有目標,這樣,大家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就比較好調動起來,而指導性計劃在這方面就亞于指令性計劃。
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堅持以指令性計劃為主的原則與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則并不矛盾。它們的內涵和外延都有所不同,它們是辯證統一的關系。
七、反饋調控原則
作為一個工作計劃,它就不可能“料事如神”,也就是說,任何一個工作計劃,都不是十全十美的,這既不可能也不需要。一切事物都是時刻變化著的。因此,在制訂審計工作計劃時,必須遵循反饋調控原則。例如:在國家方針政策發生變化時,各級審計機關的工作計劃也應該有所調整。審計工作是服務于黨的中心工作的,應隨著黨的“指揮棒”開展工作,這是不可置否的。
八、獎勤罰懶原則
為了促進各級審計機關認真貫徹執行審計工作計劃,不致于使計劃成為“紙上談兵”或“草草了事”,在考核評比審計工作計劃的執行結果方面,應遵循獎勤罰懶原則,不能干好干壞一個樣,堅持這個原則,一方面有利于審計工作計劃的落實施行,另一方面,可以充分調動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促先進,策后進,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不過,制訂審計工作計劃,必須建立一個比較明確、科學的指標體系,以便于各級審計機關實施、考核和評比。
目前已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并開展審計工作的企業,大部分已經認識到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對整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的重要性,不斷地在尋找和發現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存在的問題,以尋求解決的途徑,從而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挖掘企業內部增效潛力,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
一、影響企業內部審計質量管理好壞的諸多因素
1.企業外部環境。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要在市場中立足發展,做大市場,提高市場占有份額便成為企業的追求目標。在這樣的狀態下,內部審計工作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審計工作的開展也勢必受其影響,審計工作的質量也就無從談起。
2.企業內部環境。目前部分企業的內部審計依然停留在查錯糾弊階段,而且往往進行的是事后審計,查出的問題大多不痛不癢。對問題的處理建議多數只要求企業進行規范,避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這樣的處理建議實際上毫無震懾作用,該發生的還是再發生。從而對審計工作的配合也就無從談起,這樣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的開展和審計質量的提高。
3.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對企業的會計控制和生產經營情況的再監督,是企業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又是內部控制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明確審計的具體目的、選準審計重點
1.根據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和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新《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中明確“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以便內部審計機構或內部審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審計工作制度化和程序化。但目前大多數企業在制定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時,并未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是針對同級財務部門。
2.內部審計工作僅在下一級財務核算單位中開展,造成內部審計工作范圍缺失,內部審計機構無法對企業的整體經營情況進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管理在審計程序上貫穿于整個審計工作的全過程,從審計項目的立項、計劃、審前調查、方案編制、現場審計工作的實施、審計證據的搜集到最后審計報告的撰寫各環節,每個環節的質量控制和管理都必須到位,否則最終影響整個項目的審計質量。另外,審計人員的職業素質、實施審計工作時的態度以及審計分工等人為因素也會直接影響審計質量。
3.就目前情況看,主要受以下因素影響:審計工作計劃性不強,受臨時性審計項目沖擊對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來說,重點是科學地確定審計項目。審計項目的確定必須體現審計工作的重點,尤其是企業最高管理當局對審計工作的要求。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管理的途徑
針對上述存在的影響審計工作質量的各方面因素,要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本人認為當前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切實做好審前調查“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審前調查是一個審計項目前期準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直接關系到審計項目質量的好壞,做好了審前調查工作,才能讓審計實施做到有的放矢。
2.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外部環境一是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的經濟環境。二是了解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的情況。
3.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總體情況一是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如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業務經營范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內部控制狀況等。執行何種會計制度,其核算方法如何。
4.切實了解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及執行當中的有效性,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適當控制。以便審計實施中更能抓住審計重點,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
5.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內部審計部門要建立健全各項質量控制制度,以監督、約束和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對于內部審計部門而言,一方面應通過制度控制來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另一方面還必須通過一定的制度控制來明確內部審計的責任。
四、落實質量控制制度,加強審計質量復核
目前內部審計工作中,質量復核工作并未得到貫徹執行,這嚴重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因此,要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必須嚴格執行審計復核程序,貫徹審計復核制度。在內部審計業務中實施制度控制,可以嚴格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流程,使內部審計行為做到規范化、標準化,從而建立控制內部審計質量的長效機制。
首先,在內部審計制度中,應明文規定要對審計質量進行復核。質量復核包括審前、審中和審后復核。要對復核人級別、復核程序與要點、復核人職責等做出規定。
其次,要結合項目審計的特點,擴展審計質量復核層次,建立由內部審計小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分管領導所組成的三級復核制度,分別履行詳細復核、一般復核、重點復核的職責。內部審計小組側重于審中的詳細復核,應指定專人或復核小組對審計過程中已完成的業務跟蹤進行質量復核。
特別需注意的是,在自查中審計人員對自己的工作進行復查,受習慣性思維的影響可能使自查流于形式。互查法雖有助于克服上述局限,但也可能存在審計人員礙于情面,使復查難以深入;或因審計人員不熟悉情況,影響工作效率等弊端。
一、加強內部審計人員業務培訓和審計廉政建設。加強區教育局內審人員的內部審計業務提升,積極參加省、市、區組織的審計業務培訓,同時采用“請進來走出去”的培訓模式,繼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進一步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內部審計人員嚴格執行《省教育審計工作廉政規定》的內容,保持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做到依法審計、規范審計、精細化審計,確保審計工作的客觀公正和審計人員的廉潔從審。
二、重點實施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固定資產管理的專項審計調查。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的科學管理,維護學校固定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通過實施中小學(幼兒園)固定資產管理的專項審計調查,進一步規范中小學(幼兒園)固定資產的增加、使用、維護和變動、處置等財務活動,嚴肅財經紀律,有效預防國有資產的流失等行為發生,促進勤儉節約和廉政建設,充分體現固定資產的使用價值。
三、常態化實施教育系統三年輪審工作。《區教育系統第二輪內部審計三年輪審工作計劃》中明確規定輪審對象、范圍、方式、內容、重點以及組織實施方法,按照學校單位內部管理情況、預決算管理、收支管理及結余情況、“三公經費”使用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往來款情況、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情況、單位收費情況、學校食堂管理情況、工會賬務管理情況等十個方面的審計內容進行審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三年輪查計劃中的開始第二年的審計任務,是教育局審計室落實審計監督的具體工作要求,應當充分發揮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監督、評價和服務功能。通過審計,深入了解單位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情況,規范經費收支行為,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進一步增強單位領導和后勤管理人員的財經意識,提高風險防范能力,預防和遏制違規行為發生,確保教育經費和財產安全。
四、實施下屬單位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根據教育局下屬單位負責人的人動情況,及時組織完成校長(園長)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任務。通過審計,核實單位財務收支及賬內、外負債情況,以澄清家底。全面掌握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及重大經濟項目的決策、實施和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審計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學校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和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并對校長(園長)和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在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客觀、公正的鑒證和評價,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據。
一、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審計的認識與重視
對于多數的行政事業單位而言,對于審計工作缺乏足夠的認識與重視,從而導致審計工作的價值無法有效發揮。而從其原因分析入手,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首先在于整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領導缺乏對審計工作的認識,不認為審計工作對單位運營有較大的輔助作用,因此在單位管理中缺乏對審計工作的重視與發揮。甚至很多領導會認為在單位內部做查賬就是內部審計工作,對于審計工作的具體范圍也缺乏足夠的認識,進而無法充分的發揮審計工作實際功能。整個單位內部的工作人員對于審計工作也缺乏足夠認識,特別是行政事業單位屬于財政撥款形式引導下的運用單位,如果進行內部審計,基層工作人員甚至會認為是單位內部出現大問題的前兆,或者認為內部審計與自身的工作沒有太大的關系,表現出漠不關心的狀態。因此,從領導層到基層員工,對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價值與支持配合都較為缺乏,導致內部審計工作無法有效推進。
(二)缺乏完善的審計制度
審計工作并不是無序進行的工作內容,相反,審計工作需要完善的制度管理才能有效地讓審計工作有章可循,提升審計工作的規范性,提升審計工作的嚴肅性與權威性。但是在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缺乏專業統一的標準,同時制度的設計缺乏前瞻性,甚至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無法有效地指導實際工作。同時部分單位相對機械地將審計規劃依據上級單位指導展開,缺乏對本單位實際需求的考量,進而導致制度與實際工作開展需求不符合,制度流于形式,沒有落實到實處。同時也缺乏翔實完善的審計計劃,工作缺乏規律性、規范性,審計工作流于形式,同時也缺乏對應的監督考評機制,促使審計工作自身規范性受到質疑,甚至有多種的審計工作缺漏問題。
(三)審計工作人員素質缺乏
審計工作人員自身的專業素質直接影響著審計工作的專業性,對于個人的工作態度、工作技術都有較高的要求。審計工作本身是屬于專業性較高的監督工作,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內部審計工作多通過財務工作與紀檢工作人員擔任,缺乏系統化、專業化的管理,甚至在業務水平上綜合素養相對偏低,無法在實際情況中發揮高效作用,弱化了審計工作水平。
二、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提升對策
(一)做好審計工作宣傳與認知優化
內部審計、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屬于我國審計方面的三大主體形式,其中?炔可蠹圃諂渲蟹⒒幼畔嘍災鞫?的角色,同時屬于單位內部的第一環把關,需要做好對審計工作的宣傳,讓所有人員意識到審計工作對單位運營發展的重要性,同時要讓所有人員對有關工作有足夠的配合與認識,避免對相關工作產生特殊化的偏見。在審計工作開展中,各部門需要意識到自身的配合責任,提升對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對于審計工作案例做必要的宣傳,讓人們通過案例來意識到審計工作的價值,從而調動配合的主動性。
(二)優化審計人員素質
審計工作中,尤其是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需要做到針對性的綜合素養的強化,需要逐步學習專業的政府審計與社會審計工作的規范性模式,不斷的做好工作人員專業素養培訓指導,優化升級人員知識水平與業務能力,同時要強調工作的責任心,提升工作謹慎度。必要情況下可以進行分級培訓管理,依據不同員工的實際需求提供對應的培訓課程安排,或者豐富培訓課程形式,書面培訓、網絡培訓、實體課程培訓等,可以采用多種方式聯合作用配合處理。
(三)建立完善審計機制
要建立完善單位內部的審計機制,要完善相關制度內容,一方面要參考專業審計工作標準,另一方面要考慮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實際單位內部環境,從而有效的提升制度設計的針對性與有效性。日常要對審計工作計劃與安排作出有效指導與討論,有效的依據實際單位運營情況做好審計工作執行,出現問題要及時改善,提升審計工作推進的有效性。要認真落實制度內容,提升制度權威性,有效地促使制度化管理,形成審計工作機制。
三、結語
為了促使企業建立科學的內部管理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企業內部審計制度,是指企業運用審計方法,客觀反映和監督本企業以及所屬經濟實體的財務收支狀況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維護企業合法利益服務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審計制度。
第四條(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企業負責人應當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建立內部審計制度的具體要求,經法定的企業內部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機構
第五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配置內部審計人員。
國有大中型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以及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的條件)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曉會計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二)熟悉內部審計準則、程序和技術;
(三)掌握本企業的有關業務知識;
(四)了解企業管理原則。
第七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和要求)
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業務規則,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要求,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八條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應當授予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以下職權:
(一)向企業負責人直接報告審計工作情況;
(二)要求企業內的有關部門以及所屬經濟實體按時報送有關計劃、預算、決算、財務報表以及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三)參加被審計的企業有關部門或者所屬經濟實體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四)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務制度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意見。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
實行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任免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時,應當聽取企業權力機構、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的保護)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制度的實施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制度的工作要求)
企業應當通過內部審計制度,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進行監督,促使企業加強內部管理,合理運用資金,建立健全自我約束機制,提高經濟效益。
企業經濟活動的效益、效果、效率,應當經過內部審計予以客觀反映與評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
企業實施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是:
(一)核查資產的變動情況;
(二)評價或者確認實行內部經濟核算制度及其他有關管理制度的效果;
(三)核查由本企業全額投資或者控股的經濟實體的經營狀況和財務收支;
(四)審查所投資工程、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其他與改善企業經營狀況、提高企業經濟效益有關的事項。
第十三條(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其他企業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審計工作計劃)
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訂內部審計的工作計劃,報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審計工作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對于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企業負責人,并提出處理或者改進建議。
第十六條(實施情況的報告)
實施內部審計制度的企業,企業負責人應當將通過內部審計所反映的情況、問題及改進措施,按法定的企業內部程序向董事會、監事會或者其他的企業權力機構、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的工作檔案)
內部審計人員或者內部審計機構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建立工作檔案。
第十八條(指導和監督)
國有企業的內部審計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報復陷害的責任)
報復陷害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