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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度創新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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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制度創新的認識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國有企業;制度變遷

中圖分類號:F12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07)03―0045―03 收稿日期:2006―09―18

國企改革始終伴隨著新舊制度的摩擦和沖突,單純的內部力量難以打破阻礙國有企業改革的制度桎梏,因此,國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本身存在一種對于外部力量支持的要求。而中國經濟體制改革與對外開放是一起進行的,對外開放引進了一個重要的制度創新主體――外商直接投資。外資的進入不僅引入了物質性的要素,更為重要的是引入了對傳統經濟體制產生巨大沖擊的新制度因素。本文利用新制度經濟學制度變遷的理論,通過國有企業在推行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的成本與潛在收益比較,研究外商直接投資促進國有企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機理。

一、國有企業制度創新,tl的成本與收益的界定

根據制度經濟學關于制度均衡的理論,假定人是理性的,總希望獲得一些在舊有的安排下不可能獲得的利潤,如預期的凈收益超過預期的成本,一項制度安排會被創新出來。制度安排會在兩種情形下發生,制度創新改變潛在的利潤,另一種是制度創新成本的降低使安排的變遷變得合算。為了分析外商直接投資與國有企業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機理,首先界定國企制度創新中的成本與收益。

(一)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中的收益 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中的收益包括資產性收益、補償性收益和創新收益。資產性收益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職工、經理人員的收入。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創新,轉變傳統經營機制,獲得法人財產權從而擁有完全的企業經營權,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從而提高資產經濟效益和增加國有企業職工和經理人員的收入。補償性收益是國有企業制度創新利益受損主體將獲得的一些補償,這包括下崗職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再就業的稅費減免等等。另外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以后,國有資產交由統一的國有投資主體行使所有權,國有企業剝離了以前承擔的種種政策性任務,這產生了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變遷中的創新收益。

(二)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中的成本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職工可以享受政府和企業給予的種種福利待遇。國有企業的改革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方向轉變以后,國有企業職工不但失去政府和企業給予的各種福利待遇,而且有可能會失去原有的工作崗位,這就造成國有企業職工的風險成本。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創新以后,強化經營管理人員對企業盈虧的責任,打破傳統的干部終身制,倘若企業經營不善,經理人員就會被解聘,這也將造成經理人員的風險成本。在傳統體制下“內部人”可以通過手中權力為自己謀得利益,而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使得“內部人”利用手中權力侵蝕國有資產的機會降低,“內部人”有喪失以前既得利益的風險,這就形成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中扭曲成本。另外國有企業由于歷史的原因,要承擔一部分解決債務和冗員的責任,這就加重國有企業的經濟負擔,企業要以改制后公司未來收益的減少為代價,產生沉淀成本。另外,國企職工和經理人員長期生活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缺乏市場經濟體制下運行的企業制度的知識,因此,不知道如何具體去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制度,一些職工和經理由于缺乏對現代企業制度的認識而產生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產生制度實施成本。

二、外商直接投資條件下國企制度創新收益和成本的變化

(一)外商直接投資條件下國企制度創新收益的變化在資產性收益的方面,由于允許外商直接投資,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合資企業經營效益得到較大提升,市場競爭壓力也會促使不與外商合資的企業努力提升經濟效益,這樣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利潤會上升,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會獲得較大的收益。對于補償收益,外商直接投資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使得國家補償利益受損主體的能力得以加強。外商直接投資也提供了一些就業崗位,為富余人員的安置提供一些就業機會,這都使得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中利益受損主體得到比在封閉條件下更多的補償性利益。另外,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對于國有企業來說產生了一些外在于原有企業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這主要包括與外商合資獲得實現技術進步和提升產品檔次、借助外資的營銷渠道擴大產品市場規模、獲得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各種優惠政策,產生了合資收益。

(二)外商直接投資條件下國企制度創新成本的變化在職工和經理人員的風險成本方面,允許外資進入以后,國有企業職工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中的風險成本是存在的。但是外資進入以后,政府的財政收入將得到增加,實行“抓大放小”戰略后,政府也得以將部分閑置的國有資產變現。這樣政府對國企制度創新中利益受損主體補償的能力得以加強,在國企制度創新中利益受損主體將得到更多補償。另外,外商直接投資使得國有企業職工增強平等競爭意識,這減少了職工在國企制度創新中的風險成本。在經理人員的風險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外資企業打破了傳統國有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市場競爭加劇,國有企業經理人員有一種制度創新的壓力,否則就有被市場淘汰的風險,與被市場淘汰的風險成本相比,原有的國有企業推行制度創新的風險成本降低。在扭曲成本方面,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人”失去以前既得利益,從而產生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中的“內部人控制”成本。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市場競爭加劇,合資企業中外商還會取得部分經營管理權,克服“內部人控制”,“內部人控制”成本會進一步加大。但同時市場競爭加劇,產生一種對“內部人”的市場監督機制,監督程度加大。合資合作企業中還會產生外資和國有企業之間的相互制衡機制,這會降低“內部人”控制企業的程度,從而使整個扭曲成本下降。另外,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一方面政府的財政收入增加和外資提供的一些就業崗位,使得政府解決國有企業歷史性債務、冗員的能力增強。另一方面外商與國有企業合資合作,形成新的資本注入機制,也解決了一部分歷史性債務、冗員問題,這將減少國有企業解決歷史性債務、冗員的沉淀成本。在制度實施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資的作用,國有企業的職工和經理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認識逐漸加強,在同外商的競爭合作中,逐漸認識外資企業制度上的一些先進性,如明晰的產權、科學的管理。國有企業職工和經理逐漸形成對于現代企業制度的認同,改變了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初期的排斥與抵觸,這極大地減少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成本。

三、外商直接投資條件下國企誘致

性制度變遷的路徑分析

(一)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前后的利潤函數的界定為了比較允許外商直接投資以后國企進行制度創新前后的收益與成本,有必要建立外商直接投資條件下的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前后的利潤函數。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國有企業不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利潤函數為:Wf=π1+R2-R1-c'jo。其中π1代表國企制度創新之前的利潤,R2是政府給予國企的種種政策性補貼,R1代表國企承擔的政府部分政策性任務。C’1為外資進入后,若不進行制度創新,國有企業的市場地位下降甚至被市場淘汰的成本。允許外商直接投資以后,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預期利潤為:W’f=π2+R1+R3+R4-R2-C6-C7-a?C8(β)-C9-C10。其中π2代表國企推行現代企業制度創新后的利潤,R3代表在國企制度創新中給予利益受損群體的補償,C6代表國企職工的風險成本,c7代表經理人員的風險成本,C8(β)扭曲成本,β代表對內部人的監督程度,a是“內部人”控制企業的程度。C9代表沉淀成本,C10代表實施成本。R4代表國企的合資收益。

(二)國有企業進行制度創新前后的利潤的比較根據制度創新的理論,當W’fWf(W’f-Wf0)時,國企制度創新的預期利潤大于制度創新之前的利潤,國企制度創新的潛在獲利機會誘使國企進行制度創新。而W'f-Wf=(π2―π1)+2?(R1-R2)+R3+4+C'j―C6-C7-a?C8(β)-C9-C10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創新,合資企業經營效益(π2-π1)得到較大提升,市場競爭壓力也會促使不與外商合資的企業努力提升經濟效益,這樣大多數國有企業的利潤會上升,因此資產性收益得到較大的正值。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以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再能得到政府的各種政策性補貼,原先的政策性負擔從國有企業中剝離,由于政府補貼的幅度可能大于政策性任務減小的程度,總體上2?(R1-R2)可能為負。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在國有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過程中利益受損群體得到的補償增加,補償性收益R3上升。外商直接投資進入以后,與外商合資合作的各種合資收益R4使國企制度創新得到比在封閉條件下更多的利益。另外,外商直接投資進入以后,國企唯有制度創新才能保住市場地位,C’j帶給國企制度創新的緊迫感。在成本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入,國有企業職工與經理人員的市場意識和觀念逐步加強,外資進入以后產生的競爭壓力使得他們對于制度創新的動力加強,這使得國有企業職工與經理人員的制度創新風險成本C6和c7下降。在“內部人控制”方面,由于市場環境的競爭性逐步加強以及合資后產生的產權相互制衡使得對于“內部人”的監督程度加大,“內部人”利益損失加大,但由于競爭環境和外資的產權制衡使得內部人控制程度a下降。外資進入后對合資企業的資本注入以及國家財政收入的提高,使得國企解決歷史性債務和冗員的成本C9降低,外資進入后,人們得以了解市場經濟下企業的運行制度并增強競爭觀念,這使得實施成本C10降低。

根據以上分析,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國企制度創新的資產性收益(π2-π1)、補償性收益R3與合資收益R4會有較大增長且都為正,職工風險成本C6、經理人員風險成本C7、沉淀成本C9、實施成本C10都會下降。扭曲成本C8(β)雖然會上升,但隨著控制程度a的下降,a?c8(β)總額會下降。雖然減少政府政策性補貼使得2?(R1-R2)為負,但是C’j使得國企有進一步創新的動力,它在W’f-Wf中為正,這樣W’f-Wf就有較大可能大于0。

四、結論

(一)外商直接投資是形成國有企業誘致性制度變遷路徑的主要外部力量允許外商直接投資以后,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獲得了比在封閉條件下更大的利益,而同時又減少了制度創新的成本。制度創新收益與成本的變化使得國有企業產生一種制度創新的愿望,形成了誘致性制度變遷。國有企業誘致性制度變遷與政府強制性制度變遷交織在一起,打破原來國有企業的制度均衡。而出現這一局面最主要的原因是允許外商直接投資,因此,外商直接投資打破了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低效率的制度均衡,它是形成國有企業誘致性制度變遷路徑的主要外部力量。

(二)外商直接投資沖擊和瓦解了束縛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制度環境根據制度經濟學的相關理論,外商直接投資打破國有企業制度均衡除了是因為以上論述的改變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成本與收益以外,更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資沖擊和瓦解了束縛國有企業制度創新的制度環境。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首先,外商直接投資促進市場環境的競爭性。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外資憑借其先進的技術、雄厚的資金優勢,迅速打破國有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中國的市場競爭性逐漸加強,國有企業不進行制度創新的成本加大。另外,競爭性市場環境提供給國有資產所有者關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信息,發揮市場監督的作用,降低“內部人”控制企業的程度,減少“內部人控制”成本。其次,外商直接投資增大制度創新主體有界理性。在外商直接投資的條件下,使得國有企業管理者、職工認識到市場經濟體制下成長起來的企業運作模式、管理手段、公司制度,這是制度創新主體對于市場經濟體制的“補課”,它改變著傳統體制下長期形成的慣例,增大國有企業制度創新主體有界理性,減少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實施成本和風險成本。

對制度創新的認識范文第2篇

1林業集團在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中的角色分析

在現行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安排下,商品林業投資效益低下已是一個眾所共認的事實。而投資效益低下的狀強必然會使人們產生獲取較大收益的合理預期,對更高收益預期的產生又會導致對現存以及新的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的評價發生改變,從而強化對投融資制度創新的期望。因此,林業集團自然是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為,對林業經營者而言,新制度的實施,將增強他們對從事林業經營的預期和偏好,激發了他們的投資熱情。對潛在投資者而言,新制度為他們提供了直接投資于商品林業的渠道和方式,使林業投資的長期性和穩定性成為可能,從而成為投資組合多元化、風險分散化的有效途徑之一。

林業集團是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的最大受益者,由他們發起的需求誘致性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必然能夠較好地滿足制度的需求。但是,由于林業集團的大集團化、組織化程度低等特點,導致制度供給的速度太慢,組織、協調與談判的成本太高。

首先,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有一個新制度安排的“發明者”或“創新者”自發組織實施。這個發明者類似于制度創新的熊彼得式的“企業家”(能發現制度不均衡及其潛在的獲得機會),他們是整個制度創新的“初級行動團體”和“發明創造者”。但是,由于林業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生產組織化程度低,加之林農的意識形態落后,難以產生制度創新的發明者與創新者。一方面,較小的私人收益不足以激勵林主參與集體行動。林業集團成員規模龐大,即使制度創新的收益可預期,但單個林主荻得的份額可能很小,該利益甚至難以彌補他們參與集體行動的個人成本,于是林業經營參與集體行動的激勵自然也不足。另一方面,林農在社會意識形態與文化傳統中的序位靠后,在社會潛意識和人們思想深處,農民總是與貧窮和愚昧聯系在一起,林農自然更不例外,如此深刻的社會文化背景使林業成為一個弱勢壓力集團。而林農自身的意識形態障礙,也使他們難以認識到集體行動的利益所在,認識不到自身對制度變遷可能施加的影響,他們只是受制度的影響,而非積極地去影響制度,這也弱化了林業集團在制度創新中的作用。

第二,林業集團主導的需求誘致性制度變遷是一種自下而上、從局部到全局的制度變遷過程,制度變遷的成本較高。而林業集團的組織化程度偏低又進一步增加了制度變遷的成本。首先,林業集團規模龐大,制約了其組織化程度的提升。當許多人組織起來一起行動和捍衛自身利益時,其組織成本遠高于少數人做同樣事的成本。林業人力資源龐大,僅林農就數以億計,將林主有效組織起來一致行動的組織協調成本人高。其次,林業經營特點制約了其較低的組織化程度。林業生產受自然條件影響,林農生產地點分散,林主生產的地理集中度偏低,從地理位置上講,林主聯合須跨越更大的障礙。再次,林主之間在地區、職業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但是林主之間缺乏有效的社會聯系,他們對集體行動必要性的認識不足,這使林主聚合起來,建立有效聯盟,以強化其共同利益的難度驟增。總之,松散的林業集團高度組織化并非易事,其組織、監督、運行的成本太高,難以形成強有力的利益共同體,無法在制度變遷中表達自己的看法,難以直接影響制度變遷的過程。

第三,由林業集團主導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僅其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較高,而且面臨著普遍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車”問題。由于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屬于公共產品,具有強外部性,收益將為集體所有成員分享。每個林主的個人行動都具有較大的外部性,理性的林主更愿意保持沉默,讓他人去奮斗,由別人去承擔創立成本,自己“搭便車”分享制度創新的利益。越是大集團越是會受到“搭便車”問題的困擾。林業是名副其實的大集團,集團成員規模龐大。2000年末,僅我國林農人力資源總量就達104萬人,2002年退耕還林在全國鋪開后,林農人數數以億計。如此之大的集團規模,又缺乏類似的強大約束以對林主的“搭便車”行為實施有效監督,故“搭便車”行為在林業集團內很容易發生,這極大地降低了林業集團集體行動的效率。

第四,誘致性制度變遷依據的只是共同利益和經濟原則,它要受制于制度環境(如憲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和其他外部條件(如知識、意識形態),給新制度所留下了空間和邊界的制約。如果新的制度安排超出了制度環境所允許的邊界,即使是預期收益大于預期成本,制度變遷也不大可能發生,新的制度安排也難以出現。

2政府部門在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中的角色分析

制度供給是國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分析,國家在使用強制力時有很大的規模經濟。作為壟斷者(國家在提供制度產品上具有自然壟斷優勢),國家可以比林業集團以低得多的費用提供一定的制度。國家在制度供給上除了規模經濟的優勢外,在制度實施和組織成本方面也極具優勢,可以對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的合法性問題加以保護,這是其他經濟和社會主體所不具備的,也是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因此,制度的確立和保障需要強制性的力量。正如諾思所指出的,“雖然我們可以沒想資源的組織可以在有限范圍內保護所有權,但是很難想象沒有政府權威而可以推廣這種所有權的實施”。

在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方式下,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發動和組織的制度變遷所遇到的阻力,一方面來自其他主體和利益集團,取決于支持變革的主體:陽利益集團與反對變革的主體和利益集團的力量對比關系及其變化;另一方面來自政府自身,取決于政府的偏好和政府機構的官僚化程度。這些都可能會對制度創新產生負面影響。

首先,政府通過制度創新所要實現的目標是雙重的,一是經濟目標,即通過降低交易費用使社會總產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標,即通過為不同利益集團設定不同的產權,使其自身代表的利益集團的收益最大化,以贏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具體到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而言,政府要實現的經濟目標就是要努力提高商品林業的投資效益,提高林農經營林業的收益。而政治目標則是實施對林業的控制,實現國家生態安全的保障。經濟目標同社會目標常常是會發生沖突的,當經濟日標與政治目標沖突時,政府的政治目標通常支配著經濟目標,即預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政府實施制度創新,包括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創新的先決條件。事實上在現行的商品林業投融資制度下,導致商品林業投資交易成本高的多個要素:如林地非流轉性、采伐限額限制等,均是由于政府在資產所有制屬性的規定和為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所造成的,這也正好驗證了經濟目標與政治目標發生沖突時優先滿足政治目標的結論。

其次,盡管供給主導型商品林業制度創新可以降低組織成本和實施成本,節約制度選擇和推廣的時間,但由于它可能違背一致性同意原則。地方政府為其自身利益會“修正”“曲解”上級意愿的制度供給,或者以機會主義和實用主義的態度實施新規則,容易出現“改頭換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增大制度變遷的“阻滯成本”。這樣不僅不能保證法治的統一和政令的暢通,而且會使制度變遷扭曲變形。如改革開放后,南方集體林區木材市場放開后導致的濫砍濫伐就是一個例證。

第三,在政府供給主導型制度變遷中,政府可能會因為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權威顯示偏好而實行過度的行政管制性制度供給,導致政府行為的越位和制度供給的“過剩”。例如為了生態安全我國政府覘定了嚴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卻沒有給予林業經營者應有的經濟補償,使林主蒙受了經濟損失。政府運用行政手段對森林采伐進行約束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對于林業經營者財產權的約束是應有一定限制的,要依照法律規定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不能無所限制地行使公權而侵犯私權。

第四,由于國家總是通過政府來行政的,而政府則是由人組成的,政府官員本身也是“經濟人”,他們的私人凈收益并不等于國家凈收益(或社會凈收益),因此社會凈收益的存在不一定能導致制度的有效供給,或者他們供給的制度只是為了獲得壟斷租金的最大化(尋租空間的最大化),從而導致低效制度供給。例如在森林采伐限額的分配上,政府的操作缺乏某種程度的透明度,這給地方和部門行政權力“尋租”提供了極好的土壤和機會。采伐指標的發放依據的往往不是林木生長、成熟的狀況,而是權力大小、人情關系遠近等因素。因此,采伐限額制度的實施常常以犧牲山林產權者的利益,特別是當地農民的利益為代價,從而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市場主體投資于林業的積極性。

對制度創新的認識范文第3篇

曾多次來過北京,雖然每次都來去匆匆,但也親眼見證著首都這些年來的巨大變化。沒有專門去過北大,因為少年時代的北大夢,已隨著時光的飛逝漸漸在記憶深處褪去了顏色,更沒設想過會坐在未名湖畔的教室里聆聽名師們的授課。

想不到這個金秋十月,竟讓我昨日的夢想變為現實。我有幸參加了省委組織部組織的貴州省第十期北京大學現代經濟管理高級研修班,赴京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學習。

北大之行,學習機會難得,學員們又都仿佛回到了熱血沸騰的學生時代。我和全班七八十名同學一起,在食堂排隊買飯,在未名湖畔發古幽思,在課堂上學而不倦……北大老師們的思想、觀念活躍而自由,授課內容既有高端前沿的問題分析,又有獨辟蹊徑的解決對策;既有引人深思的深厚學理,又有催人奮進的人生智慧。

這就是北大,一草一木都侵潤著智慧的氣息,名師名家們不時與你擦肩而過,俯仰之間皆有不經意的思想收獲。這真是一個激人情懷的勝地,使你對工作、學習、生活的思索油然而生。

思想的火花在交匯中迸發

研修班的老師,以北大為主,兼有中央黨校、中科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等科研院所的專家學者,其中不乏了解貴州、對貴州有著深厚感情者。他們淵博的知識,結合貴州實際深入淺出的分析,令學員們聽得全神貫注,不由得對自己的工作、學習、生活有了新的審視與定位,這給本來就十分活躍的教學、學習氣氛增添了更多亮麗的色彩。

研修班上老師的講授帶給學員們前所未有的啟發,特別是第一堂課鄭學益教授結合貴州實際講授的“創新思維與決策藝術”,娓娓道來中為貴州的發展把脈問診,提出自己的見解,讓學員們更清晰地認識到在未來發展中貴州該如何把握和發揮自身優勢……熱烈的討論,讓學員們在交流中不斷迸發思想的火花,更激發了每一位學員對貴州發展、對如何做好本職工作的深深思考,也使大家更清楚地認識到肩上那份重任。

老師們精彩而有針對性的授課、討論,帶給我很多啟迪。我所在的工作單位是一個礦肥結合的資源型國有企業,當前我省國有企業深化內部改革正處在關鍵時期,怎樣搞好企業內部的改革?特別是在貴州的省情下把企業內部改革向前推進,實現我省國有企業又好又快地發展?企業制度創新是一個關鍵因素。

制度創新是

企業發展的巨大動力

無數的企業管理案例充分表明有效的制度創新是企業發展的巨大動力。企業本身是一種生產要素的組合體,企業對各生產要素的組合,實際上就是依靠企業制度而組合起來的。如果企業制度的構建有利于調動企業中的各種生產要素的積極性,企業就具有活力。反之,企業就會喪失活力。因此,制度創新能否適應整體經濟環境和企業自身發展的實際,往往是企業能否長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對制度創新的認識范文第4篇

“創新”是在20世紀70年代的后半期成為一個家喻戶曉的名詞,像《商業周刊》這類雜志,以“美國創新的衰竭”,“創新的消失”為標題的報道就代表了人們在1973年以后所發展起來的新認識:技術變化,尤其是當它體現于新產品之中時,就不能將它再視若當然了。更為一般地,出現了對新古典理論在論述創新現象上失誤的批評。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開始關注“創新”這一概念。

約瑟夫·阿洛伊斯·熊彼特區分了“發明”與“創新”這兩個概念。作為一個經濟學家,他并不覺得發明的作用特別重要,“只要它們不被實施,發明在經濟上就是不相干的”。照熊彼特的說法就是:我們包括了對新產品的采用,這甚至可作為標準情形。已投入使用的商品生產中所發生的技術變化,新市場或供給來源的開辟,工作的泰羅化,原材料的改進,新的商業組織的創立——簡而言之,在經濟生活領域所從事的任何“不同事情”——都是我們創新一詞所指的例子。而奈爾遜和溫特將創新理解為“現有決策規則的變化”。奈斯特龍更進一步:“一些不連續的變化——即公司活動中的一些突然的根本變動——在這里被稱為創新。”西蒙·庫茲涅茨將創新定義為:“為達到一個有用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種新方法”。

熊彼特的經濟發展理論在某種程度也是創新理論,它揭示了創新的重要作用。本質和影響。其主要內容是:(1)創新是開動資本主義引擎和保持其轉動的基本推動力。(2)創新本質上是一種不連續的現象:它們以群聚方式出現。(3)經濟發展是一個周期性的進程:“周期‘波動’實質上是競爭型資本主義的‘進步’形式。”(4)創新具有不同的影響,這就是同時存在不同長度周期的原因。

經濟學家們普遍認為,創新的缺乏是我們經濟問題的根源。當前,我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農村經濟制度創新的缺乏。要實現農民收入的持續快速增長,就必須進行農村經濟制度的創新,政府在制度創新中應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即林毅夫所謂的“強制性制度變遷”。

2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

制度創新理論的提出者是美國經濟學家D.C.諾斯。L.E.戴維斯。R.湯瑪斯。1970年和1971年,諾斯和湯瑪斯合作,在《經濟史評論》上發表了《西方世界成長的經濟評論》和《莊園制度的興衰:一個理論模式》兩篇論文。其中心論點是: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制度是經濟增長的關鍵,而這種制度的產生是有代價的,除非它所帶來的收益大于付出的成本,否則它不會出現。

制度創新理論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如下:

(1)制度創新及其與技術創新的相似性

制度創新是指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既有相似性,也有不同之處。

二者的相似性是:技術創新經常是技術上一種新發明的結果,而制度創新也往往是制度上的一種新發明的結果;技術創新往往需要在已知的幾種可供選擇的可能性之中進行選擇,制度創新也是如此;正如一個行業的技術創新可能引起另外一些行業的技術創新一樣,一個行業中的制度創新也可能引起其他行業的制度創新。

二者的不同之處是,制度創新的時間不取決于物質資本壽命的長短,而技術創新的時間則依賴于此。

(2)促成或推遲制度創新的諸因素

第一,市場規模的變動能夠改變制度方面一定安排的收益和成本,獲得情報的成本和排斥局外企業的成本,并不隨著交易額的增加而同比增加。第二,生產技術的發展能夠改變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從而引起對制度創新的需求。第三,由于一定的社會集團對自己收入的預期發生變化,從而引起他們對現存制度條件下成本和收益之比的看法作普遍的修正。

(3)制度創新過程

第一步:“第一行動集團”的形成。它是指在決策方面支配著制度創新過程的一個決策單位,它預見到潛在的利潤的存在,并認識到只要進行制度創新,就可以得到潛在的利潤。

第二步:“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

第三步:“第一行動集團”對實現之后純收益為正數的幾種制度創新方案進行篩選,標準是利潤最大化原則。

第四步:“第二行動集團”的形成。這是在制度創新過程中,為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預期純收益而建立的決策單位。制度創新實現后,二者可能進行追加的收益再分配。

第五步:“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共同努力,使制度創新得以實現。

在經過上述這些步驟使制度創新實現后,這時就出現了制度均衡的局面。制度均衡是指外界已不存在可以通過制度創新而獲得潛在利益的機會,也就沒有制度創新的可能性。但是,制度均衡不是永久不變的。當生產技術方面的變化或者制度方面出現新的發明,或者發生新的組織形式和經營管理方式,再或者法律和政治情況的變化而使社會政治環境發生變化,制度均衡就會被打破。

(4)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

制度創新可以在三級水平上進行,即個人創新。團體創新和政府創新。由政府機構來創新有一系列優越性,特別是在以下四種情況下:一是政府機構發展得比較完善,但私人市場未得到充分發展。二是如果外界潛在利潤的獲得受到私人財產權的阻礙,那么就必須依靠政府的強制力量。三是如果制度創新實行后所獲得的利益歸于全體成員,那么任何個別成員都不愿意承擔這筆制度創新的費用,這樣的制度創新只能由政府機構來進行。四是在涉及居民收入再分配的情況下,需要伴有強制性措施的創新,以政府機構來進行最為適宜。

(5)制度創新的趨勢

諾斯和戴維斯根據三級制度創新的比較,得出結論:在美國,各行各業都呈現出這一趨勢,即由政府機構進行的制度創新變得越來越重要,從而整個經濟越來越走向“混合經濟”。制度創新的主體有三類:個人。自愿聯合團體和政府,而本文中所提到的制度創新主體特指政府,也就是說,政府在制度創新過程中應當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制度創新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作為政策制訂者的各級政府與作為制度需求者的農民之間反復博弈的過程。對于農民而言,他們對于每一種制度以及每一種利益格局都是從容忍到不能容忍,終究有一個轉折點導致制度創新。據有關學者的測算,當城鄉收入差距再次擴大到1978年的水平時,即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為農民人均收入的3.6倍時,制度創新或者制度變革的臨界點就到來了(蔡昉,2003)。在筆者看來,與其坐等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進而導致制度創新,不如主動采取措施,適時進行必要的制度變革。

3制度創新是增加我國農民收入的治本之策

(1)穩步推進我國的戶籍制度改革

關于是否取消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以及如何改革這一制度,大多數人認為應該盡快取消戶籍制度,但也有不同的聲音。陸學藝認為,戶籍制度一定要改,遲改不如早改。Whaley&Zhang(2004)在假設戶籍制度是勞動力遷移的唯一障礙的條件下,通過一項模擬表明,一旦取消以戶籍制度為代表的對于勞動力遷移的障礙,現有的收入不平等則會全部消失。世界銀行(2004)的一項模擬也表明,在今后能把農業勞動力轉移出1%。5%和10%的假設下,全部國內生產總值將分別提高0.7個。3.3個和6.4個百分點。此外,也有人主張戶籍制度的改革應漸進有序(傅勇,2005)。目前,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是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的壁壘。所以,要突破橫亙在城鄉之間的戶口藩籬,就必須改革現行的戶籍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按照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打破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管理體制,放寬戶口遷移的限制,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為基礎,突破傳統的“農業”。“非農業”的戶籍管理模式,建立新的適應城鄉人口有序流動的。城鄉統一的戶籍登記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循序漸進,選擇有條件的地區進行試點,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搞“一刀切”。在改革戶籍制度的同時,積極推進農村人口非農化和城鎮化進程,使農村人口不斷向小城鎮和城市轉移和集聚,逐步實現農村大多數人口居住在小城鎮和中小城市,減少現有農戶和自然村落,從而大幅度減少直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數量。在此基礎上,相應大幅度增加留在農村從事農業勞動力的人均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的占有量,促進農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優化農業產量與成本的關系,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經濟效益,并較快提高農民的收入。總之,只有農民合理有序地轉移出去了,人多地少的矛盾才能克服,農業生產率才能提高,農民收入才能增加。

(2)積極探索適應新形勢的農村土地制度

關于土地制度的改革,學術界有以下五種觀點:一是“私有化”:應該立即實行農地私有化,推動土地集中和規模經營。二是“維持現狀”:應當穩定現有的農村承包制幾十年不變,有學者甚至主張“重建農地自耕農所有制”。三是“國有化”:廢除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一切土地歸國家所有。四是實行國家。集體。個人“三元所有制”,即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土地為國家所有,原來集體的耕地。林果園地。公用的其他場地為集體所有,宅基地。農戶長期經營的口糧田。自留地。自留山等為個人所有。五是實行國家。個人“復合所有制”,即實行農地社會(國家)占有基礎上的農民(農戶)個人所有制。

筆者的觀點是,必須根據變化了的環境和條件,適時探索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路徑。土地制度的創新也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逐步開展。

首先,應明確構建以村為農地產權主體的農地產權制度。在現行的鄉。村。村民小組三級體制中,由村民委員會來代表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職能,既合理又合法。

其次,應改革現行的征地制度,切實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現行的征地制度缺乏對農民權利和利益的保護,農民失去土地后無法利用過低的補償去生活。就業。強制性征地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因此,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政府對土地的征用,也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市場方式,實行“陽光作業”;應借鑒市場經濟國家通行的做法,將土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對農民征地后的補償依據;應以征地安置費和土地征用后的增值收益作為主要資金來源,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生產就業。

最后,要用法律法規引導土地制度創新。法制化應逐漸成為農地制度進一步完善的方向,這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維系社會公正的必然選擇。當前,最重要的是完善最直接影響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創新的三部法律法規,即《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此外,應抓緊時機促使《物權法》的出臺。

(3)徹底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

要改變農民的負擔和收入現狀,就應逐步改變城鄉有別的二元公共產品供給制度,讓公共財政盡早覆蓋到農村地區。

一要理性理解農民。認識農業。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而事實證明,在市場經濟下,農業是個弱質產業,農民是個弱勢群體。因此,應盡快結束長期以來通過“剪刀差”和近年來通過“征地”等形式剝奪農民。向非農產業大量轉移農業資源或剩余的農業負保護狀態,而逐步轉入工業反哺農業和對農民的正保護狀態。這種“轉入”的最有效途徑,就是較大幅度地增加對農村公共產品的投入,讓公共服務更多地深入農村惠及農民。

二要切實加大對農村生產。生活等基礎設施方面的投入,主要是水利。土壤和生態建設。

三要加大農業科技投入,促進農業的持續技術進步,要重視農業高新技術的開發與運用,重點加強節水技術。優質新品種選育。農產品深加工及其貯運技術等的推廣;同時,要建立農產品流通的基礎設施和市場網絡,擴大和完善農產品市場信息網,形成從中央到地方適應農業市場化要求的現代化信息傳播系統。四要增加對農村基礎教育經費的投入,加快實行免費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并把已經出臺的政策落到實處。要切實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認真落實“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并完善經費保障機制。要從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出發,合理劃分各級政府對農村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及比例,切實改變以往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責任層層下推而無法落實的狀況。同時,建立專項基礎教育經費轉移支付制度,重點解決農村中小學辦學過程中的突出問題和突出困難。此外,應該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農村義務教育。對于進城農民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也應給予高度的重視,賦予農民工子女和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權利。

五要建立切合農村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現階段,農村社會保障應建立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社會多方籌資,家庭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六要為農村公共產品供給提供法律保障。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是促進城鄉協調發展,保持農村穩定的大事,需要有專門的《農民權益保護法》作保障。鑒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受到《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保護,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應當側重于保護農民在經濟上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是規范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勞動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并為農民的社會保障提供法律基礎。農村的基本公共產品的供給要逐步通過立法,使之制度化。法律化。規范化。此外,必須做到“有法必依”,因為“有法不依”比“無法可依”影響更為惡劣。

三農問題是一個宏觀性的問題,它具有一定的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它更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軟肋”。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城鄉收入差距擴大,只是浮在表面上的問題,而要真正從根本上解決就應該對現存的制約農民增收的制度進行創新。制度創新就是改革,堅持制度創新也就是堅持改革。對于中國而言,解決了農業和農村問題,實現了農民收入的穩步增長和城鄉的協調發展,至少就解決了中國問題的一大半。中國三農問題的順利解決必將對世界上其他發展中國家解決其農業和農村問題起到重要的示范和借鑒作用。

對制度創新的認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就業導向;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策略

就業是“民生之本、公平之器、和諧之基、穩定之策”。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化,如何構建就業導向的教育教學管理體系,已經成為學校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從當前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來看,盡管普遍能夠按照目標和任務組織實施,而且在推動就業方面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諸多不到位的方面,特別是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方面相對比較薄弱,制約了學生就業能力的提升。這就需要在落實就業導向的過程中,一定要深刻認識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的重要性,并且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思維,著眼破解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努力推動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和發展,最大限度提升學生就業能力,并將就業教育融入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1]。

一、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的重要性

隨著“中國制造2025”戰略的深入實施,對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積極探索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是學校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只有大力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建設,才能使就業導向得到有效落實,特別是通過卓有成效的制度創新,才能為落實就業導向創造更為有利的條件。推動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有利于提升管理水平,特別是將就業教育融入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可以使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模式發生深刻的變化,進而使學生在學校就能夠接受良好的就業教育,這對于改變教育教學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撐作用,對此應當有清醒的理解和認識,并且要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策略,采取多元化的舉措和模式,努力培養學生就業能力,為學生未來就業奠定堅實基礎;推動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還有利于拓展就業教育領域,強化就業教育效果,比如有的學校在實施就業教育的過程中,將其融入教育教學管理工作當中,并且對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的設計和安排,而且還在推動學校教育與創業型經濟協調發展方面進行了優化和完善,當學生具備了強烈的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之后,就會極大地促進創業型經濟的發展,而創業型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會反作用于廣大學生,進而能夠實現二者的有效互動和良性循環,使學生的整體素質和能力持續得到提升,以更有效地適應創業型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缺乏科學性從當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情況來看,盡管已經得到了一定的重視,但從就業導向來看,個別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還缺乏科學性。比如有的學校不注重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人性化”建設,在制度制定的過程中沒有進行深入的調查,特別是沒有將落實就業導向作為重中之重,導致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無法更有效地發揮作用。有的則不注重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優化和完善,沒有從“問題導向”入手,制度的拓展性不強,比如沒有將“雙創”融入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這就直接導致個別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缺乏規范化,同時也無法更有效地發揮多方面的積極作用,不利于深入開展就業教育等,需要引起重視并認真加以改進[2]。

(二)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缺乏系統性對于創新就業導向下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來說,一定要在強化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系統性方面取得突破,否則就會制約教育教學工作的深入開展。目前一些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建設的過程中,還存在系統性不足的問題,盡管對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進行了設計和安排,而且也能夠組織實施,但卻沒有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運行體系,導致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缺乏規范化,甚至有很大的隨意性,根本無法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如有的學校沒有將就業文化納入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就業宣傳工作相對比較薄弱;有的學校則沒有將就業教育納入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相關的激勵、約束、考核、獎懲機制不夠完善,同樣會制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

(三)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缺乏融合性為使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更有效地發揮就業導向作用,至關重要的就是要提升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融合性,但目前一些學校在這方面還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制約了就業教育向縱深開展。有的學校不注重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針對性建設,比如沒有將“創業帶動就業”納入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當中,導致“創業帶動就業”在組織實施過程中缺乏規范化、長期性和持續性;有的學校則不注重培養教師的就業教育能力,特別是還沒有將就業教育納入到教師教育、培訓體系當中,導致教師的就業教育能力相對比較薄弱。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缺乏融合性,也表現為不注重將創新創業教育制度與就業指導服務制度進行有效結合,就業指導機制、就業指導流程、就業指導內容等缺乏拓展性,在開展創業與就業教育、指導、服務方面更加傾向于針對個別大學生,而沒有從所有大學生的角度實施創業帶動就業模式。

三、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的優化策略

(一)強化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科學性推動就業導向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首先要在強化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科學性方面加以重視。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制定制度與執行制度之間的關系,特別是要更加高度重視制度制定的科學化、標準化和效能化,大力加強調查研究工作,著眼于促進學生就業意識和就業能力的提升,對現有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進行優化和完善,努力使教育教學管理制度能夠在服務于就業教育、就業引導、就業服務等諸多方面取得突破。要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根據形勢發展需要,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比如應當將“雙創”納入到教育教學管理制度體系當中,使廣大教師能夠在指導、引導、教導“三導”方面下功夫,努力使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的實施擁有良好的基礎。強化教育教學管理制度科學性,還要在強化制度規范化方向下功夫,特別是學校之間應當加強合作,共同開展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創新,進而使其發揮積極作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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