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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本規定所適用企業是指經縣金融辦確認的以上市為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與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改制輔導協議,進入改制輔導程序但尚未完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工作的企業(以下簡稱擬上市企業)。
二、確認條件和程序。擬上市企業要求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需書面提出申請,由縣金融辦負責組織審核確認,并報縣政府批準。經批準確認后的擬上市企業應與縣政府簽訂協議,約定企業不得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進程,上市所募集的資金必須在我縣投資。之后,企業方可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三、優惠政策。
1、擬上市企業在申報上市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評估需調增的稅收(含經稅務部門確認的企業欠稅),依法補繳后,屬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2、擬上市企業在改制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自然人股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法人股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屬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或個人。
3、以擬上市企業改制前一年度實際上繳的所得稅為基數,(含第一條企業欠所得稅部分應調整進入基數),在改制后3年內,對企業每年實際上繳稅金超基數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如果從改制開始到實現上市不足3年,不足年度由同級財政按從改制開始到實現上市每年平均應獎勵數予以獎勵。
4、擬上市企業根據上市工作需要,對資產進行分離或重組,涉及到調整股權、劃轉資產,且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需要繳納的有關地方行政事業性費用扣除工本費后予以免繳。
5、擬上市企業為上市而改制、重組、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對土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而產生的營業稅、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企業繳納后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6、擬上市企業因準備上市所交納的政府性基金,以進入輔導期上年度實績為基數,超過部分由同級財政等額獎勵給企業。
7、對企業上市后募集的資金在本縣范圍內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優先立項和辦理報批手續,優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標,優先申報國家和地方專項資金的支持。
8、凡是在主板市場實現成功上市的企業,縣政府給予企業一次性獎勵,以上市時間為序,第一家上市企業獎勵500萬元,第二家獎勵300萬元,第三家獎勵200萬元。此后實現上市的不予獎勵。
四、其他有關規定。
1、上述優惠政策涉及的用于支持企業發展的稅、費獎勵部分,按現行財政體制實行縣鄉分擔;涉及的政府一次性獎勵部分,由縣財政支付。
2、擬上市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3、擬上市企業優惠政策扶持期以與縣政府簽訂協議規定的期限為準,期間如由于企業自身原因中止上市工作的,經縣政府批準立即停止執行上述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
證監會曾表示:創業板會優先考慮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電子信息、環保節能、現代服務等6個領域的企業上市。這一政策取向與我國在稅制改革中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取向是相吻合的。
目前,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是有嚴格規定的,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和審批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
首先,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是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企業,近3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其次,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國科發火[2008]172)規定的范圍,包括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高技術服務、新能源及節能技術、資源與環境技術和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第三,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第四,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第五,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六,企業近3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如下:
1、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不小于6%;
2、近一年銷售收入5000-20000萬元的,不小于4%;
3、近一年銷售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不小于3%。
證監會在創業板上市公司審核時,一般會偏好那些有一定行業地位和市場占有率、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的高新技術公司。因此,擬在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應該爭取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這樣不但可以降低10%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而且有利于滿足創業板上市公司創新性要求。另一方面,一些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單位,在企業融資途徑的選擇中,也可充分利用創業板對于技術創新型企業的偏好。據統計,北京市先后分8批認定了3800多家高新技術企業,數量居全國首位,并先后認定了2863個產品為北京市自主創新產品。由此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與創業板企業的數量差異還是很大的,如何使兩個優惠政策更好地結合,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資本運作重點處理
上市中的創業板企業在資本運作中通常要涉及股權收購等資產重組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以下簡稱《通知》),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通知》中對重組的稅務處理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稅務處理兩種,兩種稅務處理的主要差異在于計量的標準不一樣。一般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公允價值來計量;特殊性稅務處理主要以原有的計稅基礎來計量。
以股權收購為例,一般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方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而特殊性稅務處理中規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因此,特殊性稅務處理本質上是一種遞延納稅,因為計量標準的不同將導致到企業計稅依據的差異,進而影響到企業的稅負,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樣的遞延納稅也是一種稅收優惠,企業因此而獲得了貨幣的時間價值。
鑒于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具有的優惠待遇,《通知》中對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企業的條件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包括: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縱觀以上條件,主要體現出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重組資產的份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均要求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二是重組資產的支付對價中股份支付所占的比重較大,如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三是企業重組后經營具有連續性,四是取得重組股份支付的股東具有連續性。這充分體現出享受重組稅收特殊待遇的企業務必是涉及重組資產數額較大、資產尋求優化配置的企業,而不是僅限于小部分資產置換的或以避稅為目的的企業。因此,企業在上市中的資本運作時,應該根據《通知》的要求,關注重組資產所占總資產的份額,以及股權支付的比例,尤其在反向收購中,充分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優惠。
股票交易
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還需要關注其中涉及的證券交易稅和所得稅政策。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征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1‰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但是以上證券交易稅政策適用于所有證券(股票)的交易,如果要鼓勵創業板上市企業的股票交易,應該在印花稅上給予一定的優惠,甚至暫時免征印花稅。
對于買賣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所得,根據交易主體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政策。作為個人買賣股票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涉及的稅目有兩個:一是送紅股、派現等行為作為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為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二是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作為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但目前暫時免征。作為法人買賣股票則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股息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均需要納稅。但如果是居民企業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但此處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專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連續時間不超過12個月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因此在購買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短期持有后出售,是不能滿足以上免稅條件的。此外,如果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從中國所獲得的股息所得則按照10%的預提稅率征收。
交易主體的差異在營業稅上反映出稅負也不一樣。根據我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5條及實施細則第18條的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而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而根據財稅2009[111]號文的規定: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對創業板上市企業股票的交易需要考慮交易的主體設計。
風險所在
一、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納稅的風險
某些創業板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存在由于營運資金緊張,導致延期繳納增值稅或所得稅等,并需要向稅務機關繳納滯納金的情形。如金亞科技(300028)曾在2007-2009年由于延期繳稅需繳納滯納金達數百萬元,上市后延期納稅的風險依然存在。如果因此被稅務機關處于行政處罰,將對創業板上市公司將來的增發、配股等再融資或發行公司債券產生不利影響。
二、依賴稅收優惠政策給經營成果帶來一定的風險
1、多數創業板上市企業由于其產品或技術的創新性,一般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對于高新技術企業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所得稅優惠為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做了很大的貢獻,然而,高新技術企業每三年評定一次,將來創業板上市公司一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不再享受低稅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將對該公司的經營成果產生不利影響。
2、某些電子類的創業板上市公司除了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所得稅政策外,還享受一些流轉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如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以及財政部《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10年之前,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軟件生產類創業板上市公司企業每年所享受的增值稅退稅對公司的凈利潤做出了很大貢獻[如機器人(300024)、金亞科技(300028)],同時也使得創業板上市公司由于依賴該優惠政策存在著一定的稅務風險,即:隨著該政策在2010年到期,國家有可能取消該類優惠政策;也有可能繼續實施該類政策,但調整享受該類政策的標準,公司無法滿足新的標準;還有可能該優惠政策和享受標準未發生變化,然而公司不能繼續被評為軟件企業而無法享受該稅收優惠。
諸如此類的對稅收優惠的依賴,將給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圍繞重點產業,按照“擇優培育、改制輔導、申報上市”的推進格局,力爭到2015年全縣3-5以上企業上市或進入上市輔導期。
二、政策扶持
(一)企業按照上市要求,設立股份制公司,并正式進入輔導期,企業上市申請材料被中國證監會受理后,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企業上市成功后,再一次性獎勵150萬元,其中50萬元獎勵給企業主要發起人。異地企業在我縣注冊上市的,縣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二)對企業因上市而改制、重組、變更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其土地、房產、車船等權證過戶產生的營業稅、契稅、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上市過程中因審計評估凈資產增值部分應補繳的所得稅,省及省以下地方財政所得部分,由同級財政獎勵給原企業股東;上市后備企業屬于新建企業的,在2016年以前,其年新增企業所得稅省級分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
(三)企業進入上市輔導期,3年內其年繳納稅收較輔導期前新增地方所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用于支持企業上市和彌補上市費用。
(四)企業在股份制改造時,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屬于工業用地以出讓方式設置的,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企業上市募集資金在縣域內的投資計劃項目,優先保證其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辦理核準預審和及時報批,優先供地。
(五)企業上市后,縣政府在符合城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在規劃區內以成本價供應15畝左右的土地,用于公司建設總部辦公樓及研發中心。
(六)企業在上市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縣本級部分一律免收(按規定上交省、市的除外),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七)企業將上市首發融資或再融資所籌集資金的60%以上部分在縣內投資的,其募集資金所投項目,享受縣內招商引資相關優惠政策;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導向的,可按程序申請納入省“861”重點項目庫。
(八)鼓勵上市公司采取股權招商等多種形式,引進國內外大財團、大公司參與資產重組,直接融入國際市場。實施資產重組時,涉及的具體問題可通過“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解決。
(九)企業上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是該公司必須將總部注冊在縣域內;企業異地“買殼”、“借殼”上市后,將注冊地遷回本縣且主要生產經營地在本縣的,視為本地企業上市,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對企業故意以上市為名套取稅費獎勵的,將依法予以追繳到位。
三、組織保障
(一)縣政府成立企業上市工作指導委員會,由縣長任主任,常務副縣長和分管副縣長任副主任,縣政府辦、發改委、經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科技局、建設局、房管局、商務局、勞動保障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質監局、人行、金融辦、法制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金融辦。具體任務是負責指導全縣企業上市工作,研究制定培育企業上市的規劃、目標及措施,協調解決企業上市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二)建立縣企業上市項目庫和縣領導對口聯系幫扶制度。企業上市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對進入上市項目庫的企業確定一名縣負責人對口幫扶指導,并明確項目責任人,協調和服務企業上市工作。
四、其它
為進一步拓展我市上市后備資源庫企業(以下簡稱庫內企業)的融資渠道,推動庫內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融資工作,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開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1.原通過行政手段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的,其土地出讓金上繳財政,地方所得部分扣轉農業開發資金后全額返還給企業。
2.進入輔導期的庫內企業,補繳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采取土地租賃或分期交納的方式,但分期繳納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3.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庫內企業的土地應按規定重新進行評估,補辦出讓手續,補繳出讓金,地方所得部分扣轉農業開發資金后由有關部門返還給企業,用于政府投入的公共設施建設。
4.已完成上市輔導的庫內企業,申辦土地使用證時,符合土地權屬登記條件的,可先行辦理權屬登記;涉及行政經費的只收取工本費,涉及經營性收費的減半收取;申辦房產證時,符合房屋權屬登記條件的,可先行辦理權屬登記。
5.享受國家有關優惠政策形成的“國家扶持基金”,經市和市(縣)區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政府批準,可歸庫內企業原股東所有。股份公司設立到上市期間,仍可享受原有的優惠政策。
6.準備境內上市且已進入輔導期或準備境外上市且與保薦人及中介機構簽約的庫內企業,可按相關信貸政策規定向銀行申請500萬元以內的人民幣的市商業銀行款,用于上市的相關費用,*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將給予擔保,貸款由財政全額貼息兩年。
7.市企業股份制改造及境內外上市融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金融辦,負責統一協調上市過程中涉及的環保、項目審批、土地出讓、稅收優惠等事項,對庫內企業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已改制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進行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股本結構和股權機構調整時,在企業提供齊全的必備材料前提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會同各有關部門盡快予以辦結。
8
.普查中小企業、民營企業上市資源,列出上市后備企業名單,予以分類指導,幫助和支持企業規范改制,并做好“報批”環節的協調服務工作。
9.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和企業外出考察,學習其他地區利用和發展資本市場的舉措及通過改制上市實現企業規范發展的經驗。
10.建立庫內企業聯系制度,對重點培育上市的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及企業要指定領導、工作人員各一名為固定聯系人員,溝通解決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11.加強與國家和省證券監管機構的溝通,建立指導和支持企業改制上市的協作機制,做好對企業進行調研、培育、引導和服務工作。
12.擬上市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創新企業,申請國家和省高新技術產業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三項經費等各項政策性資金并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予以優先推薦。
13.支持庫內企業的大股東、控股股東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予以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14.鼓勵企業制度創新,允許國有上市及擬上市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一定倍數的范圍內對高層管理人員實行年薪制,實行管理層獨資收購、經營者持股或期股、期權激勵等制度。
“但是客觀講也要看到另一面”,王國山表示,“我們承認這么多年來各地方政府,在執行中央稅收政策的時候,所掌控的靈活性太大,甚至一些優惠政策泛濫,政策一放開好與壞的情況都會出現了。”
該對誰優惠
雖然對這次“62號文”的出臺大家莫衷一是,各基層政府等待觀望,企業不知所措,大多數專家則站在宏觀角度表示贊成。中央財經大學財經研究院院長王雍君表示,國家大力清理稅收優惠政策的初衷,在于完善地方征稅體系,為地方經濟長期的發展夯實基礎。限時清理稅收優惠政策,能為地方稅體系創造一個重要支柱,包括為營改增改革創造積極條件。
王國山告訴記者,其實并不是完全反對清理優惠政策,只是希望國家在制定政策的時候,應該進行定位思考,比如科技型企業,其產品的技術含量比較高,具有核心競爭力。國家在面對這樣的企業要怎么做,而不是“一刀切”的清理。換句話講,在制定政策時候,不同類型企業要有不同政策,不同領域要有不同政策,企業發展的不同時期要有不同政策。
就現實來看,在推進技術進步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進程中,各國政府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政府可利用的諸多經濟政策中,稅收優惠政策又是獨具特色的政策工具。具體來看,我國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對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行優惠,對技術落后、急需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另外過多地出于對財政收入上的考慮,致使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的動作不大、力度不夠。
隨著我國對科技型企業的不斷重視,是不是在稅收優惠政策上更要扶植這樣的企業。王國山說:“對企業來講,稅賦是否增減要取決于這個企業的生存成本。比如資源型的企業和煙草企業,稅賦再增加也能頂得住,原因就是這樣的企業成本較低,利潤較高。但是比如高科技企業在初創時期,根本沒有收入來源,如果向其征稅就會把企業限制住,成為企業發展的瓶頸。相反我們國家可以對上市企業加大稅收力量,因為稅收越多越被市場看好,這也是上市企業發展的一個指標。但是對初創時期企業和科技型企業,就要更多的在稅收上給予優惠,特別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對科技企業的助推經驗,這是國家應該考慮的。”
不僅稅收要弄清向誰優惠,更有重要的使命,是通過利用大數據,及時進行稅收政策調整。與其關停企業,來抑制高污染企業的發展,還不如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調整,這樣可以倒逼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因此政府要重在疏導,不斷調整。
總之,國家還是要制定相關的稅收政策,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企業,只要政策支持,企業自然就會去這個地方落戶。
該被誰取代
有人認為這種優惠政策遲早會變成政府的財政壓力,形成長期的債務負擔,所以這種方式,在中國可以有一段時間,但是不可持續。如果不可持續,那么稅收優惠該被誰來取代,后者具有哪些優勢?
王國山坦言,稅收優惠確實會變成政府的壓力,所以現在國家提倡地方政府發展產業引導基金,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是對中小型企業,特別是科技企業的助推支持。自己所在的武清科技園區屬于國家級科學技術開發區和國家級的自主創新示范區,園區正在著手發展產業引導基金,以便支持高新產業。只要加大政府引導基金力度,那么銀行和風投就愿意把資金投進來。銀行嫌貧愛富是盡人皆知的事實,我國中小型企業貸款難,融資難,是因為他們沒有可抵押的資產,銀行不會投資這種有風險的企業。但是政府如果表示引導支持某個產業,就減弱了銀行的投資風險,那么這樣企業的融資成功系數就比較高。
從政府層面分析,通過讓企業展示自己的技術,并經過充分論證,能夠讓真正的好項目脫穎而出。所以現在地方政府則更多的是通過政府引導基金來吸引企業,在一定程度上實行獎勵資金,而不是靠稅收來解決招商引資。稅收優惠僅僅是對地方政府的招商有好處,對于中央政府來講,稅收的總盤子則是不變或是減少了。
因此,稅收優惠只是類似于地方交易,對當地經濟的發展是一種刺激,但確實不能持久。如果一個地方經濟發展不是靠自身創新來爭取,只是想拿其他地方的成熟企業來充數,換句話,就是用政府的財政資金來買這個企業,那么這種稅收優惠就是短視,就應該被清理。
該如何改變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曾康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雖然肯定了稅收優惠的重要性,但是也對不合規的稅收優惠問題提出深層次的思考。他認為稅收優惠是一種稅收激勵措施,就是政府通過各種減少稅收政策的實施,刺激企業的投資和生產。所以,對于地方政府而言,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之間的競爭,或者地方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每一任領導都要出多少稅收,多少GDP,這是政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