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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融資租賃 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政策
融資租賃業在我國已經有將近30年的發展歷程,在這一過程中不僅經歷了法律法規的逐步健全,也經歷了稅收政策的從無到有。可以說融資租賃業的蓬勃發展極大的盤活了我國的經濟市場,促進了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推動了金融市場工具的創新。在我國經濟中低速增長已經成為新常態的背景下,在去庫存的口號下,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也逐漸放緩,有必要以稅收政策的完善激勵高質量的固定資產投資。
一、我國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營改增”的過渡政策在融資租賃業的不完善之處
“營改增”政策中將融資租賃業根據業務實質的不同,分為以貸款業務為實質的融資性售后回租和融資租賃兩大板塊,同時在每個板塊下面又分設有形動產和不動產。根據以上的分類情況有著6%、11%、17%幾檔不同的稅率級次。
就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來說,將其劃分為貸款業務并且按照金融業的6%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還享受3%即征即退的政策。但是增值稅的抵扣鏈條在此發生中斷,即售后回租這部分的增值稅是無法進行抵扣的。
此外,對于融資租賃中直租業務中有形動產以17%征稅,而對于無形資產按照11%征稅,體現出對于不同業務的差別對待,但是這種稅率的劃分是否真正的能夠做到在不同征稅對象之間的公平,在短期也是難以預見的。融資租賃企業可能會因為有形或無形資產融資租賃稅后利潤的不同而更傾向于選擇其中的某一種作為重點發展的業務,開發市場并進行金融創新,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另一種融資租賃方式的發展。
(二)企業所得稅在融資租賃業現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融資租賃業的折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方式,而國際上通用的則是由資產的所有人計提折舊。
同時,融資租賃企業的資產的使用壽命相對于一般企業來說會短一些,而我國對于資產的折舊年限有著明確的最低限額。資產的折舊雖然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但是這種扣除與資產的實際損耗相比卻是滯后的,這樣就會占用企業的資金同時限制企業進一步用于投資的資金額度,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我國稅法中有融資租賃企業投資稅收抵免的條款,但是這僅僅是針對融資租賃期間的規定,而對于租賃期滿之后與資產的所有人以及受益人的稅務處理方式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三)稅收優惠政策在融資租賃業激勵及刺激作用的缺失
我國在融資租賃業方面并未形成完整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體系。
從關稅方面來講,融資租入的進口設備是要征收進口關稅的,同時也有免稅的情況存在。但是這些免稅的融資租賃設備都是以各種批復的形式存在,在審批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主觀隨意性。同時這種個案的存在是針對個別企業的,因此也會導致融資租賃行業內部出現稅收不公平的現象,擾亂融資租賃市場的正常運轉。
此外,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的角度來說,對于融資租賃業都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的激勵。融資租賃其實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但是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多的是關注貨幣相關的金融工具,而對于實物資產相關的金融創新工具的激勵不夠。
二、我國現行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完善的建議分析
(一)增值稅稅收政策及未來立法應當完善方面的建議
就“營改增”來說,不論是對于金融業,還是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的規定都相對籠統、不夠細致規范的,在實務操作中存在盲區。
“營改增”中對于金融業的規定本來就相對簡單,同時關注點也都在傳統的金融行業,涉及到金融創新工具的則少之又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布試點政策之后,又陸續出臺了關于稅收征管,或者集中于某一行業的稅收問題的集中解答的文件,但這其中關于融資租賃業的也是寥寥。稅收政策的完善能夠使融資租賃企業提高稅務處理的合規性,增加稅務處理的確定性,降低稅務處理的風險,減少稅務管理的成本。也就是說融資租賃業的稅收政策的完善離不開健全的稅收政策的支持。
所以對于融資租賃業來說,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營改增”的稅收政策,以提高融資租賃企業的稅收遵從度,減少稅企雙方的稅務摩擦給雙方帶來的成本。同時,還應當注意的是僅僅完善融資租賃業還是遠遠不夠的,而是需要將“營改增”的整體打通,將融資租賃業的上下游打通,加快增值稅的立法工作。
同時,還應當平衡融資租賃業不同種類之間的稅收負擔,簡化稅種,減少稅率級次,降低增值稅稅收征管的復雜程度。以公平稅收的方式促進融資租賃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二)以企業所得稅促進融資租賃業進一步的稅收公平
首先,應當對于融資租賃業的經營范圍和適用的稅收政策有一個明確的定位,在此基礎上實現融資租U業與企業行業的縱向的稅收公平,同時實現融資租賃業內部橫向的稅收公平。
比如,稅法將融資性售后回租定義為貸款服務,但是卻不能享受金融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待遇,這就會增加融資租賃業相對于傳統金融業的稅收負擔,加劇融資租賃行業與其他行業之間的稅收不公平。
此外,從承租方的角度來說,從金融租賃企業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產生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而從非金融融資租賃企業租入固定資產形成的利息費用能否全額扣除還是一個問號,因為要參考金融業同期的利率水平并以此作為扣除限額的標準。所以,從承租方企業的角度考慮,為了增加稅務處理的確定性同時降低稅務處理的風險,選擇金融租賃公司進行交易將會更為有利。以上這些具有導向性的政策就會造成融資租賃行業內部的稅收不公平的現象。
所以,從所得稅的角度來說,既然將融資租賃的部分業務劃分為貸款業務,就應當享受與金融業同等的稅收政策。同時,減少稅收政策對融資租賃行業內部的扭曲,保持稅收的中性,均衡行業內部的發展。
(三)以稅收優惠政策積極引導融資租賃業的再發展
積極的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引導社會資本向融資租賃業的流動,推動行業的發展,這就需要形成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優惠政策。
首先,在增值稅方面應當將視同金融業的那部分融資租賃業務享受金融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融資租賃業務作為金融創新工具在我國的發展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是出于稅收籌劃的目的,可見稅收政策的些許變動都會對融資租賃業產生巨大的影響,并且這個影響是十分深遠的。所以對融資租賃業給予一定增值稅的稅收優惠也將會產生相似的刺激效果。同時,在進口關稅免稅方面應當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這樣融資租賃可以以此進行稅收籌劃,也使得海關和企業能夠做到有法可依,雙方的行為都有可以依據的標準。
此外,在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從稅前扣除入手。比如,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利息可以全額扣除,或者扣除條件適當放寬。融資租賃企業的所得稅具體操作可以更多的參考金融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方面。
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優惠必須能夠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才能更好的發揮作用。
三、結束語
融資租賃業的經營形式較多,而稅收政策相對來說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此對于融資租賃業稅收政策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這需要稅務機關和融資租賃企業之間的不斷的溝通和磨合,才能更好的以稅收政策促進融資租賃業的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字:金融租賃業,稅收制度,歷史沿革
一、我國金融租賃業稅收制度變遷
我國金融租賃業稅收制度隨著金融租賃業發展而變化,是推動和規范金融租賃業發展的一大支柱。我國融資租賃業起源于80年代,發展經歷了三個時期,不同時期融資租賃業稅制也呈現不同的特征。
(一)高速成長期的稅收政策(1981-1988)
1981年到1988年,是金融租賃業的高速成長期,這一時期的金融租賃業始于利用外資,初衷是開展國際融資。與之相對應,我國關于融資租賃的稅收政策集中于外資融資租賃方面,主要是完善了融資租賃業務的關稅政策。融資租賃業關稅按照風險收益的真正承擔者為納稅義務人的“實質”原則制定,對融資租賃出口的機械設備復運進口免稅,對融資租賃進口的貨物繳稅,與大多數發達國家對融資租賃業稅制遵循了相同的原則,有利于國際融資。
(二)行業整頓期的稅收政策(1988-2000)
從1987年到1996年,金融租賃行業出現盲目擴張的亂象,1997年到2000年,隱患爆發,許多企業很難正常經營。金融租賃業的這種病態是由我國在法律、稅收、監管和財會準則不健全造成的。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融資租賃業的營業稅制度框架建立起來,將融資租賃業界定為“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歸入金融保險業稅目,稅率5%,計稅依據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1995年兩項通知規定只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才能按照金融租賃征收營業稅。意在提高金融租賃市場整體的規范性和專業性,配合金融租賃行業整頓。2000年對兼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信托公司、財務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規定: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按照營業稅稅目“租賃”征收營業稅。其他企業沒有合法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權利。
(三)恢復活力期的稅收政策(2000-至今)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會計準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出臺以及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增加,我國金融租賃業開始恢復活力,金融租賃業稅收制度進一步完善。
(1)壞賬準備稅前扣除制度的規范
金融租賃業所得稅的壞賬準備稅前扣除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早在1991年我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融資租賃應收租賃款一定比例的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2003年起國內金融租賃企業應收租賃款1%的壞賬準備也可以扣除,但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之后,這些扣除都廢止了,直到2012年應收租賃款的壞賬準備稅前扣除才重新確立。
(2)投資抵免稅收優惠的完善
我國最早的投資抵免優惠是1999年規定的特定項目國產設備投資的抵免規定,但是由于規定中沒有對融資租入設備是否適用本規定作出說明,在稅務部門的實際操作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改造國產設備不能享受投資稅收抵免。2007年針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出臺了一項投資抵免規定,2009年特意明確融資租入設備享受抵免優惠。
(3)稅制改革改革中融資租賃行業的稅制完善
消費型增值稅改革之后,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購進設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使融資租賃業陷入困境。融資租賃企業試圖通過售后回租使承租方能夠享有抵扣進項稅的稅收收益,然而承租企業購買設備出售給出租方時按照新增值稅法仍需繳納增值稅。2010年出臺的售后回租業務的公告,以售后回租業務中資產所有權及其風險報酬未轉移為依據,判定售后回租中“售”的收入不確定為銷售收入,因而不納增值稅。但這一問題的真正解決需要的營改增,上海的融資租賃業已經納入營改增試點,融資租賃業的稅制如何與我國的稅制改革相協調將需要不斷的實踐總結。
二、我國融資租賃業稅收制度的研究方向
雖然我國融資租賃業稅收制度發展一直緊跟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腳步,但我國融資租賃業的稅收制度仍存在著一些需要仔細論證的地方。
1、投資抵免政策
投資抵免是英、美等國推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重要手段,而我國的投資抵免范圍小,抵免力度小,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的投資抵免政策進行進一步論證,制定更多合理的投資抵免政策。
2、折舊政策
我國是承租方提取折舊的,租金按照設備全價計算,而如果出租方提取折舊,租金按折余來計算,出租方將少交相當金額的營業稅。國際上許多國家是出租方提取折舊,因此有學者建議我國應改由出租方提取折舊,減輕融資租賃企業稅負,從而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增值稅改革;融資租賃;飛機租賃;影響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2
一、我國融資租賃現狀
融資租賃始于20世紀50年代初的美國,逐漸成為銀行貸款的重要補充,并且憑借集投資、融資、變現、促銷和資產管理功能于一體的優勢受到各種企業的青睞,迅速占領世界市場,發展成為各國普遍認可的一種主要的融資渠道,是吸引外資、引進技術、促進投資以及推動出口的重要手段。融資租賃已在航空、醫療、印刷、工業裝備、船舶、教育、建設等領域成為主流融資方式,并且促進相關行業快速的發展。
我國的融資租賃業始于20世紀80年代,在數十年中得到大力發展,目前,納入我國相關監管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可分為三類:其一為由銀監會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其二為由商務部與稅務部聯合審批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其三為由商務部及地方商務廳審批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根據《2011年中國融資租賃業發展報告》的數據顯示,至2011年底,全國在冊運營的各類融資租賃公司286家,相對于2010年增加了104家,2011年融資租賃合同余額約為9300億元,比2010年增幅達到32.9%。
二、融資租賃業稅改前后稅負變化——以甲公司飛機租賃為例
為適應經濟的不斷快速發展,相關稅收政策也在作出調整,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的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此次改革的實質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
這項政策改革對融資租賃公司并非是利好消息。我國現行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稅收政策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方面。對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對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征營業稅;除此以外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的,征收增值稅,租賃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人的,征收營業稅。對于原繳納營業稅的租賃公司來說,在稅制改革之后,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增值稅成本無法轉嫁給承租方,直接導致出租方租賃成本增加約兩成,下文將以一個飛機租賃的具體實例,分析增值稅改革對企業的稅收成本及利潤的影響。
1.案例介紹
甲公司為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一架出廠售價為4000萬美元的空客A320飛機給乙航空公司,融資租賃計本息每月租金為36萬美元,每年年末支付,租賃期12年,租賃期滿飛機余值為2000萬美元,假設該租賃中銀行貸款3000萬美元,利率為5%,飛機產權未轉移。下面對甲公司稅改前后稅收成本進行對比計算,分析稅改對融資租賃業務出租方尤其是稅收成本方面的影響。
稅改前稅收成本計算:
飛機購買環節:
印花稅=4000*(0.005%+0.03%)+3000*0.005%=1.55
租賃運行環節:
年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36*12-3000*5%)*5%*(7%+3%+1%)=15.651
企業所得稅/每年=(36*12-150-1.551-14.1)*25%=66.6225
年運行環節稅收成本=15.651+66.6225=82.1325
飛機處置環節:
增值稅=2000*2%=40
印花稅=40*0.03%=0.6
12年稅收成本合計=1.55+82.1325*12+40+0.6=1027.74
稅改后稅收成本計算:
飛機購買環節:
關稅=4000*5%=200
增值稅=4000*(1+5%)*17%=714
印花稅=4000*(0.005%+0.03%)+3000*0.005%=1.55
購買環節稅收成本合計=200+715+1.55=915.55
租賃運行環節:
購買當年企業所得稅=(36*12-150-1.55)*25%=70.1125
以后年度年企業所得稅=(36*12-150)*25%=70.5
飛機處置環節:
增值稅=2000*2%=40
印花稅=40*0.03%=0.6
12年稅收成本合計=915.55+70.5*11+70.1125+40+0.6=1801.6625
相關說明:
1.印花稅稅率,租賃合同為0.005%,購機合同為0.03%,貸款合同為0.005%,且在飛機再次轉租時需要再次繳納印花稅。
2.飛機處置環節假設按照當時飛機的賬面價值進行回收,沒有處置收益和利得。
3.稅收總成本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
通過計算可以看出在稅制改革之后稅收成本明顯增加,下文將計算12年總的凈利潤,可以直觀的看出稅改對公司凈利潤的影響。
稅改前:
租賃公司總收入=36*12*12-2000=3184
財務費用=3000*5%*12=1800
凈利潤=3184-1800-1027.74=356.26
稅收成本占總收入比重=1027.74/3184=32.28%
稅改后
租賃公司總收入=36*12*12-2000=3184
[關鍵詞]稅制改革;融資租賃;企業稅負;實證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120
[中圖分類號]F275.4;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12-0-01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企業的發展步伐也在不斷加快,尤其是我國實施的稅制改革對企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融資租賃企業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的發展也產生了重要影響。因此,在實施稅制改革之后,對融資租賃企業稅負產生的影響進行實證研究分析,對在融資租賃企業中存在的重復繳稅、稅負重等問題進行有效解決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
1 稅制改革與融資租賃企業的概述
1.1 稅收政策與稅負的基本內容概述
目前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在發展上逐漸呈現專業化和多元化,導致融資租賃企業稅負逐漸加重,因此,我國近年來逐漸出臺了與之相適應的增值稅轉型、營業稅改征、稅收政策等稅制改革政策,營改增政策是我國稅制改革政策中的一項重要政策。對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來說,稅負又被稱為稅收負擔率,是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繳納的實際稅費與其相對應的應交繳納業務收入的比率。稅負的形式主要分為比例式、累退式和累進式三種,而融資租賃企業所承擔的相對應的稅負主要包括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城市建設附加稅、教育費附加稅等多種稅種。
1.2 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的現狀
20世紀50年代,美國就已成立了融資租賃企業,而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在20世紀80年代才出現,經過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也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形式,即融資、投資與服務合為一體的發展形式,這是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重要的組成部分,能夠有效解決中小企業在融資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來說,相關的政策以及制度還未完善,且在管制方面缺乏嚴格性,專業性人才也較為缺乏,業務發展較為單一,受到以上因素的制約,致使融資租賃企業的優勢以及作用無法充分的發揮,對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造成一定影響。為了能夠使我國融資租賃企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發展,盡量的減少融資租賃企業的稅負和避免重復繳稅,這就需要對我國的稅務制度進行相應的改革,以此來促進我國融資租賃企業的發展。
2 稅制改革對融資租賃企業稅負的影響
隨著稅制改革政策的推進,以及營改增政策的影響,企業所繳納的營業稅也隨之減少,但是,企業所繳納的增值稅卻相應增加。對于融資租賃企業來說,因增值稅的繳納稅率較為固定,因此要想對企業的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進行深入了解,就應該對企業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進行掌握。此外,企業的銷項稅繳納程序較為簡單,且容易估算出來,因此,在企業繳納增值稅時,就可以將進項稅額以及稅率進行抵扣,但是卻影響了企業流轉稅、教育費附加稅以及城市建設附加稅的繳納。融資租賃企業的營業稅在減少的同時,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會隨之增加,整個企業的稅負也會發生相應的變化。
3 稅制改革對融資租賃企業稅負的實證分析影響
3.1 稅制改革的對融資租賃企業稅負案例
在實施稅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資租賃企業稅負也會產生相應的變化,比如:融資租賃公司甲依照承租人乙的需求購買一套機器設備,此機器設備的價值是1 000萬元,對應的增值稅則是170萬元,需要支付安裝以及保險等費用10萬元,那么甲與乙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時候,簽訂的租賃時間為四年,乙需要繳納給甲的租金每年是400萬元,同時乙還需要向甲繳納租金總額5%的手續費。在此交易整個過程中都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此可見,甲能夠收到乙所繳納的費用總額為400×4×(1+5%)=1 680萬元,而甲所獲得的息差為:1 680-1 000-170-10=500萬元。在稅制改革之前,甲需要繳納的營業稅為:500×5%÷4=6.25萬元;而在稅制改革之后所需要繳納的增值稅為:[(1 680-10)÷(1+17%)×17%-170)÷4]=18.16萬元。由此可見,在實施了稅制改革政策之后,融資租賃企業應該繳納的稅額比之前所繳納的稅額大幅度的增加。
3.2 融資租賃企業在稅制改革下采取的措施
在實施了稅制改革政策之后,對融資租賃企業的稅負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因此,這就需要融資租賃企業采取相適應的措施,以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得到有效的提高。首先,融資租賃企業要對稅制改革政策具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充分利用政府在政策和資金上的扶持,盡可能使企業的稅負降低,使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得到有效提高;其次,融資租賃企業要對自身的業務形式做好定位,將企業的實際具體情況作為依據,使企業的租賃業務具有較強的直接性,同時還需要不斷地開拓企業的租賃業務范圍,積極改進和研發企業的業務產品和服務;再次,融資租賃企業要積極的開展相應的服務外包業務,通過借鑒國外的融資租賃企業的案例以及豐富的經驗,在充分享受零稅率的出口退稅政策時,使我國的融資租賃企業得到可持續性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關鍵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
由于監管體系的不同,融資租賃行業分為“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和國稅總局審批和監管,造成了兩類公司在經營管理和監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區別。
一、“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相同處
1.法律定義相同
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沒有區別。
2.會計定義相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第五條規定: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會計注重的是實質,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會計處理都要按準則的標準來處理。會計定義是相同的。
3.稅務定義相同
稅法的制定依據法律,企業依法納稅,不管是“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其稅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劃歸為“金融保險業”。營改增以后,融資租賃被劃定為現代服務業中的特殊產業,單獨制定稅收政策。金融保險業雖在現代服務業范疇,但沒有進入這次營改增范圍。
4.業務操作原理相同
租賃企業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業務,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離開融資租賃的法律標準,都要遵守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原則。
二、“金融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不同處
1.法律授權不同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商務部只出臺《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監管,沒有規定審批事項。
2.產業歸屬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進行風險控制,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沒有進入資金市場資格,借款比例不會超過一般企業的資產負債比例限制,實際做為一個信用銷售公司來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根據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準備”。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業務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還可以吸收股東存款、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融資租賃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資企業,可以從股東處借款,但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5.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制在“固定資產”,監管可以窗口指導來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制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融資租賃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
6.計提呆壞賬準備金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在沒有發生損失前計提呆壞賬準備金。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準備金。
7.租賃資產登記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而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