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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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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

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范文第1篇

(說明:

二,此文本旨在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定的章程,應當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補充.

四,〔〕內文字為制定要求.)

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的名稱是.

〔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

第二條本單位的性質是.

〔必須載明: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的宗旨是.

〔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

第四條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第五條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

第六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單位合伙人為.

第八條本單位開辦資金:元;出資者:,金額:.

〔開辦資金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分別載明每位合伙人的出資金額〕

第九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二);

(三);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合伙人的權利,義務和單位內部管理

第十條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決策機構是合伙人會議,合伙人會議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制定和修改章程;

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或所長,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副院長(或副所長,副主任等),財務負責人及管理人員;

(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條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作為合伙負責人.

第十五條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入伙,退伙與除名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七條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第二十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伙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三十條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附則

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范文第2篇

我國在具體的民間組織管理工作中,主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財政部頒發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及《關于對社會團體的會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的通知》等法律條文,以及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規章和文件,如江西省委組織部、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等部門頒發的《關于社會團體編制及其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關于我省民間組織票據和發票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

二、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

一個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決定于組織本身的目標。眾所周知,作為營利組織的企業,其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營利,只有獲利才有生存的價值。與此相適應,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也就與獲利緊密相連,盡管具體表述有利潤最大化、每股盈余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等不同觀點。民間組織作為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管理目標同樣決定于非營利組織本身的目標,那么非營利組織的目標是什么呢?

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和為公眾奉獻。也就是說,非營利組織是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一個非營利組織在一定范圍內為社會公益服務,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會使命。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的根本區別在于,非營利組織是為了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而存在,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生存而存在。

在當今市場經濟社會,非營利組織為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需要有足夠的資金支持,資金的獲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學的財務管理。與非營利組織的目標完成某一具體的社會使命相適應,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可以描述為:獲取并有效使用資金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組織的社會使命。

三、存在的問題某市現有市本級民間組織644家,通過對其中300家調查取證分析,民間組織在財務管理以及制度建設上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財務制度不健全,沒有正規的財務賬目。有十幾家根本就沒有制度,而且有制度的一部分民間組織并沒有嚴格按制度操作,制度形同虛設。

(二)沒有配齊財務人員。有的民間組織聘請一、二個兼職財務人員;有的就根本沒有配備專業財務人員,而是由組織中的其他非財會人員臨時擔任;有的組織會計出納一人兼,嚴重違反了《會計法》。

(三)財務人員沒有專業任職資格,且專業水平較差。絕大部分財務人員均是無證上崗,專業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較差。

(四)大部分民間組織只有年度工作計劃,沒有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的制度。

(五)財務信息不透明。

(六)貪污現象時有發生。部分民間組織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通過做假賬、開設小金庫等常用手段中飽私囊。

(七)“掛羊頭賣狗肉”,打著民間組織的旗號進行營利性的商業活動,逃避納稅。

(八)沒有達到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的目標,沒有很好地發揮組織的作用。

四、原因分析民間組織財務問題較多,形成這樣的現狀,原因很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管理不夠嚴。我國有關民間組織管理的三個行政法規都規定:我國對民間組織實行雙重管理體制,雙重管理就是指每一個民間組織都要接受兩個單位的直接監督管理,其  一是該民間組織所在待業和部門的主管機關或者被授權的組織,即業務主管單位,其二是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即登記管理機關。民間組織一經注冊成立,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便很少進行監督和檢查,平時只是口頭要求。

(二)民間組織的特征也直接影響了其財務管理。如業務量少,人員少,政府撥款、活動資金少,非營利性等

(三)民間組織主要負責人認識不高。認為民間組織不同于其他企事業單位,業務量小,非營利性,都是流水賬,要不要財務人員無所謂。

(四)行政色彩較濃。大部分民間組織與政府部門是息息相關的,民間組織責、權、利還不十分明確,組織與政府、市場關系含糊,導致內部財務十分混亂。有的領導利用手中的權力,不按規章制度辦事,隨意開支,使財務制度不能很好地落實。

(五)我國對民間組織管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體系還不甚健全。如《條例》未能對相關懲處方法進行細分,導致有關部門查處難,處罰更難。

(六)由于民間組織是個特殊的法人組織體系,政府政策相對傾斜。比如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稅收優惠政策,使不少人鉆政策空子,非法牟取暴利。他們披著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外衣從事營利性活動,這樣既可營利,又可逃稅。

(七)缺少民間組織評估機制及公眾監督機制。對公眾而言,除慈善組織外,普遍沒有向社會公開組織財務信息的習慣,這種封閉自我的意識帶來的直接影響是社會對民間組織的“公信度”不高,既談不上信任也就難以參與和資助。缺乏評估機制,使得民間組織難以正確的認識自我;缺乏評估機制,也使得民間組織對自己的缺陷不能及時修正。

五、對策和建議

從上述對民間組織財務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以及民間組織財務管理目標中可以看出,要想很好地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首先就要從推進民間組織財務制度建設開始。為此,作者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

(一) 從政策法規角度出發,全面完善民間組織管理體系

1.完善現有的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法規體系。在《條例》中,對非法經營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規定的相應處罰要細化、深化。從當前實際情況出發,對民間組織法律法規建設,重點要深化到對民間組織具體各項行為活動的規范和引導,如接受社會公眾捐贈的規范與使用、財務管理、接受社會公眾評估等一系列管理事務方面,全方位地使民間組織活動納入法制軌道。

2.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控制。任何一個民間組織開展活動都會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須要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配齊專職財務人員。收入和支出行為是非營利組織財務控制的主要對象,而財務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預算以及用以規范收支行為的各種法律、法規、行政組成的制度體系。所以還要建立財務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預算管理方面的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行為準則的職業道德規范,使民間組織工作人員言行有章可循,制度得到落實。

3.建立以各項財務指標為核心的外部評估機制。如以資金的使用與運作、財務信息的透明度、活動成果和年支出規模、財務狀況等多項財務指標作為外部評估體系,通過制度化的評估促進民間組織責任、效率與社會公信度的提高。政府應參照行業管理的做法制定民間組織等級標準,實行等級評估管理。等級的稱謂應通俗易記,等級的標準要盡可能明確細化,避免操作的隨意性。要便于公眾監督,也便于民間組織的自律。在專業民間組織評估機構暫時空白的情況下,可先由管理機關結合年檢實施或由民間組織聯合體組織實施。但不管是誰組織實施,都應由民間組織自身根據等級標準先進行自我認定。等級評定的目的在于激勵競爭,所以不能一次定終身,應一年一評,做得好可升級,做得不好則降級。評定結果通過新聞媒體或網絡向社會公開。

(二)從社會角度出發,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管力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

1、加強民間組織財務審計工作、強化監督管理環節。應由“雙重管理”部門聯合稅務部門、財政部門不定期對民間組織財務開展檢查、審計工作。要加強對民間組織年檢、審計、財務、社會捐贈使用等方面的監督,嚴格審定民間組織的營利分配。使民間組織的財務達到公開、透明和規范,樹立民間組織嶄新形象, 并讓公眾更加了解和接受社會公益服務。

2.公安部門加大對民間組織違法、違規事件的懲罰力度。要對民間組織定期地進行財務大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嚴懲不貸,決不姑息遷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要實行嚴格的章程審核制度,加強對民間組織的年度檢查,不能讓每一年度的年檢成為一個形式,建立舉報制度,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緊密配合,充分發揮整體打擊優勢

3.建立民間組織信息披露制度。將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狀況通過報刊、網站等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還要通過新聞媒體對違法、違規情況進行曝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作用。

4.設立舉報獎勵機制。鼓勵民眾對違規違法人員的檢舉揭發,褒正貶邪,抑惡揚善,促使民間組織嚴格遵守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三)從民間組織自身角度出發,加強能力建設,發揮內部監督作用。

1.加強民間組織自身能力的建設,明確責、權、利。民間組織也應象營利企業一樣劃分為許多責任中心,對每一責任中心都明確其職責,并賦予相應的權力,在對其職責履行進行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給予其相應的獎勵。應定期對民間組織負責人及各級員工的培訓。只有民間組織的自身能力得到提高,資金才能被更為有效地使用。

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 F830.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 - 0194(2013)17- 0044- 02

為了幫助農民家庭投資創業、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其增收增富,按照中央與江蘇省委關于穩妥發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精神,鹽城市在2006年于亭湖區便倉鎮開展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工程,經過了6年多的運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止到2012年底,全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已經發展至138家,總計吸收20萬農戶。自開展試點工程以來,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總計為農民發放貸款120億元,引導增加三農投入超過了300億元,這已經成為農村金融服務渠道的有效補充之一。但是,在試點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本文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1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試點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雖然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是依然處于試點階段,規模總體較小,帶動力不足、管理水平偏低,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面臨著各種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辦社宗旨不突出

少數互助合作社在試點過程中盲目的追求利潤,直接或者間接提高互助金的利息,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辦成“商業銀行”;同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資本的分紅相對較高,少數合作社的回報率已經接近了10%,這就違背了《農業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的“資本報酬有限”的原則;此外,給予農民的互惠政策并不突出,很多入社農民未能享受到二次盈余分配,即使能夠分配到少數的紅利,也沒有達到《農業專業合作社法》中規定的返還比例。

1.2 內部管理不規范

在現有的138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中,內部管理嚴格,按照規范運行的不到90%,約有10余家互助合作社的運行并不規范。這表現在未對發起人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批、未將民主管理制度進行落實兩個方面。雖然鹽城市已經制定了《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監管辦法》、《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示范章程》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但是還有少數的合作社未按照章程辦事,重大的經營方針依然由少數人決定,沒有充分突出社員的主體地位。

1.3 稅收問題尚未解決

就現階段來看,鹽城市138家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均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但是,相關條例中明文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禁止從事與贏利經營有關的活動,這并不符合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定位,也不利于其良性發展。在2010年實施的《江蘇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中規定,“符合相關法規及本條例條件者,工商行政部門可以將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登記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但是不得將其作為經濟組織和企業法人登記”。實際上,條例中尚未將工商部門登記的前置條件進行全面落實,加上報稅環節繁瑣,這就導致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發展還存在一些障礙。

2 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現有問題的解決對策

2.1 政府方面要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的扶持力度

為了更好地促進互助合作社的發展,政府必須為其發展提供一個寬松的法律和政策環境,明確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上級監管部門,對合作社進行正確的管理、指導、監督和協調,為符合條件的互助合作社頒發“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同時,要加強對合作社財政轉移支付的扶植力度,將農業扶貧資金與財政支農資金集中起來,以國家公共形式投入互助合作社之中,改善其資本構成、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全面實現扶農、支農和強農的最終目的,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良好的機遇。

2.2 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員的教育

雖然試點的時間還不長,但是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依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這就說明鹽城地區的農民有著合作的需求和基礎,但是在試點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除了政策方面的影響,還有一些人為因素的影響。根據調查結果顯示,在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中,很多管理崗位都是由以往在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信用社會計崗位工作過的人來擔任,雖然他們有豐富的經驗,但是缺乏資金的管理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常常會出現貸款不規范、處理方式不科學等行為。為了促進互助合作社的良性發展,各個管理部門必須要加強對互助合作社管理人員和基層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水平和風險防范意識。

2.3 探索新型的風險防控方式,促進合作社的良性發展

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是一種典型的弱勢群體求存方式,其風險既包括外部環境的影響,與內部的經營也有著密切的聯系。外部風險包括政策風險和市場風險,目前鹽城市鼓勵農民成立資金互助組織,在稅收方面也予以了極大的優惠,這就為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市場風險主要指利率風險,目前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利率是固定的,一旦遇到利率上調的情況,很有可能會出現基礎股的退股情況,這就會給互助合作社的發展帶來不良影響,為了應對這種情況,互助合作社的借貸利率應該參照市場利率來制定。

除了外部風險外,內部風險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主要指員工道德風險、經營管理風險與運行機制風險。為了應對內部風險的發生,必須要建立完善的用人機制,實施本地社員管理制,加強對社員身份的稽查,全面降低運行機制的風險。同時,要建立完善的借貸保險制度,以貸款業務作為切入點,利用互助合作社的渠道,為客戶提供保障,此外,還可以探索多種信用工具,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貨幣化,作為擔保和抵押的工具,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增產增收提供全面的資金支持。

主要參考文獻

[1]陸立才.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幾點思考——阜寧縣碩集鎮富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調查[J].農村經濟與科技,2009(7).

[2]陸立才.鹽城市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運行機制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3(8).

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范文第4篇

關鍵詞:行業主導型職教集團構建模式

當前,我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已從院校管理及運行的粗放型向集約型轉換,由數量擴張型的外延式發展向質量效益型的內涵式發展轉換。組建職教集團,搭建校企合作的平臺,是職業教育內涵式的發展的需要,也是實現職業院校為區域產業服務的有效途徑。目前,浙江省的職教集團已經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仍有不少的職教集團存在著網站建設少、組織機構松散、執行力度低等問題,且院校與企業之間的合作也浮于表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職教集團體制障礙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原因。因此,構建合理健康有效的行業主導型職教集團治理模式,是職教集團在職業教育發展中發揮集約化作用的前提。

一、政策與制度的保障支持

職教集團的建設和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府在職教集團健康管理和運行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政府需出臺針對職教集團組建后運行和管理的專門性政策。近些年,浙江省出臺了一系列有關職業教育集團的專門性政策文件,對職業教育集團的性質與職能、組建原則、組建形式、組建程序等問題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職教集團的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是,目前政府出臺的政策文件只是規范了職教集團組建的程序、原則和形式,對職教集團組建后運行、管理和獎懲機制尚沒有細致的規定。其次,積極發揮教育行政部門的作用。目前,浙江省大多的行業主導型職教集團是非贏利性的非法人產學聯合體,導致職教集團內部的執行力低和凝聚力低,因此,教育行政部門應落實職教集團獨立的法人地位,使職教集團成為劇透獨立的法人機構的組織,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建立專項評估審核制度。職教集團是在志愿平等的原則下建立的,且是非盈利機構,因此在項目的合作和運行方面缺少動力機制。通過政府建立的專項評估審核制度,對“不作為”的職教集團給予警告,促使其不斷的改進組織機構,給予其外部壓力,推其向前發展,發揮職教集團的效應。

二、完善組織結構和配套機制

1.組織架構的完善

(1)職教集團的管理架構以實現“分層監管、全員參與、素質培養”為理念,通過精簡的管理架構、高效的運行程序、有效的制衡機制及完善的質量保障體系,來達到高素質、高技能人才培養的目標。在職教集團管理系統中,可將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下分為五個層面,理事大會由全體利益相關者組成,是職教集團的最高權力機構,常務理事會由協議相關者組成,是職教集團的執行機構,秘書處是職教集團的工作機構。秘書處下設“教務委員會”和“教學管理委員會”。在改善管理架構的同時,“學生素質培養”也是一項重要工作。把教學素質保證的程序制度化,為了培養學生的基本素質和職業素質,職教集團設立相關平臺,讓教學人員和學生能夠以活動為載體,進行靈活、多樣的學生素質教育。職教集團各項機制雖然是獨立運作并由不同部門監管,但是集團組織中透過不同委員會定期會商,使不同的部門互相配合,以確保評價或審議結果能提高集團組織之間的合作,在集團組織內部,可提供討論平臺,如舉辦專題的交流會,讓教學人員互相交流教學心得。

(2)確立職業教育集團組織的獨立法人身份目前除個別職業教育集團外,浙江省建立的職教集團大多是非贏利性的非法人產學聯合體,無獨立法人,是非法人組織。這就使職教集團的功能得不到很好的發揮,存在較大的局限性。一是,集團成員之間的合作均靠協議維持,成員之間形成契約關系,但該類契約的甲乙關系不是成員與集團的關系,導致集團成員之間的緊密度受到局限;二是,集團的一切操作規范的法律有效性都只能通過某個成員單位(大多是牽頭單位)的法人地位來實現的,在集團對外開展各項活動例如聯合招生與企業締結校企合作協議時,只能以某個成員單位的身份而不是集團的身份來行使權力,導致權利的局限;三是,由于集團沒有法人身份,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參與各種社會活動中就難于界定其承擔的相應責任,導致了運作的隨意性。因此,要加強職業教育集團的建設,強化其管理與運行,目前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加快確立職業教育集團組織的獨立法人身份。可以考慮通過在民政部門注冊,授予職業教育集團社團法人身份,將職業教育集團納入社團法人的管理框架之中。也可以將職業教育集團注冊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使其成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和義務的獨立法人單位。

(3)強化職業教育集團制度建設職教集團的建立是在各參與單位自愿、互惠、平等的原則下組建的,其組織方式一般是院校、政府或行業牽頭,與其他參與成員通過訂立章程,簽訂協議,形成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眾多成員的非營利聯合體。各集團成員在這個平臺上開展多方面的合作,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校企合作授課等等。而集團成員之間的合作需要完善的制度作為保障,這個制度保障就是完善的集團章程配合一系列專門性的具體化的規章制度。浙江省大部門的職教集團都制定了章程,但在保障章程實施的一系列具體的規章制度還尚未成熟。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集團理事會會議制度、集團信息溝通制度、集團財務公開制度、集團成員資源共享成本補償制度、協調統一的教學標準與質量考評制度等。

(4)整合職教集團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職教集團是典型的利益相關者組織,各成員之間需達到利益一致和均衡才能形成統一的行動。如若不然,則無法發揮職教集團的作用。要整合職教集團中利益相關者們的利益,在實現集團整體利益的同時滿足各方利益訴求,需要職教集團在管理和運行方面的調整,更需要職教集團的利益相關者們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兼顧其他群體和個人的利益,承擔起自身相應的責任。首先,在職教集團組織機構方面,保證職教集團的利益相關方擁有暢通的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渠道,促進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合作。理事大會作為集團中的最高權力機構,必須由全體利益相關者組成,集團的重大決策必須由集團中的各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決定,比如邀請行業、企業參與職教集團中人才培養的專業設置、教學計劃、人才培養質量評估等,企業可以在此過程中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也可以調動企業參與人才培養的積極性;集團需設置監管部門,負責對集團的運作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工作機構的各項決議及運作能夠兼顧各方利益;集團設立專業建設委員會、教學素質委員會、校企合作中心、實訓管理中心等機構,機構成員由各方利益相關者代表組成,各機構就集團運行中的問題定期協商,以使不同部門能夠相互配合,促進集團各方之間相互合作。其次,強化集團中各利益相關方的責任意識和負責的精神。馬克思指出:“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利益訴求的滿足,必須以承擔相應的責任為前提。職教集團中的利益相關者們應當意識到,當每個參與者都將自己的優勢發揮出來,積極承擔各自的職教集團中的責任,雖然短時間內意味著承擔一定的負面后果,但是長遠來看,各方的團結協作會促進集團的發展壯大。集團產生最大的利益,各方利益相關者們的利益訴求就能夠得到保障,才能夠產生各方共贏的局面。因此,作為職教集團中的利益相關者,政府部門需要積極關心、扶持職教集團辦學,并給予稅收、政策等方面的支持以及相應的指導和督促;職教集團中的學校要重點提升師資、技術、人才培養等方面的質量,增強自身的吸引力,職教集團中核心學校應當適當關心在職教集團中處于弱勢地位的其他院校,并積極配合企業、行業方的合作;企業需要關注學校技能人才的培養,讓學生在企業的頂崗實習中學到扎實的技術;行業對學校的人才培養內容、方式等予以及時的指導。

參考文獻:

[1]章建新.行業主導型職教集團組建模式研究———基于公司集團與職教集團組建模式的比較[J].職業技術教育,2012(16).

[2]趙善慶.職教集團發展的問題及對策[J].教育與職業,2015(1).

民辦非企業章程規章制度范文第5篇

關鍵詞:民間組織;市場經濟;政府職能

中圖分類號:DF061.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4-0246-02

民間組織是人們為了追求和實現一定的宗旨或目標,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由公民自愿組成并按其章程開展活動,不以營利、政治及宗教為目的的社會組織。民間組織能否健康發展關系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質量。從最近幾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我國民間組織數量上呈加速增長態勢,增長幅度逐年增大。據《2008年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8年底,我國登記注冊的民間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6.3%;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比上年同期增長3.5%;基金會1390個,比上年同期增加21個[1]。但是,我國民間組織發展中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一、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經濟建設的內在關聯

從我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實踐看,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經濟存在著有機的內在聯系。

(一)民間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

我國民間組織的發展是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開始,市場經濟的導入,打破了傳統整體性的社會利益結構,出現了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差異明顯化的趨勢。有分化必然就有表達,人們為了維護、實現自己的利益必然要設法突破個體行動的能力、智力、體力的局限性,去和那些與自己具有共同利益的人或組織結成利益的紐帶,并運用集體行動的力量來進行利益的表達。而民間組織在為人們提供代表和表達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要求以及實現自我服務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功能,這就大大增強了人們參與民間組織的積極性。從世界范圍內看,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民間組織都非常發達,而市場化程度不高、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國家和地區,民間組織發育一般也比較滯后。從我國民間組織的地域分布來看,民間組織的發展與市場經濟發育程度、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密切相關,東部等社會經濟發達地區數量較多,而中西部欠發達地區數量較少,形成了一種區域有別的發展格局。如上海、浙江、廣東、江蘇、山東等東部發達地區民間組織數量較多、增速較快,而西部大多數地區民間組織發育不足,數量較少[2]。

(二)民間組織的發展促進了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

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能夠促進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這首先表現在民間組織是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要支撐。在市場經濟中,為了更好地實現從“掌舵”轉向“劃槳”,政府需要剝離一些社會職能。而民間組織作為社會自我治理的重要主體,最有能力承接政府轉移出來的社會事務,是政府職能轉變的有效組織依托。其次,民間組織也是社會保障社會化的重要力量。在市場競爭中難免會產生一些需要救助的弱勢群體。由于政府在組織開展救助活動方面常常受到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民間組織的出現恰好順應了這一社會治理的需要。民間組織植根于社會,能夠從社會底層和社會弱勢層面開展社會救助、福利服務等工作,能夠有效地通過吸納、利用社會慈善資金和社會閑散資金,以提供資金、技術和信息等方式實施社會援助,及時幫助社會的弱勢群體,對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發揮了“減震器”的作用。再次,民間組織是政府宏觀調控、完善市場體系的得力參謀。一方面,民間組織所具有的聯系企業和民眾、聯系企業和政府的功能,可以收集、整理、反映社會第一線的有關意見和建議,這些意見和建議具有鮮明的民間性,表達了企業和人民群眾真誠的呼聲,是政府實施宏觀調控、完善市場體系的重要的決策依據。另一方面,政府因此可通過民間組織將國家對經濟發展的宏觀指導、調控意圖傳達給企業,企業據此調整自身經營行為。

二、民間組織發育不良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

審視我國民間組織的發展現狀,當前仍然存在與政府關系沒有理順、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這些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民間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沒有理順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有相當數量的民間組織是由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而來或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民間組織的從業人員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于改革從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分流來的人員。即使有些民間組織是由民間自發組織成立的,但由于嚴格的“雙重管理體制”的存在,也會使其容易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的隨意干涉,以上情況使得我國民間組織帶有非常明顯的“官民二重性”,具有非常濃厚的行政色彩,體現不出民間組織應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特點。在此情況下,只要搞好與政府主管部門的關系,即便服務質量不夠好,民間組織仍然可以承攬大量業務,處于這種處境下的有些民間組織甚至產生“尋租”行為,以謀求更大利益。這些現象擾亂了市場正常競爭秩序,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民間組織的自律及管理機制不健全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

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的影響,我國一些民間組織存在著結構不合理、缺乏規范、公信力不強等問題。從職能定位和自律管理角度方面來看,民間組織內部管理機制亟待健全。一些民間組織內部規章制度不完善,組織機構不健全,而且在管理過程中帶有很大的隨意性,缺乏科學的管理程序。從民間組織的公信力看,一些民間組織偏離了民間組織的非營利性的宗旨,有不當營利行為,甚至以盈利為目的;有些行業性民間組織職業道德缺乏、服務意識不強,在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時,未能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尤其是在質量評比、資質認證和市場準入方面,不客觀、不公正的情況時有發生。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還使民間組織行業的整體形象和信譽嚴重受損。

(三)民間組織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對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

目前,我國已經對一些重要的民間組織、中介服務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原則性強,可操作性不夠,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具體的實施細則。而更多的民間組織則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其管理依據除了“條例”、“規定”,就是“辦法”、“制度”,缺乏綜合性法律規范來規范和保障民間組織的運行。由于立法層次低,政策文件多,不僅無助于民間組織管理質量的提高,反而造成了管理的混亂:一方面囿于發展地區經濟、行業經濟的目的,行政法規會帶有地區局限性,使得地區、部門條塊分割的現象嚴重,無法形成統一管理的格局,破壞了正當競爭的秩序;另一方面,與法律相比,行政法規內涵不夠明確、嚴謹,對其外延的理解、把握也因人而異,從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培育民間組織――提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邏輯選擇

積極培育民間組織,形成推動民間組織健康發展的“合力”,是“升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邏輯選擇。

(一)政府要轉變觀念、調整職能,積極促進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政府部門首先要在觀念上重視民間組織的發展。應該充分尊重民間組織的民間性,不能把它作為政府機構的附屬部門,不能隨意干預民間組織的內部事務,使民間組織能夠自主地開展符合其組織宗旨的活動。應以民間組織的成長發育需要為出發點來選擇管理方式,盡量尊重并培養民間組織的主體意識,同時對那些社會迫切需要,在政治、經濟、文化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的民間組織提供積極的扶植,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幫助民間組織解決影響其發展的資金、人才缺乏等問題,促進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二)民間組織要加強自身管理,完善組織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

民間組織發展不竭源泉在于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從而獲得自身生存和發展所需要資源。因此,民間組織要面向社會,積極了解社會需求,真正發揮管理和服務社會的功能。為此,應加強自身管理、完善組織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必須建立一套完善的內部管理體制,包括明確的目標和功能,規范的章程,健全的內部機構,制定組織規劃等;要逐步建立民主決策機制,日常管理活動鼓勵組織成員積極參與,信息公開,充分體現民間組織的自主性和民主性;努力形成自我管理、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良性機制,提高行業自律意識和自律能力。

(三)加強民間組織的法制建設,為民間組織營造透明的法治環境

從現行民間組織法律法規實際執行的效果來看,我國民間組織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低,法制化建設任務仍十分艱巨。因此,除制訂一些完整的民間組織發展與管理法以外,還要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組織,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其地位、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確立與各類民間組織相適應的責權范圍和運行規范,為各類民間組織的管理和監督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建立健全相應的評估機構,完善合理的評估體系,對民間組織的運作績效進行有效評估。只有將各類民間組織納入規范的法制渠道,運用法律、法規調整民間組織的發展方向,才能使民間組織的日常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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