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第1篇

【關鍵詞】防滲墻工程安全預防管理

中圖分類號:TV文獻標識碼:A

概述

施工項目部的生產過程具有流動性大、勞動力密集、多工種交叉流水作業等許多特點,正是這些特點隱含著諸多的危險源,也是安全事故發生的誘因。在旁多水利樞紐壩基防滲墻工程的施工中,項目部高度重視安全生產,重視安全事故的預防,認真分析了防滲墻工程建設中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和安全隱患的原因,采取了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取得了良好的預期效果。

引發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2.1 人的不安全行為

旁多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經過對以往防滲墻施工出現的安全事故的深入分析、研究,一致認為諸多生產安全事故,絕大部分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人是生產經營的主體,也是防滲墻施工過程的管理者、操作者。生產一線工人又大多存在文化水平低,技術水平低,安全知識淡薄等諸多不安全行為。施工過程中還存在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等人的不安全因素,通常被稱為 “三違”。

2.2 物的不安全狀態

項目部生產活動中,使用了大量的電氣、機械設備,布局相對比較集中,極易造成群體性安全事故。一些電氣、機械設備存在缺陷或者是缺乏保養、未能建立專業檢驗機構對設備定期檢驗等也是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電氣方面如漏電保護器質量低劣,線路架設不規范,臨時線路私拉亂接,對用電設備的接地電阻沒經過檢驗等,這些安全隱患,很容易造成觸電事故。機械設備方面如沖擊鉆機、起重機使用了不符合規定的鋼索、纜繩,信號聯系裝置不靈敏可靠等。

2.3 管理因素

如果說以上二個因素是直接原因,那么管理的缺陷才是發生事故的根源。一個工程能否順利的完成取決于是否有一個完善的管理系統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如監督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通過適當的管理,選擇適當的措施是可以把建設施工事故減到最低的。

安全事故的預防措施

針對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旁多工程項目經理部認真總結、分析研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安全預防工作。

3.1建立健全安全組織機構和監察監督體系

健全和完善組織機構和檢查監督體系,是國家規定,也是項目施工得以順利進行的基礎,為此,項目部組建之初就明確了以項目經理為第一安全生產責任人,成立了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擔任安全總監,下設安全環境監察部,生活辦公區、各工區、作業隊均配備了經培訓考核合格的專兼職安全員,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安全文明生產保證體系和監察監督體系,并強化了責任落實安全監督檢查機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了具有工作經驗的工程專業、電氣專業、機械專業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著技術支持。實施責任安全監督員制及安全監督員崗位資格證制,建立起一支專業技術水平高、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過硬的監督管理執法隊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監督檢查管理網絡。

3.2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技術操作規程

項目部頒布并實施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會議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分包隊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制度》、《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因素(源)管理辦法》、《重大危險因素(源)評估、辨識及預防措施》、《生產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生產安全事故及災害應急救援預案》、《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技術交底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較為完整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這些制度使安全工作做到“有章可依,有規可循”。

3.3 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使安全觀念、安全文化深入人心

項目部開工初期,就把提高職工對安全教育的認識,擺到重點位置。既要通過安全培訓、常規性安全教育,如入廠教育、安全技術交底、特殊工種專項教育、“三工”教育等,又要充分發揮安全會議、安全討論、安全月活動、宣傳欄的作用,及現場設立安全警示標志、標語,時刻提醒參見員工注意安全,并積極開展對施工現場危險源的評價與辨識活動,進行危害告知,使員工得到警示,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全面強化了安全工作,為安全生產創造良好的氛圍。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物資設備損失和人員的傷亡。

項目部還注重加強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這是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傷亡事故的重要措施。項目部依法對各級管理部門工作的人員及作業班組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專業培訓,開展以防滲墻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等為主要學習內容的年度培訓考核,實行持證上崗。項目部通過對職工進行分專業的安全技術培訓,使每一名職工掌握了本專業應注意的安全技術知識,就會減少盲目性,再復雜工作狀態下,也能運用科學的知識和方法保證安全。因此,運用科學的安全教育措施來預防安全事故,對做好安全工作來講是極其必要的。

3.4 以人為本、安全發展

人們追求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因此,旁多項目部從職工的根本利益出發,在安全管理中引入多種激勵機制,還把這些激勵機制作為安全管理的重要舉措去實施。要求管理者深入理解職工的內在需求,并予以適當滿足,從而刺激工作熱情、激發創造力、調動職工工作的積極性。改變以往安全管理采取負激勵即違章罰款的措施,雖然有激勵效果,但效果不佳。運用正激勵的方法進行管理,一方面根據各級安全責任制,對完成情況好的集體和個人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數額也較大;另一方面,評選安全標兵,從管理層到基層都有代表,充分滿足了個人的榮譽感,從而調動全體員工人人為安全、安全為人人的積極性,促進安全工作的健康發展,也體現了“以人為本、安全發展” 的管理模式。

3.5 堅持安全檢查制度,使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定期化、規范化、制度化

為了加強現場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旁多項目部根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制度,事先制定要檢查的內容,做到有的放矢,避免隨意性,減少漏項。堅持日巡查和周、月大檢查相結合的管理模式,隨時掌握現場安全情況。施工現場還安排專兼職安全員,在施工現場巡查,監督項目部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并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處理,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有效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對于特殊危險作業項目,要按照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內容和程序進行施工專項檢查,從而起到預防事故發生的目的。

3.6 保證安全文明生產投入

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工程施工實際,項目部制訂了《安全生產投入管理制度》,本制度明確要求對重要危險部位防護、機械設備安全防護、安全設施技術改造、安全培訓、為員工購買傷意外傷害保險、購置勞動防護用品、職業病防治、消防演習、防洪演習等費用專款專用,并落實到位。對人力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避免為了減員增效,而增加員工的勞動強度,留下安全隱患。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第2篇

[關鍵詞]股權激勵;非上市公司;法律制度完善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員工股權激勵的作用與價值,核心員工成為事業合伙人成為一種趨勢。關于股權激勵之概念,《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對其有明確定義,譹訛但對于非上市公司尚無法律規范性文件予以明確。因此,筆者將非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的概念定義為:公司或原有股東為了獎勵董事、監事、高管、技術人才或其他核心員工之歷史貢獻,或者鼓勵他們未來持續為公司創造價值,將公司的部分股權或分紅權益授予他們,從而讓他們與公司及原有股東成為利益共同體的一種激勵機制。所述非上市公司,是指沒有公開發行股票且股票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具體包括三種類型:在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公司、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公司(即沒有上市也沒有在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一、非上市公司員工股權激勵的現狀與問題

(一)我國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常見做法

對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模式,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規定,主要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在實務中,股票增值權也是常用方式之一)。對于非上市公司,應如何實施股權激勵暫時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但在實務中,各個非上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有不同的模式。例如,前海股權事務所及中力顧問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分為以下幾種模式:實股、期股、期權、在職分紅、超額分紅。華一同創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單海洋將股權激勵方法分類為:現股激勵、期權、賬面價值增值權、虛擬股/在職分紅、分紅回償、優先購買股份、贈與股份、技術入股、員工持股、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項目性分紅、延期支付、業績股票、管理層收購、期股共16種,其中延期支付、業績股票2種僅適用于上市公司,其余14種與非上市公司有關。譺訛也有人將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模式區分為:身股、銀股、期權三種。

(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激勵股權的來源

對于股份公司,激勵股權的來源一般有如下途徑:(1)回購。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可以收購本公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的股份用于獎勵給本公司職工。(2)定向增發。對于發行新股,《公司法》一百三十三條至一百三十六條對股份公司做了規定。(3)股份轉讓。《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對于有限公司,激勵股權的來源一般有如下途徑:(1)定向增資。即面向被激勵對象進行的增資擴股。(2)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在經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前提下,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對于是否可以將“回購股權”作為有限公司激勵股權來源的方式,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存在爭議。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以。理由是:基于資本維持原則,有限公司不能隨意回購公司股票,即使《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股東可因公司不分紅等情形而要求公司回購股權,但不能類推或擴大地理解該例外規定。譻訛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理由是:(1)公司不能回購股份在一般情形下確有必要,但若公司在不損害公眾及第三者利益的情況下,基于經營需要或經濟狀況變化,回購股份應屬合理。譼訛(2)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在審理涉及有限公司回購股權用于股權激勵的案例時,對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權采取了肯定態度。

2.認購激勵股權的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常見的合法出資形式包括貨幣、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限于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對于人力資本能否作為出資,《公司法》沒有規定,但《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由此可見,對于人的智慧、技能、經驗,我國法律尚未到“人力資本”高度,且“勞務”僅能成為合伙企業的資本,未能成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資本。但一些地方做了突破嘗試,例如,溫州市于2006年出臺了《溫州市人力資本出資登記暫行辦法》,上海市浦東區于2005年出臺了《浦東新區人力資本出資試行辦法》。2014年3月1日修訂的《公司法》是認繳制的開端,這為人力資本作為企業運營的資本并受到法律保護成為可能。在認繳制下,凡是人力、文化、社會資源的擁有者,均能以注冊股東身份參與有限公司(此處不含股份公司,因為股份公司不能采用認繳制)的設立與經營。雖然其認繳的注冊資本將來依然須以貨幣或財產來充實,但可先以認繳方式提前參與公司的設立與經營,通過自身努力為公司創造利潤后將分紅返投到公司,以此來逐步充實認繳的注冊資本。如此一來,既盤活了人力資本,又解決了股東身份問題。

3.分紅權激勵的法律性質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法律規范明確分紅權激勵的法律性質,各地法院對其裁判不一。例如,“某甲訴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對于某甲取得公司出具“公司業務合伙人股權憑證”但未辦理股權工商注冊登記的情形,在發生糾紛后,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屬于勞動報酬性質。某甲訴至法院后,一審法院維持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但二審法院認為該“業務合伙人股權憑證”實為一種虛擬的股權激勵,該股權激勵賦予員工的分紅權屬于員工薪酬的組成部分,屬于勞動爭議范疇。“股權”是指股東用出資而取得的對價,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且可轉讓的民事權利。“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付出勞動后的應得貨幣回報,勞動報酬范圍由基本工資和輔助工資兩大部分組成。其中基本工資包括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輔助工資是依國家政策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基本工資之外的費用,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費用等。基于以上對股權與勞動報酬的概念區分,筆者認為,要判斷某種激勵模式是屬于股權性質,還是屬于勞動報酬性質,應從以下幾個角度考慮:第一,是否在工商部門辦理注冊。如果已經辦理了工商注冊,為股權性質。辦理了工商注冊登記,則具備了公示效果,即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若無需出資但辦理了工商登記的,視為原有股東將部分股權贈與給被激勵對象。第二,如果沒有辦理工商注冊,應區分被激勵對象是否需出資,若需出資(含認繳或實繳),則應屬于股權性質。“股權”是指以其出資財產的所有權為對價而享有的分配公司財產收益和參與公司事務的綜合性民事權利。第三,如果沒有辦理工商注冊又無需出資,則再區分是否享有決策權。若被激勵對象僅有分紅權,沒有決策權,又無需出資,且不在工商注冊,則視為獲得的分紅屬于獎金性質,因此屬于勞動報酬。雖然從實質公平角度看,激勵合同約定將分紅權授予被激勵對象不以出資為對價,并不意味著被激勵對象沒有給付對價,因為公司愿意授予激勵股權往往是看中了被激勵對象可能為公司創造價值的智慧、技能、經驗,但智慧、技能、經驗作為人力資本尚未納入《公司法》允許的出資類型,所以,從目前法律制度來看,此類分紅權應視為勞動報酬為宜。

4.低價購股的稅負問題

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由于缺乏法律規范,一般由公司與被激勵對象自由約定。但為了體現激勵效果,很多非上市公司在實施股權激勵時,一般采用低價增資方式或由大股東低價轉讓股權的方式。對于低價購股產生的差價或股份差額應如何繳稅,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若采用原有股東轉讓的方式作為激勵股權來源的,則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對于大股東而言,因低價轉讓股票需核定征收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對被激勵員工而言,需繳納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譾訛若采用增資擴股方式作為激勵股權的來源,則不存在重復征稅問題,但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6年9月20日聯合頒布的《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通知》)來區別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規定條件。該《通知》區分兩種情況適用不同的稅務政策:一是對于符合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股權激勵計劃,經申請備案后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即被激勵對象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對于不符合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股權激勵計劃,不可以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應在獲得股票(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對于符合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計劃,僅需一次繳稅,即在轉讓股權時,以差額為應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稅。但對于不符合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計劃,則需兩次繳稅,即在行權時以差額為應稅所得額按照3%-45%的累進稅率繳稅,在轉讓時若轉讓價高于行權價的還需以差額為應稅所得額按照20%的稅率繳稅。該《通知》的出臺,對于非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確實是個利好政策,但是該政策亦有待完善之處。一是其適用條件限制過高。例如,該《通知》第一條第(二)款中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其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干和高級管理人員。該規定將中層管理人員及其他優秀員工的股權激勵排除在稅收優惠政策之外,對于互聯網、電商等行業而言則顯得不公平,中層管人員以及其他優秀員工的人數多于高級管理人員,前者的總體貢獻未必低于后者的總體貢獻,若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于后者而排除前者,未免有失公平。二是沒有確立員工持股時間越長稅率越低的制度。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的目的無非是留住人才持續創造價值,如果不確立員工持股時間越長稅率越低的制度,則可能導致員工在公司上市后或約定任職年限到期后急于拋售股票降低獲利的風險,從而導致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大打折扣。

二、我國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議

通過前述關于員工股權激勵之來源、出資、分紅權定性、稅負等方面的法律分析,筆者建議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從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因股權激勵之需要回購股權

有限公司向現有股東收購股權用于員工股權激勵,股權總量與股本沒有降低,僅僅是股東結構發生了變化,并沒有破壞資本維持原則。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有限公司可以因員工股權激勵之目的而向現有股東收購股權。但可不必規定收購的股權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轉讓給被激勵對象,因為在期權激勵模式下,被激勵對象在幾年內(一般3-5年不等)逐年行權,則意味著公司應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方案及激勵合同約定逐年將股權轉讓給被激勵對象,因此,應尊重公司與被激勵對象之間的約定,否則就失去股權激勵的意義。

(二)建立人力資本作為非上市公司出資的法律制度

前述關于激勵股權認購出資的法律分析當中,闡述了我國《公司法》目前沒有允許人力資本作為公司的出資的規定,但認繳制實施后,實際上為以人力資本為價值基礎的員工股權激勵提供了變通路徑。前述內容也說到,雖然認繳制讓被激勵對象在暫不出資情形下解決的股東身份問題,但公司愿意授予某員工激勵股權的實質是看中了該員工的智慧、技術、經驗等方面的人力資本價值,員工已經將其人力資本貢獻給公司,以后還要在認繳期屆滿時補足認繳的出資,實際上是重復出資。因此,建議在《公司法》中增加規定允許被激勵對象以人力資本作為認購非上市公司股權的出資。至于人力資本作為出資是否需由第三方估值問題,筆者認為無此必要,由各個股東共同確認價值即可。雖然《公司法》規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對技術的估值方法或許可以解決,但智慧、經驗是無法由第三方估值的,只能由各個股東共同確認其價值。一個公司的經營能力與償債能力不在于其注冊資本多寡,而在于其當下的資產狀況或公司市值大小,或者在于公司控制人的個人品德與能力。既然認繳出資都可以設立公司,以人力資本出資并由股東們自行確認價值也應不成問題。但為了考慮市場主體之間交易的信任安全,在設立公司時,對以人力資本出資予以披露即可。由于員工股權激勵需以被激勵對象能否持續為公司創造價值為前提,若允許被激勵對象以人力資本作為認購激勵股權的出資,被激勵對象日后違反約定提前離職的,其人力資本的價值如何體現呢?筆者認為有兩個方法可解決。第一,該人力資本先當做實繳處理(類似期股模式,先授予股權,日后若不符合要求可收回股權),若日后被激勵對象違反約定提前離職的,按期實際任職時間與應該任職時間的折比來計算其最終出資額,然后對于未滿任職期間的相應股權比例予以收回。若公司以任職時間及績效考核共同做為股權激勵之行權條件的,還應對未達績效要求的相應股權比例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可以是先轉讓給公司然后再由公司轉讓給新的激勵對象,或轉讓給其他股東,或做減資處理。第二種,該人力資本先做認繳處理,待日后被激勵對象逐年行權時,再對其行權后的股權份額當做實繳處理。若被激勵對象中途離職的,其未行權的股權份額予以收回。收回方式同上。此處應注意的是,以人力資本出資應限于有限公司,不涉及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不涉及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因為股份公司不適用認繳制。若缺乏認繳制作為配套,以人力資本出資的做法在實操中是較難實現的。

(三)明確分紅權激勵為勞動報酬

前述關于激勵模式的法律分析當中,闡述了各種激勵模式,實股、期權激勵模式應屬于股權性質,在職分紅、超額分紅激勵模式應屬于勞動報酬性質,但由于法律對此沒有明確,導致各地司法實踐中裁判不一,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規定不以出資為對價獲得的分紅權益為勞動報酬性質。

(四)建立根據持股時間區別征繳個人所得稅的制度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第3篇

 本文在總結國外經驗基礎上,分析國內現行有關政策的規定,為建立股權激勵計劃的配套稅收政策提供若干建議。

 美國股票期權的稅收規定

 美國的股票期權,分為法定股票期權計劃或稱激勵股票期權計劃(incentive stock option,簡稱iso計劃)和非法定股票期權計劃( 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簡稱nso)兩類,兩類計劃關鍵區別在于股票期權的行權價不同。iso計劃的行權價不得低于贈予日股票的市場公允價值,而nso的行權價并無此規定,其行權價可以低至贈予日股票公允價值的一半,所以其激勵性遠不如iso計劃,也正因如此,nso在稅收上沒有iso計劃那么優惠。

 美國《國內稅務法則》(internal revenue code)規定,對于iso和nso,公司在贈予高管人員和骨干員工時,公司和個人都不需要付稅。對于iso,股票期權行權時,只要不馬上賣出得到的股票,就可以不立即納稅。當股票出售后,應納稅,這時根據持有股票的時間,適用不同的稅種和稅率。如果持有股票時間超過18個月,則適用長期資本利得稅,稅率為20%。如果持有期在一年至18個月之間,則長期資本利得稅率為28%;如果持有股票的時間不足一年或者行權后立即出售股票,則應作為普通收入應稅,最低稅率為15%,最高稅率為39.1%。應稅收入是受益人出售股票后的收入減去購買成本(按行權價計)。如果發生虧損,則變成長期資本損失,從今后的長期資本利得中抵扣。由于美國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為39.1%(2001年),如果適用28%或20%的長期資本利得稅率,對一些高收入者來說,是相當的優惠。

 對于nso來說,如果行權時,市場價高于行權價,則兩者之間的差價需作為普通收入納稅。一般公司會依據稅法要求從受益人的工資中預扣28%,作為個人所得稅準備。如果個人在行權后一年內出售股票,出售日市場價格高于行權日市場價格,則收益作為短期資本利得應稅。如果股票持有期超過一年,則收益作為長期資本利得應稅。

 另外,美國稅法規定,不管何種股票期權計劃,只要雇員被征收了普通收入稅,則雇員收入可以進入所在公司的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稅稅基。而個人資本利得稅的征收,對公司來說則沒有相應優惠措施。

 表1是iso和nso的不同稅收規定。

 從上述美國的稅收規定中可以總結出兩點:第一,鼓勵iso類計劃。因為iso計劃對經理層的激勵作用更大,它的內含邏輯是只有股價上升超過行權價,期權才有價值,這可以激勵經理層努力工作,提高股價。第二,鼓勵長期持股。在行權后,鼓勵管理層繼續長期持股。

 另外,據筆者掌握的資料,日本、歐洲等國對股票期權的征稅,原則上與美國是基本一致的。即股票期權在行權時所獲收益是要征稅的,少數國家在贈予時也要征稅。對股票轉讓增值收益,有的國家征收個人所得稅,有的國家征收資本利得稅。

 我國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稅收規定

 在分析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前,先要明確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收體系。對受益人個人來說,和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稅收是兩類:一是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至45%。二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和財產轉讓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對企業來說,則是與股權激勵計劃相關的企業出資能否計入企業成本,抵扣企業的所得稅稅基。

 目前,我國尚無西方國家類型的股票期權計劃,上市公司實施的各種名義上的股票期權計劃實際上是各種持股計劃,如:用獎勵基金購股持股、限制股票(即獎勵的股票限制一定時間的流通權)、模擬持股、股票增值權等。由于沒有股票期權計劃,我國也沒有專門針對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征收規定。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在1998年出臺了《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文),這個《通知》是目前可以適用于我國各種股權激勵計劃的針對性最強的一個規定,反映了現行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

 首先,明確了征稅的緣由。主要有三個:①企業作為吸收、穩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公司規定,向其雇員發放認股權證,并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時,可憑該認股權證按事先約定價格(一般低于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公司股票;②或者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條件的雇員,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③或者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員工以上述三種不同方式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企業取得各類折扣或補貼,均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關于所得性質的認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從其雇主處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行轉讓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適用有關對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三,關于計稅方法。上述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關于申報材料。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不同股權激勵的征稅

 對照這個規定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可以判斷我國上市公司現行的各種股權激勵的征稅問題。

 第一,“武漢模式”——年薪制和限制持股相結合的方法。武漢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在1999年開始,對下屬21家國有控股的公司(包括鄂武商、武漢中百、武漢中商等三家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實施股權激勵做法,現在已經擴大到企業的經營者層面。上市公司法人代表和經營者的年薪,按照我國各地對年薪制的具體規定,是要依稅法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當國有控股股東把經營者應得年薪中的風險收入(或稱加薪)部分,30%當年發放現金,70%轉變為大股東代為購買的流通股股票時,購買股票部分的70%的風險收入是否要征稅呢?是在當時征收,還是在未來股票變現時征收?是按照購買成本征收,還是按照變現收入征收?目前,對于用年薪購買股票激勵高管人員的做法,尚未見到國內稅務主管機關明確的規定。

 第二,強制高管人員購股并持股模式。如浙江創業在1999年6月強制董事會成員自己出資購買流通股并鎖定,因為全部購股出資均為個人可支配收入,所以不涉及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

 第三,公司提取激勵基金為經營者骨干購買股份。這是目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做法中最為普遍的一種。代表公司有:亞泰集團、天津泰達、福地科技、東方國際、東阿阿膠等等,包括近期披露方案的廈門國貿和天藥股份。關于激勵基金的納稅問題,首先是能否抵減公司所得稅稅基?在2001年6月30日中國證監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規范問答第2號-中高層管理人員激勵基金的提取》的文件之前,有的上市公司是將激勵基金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有的是從稅前提取計作成本。證監會的上述文件明確規定激勵基金全部作為成本費用,從公司所得稅稅前支付。這樣等于明確公司可以從所得稅前提取激勵基金,用于獎勵公司人員和作為股權激勵的資金來源,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取得抵減公司所得稅的優惠。其次是個人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按照稅法原則,激勵基金應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收入,納入個人所得稅征繳。問題是,如果激勵基金部分用于購買了股票,是否要征稅?又如何征收?目前也是尚屬空白。

 第四,模擬持股。如上海貝嶺等的做法。上市公司提取激勵基金,按照當年選定日的股價折合為一定的股票數量,獎勵給員工模擬持股,待一定的服務期滿后,將模擬股份按彼時的股票價格兌現給員工。我們認為,這種做法因授予員工的是模擬的股份,而不是真實的股份,在授予時員工未獲得收益,所以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兌現股份價值時,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一次征收稅率較高,應可以將收益分攤到一定期限內(如6個月)內,征收所得稅。個人持有的模擬股份的分紅收益,應按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第五,股票增值權。如三毛派神的做法。上市公司授予董事、高管人員一定數量的股票增值權,每一股增值權的價值為年底和年初每股凈資產的差值,用獎勵基金分年度發放獎金。我們認為,這種做法在每年度增值權發放時,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兌現增值權的現金價值時,應納入個人的工薪收入征稅。風險準備金部分在最后離職時兌現,相應的稅收也延遲到離職時。

 上述做法中的稅收分析,代表了我們的看法。如果按照國稅發(1998)第9號文的規定,不論高管人員和員工等受益人是否獲得現金收益,一概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時,立即對購股金額、激勵基金或模擬股份、股票增值權等進行征稅,可能對受益人有較大的壓力,不利于股權激勵計劃作為一種長期激勵計劃作用的有效發揮。而1998年的這項規定出臺時,國內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做法還沒有像今天這樣普遍地開展,許多做法都是在1999年以后才出現的。

 對股權激勵計劃的稅收政策建議

 綜述之,從我國現行稅法和具體實施條例以及國稅發(1998)9號文的原則理解,可以總結以下幾條:1、實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員的全部年薪都應納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率適用超額累進所得稅率。2、公司提供給高管人員和骨干員工的獎勵基金,用于購買股份,也應納入個人工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3、公司提取的獎勵基金可以計作人工成本,抵扣公司所得稅稅基。4、如果提供給高管、骨干員工的獎勵基金一次全部納入個人工薪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過多的,可以平均分攤到6個月內,進行征收。5、對股票價格的增值收益,不征收資本利得稅。6、對股票產生的股息、紅利征收20%的比例稅。

 我們認為,現行的征稅辦法有一定的優惠,但為鼓勵股權激勵這項創新做法在上市公司的推廣,國家應該規定遞延納稅的征收辦法,即在個人取得股票或者模擬股票、但沒有取得現金收入的時候,不征收所得稅,但應按照獲得獎勵基金的額度計入工薪所得后,計算出獎勵基金應納稅的金額。到個人兌現股票取得現金收入時,再扣除稅金。(股票價值增值部分不征收所得稅。)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第4篇

近年來,有關個人投資所得的納稅爭議也越來越多,對非現金資產出資、合并分立股權變動、非現金資產交換等特殊業務,個人應如何納稅?

一個簡單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取得了現金或現金資產。

例如,合并、分立等改組行為,個人只是改變了持股方式,并未轉讓,就不應征稅;如果以非現金資產交換其他非現金資產,應該將納稅環節遞延;如果個人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換取其他資產,或者個人投資者用非現金資產參與上市公司增發,則應該完稅。

我們從一個完整的持股周期,即投資環節、持有期間、股權處置三個環節,來看每階段對應的稅務問題。

轉股不繳稅,轉財產征稅20%

提示:投資環節,先確定投資成本的現金價值

以現金、債務、股權、知識產權入股,還是接受贈與、繼承獲得某公司的股權?不同的“入股”形式,將決定稅的成本。

投資環節最核心的問題是確定投資成本,這是未來計算股權轉讓所得的關鍵。

Q&A投資成本的八種認定形式

Q1.個人以現金資產、承擔債務方式支付對價取得的股權怎么認定?

A:按照支付的現金、承擔債務的金額、繳納的相關稅費(主要是印花稅、交易手續費)確定投資成本,發生中介費用的,如能取得合法的憑據也應計入投資成本。

Q2.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個人在二級市場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個人以財產(含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增發,視同轉讓財產計征個人所得稅。該項所得只有在未來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時才能實現,要求納稅人在投資環節另籌資金納稅不切實際,建議稅款繳納的時間宜安排在上市公司股票流通環節,個人所得稅由證券公司負責代扣代繳。部分轉讓股票時,允許扣除的成本按照轉讓股票數量與持股數比例對投資成本分配確定。

Q3.以非現金資產交換方式取得的股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

A:非現金資產交換與非現金資產投資有著本質的區別!如果對非現金資產交換不征稅,持股人能通過換股方式取得現金。因此,應分解為轉讓財產,購買股權兩項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例如,A想要轉讓股份給B,可以讓B出資先成立一家公司,然后兩方換股,視為投資,從而避稅。

Q4.接受捐贈的股權,是否按“其他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A:是的。但有兩個例外。

如果個人將股權捐贈給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捐贈給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或者股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股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對受贈方接受捐贈所得不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另外,政策規定,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通過對價方式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股份、現金等收入,暫免征收流通股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5.以股權激勵方式取得的股權,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要交稅。職工個人取得的股權應按公允價值作為計稅成本。

但也有例外,“科技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本單位在編正式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有些企業允許職工個人(主要是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以優惠價格對公司增資,其優惠價與公允價之間的差額與任職受雇有關,應首先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然后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投資成本。目前稅法對此規定不甚明確。比如:許多企業上市前,同股不同價――高管以每股1元認購,而戰略投資者往往以數倍的價格才能買到。

Q6.公司合并、分立時取得的股權,交稅嗎?

A:公司合并,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個人取得新股(合并方的股權)成本按照放棄舊股(被合并方的股權)替代,待將來轉讓合并方股權時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與公司合并一樣,個人股權繼續持有,不應對此征稅。

Q7.送轉股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有明確規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用留存收益和除資本溢價(股本溢價)之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視同“先分配,再投資”,需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應相應追加投資成本。對資本溢價(股本溢價)轉增個人股本,不得追加投資成本處理。

Q8.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的,投資成本按照實際支付的股權受讓價格確定,不應扣除留存收益。

境內、境外上市,兩套原則

提示:持股期間,主要是各種形式的紅利、股息是否要繳稅

稅法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公司制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20%,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但是,現在的股息、紅利收益,是有折扣的――“從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需要注意的是,這只針對境內上市公司而言。

Q9.個人投資者在股權持有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個人投資者從境外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境外已納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辦法予以抵免。

上述政策只適用于我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如果是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Q10.股息所得扣繳義務發生時間應當是宣告分配時還是實際支付時?

A: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Q11.個人投資者受讓股權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應當沖減投資成本還是按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時間以宣告分配為標志,因此,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無論是投資前實現的,還是投資后實現的,都應當按照股息、紅利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投資成本仍然是按照取得股權實際支付的對價確定(不得扣除留存收益)。

由此可見,如果股權受讓價格中包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只能遞延到個人將受讓的股權再次轉讓時才能在稅前扣除。納稅人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是在受讓股權時,事先安排“先分配,再收購”。無論轉讓方、受讓方是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還是我國居民個人、外籍個人,這種稅務安排對雙方都是有利的。

Q12.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以對個人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

A:股息分配是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權限,稅務機關對此不作干涉。公司制企業分配股息,雖然可以多征個人所得稅,但如果企業采取內部融資方式保留盈余不分配,將企業資金用于滾動發展,公司發展了,則企業對國家貢獻的稅收(包括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等)將更多。稅法“鼓勵企業不分配”。

為避免“公款私用”,稅務機關加強了對個人投資者將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消費性支出以費用報銷方式加大企業成本,或者投資者本人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不歸還等方式逃避稅款行為的監管。如果個人股東或家庭成員向公司借款到納稅年度末(指超過一年)不歸還,又不用于本企業經營的,視同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

Q13.上市公司發放股票股利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稅款按面值計算。

公式如下:應納稅額=送股數×股票面值1元×50%×20%=流通股自然人股東股數×10%

在未派發現金股利的情況下,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是無法代扣的,應當在送股的同時,派發少量的現金股利。

提示:股權處置的稅務問題最為復雜,避稅途徑也最多

條件越苛刻,避稅空間越大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我國居民轉讓個人持有的境內外股權,以及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均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收入來源地判定原則,外籍人員轉讓境外的股權,不征個人所得稅。

Q14.外籍人員間接轉讓我國境內股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稅?

A:目前稅法尚不要求征稅。

對這類避稅行為,應當參照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做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Q15.個人轉讓股權納稅何時發生?

A:以股東變更是否實現為參考。

法律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Q16.個人轉讓股權納稅地點在哪?

A: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Q17.受讓方扣繳個人所得稅法律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A:追繳稅款+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300%的罰款。不收滯納金。

Q18.股權轉讓合同約定改變目標公司債權、債務歸屬的,如何確定轉讓收入?

A: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無論是轉讓前,還是轉讓后,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都應由目標公司享有和承擔。如果轉讓方與受讓方約定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不由目標公司享受和承擔的,必須對股權轉讓價格進行調整。具體有三種情形:

(1)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目標公司原債權、債務歸轉讓方享有、承擔。

公式: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有的目標公司債權-合同約定的由轉讓方享擔的目標公司債務。

(2)轉讓方承諾放棄目標公司債權

個人轉讓股權、債權均需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允許扣除的成本包括股權投資成本和債權投資成本(本金),其結果是債權轉讓所得為零,僅對股權轉讓所得征稅。

(3)受讓方承諾股權轉讓后,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

股權轉讓業務中,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債務也是支付對價的一種方式。因此,凡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方欠目標公司的債務不再償還”或者“目標公司放棄轉讓方債權”,應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股權轉讓收入=合同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受讓方替轉讓方承擔目標公司債務。

Q19.個人轉讓股權過程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A:股權成功轉讓后,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稅。

Q20.轉讓以不同價格分期取得的股權,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如何確定?

A: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有三種確定方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目前稅法對此無明確規定。

Q21.公司清算,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A:應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司清算主要用三個步驟:資產處置、按順序償債、剩余財產分配。

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目標公司股本+目標公司留存收益)×股權比例。其中:

目標公司留存收益=經營期累計留存收益+(清算損益-清算所得稅)

應納稅額=(個人投資者取得的清算分配-投資成本)×20%。其中:

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追加投資成本(含目標公司用留存收益、除資本溢價外的資本公積轉增個人股本的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成本與目標公司股本可能不同,投資成本是指為取得該項股權支付的全部對價,對于個人通過增資擴股、收購股權等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成本往往高于目標公司個人股本。

Q22.個人溢價減資,是否視同轉讓股權?

A:減資是股東收回投資的一種方式,如果存在溢價,則必須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通過減資方式逃稅非常多。

Q23.外籍人員轉讓境內股權,股權轉讓收入能否扣除?

A:由于股息、紅利所得實現的標志是目標公司宣告分配,因此,如果目標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股權轉讓價格中包括的投資方享有的留存收益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收入中減除。除非納稅人采取“先分配,再轉讓”,否則,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待遇無法享受。

Q24.個人轉讓“原始股”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

A:從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所得征稅。個人轉讓限售股,應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20%

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列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后和新股上市后限售股的配股、新股發行時的配售股、上市公司為引入戰略投資者而定向增發形成的限售股。

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給予員工的股權激勵限售股,轉讓時暫免征稅。

Q25.個人股權(不含股票)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處罰嗎?

為了防止納稅人簽訂陰陽合同隱瞞轉讓收入逃避個人所得稅,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若,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虧損、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等直接親屬的,無須對轉讓價格進行納稅調整。

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大學博士后流動站

Case

張先生轉讓M公司100%股權,該股權初始出資額300萬元,股權轉讓價800萬。

第一種情況:基準日,M公司債權3000萬,債務2500萬,凈資產500萬(有200萬留存收益),所以應納稅收入1300萬元。應納稅額=(1300-300-1300×5/萬)×20%=199.87萬元

第二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的債權為420萬元。合同約定:張先生及其關聯方承諾放棄對目標公司的債權420萬元。

張先生取得的轉讓價格800萬元中有420萬元是張先生及其關聯方對M公司債權的收回,剩余380萬元才是真正的股權轉讓收入。

應納稅額=(股權轉讓收入-投資成本-印花稅)×20%

=(380-300-380×5/萬)×20%=15.96(萬元)

第三種情況:基準日,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合同約定:股權轉讓價800萬元,張先生欠M公司債務400萬元不再償還(應納稅收入1200萬元)。

應納稅額=(1200-300-1200×5/萬)×20%=179.88萬元

Case

甲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其中張先生700萬元,占70%,李先生300萬元,占30%)。后來,王先生出資2000萬元對甲公司增資,占甲公司50%的股份(按2:1增資),甲公司增加實收資本1000萬元,同時增加資本公積(資本溢價)1000萬元。增資后,張、李、王股權結構為:35%:15%:50%。

隨后,甲公司用資本溢價對全體股東增資,不征個人所得稅,股本總額變為3000萬元。如果公司申請減資50%,即1500萬元,減資后剩余股本為1500萬元。個人股東取得的減資額,相應于股權轉讓收入,允許扣除的投資成本按照出資額的50%確定。

張先生、李先生、王先生減資額及應納稅額分別為:

張先生減資額:1500×35%=525萬元,張先生應納稅額=(525-700×50%)×20%=35萬元

李先生減資額:1500×15%=225萬元,李先生應納稅額=(225-300×50%)×20%=15萬元

王先生減資額:1500×50%=750萬元,王先生應納稅所得額=750-2000×50%=-250萬元,不征個人所得稅。

Tips投資成本

指為取得股權付出的代價。由于取得股權的方式不同,因而投資成本的確定也有差異,稅收認定也不同。

Tips 投資VS交換

非現金資產投資指個人以非現金資產出資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非現金資產交換是指以非現金資產作為對價支付給法人或個人,以換取其擁有的第三方股權。

Tips 紅利&股息

股息是指現金股利,紅利是指公司制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以及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或實收資本。

Tips 基金分配股息不繳稅?

自然人股東不僅有股票持有人,還包括基金持有者。稅法要求,上市公司分配股息、送股時,應對證券投資基金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基金將股息再分配給個人投資者時,不再扣繳個人所得稅。

Tips “股東變更且所得已經實現”的空子。

如果股東已經變更,只要股權轉讓款沒有全部收回,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納稅人可以無限期推遲納稅時間。個人與個人之間轉讓股權,所得是否全部實現很難找到證據。

Tips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

Tips 限售股轉讓納稅

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義務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股權激勵計稅方式范文第5篇

>> 京東盈利迷局 京東的盈利稻草 京東商城的盈利困局 京東商城,離盈利還很遠 京東何時盈利誰說了算? 13年了,京東終盈利? 京東商城不盈利卻吸金的“法門” 面板行業初步回暖京東方盈利還需等待春天 京東再次啟動海外IPO,關鍵是抓對盈利之藥方 京東狂奔 京東“過冬” 野蠻京東 迷失京東 圍獵京東 “公敵”京東 “呼叫”京東 “行刺”京東 京東戰術 京東變了 京東+騰訊=?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管理 > 京東終于盈利 京東終于盈利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王家源")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京東終于實現了2014年上市以來的首次盈利,但其加緊布局的金融、新零售以及技術轉型仍需要長期投資。

用了12年時間,京東終于盈利了。

按照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Non-GAAP)計算,京東2016年的凈利潤達10億元,這是它自2014年上市以來首次盈利―若計入股權激勵等非現金費用,按照美國通用會計準則(GAAP)統計,其2016財年虧損35億元。

京東2016年全年凈收入為2602億元,同比增長44%。如果翻看5年前的新聞,那時京東在一份路演PPT中曾預計,“2015年公司收入預計為1900億至2200億元”。

京東終于實現盈利的原因,在于其平臺規模效應帶來的盈利能力提升。去年,京東的活躍用戶數同比增長了46%至2.27億人,不包括虛擬物品的訂單量達16億,同比增長了55%。作為京東的根基業務,京東商城則連續7個季度盈利,利潤率也有所提升。

“京東核心業務一直貫徹的思路是,后臺提升供應鏈效率,前臺洞察消費者需求。”德勤中國零售行業管理咨詢合伙人錢冰對《第一財經周刊》說。

不過,漂亮的數據背后也有隱憂。它保持高速增長的難度日益增大。去年第四季度,京東I收同比增幅已放慢至47%,前兩年的同期數字則分別為57%和73%。 京東2016年的業績

與財報同時公布的還有京東金融的重組計劃―京東將出售所持有的京東金融68.6%的股份,不再擁有后者的控制權,京東則由此獲得約143億元現金。未來京東金融實現累計稅前盈利后,京東將獲得其稅前利潤的40%。此舉被外界視為京東金融可能在為回國上市鋪路。

京東也在尋找電商之外的增長點。比如去年它成立了專注智慧物流的X事業部和專注智慧供應鏈的Y事業部,并且京東物流將以品牌化運營的方式全面對社會開放。

主站蜘蛛池模板: 庆元县| 嘉善县| 屯昌县| 兴化市| 苗栗县| 塘沽区| 江川县| 郸城县| 建瓯市| 长兴县| 文昌市| 宁蒗| 恩施市| 闸北区| 孟村| 阜康市| 万载县| 林芝县| 朔州市| 邓州市| 眉山市| 马边| 兴化市| 东乡县| 韶山市| 富民县| 大理市| 广平县| 敦化市| 正安县| 盐津县| 日土县| 玛纳斯县| 商洛市| 东丽区| 南召县| 夏津县| 郁南县| 道孚县| 姚安县| 沈丘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