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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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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  為統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規劃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規劃、市(地)級規劃、縣級規劃和鄉(鎮)級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均應遵守本辦法。

編制跨行政區域的規劃,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后備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在預測土地利用變化的基礎上,根據需要和可能提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并協調各部門的用地需求,提出各類用地的控制性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以及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措施和步驟。

第四條  編制規劃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國家對土地利用的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協調各部門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國有限的土地資源,為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條  規劃的期限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期計劃相適應,一般在10年以上。同時應對土地利用的遠景目標,作出輪廓性的展望。

第六條  根據分級管理的原則,規劃按行政區域分為全國、省級、市(地)級、縣級、鄉(鎮)級5個基本層次。在各層次之間,還可以根據需要,按自然區劃或經濟區劃,進行跨省的、跨市縣的、跨鄉(鎮)的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上一級規劃是下一級規劃的依據和指導,下一級規劃是上一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規劃編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亦可采取兩級規劃同步編制。在上級規劃未編制時,也可根據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先行編制本級規劃,并把規劃成果及時向上級反饋。

全國和省級規劃是土地利用宏觀控制和計劃管理的指導性戰略規劃;土地利用比較單純的地區,也可不搞地區規劃,只把省級規劃的指標分解到縣。市、縣規劃要和城市規劃相協調;縣級規劃是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規劃;鄉級規劃是實施規劃的基礎,其重點是把縣級規劃中提出的各類用地規劃指標分解到村,落實到地塊。

第七條  編制規劃遵循的原則:

(一)認真貫徹“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和“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統籌安排各項用地;

(二)堅持因地制宜,從實際情況出發;

(三)要兼顧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原則;

(四)堅持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兩者矛盾時,前者應服從后者;

(五)實行公眾參與和充分協調;

(六)注重規劃的實施。

第八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國規劃的主管部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是本級行政區規劃的主管部門。各級規劃的范圍包括該級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全部土地。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編制規劃。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規劃領導小組,負責對規劃工作的具體領導和協調。

領導小組下設規劃辦公室,掛靠在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具體編制工作。

各有關部門派聯絡員參與規劃的編制,向規劃辦公室提供有關資料和本部門用地規劃,反映本部門對規劃的要求和意見,參與規劃的研討。

第十條  規劃的基礎數據必須準確可靠,符合規劃所需精度要求。規劃用地分類與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一致。

第二章  編制程序與規劃內容

第十一條  規劃工作一般可分為準備、編制、審批等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準備工作包括成立規劃領導小組和規劃辦公室,擬定規劃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落實規劃經費和人員,廣泛收集已有的現狀和規劃相關資料等。

第十三條  規劃辦公室根據上級規劃控制指標以及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初步提出規劃任務、目標和基本方針,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后,據此確定編制規劃的重點和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  編制規劃通常包含以下工作內容:

(一)土地利用現狀分析。通過現狀分析,提供土地利用的基礎數據,分析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總結土地利用變化的規律和經驗教訓,指明土地利用當前存在的和規劃期間可能出現的主要問題,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建議。

(二)土地需求量預測。一般由各用地主管部門提交規劃期間各部門用地變化預測報告和用地分布圖。規劃辦公室對預測數據進行必要的分析和校核。

(三)土地適宜性評價。通過土地評價重點了解各類后備土地資源和用途需作調整的土地資源的數量、質量、分布和適宜性,為分析土地利用潛力、確定土地利用方向、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供依據。

(四)確定規劃目標和方針。在進行土地利用的現狀、需求、潛力分析研究基礎上由領導小組制定規劃的主要任務、目標和基本方針。

(五)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根據規劃目標和用地方針,對各類用地的需求量進行綜合平衡,合理安排各類用地,調整用地結構和布局。統籌協調土地開發、利用、保護、整治措施。

(六)土地利用分區規劃。通過土地利用分區規劃與土地利用控制指標相結合的方法,把規劃目標、內容、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實施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土地利用分區,有利于規劃的實施。省級以上規劃的土地利用分區,提出各區土地利用的特點、結構和今后利用的方向及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主要措施;縣級以下規劃的土地利用分區,提出土地利用的具體用途、要求和措施;市(地)級規劃分區可結合具體情況,參照省級或縣級規劃要求進行。

(七)分解下達下一級規劃的各類用地的控制性指標,為編制下一級規劃提供依據。

(八)制定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各種行政、法律、技術和經濟的措施,保證規劃的實現和落實。

規劃內容的核心是編制各類用地規劃平衡表和劃分土地利用規劃區。前者反映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和各類用地數量平衡,后者反映各類用地空間布局。

第十五條  規劃方案要經過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政府充分協調,必要時也可依據不同側重點編制2~3個待選方案,進行比較論證,確定最后推薦方案。

第三章  規劃成果

第十六條  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件、主要圖件及附件。

(一)規劃文件:包括規劃(送審稿)及規劃說明。

規劃(送審稿)是政府的法規性文件,要求文字簡煉、準確,避免論述性、說明性文字。規劃說明是對規劃的具體解釋。

(二)規劃主要圖件: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圖件比例尺:省級為1/20萬~1/100萬,一般為1/50萬;市(地)級為1/10萬~1/50萬,一般為1/20萬;縣級為1/2.5萬~1/10萬,一般為1/5萬;鄉級一般為1/1萬或1/5000.(三)規劃附件:包括專題研究報告、部門用地預測、其它圖件、有關的現狀和規劃資料等。

第四章  規劃的審批

第十七條  規劃領導小組組織審定的各級規劃(送審稿),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通過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并報上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和客觀情況的變化作適當調整和變動。涉及重大原則性問題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五章  附  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第2篇

經部領導審定,現將《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和《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為加強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審批管理,提高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規劃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二、審查依據

(一)黨和國家有關土地利用與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土地管理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

(三)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

(四)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地質環境保護“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及礦山勘察和開發有關規定;

(五)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及其他調查資料;

(六)省(區、市)自然、社會和經濟條件。

三、審點

(一)規劃指導思想。規劃是否體現了切實保護耕地、嚴格控制各類建設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和提高土地利用社會、經濟、生態綜合效益的要求。

(二)規劃目標和方針。規劃是否體現了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土地集約利用和優化配置的要求,是否落實了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主要規劃指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整依據是否充分,分區和布局是否科學合理,重點項目用地是否有保障,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安排是否合理、可行。

(四)規劃協調情況。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是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建設用地規模是否控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指標分解和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總規模是否銜接到位。

(五)規劃的實施。實施措施是否體現了用途管制的要求,是否切實可行。

(六)規劃文本、說明和專題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規劃圖內容是否全面及編繪方法是否正確。

(七)規劃采用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其他基礎數據是否翔實、可靠。

四、審查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規劃司在收到辦公廳轉交的國務院批轉的規劃報件后,分送部內各會審單位審查,同時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及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二)審查

會審單位應根據審查要求和本部門職責,分別審查有關內容,提出審查意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部內各司局、高咨中心、土地勘測規劃院等單位的意見提交規劃司進行綜合。審查和征求意見的時限為兩周。

(三)會審

規劃司應于第三周內負責規劃會審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會審會議前應綜合各方面意見,并提出規劃司傾向意見。會審會議應對規劃進行全面、公正、客觀的評價,并提出同意批準、原則批準、不批準的意見。

送審規劃相對集中時,可以幾個規劃合并召開一次會審會議。

(四)報批

規劃司應于會審會議后一周內,根據會審意見完成規劃綜合審查意見和批復代擬稿的起草,經部領導審簽后,報國務院。

五、其他規定

(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會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為加強各類用地審查,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保證依法、科學、集約、規范用地,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參與會審單位包括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規劃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礦產開發管理司、地質環境司、執法監察局。

凡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耕地保護司牽頭組織和協調。凡不涉及農地轉用、土地征用、農地開發的會審準備工作由土地利用管理司牽頭組織和協調。

二、會審范圍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三、審查依據

會審工作依據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變更調查有關資料、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遵循統一效能、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原則進行。

四、審查內容

(一)用地是否在項目立項前經過預審,并有《用地預審報告書》。沒有預審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農地轉用、土地利用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三)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政策,用地面積是否符合建設用地定額指標,是否合理和節約。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耕地占補平衡措施是否可行、是否已經落實或能夠落實。

(五)劃撥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劃撥供地目錄》,有償用地方式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有關政策,出讓用地的出讓方案是否符合規定。

(六)土地權屬、地類面積是否清楚。

(七)適用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八)是否涉及礦產開發和地質環境問題。

各有關司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上述審查內容提出意見。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由辦公廳統一接收報批用地的資料、圖件,轉牽頭單位進行登記,并對資料是否齊全進行初審。材料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司局;材料不齊全的,在2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向報批單位及時提出在規定期限內補全;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有關司局在收到牽頭單位送審的《××××會審表》及有關資料后,應在8個工作日內按各自的職責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送牽頭單位匯總。

(三)匯總

牽頭單位在匯總各有關司局和有關部委意見的基礎上,在10個工作日內起草《××××審查意見》報部會審。審查意見要綜合反映有關司局的意見。

(四)會審

部不定期召開會審會議研究《××××審查意見》。會議由部領導主持,由牽頭單位負責會議的各項準備工作。各有關司局和辦公廳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會前,審查意見要分送到會的有關司(局、廳)負責人。

(五)報批

《××××審查意見》經部會審會議集體會審后,由牽頭單位根據部領導決定的意見負責修改,在會審會議后的4個工作日內形成正式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

對規模小、情況簡單的用地,經各有關司局審查,符合報批條件的,也可由牽頭單位直接起草審查報告,報部領導簽發上報國務院,但上報后要在部會審會議上通報。

(六)發文

用地報批件經國務院正式批準后,由牽頭單位負責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文件并分送有關部門和部內有關司(局、廳)。

六、其他規定

(一)需聽取匯報或赴現場踏察的用地,經主管部領導同意,由牽頭單位負責組織進行。

(二)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在收件后及時辦文送有關部門,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反饋意見。如出現意見分歧,牽頭單位會同有關司局負責做協調工作。

(三)用地審查報告上報國務院后,由牽頭單位負責與國務院辦公廳的聯系工作。

(四)本辦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會審辦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為了適應機構改革的新形勢,進一步轉變工作職能,提高土地估價結果和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會審組織

會審工作由部領導主持,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具體組織工作,會審單位為: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管理司、執法監察局。

二、會審范圍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設立的公司和企業集團,以及境外上市的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的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

三、審查依據

(一)有關土地、房屋、資產、城市規劃等管理的法律;

(二)國家有關權屬、估價、用地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三)有關土地評估、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程;

(四)報批文件、估價報告及附件等規范格式和標準。

四、審查內容

(一)報批文件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備;

(二)估價報告的合法性、格式的規范性、評估依據和方法的合理性;

(三)待估宗地來源的合法性、宗地權屬的合法性(權屬證明、位置、面積、四至、登記現狀);

(四)待估宗地的使用現狀和評估設定用途;

(五)待估宗地的實際開發程度和設定開發程度;

(六)評估結果的準確性;

(七)處置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八)處置范圍的準確性;

(九)處置價格;

(十)其他合法的審查內容。

五、會審程序與時限

(一)受理與送審

辦公廳收到有關文件和材料后批轉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理,土地利用管理司首先檢查申報材料和申報手續是否齊全完備,如申報材料和手續齊備,正式受理,將有關土地權屬材料送地籍管理司進行土地權屬審查;如申報材料和手續不完備,在3個工作日內轉請辦公廳通知申請單位補報材料、補辦手續。逾期不通知,視為受理。

(二)審查

地籍管理司在收到土地利用司轉來的有關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權屬審查意見交土地利用管理司;同時,土地利用管理司組織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并根據確認和處置的有關規定和辦文制度,在8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權屬、土地價格和處置方案的審查意見匯總,形成總的審查意見和初步結論。

(三)會審

土地利用管理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在第9個工作日內報請會審。會審會議由部領導主持。有關會審單位負責人參加,對土地估價結果及處置方案進行審定,對土地估價結果作出予以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對處置方案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或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其他決定。

(四)批復

根據會審決議,同意確認和處置方案的,由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辦文批復;不予確認和處置的,土地利用管理司負責將有關補充材料、修改報告、重新報批、再行會審等決定轉辦公廳,由辦公廳將有關材料退回申請單位。會審決議和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六、其他規定

(一)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及處置方案的審批從正式受理到辦文批復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總體規劃 城市用地 存在問題 解決辦法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系

(一)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

城市用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城市區域內已經被建設、被利用的土地資源,二是已經被有關部門批準,列入了城市規劃的區域范圍之內,有待于開發、建設的土地資源。另外,需要指出的一點就是,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中所規定的城市區域內的所有非建設的用地,象山石、樹林、池水等占用的那部分土地資源,也屬于廣泛意義上的城市用地。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高速發展,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的關鍵性和重要性日益凸顯。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既有兼容性,互有側重又互為彌補,同時還具有矛盾性。它們在規劃法律依據、指導思想、理論依據上有矛盾之處,給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困難。

(二)兼容性:互有側重、互為彌補

從社會主義建設的全局來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都是區域規劃的組成部分之一,二者雖然側重點不同,但是它們是互相補充、缺一不可的兩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立足點是一個地區乃至一個國家的遠景發展和統籌發展,側重點不僅是科學分析城市用地的范圍和規模,還有保證城市用地和其他用地的平衡、保護地球自然資源,注重整體性原則和堅持可持續發展。

(三)矛盾性:供需矛盾、過分擴張

現在我國建設用地規劃把人均建設用地指數作為標準,好像很合理,實際上忽略了很多因素,比如區域與城市之間的關系、城市中建設用地急劇擴張的原因等等,從而直接或者間接地影響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效果。

幾十年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顯得很重要,現代化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需要很多的土地,國家相關部門雖然嚴格控制城市的建設用地,但是城市土地規劃往往只是從城市的建設和發展出發,不把全局的土地資源供需考慮在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城市用地規劃沒有起到限制作用,城市建設的用地不合理地擴張,侵占了耕地,給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

二、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存在問題

(一)發展定位不當

因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立足點是最大限度地對資源進行保護,然而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的立足點是追求城市的現代化發展,一般情況下會為了城市的發展,想盡辦法調動區域范圍內一切可調動的資源,有時候還會利用本城以外的各種資源來為城市建設服務,二者在在這一層面上是矛盾的。

現階段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約,城市建設用地有過度擴張的情況,這對城鄉一體化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有不良的影響,它使城鄉一體化偏離了正確的方向,保護資源成了迫切的任務。應該從理性的角度,準確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人口資源增長、城鄉流動等因素,根據城鄉一體化的發展目標,能提出建設性的策略。

(二)布局不合理

城市并不等于工業基地,那是工業革命時代的標志,近代以來,城市的發展就往往和工業聯系在一起了,一提到城市的時候,就會使人們聯想到工業基地。

然而,城市不能局限于發展工業,還有更多的功能,現代化的城市是金融、商貿、科技、信息交流都很發達的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規劃也應該充分考慮到這一點,認識不到這一點,不能兼顧城市各種功能的開發,城市朝著片面的方向發展,將導致資源浪費和行業發展缺陷,不利于社會的發展和文明的進步。

三、具體解決辦法

(一)堅持可持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占或者盡量少占農用地。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把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運用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城市用地規劃,就是注重提高土地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立足于城市的全局發展和社會的整體發展,注重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在發展經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需要和精神需要的同時,要以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良性循環為目的,增長經濟、開發資源要和協調發展、環境保護齊步進行。

(二)資源保護與發展優先并重

現階段我國城市的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很少受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約,城市建設用地有過度擴張的情況,不顧耕地資源的流失,優先發展經濟是不可取的做法。

要兼顧優先發展和保護資源,正確處理城市發展建設用地和耕地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城市建設用地規劃要和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大方向上一致。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發揮了應有功能基礎上,靈活地科學地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環境開發、資源利用、把市場需求、保護治理要統一發展。

(三)各類規劃管理部門協作

城市規劃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加強業務上的互通有無和日常工作上的協調合作,既保證發展又保護資源。加強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合作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人員應當充分考慮,使規劃能夠充分反映現代化城市的發展要求,自覺實行局部服從全局的原則,工作中的協調和調整應該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標準;城市用地建設項目預審的時候,凡是超過了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制定的用地規模的項目,要以總體規劃為標準。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努力,才能建設節約型社會,促進社會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第4篇

[關鍵字]土地利用 規劃 現狀 反思

[中圖分類號] S28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2-9-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與土地的自然條件、社會經濟條件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土地利用長遠規劃,因此它是合理利用土地的基礎和依據。

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雖然具有很好的指導思想且符合我國具體國情,但在實踐中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也難以起到控制、指導土地利用的作用。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基礎數據不完備導致規劃數據的偏差。

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目標的實施是通過逐級分解而實現的。規劃指標分解落實的主要依據是各地歷年用地情況統計、土地后備資源調查數據和產業規劃等基礎數據,這些基礎數據信息的不完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規劃分解的準確性。

另外,具體的土地利用計劃和安排也需要根據國家的發展戰略和各地規劃發展情況做出一些調整和修改,這樣土地供求之間有時就會出現較大差距。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忽視公共利益。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的強制力是有效的,它可以通過對違法者追求責任迫使違法者遵守用地要求。但是地方政府的強制力不能解決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偏離公共利益目標的問題。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其制定的規劃可能偏離公共利益的目標。

(3)國家與地方、各部門之間土地利益存在沖突。

全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著眼于全國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強調有限保護耕地,控制建設用地規模。而地方考慮的是如何供給土地滿足生產和投資的需要,關注的是局部的經濟利益。

(4)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忽視生態效益。

目前經濟快速發展,建設用地不可避免的占用耕地,為了保障耕地的數量,往往犧牲一些林地、草地或其他一些生態環境區域。現實中由于“占優補劣”導致耕地整體質量下降、生態環境被破壞現象嚴重。

(5)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科學性不足。

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多采用指標控制,采取各項用地指標的層層分解,實行的是以資源為導向的用地配置方式,規劃缺乏彈性和應變能力,科學性不強,難以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是是我國土地利用的根本制度,是指導各地土地利用的最權威指標,必須將規劃做到實處,避免規劃成為紙上畫畫的空頭指標。

(1)制定法律法規,切實滿足公眾需求

制定專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增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效力是必要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對用地者的行為進行有效的調節才能發揮作用,達到其預期的目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過程中,政府的強制力是有效的,但土地利用行為的分散化,以及信息的不對稱性,需要政府有足夠的權威,加大執法的力度,同時還要加大監督的力度。

人們常說:“三分規劃,七分實施”,要保證規劃的效果,除了加強規劃的科學性之外,更重要的是規劃能切實的滿足公眾需求。

(2)處理好國家與地方、各部門間的利益矛盾。

我國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多層次的規劃體系。如果權力集中在中央,那么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存在指標分解的技術性問題。我國國土面積大,各地的自然條件、經濟狀況、社會發展水平有很大差距,需要由國家制定一個非常詳盡的計劃和安排,然后根據國家的發展戰略和各地實際發展情況適時地做出一些調整和修改。因此土地利用該規劃要想達到一個良好的效果,既要體現地方經濟發展的要求,又要在全國的范圍內進行土地利用的綜合平衡,這種中央和地方都參與的兩重性有一個很大的優點,即同時考慮國家和地方利益。

(3)各效益目標的協調發展。

耕地保護非常重要,但是耕地保護并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唯一目標。

我國目前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時期,提高全體國民的生活水平,增進國民的福利,也是公共利益的要求。經濟要發展,就必定會占用土地。依據《全國生態環境建設規劃》的要求,我國退耕還林、還草、還湖的力度將明顯加大,而全國可供開發后備資源又多處于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因此我們必須處理好耕地保護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2 結語

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存在不合理、不科學的弊病,土地資源未能充分利用等種種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防止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繼續發生,使土地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和充分利用,迫切需要編制科學、可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方向、結構、布局作出符合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宏觀規劃,借以指導各個局部的土地開發、利用、整治、改良和保護,為改善土地利用環境、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創造良好的條件。

參考文獻

[1]郭忠誠,施玉麒.土地利用規劃修編對規劃修編的啟示[J].上海地質,2009,30(3):49-52,62.

[2]張鵬山.我國土地管理法制建設現狀及存在問題[期刊論文]-現代經濟信息2009(17).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范文第5篇

關鍵詞:規劃;“三規合一”;區位理論;田園城市理論;理論與實踐

規劃是“對未來的一種謀劃、安排、部署或展望”。我國的規劃種類和內容紛繁,有國家層級和地方一級的規劃,有出自不同職能部門的規劃,還有不同行業的規劃,等等。但是規劃過多造成規劃之間內容重疊交叉,甚至矛盾,不僅浪費了規劃資源,更使實施部門無所適從,長此以往失去了規劃應有的意義和作用。因此,整合規劃資源、加強規劃之間的協調成為必然.

一、“三規”分立弊端

1.“三規”詮釋

(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是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綱要,以國民經濟、科技進步、社會發展、城鄉建設為對象,體現了國家或地方在規劃期內國民經濟的主要活動、科技進步主要方向、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以及城鄉建設的各個方面所作的全面規劃、部署和安排,提出政府在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戰略目標、主要任務、實施重點,是具有戰略意義的指導性文件.

(2)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編制,主要功能是定向布局,規劃的對象主要包括:城市性質(功能定位)、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城市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環保設施等.

(3)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規劃是指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或配置的長期計劃。土地利用規劃一般分為全國性、區域性的總體規劃和生產單位內部的土地利用規劃兩種.

土地總體規劃功能是對一定時期內不同地區范圍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綱要、目標和總體部署。主要內容是確定各類土地的用途和利用方式,劃定各類生產建設用地的規模、比例和界限,設計和制訂最優土地利用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的綜合效益,達到地盡其利的目的。在區域性總體規劃中,農業用地規劃最為重要,其基本內容包括:農業用地的劃分,各項生產基地的布局,農業生產組織的區劃與各級經營中心的布局,各業用地的內部規劃及各項基本建設規劃等.

2.三大規劃的不足與矛盾

雖然城鄉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三大規劃職能明確,但由于三大規劃獨立編制,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導致長期以來三大戰略規劃存在內容不一致、相互銜接差等缺陷,不能有效起到空間統籌、優化開發和耕地保護的作用.

建設部主管的城市規劃最具有技術和管理實力,但建設部屬于專業管理部門,城市規劃在綜合作用的發揮上受到較大制約。國家發改委具有綜合協調發展職能,但其空間規劃技術力量與管理基礎相對薄弱,行使區域規劃職能力不從心,無法解決空間結構合理組織的全部問題,不能替代同層次的空間規劃。國土資源部也是一個專業管理部門,空間規劃的技術和管理基礎相對薄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耕地保護為主要約束條件的單一目標規劃體系,難以在快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發揮各項用地供需之間的綜合協調作用.

(1)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操作性差.

由于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導向性、客觀性強,實施的約束性弱,不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和可操作性強,實施效果不理想,往往編制規劃時轟轟烈烈、熱熱鬧鬧,但批準通過后無聲無息、冷冷清清。給人印象最深的往往只是規劃期的概念,規劃被束之高閣,比較極端的現象是“紙上畫畫、墻上掛掛”.

(2)土地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標準不一.

雖然兩個規劃的核心內容都是土地的合理利用,但研究的對象、范圍、實施年限、方法、步驟各有側重,規劃深度也懸殊較大。在實際規劃操作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在用地分類與劃分標準、規劃統計口徑、規劃工作路線以及規劃技術方法等許多方面都存在著明顯差異,造成兩個規劃在區域和城市土地開發利用與保護等方面出現較大的矛盾和不協調之處.

另外,由于我國開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時間較遲,規劃的理論與方法不完備,因此規劃制定水平低,規劃體系存在缺陷,致使其可操作性差.

(3)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對經濟社會因素考慮不足.

相對來看,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約束力相對較強,但是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均存在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條件考慮不夠的硬傷.

二、“三規合一”的學術主張理論依據

鑒于三大規劃分立各自均存在缺陷與矛盾,為此筆者主張實行“三規合一”方略。然而實現“三規合一”必須要有強有力的理論基礎,能夠同時指導城市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等各方面的規劃編制工作。筆者認為,霍華德的田園城市理論和杜能的區位理論針對城市設計、產業布局、土地利用等問題進行的分析和論述,表達了產業、城市、土地利用應協調發展的樸素思想,能夠成為“三規合一”的理論支撐.

1.田園城市理論

在19世紀末,英國社會活動家E·霍華德關于城市規劃的設想提出了田園城市的概念。霍華德理想中的田園城市是為健康、生活以及產業而設計的城市,它的規模足以提供豐富的社會生活,但不應超過這一程度.

霍華德設想的田園城市包括城市和鄉村兩個部分。城市四周為農業用地所圍繞;城市居民經常就近得到新鮮農產品的供應;農產品有最近的市場,但市場不只限于當地。田園城市的居民生活于此,工作于此。所有的土地歸全體居民集體所有,使用土地必須繳付租金。城市的收入全部來自租金;在土地上進行建設、聚居而獲得的增值仍歸集體所有.

城市的規模必須加以限制,使每戶居民都能極為方便地接近鄉村自然空間。霍華德設計的田園城市理論在城市規模、布局結構、人口密度、產業選擇等規劃領域都做了精巧的設計,成為現代城市規劃領域的先驅.

2.區位理論

區位理論是關于經濟活動的空間布局優化組合的理論,該理論內容豐富、包羅眾多。在此主要介紹農業區位理論、工業區位理論和中心地理論.

(1)農業區位理論.

農業區位理論的創始人是德國經濟學家馮·杜能,他在其著作《孤立國》中提出六種耕作制度,每種耕作制度構成一個區域,分別為自由農作區、林業區、谷物輪作區、草田輪作區、三圃農作制區、放牧區;每個區域都以城市為中心,圍繞城市呈同心圓狀分布,這就是著名的“杜能圈”。雖然杜能得出的農業空間地域模型過于理論化,但是他的理論體現了產業在城市中的空間布局問題,用規劃的思想把城市設計、土地利用以及產業布局緊密相連.

(2)工業區位理論.

工業區位理論的奠基人是德國經濟學家阿爾申爾德·韋伯。其理論的核心就是通過對運輸、勞力及集聚因素相互作用的分析和計算,找出工業產品生產成本的最低點,作為配置工業企業的理想區位.

運輸成本定向的工業區位分析。假定在沒有其他因素影響下,僅就運輸與工業區位之間的關系而言,韋伯認為,工廠企業自然應選擇在原料和成品二者的總運費為最小的地方,因此,運費的大小主要取決于運輸距離和貨物重量,即運費是運輸物的重量和距離的函數,亦即運費與運輸噸公里成正比關系.

勞工成本影響工業區位的分析。韋伯認為勞工成本是導致以運輸成本確定的工業區位模式產生第一次變形的因素。所謂勞工成本,就是指每單位產品中所包含的工人工資額,或稱勞動力費用。當勞工成本(工資)在特定區位對工廠配置有利時,可能使一個工廠離開或者放棄運輸成本最小的區位,而移向廉價勞動力(工資較低)的地區選址建廠。其前提是在工資率固定、勞動力供給充分的條件之下,工廠從舊址遷往新址,所需原料和制成品的追加運費小于節省的勞動力費用.

集聚與分散因素影響工業區位的分析。集聚因素是指促使工業向一定地區集中的因素,分為一般集聚因素和特殊集聚因素。集聚因素形成的聚集經濟效益可以使運費和工資定向的工業區位產生偏離,成為工業區位的第二次變形因素。分散因素與集聚因素相反,指不利于工業集中到一定區位的因素。一些工廠寧愿離開工業集聚區,搬到或新建在工廠較少的地點去。但前提條件要看集聚給企業帶來的利益大還是房地產價格上漲造成的損失大,即取決于集中與分散的比較利益大小.

德國經濟學家阿爾申爾德·韋伯的工業區位理論核心體現了城市規劃、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土地利用有機結合的思想萌芽.

(3)中心地理論.

中心地理論是由德國著名的地理學家克里斯塔勒提出的。通過對德國南部城市和中心聚落的大量調查研究后,他發現一定區域內的中心地在職能、規模和空間形態分布上具有一定規律性,中心地空間分布形態會受市場、交通和行政三個原則的影響而形成不同的系統。他探討了一定區域內城鎮等級、規模、數量、職能間關系及其空間結構的規律性,并采用六邊形圖式對城鎮等級與規模關系加以概括.

就區域內各城鎮而言,大城市的商服設施和商品種類向高級發展,多而全;中等規模的城市具有中高級或僅能維持中級水平,服務項目少而不齊全;小城市具有中低或只有低級水平,種類少而不全;一般城鎮(縣城、建制鎮)只有基本生活性商服,水平很低,種類更少。就城市內部而言,市級中心、區級中心和小區級商服中心也有類似的分異規律.

就不同商業、服務行業而言,有些行業經營品類多,有些則少;有的以高級為主,有的以低級為主.

商品的種類、級別不同,其需求門檻和服務范圍也不一樣,由此形成的等級序列可歸并為:低級商品和服務,其售價低,顧客購買頻率高,需要量大,需求門檻則低,銷售距離則短或服務半徑較小。而高級商品和服務,因質量好、耐用、更新慢,故售價高,需要量相對少,購買頻率則低,運費占售價的比重小,致使其門檻高,銷售距離長或服務半徑大.

三、實踐效果分析

編制規劃的實際工作中,我們對“三規合一”進行了初步的嘗試。對開展的每項規劃,均加強了與其他規劃的銜接和溝通,尤其在編制中新天津生態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規劃進行了有機結合,使三個規劃在內容上達到統一協調(仍未達到合一的理想境界),取得良好的效果.

1.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開發利用相協調

我們以往作規劃,只強調經濟社會各階段發展指標,而對完成各階段指標所需要的土地能否與城市土地規劃相一致考慮不夠。在編制生態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我們將2010年、2015年、2020年經濟社會指標與生態城各階段用地配置計劃進行了對接,以產業占地和產業發展的客觀規律為基準測算各項指標;反過來,城市土地規劃又按產業發展規律對土地的要求,調整優化了土地開發利用規劃,兩個規劃互補完善,形成了良性循環.

2.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

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生產要素的支撐,要以資源67第30卷第1期王天偉:“田園城市”“產業層級”說對實現“三規合一”的理論支持與實踐依據2010年1月的承載力和環境容量為依據。在編制生態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時,對生態城產業選擇、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內容充分與城市建設總體規劃進行了對接。考慮生態建設的要求,我們選擇了綠色建筑產業、環保科技研發服務業等產業作為生態城未來產業,交通為綠色出行方式。同時,又將經濟發展規律、社會事業發展特點反饋給城市總體規劃,使城市的規模與發展方向與我們確定的產業及規模相銜接,實現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相協調.

3.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空間布局相協調

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發展等是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重要的內容,落實到具體區域時,與土地空間分布和城市空間規劃必須相配套。以往針對這些內容從產業、經濟的角度考慮較多,對土地的性質、功用考慮較少。生態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即從本規劃的角度出發,又從城市空間布局和土地在產業用地、社會事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這三者之間的分配和布局考慮,使產業布局即符合產業自身發展規律,又與城市發展空間、土地分布相匹配,達到經濟社會發展與土地空間布局相協調.

4.產業、人口、城市相協調

國內外有許多產業與人口脫離的區域,出現了睡城,這種不成功的案例就是因為產業與城市規劃脫節造成的后果。在編制生態城規劃過種中,始終貫穿以產業集聚人口、形成城市的理念,從產業成長的規模、產業性質考慮城市人口規模和人口素質,與城市發展定位、規模相適應,形成產業與人口良性互動、城市良性發展的模式.

5.“三規合一”實現的途徑

首先,成立跨部門的規劃組織。三個規劃出自不同的部門,部門之間的利益分割和權利范圍是“三規合一”的最大障礙,也就是說體制是“三規合一”最大制約因素。為解決這個問題必須進行體制改革,在三個規劃管理部門之上成立更高一級的聯合組織。由聯合組織開展“三規合一”的規劃工作,做出能夠統攬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土地利用和城鄉發展綜合性規劃.

其次,建立統一協調的法律體系。在2007年的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通過并頒布,2008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城鄉規劃法》強調了城鄉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強調了規劃的穩定性和法定性。《城鄉規劃法》嚴格了規劃修改制度和程序,經依法批準的規劃,禁止擅自修改,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才可以修改,等等內容.

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目前還沒有法律約束,“三規合一”沒有統一的規劃法可以適用,所以要想做這項工作法律應先行.

復次,加強培養復合型人才。“三規合一”不是將三個規劃的內容簡單的加在一起,而是科學合理地、有機地融合成一個綜合性規劃。“三規合一”需要既懂經濟社會發展,又懂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等復合人才,目前這種人才非常缺乏,所以需要加強延攬和培養.

最后選擇一些地方進行先行先試。“三規合一”不僅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更是一項體制改革工作,必須具備一定的經驗才可以全面推開。可以選擇領導有積極性的地方進行試點,總結經驗教訓和啟示。在試點工作中,倡導規劃編制工作要轉變觀念,從大局出發,不同規劃部門之間要加強合作,充分調動和發揮民間組織的作用,公開編制的工作程序,吸引公眾參與.

參考文獻

[1]王天偉.中長期規劃編制[M].天津: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2008.

[2]翟立.“三規合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N].中國建設報,2008-03-19.

[3]楊衛澤.對美國和中國城市規劃的認識[N].新華日報,2007-10-29.

[4]王利,韓增林,王澤宇,基于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三規”協調設想[J].經濟地理,2008,(9).

[5]曹建豐,許德林.土地利用規劃與城市規劃的協調[J].規劃師,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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