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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經濟合作存在的問題
市場主體不明確。目前,股份經濟合作社既是公司制又是合作制,但又不全是公司制和合作制,因此,既不能進行工商登記,也不能進行社團法人登記,既不是企業和事業法人,也不是社團法人。一位股份合作社的負責人曾說:“在我們對外的經濟公文中,除了使用股份經濟合作社的公章外,還需加蓋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否則,出了問題,連官司都沒辦法打。我們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實際上是在合法與非法的邊緣游走。”可見,由于缺乏市場主體的法律人格,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市場經濟的經營活動中確實存在著諸多不便。產權不完整。產權是對個人財產行為權的法律界定,它包含所有權及所有權派生的使用權、占有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通過股份合作制改革,把村集體資產從“共同共有”變成“按份共有”,但是,終級所有權仍然為集體所有,股份僅作為享受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沒有流轉、出讓、抵押等權利。同時,在股權靜態管理模式下的“生不增股,死不減股”所帶來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一些新生力量不滿情緒也日趨滋生,因股份糾紛導致的也時有發生。另外,一些通過繼承進來的非原社員股東呈增長趨勢,這些非原社員股東和原來酌情配股的大量小股東成為影響合作社決策效率和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發展后勁不足。股份制改革以后,群眾對集體經濟收益分紅愿望越來越強烈,使得村(社)內部很難處理好發展與分配的關系。有些股份合作社的股東過分追求分紅,既影響了對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投入,也會削弱集體積累,制 約了村級經濟發展的后勁。這使得原本經營單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可持續發展上面臨瓶頸。從表1可以看出,雖然12個股份經濟合作社近5年來村集體經濟收入呈持續增長態勢,但結構上集體經濟收入增長主要依靠經營性收入的租賃收入。
而租賃經濟以村(社)的資源性資產和固定資產為基礎,隨著城市化和舊村改造快速推進,一些經營性資產將面臨著被拆遷或被拆遷可能,因此,租賃收入具有較大的波動性。政經不分,政策難以銜接。長期以來,村民委員會和村經濟合作社之間職能不清,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產生雖然明確了集體資產的所有者范圍、組織機構、議事規則、財產范圍等內容,但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經濟合作社并未如改革者所愿。由于股份經濟合作社從村經濟合作社蛻變而來,經營管理層基本上就是原村級領導班子,帶有村級行政管理模式的烙印,特別是那些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還同時承擔著社區管理職能。一些需要政府部門承擔的或者說不應由股份經濟合作社承擔的公益事業建設職能仍由股份經濟合作社承擔。另外,一些原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或享受的政策,由于配套政策的滯后性,致使股份經濟合作社處于尷尬處境,如社區股份合作社管理人員待遇,既不能參照村民委員會干部標準,又不能享受居委社區干部待遇。管理機制存在缺陷。一是股份合作制管理機制不完善,部分股東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障,如有的村(社)村民代表會議和股東代表會議職責不分,同時相關《章程》修訂和制度完善規范運行機制不足。二是股權繼承管理不到位,法律依據不足,實施平臺缺乏。三是有的股份合作制章程過于簡單。四是內部管理機構運行不規范,有些監事會成員缺乏必要的經濟和財會知識,無法發揮應有作用;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稱,股東只關心分配結果,而不大關心合作社運作,更不承擔相應的義務。五是對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經營者缺乏有效的激勵措施,主要依靠經營者的責任心與良心等。
二、全面推進村級股份制改革存在的困難
思想認識不統一。一是從群眾層面分析,一些村級集體經濟發達村的群眾,認為股份制一搞就可以分紅,老百姓得實惠,普遍持歡迎態度;而一些村級集體經濟一般村以及集體經濟欠發達村的群眾,因搞股份制無法實現分紅,對股份制改革抱無所謂態度。二是從村干部層面分析,他們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怕心理:一怕失權失利,股份制改革后,村級集體經濟管理更加公開化、民主化,會影響村干部支配集體經濟的權力;二怕煩怕難,股份制改革是一項復雜艱巨的工作,需要精心細致的工作,同時會涉及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一旦處置不周會產生矛盾而帶來社會不穩定問題。三怕無收益分紅,有些村干部尤其是村級集體經濟欠發達村的干部認為股份制改革一旦實施,村民就會自然而然地提出分紅要求,并會逐年增加,壓力很大。三是從街道(鄉鎮)層面分析,一些領導干部認為目前街道(鄉鎮)工作很多,特別是開發建設和社會穩定方面的工作任務較重,無法集中精力搞農村股份制改革。村級集體經濟發展不平衡。雖然近幾年來全市村級集體經濟收入總量呈平穩增長態勢,但各地不平衡性突出,穩定性收入不多。2013年底,全市未開展股份制改革的267個村(社)集體經濟總收入117754萬元,村均441萬元,其中相對穩定的經營性收入(指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之和)僅為15602萬元,占可用收入59966萬元的26%,占總收入的13.25%,村均只有58萬元,好多村依靠爭取補助、出讓土地生存。其中,經營性收入200萬元以上的村只有18個,最高的永豐村達到787.86萬元;經營性收入不足20萬元的有113個村,最少的馬漕頭村幾乎空白,相差懸殊。同時,從集體資產分析,267個村(社)集體經營性固定資產原值為65496萬元,僅占固定資產凈值295608萬元的22.12%。這意味著大量的村級集體資產都是公益性的非經營性資產,不能為村級集體經濟帶來收益。政策法律配套不全。過去鄉鎮企業和國有企業轉制,國家有明確的規定和鼓勵政策及相應的法律依據,但村級股份制改革在政策法律上的配套相對不足。如股東身份確定,據統計,余姚市目前人員類別約20種(純農、農嫁居、居嫁農、藍印戶、回遷戶、知青戶、入贅戶、土地征用工、農轉非、勞教人員、離婚人員、高校讀書人員、大中專畢業生、招工、招干、工齡買斷人員、水庫移民等),而如此復雜的人員類別,在改革中股份量化卻沒有相應的政策和法律依據,其中一條指導性政策原則就是“一村一策”,即每村根據本村的實際制定對策。這看似給村以很大的自由度,實際上,給股份制改革工作帶來了相當大的困難和不確定因素,致使各村在股份量化中只能摸著石頭過河;又如《公司法》對股東人數的規定;對集體性質土地,包括行政劃撥用地不能進入公司名下的限制等。這些政策法律方面的滯后性使村級股份制改革只能探索推進,難度較大。歷史遺留問題眾多。一方面清產核資難徹底。由于集體經濟形成的年份較長,一些陳年老賬剪不斷理還亂,處理起來難度很大,有些長期積累的矛盾目前根本無法解決,特別是當初村辦企業轉制時遺留下來的歷史問題以及村內一些違法用地、亂搭建現象。雖然各村每年都在清產核資,但基本停留在表面,真正觸及歷史遺留問題時,一些村普遍存在著與其現在把矛盾攤開還不如不去碰它繼續放放再說的思想。此外,在原行政村撤并中并村不并賬和集體資產三級隊(組)所有的情況使集體資產量化在同一村內難以統一,而在實際操作中村民(社員)代表會議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村級債務沉重。據調查,2013年底,全市未開展股份制改革的267個村(社)賬面債務總額為174505萬元,村均負債654萬元,實質性債務總額為58474萬元,村均219萬元。賬面負債100萬元以下的村社62個,100萬-500萬元的村社118個,500萬-1000萬元的村社41個,1000以上的村46個。股份制量化的是集體資產份額和分配依據,不會量化集體債務,而沉重的村級債務將很難避免村級集體收益分配與債務償還之間的矛盾。
三、推進村級股份制改革的思考
(一)進一步推進村級股份制改革合理界定股東。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合理界定股東身份是關鍵,由于目前股東資格的確定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為有效防止資產量化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避免因股東身份確定而導致的矛盾,在改革過程中要因地制宜考慮一些原則性問題:即戶籍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結合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村級集體資產帶走與未帶走有別原則、國家政策規定戶籍可遷與不可遷有別原則、大中專畢業生安置就業與否有別原則、戶籍農轉非時本人自愿要求與村集體規定要求有別原則等。科學設置股權。一方面要科學選擇股權,根據目前股份制改革的一般規律和上級指導方向,股權可分兩大類,一類是資源性資產股權,另一類是經營性資產股權。資源性資產股權是以土地等資源為主的股份制改革;經營性資產股權是目前普遍選擇的股份制改革模式,把村級全部經營性資產量化到人,股權設置以“人口股”和“農齡股”為主,并各占經營性資產總股權的50%。另一方面,要科學選擇股權管理模式。對于土地大部分征用或要撤村建居的村(社),股權管理實行靜態為主。對于土地部分征用或尚未達到撤村建居條件的村(社),股權管理實行半動態半靜態管理為主;對于土地征用較少,集體經濟以資源性資產為主的村(社),股權管理以動態為主。
根據嘉農經管(20*)1號精神和縣委、縣政府“一城三地”工作部署,結合我局20*年度工作思路,現將20*年全縣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點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
20*年農村經營管理工作要圍繞農民增收和農村社會和諧為目標,繼續抓好農村三大管理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的指導、服務、協調工作。
一、以合作社作用的發揮為重點,抓好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以法律、法規為指導原則,重點從數量的增加向質量的提升轉變,在穩定發展的基礎上加強規范化建設,發揮好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作用。年內新增農民專業合作社5家,規范化合作社7家,“五化”合作社7家,省級示范性合作社1家以上,對縣、市二級的示范性合作社實行動態管理,重新認定縣級示范社10家,以充分發揮合作社在農業增效、農民增收中的作用。
(一)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聯合會作用,建立*名、特、優農產品直銷店2家以上,積極探索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銷售網絡建設,增強聯合會的凝聚力,增強合作社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能力,提升競爭力;
(二)開展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的培訓,建立合作社財務報表體系和報表上報制度,加強對合作社財務活動的監督;
(三)深化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按照合作社規范化、“五化”、市級和省級示范性的建設標準,指導合作社對照、完善、提高。對已被認定為規范化和“五化”的合作社開展復查;
(四)完善對合作社的資金扶持政策,加大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開展對合作社的授信活動,解決合作社資金短缺問題;
(五)積極培育、發展服務型農民專業專業社,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統一服務水平;
(六)開展合作社農產品生產檔案記錄的專項檢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
(七)開展合作社規范化、“五化”、示范性的檢查、驗收,提高合作社的規范化建設水平;
二、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重點,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以《*省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為指導,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建立土地承包長效管理機制,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抓好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建設,爭取在年內制訂出臺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新建土地股份經濟合作社1家,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1家,實現新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面積2000畝。
(一)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檔案的信息化管理,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穩定完善工作,并開展專項工作檢查;
(二)加強土地承包權證的動態管理,做好權證的變更、換發、回收、注銷等日常管理工作,確保地證相符;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完善土地承包管理體制;
(四)制訂出臺加快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措施;
(五)做好因土地承包與流轉而引發的糾紛調處,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以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為重點,加強集體資產和農村財務規范化管理。加大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政策扶持,加快經濟薄弱村的轉化速度;100%的鄉鎮、村財務管理達到規范化要求,深化、完善農村財務公開;充分發揮縣、鎮二級農村財務監管網絡,并向村級延伸,爭取實現三級聯網的村達50%;完成35個村的農村審計,完成1個以上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的改革。
(一)繼續開展省級財務規范化管理示范點的創建活動,總結于城鎮的創建成效,充分發揮示范點的示范效應;
(二)繼續做好經濟薄弱村的轉化工作。加強對07、*年重點扶持項目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確保安全,加快建設進度,爭取提前完成這一輪的全部重點扶持項目,出臺下一輪的扶持對象,并落實好扶持項目,加快經濟薄弱村的轉化步伐;
(三)組織開展農村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檢查,確保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到位;
(四)召開農村審計工作座談會,總結交流農村審計工作經驗、問題,充分發揮農村審計在推進財務管理規范化建設中的監督作用;
(五)組織開展股份合作制改革村之間的交流活動,推進股份合作制改革進程。
四、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為重點,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探索農民負擔長效管理機制建設,加強農民負擔監督員隊伍建設,在于城、秦山、通元三鎮設立農民負擔監督員,并繼續堅持月報告制度,健全預警體系,加強對各類涉農收費的監督管理,確保不出現因農民負擔問題而引發的惡性案件和。
(一)召開全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會議,部署今年的工作;
(二)完善農民負擔監督員制度,健全減輕農民負擔預警體系,確保農民負擔管理規范化、正常化;
(三)組織開展農民負擔暗訪活動,對發現的案(事)件按規定嚴肅查處;
(四)組織開展農民負擔年度工作考核,落實部門責任制,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五、以加強農經隊伍建設為重點,強化農經基礎業務工作。
(一)圍繞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與財務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等農村工作中的熱點、難點,積極開展調研;
【關鍵詞】農民工;社會保障;新路徑;土地換保障
“十一五”規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加快城市化道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構筑和諧社會,農民工群體的社會保障更成為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解決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有助于打破中國城鄉二元體制結構,實現城鄉協調統一,加速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發展,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進程。
一、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
在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基本思路上,當前理論界還存在著較大分歧和爭論,目前主要有三種思路:一種是仍然將其劃歸于農村社會保障范圍之內;一種是將其歸于城鎮社會保障范圍之列;另一種是另起爐灶,推出相對獨立的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建構一種作為過渡形態的“三元社會保障模式”。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到底是歸屬城市還是回歸農村,還是創新一種新的保障機制,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
實際上農民工納入農村社會保障或納入城鎮社會保障在實踐上都遇到很多現實阻礙。從農民工社會保障現狀分析得知,由于農民工雙重的身份性,一方面鄉鎮財政資源的有限性和土地保障功能的虛化及農村社會保障緩慢發展,制約了農民工進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步伐;另一方面以單位為核心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由于城市社會保障機制滯后,企業因為社會責任弱化導致的用工制度不規范及作為理性“經濟人”的抵觸、以及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而引起執行上的困難、農民工在經濟收入上的窘迫、自身可支配經濟資源的有限性所導致參保的理性規避等諸多原因,將農民工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在現實可行的條件下依舊困難重重。因此除上述三種思路外還有學者沒有明確提出歸口,積極探討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保障體系。提議應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農民工的特點及最迫切的利益需求,優先建立農民工工傷保險制度和大病統籌醫療制度,構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為核心的農民工社會救助機制,規范企業用工制度,建立農民工的工資保障制度,抓緊制定有關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規,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依照分類分層保障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最終實現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積極地尋求多種路徑來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成為大多學者的共識,讓社保對農民工來說不再是“鏡中月,水中花”,能真正意義分享到應有的各種社會保障。事實上“農民工力爭一只腳踏在收益低、預期確定、保證生存起碼需求的土地保障上,另一只腳踏在收益高些、風險大、非生存起碼需求的非農收入上”,[1]農民工在城鄉之間流動,具有雙重收入來源,存在的經濟基礎很特殊:一方面脫離了農業生產逐漸市民化,在城市則可以在非農行業就業,另一方面,農民工與農村仍然保持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他們在農村留有一份土地,在城市謀職的風險性以及社保的嚴重缺失等所導致返鄉的極大可能性,寧愿拋荒也不愿意放棄這惟一的保障,仍把土地作為最后的退路。因此,筆者認為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是個循環漸進的過程,上述幾種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思路都忽視了現階段農民工怎么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研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研究員崔傳義認為研究這個問題是有戰略意義的,這個問題解決得好,會大大有利于農民向城鎮的轉移,有利于城市化、工業化的實現,有利于全面小康社會的順利建成。
二、“土地換保障”——農民工社會保障的新路徑
在《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規定中指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這就給流轉土地經營權進一步提供了政策依據。事實上,在國家近年出臺系列減免農業賦稅及加大農業投入和農業補貼等有利于農民增收的農業政策下,許多農民工外出打工,留在家里的土地就委托給親戚鄰友耕種或者轉包、出租給其他人,從中取得一筆收益,但收益不多,只是當家用補貼。對經濟收入較低的農民工來說,覺得有利可圖就將土地出租出去,錢一點是一點,總好過撂荒。那么如何將農民工在原屬地的農地更好地利用起來,并且將社會保障聯系起來就是個難題了。國家行政學院社會保障權威專家龔維斌在“完善社會保障與和諧社會建立”的記者專訪中就提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發展既要借鑒國外的經驗,也要立足國情,構建一個‘低保障,低水平,廣覆蓋,重實效、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機制。充分發揮政府、企業、社會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挖掘和利用傳統社會保障資源。”這就給農民工怎么從土地這個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問題進一步指明了方向。
提倡“土地換保障”制度的學者們都不約而同地把尋求農民工社會保障路徑的探索視覺轉移到現在農村惟一有較大增值價值和財力功能的就是土地,從開發和挖掘農村傳統的社會保障資源來尋求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困境的路徑,最終目的為建立針對農民工獨特身份和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鋪路,從而推進市民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土地換保障”通過土地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創新,填補了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的空缺,成為一種切實可行的制度安排,是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創新路徑,很好的解決了土地社會保障功能的延續,為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提供了啟動資金。農民工因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獲得了相應的收益,從此代替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和實現從農業人口向非農業人口的轉換,逐步實現市民化,并且推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規模經營發展。
三、“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淺析
(一)“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中運行載體的缺失分析
從 “土地換保障”的基本思路和操作步驟來看,“土地換保障”的實質或核心是承認農民在讓出承包土地或被征用土地的情況下,應當獲得某種補償,并且這種補償應當被用來為其建立社會保障。那么這樣一種用社會保障替代土地保障的方案設計到底有沒有充分現實依據呢,陳頤同志進行深入研究對農民工選擇“土地換保障”這樣一種從土地社會保障向現代社會保障系統轉換的方案設計進一步補充了相關依據,論證了“土地換保障”方案設計的可行性。另外,曾詳炎等同志在可操作性上進一步研究,認為在這個制度安排在實際操作中需要注意一些問題,如會遇到初始永佃權的定價問題,可能出現的侵占農業生產資金問題、土地市場評估成本問題、地區之間地價與社會保障水平不平衡問題以及土地私有化問題等,并且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相應對策。然而筆者發現其中還沒有學者注意到運行載體的缺失問題,在方案設計中提出具體運作辦法時有學者認為,對放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障,并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障的平穩過渡。另外有學者提出,農民工到城鎮就業或進入城鎮定居而無力耕種土地的時候,讓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轉包者按國家統一標準替轉讓者繳納一定數量的經濟補償,使其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障。當然這部分經濟補償也可先交付國家財政,但國家必須做出相應的政策調整,承諾將這部分農民納入城市和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換保障”整個運行過程中交易中介機構的研究是缺失的,有的只是籠統指出由國家責任強制為其納入社會保障,有的直接由土地經營權的轉包者支付農民工參保費用。我們知道,農民工只在乎現期收入,他們參保的意識非常薄弱。對他們來說,增加他們的收入最為切實,所以他們就可能會同承包者私下商量好將社會保障的提取費用直接轉化為貨幣經濟補償,這就要求國家賦予有關監督機制的制約。而如果設立國家的監督機關來監督承包者從轉讓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獲益中提取農民工社會保障費用的行為,則加大了“土地換保障”制度的成本支付,這就提出了在實行“土地換保障”方案中其運作載體的缺失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
(二)“土地換保障”的運行載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
根據孫雷、陳波羽中的研究,他們在針對失地農民設計的“土地換保障的邏輯框架” 中指出失地農民通過放棄土地使用權獲得經濟補償后,一部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失地農民辦理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一部分作為失地農民的貨幣收入,成為市場人的物質基礎,另一部分則用作對失地農民的培訓,使得他們具備向非農產業轉移的基本技能。可見這里代表耕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成為交易的中介機構,作為失地農民與征地方交易的中間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被征用耕地的交易獲得的收益,用來支持農村的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村居民的生活條件。由此可以推廣到 “土地換保障”中針對農民工社會保障的建立,引入代表農民工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交易中介機構。這個思路也符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既要有黨和國家的強力推動,更需要發揮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的政策精神 。另外筆者認為為避免由村集體包辦,應與現行的中國行政機構體制改革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以及正在農村推行村務公開的民主管理制度相配套,特別是農村集體組織從農民工土地轉讓費當中用于社會保障的費用提取應該向村民公開,通過這樣的方式讓農民更多地參與和監督村里的事務。保證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應有的效率與公正。
而原有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模糊、人格化的出資者主體缺失、決策獨斷、監督不善、分配隨意等種種制度性缺陷直接影響到保護集體經濟組織及成員利益,研究表明迫切需要從產權制度改革上破除。現階段農村社區集體經濟產權制度改革以村、組為對象,在制度安排上多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從轉制后的組織形式看,其定位不同,既有股份合作制企業,也有股份制公司,以及股份合作社。有學者進一步研究,現階段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的定位,以及轉制后的實際功能和作用都與政府行為有直接關聯。兩者要在今后的改革和發展中相互調適。其中第一條指出轉制后的組織功能就與社區成員的社會保障管理有關,是按照公共產品供給非歧視性原則,對于集體資產所有者的社會保障成本,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扶持,并全額承擔“城中村”或“村改居”成員的社會保障費用。另外深入到股份合作制中土地股份合作的研究,土地股份合作的形成是在村委的引導下若干農民自愿組織,組成合作社,農民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和管理,實行“土地入股,集約經營,獨立核算,按股分紅”。其股份合作社在年底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費用后按股分紅,同時合作社按每股每年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農民工進城務工,也可以通過股份合作形式將自己在原屬地的土地使用權向合作社入股,這樣一來他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僅長期不變,而且還有股權收益,吃了“定心丸”,也自然安心進城從事二、三產業。將上述兩個研究成果結合起來研究,筆者認為可以按照“土地換保障”的思路,通過由集體經濟組織轉制而來的股份合作社在土地與農民工的現代社會保障兩者之間架起聯結通道,股份合作社在農民工向合作社入股期間在按每股每年強制提取風險基金和發展基金的基礎上強制提取一部分基金作為農民工建立現代社會保障的啟動資金,保證其進城后最基本的社會保障。
當然,由于中國各地經濟水平不一,這種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轉形式主要出現經濟較為發達,大部分農民已轉移到從事非農產業的沿海地區和發達內陸地區,如廣東、江浙、遼寧、山東、湖南等地。而廣大中、西部貧困地區由于受到地域、經濟水平等因素制約了土地的流轉,也就很難形成土地股份合作這樣一種土地規模經營方式。因此在考慮原屬地在較為貧困,并且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比較嚴重的中、西部地區的農民工在實施“土地換保障”中架構其運行載體時,筆者認為有待于政府(下轉第24頁)(上接第22頁)大力扶持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發展,并且政府在其介入的作用成分相對發達地區對股份合作社要多一些, 值得我們更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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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__年工作回顧
(一)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機制,切實維護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
1、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宣傳。訂購了15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理論與工作實務》,組織大家自學,深刻領會法律基本精神,營造依法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2、擬在年底前成立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現正在開展制訂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管理制度、仲裁規程等配套制度及相關法律文書,落實仲裁員等相關準備工作。
3、全面啟動我縣“三項試點”工作。除繼續搞好在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外,對擬在區域重點鎮(金山鎮)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進行了前期準備工作。新盛鎮天鵝村8社、9社已按現有的田地按人平均重新落實了承包田地;目前,這兩個社的農戶,已按重新落實的承包田地種植了小春作物,正在進行機耕道及溝渠整治;這兩個社土地經營“小集中”前有田399塊、地360塊;“小集中”后有田140塊、地91塊;鎮、村、社干部及農戶十分支持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工作。
4、土地股份合作社試點工作。對擬在略坪鎮、白馬關鎮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目前在御營鎮響石村3組已組建了__縣御西土地合作社,該社以御營鎮響石村3組79戶社員408畝土地19年的經營權為基礎招股,按1畝折算1股入社;實行按戶投票,按股分紅。
5、對擬在金山鎮、蟠龍鎮和新盛鎮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了前期準備工作。
6、全縣統一印制和使用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
7、參與了我縣土地利用開發調查,并撰寫了調查報告。
(二)加強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1、健全完善了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和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和專項治理部門責任制。狠抓了任務的落實,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專項任務的牽頭和協辦相關工作。
2、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在5月底以前發到社100%到戶95%以上。全縣按市上統一內容、統一格式,統一印制監督卡70543份,并由各鎮政府監章后,按要求發到農戶。
3、堅持和完善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對全縣109個村農民權益義務預算方案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并對20__年農民負擔開展了決算工作。對2個鎮(涉及6個村17個社)村內“一事一議”籌資13.13萬元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
4、認真做好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涉農收費公示。縣農民負擔監管辦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和縣監察局對全縣涉及農民負擔的項目依據中央、省、市已出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了嚴格審查,共審查涉農收費項目34項,備案保留34項,并及時上報了審查備案情況。
5、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反農民負擔政策和惠農政策的行為。開展了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發放、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農民負擔和惠農政策的行為。
6、認真做好了糧食直補、農資增支綜合補貼和油菜、小麥、玉米、水稻良種補貼面積核實工作。并與有關部門一道對略坪鎮聯豐村從糧食直補款中抵扣水費等費用一事進行了調查處理,并對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了糾正。
7、繼續開展了農民負擔動態監測工作。在__、白馬關、御營、新盛4個鎮確定20個調查村20戶調查農戶,開展了農民繳納稅費動態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了監測資料。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理順管理體制,與供銷社、農工辦等部門建立了__縣農民專合社組織建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羅委辦發[20__]7號),明確了各自分工和任務。
2、加強了與專業合作社的聯系。確定了略坪蔬菜種植專合社、__縣大霍山棗子專合社、__縣天馬山翠冠梨專合社等5家專合社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從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和市場化4個方面的建設上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并積極幫助專合社爭取有關項目支持。
3、及時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動態,按時上報了報表;并針對農民專合組織建設與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建議。
(四)進一步加強了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了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指導各鎮開展對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幫助村組建立健全民主理財民主監督有關制度。并就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權利及理財規定等作出了統一要求。
2、積極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對萬安、蟠龍等已有7個鎮推行的“會計委托制”進行了完善,并在慧覺鎮和新盛鎮開展了財會電算化試點前期準備工作。
3、繼續做好以
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一是按全縣統一的公開內容、程序、時間、方式等環節開展了財務公開,并對財務公開工作進行了指導和檢查督促。二是配合有關部門將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的數額計算到戶并張榜公布。全縣村務公開面達到100%。
4、認真開展農村審計工作。一是指導各鎮開展了農村財務、農民負擔、村社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等審計工作。已審計村組數565個占村社總數的42%,審計金額3857.26萬元。二是由市、縣、鎮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調元鎮雙埝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就地審計。通過審計維護了農村正常的經濟秩序,強化了村社經濟和財務收支約束監督。
5、建立健全村組債權債務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為黨委政府化解村級債務當好參謀。
6、參與了縣政協開展的村級實施民主管理調研活動,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7、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今年6月,印發了《__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羅府辦發[20__]69號),從財務公開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建立了11個有關農村“三資”管理制度。
(五)認真開展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等統計工作
使用統計軟件進行了數據處理,按時按質完成了各項統計報表;積極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完成了3篇統計分析資料。
(六)其他工作
1、認真辦理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全年共接待8起11人次有關惠農政策落實、土地承包等方面的來訪,并進行了妥善處理,做到了熱情接待、耐心解釋、認真調查、協調處置、事事有回音,并及時上報了來訪回復材料。
2、積極開展農經調研。圍繞土地利用、農村“三資”管理、農民增收等內容,共完成了4項專題調研,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二、20__年工作計劃
(一)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管理
1、進一步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法》的宣傳學習和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指導、審查鑒證、糾紛調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鎮建立健全鎮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關工作,擴大機制創新成果。
4、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
(二)農民負擔管理
1、健全完善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認真搞好農民負擔預決算、監督卡發放、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
2、開展農民負擔明察暗訪,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檢查。
3、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
4、繼續在4個鎮20個村20戶開展農民負擔動態監測。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1、對確定的5家專合社作為示范社,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及時掌握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動態。
(四)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提高他們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財的水平和能力。
2、繼續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
3、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繼續開展對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財務審計;市、縣鎮聯審1個村。
4、建立健全村組債務債權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
5、繼續貫徹實施《__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抓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收尾年,也是謀劃“十二五”發展的基礎年。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全市農村經濟經營工作的主要任務是:以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為方向,加強制度建設,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工作重點是三個創新:一是組織創新,培育與市場經濟體制和農業現代化要求相適應的市場主體,重點發展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二是制度創新,建立健全適應農業現代化、農村工業化、城鎮化要求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制度,重點是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農民負擔監管制度、農村糾紛調解仲裁制度;三是體系創新,構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農村經濟經營工作體系,重點是構建農村集體產權托管體系、農村產權交易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監管體系。
工作目標:新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100個、培植市級示范專業合作社10個,開展“三村”集體產權制度創新2個,創辦明晰集體“三資”產權試點1個,建立土地流轉鄉鎮級市場1個,農民負擔控制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
實現上述目標,必須抓好四個“進一步”:
(一)進一步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認真落實土地承包法律法規和政策,農民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一要依法落實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二輪延包以來,各地已向農戶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依法確認了農民承包土地的權利,要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要把加強對土地承包合同、證書等管理工作統籌安排,重點做好移民、高速公路、高產農田改造等重點工程的確權確地工作;要按照中央、省委的要求,認真開展承包地塊、面積、合同、證書“四到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二要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按照“政府培育市場,市場引導流轉,流轉促進發展,發展維護民權”的要求,以建設鄉鎮土地流轉平臺為重點,構建“村組服務、鄉鎮交易、縣市監管”的服務體系,促進土地向種養能手、合作組織、龍頭企業等現代市場主體集中。不提倡工商企業大規模、長期流轉土地。三要認真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和仲裁。大力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依法建立健全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調解仲裁體系,做到村村有調解員,鄉鄉有調解室,縣縣有仲裁庭。
(二)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農村資產、資源和資金管理是農村經管的最為基礎性工作。在繼續抓好農村財務管理的基礎上,要將工作重點放在明晰集體產權上,區、市可先辦試點,總結經驗,逐步推開。一是堅持依規確權。集體資金,按照“委托雙代管”制度進行清理確權;集體資產,參照“三村”集體產權制度創新試點工作中清產核資的辦法進行清理確權;集體資源,根據不同權屬,尊重歷史和群眾意見,采取不同的辦法清理確權。二是促進規范操作。集體資產、資源的評估作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一步評估到位,也可以經村民代表會議議定、縣市區主管部門批準后登記入賬。清理的結果要張榜公布。三是建立監管制度。按照民主公開、成員受益的原則,制訂“三資”監管制度。建立托管制度,集體“三資”所有權、處置權權證,原則上由鄉鎮財經所托管,實施全程服務和監督,確保實現保值增值。四是繼續開展城中村、城郊村、園中村產權制度創新試點。區、市、各辦1個試點。
(三)進一步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繼續堅持“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的思路,實施“五大工程”:
開展“推進工程”。繼續鼓勵農村能人、種養大戶、回歸創業農民工等創辦和領辦專業合作社,支持社會各行業、各產業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力爭新增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100個,其中45個、區25個、市27個、風景名勝區1個、市經濟開發區2個。
開展示范工程。開展特色合作社示范鄉鎮創建活動,繼續開展市級示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評選活動,繼續對新發展的合作社實行以獎代補。
開展人才培訓工程。利用多形式、多層次對各級分管農業的領導、經管干部、村級干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農村能人、種養大戶和社員等進行分期分批培訓,提高合作理論、合作技巧,著力培養一批業務精、素質高的管理隊伍和輔導員隊伍。
開展“農超對接”工程。要大力組織合作社產品進入農夫子生鮮超市,鼓勵有實力的合作社與中百、中商等大型超市對接。
開展品牌培育工程。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開發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定認證。對獲得有機食品證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獎勵。
(四)進一步抓好農民負擔監管。在全市農村工作會上,“加強農民負擔監測和涉農收費監管,落實‘籠子管理’及‘一票否決’制度,堅決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全面落實惠農政策。重點檢查督辦糧補“一卡通”、政策監督卡到戶情況,確保惠農資金一分不少地送到農民手中。
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1)治理農民建房亂收費。對農民利用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除按規定收取證照工本費外,任何地方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業性費用,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農民接受服務并收取費用。(2)治理農村中小學亂收費。公辦普通中小學校只能按規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嚴禁學校強制學生統一著裝并收取費用,嚴禁學校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接受社會服務類項目,嚴禁學校組織學生統一征訂購買國家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教輔材料。(3)治理通村公路亂攤派。按照《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規定,籌資籌勞的適用范圍不包括修建通村公路。修建通村公路要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嚴禁向農民亂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