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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社作為農村地區發展過程中極其重要的一部分,近幾年來我國相關政府已經不斷地提高了對于農村合作社的重視程度,并且也漸漸地加大了對于農村合作社的資金投入力度,進而使得許多農村地區的合作社規模得到了不斷的擴大,而在合作社規模擴大的過程中,許多問題就漸漸地涌現出來。因此,目前我們最重要的任務就是盡快的發現各個農村地區的合作社存在的問題,然后明確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然后及時的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對應的解決對策。同時相關政府還應該目前根據農村合作社的發展現狀盡可能的頒布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然后利用這些法律法規來不斷的約束人們的行為。
一、我國農村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法律法規和管理機制不夠完善
眾所周知的是,一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于一個合作社的發展是極其重要的重要。但是,在我國許多農村合作社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部門謀利現象比較嚴重,并且經常會出現一些代替公益扶持的現象出現。盡管我國相關政府近幾年來不斷的提高了對于農村合作社的重視程度,但是,目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夠完善,許多法律法規始終不夠完善,這對于促進農村合作社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例如,在目前許多農村合作社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僅僅是直接搬用政府部門所制定的法律法規,而這些法律法規對于整個合作社的約束作用比較明顯,而對于合作社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卻沒有特別明顯的作用。這些農村合作社不能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以及合作社內部的發展情況制定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機制,甚至有一部分農村合作社直接引用其他合作社的管理機制,殊不知這些管理機制并不能完全難度自身合作社的實際需求。
(二)內部人員控制現象比較嚴重,農民收益增長比較有局限
除了法律法規和管理機制不夠完善,不能滿足合作社實際的管理需求,我國許多農村合作社存在的另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合作社內部工作人員控制現象比較嚴重,農村的收入不能大幅度的提高,始終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我國許多農村合作社所依托的部門都是直接由農村大戶所組建的,他們是合作社的主導力量,并且擁有實際的控制權利,合作社許多事情的決策權都是由他們所直接決定的。尤其是在經濟利益分配方面,農村合作社的大部分的經濟收益都直接歸入到了內部控制人的手中,而農民能夠得到的經濟收益僅僅是很少的一部分。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政府部門愿意出資幫助大農建立一個假的合作社,然后利用這些合作社來獲取更多的經濟收益。
二、解決我國農村合作社問題的有效對策
(一)完善控制機制,明確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職權
為了使得我國各個農村合作社可以得到更好的發展,進而更好的確保所有農民的經濟利益,我們必須要盡快的完善相關的控制機制,并且盡快的明確農民合作社的管理職權?!皟炔咳恕弊鳛楹献魃绲暮诵某蓡T,應該擁有一定的權利,但是,由于農村合作社的本質是民主組織,應該允許所有的農民積極的參加合作社的決策。例如,農村合作社在決策與本村發展有關的信息時,應該邀請部分村民代表積極參加這一決策。
(二)調整利益結構,將合作社作為財政普惠的載體
盡快的調整利益結構,將農村合作社作為財政普惠的載體。例如,我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盡快的根據我國農村合作社發展現狀頒布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并且根據不同農村合作社發展現狀對這些法律法規進行適當的調整。另外,還應該盡快將綜合性農村合作社組織作為承接財政投入的主要載體,農民可以通過這個合作社盡快的得到自己的經濟利益,同時,政府也可以通過這一合作社了解所有農民的生活情況。
(三)不嗟母母鋝⑶彝晟葡喙氐姆律法規
一個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于促進農村合作社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要不斷的改革并且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例如,政府部門應該首先明確規定合作社不能出現內部人掌控整個合作社的現象,政府部分可以成立專門的監督小組,然后派遣監督小組定期到各個農村合作社進行監督和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如果發現了內部人掌控的現象,必須要及時的上報,然后由相關部門給予他們嚴厲的懲罰。另外,合作社還應該盡快的選擇一些能力強的村民作為村民代表,然后在進行決策的時候要求這些村民積極參加會議。最后,各個合作社也應該不斷的改革并且完善合作社內部的管理機制,根據工作人員的不同能力給他們安排相對應的職位,要求他們在自己的職位上各盡其能。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了盡快的解決我國各個農村合作社存在的問題,進而不斷的促進各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關政府部門必須要盡快的對各個農村合作社市里的發展現狀進行調查和了解,積極的發現各個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然后盡快的針對這些問題提出相對應的解決對策。而農村合作社也必須盡快發現合作社內部存在的問題,盡快的完善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利用這些法律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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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農村金融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⒈為了輔助農村發展,加快農村金融事業建設,日本借鑒美國的一些經驗,建立了完善而明確的農村金融體制。政府為了更加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以及規范監管事項和相應權限問題,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同時也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了農協的特殊地位,規定重建后的日本農協應以“促進發展農民的合作組織,提高農業生產力與農民的社會地位,實現國民經濟的發展”為宗旨。此法令的實施,加快了日本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速度,日本的“農業協同組織”如雨后春筍般的建立起來,而依附于“農業協同組織”的合作金融機構也大量的成立。這些合作金融機構對幫助日本農村發展,消除農村的貧困現象起到了極大的作用。而農村金融市場的興起也帶動著日本金融市場的發展乃至于全日本的經濟。日本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特點及借鑒意義:一是日本農村合作金融立法精細。日本對不同類型的合作金融立法分門別類,在立法的技術上雖然簡單一些,但是輔以了較完善的配套制度。針對我國目前的合作金融立法狀況,制定一部統一的合作金融法還比較困難,但國家可以就不同類型的合作金融先制定單行法,如針對我國廣泛存在的信用合作社制定一部《信用合作社法》,在填補合作金融立法空白的同時,也為促進合作金融立法工作做出基墊。二是日本農村合作金融制度非常注重與民法、商法的協調,專門指出了涉及到民法、商法的適用問題,并多次提到民法、商法適用于合作金融時應作的調整,這就有利于法律體系的協調和完整,避免在實踐中出現法律適用的沖突和界限模糊,對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立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三是在概念上區別“合作社”與“合作社企業”的做法。日本的合作金融組織在登記時就將其分為兩類不同的法人實體,在具體的操作上也更為容易、便捷。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合作社作為特殊的組織機構登記注冊的規定,也沒有說明合作社如何參照適用其他民事主體的登記注冊的規則,所以要完善農村合作金融制度是首要的。四是日本在合作金融立法中有專章規定政府監管,尤其對稅收優惠政策等作出了細致的描述,在制度上保證了政府對合作金融的扶持。根據我國合作金融的發展,合作金融機構與政府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如果要合作金融脫離與政府的聯系實現其自身發展不太可能。但可以嘗試在經歷一定時間的過渡之后,再由合作金融依靠自身力量發展。而這段時期內要做好的就是在承認合作金融機構與政府聯系的同時,加強其外部監管。⒉綜合立法模式———美國農村金融立法體系。美國在對待農村金融的問題上,也選擇了構建比較完善的合作金融法律體系。從1909年開始到1933年,美國頒布了一系列的與農村金融相關的金融法案,并建立了農業合作信用體系。馬薩諸塞州可謂是美國農業金融的先驅者,該州通過了美國第一部信用社法,建立了第一家信用社———圣瑪麗信用社。而且這部信用社法也是聯邦政府制定信貸聯盟法的基礎。1916年,美國通過了第一部農業信貸法,并在該法案的規定下設立了合作金融組織,建立了合作金融信貸系統,也開創了農業長期貸款的先河。此后,這部法典為滿足金融市場的需求,經過了五次修改。1922年到1929年,美國針對農業合作金融先后頒布了《卡帕一沃爾斯坦德法》、《農業市場法》、《合作社銷售法》等法律。其中《卡帕一沃爾斯坦德法》最為重要,它標志著美國合作社在法律上有了真正的定義。而《合作社銷售法》的出臺,使得美國農業信貸體系步入良性軌道,并滿足了農民對貸款的需求。之后,美國制定并實施了信用法規,代表著美國合作金融走上了正規化道路。1934年是美國合作金融業發展最重要的一年,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社法》,這標志著美國的合作金融業有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環境。美國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發展的特點及借鑒意義:一是規定了合理而明確的機構分工。美國的農村信用合作系統龐大且復雜,但分工明確,聯邦土地銀行的任務是向人們提供不動產的抵押貸款,地區合作銀行的任務則是為較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提供資金,而聯邦信貸銀行的職責是為客戶提供中期和短期信貸業務。這三家農村金融組織相互獨立,每個組織責任明確,形成了一個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確保了農村金融發展的良好環境。我國的農村金融業在組織分工上應予以借鑒,明確職責,為農村金融發展提供良好環境。二是獨立的組織制度。美國農村金融是一個獨立體系,美國農業信貸管理局作為其監督和管理的主要單位,負責日常的監督和全面的協調,這樣才能較好地保證其資金用于農業。農村合作金融與聯邦儲備系統以及各聯邦儲備銀行之間并沒有任何隸屬關系。美國聯邦農業信貸委員會作為農業信貸方針的制定者,可以根據不同時期農業發展的目標,把握農業信貸的方向。三是專門的法律與其他相關法律的完備保證。美國的農村金融運作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可以把農村金融大的運作融合到其他相應的法律中,使得農村金融在運作中不會出現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局面,從而避免了行政干預以及因領導換屆而造成影響。四是在監管模式上,美國農村合作金融的監管以1999年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為依據,采取了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設立了由監管機構、行業自律協會資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險集團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服務對象的監管體系。這對我國合作金融缺乏監管的現狀來說,要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監管制度應做到“三重”監管,一是實行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監管的獨立審計;二是實行一套行業自律組織監管體系;三是實行外部監管,特別是審計監管。
社會主義新農村金融法律體系的實踐路徑
綜合立法與分業立法相結合的立法技術選擇。作為合作經濟的一種形式,合作金融立法應當在合作社立法的框架之下。從現有的各國合作社立法上看,可以概括為兩種立法形式,一種是綜合性立法,就是不同類型的合作社適用同一法律規范。另一種是分業立法,也就是一對一的模式。金融合作社立法模式一直是學界爭議的話題。有觀點認為,當合作社本質相似、形式相仿時應該統一立法。而在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能會出現一些新型的合作社類型,此時分業立法不能及時地進行法律規范,綜合性立法作為一種大的概括形勢,對這種新型的合作社有規范力。合作經濟立法,應在我國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為符合我國市場經濟規律而建立。筆者認為,在我國,現有的農村合作社種類較多,各合作社涉及的行業廣泛,在現有的條件下,制定適用于所有類型合作社的綜合法尚不具備。因此,我國應先采用分業立法模式,待條件成熟后,再制定一部綜合性農村合作金融基本法。明確農村合作金融企業法人的法律屬性。農村金融合作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組織其法律定位尚不明確,因此,合作社是否應有法人、法人的類型成為了當下學界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合作社應有法人,而且應該是一種特殊的法人類型,也可以叫農作社法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國際合作社聯盟通過對世界各地的合作社立法進行總結,已明確合作社是一個企業。由此可以得出,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合作社的一種形式,也應具有法人。其次,分配原則。合作社的確不同于以資本為制度設計基本邏輯的公司,而人們往往強調合作社是以社員互助以增進社員利益為主要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直接目的。實際上,羅虛代爾原則仍然體現了營利性,因為合作社只有通過市場營利行為取得利潤,才能對社員進行利潤返還。馬克思在分析合作社的二重性質時指出,在資本主義所有制下,合作社是集體的資本主義企業,在合作社與其他企業的交換中,同樣要營利極大化,并參與資本主義企業平均利潤率的形成。而且羅虛代爾原則自身也在發生變化,現代許多國家合作社法規定社員的投票權不再是絕對的一人一票,一人一票只限于初級社,其他級的合作社則可按成員社的規模采取按比例投票,在堅持惠顧返還的基本原則下,也可采取有限制的股金分紅,這種改變均體現出對資本的重視。因此,合作社的特征應該是“對內以服務為主,對外以營利為目的”。最后,合作社主要以成員交易為主,對外交易為輔。在合作社破產時,優先解決債權的為合作社成員。因此,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作為企業應有的法人,考慮其行業的特殊性,所以應該是具有特殊性的法人。完善農村合作金融市場準入與退出的法律制度。各國的法律均對本國金融機構規定了市場準入門檻,我國規定商業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0億,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低注冊資本金為1千萬。從這個角度看,國家已經放寬了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標準。但從農村合作金融的目的來看,它是一種以互助合作為目的的組織,對發展農村經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一些偏遠山區,其資金量較小,社員集中資金的能力較弱,很難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千萬標準。因此,放寬準入標準,降低門檻勢在必行。農村合作金融市場退出機制,可以構建以收購與合并為主、行政關閉或撤銷為輔、破產清算為補充的多元化退出方式。收購與合并主要可以免除因某一金融組織的倒閉給市場帶來的動蕩,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其負面影響。而在合作金融中,由于其特殊性,所以對破產清算這種退出形式一定要格外慎重,稍有失誤,很可能會導致農村合作社的“波米諾骨牌”效應,給農村金融市場造成巨大損失。因而,為預防這種情況的發生,應當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筆者認為,當破產清算程序發生時,政府應當聯系經營較好的一個或多個合作金融組織對破產清算的金融組織進行并購。而金融組織受到的損失,政府可以通過相應的政策來對其進行補償,目的是使影響降到最低。⒋確立農村合作金融的政府支持與監管法律制度。為保證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穩定、健康的發展,政府應在政策上對其進行扶持,為其創造出良好的環境。扶持類型可以分以下幾種:第一,傾斜性財政支持。在我國,由于“三農”問題的切實存在,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會遭受到損失,而政府可以在金融政策上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適當的傾斜性保護。政府可以對明顯帶有政策性扶貧功能的貸款做出一些合理的政策性虧空空間,此政策性損失由地方財政貼補。尤其對于偏遠貧困地區的農村信用社,農村確實需要而又達不到規模效益而引起的經營虧損,政府可以給與彌補。此外,農村合作金融組織承擔著大量的低息放貸任務,這直接影響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利潤或帶來虧損,政府應適當補償其因低息放貸造成的損失。第二,減免性稅收支持。我國政府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應充分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傾斜性的扶持和鼓勵。如畜牧業貸款、農業生產貸款與補貼、扶貧貸款,對于山區貧困合作金融組織以及以農業貸款業務為主體的虧損合作金融組織,應加大扶持力度。具體措施包括營業稅免征,提高資本充足率以促進經營不善的企業扭虧轉盈,增強企業的抗風險能力;對盈余不大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采取免征所得稅措施;另外,應采取措施引導資金流向農村金融市場,以此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資本收益率。應在法律法規上制定具有傾斜性和保護性的農村金融優惠政策,從而觸發社會閑散資金自發流向廣大農村地區。第三,市場化利率浮動調控機制。過分對利率人為控制會導致資金使用價格的嚴重扭曲,并且會引發資金配置的不合理等問題,農村金融機構勢必會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F實中,過分的利率控制手段只會阻礙農村合作金融組織自身金融業務的操作。為此,利率的調控應該遵循市場需求,讓市場自發地調節利率浮動的范圍,只有逐步放手對利率的管制,合作金融在農村金融市場上才會有更加美好的前景??傊?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需要從立法角度上提高其權威性、全面性,并合理地承認我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的合法地位,盡量滿足農村金融的發展需求。農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提高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在金融市場的競爭能力與生存能力,而對農村非正規融資等現象進行法律制度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搞活了農村的金融市場,使得過去單一、缺乏競爭機制的農村金融市場煥然一新。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農村金融處于改革和轉型的特殊時期,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的設置應當充分尊重市場的制度構造與選擇功能,在通過立法對農村金融市場進行制度性干預以及市場自發選擇之間達致
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也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始創于上個世紀90年代,屬于初創階段,在總體上存在兩種意義的組織形式。一是,由供銷社系統組織建立的市、區(縣)三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網絡。如市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組建于20__年經市委市政府批準,由涉農部門、科研院所、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大戶及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自愿組成,市民政局核準登記的社團法人,會長由市供銷社主任擔任,會員超過600余個。二是,由農民自發組織成立的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包括專業協會、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社等,有些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也是供銷社系統組建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會員。本文以下重點研究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
根據書面調查結果統計,除供銷社系統組織建立的市、區(縣)三級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網絡外,全市各類專業合作經濟組織895個,會員119314人(個)。其中,專業協會554個,會員74157人(個);行業協會144個,會員8292人(個);專業合作社197個,會員36865人(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現狀具有以下特點:
(一)在組織類型方面,廣大農村依托各種有利優勢和特長,建立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農村經濟。如,五常大米協會利用地區、品種、技術優勢生產的大米,已經申請注冊商標、綠色無公害認證和原產地標識。雙城市五家奶業生產者合作社,與落戶當地的瑞士雀巢公司合作組成公司+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格局,解決奶戶銷售鮮奶、奶牛防疫和科學飼養等問題。有的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迫切尋找新的組織形式過程中,本著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起各自的農村合作社??萍寄苋藥ь^成立合作社會。有關部門投資合作興辦的,如,呼蘭區依蘭農機作業合作社,由農機部門投入農機具,通過集體和農戶入股興辦,為社員提供優惠的機耕作業服務。
(二)在功能類型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主要以服務型為主,為農民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如統購種子、化肥、飼料,聯系市場,統一價格銷售農副產品等。其中,極少數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具有實體因素,如尚志市小九食用菌專業合作社,由班子成員和大戶成立加工企業,以每袋1元錢的保護價格向農民收購食用菌,經加工后銷售,農民得到穩定的銷售渠道和銷售價格,企業獲得利潤。
(三)在產業類型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種植業和畜牧業為主,其余為加工業、運輸業、漁業等。種植業420個,占46%;畜牧業260個,占29%;其余產業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215個,占25%。
(四)在發起和引領組建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的是由農民和鄉村自發組建的,有的是在有關部門引領和指導下組建的。由農民和鄉村自發組建的483個,占53%;其余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供銷、農業、農機、科技等部門引領和指導下組建,占47%。
(五)在登記管理方面,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有登記的,也有不登記的;有在一個部門登記的,也有在幾個部門同時登記的。在有關部門登記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624個,其中,在農業部門登記的291個,占登記總數的46%;在民政部門登記的164個,占登記總數的26%;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是指專業合作組織中的企業而不是專業合作組織本身,有35個,占登記總數的5%;在其他部門登記的134個,占登記總數的23%。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一)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概念、組織形式、分類等方面缺乏統一認識。由于過去我國長期以來未出臺有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什么是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如何進行分類等問題,人們缺乏統一認識,在實踐中處于探索階段,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存在民辦與管辦并存,協會與合作社的名稱使用混亂,本質是協會叫合作社,反之叫協會,以及專業協會與行業協會劃分標準不統一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也是導致本次調查數據不夠科學、準確的重要原因。
(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尚未依法登記?,F有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些雖然在相關部門登記,但均不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進行登記,不具有法律地位,限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成為真正的經濟實體,在市場競爭中受到限制。如,工商部門不是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進行登記,而是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成員成立的企業,按照對企業的管理方式進行登記。民政部門是對具有協會性質的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按照對社團管理的方式進行登記。農業等部門的登記既無法可依,也不能賦予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地位,只是為了便于管理,起到統計作用。
(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部門職責不明確。目前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涉及多部門管理,如供銷、農業、工商、民政、科技等部門,這些部門結合各自職能在引領和指導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建立,發揮重要作用。但由于職責不明確,各自為政,對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在總體上缺乏統一、科學的設計,不可避免影響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如,農民依托哪個部門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有利于自身發展無所適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不平衡,有的村建立幾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覆蓋該村主要的經濟活動,有的村1個都未建立,農民苦于無人指導,不知道怎么辦。
(四)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自身存在的不足與困難及其原因。由于方方面面對農村合作組織的 宣傳、培訓、指導和扶持的力度不夠,廣大基層干部和農民對建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不夠,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帶頭人的素質有待于提高;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普遍存在啟動資金不足、貸款難、銷售社員的農產品還要納稅,以及內部管理、利益分配機制不健全等問題。
三、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制對策
目前國家已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下簡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將于20__年7月1日起實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些內容比較具體、可操作,有些內容比較原則,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發展我市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提出以下法制對策:
(一)規范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名稱。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定義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互經濟組織。公務員和其他受委托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擔任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和財務會計等公務的人員,應當退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使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真正成為農民自愿聯合、民主管理的組織。
(二)提高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認識。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登記機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辦法由國務院規定?,F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后,只有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才能取得法律地位。有關部門應當抓緊組織專業合作社學習《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配套辦法,提高認識,自覺規定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使廣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施行后及時、順利地進行登記,真正成為經濟實體。
關鍵詞: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供銷合作社;產學對接;人才培養
0引言
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是在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開設的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的新興專業。當前,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在專業建設中形成發展瓶頸,亟須通過人才培養模式改革來突破發展過程中的困境。本文以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實踐為切入點來研究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探索在供銷合作社積極服務農村金融,大力發展農村金融市場的背景下,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在人才培養上與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對接機制與模式,從產學對接視角來研究如何既促進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提升專業規模和專業建設質量水平,又拓展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服務行業的新途徑。
1產學對接是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改革方向
1.1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現狀
為服務三農,滿足農村金融市場對應用型人才的迫切需求,近年來,我國應用型高校陸續開設了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旨在培養適應新時代農村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備良好心理素質、高尚職業道德,掌握現代農村金融基本理論與實務操作技能,了解農村合作經濟領域相關知識的高級應用型專門技術人才。各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雖然成立時間較短,但經過近幾年的專業建設,在人才培養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為農村金融市場輸送了一定的合格的技能型人才,促進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但是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作為新設的專業,其在人才培養方面取得成績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發展困境,主要體現在:第一,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從課程到實訓都與傳統的其它金融類專業類似,沒有體現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人才培養特色;第二,專業招生規模一直沒有擴大。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從成立以來,各高校的招生規模每年都不大,沒有體現專業規模優勢和農村金融市場快速發展對人才的增長需求;第三,專業畢業學生就業的專業契合度不高,隨著農村金融市場的穩步發展,對專業人才的需求越來越多,但廣闊的農村金融市場似乎并沒有為專業學生打開施展才能之門。
1.2產學對接是解決專業發展困境的最終途徑
產學對接指的是應用型高校人才培養應符合產業發展需求,為產業發展服務,實現以專業適應產業,以產業引導專業的目標。產學對接在目標層次上要高于校企合作,其最終目標是實現產學融合,實現專業與產業協調發展。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中面臨的上述困境,究其根源可以歸結到一點,那就是專業的人才培養沒有積極與產業對接,沒有得到產業支撐,沒有從產業發展中分得一杯羹。因此,如何依托產業,利用產業,與產業融合是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改革方向。供銷合作社扎根農村市場多年,在農村形成了廣泛的基層組織體系,具備天然的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優勢。近年來,在政策推動下,供銷合作社大力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并取得巨大成效,成為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見證者和積極參與者[1],這些都賦予了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強大的創新力、生命力和源動力。
2產學對接產業基礎和產學對接內容
2.1產學對接的產業基礎
與城市金融比較,我國農村金融市場還欠發達,農村普遍存在金融產品匱乏、融資難等現象,這極大制約了農村的發展[2]。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發展農村金融市場的政策,放寬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鼓勵各類投資主體進入農村金融市場,供銷合作社是面向農村、為基層農民服務的經濟組織,服務農村金融市場是供銷合作社的新使命。同時,隨著供銷合作社體制改革、業務轉型的推進,供銷合作社自身實力增強、服務網絡日趨完善、服務能力不斷加強,也培養了一批具有創新能力、熟悉金融業務的人才,具備了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基礎和條件。當前我國供銷合作社依托農村金融市場開展了多種金融服務實踐,比如參股村鎮銀行、參股農村商業銀行,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租賃公司、典當公司以及一些互聯網金融公司,設立合作金融性質的資金互助社等,為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注入活力,而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又為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提供了更廣闊的平臺。
2.2產學對接的內容
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發展困境源于脫離產業,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豐富實踐為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發展提供了有效載體,因此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人才培養應與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實踐對接,從產學對接角度來提升專業建設水平、拓展專業發展空間[3]。
2.2.1專業課程對接
當前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課程體系基本上承接了金融專業的課程體系,主要的專業課程還是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保險學、投資學等傳統課程,這些課程很難體現專業的差異化特點,也與金融產品快速創新的農村金融市場不相適應。從供銷合作社在農村金融市場開展的金融業務來看,其主要著力點在小額貸款、擔保、互聯網金融等新興金融業態和資金互助等合作金融組織,因此專業課程對接意味著農村金融專業應全面改革專業核心課程體系,從傳統的金融理論課程體系束縛中走出來,根據農村金融市場需求,建立以小微金融業務為主的新興農村金融業務模式的應用型課程體系,同時加大金融營銷、金融禮儀、口頭表達、金融應用文寫作、金融法律法規等課程,彰顯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特色,體現專業人才培養目標,促進農村合作金融專業與其它金融專業差異化發展。
2.2.2實習實訓對接
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主要培養適應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的技能型應用性人才,實習實訓在專業人才培養中占有主要地位,基于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實踐,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產學對接人才培養中應著重實現實習實訓的對接。首先,實習實訓內容對接。當前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實訓還是銀行柜臺業務操作、證券投資等傳統的金融專業實訓內容,沒有體現農村金融市場最新特點,造成人才培養與社會需求的脫節。依據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內容,專業實習實訓應轉移到以小微金融業務為主的實習實訓之中。以小額貸款實訓為例,應著重開展對農村專業合作社、農村經紀人等用于生產、經營的小額貸款實訓,加強小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實訓,同時開展大學生創業貸款及農民脫貧致富貸款的實訓。其次,實習實訓環境對接。供銷合作社在開拓農村金融市場中創辦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機構和組織,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為例,形成了以合肥德善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安徽德潤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合典當有限公司、安徽德眾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為代表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因此,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既有的,以銀行、證券為主的校內實習實訓環境,無法滿足與供銷合作社開展的金融業務進行產學對接,需從整體上構建專業實習實訓環境體系,開設相關的小額貸款、擔保、典當、融資租賃、互聯網金融等業務操作實訓項目,并建立與之配套的軟硬件實習實訓設施。
2.2.3教師隊伍對接
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教師主要教授貨幣銀行、證券投資及財務等方面的課程,對于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互聯網金融公司及互金融機構的業務,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有所欠缺,因此教師隊伍對接是實現農村合作金融專業與供銷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產學對接的關鍵因素。實現教師隊伍對接的途徑有兩條:一是專業教師到企業掛職鍛煉。對于小額貸款、擔保、典當這樣的操作性很強的金融業務,專業教師如果沒有相應企業的工作實踐很難培養合格的適應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的人才。二是企業一線工作人員走進課堂。在教學設計中,對于與實踐緊密結合的實習實訓應由企業人員來指導,使得學生獲得的技能與農村金融市場無縫對接。教師隊伍雙向對接機制可以有效加強師資力量,提升專業人才培養質量[4]。
2.2.4校企合作對接
產學合作的落腳點在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成效是決定產學對接成功的關鍵。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產學對接的校企合作主要立足于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校企合作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從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實踐來看,其涉及的金融組織較為廣泛,既包括傳統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還包括許多新興的金融組織,這些金融機構或組織在業務模式上區別很大,產學對接的人才培養要求校企根據農村金融市場對人才的需求合理制定專業人才培養方案,確立人才培養目標、課程體系、實訓體系、考核方式等。二是校企合作共同開發實習實訓資源。以教材為例,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為新設專業,相關的涉及農村金融業務的教材稀少,質量不高,應用性不強,因此校企合作應著重開發小額貸款、互聯網金融及擔保、典當等具有農村金融特色的校本教材,滿足教學需求。三是校企合作共同建設校外實訓基地。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已有的實訓基地一般是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等,在與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實踐的產學對接中則需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開發以小微金融業務為主的新的校外實訓基地,提升專業與產業對接的契合度。
3結語
農村合作金融專業人才培養與供銷合作社服務農村金融市場對接是拓展專業發展空間,實現專業服務產業、服務社會的重要途徑。產學對接的關鍵或基礎在于校企合作的有效開展程度,只有通過校企合作,農村合作金融專業的人才培養才能融入到產業中,并從產業發展中獲益。因此,在產學對接中,農村合作金融專業除了要實現專業課程與小額信貸、合作社互助融資等理論和實踐課程對接、實現專業實訓與供銷合作社開展的金融業務對接、實現專業教師知識和技能與產學融合要求的對接,實現專業與供銷合作社參與的金融企業相互合作的對接,還要著重探索對接的機制,找到校企雙方利益的契合點[5],實現校企雙方共贏,才能推動產學對接不斷深入開展。就學校來說,其最大的優勢在于以學生為主體的人才資源,而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動力也在于能獲得合格的符合企業需求的人才。因此,產學對接的人才培養模式是校企雙方的利益匯合點,從這一點來說,高校農村合作金融專業實施的產學對接人才培養模式既能推動專業發展、又能滿足企業和產業人才需求,從而形成良性互動。
作者:劉嵐 單位:安徽財貿職業學院
參考文獻:
[1]中華合作時報.供銷合作社在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空間巨大[EB/OL][2014-02-20]..
[2]于敬.我國各地區農村金融市場現狀與問題[J].對外經貿,2013(3):106-108.
[3]黃艾,祝志勇.構建產業學院提升高職人才培養質量的專業建設機制研究與實踐[J].職教論壇,2013(18):65-68.
關鍵詞:合作金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濟發展;路徑
前,我國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主要由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和民間合作金融組織構成。農信社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主體,在發展過程中與政府聯系密切,隨著國家經濟、政治的變化發生著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并在這種變遷中發生改變。
一、建國后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實踐特征
從1980年至2006年底,農信社改革盡管取得一定成效,仍然存在一些深層次問題有待突破。
(一)農信社制度變遷與農村經濟制度變遷的路徑相悖。農信社每次制度變遷均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強制,而農村經濟的制度變遷是自下而上、中央總結各地經驗模式,納入試點范圍,監管其效果,再制定政策實施的誘發性政府行為,是農村經濟主體的自主。這兩種度變革路徑的相悖,造成了不同的變革結果。
(二)先天不足、依賴性強。農信社、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歷程表明其產權結構存在著先天不足,表現在明晰的個人產權還沒有形成。
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發展合作金融。按照政府設計,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為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合作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互為補充的完整體系,這三類金融機構存在著服務的差異性、異質性和互補性。農村合作金融與當前農村經濟組織相匹配。合作金融通過互助互利、靈活多樣的資金融通形式,實現對社會貨幣資金的再分配,改變貨幣資金在貨幣與資本之間的分布結構,促進資本的形成和消費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小規模農戶生產經營存在的外部經濟。從資金渠道看,農村對合作金融有廣闊的需求市場。資金運行是農村經濟運行的傳送帶,通過向農村經濟體主體提供貨幣作為交換媒介,使農村經濟主體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獲得取所需的商品和勞務,促進農村經濟貨幣化進程。
二、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
1862年雷發巽(Friedrch Raiffeisen)在普魯士創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農民信用合作社,標志著農村合作金融運動正式開始。經過近一個半世紀的發展,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已遍及全世界。
(一)合作金融中的農民問題。在成長發展階段,發達國家盡管對合作社運動的理解大不相同,但農業合作社的共同特性是農民性質。歐洲國家從農民的利益出發,重視發展農民在金融領域的合作,強調資本報酬有限、一人一票、成員資格開放、盈余按交易額返還、進行合作教育等。北美通過農業合作社金融,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加強價格談判地位,保護農民利益,增加農民收入,促進農業生產發展,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
(二)政府在農村合作金融發展中的作用。國外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發展完善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但從政府職能和行為上卻表現出較大的差異。發達國家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目的在于彌補市場失靈的缺陷。因此,政府不直接行政干預微觀經濟發展進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以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為準繩,旨在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從宏觀上協調社會與經濟的發展。
三、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演化路徑
由于在理論上對合作金融問題缺乏完整的研究,指導思想上出現偏差,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的制度選擇限制了合作原則的實現,限制了農村合作金融支持農民、農村、農業發展的功能,致使建國后農村合作金融雖經歷了近60年的發展,但在大多數時間里,因脫離其本來屬性,未能完成其所應承擔的社會責任,農信社全部門業績未見好轉。自2003年起的新一輪農信社改革,盡管取得很大成效,但仍然是按照國家所規定的文件全國統一推行,自上而下的改革模式設計,在這種統一模式下,一旦出現試點的錯誤,就是系統性風險。我國30年經濟改革的一般經驗是增量改革與局部創新。
金融業屬于服務性產業,它的生命力體現在能否提供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金融產品。以農村金融市場中自發生成,由農戶和農村企業主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奉行“根在農村、本在金融、質在合作”,已成為并將成為我國農村領域中規模最大、覆蓋面最廣的金融組織。農村合作金融今后的演化路徑,既要以合作理論為指導、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又要立足本國實際。按照自下而上――總結經驗――試點推廣――理論指導――政策實施的改革步驟,進行突出農村經濟主體自主性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使之發展更有可持續性。
四、結語
中國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改革不可避免地要給合法追逐個人利益應有的地位。以農村金融市場中自發生成,適應農業家庭經營方式的放貸個體發展而成的,由農戶和農村企業主組成的信用合作金融,為了適應現代經濟的發展需要,從純粹的內部成員合作的合作組織,轉向具有(非贏利)公共性和(贏利)市場性相結合的經濟合作組織。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應該根據內生于我國農村現有的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的互動關系所反映出來的相互抑制、相互促進的效果,據此設計、修正今后的金融改革方案,其中,政府不應將合作金融組織納入自己的行政體系之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