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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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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制度基本要素范文第1篇

一、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聯系

(―)財務會計的信息是稅務會計信息的基礎

完善企業內部財務活動資料,既有利于方便企業編制對外財務報告工作的開展,同時還可以協助企業科學合理地處理企業稅務會計。換言之,就是在確保企業會計利潤的基礎上,對于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一致的部分,財務會計的核算結果可以直接被稅務會計采納并運用,并體現于稅務會計的報表之中,而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部分,則需要以稅法為準則,對稅收會計的相關數據及報表進行調整。

(二)兩者的協調反應在財務報告中

企業編制的對外財務報告最終體現了稅收會計與財務會計之間的協調性。由于受到稅法等剛性制度的影響,企業財務狀況通常會受到稅收會計處理的影響,進而影響到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在對企業資產與負債情況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對企業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之處進行明確,并將由此而產生的所得稅來反映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區別與聯系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聞的目標不同

財務會計的目標在于向企業投資者、債券人以及相關管理部分提供真實的財務信息機企業經營效益,而稅務會計的目的則在于向稅務部門等相關信息使用者提供企業實際的納稅信息,以便于稅款的征收,根據使用目的的不同,信息使用者可以根據相關會計信息開展有效的決策行為。為實現稅務會計的目標,需要納稅人通過納稅申報,向稅務機關以書面申報的形式申請納稅事項,而財務會計目標的實現則可以通過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以及利潤表來實現。通常而言,企業每年需要通過對利潤表的調整來完成納稅申報表的編制。

(二)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參照依據不同

    會計制度及準則是企業開展財務會計工作的主要參照依據,財務會計的核算及編制均已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為依據進行,以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可靠,而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則是企業稅務會計的主要依據,稅務會計依據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企業應納稅金額,并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向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結果反饋。

(三)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核算程存不同

     財務會計的核算程序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三者之間不可分割。通常稅務會計往往也按照這一流程進行核算,但由于具體要求不明確,企業往往采用在年末根據財務會計的相關數據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的基礎上編制納稅報表。

(四)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不同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支出和利潤是財務會計的六大要素,企業日常的財務會計活動都是以這六大要素為前提的,而稅務會計的基本要素主要是應收收人、應稅收益、應稅金額以及扣除費用。兩種會計方式中的收入及費用在計量標準及時間等方面有著較大的不同。

三、關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協調的建議

財務制度管理過死、過多的弊病普遍存在于以往的財務管理之中,隨著我國稅收制度及財務制度的不斷變革,尤其是《企業財務通則》頒發以來,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協調性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在接下來的改革過程中,我們有必要繼續做好對兩個關系的協調處理,盡可能地縮小兩個政策上的差異性,摒棄以往互不協調,單打獨斗的不良現象,努力使得企業應稅所得以同會計收益實現時間上的一致性。

就大環境、大趨勢而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差異性的縮小是符合會計管理需求的,但這不能排除二者在某些方面長期存在差異,其固有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將是長期或始終存在的。以企業違規經營或違法支出而受到的司法罰金以及政府部門的行政罰款為例,在財務會計中,就可以以損失、費用或成本的科目進行列支,而根據稅法的規定,從稅務角度來看,這種支出則不允許用于抵稅,這一規定直接體現了稅法以稅收利益為目標為國家謀取稅收利益的性質。

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受客觀理論基礎及資源優化配置的利益驅動而走向趨同化。結合我國會計工作及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二者之間不斷趨同的可能性很大:首先,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協調及協作促使二者的趨同化。無論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財政部在制定會計制度與會計準則方面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是被廣大人所認同和肯定的,而與此同時,財政部還擔負著制定我國稅收法律法規的重任,這就為我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逐步趨同奠定了制度基礎。受法律法規協調性的不斷加強,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必然走向不斷協調和趨同的大趨勢;其次,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趨同還會受到企業稅務籌劃活動的影響,假定企業收入及費用一定,企業的稅后利潤與企業應繳稅額成反比關系,因此,企業需要通過稅收籌劃通過合理避稅來減少企業應稅負擔。故有必要不斷促進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的協調發展。

四、結束語

稅收制度基本要素范文第2篇

關鍵詞: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策略分析

1引言

從我國目前的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工作展開的實際情況來看,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體現在缺少對稅法基本要素的認識,對優惠政策利用不到位以及避稅技術有待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針對問題,探討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策略。

2施工企業實施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的作用與意義

企業的納稅籌劃與合理避稅是企業經營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通過納稅籌劃與合理避稅能夠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一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同時,國家所制定的一些優化政策,也是從國家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角度出發的。企業合理避稅方案的制定,一方面能夠減輕企業的稅收壓力,另一方面也能夠有效推動國家經濟的調整。是從國家與企業兩項角度的良性發展,對實現國家經濟建設與企業經濟建設都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3優化與完善施工企業納稅籌劃及合理避稅的具體措施

3.1對稅基進行有效的縮小

近些年來我國的稅收制度正處于不斷完善的趨勢。那么,在這樣一個趨勢導向下。企業的相關人員,便可以通過降低計稅依據的方式來緩解企業的稅收負擔。對此,在具體的工作展開中,工作人員可針對材料的折舊與核算等方式來逐步實現科學、合理化的稅收籌劃方案。同時,由工作人員對應該繳納稅額的現金價值進行計算,展開分析,并通過雙倍余額遞減法,來完成折舊時的稅額計算。

3.2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籌資方式

在目前實際的施工企業經營管理中,往往會采用多種類的納稅籌劃方式,積極應用于政策優選方式當中。同時,在稅法的相關規章制度中,也存在著很多能夠進行優選的政策。企業工作人員仍要不斷加大政策優選的力度,以此來實現納稅籌劃的基本性目標。此外,企業納稅方面的相關工作人員還要落實好定價的轉讓方式,實現勞務與關聯企業間商品轉讓價格的聯動。而企業在發生實際的借款行為時,也要有效利用好關聯企業,實現資金向負債的轉變。同時,在企業的資金籌集活動中,也要做好納稅的籌劃工作。實施清晰、科學的資金籌集決策目標。過程中,不僅僅要確保資金籌集的數量,還要有效降低資金的成本。企業納稅方面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始終站在納稅角度,分析在不同資金籌集方式下,稅收工作所形成的不同影響。不斷豐富企業的資金籌集方式,為后續其他工作的展開夯實基礎。

4通過我國稅法基本要素來對納稅進行有效籌劃

在我國的稅法中,對企業的納稅范圍、比例等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那么,這些規定內的因素,也會在稅收工作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企業的工作人員,為進一步完善稅收籌劃工作,便要不斷加強對稅法的認識。在稅法的范圍內,制定科學的籌劃方案。不過,從我國當前大部分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來看,仍缺少對稅法的理解。一些企業的工作人員在制定籌劃方法時,甚至會跳脫于稅法之外,忽略了稅法規定的相關要素。因此,使最終呈現出來的籌劃方案缺少水平與可行性。對此,企業也不斷明確籌劃方法制定的重點,遵循稅法的基本要素,來合理規劃避稅策略。

5通過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來進行納稅籌劃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會計制度本身與稅法仍存在差異性。并且,稅法中的內容,除了對企業的納稅工作進行規范外,也給出一部分優惠政策。那么,在企業進行籌劃工作時,便要實現好優惠政策的有效利用,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經營結構。使企業在完善與優化后,能夠滿足稅法內部的優化政策條件,從而合理享受優惠政策。并且借助于優惠政策,來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5.1優化企業資產的購置,通過資產購置落實避稅工作

我國的發展目標多為整體經濟,并以此作為目標對產業結構進行不斷的完善。同時,通過有關政策的制定,鼓勵企業使用一些設備,并提供優惠政策。那么,在企業進行資產購置時,便要盡可能選擇這些具有優惠政策的項目與產品,從而對企業自身的稅負進行有效降低。

5.2完善費用列支工作,實施有效的避稅籌劃

在企業的合理避稅工作中,費用列支也是十分有效的一種方式。企業要在稅法的基礎上,由企業的管理人員對當期的費用進行最大限度的列支。從而通過企業所得稅的降低,來減少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6施工企業避稅方式分析

6.1科學、合理地利用避稅技術

在企業的實際發展過程中,為進一步提高企業的合理避稅能力。企業要有效利用相關的技術方式,始終將節稅作為企業自身的主要發展目標,并做好減稅技術手段的應用。那么,避稅技術應用的優勢,不僅僅體現在合法的稅收減少上,也體現在小型企業的扶持上以及國家資源的合理分配上。從而從企業角度出發,推動國家產生結構的升級與優化。對此,在企業進行籌劃工作時,要同時立足于多方角度。結合稅收與資本結構,以及會計方式,來進一步完善稅收的籌劃工作。通過稅收籌劃工作的合理規劃,減少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的良性發展與可持續發展。充分發揮出企業在國家經濟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6.2做好低稅率的籌劃工作

在企業進行合理避稅與納稅籌劃工作時,為了進一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還可以對稅率進行有效的降低,從而實現企業效益的提高。對此,結合我國目前稅法的相關要求,以及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若想要受到低稅率政策,便要在現有的經營范圍內,進行再一次的優化與調整。通過合理的調整,來降低稅率,減少企業稅收支出,擴大企業經濟效益。

6.3結合我國的稅收政策,進步完善避稅工作

稅收政策的利用是企業合理避稅中十分常見的一種方式。在我國的稅法頒布中,往往也會同步制定稅收的減免政策。因此,企業在進行地點設立、投資決策時,也要考慮好國家的稅收減免政策,制定科學的企業決策方案。過程中,企業納稅人也要對成本的核算方法進行有效的策略和規劃。實施嚴格的費用支付管理與成本核算,在企業內容構建良好的經營環境。

稅收制度基本要素范文第3篇

[關鍵詞]遺產稅;必要性;稅制要素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4)34-0117-02

1遺產稅的基本概念

1.1遺產稅的內涵

所謂遺產稅,通常含義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去世以后,以其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為課稅對象征收的稅。繼承稅是和遺產稅分不開的一個概念,它是指以財產繼承人在財產所有人死亡后所繼承的財產為課稅對象征收的稅。許多國家的遺產稅和繼承稅是互稱的,甚至將兩者通稱為“死亡稅”。但是遺產稅和繼承稅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對財產所有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總額課征,納稅主體就一個;繼承稅則是對各個財產繼承人所分得的遺產課征,納稅主體可能不止一個,甚至是多個。正因為如此,前者可被稱為“總遺產稅”,后者則可被稱為“分遺產稅”。

1.2遺產稅的稅制分類

遺產稅稅制可按納稅義務人不同分為以下三種:

(1)總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對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去世之后遺留的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將稅后遺產分配給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制度,即“先稅后分”。此種稅制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設有起征點,并采用累進稅率,其稅負水平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

(2)分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也稱繼承稅制,是對各繼承人取得的遺產征稅,即在財產所有人(被繼承人)去世之后,先將其遺產分配給各個繼承人,然后對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征稅的制度,即“先分后稅”。此種稅制以財產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一般采用累進稅率,其稅負水平的高低與繼承人同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系有關。

(3)總分遺產稅制。總分遺產稅制也稱為混合遺產稅制,其遺產處理方式為“先稅后分再稅”。它把對遺產的課稅分作兩次征收,先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遺產總額課征一次遺產稅,稅后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所繼承或分得的遺產額課征一次繼承稅。其納稅義務人兼具上述兩種稅制的納稅人。

此種稅制先課征一次遺產稅,能從源頭上控制稅源,防止偷稅漏稅,使國家的遺產稅收入得到保證,再根據不同的親疏關系,對繼承人有區別地課征一次繼承稅,使稅收的公平原則得到落實。但是此種稅制有雙重征稅之嫌,也違反了稅收的便利原則。

1.3遺產稅的性質

(1)遺產稅是一種財產稅。按征稅對象的性質分類,稅收可以分為所得稅、財產稅和流轉稅。從性質上看,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的課征,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把遺產稅歸入財產稅這一類。

(2)遺產稅是一種直接稅。根據稅負能否轉嫁,稅收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直接稅是指稅負不容易轉嫁于他人,而由納稅人直接承擔的稅種;間接稅是指稅負容易轉嫁于他人,納稅人只是間接承擔稅負,負稅人并不負法定納稅義務的稅種。遺產稅需要納稅主體直接承擔稅負,不可轉嫁,因此為直接稅。

2我國遺產稅制的主要稅制要素

稅收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存在形式是稅法。“一稅一法”,每部稅法的具體內容都不同,但是都是由一些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構成,這些要素就是稅制構成要素。以下是對我國遺產稅開征后的稅制構成要素進行的設想。

2.1納稅主體(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指稅法規定的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納稅人的確定應堅持以便于征管為原則。我國的納稅義務人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繼承是按照遺囑繼承的,遺產管理人或者遺囑執行人為納稅人;如果沒有按遺囑繼承,而是按法定繼承,則法定繼承人就是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則由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存有或實際控制遺產的人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我國在適用總遺產稅制的時候,應該規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為納稅人,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可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身份參與到遺產稅的征收中。

2.2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是指稅法規定的征稅標的物,說明了國家對什么征稅。遺產稅的課稅對象為財產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遺留的全部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三類。原則上,我國遺產稅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擁有的全部財產作為課稅對象,我國《繼承法》第3條就對遺產作了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對新出現的財產形式,如不能在原法律條文中明示,就應該出臺新的補充規定,對有關內容進行更新,以體現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做到與時俱進。

2.3扣除項目和起征點

遺產稅的扣除項目指依法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的財產項目金額。設置扣除項目是出于公平、效率和國情方面的考慮。遺產稅的扣除項目通常包括:遺產管理費用、喪葬費用、未清償的稅務及債務扣除、共同居住而不可分割的住房及基本生活費用扣除以及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等。我國開征遺產稅之后的扣除項目也應包含上述幾種。

各國的遺產稅起征點各不相同,但都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水平,凸顯了促進社會公平的政策目標。就我國而言,設置起征點要慎重考慮研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合理的起征額度,以保證社會公平,從而讓遺產稅的開征真正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

2.4稅率

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應納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例關系,是計算稅額的尺度,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法定稅率主要有三類: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世界上多數開征遺產稅的國家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的思想意識水平,我國在開征遺產稅時也應采用超額累進稅率。我國若開征遺產稅,在設定時應使遺產稅率略高于個人所得稅,過高的話會強化納稅人的抵觸情緒,使其揮霍財產導致社會財富流失;稅率也不宜過低,否則將起不到調節作用。

3我國開征遺產稅面臨的困境及對策分析

3.1個人財產信息難以獲得

開征遺產稅能夠實現社會財富的再分配,而通過開征遺產稅調節收入的重要前提就是個人財產信息記錄真實可靠。目前現行的有關收入申報的規定,申報主體僅限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且僅僅對其合法收入進行監控,對于灰色收入則缺乏有效監管。而對于公民申報財產時,也僅僅是申報其全部收入中的明示收入,而這只是全部收入中的一小部分。雖然我國已實行個人儲蓄賬戶實名制,但是由于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管理不規范等原因,該制度也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問題,無法真正有效監控個人資金。

遺產稅的征收對象是財產所有人死后遺留下來的財產,因此,合理界定遺留財產范圍是開征遺產稅的關鍵之一。目前我國還未建立合理完善的個人收入申報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因此公民的個人財產狀況仍無法準確掌握,這將會嚴重阻礙遺產稅的順利開征,因而有必要盡快完善上述制度。從建立和完善個人財產監管機制來看,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值得我國參考:在美國每個公民都有一個個人賬號,所有的個人收支,包括納稅,都從這個賬號上反映,而且嚴格限制現金的自由流動,這就能從根本上反映每個公民的個人財產狀況,通過這項制度,政府可以有效監控個人財務情況,并了解個人的信用狀況。我國可以根據這一制度,結合實際,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公民唯一的納稅號碼,明確該號碼的使用范圍和管理細則,使公民的所有收入、經營活動等情況都能計入此賬號中,從而系統監控納稅主體的經濟情況,獲得個人財產信息。

3.2來自遺產稅納稅人方面的阻力

遺產稅作為一個古老的稅種,卻并不為我國公民所熟知。有相當部分的人認為每個人都需要繳納遺產稅,個人所有遺產都要納稅,因此對開征遺產稅有抵觸情緒,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人們普遍認為個人生前努力工作積累的財富,不光是為了改善個人生活,更是為了留給后代,因此難以理解和接受遺產稅。遺產稅有較高的起征點,因此其適用人群將只占我國總人口的一小部分,但是遺產稅能否順利開征則取決于絕大多數公民的態度。

為了使遺產稅能在我國順利開征,政府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加大遺產稅的輿論宣傳,以消除我國公民對遺產稅的認識誤區,為遺產稅的開征營造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國家可以充分利用大眾媒體來普及遺產稅知識,讓公眾對遺產稅制度的功能有充分的了解,明白開征遺產稅可以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進而使遺產稅制度獲得全社會的認同,最終保證遺產稅的順利開征;其次,加強對稅法的宣傳,強化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可借鑒國外做法,構建獎懲分明的納稅機制,采取激勵措施,使人們有主動納稅的意識,并逐步建立稅收信用評級體系,將公民納稅表現與個人工作升遷、銀行貸款等其他社會活動相聯系,從而對納稅人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約,為遺產稅開征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1]高培勇.公共經濟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彭騰.論我國的遺產稅缺失[J].蘭州商學院學報,2010(3).

稅收制度基本要素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從流轉稅改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鮮泄凈故槍諫鮮泄?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稅收制度基本要素范文第5篇

[關鍵詞] 綠色產品競爭力;稅收促進;法經濟學分析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3-0184-03

[作者簡介] 羅俊杰,浙江萬里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研究方向為公共政策與法律、法經濟學;(浙江 寧波 315101)

劉霞玲,浙江紡織服裝學院商學院講師,會計學碩士,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研究方向為稅法學、財務會計學。(浙江 寧波 315100)

一、稅收提升綠色產品競爭力的正當性分析:基于生產與消費的外部性理論

在經濟學界最早比較系統地研究環保與稅收關系理論問題的是英國“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他在生產上論證國民收入量越大,社會經濟福利越大的命題時提出了社會資源適度配置的理論,認為如果每一種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的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相等,那么該種生產要素在各生產用途中的邊際社會純產值都相等,而當產品價格等于邊際成本時,就意味著資源的利用達到最適宜的程度。如果單靠市場機制達不到這一點,國家就應采取征稅或補貼措施進行調節。在現實生活中產品的“外部經濟與外部不經濟”是經常性的,例如造成環境污染就是最典型的例子。根據庇古的觀點,尋求利益最大化的廠商只關心邊際私人凈產出,不太關心社會凈產出,尋求效用最大化的居民只關心邊際私人凈效用,不太關心社會凈效用,這就可能使邊際私人凈產出(或邊際私人凈效用)與邊際社會凈產出(或社會凈效用)之間存在差異。因為在私人的角度看來是最優的決策,從社會角度考慮不一定是最優的。比如,從廠商角度看生產一袋水泥的成本是50元,市場價格是70元,它可以認為利潤是20元;但從社會角度來看,如果它生產一袋水泥對環境污染的損失假定是30元,那么社會成本是80元而不是50元。從廠商角度是盈利的,而從社會角度是虧損的。這種差異有時非常大,而且靠市場無法解決,應該靠政府征稅解決。征稅的數量應等于排污產生的邊際社會成本,從而使排污者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一致,這叫外部成本內部化,后人將這種稅叫“庇古稅”。除了生產領域負的外部性外,消費領域也會產生負的外部性。政府也可以通過稅收調節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下面分別針對非綠色產品與綠色產品外部性問題的稅收策略進行分析。

1.針對有負外部性的非綠色產品的稅收策略。如圖1-a,如果生產和消費非綠色產品具有負外部性,則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以MPC、MSC分別代表邊際私人成本和邊際社會成本,該商品的市場需求決定的邊際收益為MR1,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經濟行為者選擇的最優產量為Q1,此時MPC=MR1,而社會實現環境的最優利用和資源的最優配置時的產量是MSC=MR1所決定的產量Q2。為使產量減少到Q2,可以通過征稅,使MR1移到MR2,使得MPC=MR2所決定的產量恰好是Q2。

2.針對無負外部性的綠色產品的稅收策略。如圖1-b,如果生產和消費綠色產品無負外部性,則私人成本大于或等于社會成本。我們假設正好MC=MPC=MSC,MPR、MSR分別代表私人邊際收益和社會邊際收益,市場自發作用的結果是:經濟行為者選擇的最優產量為Q1,此時MPC= MPR,而社會實現環境的最優利用和資源的最優配置時的產量是MSC=MSR所決定的產量Q2。為使產量達到Q2,可以通過減免稅收使MPR移到MSR,使得MPC=MSR所決定的產量恰好是Q2。

總之,外部性是政府采用稅收干預行為的正當理由:即鼓勵正外部性的生產和消費,禁止或遏制負外部性的生產和消費。如果一個商品的成本沒有完全包含在價格中,它將被過度生產。同樣地,商品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給社會帶來的全部收益時,它的生產將不足。這兩種情況都將扭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產生低效率。而通過有差別的稅收制度,可以使非綠色產品的外在成本內在化,使綠色產品的外在收益內在化,從而削弱非綠色產品的競爭力,增強綠色產品的競爭力,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率。

二、稅收促進綠色產品競爭力的機制分析――基于市場均衡理論

對綠色產品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提高綠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下面從市場均衡價格理論予以分析。

1.產品綠色化過程中市場均衡點的變動

如圖2,假設企業對產品的綠色化投資之前市場上對產品的需求曲線是D1,供給曲線是S1,均衡點是E1,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1和Q1。現在企業對產品進行了綠色化投資,這一方面增大了企業的創新成本,使供給曲線向左移動至S2;另一方面由于綠色產品的環保性,有益人們的身心健康,使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線向右移動至D2,這時S2和D2相交的市場均衡點為E2,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2和Q2。現在我們來看P和Q的變化:因為產品的綠色化創新的后果是會引起產品價格的提高,所以,我們來分析不同的需求價格彈性的商品P和Q的變化情形。如圖2- a是缺乏彈性的商品(如大米),從均衡點E1到E2 ,P和Q均上升;而圖2- b是富有彈性的商品(如小汽車),從均衡點E1到E2 ,P上升,而Q下降。

結論是:產品的綠色化創新,使供給減少而需求增加,均衡價格肯定上升,而均衡數量只有在缺乏需求彈性的產品時才上升。所以,產品的綠色化并不一定會增強企業產品的市場競爭力。而外在制度的推動,可增強綠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如分別對綠色產品和非綠色產品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可起到增強綠色產品價格競爭力的作用。

2.綠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綠色產品價格競爭力的影響

對綠色產品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增強綠色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可從以下兩個方面著手:

(1)對綠色產品生產者減免產品稅或對環保投資給予稅收抵免。如圖3所示,如果減免(或抵免)稅之前產品的需求曲線和供給曲線分別為S1、D1,市場均衡點為E1,對應的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分別為P1、Q1。減免稅之后企業因為利潤的增加(對環保投資的全額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又使稅后利潤增加)會增加產品的供給,產品的供給曲線由S1向右移動至S2,市場均衡點為E2,對應的均衡價格由P1下降到P2,均衡數量由Q1提高到Q2。所以,對綠色產品的產品稅減免可提高其價格競爭力,銷售量也會上升。

(2)對購買綠色產品者給予應納稅所得額抵扣。如圖3所示,其結果是會增加綠色產品購買者的需求,需求曲線由D1右移至D2,市場均衡點為E3,對應的均衡價格由P2又上升到P3,均衡數量由Q2提高到Q3。所以,對買方的稅收優惠措施,使綠色產品的市場均衡價格和均衡數量會同步提高,綠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進一步提高,由于需求的增加帶來的價格的回升使企業利潤增加。總之,綠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進一步增強。

三、對促進我國綠色產品市場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建議

(一)鼓勵企業產品綠色化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建議

對高科技綠色投資的稅收抵免政策。在國外,對環保投資給予完全的稅收抵免成為普遍的現象。在我國,財政部確定了13項具體稅收激勵細則,涉及創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計稅工資、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的優惠政策等。其中,引人注目的有兩項:一是關于技術開發費方面,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的15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允許其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二是關于加速折舊。企業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筆者認為還應從以下三方面加強對創新投資的激勵:

一是再投資退稅,即對用前期稅后利潤再投資的部分,按投資數量全部退稅。

二是放寬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限制,鼓勵中小企業生產綠色產品。我國絕大多數高科技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但是,現行稅法在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上對高科技企業并沒有降低標準,致使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普通發票不能為客戶接受,這樣一來,中小高科技企業綠色產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的限制。為此,我們應借鑒國外的經驗,放寬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限制,建議將從事綠色產品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由100萬元降至50萬元,將從事綠色產品批發或零售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由180萬元降至100萬元。

三是改革個人所得稅制,提高綠色技術研究人員納稅額的起征點,并擴大免稅項目的幅度,充分調動從事綠色技術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二)在產品生產和流通環節促進綠色產品競爭力的稅收政策建議

1.基本原則

稅收促進綠色產品競爭力,可以是對產品生產者實施,也可以是對產品使用者實施,可以是稅收減征措施,也可以是稅收免征措施。但是,通過稅收改變企業的行為必須是漸進的,稅率的設計應符合技術進步的一般規律,使企業產品有向綠色化轉變的余地,避免破壞經濟發展的健康運行。通俗地說,就是在事先應該有明確的信號,使納稅人和企業知道預期將會發生什么,并且能夠計劃他們作為回應的投資和生活方式。一個穩步遞增的稅收體系,應該不必擔心企業找不到替代資源和更好的制造方式,有足夠長的時間讓企業來選擇和創新。

2.基本要點

一是調整現行稅種的環保要素比例。既要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和從環保角度出發需要限制發展的產業通過差別稅率進行調整,也要對稅收優惠重點進行調整,即對低污染或無污染的產品或設備給予必要的稅收支出。

二是將現有的具有生態稅收基礎的稅種進行完善。如對消費稅區分不同的產品,根據我國環境政策的目標要求以及其含污染物的含量進行稅率的重新設計。

3.稅收基本要素的設計

(1)課稅對象:應針對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和人體健康的設備、消費品和稀缺能源進行稅種設計。在實際操作中,應先從重點污染和易于征管的課征對象入手,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

(2)納稅人:使用應稅排污設備、生產應稅包裝物、生產含有對人體有害消費品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稀有能源的耗用者、高耗能產品的使用者。

(3)計稅依據:a.排污設備。廢氣:對固定的大排放源(如煤礦、焦化廠等)進行定時與不定期的監測,根據有關可供利用的排放量數據計征。對小排放源,則根據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進行計征。廢水:確定廢水的污染標準,稅務機關根據其排放污水濃度與排放量進行計征。廢渣:采取定額稅率,實行從量定額計征。b.應稅包裝物: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征收,也可按銷售數量采取定額稅率征收。c.應稅含有對人體有害消費品: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征收,也可按銷售數量采取定額稅率征收。d.稀有能源:采取源泉管理,直接在生產環節進行課征,通過稅負轉嫁,達到緩解能源壓力的目的。

(4)稅率:從促進綠色產品競爭力來說,對非綠產品征稅的稅率應使綠色產品在價格上、利潤上比非綠色產品更有競爭力。

當前的重點是:應提高具有很大負外部性的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首先,應當適當提高汽油、柴油、鞭炮、焰火等應稅消費品的使用稅率。其次,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程度設計差別稅率,以激勵綠色產品的使用。

參考文獻:

[1]洪小瑛.關于綠色競爭力的幾點理論思考[J].廣西社會科學,2002,(3).

[2]李玉山.從福利經濟學演進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J].湖北經濟學院學報,2004,(1).

[3]龔輝文.國外稅收政策調整新趨勢[N].中國稅務報,2006-12-13.

[4]李秀中,于婷婷.國家財政部將出臺若干鼓勵創新稅收政策[N].第一財經日報,2006-09-22.

[5]戴星翼.走向綠色的發展[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

[6]賈康,王桂娟.改進完善我國環境稅制的探討[J].稅務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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