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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較快的省份之一。近年來,在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年,省委、省政府專門出臺了《關于支持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意見》(發[]號);省人大出臺了《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年和年省委、省政府兩次召開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場會;從年起,省財政每年專列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經費;年,省編辦專門批準成立了“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指導辦公室”。從年起,我省還開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推進工程、示范工程、人才培訓工程、農超對接工程、品牌培育工程等“五大工程”建設,極大地推動了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截至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由年的個發展到個,同比增長倍。
雖然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總體形勢看好,但也存在不少問題,突出表現在合作社水平參差不齊,內部運行機制不完善,主要原因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初期,缺乏合作知識與合作能力。這與政府部門扶持指導和服務不夠密切相關。為此,政府部門有必要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上加強引導,從而把握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提高合作質量。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現狀
1、發展速度快
截止年底,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達到家,比年增加家,增幅%。其中縣、市、縣等個縣(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超過家,縣達到家。
2、領辦主體多
一是能人大戶領辦型,占%。縣冠昌源農產品專業合作社,就是由果品產銷大戶程國慶領辦的。二是科技人員創辦型,占%。縣鎮五洋農機專業合作社,就是由該縣鎮農機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牽頭組建的。三是龍頭企業帶動型,占%。茶葉專業合作社就是由省級龍頭企業茶葉專業合作社異地投資組建的。四是村級組織牽頭型,占%。縣合葉桑蠶專業合作社,由縣鎮村支部書記牽頭領辦。
3、覆蓋產業廣
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種植、養殖、農機、農村能源、林業、水利等多個行業。其中,種植業占%,養殖業占%,其他行業占%。
4、典型示范強
各地培育和發展了一大批先進典型,充分體現了為成員服務、民主管理和謀求共同利益的合作社性質。截至年底,全省共培育典型合作社家,其中省級指導扶持家,各地指導扶持家。市春雨苗木果品專業合作社的創辦者同志,是當地果樹行業的老專家,該合作社引進培育了多個果樹新品種,推廣了多項新技術,并有多個新品種和新技術在國內領先。聯合購買生產資料和聯合銷售達%以上,統一培訓、修剪、機防、嫁接率達到%,還有冷藏保鮮、品牌經營,辦公和培訓大樓等,為成員增收節支效果顯著,合作社成員人均純收入比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高%以上。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缺乏合作知識的宣傳培訓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我國尚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很多人知之甚少,主要原因是宣傳不到位。雖然國家年出臺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意義、發展原則、組織管理、設立登記等都有明確規定,但由于宣傳不夠,又往往停留在報刊雜志、廣播電臺和領導講話上,很多干部群眾沒有聽到,也沒看到,從而造成對發展合作社的必要性和對合作社的性質與作用認識不夠。近幾年省里通過開現場會和培訓會,解決了各級政府和農業(經管)部門的思想認識問題,培養了一批合作知識輔導員,但還是難以適應合作社發展的需要。各地也開展了一些針對合作社管理人員的培訓,但培訓人數太少,合作社對成員的培訓就更少了,往往只有一些技術性培訓。由于缺乏平等互助的合作意識,導致合作社發展中存在“利益驅動”現象,有些政府官員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營主體,又不納稅,沒有好處;有人還認為是農民自己的事,政府不要去管;有些生產、加工和銷售的龍頭企業領辦者,看到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有扶持,紛紛包裝掛牌農民專業合作社;有些專業大戶領辦者,以為辦合作社等同于辦公司,在盈利分配上完全按股金分配,在民主管理上,也是投資多的成員或理事會少數人說了算,完全不知道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按交易額(量)分配為主,成員有平等管理合作社的權利。有些農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只是為了得利,沒有履行義務的意識,沒有管理合作社建設合作社的主人翁意識。
2、政府部門指導力度不夠
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涉及到合作知識和組織管理,又涉及特色產業和技術、市場等問題,還涉及領辦者帶領成員共同致富的奉獻精神,沒有懂合作知識和有技術、有管理經驗的人去指導,很難做到依法辦社,很難成為政府推動“三農”工作的抓手,也很難得到農民群眾的擁護。過去政府部門指導不夠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懂合作知識的輔導員太少。每個縣(市)只有-人參加過培訓,而且往往只有個專職人員,有些還是兼職。鄉鎮一級基本沒有專職人員。村里基本沒人管,指導服務很難到位。二是深入農村指導服務的工作作風不夠扎實。現在的指導最多只能跑馬觀花,很難做到深入細致開展調研和指導。而這項工作唯有直接向群眾宣傳,有針對性地指導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我國解放初期的初級農業合作社,就是依靠各級干部深入農村宣傳指導的。三是典型示范不夠。典型示范是推動合作社發展的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由于政府扶持和部門指導不夠,導致典型示范太少,規范運作欠佳,服務效果有限。四是沒有正確處理好規范與發展的關系。我們的基層指導者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往往強調“先發展,后規范”和“邊發展,邊規范”的合作社發展思路,缺乏“以規范促發展”的指導思想,一個縣(市)、一個行業做幾個盆景式的合作社,還不能做到規范運行,最后必然影響發展。老百姓看不到好處,影響加入的積極性,合作社也可能沒有生命力,政府的政策扶持也很難加大力度。只要能辦出一部分規范的合作社,讓廣大農民償到甜頭,夯實合作社服務基礎,使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合作社就會加快發展,政府也就會下定決心加大力度支持。
3、合作社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
目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普遍存在內部運行機制不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內部機構不健全、決策不民主、分配不合法等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利益關系不順,核心是合作社能否給成員帶來增值利潤,這是合作經濟的實質。實際上,國家出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業部出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運行機制規定得既有原則又具體,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但由于我們的領辦者和指導者一般只有企業、事業、社團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管理經驗,往往憑借經驗管理和指導合作社,恰恰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其特殊性質,不同于其他任何組織。只要合作社領辦者和指導者都能認真學習深入貫徹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法規,弄清了合作經濟的實質和作用,就是使合作者都能享受通過合作帶來的增值利潤,農民加入合作社的目的,也就是為了得到生產、加工、流通領域增值利潤的好處。就不難理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內部運行機制。
在實踐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利益關系不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龍頭企業運作型。有些合作社,在為成員服務時,往往局限于優惠供應生產資料和保護價收購社員農產品,這種服務對農戶成員確實有好處,但他只是一種盈利的市場買賣行為,而合作社行為應該是在此基礎上,讓成員分享生產資料和購銷產品帶來的增值利潤。二是行業協會運作型。有些合作社,將生產資料供應商、農產品加工企業和生產者社員聯合起來,既為生產者社員優惠供應生產資料,又以保護價收購生產者社員的產品,既為加工者社員帶來穩定的貨源,又為生產資料供應商帶來薄利多銷和穩定的銷售渠道。這種運行機制看起來大家都能利用合作社這個平臺得到好處,互利共贏,其實,還是“企業+農戶”的翻版,核心問題是,往往生產資料和加工銷售環節的增值利潤沒有分給生產者社員,只是生產資料供應商和加工銷售企業聯合起來的一種營銷策略,還可以減免稅收,或爭取政府資金扶持。三是核心成員運作型。有的合作社是以幾個能人大戶聯合發起,作為核心成員,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當地一些小型生產者農戶參加,作為“一般成員”,不在工商登記。“核心成員”完全按股份分紅,“一般成員”則以購銷合同結算。當然“一般成員”還是享受了進入市場、改進價格和技術服務的好處。
總之,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利益聯結機制至關重要,在運行中應當依法規范,合作社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應主要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給成員,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二、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的幾點建議
(一)加大合作社知識的宣傳培訓力度
要讓合作社知識深入人心,成為推動合作社發展的動力,就必須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培訓。一是各級黨委政府利用各級行政組織資源,通過會議形式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是有關職能部門結合業務工作,通過舉辦培訓班,利用電視、報刊、網絡等形式宣傳合作知識。三是通過各級黨校、高等農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及相關涉農培訓機構開設合作社專業課程。四是通過典型示范宣傳合作知識和管理人員。五是通過合作社向成員以及農村青少年宣傳合作知識。
(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勢特色農產品的扶持力度
一、發展現狀
(一)政策扶持力度較大,發展規模和影響力也較大
2011年3月24日,鄭州市政府頒布了《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從政策扶持、稅收優惠、信貸支持、技能培訓等多方面支持其健康快速發展。一是財政支持。自2011年起鄭州市政府安排500萬元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進行信息開發、人員培訓、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引進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等。二是稅收優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和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鄭州市各地根據當地經濟區位優勢積極組建專業合作社,取得了較好的發展,提高了社會影響力,促進了農村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農民增收,實現了農村市場的帕累托改進。
(二)生產經營覆蓋面廣,以種養殖業和農機服務業為主
鄭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布較廣,涵蓋農產品種植、家禽養殖、建筑機械、農業社會化服務等多個領域。合作社的組成和性質呈現一定的地域性特點,滎陽作為“建筑機械之鄉”“閥門之鄉”,與其他地方相比,滎陽的合作社在機械工業生產銷售領域分布較多。中牟的西瓜生產基地,瓜農以合作社的形式規模經營發展的特點較為明顯。從整體上看,合作社普遍以當地優勢農業產業為依托,以種植、養殖業和農機服務為主。
(三)經營管理日趨完善,社會服務功能和經濟效益逐漸增強
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以來,努力加強經營管理,不斷提升經濟實力和社會影響力,制定了財務會計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完善了內部積累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農民專業合作社既推動了土地連片作業和規模經營,又克服了一家一戶抗御市場風險能力弱的問題,增強了農民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優化了農村生產要素組合,轉移了農村剩余勞動力,極大地促進了糧食增產和農民增收。
二、融資現狀
(一)自身經濟實力不足,內生性融資能力欠缺
由于受小農經濟“保守、求穩、避險”心理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除發起人和核心成員外,其他社員大多以非現金資本入股,包括土地、房屋、技術、機械等,這就造成了大多數合作社的啟動資金薄弱,內生融資能力較低,鄭州地區大多數合作社的注冊資金10萬~30萬元,使合作社起步時過度依賴政府補貼和金融機構信貸支持,自身的經濟實力又不能滿足巨大的固定資產投資和季節性流動資金的需求,使合作社的發展規模和發展潛力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二)信貸融資渠道單一,未能形成多方融資合力
就合作社總體信貸資金而言,信貸融資的渠道較為單一,農村信用社一般通過三種途徑向合作社發放貸款。一是通過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向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授信。二是將合作社會員作為一般農戶,以農戶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方式,直接向合作社成員發放信貸資金。三是向合作社的帶頭人發放抵押貸款。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支農的政策性銀行,其重點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特殊作物的貸款支持,還沒有設計出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的信貸產品;農業銀行和郵政儲蓄銀行由于其商業化運營性質,其支農目標有所偏移,涉及農業貸款時出現“慎貸、懼貸”現象,只能滿足部分農村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適度的信貸需求和少量農戶小額貸款需求,其實質上將合作社排除在信貸主體之外;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農村信用互助社等新生代金融機構,大多處于試運行階段,對于農業貸款都如蜻蜓點水一般,而且貸款條件較高,無暇顧及專業合作社的資金需求。
(三)社員盈利能力有限,合作社資本積累能力不強
調查顯示,鄭州市農民專業合作社按其生產經營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主要從事初級農產品的生產銷售,一類是以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為主,一類是以一些簡單機械的加工制造業為主。這些都處于產業鏈的最低端,利潤空間較小,盈利能力有限。由于大多數合作社沒有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報告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以及虧損處理方案,僅靠個人權威和影響力來經營管理,社員追加資本投資的積極性不高,進而導致合作社財富積累功能較小,也是其難以形成農村信貸主體的原因之一。
(四)農村金融環境較差,抵質押資源匱乏
一方面,由于基層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還沒有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也沒有廣泛開展信用評定工作,農村保險體系、擔保機制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再加上農村抵(質)押資源匱乏,造成農村整體信用環境較差;另一方面,由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產大部分是農村產權,如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主要產權無法實現確權,不能達到金融擔保抵押要求。再加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資本積累,抗風險和償債能力較弱,難以滿足金融支持所需條件,也就構成了融資困難的客觀因素。
(五)民間融資成本較高,加重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風險
調查中了解到,民間融資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較為重要的一種融資方式,其民間融資對象主要為當地的種養殖大戶,較為富裕的商戶和企業以及社員的親朋好友。民間融資主要用于短期流動資金和資金周轉,其成本遠遠高于正常信貸資金成本。雖然民間融資的潛在儲量較大,但因長期游離于金融監管之外,其借貸行為沒有明確的標準,也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契約關系模糊,書面協議較少,口頭合同較多,缺乏嚴謹的履約依據,其利率水平受當地民間借貸具體情況和借貸雙方關系的影響較大,給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社員帶來較大成本壓力和經營的不穩定性。
三、融資方式
(一)創新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方式,提升信用融資實力
依法規范創新合作社的運行方式和經營體制,注重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營銷和市場建設。積極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參加各類農產品展銷會、推介會、博覽會,與高校、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農產品加工企業對接建立銷售網絡,向外開拓市場;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注冊產品商標,樹立品牌,開展各種形式的品牌宣傳活動;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標準化生產,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品牌建設;建立農產品安全生產記錄和質量安全臺賬,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二)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增強合作社資本積累能力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盈余分配制度和會計賬簿,確保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生產資料與產品交易、盈余分配等產權資料記錄準確無誤。要建立良好的內部積累和風險防范機制,強化自身素質,增強自我發展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成員收入。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要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和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儲藏以及與農村經濟發展有關的技術、信息服務。要在經營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切實做到誠實守信。建立和完善示范引導體系,繼續大力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活動。各地要重點培育扶持一批民主管理好、經營規模大、帶動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
(三)金融機構加強創新,形成支持合作社發展的金融合力
各農村金融機構加強金融創新,通過研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律和金融需求,開發相應的信貸產品,建立專門的信貸工作機制,有效降低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成本,強化信貸服務意識。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建立轄區內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檔案。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特點的信用評價體系,指導基層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信用評定工作。進一步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貸款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和增加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保險機構也可將農民專業合作社納入保險范圍。
(四)優化財政扶持方式,著力培育特色產業的合作社
論文摘要:完善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內在要求。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中存在一系列弊端,嚴重制約了為農服務的成效。本文以近年來江蘇供銷社系統創辦的為農服務社為例,探討了新時期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漸進式改革思路及為農服務組織合作化的發展方向。
1、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雛形產生于傳統人民公社時期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為了適應當時城鄉割據體制下農業發展的需要,國家先后在農村基層建立了俗稱“七站八所”的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垂直分工的原則面向社隊集體組織提供相應農業職能服務,這種服務方式對推動當時農村經濟發展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伴隨著20世紀70年代末以家庭聯產承包制為核心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推行,社隊集體組織土崩瓦解,農民重歸農村經濟的微觀主體,成為接受服務的最終需求方。但為農服務領域的改革卻相對滯后,暴露出一系列問題。
1.1服務主體多元化造成農村基層服務資源分散和細碎化
現有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基本延續了傳統體制下的運行模式,體現在為農服務上的多部門、多主體運作特征。以農業生產服務為例,既有政府涉農行政部門,也有政府涉農事業單位,還有諸如供銷社、農民協會等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各涉農部門運行基本是一種縱向垂直結構,部門的設置一般從中央延伸到鄉鎮一級,有的甚至延伸到村,各部門的服務職能各自沿著這種自上而下的相對封閉管道運行。WwW.133229.COM雖然在中央層面,各部門的涉農服務體系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在政策上可以相互協調配合,但當傳導到農村基層時,這些涉農服務就會演化為各自基層組織的單個部門行為,導致農村基層服務資源過于分散化,細碎化。在面對農戶綜合性的服務需求時,往往是單兵游勇式供給,不僅不能充分滿足農戶需求,且服務效率也不高,當這些部門之間存在某些服務職能交叉時,會誘發重復服務、過度服務狀況,大大增加了服務成本。
1.2涉農服務部門的逐利動機導致服務類型發展的不平衡
按照性質劃分,農村社會化服務包括兩類:一類是具有某種市場化屬性的經營,如針對農戶個體的農業生產服務和消費服務等;另一類是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的農村公共服務,如農技推廣、農業水利、農村醫療衛生等。
但當前一些農村服務部門逐利動機不斷增加,競相選擇進人高利潤的經營領域,而對低利潤的或者公益服務領域則以“改革”名義選擇紛紛退出。這種扎堆于經營領域狀況,不僅會造成涉農服務部門服務動機扭曲,職能錯位,越權越位服務,加大了經營領域市場秩序的紊亂,引發惡性競爭,最終損害服務效率,而且直接導致農村公共服務領域的供給不足。
雖然近年來,隨著城鄉統籌和新農村建設的實施,各級政府加大了對“三農”的投入,專業服務部門在獲得政府專項財政經費支持下,開始面向農村增加公共服務,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考核體系,特別是作為服務的接受方—農民沒有最終發言權和監督權,導致很多服務效果也差強人意。
1.3涉農服務部門的縱向運作模式使得農村服務供給游離于農民真實需求之外
目前涉農服務部門實行的是一種帶有顯著“行政”色彩的科層式管理體制,各基層服務組織都有自己的上級部門,在資源供給上,依賴上級部門,績效考核的主體也是上級部門,導致農村服務供給模式事實上淪為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推動,而不是由最終服務接受方—農民的現實需求推動,其結果是服務的供給與需求脫節,特別是一些涉農利益方面的服務,在現階段分散農戶與部門組織間的博弈能力較弱的情況下,強制推行的結果往往是導致農民權益受損,造成農民對服務的滿意度降低,甚至產生怨恨和抵觸情緒。
2、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改革的思路定位
客觀地講,我國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發展中所暴露出的種種問題,其內在根源是涉農服務部門的體制問題,因此基于長遠角度,應推動涉農服務系統進行徹底性體制改革,淡化行政管理職能,強化服務職能,但從短期來看,由于涉農部門面廣量大,且體系龐雜,施行根本性制度改革的難度和風險都很大。
可行的思路是,按照漸進式改革原則,走一種誘致性制度創新道路,先從改革農村基層服務組織人手,通過整合和重組農村基層服務資源,創新一種貼近農村實際,農民信任,服務有力的微觀組織形態和運行機制,作為新時期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效載體和服務主體,以替代原先“散沙式”低效率服務體系,履行為農綜合服務職能,克服種種垢病,提高服務效率。在搞活最基層服務機制的基礎上,不斷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再逐步向縱深層次推進,不斷深化改革,最終形成上下一體化的有效農村服務體系。近年來,江蘇農村地區涌現的以為農服務社為主要形態的新型農村基層服務組織創新就是很好的嘗試。
3、為農服務社承接農村基層綜合服務職能的優勢分析
為農服務社是江蘇省供銷社系統為適應新時期“三農”發展的服務需求,以基層供銷社組織及其服務網絡為依托,整合其他農村服務資源和力量,扎根農村基層,貼近農民實際需求,采用全新的機制,集多種服務功能為一體的新型為農服務平臺和載體。
從2002年興辦第1家為農服務社開始,截至2008年底,全省供銷社為農服務社總數達8036個,覆蓋全省45%以上的行政村;各級供銷合作社對為農服務社的投資總額達到8億元;2008年,全省為農服務社完成商品銷售總額39.29億元,其中生活資料15.11億元,農業生產資料24.18億元,購進農產品61.21億元,收購廢舊物資5.4億元。
為農服務社在發展中也形成了多模式、多形態格局。投資形式上,有以供銷社作為投資人的自辦模式,有供銷社職工回村領辦模式,也有供銷社與村委會、其他組織和個人共同投資的聯辦等多種模式;而按照服務的范圍與類型,為農服務社可分為基本社、綜合社和社區服務中心三類,每類社的服務權限和功能范圍各不相同,其中最小的基本社服務范圍僅限于農業生產基本環節的服務,如農資供應和莊稼醫院等,而從綜合社到社區服務中心,服務范圍和功能逐步擴大,不僅覆蓋農業產前、產中和產后的全程服務,還延伸到農民生活服務、農村社區公共服務等。
為農服務社作為一種新時期農村基層服務組織創新形態,在履行為農綜合服務職能上具有顯著優勢。
3.1為農服務社初步整合了基層涉農服務資源
為農服務社的組建,初步整合了原先散布于各部門的服務資源,使得絕大多數的涉農服務,無論是經營性還是公益性,都可以匯集到這個公共平臺,各垂直服務部門可以借助這一公共載體,集中提供相應服務。據筆者對鎮江市丹徒區上黨鎮東貪村的實地調研,該村為農服務中心是利用供銷社現有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發展形成的,目前在服務范圍上不僅覆蓋了供銷社的現有業務,如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供應、農產品和廢舊物資收購等,還與有關職能部門合作,在為農服務中心設立了若干專業為農服務窗口,比如與村委會、公安部門聯合設立村警務室,與文化部門合作設立村圖書室,與勞動、教育部門合作設立村農民夜校與就業培訓、職業中介等等,為村民提供多種類型綜合服務。
為農服務社作為一種綜合服務載體,逐漸消除了以往各服務部門“分散出擊”、“九龍治水”格局,減少重復服務、多頭服務,實現彼此間服務協作,促進綜合服務效率的提高;對于農民而言,有了緊靠家門口的為農服務社,真正可以實現足不出村、組,就能獲得從農業生產、生活到社區活動等全方位服務,不僅及時便利,且服務成本也顯著降低,減輕了負擔。
3.2為農服務社在農村商品流通服務上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為農服務社是依托供銷社組織發展起來的,相比其他終端服務組織,在實施為農服務上更具有相對比較優勢。一是可以分享供銷系統龐大的終端服務網絡資源。目前在涉農服務部門中,要數供銷社系統扎根農村基層最深,終端網點最多,與農民的親和力較高。為農服務社依托供銷社網絡資源平臺,把為農服務網絡深人到村組、農戶及田頭;通過嫁接供銷社傳統優勢服務項目與業務領域,如農資供應等,實施專業化服務,提升服務質量水平。二是可借助供銷系統新型流通業態,增強服務競爭力。近年來,供銷社系統深化內部體制改革,積極探索新的經營發展模式,確定把標準化、規范化、網絡化和連鎖配送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大力發展“新網工程”,為農服務社能夠分享供銷連鎖配送體系的規模網絡優勢、產品質量安全優勢和規范化服務優勢,增強了在農村商品流通服務領域的經營優勢與競爭能力。
3.3為農服務社職能向公共服務領域的延伸也能提高農村公共產品產出和服務效率
提供具有公益性質的公共產品是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主體應是鄉村政府,但目前鄉村政府組織在提供農村公共產品服務方面存在著供給力量不足,供給效率低下,群眾滿意度不高等問題。究其原因,主要存在某種認識誤區,即把政府應承擔的公共產品供給職責混淆為政府直接負責公共產品的生產。鄉村政府部門屬于一級政治組織,缺乏專業化管理經驗,由其直接主導生產供給,有悖專業化分工原則,導致農村公共產品生產效率不高。而為農服務社是一種專業服務組織,具有一定的專業化管理經驗和能力,將某些特定公共服務職能(比如農村環境保潔、慈善事業等)交給為農服務社等第三方服務組織承擔,由他們對社區農戶提供公共服務,而鄉村政府退到幕后,通過把公共服務經費投人為農服務社,以“購買服務”方式承擔供給主體責任,同時承擔起公共監督責任,不僅能減輕農村基層政府的工作負擔,同時也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務效率,更好地滿足社區農民對公共產品服務需求。
4、強化為農服務社進一步服務于三農的對策
為農服務社是新時期供銷系統轉變自身職能,探索為農服務新途徑的積極創舉,其不僅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同時對當前的三農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作為一個新事物,為農服務社本身還需要不斷摸索和完善,特別在當前推進農村社會化服務改革發展的戰略背景下,為農服務社也巫待創新發展機制。
4.1要逐步以合作社組織形態改造為農服務社
合作社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其意義在于實現社會弱勢群體能夠以自助的辦法為自己爭取更好的生存與發展機會,合作社能提高市場化下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和發展能力。日本農協與我國臺灣地區的農會發展經驗也充分驗證了這一點。因此,為農服務社作為供銷組織系統的一種新形態,也應始終堅持合作原則。
要強化農民作為為農服務社的主體地位,通過開放辦社,吸收農民人社,逐步將為農服務社改造成為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實現農民自我組織、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的目標。但在改造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以自愿人社為原則,不能搞強制性或行政推動。
4.2漸進式實施為農服務社的產權制度改革
當前,為農服務社由于投資主體多元,組建形式多樣,因而運營模式也多種多樣,有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經營、個人租賃、承包經營等等,總體缺乏一種行之有效的、統一運營管理機制,且現有的運營模式過多偏重市場化和盈利目標,這與其為農服務目標定位存在一定的潛在沖突風險。
鑒于目前為農服務社的合作化程度還很低,農民入社率不高,且服務社自身規模實力和服務能力也較有限,暫可保留現有存量資本結構和產權關系不變。對于外部市場主體參與投資形成的資本部分,產權可界定為市場化性質,權益分配也應按照市場機制操作,當這部分資本投資契約到期后,可視其情況,分別采取不再續約、資產置換、回購股權等不同形式將其投資逐步收歸社有,按照合作機制運行;另外,對于由供銷合作社或者村鎮組織運用集體資產注人形成的資本部分,應明確其合作性質,其投資權益分配應參照合作社運行機制,屬于全體社員所有,但現階段可暫由供銷社等集體組織代行管理權,待為農服務社的內部組織與管理機制日趨完善后,再轉人社內管理;而對于為農服務社合作化發展過程中形成的增量資本,應明確其合作性質,歸屬全體合作社成員所有,其來源可包括農民入社股金、服務社公積金以及政府對合作社的專項扶持資金等。
4.3探索為農服務社的發展業態
在商品經營服務方面,應逐步朝農村消費合作社方向發展。消費合作社是一種以入股社員為主體,為滿足社員自身消費需求,而實行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合作經濟組織形態。消費合作社由于其面向社員的非盈利性動機以及接受全體社員的監督機制,因此能充分保障全體社員享受到安全、價廉、物美的商品供應服務。
針對現有的經營服務領域,為農服務社可以分別組建農資產品購買合作社和消費品合作社,也可將兩者結合起來,組建一個綜合消費合作社;也可基于供銷系統的城鄉雙向購銷網絡組建城鄉互助消費合作社,即在原先農村消費合作社的基礎上,利用進城農副產品銷售網絡,吸納城市居民人股組建城市消費合作社;對于其他服務領域,具備成立條件的,也應將其納人各種專業消費合作社。在經營上,各消費合作社仍然可以納人供銷系統的統一連鎖配送網絡中。
在公共服務方面,應充分尊重和體現農民的服務意愿和服務需求,利用合作社機制,保障農民的決策主導權;從制度層面明確為農服務社作為農民的自治服務組織在為農服務中的主體地位,有關部門通過與為農服務社的合作提供協助和業務指導工作,而不能橫加干涉或越權服務,并逐步從直接為農服務領域“退出”。
4.4推進為農服務社的運營管理機制創新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經濟
作者簡介:倪錦麗(1973-),女,吉林省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員,碩士,研究方向: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
中圖分類號:F306.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7.34 文章編號:1672-3309(2011)07-82-02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廣大分散的小規模經營的農戶進入市場、改善自身經濟地位的有效選擇。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各種有效的增收節支措施使農民增加了收入, 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活質量有了明顯提高。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基本情況
吉林市目前有農民專業合作社326個,其中經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有186個。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數10663戶,帶動農戶32126 戶,戶均增收2000元。資產總額達29082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凈值18460萬元,資產負債總額5692萬元,所有者權益23390萬元。目前,吉林市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涉及到糧食、果品、肉葫蘆、食用菌、苗木、中藥材、鹿產品、黃牛、豬、家禽、農機等十幾個產業。
(一)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主要特點
一是組建方式多元化。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1)純種植業農民組成的合作社:主要由農業規模經營大戶或農業龍頭企業牽頭,與農民合伙興辦合作社。(2)集體經濟組織牽頭組織創辦的農民合作組織。主要是村集體經濟或基層供銷合作社(集體企業)參與創辦的合作組織。(3)基層農技人員或村干部帶頭領辦的農業經濟合作社。(4)圍繞產業建立的各種社團性質的專業合作組織。
二是區域分布產業化。大多數農民專業合作社圍繞當地已形成的主導產業和特色產品開展專業性生產經營活動。這種區域產業化十分有利于促進“一村一品”、“一鄉一業”的發展,有利于農業區域布局優化調整和特色優勢產業的發展。
三是合作空間開放化。吉林市近年來組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始打破農村區域、專業等的局限,形成跨鄉鎮、跨行業的合作社,消除了地方分割和行業、部門壟斷,實現了跨地區、跨行業的資源優化配置。如吉林市修和養兔專業合作社是以兔的養殖和提品為主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他將吉林地區范圍內的養兔專業戶集中在一起,將產品統銷往外地。
(二)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重要作用
吉林市專業合作社的發展,為促進農民增收、擴大產業規模、帶動地方經濟、推進農村民主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是發揮了橋梁和紐帶作用,推進了農業產業化經營。從縱向來看,農業產業化將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諸環節聯結起來,形成一條龍產業鏈條,把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各環節融為一體。從橫向上看,各個環節依照各自的專業分工,最終實現包括資源、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合理組合及農業與加工業、運輸等產業之間的緊密合作,形成綜合交織、相互聯系、共同發展的一體化經營系統。可見,農業產業化如果沒有相應的合作經濟組織為載體必將成為“空中樓閣”。舒蘭市益百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2008年1月注冊,入社農戶每畝可增收900元,帶動農戶840戶,戶均增收3000元,產品遠銷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蛟河市拉法街蛟海龍粘玉米專業合作社,組織農戶與蛟河市松山食品廠簽訂種植粘玉米的訂單,發展產業化經營,經濟效益比種植普通大田作物增加了近1倍。
二是實現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目前看,影響農民增收的因素比較復雜,主要有:農戶信息不靈,產品供不適求,造成了部分農產品的滯銷;隨著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不斷提高,農產品生產成本不斷增加,使農民收入相對減少;農民目前仍然是原料的生產和供應者,利潤大部分流向了非農產業;農業是弱質產業,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仍然很低。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幫助農民解決上述個人無法克服的問題。
舒蘭市秀平養豬專業合作社,年出欄仔豬3000頭,育肥豬5000頭。社員人均純收入8000元,比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的5100元高出2900元。
三是創建了自主品牌,加快了先進技術、產品標準的應用。近幾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品牌效應越來越深入人心,農產品質量越高、品牌越出名,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就越大。益百農作物種植專業合作社,根據有機食品操作規程進行種植,使食品所受到的農藥、化肥污染大幅減少,達到了相關標準,并通過了CNASC106-0有機產品認證。吉林友博峰業專業合作社的“張廣才嶺”牌蜂蜜進行了品牌注冊,在吉林、黑龍江兩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享。可以看出,合作社對加快品牌戰略的實施和先進技術、產品質量標準化應用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是促進了農村第三產業的發展和剩余勞動力的安置。合作社不僅促進了農產品流通,增加了農民收入,而且也為剩余勞動力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加快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
二、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專業合作社缺乏約束和監管
個別專業合作社雖然在工商部門辦理了注冊登記,但并未實際開展工作,沒有真正發揮合作和帶動作用。工商等有關部門應該免費對專業合作社進行年檢,對沒有真正開展業務的專業合作社吊銷營業執照,以鼓勵和約束已登記的合作社積極開展業務。
(二)缺乏專業合作社管理知識
由于合作社的發起者及成員缺乏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基層農經工作人員也只是從書本上了解一些有關內容,缺乏實質性的知識,無法更好地進行指導,合作社發展受限。
(三)專業合作社各項制度沒有真正落實
吉林市多數專業合作社雖然各項制度制定的比較完善,但實際上有些制度沒有落到實處,在實際運轉過程中并未發揮其真正的作用。比如財務管理沒有真正運行起來,還是像以往那樣松散管理,各自單獨結算,沒有設立財務賬。有的雖然按照合作制原則設立了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組織機構,但形同虛設,管理缺乏民主。這主要是由于組織者不懂如何落實這些制度,以及落實好這些制度的作用。
(四)管理的權屬不明確
經過調查發現有少數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在工商部門也都進行了注冊,但是沒有經過農經部門的備案,使農經部門無法按時了解和掌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狀況和及時提供服務。可以看出,部門與部門之間沒有統一申報、認證程序,缺少部門之間的聯接,造成管理上的混亂,不利于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
(五)成立的目的不同
一種是應付式,為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相關部門安排工作人員弄好一套申報資料,到主管部門進行審批,經過批復后,就放手不管,不了了之。形成合作經濟組織只是一個空牌子、一個空架子、一套空制度,名存實亡。另一種是以個別單位、個別大戶領頭創辦的合作經濟組織,利用國家的政策,套取政策扶持資金,資金到位后,社員得不到真正的實惠,不少資金被個別單位和個人占用,合作經濟組織得不到真正的發展壯大。
(六)政策扶持不到位
雖然政府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但在各項政策上往往扶持不到位,尤其是在財政支持、信貸和稅收優惠等方面,農民專業合作社很少能得到實惠,致使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受到限制。
三、吉林市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對策
(一)政府要積極參與,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要盡快制定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稅收、金融等相關配套政策;二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堅持民辦性質,減少行政干預。在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過程中,各級政府必須對自身角色有一個正確定位,變過去的發令者為服務者,尊重合作社的自。同時應有效運用經濟手段和政策手段對其發展進行推動、扶持、引導,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
(二)盡快完善自律機制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程度越高,成員對組織的認可度和信賴度就越高,農戶參加合作社的熱情和積極性就越高,合作社的優勢和宗旨就越能發揮出來。在建立健全組織內部管理制度的同時,必須明晰內部的產權關系,因為合作社是由多個單位或許多農戶組建起來的。如果這些單位和農戶的財產權屬關系不清,由此引發的矛盾必將導致合作社的解體。因此,必須明晰組織內部的產權關系,充分保護成員的利益,保證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三)因地制宜,鼓勵多種形式發展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由于各地經濟、社會條件不同,創建和發展的模式不可能一樣,因此,必須因地制宜,尊重農民的意愿和創造,堅持多種形式共同發展。對能夠解決農民的實際困難、改善農民的境況并且滿足農民意愿的合作社,就應該允許并為其發展積極創造條件。
(四)規范農產品生產和質量安全管理
引導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標準化生產,開展統一投入品采購供應、統一生產標準、統一技術服務、統一注冊商標、統一產品銷售等服務。建立合作社農產品生產檔案,實行農產品質量追溯和監測制度。大力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品牌,開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地理標志等認證活動。
一、產權激勵
社員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稟賦差異而呈現異質性,體現在出資結構中少數出資大戶與多數一般農戶并存,甚至一兩家出資額占去了出資總額的90%以上。合作社與所有者企業性質不同在于“股份公司的目的就是為股東的資本增值服務,最大限度地追逐利潤;而合作社則是為以小生產者為主體的成員的營利服務,為成員服務是合作社的目標,在組織內部,合作社不賺取其交易對象、服務對象——成員的錢”(苑鵬,2007)。既然出資額多少并不能直接獲取不同的報酬,那么比其他社員多出資的動機是什么?一個可能原因是回報社會、先富帶后富的奉獻精神驅動,具有這種奉獻精神的農業大戶真正是為鄉親著想謀求利益,解決農民“真窮”的問題。關鍵問題是奉獻能夠可持續下去嗎?如果奉獻者由于年齡問題而不能參與經營會不會還有新的奉獻者可替代呢?奉獻者的巨大付出如果得不到社員認同會不會堅持下去?所以說具有奉獻精神的企業家人才是稀缺的(國魯來,2006),也是寶貴的,從長期來看,我們不能寄望于某個人的先知先覺、奉獻精神作為合作社的長期發展的支柱,必須以制度來保障合作社的健康運行,給予合作社經營人才合適的產權上的制度激勵。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國際合作社的原則作了一定的修正,針對我國農村生產要素供給不足的現實,在控制權、收益權等方面鼓勵資本投入,如擴大合作社按股分紅的比例,最高可以達到40%等。為進一步明晰界定合作社產權,第五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為每個成員設立成員賬戶”,成員退社時合作社應“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因產權制度模糊而導致的“搭便車”問題。
盡管合作社法激勵資本投入傾向很明確,但還是堅持“資本報酬有限”的、以勞動聯合為主的產權制度,鼓勵社員惠顧合作社,體現出合作社與所有者企業的重要區別。一個法律缺陷便是合作社經營人力資本的報酬如何確定?合作社法賦予了合作社章程,也就是由社員大會表決。事實中,合作社經營管理人員領取的工資多是固定工資,相當于一個“農民工”的工資收入水平,很少有合作社把經營管理人員的人力資本報酬與合作社經營績效掛鉤制定“期權報酬”,與所有者企業相比缺乏人力資本投入的激勵。委托——理論表明,作為合作社委托管理的經營者,如果不能獲取滿意的報酬,必然產生道德風險與逆向選擇問題,合作社監督機制不完善的條件下,很容易產生內部人控制問題。浙江省、江蘇省合作社的產權結構股份化傾向已經反應了這一現實。
二、品牌經營
與投資者所有企業不同,合作社主要目標是為成員按照成本提供服務,同時從市場經營中盈利,包括主要經營社員與合作社交易的農產品,過去強調市場盈利則有可能改變合作社這一原則。從合作社的實際運作情況看,絕大多數合作社通常經營產品結構比較單一,成員風險回避特征較為明顯。這種行為弱化了合作社通過擴展它的產品范圍來滿足消費者需求的能力,并強化了原有產品的營銷計劃,這就容易導致合作社經營的封閉性、甚至是僵化性問題。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化,尤其是我國農產品的買方市場特征越來越明顯,合作社原來的益貧性、單一經營產品等特征逐漸改變,市場導向性經營被越來越多的合作社所采納。反過來說,合作社的快速發展與“小生產與大市場矛盾”直接相關,是農民適應市場經濟的變遷需要。組織交易比分散的家庭在市場交易中能夠節省交易成本、改善價格談判中的弱勢地位,體現出合作社制度變遷的誘導型特征;農民通過人才、資金、技術等多種生產要素的合作引進新品種、應用新技術、共同拓展產品市場、延伸產業鏈獲取更多環節的增加值等等方面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進一步展現出合作社制度安排的績效。合作社在解決了農民“賣難”問題之后,隨著而來的是農民“增收”的利益訴求新問題,必須通過品牌經營增加產品價值進而改進產品價格。與家庭經營的狀態依賴個人信譽不同,合作社的市場競爭力依賴于組織聲譽,而合作社產品品牌是組織聲譽的載體,構成合作社無形資產的重要部分,在市場競爭中反應著組織的“信用”,吸引著消費者的支付意愿。
因此,從農業大戶轉變角色,經營管理好組織的無形資產是合作社經營人才必須思考的問題。但“品牌”屬于公共品,為所有社員共同擁有,而且“品牌”的內涵——組織聲譽具有建設難、破損易的特征,必須從產品質量保證、產品特色塑造、市場營銷管理等多方面、多種要素的投入,合作社經營人才的人力資本作用越來越凸顯,有效激勵他們“投入公共品”為社員共享的努力確實有一定難度,更何況“品牌經營”是一個新課題,在多個環節中任何一個出現了問題都是致命的,投入多、風險大、失敗概率也大,選擇少冒險也是很正常的,但在目前市場經濟競爭中,“不冒險也許就是最大的風險”并不為過。從廣東省合作社來看,2011年擁有自身品牌的僅有3.3%,能夠走出“品牌經營”關口的合作社其組織績效往往比沒有品牌的合作社顯著。
三、人才競爭
組織績效來源于資源配置效率不斷提高,內部治理成本不斷降低,最終要依靠人才競爭促進組織制度創新及信息、技術等方面的創新。但是合作社根植于人才稀缺的農村,技能、市場信息等要素匱乏,少數大戶擁有較多的人力資本、資金、技能、市場信息等要素,在合作社中屬于核心成員;農村社會的親緣、血緣等特殊人際關系維護著農村的社會管理秩序,與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基于能力和技術的人才競爭機制并不一致,制約著核心社員之間的競爭程度,使組織管理處于“經驗管理”的狀態,與所有者企業的職業經理競聘機制相差甚遠。可以說,競爭既帶來經營管理的壓力,也是組織創新的源頭,任何組織都需要創造一個能者上、弱者下的競爭氛圍,否則將可能陷入僵滯的運行狀態。國外合作社推行職業經理聘任制度正是基于提升組織績效的目標,突破組織內人才競爭不足的狀態。雖然國內個別合作社借鑒國外的經驗試行人才競聘,但絕大多數合作社仍然是少數人甚至個別人控制著合作社的經營決策,一個原因便是內部人才十分稀缺,競爭機制沒有形成,高度依賴某個核心社員的管理,長而久之演變為個人控制的家族企業性質的經濟組織,民
主管理淪落為表面形式,對于普通社員的吸引力和凝聚力逐漸下降。因此,推動合作社建立開放的、有效的人才競爭機制對于提升合作社的經營效率、社員凝聚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四、組織文化沖突
合作社是一種正式制度安排,長期運行方式積累沉淀在組織之中形成組織文化,發揮著內在的約束和激勵作用,為社員的行為選擇提供一種價值導向。問題在于合作社根植于農村社會,而農村的習俗、慣例等農村傳統文化深刻地影響著農民的思維及行為方式,不管是隱性的影響還是顯性的影響,起著規范作用。因此,問題就是農民加入合作社之后,當合作社正式制度安排與農村傳統文化規范發生沖突時,社員如何選擇遵守哪一種規則?將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在農村這個相對狹小、封閉的社會圈子中,基于血緣、親緣、地緣等聯系的社會規范對于農民行為的影響是深遠的、潛移默化的。雖然近年來有研究指出,受市場經濟的沖擊,這種傳統規范的約束力有逐漸淡化趨勢,但從深處和長遠來說,徹底的淡化還需要長期的制度變遷所帶來的農民意識的轉變。諾斯指出,文化的變遷往往滯后于正式制度的變遷,對于正式制度的實施效率有著重要影響,因此必須使引入的正式規則與長期的非正式規則兼容,否則正式規則難以發揮效用。
合作社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要求社員遵守契約規定,任何人違反了這個規定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契約精神不同于人情,是一種無情的合同約束,其基礎是合作社法律及其章程,而人情則是柔性的約束,人情關系左右著行為,往往具有“差序格局”的區別,顯然與合作社制度的契約性質差異很大。吳敬璉曾指出,農民是缺少“法”的概念群體,習慣于“情”所主導的秩序,由此來看,合作社的組織文化與農村社會傳統文化之間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徐旭初(2008)通過分析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治理結構的現狀,認為當前合作社是基于能力和關系的治理結構,“關系”在合作社管理者選舉投票中是一個重要影響因素,具體可以這樣簡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生和發展,從一開始就具有這種基于關系信任的非正式制度背景。農民們選定某一組織形式(治理結構),他們主要考慮的就是通過這個組織如何能實現他們的切身利益,熟人社會中的親緣、地緣等關系在組織內部治理過程中充當著 “劑”,能夠促進相互間的合作、信任,從而降低內部協調成本。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育成長和內部治理過程,勢必帶有某些熟人社會關系特征,同時呈現出了一種熟人社會關系和正式組織規則交互作用的、新型成員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