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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限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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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限制法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土地管理,依法處理和充分利用閑置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閑置土地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閑置土地的處理工作。

計劃、規劃、建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本辦法的實施。

閑置土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土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閑置土地的調查處理工作,并對復耕的閑置土地及復耕狀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閑置土地檢查制度,組織農業、建設、規劃等部門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定期檢查。

單位和個人可以對閑置的土地進行舉報或反映情況。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

(一)超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三)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當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超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通知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各類文件的有效期或規定期限,用地單位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視為閑置土地。

閑置土地分為國有閑置土地和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動工開發是指房屋建設項目已實施基礎施工,其他建設項目已實施通水、通電、通道路和場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稱實施基礎施工是指經依法批準,實施建筑物向地基傳遞荷載的下部結構的施工。

第二章閑置土地的認定和處置

第七條閑置土地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轄區內閑置土地認定的調查工作,委托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認定和處理閑置土地以宗地為單位。

第八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及其他證人;

(二)現場勘測、拍照、攝像;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用地審批文件、土地權利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第九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閑置土地調查過程中,應當向用地單位發出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調查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土地開發利用情況及其相關證據,書面報送調查部門。

第十條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調查認定的閑置土地,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

用地單位自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閑置土地處置方式申請。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閑置土地的具體情況,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處置方案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向用地單位送達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

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抵押權的,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時,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參與處置方案的擬訂工作。

用地單位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已依法辦理閑置土地轉讓手續的,應當告知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處置閑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

(一)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繼續開發建設;

(二)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三)改變土地用途,辦理有關手續后繼續開發建設;

(四)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建設條件具備后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收益;

(五)收回閑置土地,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延長開發建設時間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向閑置土地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并提交開發建設計劃、資金實力證明等相關資料。

(二)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延期申請后,對繼續開發建設的計劃、繼續開發建設的資金實力證明等資料進行審查,并在三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目有閑置土地,用地單位申請安排,臨時使用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用地單位應當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臨時用地合同,領取臨時《建設用地批準書》。

國有閑置土地臨時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臨時使用期限屆滿,用地單位應當在十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并動工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用地單位應當自閑置土地處置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繳納相關稅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有償使用費,領取《建設用地批準書》。

征用農民集體土地閑置的,用地單位在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之前,應當辦結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用地單位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閑置土地自閑置土地認定書認定閑置之日起滿一年的,由市、縣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市土地閑置費征收標準向用地單位下發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

土地閑置費按月計征,閑置期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用地單位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其閑置土地閑置費的征收總額累計不得超過該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百分之二十。

用地單位應當在繳納土地閑置費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閑置費。

第十六條閑置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無償收回,并同時注銷用地規劃許可文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一)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閑置期間累計滿兩年的;

(二)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閑置土地,用地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補充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且閑置期間累計兩年的。

土地閑置是因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造成的,政府收回閑置土地后,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

閑置土地被收回后,原用地單位仍然應當承擔其原有的經濟責任。

第十七條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閑置土地:

(一)調查取證,認定事實;

(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三)公告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

(四)注銷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

在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擬訂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十八條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進行征地補償的,土地歸原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

(二)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征地機構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安置后,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三)已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由政府征地機構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的,政府征地機構與被征地單位重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不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政府征地機構按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與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差額,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按照批準征用土地時的補償標準和征用土地面積計算。

第二十條收回的國有閑置土地按下列方式處置:

(一)未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二)已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由政府重新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已實施房屋拆遷,尚未完成補償安置的,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原拆遷人在限期內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原拆遷人在限期內仍未償付臨遷費并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政府可以指定拆遷機構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并向原拆遷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收回閑置土地應當給予用地單位適當補償的,可以采取以下補償方式:

(一)政府收回經批準征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閑置土地,應補償總額大于用地單位已支付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用的,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補償費用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小于用地單位已支付補償費用的,按不超過征用土地應補償總額的百分之七十補償給用地單位。

收回國有閑置土地,按照不超過用地單位支付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的百分之七十予以補償。

(二)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者現有建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

(三)用地單位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將土地使用權交還給政府。原用地單位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依照土地使用權交還協議等文書的約定供應土地。

(四)用地單位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償使用費或者征地拆遷費的,按照規劃要求和實際支付額占應支付總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用地單位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按照前款第一項進行補償的,政府征地機構和政府指定的拆遷機構可以委托審計機構審計確認用地單位實際已支付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建筑物、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投入總額。所需審計費用從應當支付給用地單位的補償費用中扣除。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閑置土地能夠復耕,用地單位不履行復耕義務的,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土地復墾費二倍以下的罰款。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2篇

一、總體要求

通過集中清理2005年1月1日以來“以租代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未批先用、閑置土地和增加容積率等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查處違法違規案件,有效遏制土地違法違規現象有所上升的態勢,進一步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保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確保中央土地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以租代征”行為的整治。重點查處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工商企業項目建設的“以租代征”行為。

(二)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工業用地規模行為的整治。重點查處現有已審核公告的開發區擅自突破國土資源部門核定的四至范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行為;查處以“工業集中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進行工業用地開發的行為。到今年底,全面清理開發區或以“工業集中區”等名義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圈占土地的問題,對發現的問題分類進行處理,進一步規范開發區用地行為,鞏固開發區清理整頓成果。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在規劃范圍外以開發區、“工業集中區”、“產業集聚區”。

(三)“未批先用”行為的清理和整治。重點清查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手續,先行征地,供地、施工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至今年底,全面查清各地城市批次建設用地“未批先用”的建設項目,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予以處理。對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未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先行動工建設的行為,到今年底,要查清事實,分類提出處理意見。同時,要研究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建設用地報批程序的辦法。

(四)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切實加強片區閑置土地的清理,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加大閑置土地的監督檢查和處置力度,各管理所、執法監察大隊要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力量,集中開展閑置土地專項清理處置。

(五)提高土地容積率。一是強化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充分發揮規劃對土地供應總量、速度和結構的控制和引導作用;二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逐級建立耕地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完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嚴格實行獎懲;三是把握好調控的重點和方向,確保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用地需求;四是大力推進節約和集約用地,鼓勵提高土地利用率,嚴格控制容積率,加大增加容積率的工程的清理工作。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清理階段(9月15日至10月14日)。各單位要根據本次行動的要求,具體組織對轄區內的土地違法違規問題的清理工作。

(二)查處糾正階段(10月15日至11月24日)。各單位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到位;對清理出的管理不規范問題,要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督察整改階段(11月25日至12月25日)。各要針對清查各類土地違法違規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問題,舉一反三,制定以完善制度和程序,明確執法責任為重點的整改方案。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局成立以局長李其穎為組長,分管執法監察的副局長鄧良春等領導為副組長,其他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土地執法百日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局法規監察股,鄧良春兼任辦公室主任。(見附件)

各單位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本次行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按照行動方案的要求,逐級認真動員部署,建立相關工作機制,確定具體的工作任務和目標,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全面領導實施本行政內的專項行動。

(二)依法查處,督促整改。各單位要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土地違法違規問題,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對土地違法違規涉及到應當追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政責任的,要移送司法機關。嚴格追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責任。

(三)積極宣傳,營造氛圍。最近一個時期,局里的宣傳工作要以本次專項行動為重點,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本次專項行動各階段的整治成果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進展情況,保持輿論的高壓態勢,通報本次專項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要通過聲勢浩大、卓有成效的宣傳活動,大力宣傳中央關于嚴格土地管理,堅決打擊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堅定決心,牢固樹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觀念,營造良好的土地管理氛圍。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土資源 土地執法 問題 成因 對策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與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如何在保障發展的同時,更好的使土地資源管理可持續發展,土地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土地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土地執法逐步步入正軌。但是目前土地違法案件發現難、制止難、處理難、執行難的現狀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土地執法工作。本文擬從河口區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這些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和建議,希望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一、現狀。

1、土地違法行為及動向發現難,掌控難。我國土地管理制度聲起步晚,土地管理法律、律、法規不完善,特別是執法力量薄弱,缺乏較為先進的監察設備與手段,特別是處于最基層的執法力量更為嚴重。加之基層的執法人員少,監察范圍大,不可能每次都能巡查到每個地方,這就使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往往有時等到我們發現了,違法建筑已經形成,如再去拆除就增大了難度。

2、制止、防范土地違法活動難度大。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違法活動很難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制止權,但缺乏實施強制執行的有效手段。對于正在實施的土地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是現場宣傳教育,明確責任,交待后果,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雖然《山東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正在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予以”,但由于缺乏具體性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如果違法者不聽制止,仍然繼續其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部門沒有相應的措施和辦法,只能是看著其繼續違法,直至違章建筑形成。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實處罰措施,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性太差,與及時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們的執法活動相當被動。就河口區為例,由于行政區成立較晚,由于當時歷時原因在河口區內形成了大量的飛地、插花地等情況,行政區域是在河口區,但是土地權屬卻禹屬于別的縣區,這就造成了違法主體不聽從當地土地執法部門的管理,這就更加大了土地執法的難度。

3、取證、處罰措施落實難。雖然我國有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且對于土地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較為嚴厲,但土地違法者卻總是采用一切辦法以對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和處罰,拒不執行土地管理部門的停工及拆除等行政處罰決定,加之各執法部門之間沒有做好相關的協調與溝通,執法力量的大力缺失,使土地執法寸步為堅。以拆除私建房屋為例,沒有各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僅靠國土部門的微薄力量很難將處罰決定落實到位,致使土地行政處罰成為一紙空文。

4、強制執行缺乏可操作性,執法困難。(1)是土地執法制止權難以執行到位。現行法律賦予國土部門的執法權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沒有賦予切實可行的強制執行權。即使個別條款所規定的制止權和執行權,也都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2)是土地執法查處權難以落實到位。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土地違法案件必須經過立案、調查、內部討論會審、定性、告知、送達處罰決定等法定程序,案件辦理時間一般需兩、三個月。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撓調查工作,時間還會相應延長。過長的案件辦理時間,必然給案件的查處執行帶來難度。(3)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是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但是對于拆除或沒收的方法、途徑與具體實施人,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部門依法處罰,如果違法當事人拒不執行,國土部門既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又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結果往往是以罰代法,收取罰款結案了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違法行為人產生了只要繳納罰款就算代替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錯誤觀念。

二、成因。

1、土地管理的責任落實不到位。隨著國寺土系統半垂直狀態的成立,對鎮、村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個別鎮、村甚至認為基層國土所垂直管理后,土地執法主要是國土部門的責任,各鄉鎮政府不去配合主動做好違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對村干部的違法出租、非法轉讓耕地、私自擴建宅基地的責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由于河口區成立較晚,歷史遺留問題較多,違法主體比較復雜,這也是造成此原因的一大主因。

2、違法用地成本低,獲取利益大。一些違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處后,該罰款的不能落實到位,該拆除的不能執行到位,對于提出處理建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由于各和原因不了了之,使違法主體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理,形成部分違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現象,致使違法主體心存僥幸,敢于以身試法。此類情況存在于未批先建,私建房屋等情況較多,由于執法不到位,起不到震懾作用。

3、聯合執法機制不健全。國土部門向法院、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門甚至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案件受理不及時,使土地執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國土部門與銀行、工商、稅務、建設、規劃、供電、供水、公安、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不銜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聯合制止違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實處。

三、對策。

1、加大對國土資源政策的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如發放宣傳資料、舉辦法律講座、在電視臺設立土地宣傳專欄等,廣泛深入宣傳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尤其是要強化對鄉(鎮)、村兩級領導的土地宣傳教育。對一些重大、典型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給予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4篇

近期,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新華網等新聞媒體曝光了縣在土地流轉和土地管理使用、征用過程中出現的嚴重違法行為,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省市委、政府高度重視,5月27日專門召開了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規范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并就增強國土意識、依法管理土地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依規嚴格農村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政辦傳〔〕73號)和省、市規范土地管理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從土地使用違規案件中認真汲取教訓,涉及土地問題,尤其是農用地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有關法規、條例辦事,不得觸碰“紅線”,不得變相處置,違規必究。要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堅持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合理開發利用土地,為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強保障。要進一步增強國土意識,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轉方式調結構、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從保持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的高度,充分認識土地管理工作的極端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全局意識、法治意識、責任意識和群眾意識,把加強和規范土地管理擺上關系科學發展、富民強縣的戰略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二、依法管理土地,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土地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堅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堅決制止違法占地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嚴格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二)嚴格建設用地管理。各類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和村莊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三)規范增減掛鉤試點,確保新民居建設規范、健康、有序進行。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47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政〔〕39號)精神,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維護農民權益,依法依規審批實施,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新民居建設用地工作。新民居建設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節余建設用地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進行嚴格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以增減掛鉤和新民居建設為名違法違規批地供地用地。要規范新民居建設周轉用地使用管理,已批準的周轉用地須用于拆遷安置農民的新民居建設和村莊基礎設施用地,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須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嚴禁擅自改變用途用于商品房開發。

(四)嚴格宅基地管理。嚴格執行《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到依法、依規管理農村宅基地,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審批制度,對亂批、亂放宅基地的,要依法追究鄉鎮、村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切實維護群眾權益。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

三、堅決制止以土地流轉為名違法違規進行非農業建設,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經依法征收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未經合法轉用審批不得改變農用地用途用于非農業建設,未經農民同意不得采取強制手段和行政命令強迫流轉。各鄉(鎮)、有關部門不得制定、實施與國家政策相違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土地流轉政策措施,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嚴禁通過土地流轉違法違規占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四、嚴格征地用地管理,規范征地用地行為

(一)嚴格征地管理。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必須要在縣政府的統一組織領導下依法規范進行,按法定程序、權限報批,嚴格執行征地區片價,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確保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被征地農民妥善安置到位,嚴禁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嚴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征收前須充分征求群眾意見,征地報批前妥善解決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群眾再次提出意見的,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強行實施征地。

(二)嚴格土地供應和使用監管。征地實施后,要嚴格執行國家供地政策,依法做好土地供應工作,并加強土地利用的監管,防止批少用多、擅自改變用途和位置、圈而不建和撂荒耕地等問題的發生,確保依法依規供地用地。

五、認真開展清查整改工作,嚴肅查處土地違法違規行為

(一)認真開展清查工作。根據上級安排,我縣近日將對土地管理工作進行一次清理檢查,結合目前正在開展土地衛片執法檢查,以土地變更調查為基礎,對所有新增建設用地進行勘測,特別是要全面清查增減掛鉤試點、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以及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區。

(二)扎實開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工作。對已經批準的、年度建設用地,要盡快組織征地供地工作;對已經省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后滿2年未實施項目征地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由國土部門將予以收回。對閑置一年以上的土地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對閑置兩年以上的土地依法予以收回。

(三)切實加大第十一次衛片整改落實力度。對發現的違法占地,一要查處整改到位。縣政府將組織國土與紀檢監察、公安、法院等部門聯合辦案,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切實加大案件的查處和整改力度,無論是國家、省市重點項目,還是其它違法占地,都要按照既處理事、又處理人的原則,做到“五個到位”:即行政處罰到位、移交公安到位、移送紀檢監察到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到位、追究刑事和黨政紀責任到位。對于應拆除的違法占地,5月底前一律拆除復耕到位,確保全縣違法占地比例不超過15%。二要盡快完善相關手續。對于已列入年用地指標的,已組卷上報的項目,要確保在6月20日前辦結農用地轉用手續。對于處罰到位后能補辦手續的,國土、發改、住建、社保、財政等部門要密切配合,確保6月5日前完成組卷,上報省、市國土部門,6月20日前辦結相關手續。三要嚴格責任追究。對違法比例高、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不能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鄉(鎮),縣委、縣政府將開展先期約談。對違紀政紀的,紀檢監察機關要及時提出處分建議;對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各級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切實負起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監察、國土、農牧等部門要加強對清查整改工作監督檢查,確保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規范、有序開展。

土地限制法范文第5篇

XX同志從2002年開始從事土地執法監察工作,現任執法監察科科長。該同志熱愛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恪盡職守、開拓進取、踏實工作、勇于創新,取得的工作成績得到同志們的認可。該同志被評為2011年度優秀法制科長、被普法辦評為2011年度普法先進個人、被評為2012年度拆違先進個人。我局2012年年終考核該同志為優秀。

一、XX同志具有過硬的法律業務素質,并通過了國家司法考試。多年來,該同志將各方面法律知識很好的應用于國土執法實踐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基層土地執法經驗。除了自己加強業務鉆研外,該同志還注意將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向同事們進行交流。幾年來,結合執法工作實務及相關法律政策,該同志定期對我局行政執法人員和土管所工作人員進行執法監察業務培訓和更新,使我局執法隊伍始終保持了較高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多年來,在打擊非法挖沙、集中整治盜采砂石、違法用地專項整治等專項行動中,該同志敢于碰硬,嚴格秉公執法,公正廉潔,不徇私情,不謀私利。在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加班加點,毫無怨言,為全局執法人員起到了很好的表率作用,在群眾中也樹立了良好的執法權威形象。多年來他參與處理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達數百起,移送涉嫌犯罪人員多人,拆除違法用地上建筑幾十萬平方米,收繳罰沒款達近千萬元。

綜上,XX 同志以扎實的工作作風和無私的奉獻精神,在國土資源執法戰線上貢獻著自己全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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