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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出現主要是為了促進農業經濟的發展,讓廣大農民在生活條件以及經濟收益等方面都有所改善。農業合作社雖然對我國農業經濟的發展進行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與最終的目標仍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相關部門仍需要對農業合作社進行創新和發展,使農業合作社能夠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煥發出新的生機。筆者主要就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進行分析,并從動力機制入手制訂出促進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有效對策。
關鍵詞:
經濟學視閾;農業合作社;創新動力;機制;完善對策
農業產業的發展改革需要依靠多方面力量的支持,在實際操作中既要對農業產業進行扶持,又要對農業產業發展模式進行引導,將已經成型的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重新定義,讓農業合作社能夠煥發出新的活力,為農業現代化的實現貢獻出一份力量。傳統農業合作社是由農民自發組建的小型合作、互幫互助的組織;新時期的現代農業合作社是在傳統農業合作社的基礎上轉型升級而形成的合作范圍更廣、組織形式更靈活多樣、法律體系更完善的一種專業農業合作組織。現代農業合作社更具專業的市場化、科學化、資本化的特點。目前,我國的農業專業合作社規模大小參差不齊,存在農戶分散、資金短缺、人才不足,承擔風險能力差、經營不夠規范等問題。因此,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社的引導、培訓、扶持,擴大其經營范圍,提高營銷能力,提高其在加工、銷售、流通等方面的創新能力,推動農業合作社的專業化發展。
1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
1.1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經濟是一切發展的基礎,哲學上強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的衰退直接影響行業的發展、國家的建設。因此,無論是進行農業產業升級,還是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變革,其目的都是為了增加經濟收益,促進經濟發展。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為了對我國其他產業進行推動,農業做出了巨大犧牲,長期處于發展緩慢的狀態,不僅科技投入較少,同時制度建設、新思想的應用等都較其他產業滯后很多,嚴重影響了農業合作社的發展,也與經濟發展規律相背離,阻礙了經濟的正常增長。在經濟學視閾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研究,發現當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完全符合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是一種順應社會發展的行為。首先,自改革開放之后中國的經濟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晉升階段,經濟環境、經營體制等都產生了質的改變,并且變化速度不斷加快,尤其是近幾年來中國的經濟建設更是創造了新的成績,提出了新的戰略目標。因此,如果農業合作社仍然因循守舊還沿用之前的制度,會直接造成經營上的失敗,與我國大力發展農村經濟的指導思想相沖突。其次,科技的重要性不斷提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的主導,而就我國農業合作社發展來看對科技應用的較少,在制訂規章制度的過程中也沒有對科技投入、科技管理方面的內容進行重點研究,如果農業合作社繼續沿用此制度,會使得我國農業發展水平不斷落后于發達國家,拖慢中國復興夢想的實現。最后,社會大眾對農產品提出了新的要求[1],人們已經不再局限于滿足溫飽上的需要,而是希望能夠獲得更多高品質、高檔次的食物,因此豐富農產品種類,優化農產品加工應該成為農業合作社首要解決的問題。而這一切的實現都離不開制度建設的支撐。
1.2內部要素價格的波動影響農業合作社的效益
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分析,經濟組織內部所有的變化都要圍繞經濟利益的提升進行,制度創新也不例外。農業合作社要想實現更大的經濟效益必然要對內部架構進行調整,重新設計制度。因為內部要素價格的波動直接影響經營管理活動,有時甚至會造成組織內部思想理念方面的變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價格產生明顯變化,之前的盈利模式就會受到影響,進而造成制度方面的不適配,促使農業合作社內部制度不得不在創新方面下功夫,以適應新的價格體系。現代農業合作社與傳統農業合作社在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均發生了較大變化。以產權制度為例,傳統農業合作社制訂的產權制度并不重視資本激勵,社員投入的資本難以形成最優利用,并且也難以切實改善社員的經濟收益。之所以會推行這樣的制度,主要是因為限制條件過多,可以吸取的經驗較少。現在要想利用農業合作社對農民的經濟收益進行大幅度的改善,就必須先從產權制度入手,對產權制度進行深入創新,使其與現代經濟環境相適應,這樣才能讓社員真正享受到參與農業合作社帶來的實惠。由于我國經濟發展迅速,新舊沖突在所難免,在各行各業中每天都在發生新舊的更迭,都有新思想、新理念被引入生產經營之中,進而由內而外對行業進行革新和完善。因此,農業合作社出現新舊碰撞屬于經濟發展的常態,與經濟變動、價值規律等都有著直接的關系。站在經濟視閾審視農業合作社的發展變化:雖然農業合作社制度經歷了一個曲折變化的過程,但是根本性的變化都與價格波動有著內在聯系,無論是早期的限制性規定,還是現在推行的新型合作,其宗旨皆強調對資本進行有效地控制,只是前者重在限制,后者重在聯合開發。而在對資本和支出進行管理和支配的過程中,難免會涉及到資本要素價格方面的問題,進而對潛在利潤產生影響。而隨著現代市場經濟的不斷壯大,農業合作社中限制性原則發揮的作用逐漸降低,產生的負面作用日益加強,對社員的利益產生了嚴重威脅,造成社員的不滿。當然,公平與效率兼顧一直是農業合作社追求的目標,在農業合作社制度變革的過程中也一直將其放在首要的位置[2]。
2經濟學視閾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完善對策
雖然農業合作社在我國已經運行了一段時間,但是從發展情況來看,距離發展完善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其中絕大多數的農業合作社僅有合作社的形式,在實質上卻難以達到合作社的標準,這不僅不利于農業合作社在我國的推廣,同時也會降低廣大農戶對農業合作社的信心,讓農戶對市場產生質疑[3]。因此,相關部門必須加快農業合作社制度建設,從經濟學視閾出發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不足進行完善,提升我國農業合作社的價值,使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水平上升到新的高度。
2.1加強制度建設,強化規范發展
在對農業合作社進行完善和發展的過程中,可以學習借鑒優秀企業在管理上的經驗和方法,尤其是對一些優秀的制度可以有選擇性地引入到農業合作社中,讓農業合作社的制度在合理性、先進性等方面得到改善。第一,要尊重社員的產權所有,要讓所有社員成為內部資產的真正主人,并且能夠享有資產所帶來的收益;第二,要搞好資金管理工作,在引入資金之前應該先就資金的引入問題制訂出完善的規章制度,并且主要以入股的形式進行資金招募,當然除此之外,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還可以對資金引入的途徑進行豐富,這樣有益于農業合作社內部資金的增加,更利于經營活動的展開;第三,做好股金流動管理,在內部制訂出完善的流動章程,如果股金流動不超過組織內部范圍,那么可以進行自由流動,但是如果超出了組織內部范圍,則要適當地限定,這主要是為了保障組織內部成員的利益;第四,強化農業合作社內部的民主制度,要對法人治理和民主管理進行有效地平衡,并在組織內部針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制訂出切實可行的規章,同時要對廣大社員進行宣傳,讓社員了解自己擁有哪些民利,并積極地在組織內部行使自己的權利,主動參與到農業合作社監督管理之中;第五,豐富分配種類,通過對多種分配制度進行研究,無論是哪種分配制度,都帶有明顯的傾向性,如果僅使用一種分配制度勢必造成農業合作社內部分配工作出現偏差,引起部分社員的不滿,因此可以嘗試在農業合作社內部采用多種分配方式,使農業合作社內部能夠在公平和效率方面得到很好地兼顧。
2.2調動外部力量,營造發展環境
從經濟學視閾來看,農業合作社要想發展單靠自身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外部力量進行調動,借助多方支持來提升自身力量,為內部制度的完善與創新奠定堅實的基礎。而對眾多外部力量進行分析,發現其中最核心的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力量,政府對農業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并且可以幫助農業合作社營造出更好的發展環境:第一,進行思想引導,對社會上的不良思想、錯誤論調進行修正,減少部分社會成員以及經濟組織對農業合作社的歧視和阻礙;第二,給予農業合作社充分的自由,讓農業合作社能夠真正做到社員自治;第三,做好支援鼓勵工作,在農業合作社遇到困難、需要幫助的時刻,給予實質上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除政府力量外,社會上其他方面的力量也可以積極地引入到農業合作社之中,如科研機構、企業等,這些不僅可以給農業合作社帶來新鮮血液,同時也能夠促進農業合作社內部制度創新的早日實現。
2.3注重多元發展,強化靈活管理
傳統農業合作制度在應用過程中最突出的特點就是硬性執行,也就是在制度應用過程中不會進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經常對農業合作社的實際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隨著現代管理理念的不斷出現,新的管理理念逐漸擺脫了硬性的管理特點,開始向著靈活、動態的方向發展。我國政府也曾多次在重要會議中指出,要大力發展農業合作社制度,促進農業合作社的多元化變革。因此,當前農業合作社應加大對社會經濟、產業結構、世界經濟環境等的考察,重新定位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明確與國際接軌的目標,進而在此基礎上制訂規章制度。不僅如此,在制訂制度過程中,農業合作社成員還要考慮到當前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社會發展的速度,進而增強農業合作社制度應用的靈活性。首先,要強化對各類信息的搜集,及時掌握市場信息,合理調整農業合作社制度。因此,信息系統的建設、信息技術的引入是農業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需要重點完成的任務。其次,要在合作社內部進行管理人才的培養,使農業合作社有優秀的管理團隊可以依靠,以便幫助農業合作社把握發展方向,并且促進農業合作社各項制度的落實。最后,農業合作社可以加強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作[4],尤其與同類型的農業合作組織的合作,便于形成完整的農業產業鏈條,使農業合作社的業務得以延伸,并且能夠將優勢力量集中在一起,切實改善農村經濟環境。
3結語
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業合作社制度進行分析可以得到差異性的發現,其中經濟學對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與發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從經濟學視閾對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動力機制進行分析更有利于加強對農業合作社的了解,同時更利于農業合作社制度的創新與完善,為農業合作社的發展開拓更廣闊的空間。
作者:劉顯利 單位:貴州理工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潔,祁春節.我國農業合作社制度創新的動力機制及完善對策[J].農業現代化研究,2011,32(2):192-195.
[2]伍開群.農業合作社的制度邏輯[J].學術界,2012(6):29-39,282.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自2007年7月1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實施以來,農業合作社如雨后春筍般的蓬勃發展起來,農業合作社有效的把農民和市場結合起來,對于農業增效和農民收入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然而從目前本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現狀分析,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容忽視,特別是財務問題。由于發展太快,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監督不力、財務管理水平低下、產業化程度低、缺乏專業的技術人員等問題。
1、輕視財務管理
從主觀上講他們沒有財務管理的概念,傳統思想上財務就是管錢。錢我讓誰花,怎么花,領導一個人說了算。其次農業合作社的成立多數來源于當地稍有經濟頭腦的農民,但對于財務制度基本上是一竅不通,原有的小農意識就制約了合作社的發展空間。他們的財務管理意思就比較淡薄,傳統思想比較濃厚。對財務管理的看待就是不能浪費錢,節約錢,不會統籌安排合理的財務。從客觀上來講他們的知識文化決定了他沒有了解財務管理的途徑,導致財務管理的各個方面出現問題是必然的。其次他們的專長是農業生產,他們的多數精力都用在了農業生產上,忽視財務管理也就是必然的。
2、財務管理方面缺少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完善
很多合作社成立時制定的章程、財務制度等大多流于形式,沒有得到貫徹執行,還有一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財務制度或者沒有專門的財務人員。有的是理事長兼任財務人員,既管錢又管賬,收支一人說了算,有的根本不設專門的財務人員,“誰有時間誰干活”,這樣勢必導致合作社賬務“想怎么做就怎么做”缺少監管,缺少制約。
3、合作社會計基礎工作不夠規范
會計科目運用不規范,如用企業會計科目記賬;會計憑證登記不規范,這主要是財務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導致的;原始憑證不規范,普遍存在白條入賬現象,在購銷過程中,不索取,不開具正式發票,確實比開票實惠。這樣,大量白條就無法反映合作社真實的經營成本;支出審批不規范,有的無經手人簽字,有的經手人和審批人為同一人,有的審批意見不明確;記賬不規范,要素填列不全,與原始憑證登記內容不符,摘要不清;賬簿不規范,有的未按規范使用賬簿,有的累計、合計結轉不規范,有的合作社連續幾年使用同一本賬簿,有的合作社成員賬戶管理混亂,無資產明細賬,甚至有的合作社只有簡易報表沒有賬簿。
4、審計監督部門基本上起不到作用
首先,監督管理根本沒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只是遵循以往的工作指導原則,隨意性比較大。每次開會指導都是就事論事,為解決問題而解決問題。事后就不再繼續跟蹤指導,下次出了問題又是重新開會遵循經驗指導,沒有形成統一的管理制度。其次,監督工作缺乏系統性和連貫性,對于新出政策不能及時完善的傳達到基層,只有大的政策變化才會組織培訓學習,業務指導不能連續性跟進。再次,就是監督缺乏主動性,不去發現問題,而是合作社有了問題提出要求才去管理和監督,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放任了合作社去犯錯誤。很多項目資金流向不去調查,而是聽信合作社的簡單報表匯報。這樣是嚴重的被動性監督。
二、農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解決方法
1、大力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普遍提高思想重視程度
合作社監管部門和鄉鎮政府應加強合作社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宣傳,加強惠農政策、合作思想、原則、技巧、企業管理及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培訓。提高合作社成員的整體素質,同時,使合作社管理者意識到財務管理在合作社經營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從而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水平。
2、建立合適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應本著“因地制宜”的原則,遵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制定適合自身實際的財務管理辦法和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崗位責任制,分離不相容職務,錢、賬、物分別保管,建立健全的支出審批制度,并定期檢查考核內部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其中薄弱環節,防止貪污、挪用合作社資產的情況發生。
3、認真貫徹相關政策法規,規范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過程中,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運用會計科目,取得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設置、登記賬簿。其中要特別注意加強原始憑證審核,嚴禁白條入賬。要設置明細具體的成員賬戶,及時記錄合作社成員權益增減變動、盈余分配等經濟活動。按財務制度規定的會計年度逐期記錄經濟活動,做好月結、年結工作,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編制會計報表,詳實地反映合作社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將報表及時報送當地農經部門。
4、選擇合適的財務管理人員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以便掌握最新相關政策法規。部分不具備記賬條件的合作社,可以按照財政部《記賬管理辦法》委托具有代賬資格的財務公司為其處理財務工作。
一、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經濟組織
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勞動的特定組織形式,是在一定的歷史發展階段上產生的具有獨特的組織章程和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的勞動者共同勞動的經濟實體。它具有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和社團性質的雙重性質。雖然世界各地的合作經濟組織形式多樣,但總結來看,它們具有以下幾個原則:勞動者為了共同的經濟利益合作,具有社團性;合作組織建立在自愿、互助、互利的基礎上;具有生產資料集體共有和個人私有相結合的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實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管理機制;按勞分配和非按勞分配相結合。
筆者認為,合作經濟組織是在市場經濟的特殊條件下,即資本短缺或者是大額資本不愿介入的情況下,經濟上的弱者自救的組織形式之一。它的功能主要表現為:獲取更豐富的市場信息,降低組織社員的生產和交易成本,減少組織社員的市場風險和增強其在市場中的力量。我國要建立真正意義的合作經濟組織,最難做到的一點就是實現民主管理。我國的歷史就是一部長期的集權史,而且目前“官本位思想”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流思想,它必然影響到經濟領域中的民主管理。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就是讓組織社員擁有完全的入退合作經濟組織的自。
二、政府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理論基礎
世界各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都不同層次的得到政府的支持,有其堅實的理論基礎。
(一)農業是弱質產業。農業是一個高風險行業,農業生產不僅存在市場風險,而且還存在自然風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參與市場運行的經濟主體都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市場風險。例如,原料和產品的價格升降,同類產品和可替代產品生產廠家的競爭等。農業經營者所面臨的市場風險與第二和第三產業的市場風險比起來有過之而無不及。由于農業生產的周期性和農產品的需求相對缺乏彈性,很容易出現“谷賤傷農”現象。除了要面對市場風險外,農業生產還面臨著自然風險的困擾。我國全國性的或大面積的自然災害時有發生,地區性的自然災害更是每年都有。對農業經營者來講,很多時候自然風險比市場風險更可怕,帶來的損失更慘重。
(二)農業具有外部效益和部分公共品性質。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生產為我們提供了基本的生存條件,為輕工業提供了大量直接和間接的原材料,為其他生產活動提供了基礎。農業的穩定是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無糧不穩”,這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可見,農業具有很強的外部效益,具有部分公共品性質。現代農業更需要政府提供一個穩定農業生產的制度體系。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將在這一制度體系中占據舉足輕重的位置。
(三)農業的發展離不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適合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和成長。由于農業自身的特點和農業經營者自身缺乏資本,大額資本又不愿介入高風險的農業生產,這就給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和成長留下了足夠的空間。對西方合作經濟組織分析后不難發現,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在整個合作經濟組織中占有主體地位,這是由其內在原因所決定的。在西方農業發達國家,農業生產的基本組織單位仍然是家庭農場。在單個農戶力量有限、生產要素不完備,以及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的共同約束下,農業經營者具有很高很迫切的合作需求。
我國目前千家萬戶的小規模家庭經營與千變萬化的大市場的矛盾呼喚農業合作組織的出現。在市場經濟中單個農戶競爭的弱質性要求合適的依托和中介形式把農戶組織起來,為農戶提前、產中、產后服務,提供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資料的供應、農產品加工銷售的信息服務等,為農民生活和農業生產現代化創造條件。這些都決定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勢必得到發展和成長。
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的關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本應是市場經濟中運營的經濟主體,發揮其經濟方面的功能;政府的職責應是努力彌補市場缺陷,為市場中的經濟組織提供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政策環境,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使經濟組織真正優勝劣汰,而政府不適于直接干預經濟組織的市場行為。在自由的市場競爭下,經濟上的弱者必然被淘汰。經濟弱者產生的原因是復雜的,自然經濟條件下也有經濟弱者,商品經濟特有的市場機制,加強了市場經濟主體的分化,使強者與弱者的區分普遍化、特殊化,這是由其內在規律所決定的。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市場經濟主體中的一員,本不應該受到政府的優待,在市場經濟自身規律的支配下自生自滅。但是,由于農業的弱質性和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政府就有必要給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與其他農業經營者同樣的甚或更優惠的待遇。世界各國政府都建立專門機構或設立專職人員加強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領導和管理,各國政府還給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大量的財力資助。如美國的農業合作社管理局,就是隸屬于農業部的專門管理合作社的政府機構;聯邦德國對新建的生產者聯合組織第一年的補貼投資高達總數的69%。
發展到一定規模、具有一定組織資源時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與政府的關系更加緊密。目前,世界各國政府常常采取授權、讓合作組織成員參與決策等多種措施調節引導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從生產和生活各個方面把個體農業經營者組織起來,積極配合政府貫徹和執行農村發展戰略、方針和政策。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已普遍成為政府指導、干預農村經濟,穩定社會的工具。
政府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合作,有效降低了政府的調查、研究、管理和組織成本。如美國農業合作社委員會(NCFC)作為非政府的合作社服務機構,其官員常常出任美國政府各種顧問委員會或代表團的成員,參與美國農業及農業合作社方面政策和規章的制定。工作人員皆為政府工作人員,向美國農民提供長期貸款和農產品價格補貼的美國商品信貸公司(CCC)有1/4的糧食與棉花倉儲長期協議是合作社簽訂,并授權合作社執行價格支持計劃的。這種授權不僅避免了政府大額的管理成本,也促進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發揮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
當我國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到一定的規模和程度后,政府也可以授權、委托其執行一些政府功能。我國正在大力推進農村行政體制改革,尤其是鄉鎮級政府的改革。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讓其執行一些政府的職能,這不僅可以大大節約鄉鎮政府的行政開支,而且可以使我國的支農政策得到更有效的執行。這不失是我國鄉鎮政府改革的一個好方向。
四、建議我國政府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政策
從一定意義上說,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克服我國當前農戶分散經營,連接我國農業生產的小規模家庭經營與全國及全球大市場的橋梁和紐帶,是實現我國農業的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實現增產增收的最有效途徑。我國國情和合作經濟組織的本質都要求政府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一)加大有關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知識的宣傳教育。我國現有的許多所謂的有關農業的合作經濟組織,都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大多是與農民沒有多大關系的官辦商業和官辦金融業。在大多數場合,人們都把非合作經濟組織當作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來討論。在進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知識的宣傳教育時,必須先上后下地向各級決策者和農民普及符合國際通則和慣例的合作制度和合作原則,深入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合作經濟組織的現實意義和歷史作用,形成良好的輿論導向。
(二)創建良好的法律、政策和市場環境。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特殊的市場經濟主體,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做了專門的立法。日本和臺灣關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經驗和教訓,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相關立法都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我國出臺有關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法規、范本和細則等是至關重要的。由于我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還不成熟,在中央立法前,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本地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地方性法律法規。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發展農業的重要經濟組織,政府要給予其產業政策的傾斜,適當的稅收優惠、用地優惠、立項優先等,并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反壟斷豁免。合作經濟組織要發揮其自身的功能和作用,就必然通過組織和引導農戶參與市場競爭來實現。所以,政府有責任和義務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供一個健康、穩定和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進行市場體制改革和市場創新。具體有,深化農產品購銷體制改革、建立健全透明和公平的交易規則、大力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
關鍵詞:聯合社 制度設計 組織體系
一、不同國家農民合作社聯合社的制度設計
(一)日本模式
在近百年的實踐中,日本農協已經形成了一個包括地方性組織和全國性組織在內的完整體系,自下而上建立基層農協、縣級農協、全國農協三級網絡,即市町村、都道府縣和全國三級組織。基層農業協同組合按照經營業務的種類可分為綜合農業協同組合和專業農業協同組合。綜合農協從事指導、信用、購銷、保險等有關農協成員務農和生活方面所有的事業,并經營本地區內生產的所有農產品。專業農協為菜農、果農和畜牧農等特定種類的由生產者組織的農協,專門從事其生產品種的銷售和加工、生產指導和資料的購買等。
縣級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是農業協同組合組織系統中的都、道、府、縣級機構(相當于我國的省),由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入股組成,其主要職能是與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對口開展業務,并對基層農業協同組合的業務給予指導和監管。隨著日本農業協同組合制度的發展,縣級聯合會正在逐步與基層農業協同組合或全國聯合會合并。
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由基層農業協同組合和縣級聯合會入股組成,農業協同組合的全國性組織與縣級聯合組織在職能上的最大區別是,它可以打破縣行政區劃的界限開展活動。全國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作為全國農業生產者和農業協同組合組織的最高代表,一方面可以起到協調各縣級農業協同組合組織之間合作經濟的作用,同時作為農業協同組合的最高組織形式,還可以作為全國農業生產者代表參與國家農業政策的制定,承擔著連接政府和農民的重要作用。
(二)德國模式
根據經營范圍進行橫向劃分,目前德國的合作社有信貸合作社、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工商業商品和勞務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住房合作社共五大類。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又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層,共3個層次的5個全國性合作社的縱向組織系統。本文只討論農業合作社,即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體系。
農業合作社的基層合作社的成員是由處于一定地域內的同行業的企業主和勞動者組成的:地方性合作社聯合會是由本地區、本行業的單個合作社(基層社)構成;國家級合作社機構主要是由本行業的地方性合作社聯合會以及少量具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經濟實力的單個合作社構成,如德國萊弗艾森聯盟的直接會員是8個地區性合作社協會,21個區域中心合作社和3個全國性中央合作社。而目前在德國最具影響的合作社組織是德國合作社及萊弗艾森聯盟總會。該組織成立于1972年,由當時德國工商業合作社的最高機構一德國合作社聯合會(舒爾茨一德立茲)和農村合作社的最高機構一德國萊弗艾森聯盟合并而成。目前3個國家級的合作社機構,即代表信貸合作社的德國大眾銀行及萊弗艾森銀行聯合會代表農村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德國萊弗艾森聯盟以及代表工商業商品和勞務合作社的工商業聯盟中央聯合會均為該組織成員。可見,德國合作社及萊弗艾森聯盟總會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最高一級機構。
(三)美國模式
按分類標準的不同,美國的農業合作社可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較為科學和流行的是把美國的農業合作社視作美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一部分――集體農業社會化服務系統。這一服務系統主要由三部分組成:農場主合作社、合作農業信貸體系以及農村電力電話合作社。本文只討論農場主合作社在全國的體系結構。
美國的農場主合作社是農場主為了保護自身利益。共同對抗商業壟斷組織而形成的生產、加工、銷售服務組織。包括生產合作社、銷售合作社、購買合作社和服務合作社等形式。按地域范圍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基層合作社、中層合作社、地區合作社、全國性合作社。
二、我國農民合作社聯合社制度設計的缺陷
(一)發展規模不合理,重視程度低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但從總體上看,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發展尚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在發展速度、組織規模、輻射能力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合作社事業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自身也存在很多不足之處。
按照提供的服務不同,國際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可分為科技服務、供銷運輸、生產加工、金融合作、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等。但是從全國范圍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所從事的服務主要停留在種植業、養殖業等方面的初級農產品的生產上,大多數還只是停留在農業生產的產中環節,從事加工、運輸等行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較少,由此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所經營的農產品在加工轉化水平、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等方面都較低,因而市場競爭力不強,獲得利潤的空間狹窄。這就導致合作社聯合社的組織功能結構單一,發展規模小。
(二)聯合社主體地位的不統一
我國憲法一直都把合作經濟稱為集體經濟,這種混淆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本質區別的界定導致合作社法律地位不明確,給合作社注冊登記和正常營運帶來困難。雖然這種情況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后得到了明確的解決,但是對于合作社聯合社主體地位的認識仍處于不統一的狀態。
深究這種認識不統一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這與合作社聯合社的創建主體不同有密切關系。大部分合作社聯合社是由包括基層政府、農業部門、供銷社、科協和涉農企業等牽頭組建的,而由農民專業合作社自己聯合創建的只占少部分甚至是很少一部分,這不僅違反了違背了“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使農民的主體地位受到削弱,而且讓合作社聯合社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給其登記注冊問題帶來了不確定因素。
另外,由于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法律法規尚屬空白,沒有法律依據,這就給工商管理部門如何辨認合作社聯合社,能否給予登記注冊帶來了困難。因此,應該盡早出臺關于合作社聯合社的基本法律法規,以便給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提供法律支撐。
(三)公共政策支持程度低
除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組建未受足夠重視外。對于聯合社公共政策的支持也未達到理想的程度。從產業政策方面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是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重要載體,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的提高又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因此應該加快農業結構調整的步伐,提高農業生產的市場化、專業化和規模經營水平,帶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建立和發展。國外的實踐也表明,明確的法律保護和強有力的產業政策扶持,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健康發展的根本保
證。然而在我國,盡管近年來中央連續幾年都強調了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的重要性,但部分地區的產業政策扶持力度仍然不大,并未形成因地制宜發展具有特色主導產業的定向發展戰略。
從財政政策支持角度看。一方面,面對農業產業化和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新形勢,部分省份的政府資金扶持政策并未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稅收政策,特別是依法減稅工作未能有效落實,這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數量和規模。
三、國外聯合社制度設計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一)正視政府在聯合社中的地位和作用
針對我國的國情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現實情況,一方面,應該摒棄計劃經濟時期指令性強逼農民加入合作社的做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政府應該扮演引導者的角色。加大宣傳力度,使農民明白合作社聯合社的意義,提高農民對合作社聯合社的認識和參與合作社聯合社的積極性,在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協助合作社聯合社健康發展的同時,應避免行政色彩的渲染,始終保持引導者、服務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政府應該放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只有加強農民之間的聯合,才能讓農民的生活更加富裕,只有農民生活富裕了,才有整個國家的安定和富裕。因此,政府應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發展的引導者、扶持者、服務者。
結合各國政府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各級政府在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過程中如何發揮積極有效的促進作用提出以下幾點建議:第一,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設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專項資金,支持合作社聯合社開展各項培訓、技術帷廣活動,這一支出應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專款專用,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的發展。第二,對于由農民這樣的弱勢群體組成的合作社聯合社,政府應在稅收上給予最大限度的優惠,以減少生產成本,加快農民增收。第三。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提供信息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提高聯合社工作人員的素質,以保障聯合社合法、有效地運轉。
(二)立足國情建立自下而上的組織體系
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到底是采取“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的組織形式,不僅在理論界爭論不休,在各國實踐中也是有所不同。綜觀各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發現,西方合作運動大多是“自下而上”的組織形式,即先有基層社,待基層社發展數目已多,感到有聯合的必要時,才共同組成它們的聯合社。以德國的農業合作社為典型。當基層社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因業務發展的需要。基層社通過自發聯合建立起了聯合社。
通過比較不難看出,與“自下而上”相比,“自上而下”的發動方式比較迅速,但依此組建的聯合社容易變質,上下級之間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明顯,因而保持基層社的民主、獨立精神至關重要。而我國封建官僚統治歷史悠久,部分地區政府人員思想嚴重,若依“自上而下”的形式組建合作社聯合社,可能得到事倍功半的結果,不僅不能促進聯合社健康、有效地運轉,而且可能導致行政干預色彩過濃,違背了合作社聯合社自由、民主的基本原則。而“自下而上”地組建合作社聯合社,更符合我國農民人口多、農產品地域差異明顯的現實國情。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產品,由基層社組建符合地方特色產業的聯合社,發揮資源優勢,協調和整合基層社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規模經濟,促進農民增產增收。支援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關鍵詞:農村合作社 財政補助 資金核算 規范化 分析
一、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國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規范核算工作起步較晚,同《農民準也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上的相關規定和上級政府的相關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一)財政部門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層財務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對上級規定理解上出現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農村合作社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按照型管規定來增設“農業專項工程支出”的一級會計科目。同時,部分部分基層農村合作社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單獨建賬核算”規定理解的偏差,促使農村合作社在使用財政補助資金的過程中將其單獨設賬進行核算。
(二)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素質良莠不齊
國內大部分的農村合作社對財會人員進行了多次的培訓,但是由于部分財會人員并未系統的學習相關的財會知識和技能,進而對“專項應付款”、“專項基金”和其他會計業務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導致財務補助資金核算的不規范化。
(三)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視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農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視,在使用過程中并未按照規范來執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錯誤的將財政補助資金歸于自己爭取的,進而不愿將其轉換成為資產和專項基金。
(四)農村合作社與基層站之間賬務不清
部分基層站引導下成立的農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財政補助資金后續,為對其進行科學、合理的監督、管理,進而導致農村合作社的會計憑證和賬簿的分散,進而嚴重影響了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的具體做法
(一)強化制度建設
要進一步規范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當地政府就要不斷的強化相關的制度建設,并明確要求各個已經獲得政府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嚴格按照當地相關要求和規定等來進行核算。
(二)加強會計培訓,提升財會人員素質
各地政府要積極采用多種方式來加強農村合作社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加強師培訓,積極組織各個縣級和鄉鎮農業合作社財會人員參加各地政府組織的的財會制度培訓班,進而來全面推進《農民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實施;強化鄉鎮財務輔導員的培訓,重點講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合作社財務管理的專業知識,講解規范農村合作社管理和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等知識;當地政府部門要積極鼓勵各個縣、鄉組織相關的財政管理與核算業務知識的培訓,各個縣、鄉級要按照政府部門相關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來開展農村合作社的財務會計業務的培訓,進而來有效地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
(三)加強業務指導
各地政府部門要及時了解和掌握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并加強對財政補助資金核算業務知識的宣傳力度,并及時發現并解決、改進指導過程中的錯誤和問題。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的財會人員掌握財政補助資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業務知識。
(四)強化檢查監督力度
當地政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力度,適時的對各個農村合作社的財政補助資金核算工作進行抽查,同時加強考核力度,強化對參加各類活動的農村合作社的考核與驗收,適當的對達到標準的農村合作社進行獎勵,進而來樹立各個農村合作社的標榜,進一步促進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工作的規范發展。
三、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規范化的相關措施
(一)出臺、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辦法
各地政府的財政部門和農業合作社,要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來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出臺一系列專門的農村合作社財政不知資金核算的方法,進而來統一和規范核算行為。并且要確定相應的破產清算會計核算處理,注重對已經形成資產的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處理,以此來避免出現個別人員借合作社的名義來套取布置資金的現象產生。對于已經形成資產的,縣級有關部門可進行受賄,然后再根據情況來將其發放給未得到財政布置資金的同類型的農村合作社使用,進而來實現最大限度上的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監督力度
(1)農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強內部監督,充分發揮其監事會的職能,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到賬、使用以及量化情況等進行全程監督,及時了解、更新財政補助資金的核算知識,并監督財會人員來進行正確的核算操作。同時還要根據當地政府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核算相關的審計要求來加強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及時的向合作社各級成員公布。
(2)當地的政府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根據當地相關要求和相應的法律法規來加強對已經獲得財政補助資金的農村合作社的外部監督,依法對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入、運行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獲得的效益等進行設計監督,同時要加強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力度,進而來保障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充分發揮其實效性。
(三)規范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
農村合作社要可進一步加強對財政給呢補助資金的管理力度,強化對財政補助資金的會計憑證、賬冊以及財務報表和分析報告等檔案的整理和歸檔保管工作。健全檔案保管制度,并配置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理,進而來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安全性。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財政補助資金是農村合作社進一步轉型、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要進一步規范核算,強化監督管理,提升財會人員的綜合素質,來進一步確保農村合作社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進而來推動農村合作社的轉型,更好的服務于農民大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