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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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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制度建設

法治制度建設范文第1篇

關鍵詞:高校;依法治校;制度建設

一、依法治校的提出

1999年12月,前教育部長陳至立同志在第一次全國教育法制工作會議上就依法治校作了題為《全面推進依法治教,開創21世紀教育振興的新局面》的報告,報告中指出:“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基礎上。實現學校管理與運行機制的制度化、規范化,形成政府宏觀管理,學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依法接受監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頒發了《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指出:“實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辦學活動納入法治軌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動教育發展的重要內容。也是完成新時期教育工作歷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進入人們的視野。事實上,“依法治校”源自“依法治國”的理念,又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現代高校重要的辦學理念。特別是隨著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確立高校依法治校的辦學思路和治校方略,對于推動高等教育快速、平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依法治校的內容

(一)依法治校的主體

高校“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對高校的具體事務進行管理,體現出法治精神。就“依法治校”的主體——即高校的管理者而言,一般我們可以從兩個層面進行理解:宏觀層面,國家機關以高校為對象,從外部依法管理和規范學校行為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各級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包括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對學校的各項事務進行依法管理:微觀層面,從高校自身的管理角度而言,高校管理者依法從內部對學校的各項具體事務進行管理。

“依法治校”所“依”之“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主要指專門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據《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內部的規章制度。廣義的“法”不僅包括狹義的“法”的范疇,還應該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等與高等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高校“依法治校”既應依據專門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又應依據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二)依法治校的內容

根據教育部頒發的《關于加強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見》及其他有關文件,高校依法治校的目標是:依法理順政府與高校的關系,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高校各項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處理各種關系的能力,實現高校管理與運行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把這些目標細化開來,高校依法治校包含了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對高校進行宏觀管理;第二,建立健全高校規章制度,理順涉及高校的法律關系,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建立依法決策、民主參與、自我管理、自主辦學的工作機制和現代大學制度。逐步實現高校管理的科學化、法制化、民主化、規范化。促使高校形成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機制;第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高校管理者、教師和學生的法律素質:第四,健全救濟機制,建立完善的救濟渠道,依法保障教師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形成良好的學校育人環境:第五,高校要貫徹、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實現高等教育的公平。

為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第六,建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的和諧校園。

三、依法治校視角下的高校制度建設

(一)高校制度

制度并不只是限于經濟領域,而且普遍存在于人類社會當中,是人們行為的普遍準則,如約定俗成的道德觀念、法律:法規等都在制度的范疇之內。“制度”就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結合現代制度經濟學家諾思對于“制度”的理解,我們認為“制度”是一種規則或規則體系,人們依靠它來衡量自己的行為和處理事務。在此基礎上。高校的規章制度,就是高等學校為了實現自己的目標,要求師生員工共同遵守的法規、規章和章程,以及按一定程序辦事的各項規定。

制度與法律有著內生的相關關系:人們普遍認可的。由國家立法機關將之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這是區別于一般制度的根本所在。但是,另一方面,各種規章制度的制定依據是國家的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高校的規章制度也不能例外。高校制定規章制度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其內容和執行程序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不能隨意創設,并且都應該納入到法制建設的軌道上來。

(二)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就是通過組織行為改進原有規程或建立新規程。以追求一種更高的效益。高校內部的制度建設水平和機制創新水平直接決定著一所高校的發展水平。從大學發展的歷程來看,大學發展的每一次質的飛躍和突破性進展。無一不是以大學制度的局部或者整體性變革為前提。現代大學的濫觴及其在全球范圍內的迅速擴展,最直接的動力就是大學制度結構的變遷。那些舉世聞名的大學之所以能夠大師云集、學術精進、英才輩出、長盛不衰,無不得益于積極的制度建設和合理的機制創新。

在依法治校的總體環境下,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建立與健全高等學校的制度體系。使學校的每項事務都能夠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辦理或處理,真正做到正確配置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通過法律的形式彰顯大學的本質和理念,從而達到突出學校辦學特色,提高學校的辦學質量、聲譽和核心競爭力,促進高校不斷發展壯大的目標。 轉貼于

目前,許多大學的規章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各種類型的規章制度之間缺乏內在的統一性。或者在內容上互相矛盾,或者只是流于形式,沒有相應的程序規定來保障實施。二是相當一部分大學的規章制度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與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相矛盾、相抵觸的地方。這兩個問題的存在嚴重違背了依法治校的辦學理念,同時也阻礙了高校管理的效能。因此。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依法治校,顯得更為必要和重要了。高等學校對此要有充分的認識、高度的重視。扎實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第一,高校管理者應當更新觀念,提高對于高校依法治校和制度建設的認識:

依法治校是我們高校進行管理的一個理念,而制度建設是在這個理念倡導之下的具體實踐。作為高校管理重要依據的各項規章和制度,無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制定程序上,都應體現這一理念。高校的管理者對于加強制度建設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應當都要有一個統一的認識。必須從高校發展的戰略意義上予以認真對待,

第二,制度的制定程序要規范、合法:

規范的高校制度制定過程一般包括起草、審查、審議與決定以及公布等諸多環節,一般都是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起草,法制工作部門負責審查,經校長(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最后由學校公布施行。

首先,起草工作決定著規章制度草案的質量,發揮著基礎性的作用。因此,在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開始前,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對擬起草的規章制度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同時按期編制計劃。經過深入地調研和論證,只有那些各方面條件都比較成熟的規章制度項目,才可以給予批準并列入計劃,之后才能開始起草工作。立項程序中。職能部門還應當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和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其他有關部門、教職員工和學生的意見。特別是對于涉及教職員工和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職能部門就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其次,在規章制度草案的審查階段,審查標準應當明確并不斷完善。當涉及重大或疑難問題時,還應當邀請有關法律專家給予咨詢論證。再次,在規章制度草案的審議和決定階段,草案必須經校長(院長)辦公會議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經審議通過的規章制度必須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

第三,作為規章制度的制定者。高校還應當對規章制度的解釋和適用范圍進行規范,保障規章制度真正得以實施:

一般而言,制定出來的制度的文本形式本身已經確定了適用范圍。但是隨著高教事業的發展,高校在具體管理事務中面臨著很多新的情況,給這些新情況明確適用依據和作補充規定時,應當由學校負責解釋。另外。高校在對規章制度進行解釋和規范適用范圍時,應當明確規章制度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對一些特殊的適用范圍也應當給予規范:新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的規定等等。

第四,高校還應加強規章制度的清理工作,以保持規章制度的生命力。

加強規章制度的清理工作,對于保證高校規章制度體系與法律體系的統一性,與客觀實際的一致性,及其本身的協調性都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就是修改或者撤銷那些內容不適當,已不能準確反映實際情況,或者是那些不符合制定時候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規章制度:廢止那些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規范對象消失,或者超過適用期,或者主要內容與后來施行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符的規章制度。

法治制度建設范文第2篇

關鍵詞:司法獨立、法官、民眾、法律教育、法治在前現代社會,神治和人治的出現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并為人們所接受。但進入現代社會以來,社會結構、關系及價值觀念發生重大轉變,作為社會主體的人完成了從血緣身份制到等級身份制到契約身份制的“進化”,致使傳統的[1]統治秩序失去了存續的條件和基礎。科技的發展使神治失據,歷史的教訓使人治失信。在一個真正告別“哲學王”的時代,人們開始把目光投向法治這種古已有之的治道上來。

有著深厚人治文化傳統的中國,無論政治國家還是初露端倪的市民社會,都開始對法治產生了興趣,甚至充滿期待。在法治的社會里,司法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鏈結,起著社會正義最后防線的作用。司法獨立是法治進程的焦點所在,因為“司法部門既無強制,又無意志,而只有判斷;而且為實施其判斷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門的力量。”于是司法獨立成為法治的直接標志,“視一國之文明與否,須視其司法能獨立與否。”(伍廷芳)司法獨立的意義和三權分立思想,論述者眾多,筆者不再具體展開,而運筆于人文基礎,進行新的探討。一、 法官的職業素養對司法獨立的意義

法官是法治的核心要素,法律必須依靠法官來公正有效地適用。在西方人眼里,法官扮演著這樣一個角色(role,或稱之為作用):通過法科的訓練,旨在改善司法決策(judicial decision-making)的質量,格外獨立于司法委員會(judicial committee),擁有相當的自由而憑借其品質(merit)去審理案件。司法獨立要求“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的司法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力”,而其核心是“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及其良心的命令,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干預或控制”。也就是說,司法獨立的核心要素是法官獨立,下文的論述就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

參照英美法系國家,“最高法院于下級法院之法官如無行為不當得繼續任職,并于規定期間領受酬金,該項酬金于繼續任期之內不得減少”。以此保證法官獨立審判,忠誠于法律。我們在贊許這種制度的同時,應該充分認識到,法官個人的獨立(或者說獨立于組織和上級)必須以法官自身素養的提高為前提。倘若法官自身水平有限,其獨立程度就是錯案的程度了。考慮法官的素質,至少應該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演繹公正善良藝術的必須具備一定的職業技能。職業(profession)不僅僅是一種從事的工作,它更要求訣竅、經驗以及專門化的知識體系。波斯納在討論法律職業時指出“法律總是被理解為是一種既是學得的也是博學的活動,進入法律業總是受到這種或那種限制。(英文learned同時具有學得和博學兩種含義——譯者注)” 這種技能包括法律職業語言(行話)、法律職業思維模式及司法技術(解釋技術、推理技術、文書寫作技術等等)。這些職業技能與以學歷為標準的文化素養密切相關,然而,“在文化水平上,現有的法官確實與理想狀態的法官相距甚遠。盡管很多法官已經以各種方式獲得大專甚至大學本科文憑,但是,除了少數通過自學高考獲得學歷的法官外,絕大多數法官自己都不把這種學歷當回事,他∕她們公開稱自己是水貨。” 我們不難發現,學歷成為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一個基礎性障礙。即使不能斷言學歷與職業水平有正比關系,也不能忽視我國法官的低學歷現狀。

另一方面,獨立行使校正正義的人必須具備高尚的倫理道德,包括法治信仰(權利本位觀念、程序正當觀念、規則至上觀念等等)和行業職業道德。法官的職業道德應從三個方面來確定:成文法(《法官法》)的規定,法官行業內部規則和章程,習慣和經驗。前兩者都可以用制度來約束,至于后者,國民的心理習慣還是官本位的權力思想,而法官所要求的是一種權利本位的人權思想。習慣的差距亦是一大障礙。

我們發現法官在司法獨立中面臨的兩大問題:法科教育和習慣經驗。后者必然是一種潛移默化的過度,其基礎是自身修養,其手段又回到法科教育上來。在法官的層面上,要改善現狀,實現司法獨立,勢必要求法科教育先行。二、 民眾的法素質司法獨立的意義

民眾,在這里是指普遍意義上的自然人,以區別特殊職業身份的法律職業群體。公民在現代法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一別于臣民,不再是統治的對象。“民猶水也,法治賴之。成法治于民,敗法治于民。”[10]

“法是表明理性和正義的概念。它不是人為設定的,更不能人為地加以改變,它高于和優于人類制定的法律。”[11]公民的法素質在這個意義上體現的是一種理性和正義的價值觀念,代表了社會的理性和正義的價值取向,將推動司法獨立制度建設。

首先,民眾是司法的直接承受者,就絕大多數案件而言,公民或以個人身份,或以利益代表的身份參加訴訟。那么司法公正直接影響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出現司法不公或者司法腐敗,其中必有一方當事人受到了非正義的對待。那么司法獨立的推動力量不僅僅是權力當局,還包括普通市民。

其次,民眾在政治生活中又是一個監督者。在民主國家里,公民充分享有對國家機關監督的權利,并體現為一種輿論監督。此時,公民不是以個人的名義,而是以一種群體的力量來保證司法權的獨立運作。

我們在進行上述討論時,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公民具備一定的法素質。而公民法素質的培養,成為一個現實問題。三、 再論法律教育

通過上述兩部分的論證,我們得到一個結論,在法官的層面上,法科教育起著提高業務水平、加強自身修養的手段;在民眾的層面上,法科教育又是啟發人民心智、演繹法律精神的方法。由此,我們斷言: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人文基礎應該立足于法律教育。

筆者認為,法律教育應該包含兩個層面,即職業教育和人文教育。

職業教育的目的在于造就“法匠”,培養懂司法技術的專門人才,這一點是最基礎最本原的一點。“在西方國家,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有不解之緣。法學教育是從事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法律職業的共同體只對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開放門戶。”[12] 職業教育的成果是法律職業主義(judicial professionalism)的產生。只有產生一個嚴謹的、相互認同并尊重的職業共同體,行業內部約束才能形成,行業對外力量才得以加強。法治社會缺乏了主體條件的保障,即使司法獨立,也未必能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

法律教育也是一種人文教育,意思是“法律教育是現代民主政治之下公民的基礎教育,是培養現代民主政治的因子的教育,是國本教育。”[13]作為人文教育,法律教育培養的是司法獨立的社會基礎,是一個以全民為外延的法治土壤。當然,這里的教育不是“法學院式”的教育,而是一種普法教育,其目的在于樹立法制觀念,形成法治思潮。四、 簡短的結論

司法獨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依賴社會自身的力量。國家的意志,經濟的需要,人民群眾的呼喚和參與,都將是司法獨立進程的推動力量,如果把制度改革視為硬件的話,那么以法律教育為核心的人文建設亦是必不可少的軟件基礎。后者的作用雖未及前者立竿見影,但決不可忽視。[1] 所謂傳統的,主要是指古希臘古羅馬時代,中世紀的基督教時期及傳統的中國。

[美]漢密爾頓、杰伊、麥迪遜著,程逢如、在漢、舒遜譯:《聯邦黨人文集》,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91頁

張晉藩、楊堪、林中著:《中國近代法律思想史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261頁

引自演講稿 an american law professor in china: comments on the future of rule of law, by jeffrey e. thomas

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頁

陳瑞華著:《看得見的正義》,中國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29頁

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項

[美] 波斯納著,蘇力譯:《超越法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45頁

蘇力:《送法下鄉》,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XX年版,第328頁

[10] 范忠信:《信法為真》,中國法制出版社XX年版,第13頁

[11] 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讀書》1987年第6期

[12] 方流芳著:《中國法學教育觀察》,載賀衛方編《中國法律教育之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法治制度建設范文第3篇

目前,縣司法局共使用司法行政編制62個,事業編制9個,其中,縣局機關司法行政編制18個,基層司法所司法行政編制38個,公證處司法行政編制6個,法律援助中心事業編制5個,社區矯正辦公室事業編制4個。全系統共有在職干部職工178人(在職在編53人),其中縣局機關14人,基層司法所29人,公證處4人,法律援助中心4人,社區矯正辦公室2人,全縣執業律師35人,執業法律服務工作者90人。

53名在職在編人員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學歷的有7人,占總人數的13.2%;在職大學24人,占45.3%;大專學歷20人,占37.7%;中專及以下學歷2人,占3.8%。其中,29名司法助理員中,具有法律本科學歷的7人,僅占13.2%,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的2人。

53名在職在編人員(其中女性人員8人),平均年齡46.7歲,其中30歲以下的3人,占總人數的5.7%;31--35歲5人,占9.4%;36--40歲18人,占34.0%;41--45歲12人,占22.6%;46--50歲12人,占22.6%;51--55歲3人,占5.7%;41歲以上的累計27人,占50.94%。

二、加強執法監督、深化隊伍建設的做法及成效

立足建設“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行政隊伍,不斷創新執法監督機制,完善執法監督措施,公正嚴格執法能力不斷提高,隊伍教育管理工作法治化、規范化水平不斷提升。

一是著眼群眾需求,提高服務能力。以群眾需求為出發點,把學法、懂法、提高執法執業能力作為一項政治任務和必修課來抓,采取業務比武、外出觀摩、參加培訓等多種方式提高隊伍業務素質,提升服務能力。近三年來,組織開展了法律服務人員誠信體系建設、公證機構“零錯證、零投訴、零上訪”、“千名律師趕大集、法律援助促和諧”等專題活動15個、組織集中培訓30多場次、到周邊縣區學習交流80多人次、參加業務上級組織的專題培訓300多人次,成功推行“一村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并得到市委主要領導的批示和充分肯定,司法行政干部隊伍的法律知識水平、執法執業水平、服務群眾能力得到明顯提升,群眾投訴案件大幅減少。

二是堅持勤政與廉政并重,積極改進工作作風。健全完善了政務公開、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從源頭上遏制了政令不暢、行政不作為等問題,促進了機關工作提速增效。全面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層層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公開廉政承諾,廣泛接受監督,促進了各項制度的落實,保證了政風行風持續好轉。

三是嚴格遵守“禁令”,狠抓思想政治教育。以“創先爭優”、政法核心價值觀、“轉變作風、提升能力、服務群眾、促進發展”等教育實踐活動為載體,以集中學習法律法規政策為手段,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突破口,教育全體干部職工嚴格遵守“十要十不要”、“八條禁令”等行為規范,著力解決司法行政隊伍在作風、效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四是完善管理體制,提高執法監督效能。修訂、完善了出勤、學習、考核等34項規章制度,匯編成冊,下發到每一名干部手中。其中,與縣法院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基層法律服務出庭行為的規定》,實行案件出庭函制度,解決了基層法律服務人員收案收費不規范的問題,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各項規章制度的健全完善,理順明確了班子成員、科室、處所的職責分工和工作任務,做到了人人有任務、人人擔責任,工作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實現了執法執業行為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五是注重加強“班子”黨風廉政建設,確保“班子”廉潔自律。一個讓組織放心、群眾信服、干部擁護的班子,首先是一個廉潔的班子。班子成員自覺嚴守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要求同志們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同志們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確保政治上經得起考驗、工作上經得起檢驗、廉政上經得起檢查,保證了模范帶頭作用的發揮。

近年來,全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多次被省司法廳、市司法局評為隊伍建設工作先進單位,辛寨司法所長王法營被省司法廳評為“全國優秀人民調解員”“全省十佳人民調解能手”。全縣司法行政系統有1人受到司法部表彰,有1個集體受到省司法廳表彰,有1人受到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公務員管理局記功表彰,有4個集體和10名個人受到市司法局表彰,有2個集體和2名個人受到縣委、縣政府表彰,我局被省司法廳記集體二等功一次。

三、存在的問題

一是司法行政隊伍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少數司法行政人員和法律服務人員存在愛崗敬業精神不強、社會管理知識缺乏、能力不足、水平不高、業務不熟、作風不實等問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思維創新、制度規范、方法手段,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服務全縣中心工作的措施有待加強;法律服務隊伍中個別存有大局觀念不強,不講職業道德,受案虛假承諾,規避管理和監督,辦“關系案”、“金錢案”,不盡職盡責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現象,服務能力和水平與群眾需求還存在一定差距;人民調解隊伍資源配置不盡合理,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建設相對滯后,工作發展不平衡的問題還比較突出。

二是高素質法律專業人才缺乏。司法行政機關肩負著法制宣傳、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務三大職能,決定了司法行政隊伍必須是一支對法律掌握和運用比較透徹的隊伍。然而長期以來,基層司法行政隊伍普遍存在法律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我局53名在職在編人員中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學歷的有7人,占總人數的13.2%;29名司法助理員中,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的只有2個,真正能夠適應司法行政業務發展需要,具有高水準的法律專業人才不多,總體業務素質與工作需要存在較大差距。

三是年齡結構呈老化趨勢。現有在職在編53人,平均年齡46.7歲,其中35歲以下的只有8人,占總人數的15.1%;41歲以上的累計27人,占50.94%,隊伍年齡結構老化對司法行政工作的制約作用越來越突出。

四、工作建議及下步措施

要加強執法監督、深化司法行政隊伍建設,進一步推動司法行政工作科學發展和更好地服務全縣經濟跨越發展,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注重人才引進和培養,增強隊伍活力。由人事部門通過公務員招錄,選拔一些具備法律知識、具有一定工作經驗、作風正、肯吃苦的人員參加到司法行政崗位,吸收年輕化、知識化、德才兼備的高素質人員進入司法行政隊伍,切實解決人員老化和專業人才缺乏的問題。根據有關交流、輪崗的規定,實現交流、輪崗的制度化,機關各科室與司法所之間、司法所與司法所之間、機關各科室之間干部進行輪崗,增強隊伍活力。

(二)加強教育培訓,提高隊伍能力。堅持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原則,把業務培訓作為上崗、任職、晉升的必要程序。培訓時間方面,應涵蓋崗前培訓和入崗后培訓;培訓對象方面,強化重點人員培訓,把業務骨干和一線人員作為重點,全力培養優秀司法行政干部;培訓內容方面,邀請法學界專家、教授、法官、檢察官、公安干警、律師參與授課,講授法理知識、憲法、現行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同時開展職業道德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活動。在傳授基礎知識的同時,培訓還應具有針對性,為不同崗位設置特色課程,有效、快速提高其業務能力,如對從事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崗位的人員特別開展心理學基礎知識培訓,培養其心理分析輔導能力,確保能更好地完成調解、幫教任務。

(三)加強制度建設,規范隊伍行為。完善行政執法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深入推行服務承諾、首問負責、限時辦結等工作制度,以制度的規范化來促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學、規范、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強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體制,著力解決制度意識不強、制度執行不力等突出問題,促進各項工作和管理走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將制度執行情況作為目標績效考核一項重要內容,開展經常性督查,對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相應職責的,實行層級問責,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確保各項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法治制度建設范文第4篇

一、科學發展觀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科學發展觀,是關于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現,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堅持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法院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強大思想武器。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人民法院既是和諧社會的建設力量,又是和諧社會的保障力量,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防火墻,肩負著光榮而艱巨的歷史使命。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必須把科學發展觀作為法院工作的根本指針。

(一)堅持黨對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前提。人民法院要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確保審判工作正確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黨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憲法法律至上。一是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只有學習好了、掌握好了,才能貫徹好、落實好,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始終與黨保持高度一致,不迷失方向。二是要主動將法院的各項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之下,堅持重大事項請示和報告制度,對法院工作的重要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的審判等,及時主動向黨委請示報告,特別是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主動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三是在服務中堅持科學發展觀,立足審判工作服務于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把貼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務大局作為審判工作的落腳點,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切實履行好人民法院的裁判權、執行權,使法官隊伍真正成為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堅強隊伍。

(二)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基礎。認真學習和領會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群眾觀,端正司法思想,轉變司法觀念,從思想上解決“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的根本問題,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審判實踐中要切實做到“五樹立 五轉變”,即牢固樹立穩定是和諧的基本要求,和諧是穩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識,實現從單純求穩定到全面謀和諧的轉變;牢固樹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意識,實現從為民做主行使司法權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權的轉變;牢固樹立從大局出發、從宏觀考慮的全局意識,實現從孤立辦案到立足大局去化解各種矛盾的轉變;牢固樹立公平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石意識,實現從靠強制力維護司法權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的轉變;牢固樹立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意識,實現從滿足于完成辦案任務到打造司法精品、追求案件“三個效果”有機統一的轉變。從而使全體法官在更高、更深、更實的層次上為“第一要務”服務。

(三)落實司法為民是實踐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把審判崗位作為為人民服務的平臺,把審判活動作為保護和實現人民利益的途徑,真正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執法,本著對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精神辦案,解決好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努力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對司法工作的期望和要求。一是擦亮司法服務便民“窗口”,規范立案服務大廳,優化訴訟環境,方便群眾訴訟。從事立案的法官要做到著裝整齊,語言規范,態度端正,辦事周到,并注意解答群眾的疑問,指導當事人用最短的時間、最低的成本、最有利的方式參與訴訟,保護其合法權益,自覺防止冷、橫、硬、推和服務不規范等問題的發生,使服務質量和效率逐步得到提高。二是加大對弱勢群體的扶助力度。堅持“有訴必理”、“有訪必接”的原則,切實推行對困難群眾予以司法救助的制度,對追索撫養費、贍養費、人身損害賠償金、勞動報酬且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以及農民工、下崗職工、孤寡老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積極采取緩、減、免交訴訟費的措施,努力讓經濟困難的群眾打得起官司。三是悉心接待群眾來訪。進一步規范工作處理程序,推行院領導接待制度,對當事人做到“真心、熱心、誠心、耐心”,切實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處理能力,努力讓群眾訴求有門,并在工作中實施文明接待。四是暢通“綠色通道”,進一步完善巡回審判機制,完善執法監督員制度,讓神圣的法律走出莊嚴的法庭,將審判臺搭在田間地頭、農家院落,在群眾的家門口化解矛盾;實行假日開庭、預約開庭,在群眾最方便的時候進行訴訟。

二、和諧司法是新時期法院工作的價值取向

構建和諧社會是黨提出來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目標和方針。我國現在和今后一段很長的時期內,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社會矛盾和對抗仍將存在。人民法院主要職責是打擊犯罪,調節各類“不和諧”的社會關系,起著對各類社會矛盾進行化解、緩沖的作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人民法院肩負著不可替代的重要責任。法院的一切審判和執行活動、所有的工作部署和措施,都要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出發,強調運用和諧司法的手段來解決社會矛盾,把案件的調解、和解工作貫穿于一切訴訟活動之中,營造和諧有序的經濟社會發展環境。

(一)在刑事審判方面,力促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調解,盡力恢復被刑事犯罪損害的社會關系。尤其是一些因鄰里糾紛、家庭矛盾導致的故意傷害案件,刑事法官不厭其煩地做被告人、受害人及其雙方親屬的調解工作,促使被告人深刻認識和懺悔自己的行為,取得受害人諒解,要從根本上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如被告人積極賠償和誠懇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這樣既滿足了多元主體的不同利益需要,又能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

(二)在民商事審 判方面,體現民生關懷,堅持調判結合,做到案結事了。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著重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發揮司法的“規范行為、平衡利益、疏導情緒、化解矛盾”等功能,以司法調解為重要手段,以司法強制力為最終保障,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堅守住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關口,使司法真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推進器和維護社會和諧的防火墻。

(三)在行政審判方面,注重協調溝通,緩和官民矛盾 。傳統的行政法治觀念認為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是對立的,行政訴訟就是行政權利和公民權利對恃的產物。所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除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外,不適用調解。法院在審理涉及“官民”矛盾的行政案件時,只能簡單地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或者維持,不利于構建和諧的官民關系。為了使行政爭議得到有效化解,群眾情緒得到及時理順,社會和諧得到有利促進,在不違背現有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我們嘗試通過協調來推動行政訴訟的和解或撤訴。尤其是涉及農村土地征用、城市房屋拆遷、勞動和社會保障、企業改革等敏感行政案件,法院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依靠黨委的領導、人大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理解支持,并在行政相對人自愿的情況下,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完善或變更,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基本得到保障后向法院申請撤訴。

(四)在執行工作方面,堅持剛柔相濟和人性化,力促對立雙方握手言和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現。執行工作是法院辦案流程中最后一道程序,法院所作裁判的執行效果如何,不僅關系到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最終能否實現,而且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但“執行難”已經是困擾司法活動正常開展的大問題,極大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誠信。法院在不斷推出執行威懾舉措的同時,不能機械地適用法律簡單從事,而是要力求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一是不輕易對被執行人人身采取強制措施,盡最大努力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二是不隨便凍結困難企業的銀行賬戶,對被執行人的經營財產、交通運輸工具不輕易查封、扣押,讓其發揮經濟效益,增強履行能力。三是對一些履行能力甚差,需要社會救濟的被執行人,多做權利人的工作,促成雙方和解;而對那些以強凌弱,有能力不履行,經勸說置之不理的被執行人,則果斷采取法律強制手段,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三、改革創新是新時期人民法院的發展動力

不斷改革創新,是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強大動力,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報告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法院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人民法院的一切司法改革舉措,必須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于樹立司法權威,有利于優化司法形象。要抓住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最期待解決、人民法院事業發展最需要解決、克服一定困難有可能解決的重要問題和環節,集中力量攻堅,真正解決制約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發展的體制和機制。

法治制度建設范文第5篇

2020年上半年,XX鎮政府在區委、區政府的正確領導下,以依法行政、規范執法,優化行政執法隊伍為目標,進一步規范自身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強化行政監督,認真落實依法行政工作各項措施,根據《XX區2020年依法行政工作要點》,著力夯實依法行政基礎、創新工作機制,依法行政在實際工作中得到充分體現,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現將工作簡要匯報如下:

一、工作開展情況

1、加強領導,全面落實行政保障措施。一直以來,XX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不僅將該項工作列入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同時還明確將依法行政工作納入機關干部的考核體系中,使責任落實到個人。并根據單位人事的變動,及時調整領導小組成員,完善了由常務副鎮長負責、鎮黨政辦、平安辦為責任科室、其他相關科室配合的組織機構,實現了責任人、責任部門和工作任務的“三落實”。

2、政務公開,營造濃厚法制氛圍。一是通過政務服務網公開政務信息,XX鎮人民政府通過政務服務網、**XX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村級宣傳欄及時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向社會政務動態。二是加強對干部的法制教育,依托“干部學習新干線”及線上考試考核,要求每個行政干部要自學有關的法律法規,完成并通過考試。三是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要求每月定期向法制辦報送依法行政等信息材料,并將報送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保障了鎮與上級部門信息暢通。

3、依法行政,進一步完善執法證信息。在依法行政上,我們確保執法人員能持證上崗,并認真做好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完善清理執法證信息50余條,及時做好執法證到期換證工作。在行政執法行為中,依法及時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行政執法活動中沒有發生重大執法過錯。

二、推進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問題

1、法制機構建設薄弱。目前我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由鎮黨政辦工作人員兼帶,且基本上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在法學理論、法律知識等方面還有待加強,以更好的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

2、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從鄉鎮層面來看,有權力機關的監督、紀檢監督和群眾監督,但卻沒有形成整體監督體系,更為突出的問題是這些監督主要側重于事后監督,難以從源頭上減少違法行政行為的產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強法制監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責任追究力度,通過嚴格的責任追究,推進依法行政責任制的落實。加大對行政執法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評議考核力度,把人民群眾是否滿意作為衡量行政機關執法狀況的重要標準。完善重大決策法律分析、論證和決策信息公開制度,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重大決策要向社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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