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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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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

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范文第1篇

【關鍵詞】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體制;對策思考

一、我國現行資源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資源稅費體系雖然在形式上基本完善,但在某些層面上仍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理論概念不確切,資源稅費征收缺乏可操作性;資源稅費的級差調節能力不足,不利于對資源的合理開采;稅率總體偏低,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等三個方面。

(一)理論概念不清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和補償費制度從名稱和性質規定來看,均存在一定的理論概念不清的問題。第一,資源稅是國家以犧牲非再生能源資源為代價征收的稅,體現的是對國家非再生能源資源的有償使用。而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手段,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三個特性,不需要對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因而,資源稅不符合稅收的性質。第二,在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制度中,資源補償費被解釋為“對地勘費的補償”,其存在的問題更為明顯。《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實施后,采礦權申請者必須向探礦權人支付探礦權價款,才能獲得供采礦使用的地質勘查資料,地質勘探費能夠通過采礦權的流轉來獲得補償。此時,地質勘探費用已構成采礦權價值的一部分,再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無疑是重復征收。

(二)級差調節不足

各國現行的非再生能源資源稅費體系中,雖然名稱不盡相同,但都考慮了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經濟學理論證明,征收級差地租不會扭轉資源開采者的開采行為,是比絕對地租更有效分配經濟租金的方式。

在世界各國的資源稅費體系中,權利金等構成了絕對地租,資源租金稅、累進利潤稅等構成了級差地租。但在中國目前的資源稅費制度中,屬于級差地租的資源稅費只有資源稅一個項目。調節級差收入,維護資源的合理開采是開征資源稅的初衷。但由于我國現行的資源稅的稅額確定不合理,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不公平,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間的不平等亦在所難免。更為關鍵的是,由于資源稅被列為地方稅,調節級差收入的目標落空。另外,由于資源稅未和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等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指標相掛鉤,未能起到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的作用,背離了設立資源稅的初衷。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為減少虧損,在資源開發上,常常采取采富棄貧,采易棄難等不合理行為,加重了維護和保護資源的難度。

(三)資源稅稅率總體偏低

我國的資源稅費制度從20世紀90年代制定沿用至今,一直采取維持低稅率的政策,且在這20多年中未能隨著經濟形勢和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對稅率進行相應的調整,造成現行稅率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的現狀。過低的資源稅率亦使資源價格不能反映其價值,使資源開采業變成了一個暴利行業,助長了開采企業的亂采亂挖之風,損失了國家的收益。稅率如此的低,導致我國資源稅的稅收收入總體增長緩慢,總量太低。這遠遠不能滿足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的稅種以及稅率設置進行改革已經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

二、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體制問題總結分析

第一,目前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過重。通過對比分析其它行業的稅費負擔,發現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稅費負擔最重,其中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負擔過重的一個最重要原因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負擔過重,并沒有考慮到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特殊性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我國目前針對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所設置的特殊稅費不合理,其中資源稅的征稅原則就與事實相違背,并沒有很好的起到級差調節作用;其次資源稅稅率過低,相比國外我國的資源水平很低;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設置重復。

第三,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稅費分配不公,目前的稅費分配政策明顯不利于資源開采地,造成資源開采地的財政收入不足,對資源開采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和基礎設施投入不足,影響資源開采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完善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改革的對策思考

(一)減輕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總體稅費負擔、調整所得稅和增值稅

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行業的稅費負擔明顯高于其它行業,過重的稅費負擔不利于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發展,一方面抑制了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投資,不利于非再生能源資源行業效率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限制了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自身對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所造成的外部性的補償,持續惡化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地的環境。礦上企業稅費負擔中最重的是增值稅,國外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增值稅負擔幾乎為零,減輕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應當從增值稅入手。雖然我國對增值稅由生產型變成消費型,但是由于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特殊性,設備并不是主要投入,這種改革對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負擔沒有實質性改變。所以目前增值稅的改革應當進一步深入,可以給予礦上企業的扣稅項更多優惠,或者直接降低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增值稅稅率到一個很低的水平,更進一步可以學習國外稅費體系,直接取消增值稅。雖然目前我國增值稅在稅費中的主體地位無法改變,但改革方向是應當朝著增值稅負擔降低,甚至最終取消增值稅。

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稅費中另一個主要的稅費是企業所得稅,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所得稅與其它工業部門一樣,但是由于非再生能源資源的不可再生特點,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需要不斷對非再生能源的勘探進行投入,才能礦業企業的持續發展,所以相同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對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存在著不公,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在整體的負擔要高過于其它企業。另外根據國外所得稅的經驗,國外對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所得稅征收普遍采取優惠政策,如加速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允許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將非再生能源資源的勘探投入從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扣除。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所得負擔明顯要高于國外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不利于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也不利于整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平穩健康發展。所以應當給予我國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所得稅一定的優惠政策,可以直接學習國外的經驗,擴大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應稅所得扣除項,比如將非再生能源資源的勘探投入從所得稅應稅所得中扣除。

(二)完善我國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制度、調整分配關系

應當撤銷資源稅和非再生能源資源費中的一種,單獨設立礦產資源補償費或者借鑒國外的權利金制度,從根本上解決資源稅和非再生能源資源費重復的問題。新設立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或權利金要體現非再生能源資源的國家所有,是非再生能源資源所有者向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者收取的費用,體現的是非再生能源資源所有者的財產收益,所以權利金制度能很好的體現國家作為非再生能源資源所有者而向開采者收取費用,這就為權利金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論保證。

對于新設權利金的收入歸屬問題,應當和目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的分配比例相當。根據對目前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計算,這兩者的收入主要集中在省級財政,地方所占比重超過80%。根據我國目前稅制的分配比例,中央政府的收入明顯高于地方政府,并且權利金的收入較少,對中央政府而言微不足道。另外從權利金的使用上來說,權利金主要用作于地方非再生能源資源的勘探和環境保護,所以權利金大部分歸屬地方政府是順理成章的事,保證了事權和財權的整體統一。

(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耗竭補償專項基金制度

為了保證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地的生態環境,根據國外相關的稅費制度,建立耕地復墾基金制度和可持續發展基金制度。在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申請礦業開采權時需要提供相應的土地復墾計劃和環境保護措施,管理部門對此進行審批,收取一定的保證金。保證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能夠完成土地復墾計劃。并且對非再生能源資源開采地的各項環境指標進行監測,以督促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的環境治理。如果環境指標監測不合格,對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進行一定的懲罰性措施,如果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不執行上述措施,非再生能源資源企業繳納的保證金政府可以用來完成環境保護。

另一個關鍵的因素就是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資源枯竭時開采地的經濟發展就會遇到嚴重問題。目前我國東北很多資源型城市就遇到了這種情況。為了保證資源枯竭時資源所在地經濟的持續性發展,應當設立資源耗竭補貼制度,目前我國根本沒有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耗竭補貼制度。應當從非再生能源資源的收益中提取部門,對耗竭補貼的補償,支持當地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教育、衛生、交通等公共設施。

(四)建議開征資源租金稅

我國的現行資源稅費體系中的資源稅、資源補償費等資源稅費實質上就是國外的權利金,但我們卻將簡單事項復雜化了。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資源補償費既不符合國際慣例,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將屬于權利金的稅費項目合并,統一成權利金。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等收費項目都由資源開采企業繳納,依照國際慣例合并成權利金后,納稅主體沒有發生變動。帶來的好處是繳納環節和征收部門減少,既符合簡化稅制、公平賦稅的原則,又給國家和企業帶來“雙贏”的便利。

其次,用資源租金稅來代替石油特別收益金,并用于其他非再生能源資源。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石油特別收益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統一開征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享的非再生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租金稅,以此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級差收入,擴大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實現以形成“取之于礦,用之于礦”的良性機制。

參考文獻:

[1]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Mineral Revenues 2000[Z].U.S. Department of the Interior 2000.

[2]蒲志仲,沈承梅.現代稅收視角下的礦產資源稅[J].資源產業經濟.2008,(7):43-46.

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失地農民;土地補償;就業;社會保障

中圖分類號:F3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2101(2012)02-0045-05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進入了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據統計,城市化每提高一個百分點就意味著我國有1 000萬個農村人口失去土地,這樣在我國就催生了一個龐大的群體――失地農民。農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著失去了由土地所派生出來的諸如生活、就業與養老等各種權益,如何保障失地農民的權益?這成為新時期政府所面臨的新挑戰和新課題,全國各地都進行了一些艱難的探索,取得了寶貴的經驗,但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河南省作為農業大省和人口大省,在其城市化過程中解決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方面可以為我國提供一些有益的經驗與啟示。

一、失地農民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幾個問題

(一)在貨幣安置方面: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農民沒有得到土地的增值性收益

目前,河南省農村土地征用采用的補償方式中,最主要是貨幣安置的方式,即根據被征土地的用途給失地農民的直接經濟補償。根據2010年1月和10月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批準土地征用的45份公告可以看出,各地土地征用價格一般在每公頃37.5萬元~117萬元,即每畝在2.5萬元~7.8萬元,其中大部分每畝僅在4萬元~5萬元。但真正分配到農戶手上的并沒有這么多,土地征用補償費還要經過鄉(鎮)提留和村社留存,剩余部分(一般不足80%)才能分配到農戶。

問題是土地征用補償費用標準的依據是什么?這一標準是否符合土地的“實際價值”?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且二者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比如說,如果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產值是每畝1 500元,則補償標準不超過4.5萬元。而且土地征用并沒用考慮到土地的區位和土地供求狀況,更沒用考慮到土地征用后的用途和市場價值,這是極不合理。因為政府把征用的土地收歸國有后拿到市場上去拍賣,其價值翻了好多倍,遠遠高于征地時補償給農戶的價值。例如,2010年開封市西部新區征地的補償標準一般為每畝5.5萬元~7萬元,而政府把征來的土地進行市場拍賣,其商業用地價格為平均每畝在55萬元以上,即土地經過商業化后,最低增值了7倍。而這增值的大于7倍的利潤農民基本上沒有得到,除了一部分用于基礎設施建設外,絕大部分被政府拿去作為財政收入,政府給農民的土地補償只滿足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的只是農民的生存權。

(二)在就業安置方面:失地農民就業難的狀況沒有根本改變,有效的就業保障機制還沒形成

在城市化的過程中,當農民的土地被征用后,一些農民就不可避免地變成無地、無職業、無收入的“三無”農民,極易造成社會不穩定。河南省政府一直重視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為了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保障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29號),2008年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河南省財政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豫勞社[2008]19號),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制度和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各地市級政府也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此方面進行了探索,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指導、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一般情況下,按照“誰用地誰安置”的原則,失地農民有一部分就業靠用地企業。如在商丘市2009年度第十七批城市建設用地中,用人單位安置117人,占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的22.4%①,這個比例并不高。然而,由于農民本身文化技術水平比較低,一般在用人單位從事運輸、裝卸、保潔、保安等崗位,雖然實現被征地農民就業,但是這些崗位的人員待遇比較低,而且很不穩定,與失地農民期望的“城市人待遇”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失地農民就業難的局面還沒有從根本上改變。雖然,各級政府財政上每年都拿出一部分資金為失地農民進行職業技能培訓,但由于受文化知識水平、年齡和對未來就業預期不確定性等因素的影響,失地農民參加就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并不高。即使政府鼓勵失地農民從事企事業發展或社會服務等第三產業,但為失地農民自主創業提供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方面的制度安排還處在摸索階段,目前失地農民的就業保障還沒有形成有效機制。

(三)在社會保障方面:現行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對失地農民沒有吸引力,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還遠沒有建成

河南省很重視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制訂的《豫勞社[2008]19號文件》對失地農民在養老、醫療、失業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意見。之后在對征地補償時,都附帶有相應的社保費用標準,從2010年10月省政府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中,社保費用標準一般是每公頃費用,最低的虞城縣每公頃6.3萬元②,最高的是周口市每公頃13.2萬元③,即2010年河南省征地社保費用標準在每畝0.42萬元~0.88萬元,對保障失地農民的生活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在實施的過程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社保費用標準太低。從已有的文件可知,每畝社保費用標準最高不超過0.9萬元,記入農民社保資金個人賬戶,用于支付農民養老資金個人繳費部分。從當期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確定公式(繳費標準=月領取標準×12個月×15年)看,繳費標準與領取標準呈正相關關系,雖農民繳費部分一般不超過30%,但農民60歲以后每月只領取一二百元,從這個角度來說,政府為失地農民提供的社保費用標準太低,只能保障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而且在對通貨膨脹預期的影響下,很多農民更傾向于把社保資金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

第二,現有的為失地農民提供的有關社會保障政策,主要是為失地農民提供一定的養老保險,只能稱之為“生活保障”制度,教育、醫療和失業等其他保障方式鮮有涉及或有涉及執行效果不明顯,與以社會性、平等性、福利性和互為本質特性的“社會保障”相比還存在很大的差距。可見,對失地農民來說,健全有效地社會保障體系還遠沒有建立起來。

二、失地農民權益保障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管理和征收制度存在缺陷是失地農民權益保障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選擇了土地等生產資料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對國家所有的土地,法律明確規定政府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而對集體所有的土地沒有明確說明由誰來代表集體行使,只在法律上被定義為“農民集體所有”,但個體農民對集體土地不能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只屬于“集體”,造成了集體土地權利主體不明確,所以土地所有者可以行使的有效管理、有效監督也隨之虛擬化了,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實質上的虛置,形成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的虛空④。在這種政策背景下,個體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僅享有使用權、收益權而不享有處分權,也就不能真正享有所有權。因此,在集體土地的交易中,農民是被動的,必然處于不利地位。現實的土地征收中,集體土地只有出讓給政府變為國有土地后,土地才能在自由市場上出售,政府壟斷了土地市場的購買與銷售,個體農民在集體土地的出讓中沒有定價權,只有被動地接受政府規定的價格,而政府也有自身的效用函數,如把土地收入作為其“第二財政”,只有壓低集體土地價格才能實現自身效用最大化,這樣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價格就不會高,其價值遠遠低于其在自由市場出售的價格。可見,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是失地農民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的主要原因。

(二)城市化與工業化發展不協調是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

世界發達國家城市化歷程表明,城市化是工業化的產物,城市化應當伴隨著工業化的進程逐步推進,而不應人為地拔苗助長⑤。而我國城市化發展存在著“超趕戰略”,即用改革開放30年的時間走過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200年的路程,但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我國城市化水平與工業化發展不相協調,即城市化水平超過了工業化發展,也就是說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不是以工業化提供的就業崗位不斷增加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很多城市沒有充分吸納就業的能力。這樣就造成了大量失地農民得不到充分而有效的就業而“被市民化”,實際上我國城市化已經異化為“土地城市化”而非“農民市民化”。同時,由于城市化水平同工業化進程不相協調,農民失去土地“被市民化”后卻未能享有與工業化相配套的各種社會福利設施,也不能享有和其他市民一樣的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失地農民融入城市的成本加大,這是造成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

(三)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長期以來實行城鄉分治的二元經濟結構,在這種經濟結構下,實行農業支援工業、農村支援城市的城市導向戰略,客觀上造成了我國城鄉差距過大、“三農”問題得不到根本解決。近年來,河南省在破解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但長期的積累效應和“路徑依賴”特征使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依然存在,在當前突出表現在城鄉之間在教育、醫療、養老和就業等公共產品的非均衡供給,特別是農民還在為工業化和城市化貢獻廉價土地資源和廉價勞動力資源,但貢獻土地資源的農民卻沒有得到土地市場的增值性收益,也沒有得到足夠的社會保障,而在安排他們就業時,工資待遇又很低。即政府實行的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和制度并沒有完全改變,在當前也就是說,失地農民實際上并沒有完全分享到改革的成果,而要承擔城市化、工業化的成本,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這種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是造成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存在問題的根本原因。

三、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對策

(一)完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讓失地農民參入分享土地市場化的增值性收益

關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目前國內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堅持農村土地的國有化,二是搞農村土地私有化。這兩種爭論,正隨著城市化的日益擴大和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問題而日漸激烈。實際上,產權是公有還是私有,是集體所有還是國家所有,都不是關鍵。問題的關鍵在于產權實施能力,換言之,如果擁有土地的收益權和處置權,又何必在乎所有權是姓公還是姓私⑥。但現有制度安排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無完整,即農民對集體土地沒有處置權,政府通過行政手段簡單地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實際上這是一種不平等的財產權利交易。

因此,必須完善有關法律,確保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完整性和與國有土地產權的平等性,縮小這種土地產權的“二元性”造成的利益差距。最為關鍵的是,讓農民對其集體土地擁有“處置權”。這種處置權并不是說農民可以隨意地“處理”集體的土地,而是在不改變政府對土地的用途、性質規劃的基礎上,在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時,改變過去那種不公平的、行政命令式的土地征收制度,賦予農民更多的話語權,讓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處置權”,提高農民在土地交易中與政府或其他交易主體進行“談判”中的地位,并能夠根據土地的市場價格或接近市場價格進行“議價”,這樣,就避免土地定價標準太低的問題,可以讓失地農民也參入分享土地的“增值性”收益。

(二)千方百計地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建立失地農民就業保障的有效機制

我國城市化的過程也就是不斷把農民千方百計地變成城市市民的過程,要把農民變為市民關鍵是解決農民的就業問題,特別是要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農民問題主要是就業問題(溫鐵軍2010),為失地農民創造就業機會,建立失地農民就業的保障機制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重要途徑,也是我們進行城市化的內在含義。

首先,政府要創造條件擴大失地農民就業。在當前,穩定“誰用地誰安置”政策的前提下,政府部門可以利用產業結構調整的契機,承接東西部之間、發達和欠發達地區之間的產業轉移,發展準入門檻較低、技術含量不高的勞動密集行業,并優先吸收失地農民就業。積極發展非農產業及服務業,轉移農村失地人口。同時,政府還要讓失地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勞務輸出組織,擴大失地農民在國外的就業機會。

其次,加強勞動力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設。政府要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服務,建立勞動力市場信息的披露制度,暢通農民與勞動力市場之間的聯系渠道,及時地把勞動力市場的需求信息向農民公布,解決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再次,加強勞動力培訓體系的建設。失地農民普遍存在著文化技術素質偏低,就業難度大的問題,因此,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訓機制,為失地農民提供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可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他們的勞動技能,為增加就業崗位創造條件。政府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文化程度和年齡安排不同的教育培訓內容,盡可能多地為失地農民解決就業問題。同時,各級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財政每年都要撥出專項資金,對失地農民的教育培訓進行補貼。

最后,創造有利于失地農民就業的制度環境。尊重農民的創造精神,進一步破除農民就業的體制,營造鼓勵、支持農民就業和創業的制度環境。包括這樣幾個方面:健全勞動市場法規,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讓失地農民在戶籍制度、子女就學方面與城市市民享有平等地位,并且構建符合城鄉建設要求的就業管理制度;對有條件的失地農民創業進行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并設立失地農民再就業援助基金;同時,要統籌城鄉就業市場,完善就業服務設施,建立城鄉統一的、平等和有序的就業市場體系,促進失地農民就業在城鄉間無障礙流動等。

(三)提高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失地農民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世界發達國家對失地農民的通行做法,因為這樣有助于降低失地農民所面臨的風險,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當前,在中國城市化的過程中,更應為失地農民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為失地農民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并且不斷提高社保標準。資金的籌集對社會保障的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若要使籌集的資金能夠順利地為失地農民提供各種保障,社會保障制度在實踐中必須滿足的條件是:一是資金的籌措方式應與當地經濟條件相適應;二是資金的籌措渠道必須暢通、多元化;三是籌措的資金能夠滿足社會保障的需要。如果資金的籌集渠道不暢,造成資金來源不穩,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就無法進行,也無法展開多層次的保障和救助工作⑦。因此,為保證保障資金來源,政府必須為失地農民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保證專款專用,并且要保證資金能夠滿足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需要。這就需要政府在對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中,根據經濟發展條件加大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投入,不斷提高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標準,以滿足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需要。

其次,完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主要是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層次和質量,特別是要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領取標準,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再次,完善失地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失地農民可以加入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采取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風險共擔的機制;同時,要適當擴大失地農民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和提高賠付比例。

最后,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其他保障制度。失地農民被“城市化”后,也應納入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范圍之內,享有失業保險等其他保障,讓失地農民真正享有城鎮居民待遇。

結語

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城市化是解決“三農”問題的根本出路。然而,在城市化過程中,如果失地農民的權益不能得到保障,特別是不能解決好失地農民的就業、醫療和養老等社會保障問題而催生出更多的“城市貧民”,那么我國“三農”問題不可能得到根本解決,也會影響城市化和現代化的水平和質量。實踐中,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包括經濟體制、產權制度和土地財政等,但最為關鍵的是實際存在的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問題。這種二元經濟結構客觀上造成了城鄉之間公共產品的非均衡供給,使失地農民權益得不到根本保障而卻又要承擔城市化的成本,這是極不公平的。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問題,必須統籌城鄉協調發展,讓農民分享城鄉之間均等的公共產品供給,讓農民分享經濟改革的成果,實現兼顧城鄉的“包容性增長”,盡快實現從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一元經濟結構轉變。

注釋:

①豫政土〔2010〕260號文件。

②豫政土〔2010〕251號文件。

③豫政土〔2010〕622號文件。

④黃小虎:《征地制度改革的經濟學思考》,《中國土地》,2002年第8期。

⑤佚名:《城市化是人的市民化 不是土地的城市化》,《人民日報》,2011年2月14日。

⑥光:《我國農村土地規模流轉的啟示》,http:省略,2011-06-15。

⑦楊曉東,王利平:《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的當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制度構建》,《蘭州學刊》,2008年第7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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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Landless

Peasants during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ake Henan Province as an Example

Chen Ji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 Xinyang, Henan 464000, China)

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范文第3篇

一、預算外資金的弊端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職和安排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主要弊端是:

(一)擴大了收費部門的收入差距,造成苦樂不均。一些職權部門權力大,收費項目多,收費也多,財大氣粗,其經濟實力和社會地位明顯高于其他部門,造成各部門之間相互攀比,千方百計地增加預算外資金的收入,這既是收費帶來的不良后果,也是亂收費現象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一些部門和單位還把收費當作本部門唯一的或主要的目標,而忽視了政府管理服務職能的發揮,使得政府行為扭曲。收費部門有了充足的收入來源,花錢大手大腳,各項經費支出標準超出國家規定,各種裝備設施、辦公的條件、職工的待遇都高于單靠財政撥款過日子的部門,加劇了收入分配不公,產生了部門之間權力、利益的矛盾沖突。

(二)沖擊財政分配,脫離財政監管。收費單位將資金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只是象征性地在財政專戶旅游一遍,很快又劃撥回收費單位使用,使收費單位有借口稱其資金是財政撥回的,是經收支兩條線的合法資金。財政部門對劃撥回收費單位的經費又不及時追蹤其支出情況,等于體現政府職能的財政性資金長期在體外循環,這就很不利于集中財力支持基礎產業等方面的發展,削弱了財政分配的主導地位,影響了財政宏觀調控能力。預算外資金脫離了財政監督管理,收支隨意性大,自主性強.變成無人過問的“自留地”或難于解決的“小金庫”,這就成為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溫床。

(三)加劇了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消費基金雙膨脹。由于缺乏政策引導、制度約束和必要的監督管理,預算外資金在使用方向和范圍上較多地偏向兩個方面:一是用于項目建設和非生產性建設,地方地府一般立足于本地利益,計劃能力和投資重點與國家不一致.缺乏科學性,造成盲目建設、重復建設、非生產性建設比重過高,建設使用效力低下的情況。二是用于本單位自身的日益增長的經費開支,為職工發獎金、搞福利,擴大了個人消費基金,破壞了國家的分配政策和分配秩序,出現非工資性收入高于工資性收入,不直接創造價值的行政事業人員收入遠高于產業工人收入的不合理現象、造成有收費收入和無收費收入部門之間,以及收費多與收費少的單位之間分配不公。

二、產生上述弊端的主要原因

(一)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未高度重視,認識不統一。有些部門和單位的領導把預算外資金看作是不受國家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約束的自有資金,把征收預算外資金作為“生財之道”。將收回來的預算外資金變為本單位本部門的“小錢柜”,揮霍浪費。由于有雄厚的預算外資金作后盾,無形中對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產生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雖然國家近幾年來對預算外資金管理不當所生產的后果及副作用已有所察覺,也采取一些諸如委托銀行代收款等措施,但由于認識上沒有統一,地方各級貫徹得不夠徹底,仍然形成不了齊抓共管的合力,管理效果不明顯。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近十年來,預算外資金高速增長,而相應的管理制度沒有及時跟上,迄今為止,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還缺乏一套完整規范統一的管理制度。預算外資金名義上由財政部門統管,但實際上多數處于放任自由的狀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財經紀律松馳。從而導致了預算外資金的征收、使用、票據管理長期不能按章操作,給預算外資金管理帶來許多困難。目前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簡單的收支兩條線,資金純碎在財政專戶過一遍,這在預算外資金數量小的情況下應該說還可行,但到了預算外資金已發展到這樣巨大規模的今天,如果還繼續沿用這種方式管理就顯得落后了,由于這種管理方式,使數額巨大的預算外資金分散在各個部門和單位,財政專戶撥回的資金由單位自行支配,脫離了有關部門的監督。

(三)疏于監督,各項管理制度難落實到位。預算外資金從征收、入庫、支撥使用于一個部門,特別是有的主管部門集征收、使用、制定政策、管理于一身增加了管理的難度,沒有實行征收、入庫、支撥三分管制度,更無監督部門參于監管。出現部分預算外資金被貪污挪用、私設“小金庫”、揮霍吃喝,誘發經濟犯罪,滋生腐敗的情況。對社會經濟造成嚴重危害,嚴重影響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四)預算外資金管理模式模糊了國家所有與部門單位所有的界限,與財政體制脫節。現行預算外資金管理模式是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設計的,其中又偏重于確保其使用權,其結果是人為肢解了預算外資金。使之游離于財政體制之外,從而失去其整體控制和集中使用的功效,更為主要的是.由于關系沒有理順,促成了多頭管理和各利益主體收入支出的最大化,使預算外資金陷入了“剪不斷、理還亂”的怪圈。

三、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應采取的對策措施

針對以上的弊端和原因,我們應采取如下的對策措施:

(一)控制源頭,規范收費。一是統一收費立項權。要做到統一審批收費(基金)項目,界定收費性質,制定收費標準。能否立項以及收費標準的高低是由財政能否解決其資金來源以及解決程度而決定的,因此,在收費立項權管理中,應理順財政與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確立財政在收費立項審批管理中的主導地位。二是統一票據管理。近幾年來收費程序混亂,與票據管理不嚴格、不統一有重要關系。票據的統一管理要做到統一領發、統一使用、統一繳銷、統一征管、統一監管,使預算外資金的源頭管理規范有序。三是統一單位財務管理。單位的財務部門是管理單位資金和財務的職能部門,應對單位內部的各項資金包括預算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否則,資金分散在單位非獨立核算的內設機構不僅不利于單位對資金管理,也不利于財政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進行統一管理的要求要做到:凡是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的業務部門或單位取得的預算外資金,一律并入本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帳統一管理、統一核算;凡是其下屬獨立核算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各下屬單位要定期向其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報送收支計劃和執行情況,以加強監督管理。四是統一財政專戶管理,所有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均需上繳財政專戶,使財政專戶起到財政預算內金庫的作用,由財政部門根據收費單位上報的支出計劃核撥經費。

(二)健全機制,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益。一是建立合理穩定的預算外資金的收支運行機制,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有其特殊性,對一個單位來說,預算外資金的收與支是有聯系的,單位在將預算外資金繳入財政專戶同時,也關心財政讓他支多少、怎么支。這就決定了預算外資金的收入的機制要與支出機制的建立相聯系,要起到既給動力,又加壓力,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的作用,在收入萬面,要保護合法收費,又要制止亂收費。在支出方面,應體現以收定支,核定支出基數,并借鑒預算內一些有效的方法來建立一整套的開支標準、考核依據及管理制度。二是建立預算外資金結余調節機制,既要考慮政府的調節需要,又要兼顧收費單位的合理性開支,因此要適度。這個度的把握應從三個方面來考慮,首先,要有正確的調節目的,正確的調節目的是應該為了規范預算外資金管理,不只是為了政府財政多收一些錢,用于平衡預算。其次,要確定合理的調節范圍應該是覆蓋預算外資金收、支、余管理的全過程,而不是局限于某個環節、某個過程。同時,要選擇合理適當的調節方式,目前主要有直接調節和間接調節兩種。直接調控主要是政府通過財政直接參與分配,應充分考慮單位正當合理的需要;間接調控主要是政府通過預決算,對單位預算外資金進行引導、約束和規范。對專項基金、專項收入等專項基金,應考慮其專用性強的特殊性,應用間接調節。三是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當前預算外資金管理中暴露出的問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職能弱化,因此要實現預算外資金的規范化管理,就必須強化監督,通過健全財經法規形成監督體系,加大執法力度等來健全監督機制。監督機制要起到如下作用:一是通過監督發現問題,促進工作改進。二是進行自我約束,財政部門既是管理部門,又是監督部門,權力增大的同時責任也加大了,自我約束尤為重要,三是做到社會監督、人大、政府監督、職能部門三個監督。

(三)建立征收、入庫、支撥三分管體系。實行三分管”的依據是:一是從預算外資金的性質來看,同樣屬于財政性資金,二是從財務法規依據來看,符合各級辦理預算外資金使用的會計科目。實行“三分管”制度,一是有利于強化對預算外資金征收、入庫、支撥的管理,杜絕亂收、亂支、濫用,防止預算外資金的流失。二是能確保專款專用,對不合理的支出能及時發現、及時糾正。三是能及時反映預算外資金征收入庫及支撥使用情況,防止單位截留隱瞞轉移預算外資金;能保證數據真實準確,為有關部門制定財政政策提供準確的數字依據。四是方便繳款單位繳款,且收繳入庫十分方便快捷。五是有利于堵塞漏洞,防止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發生。運用“三分管”的方式管理是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醫治預算外資金征收使用混亂的良方。

(四)可以根據收費的性質來加快實行“費改稅”進度和力度,實行分類管理、財政監督。目前,預算外資金性質可分兩大類,第一類是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中的資源性收費和管理性收費,這類收入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結果而不是收費部門的勞動成果。它同國家稅收一樣具有鮮明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是一種“準稅收”。第二類是證照性收費、公用事業收費,這類收入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為社會和個人提供特定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具有一定的補償性和專用性。對第一類資金,可以實行“費改稅”。可把資源性收費、管理性收費改為稅收收入,可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水資源費、林業保護建設費等資源性收費統并入資源稅;將土地登記費、征地管理費以及征收城市規劃費等有耕地、土地占用、出讓的收費分別并入耕地占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將公路養路費、公路運輸管理費等交通運輸工具和設施方面的收費,并入車船使用稅;還可以把有關公路汽車方面的收費并入消費稅中的汽油、柴油稅目中,加大其課稅數額,從而達至費改稅的目的。對第二類資金,可作為執收單位的收入按照收費項目的收入規模和金額大小,確定全額上繳,定額上繳、比例上繳等各種不同形式的管理辦法,納入財政管理并接受監督檢查。

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范文第4篇

一財政支農政策的完善

(一)穩定農業投入政策,多渠道增加農業投入

1.要確保國家新增財力向農業傾斜

近年來,我國財政收入每年以1500億元~2000億元的幅度遞增,據初步預測,這一增長勢頭在“十一五”期間仍會保持下去建議國家財政每年新增財力分配要切出10%~15%的份額用于農業,這是強化農業投入的一條重要渠道

2.財政投入要依法進行

各級財政對農業的投入,必須建立在用法律法規進行制約的基礎上,切實做到依法投資,真正落實同時,各級對農業的投資總額投資方向資金匹配額都應制定具體標準和辦法,以分清責任,強化對農業的投入

3.要積極利用政策作用,引導集體農民和其他有關渠道增加對農業的投入

如投資大的項目,采取比例投入分級負擔和銀行貸款財政貼息的辦法;對收益高收效快的項目,采取利用社會資金按股投資按股分紅的辦法;對資金回收期長見效慢且不易管理的項目,采取誰投資誰受益以及拍賣的辦法等

(二)改革農業補貼政策

1.建立健全農業補貼的政策法規,使財政對農業補貼成為一項長期穩定的制度

根據我國現階段農業發展和財政收支狀況,可先考慮制定農業基本建設補貼條例農業科學研究與科技推廣補貼規定農業生態保護與環境建設補貼條例等,然后逐步形成規范的《農業補貼法》,算是對《農業法》的補充與細化

2.增加補貼額度,改進補貼方式

要改變目前國家對農業補貼絕對額逐年減少相對數明顯下降的狀況,逐步增加對農業的補貼額度;在補貼方式上,首先改暗補為明補,減少對間接的中間環節的補貼,直接補貼農產品保護價及與之相關聯的倉儲建設保管費用等方面,補貼國家需要支持與發展的農業生產項目其次要改補“硬件”為補“軟硬件”并重即由過去補農藥化肥農膜等物資為主轉向對農業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等方面的補貼

3.突出補貼重點

重點加強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調整種植結構和農產品出口的補貼同時,還應注意增加對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的出口補貼,鼓勵糧食出口,以減少糧食積壓和過剩

(三)利用好財政貼息政策

財政貼息作為一種特殊的財政補貼方式,是財政政策與金融政策相配合的一種形式,它既能彌補財政資金的不足,又能發揮銀行信貸資金的優勢,它是在市場基礎上維持有效率的農業需要目前,我國的財政貼息主要用于政策性銀行的貸款貼息但因為政策性銀行的資金是有限的,遠遠不能滿足全部政策性貸款的需要,故還有必要對一部分商業銀行的農業貸款進行貼息財政通過貼息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更多地投資到農業上,以解決當前農業投資整體資金不夠的問題但應注意的是,按照WTO規則,財政貼息是屬于應予減讓的政策,這一數額不宜過大

(四)整合農業稅收政策

WTO規則下,財政補貼和財政貼息都是受到限制的政策,因此利用稅收杠桿發展農業就成為了當務之急當前,我國農業稅收政策的改革主要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進一步推進農業稅費改革,建立新的農業稅制

2000年以來,我國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由安徽起步迅速推進到全國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稱得上是農村地區的一次重大制度創新不過到目前為止,這次改革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原來農業稅制的內在缺陷,也沒觸及城鄉分治的問題今后,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進行制度再創新,通過引入新的農業稅制,將改革推向新階段從長期來看新的農業稅制應體現輕稅發展和城鄉統一的原則其基本方案是:在近期徹底取消農業“兩稅”,給予農民休養生息的機會;中期基本實行城鄉統一稅制,直接對農業生產者征收土地資源稅和農產品增值稅;從長期看,要逐步有選擇地對農業征收收益所得稅

2.做好新農業稅制試點的配套改革

一是進一步改革縣鄉財政體制,實行上下齊動“上動”是指中央和省要盡快規范對縣鄉財政的轉移支付制度;“下動”是要求縣級財政切實進行相關的財政收支管理改革,通過財政改革來促進機構改革二是進一步放開搞活農業土地流轉結合農業土地資源稅的開征試點,建議在縣鄉兩級成立由政府進行規范管理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積極探索各種土地流轉模式,一方面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另一方面為無地少地農民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

(五)加強財政扶貧開發的力度

1.突出資金投入的四個重點

第一,以促進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為目標,加強對貧困農民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就業能力第二,支持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扶貧移民開發力度第三,支持貧困地區農產品加工運銷和農業產業化的發展壯大第四,支持貧困人口教育和醫療衛生

2.處理好四個方面的關系

第一,區域經濟發展和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關系就扶貧開發而言,解決當前貧困人口的溫飽問題應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區域經濟的發展第二,開發式扶貧與救助式扶貧關系當前,扶貧開發要根據貧困的成因特點,以開發式扶貧為主隨著扶貧開發工作的不斷深入,對貧困人口中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考慮通過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或者通過直接補助資金給予救助第三,當前和長遠的關系當前,財政扶貧要加大對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支持力度從長遠看,解決貧困問題的根本是要發展農村貧困地區教育事業同時,要把扶貧開發與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第四,政府扶貧與社會扶貧的關系關鍵是協調好政府扶貧的計劃性和社會扶貧的自主性之間的關系

(六)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1.健全立法,為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證

目前應主要抓好兩項工作:一是抓好單項法規的建設,如農民養老社會保險法農民醫療社會保險法農村工傷社會保險法農村扶貧與災害救濟社會保險法,等等二是抓好地方性的法規建設政府除了建立一套立法體系外,還應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加強對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

2.加強政府投入

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需要政府適當的財政支持,尤其是一些基本性保障項目,如社會救助養老醫療等項目政府財政支持農村社會保障事業,一方面體現政府對農村居民保障的責任;另一方面體現了政府的公平同時,還應積極引導社會各方力量投入農村社會保障,構筑完整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二財政支農政策的整合

以上財政支農政策的實施并不是孤立的,彼此毫無關系的,而是相互協調相互影響的這些政策之間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分,層次之分構建新的支農政策框架要求我們整合這些政策,協調其關系,對其作連續動態安排,發揮其整體功能

(一)協調政策間的關系

第一,就財政貼息政策而言,其內容可以歸入到補貼政策中因為,財政貼息是指政府代企業支付全部或部分銀行貸款利息,是財政對企業生產成本的補償因此,從本質上講它是一種間接的補貼政策另一方面,從財政資金的作用機制來看,財政農業補貼是通過直接的財政投資,吸引社會資金的大量投入,而財政貼息更側重發揮金融信貸資金的優勢因此,無論從本質上還是資金的作用機制來看,兩者都是一種包含的關系

第二,農業投入政策與農業補貼政策是并列的關系,兩者可統一內涵于農業投資政策中,在很多情況下兩者的內容也是相通的但是,兩者的作用目標和原理又有些區別農業投入政策側重于農業綜合生產力的提高,而農業補貼政策更側重于直接提高農民的收益水平在當前我國財政資源有限的情況下,農業投入和補貼都應盡快向WTO規則所允許的“綠箱支持”轉移,并有效發揮其“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帶動社會資金投入

第三,農業投資政策與農村稅收政策兩者無論是對農業還是農民都是一種“取”與“予”的關系,兩者必須協調好,否則就會事半功倍比如,我國政府歷來重視農業投入和農民收入問題,但與此同時我國農村的稅費負擔也居高不下,結果國家財政支出不少,農民的收益卻不見提高,不僅浪費了資源還加劇了矛盾因此,在解決三農問題的過程中,首先要處理好“取”和“予”的關系國外的經驗表明,要保護農業,實現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就必須對農業實行多予少取或不取的政策,我國亦應如此

第四,財政扶貧政策和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建立主要是針對農民增收和穩定農村經濟而言的這兩個政策的實施對于統籌城鄉發展縮小收入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財政扶貧工作要求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與之相配套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包括建立低保制度開展農村醫療保障和開辦農村養老保險等業務,又可以切斷農民致貧和返貧的根源,有助于發展和鞏固扶貧成果從某一角度而言,建立扶貧開發新機制也是完善社會保障的一項內容因此,這兩個政策間應相互搭配,有機結合起來

第五,農業投資政策稅收政策等各項宏觀經濟政策要適當偏向于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包括增加財政扶貧資金的投入,增加信貸資金的規模和通過優惠財稅政策引導各種經濟成分到貧困地區開發等措施

(二)安排政策實施的次序

以上財政支農政策間的關系要求我們在處理好國家與農民取與予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財政投資政策的作用,并使財政投資的重點向農村扶貧救濟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方面傾斜具體而言,財政支農的優先次序應是:農村扶貧救濟和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投入,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農業生態建設的投入,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投入和農村產業發展的扶持資金在需要體現社會公平的事務上,財政無償投入;在體現經濟效率方面(如產業建設),財政側重是通過間接支持培育和創造環境,減少直接的投入財政投入要在解決眼前困難的同時,盡可能建立起一種長效機制,最終實現內在造血功能和形成自主發展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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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分配政策范文第5篇

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相比,新貿易保護主義有著顯著的特點和更廣泛的理論基礎。本文試對這兩方面作一探討。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特點

可以從五個方面將新老貿易保護主義作一比較:1、性質上。傳統貿易保護主義是經濟較落后國家為了發展本國民族經濟、實現工業化目標,通過對某部門或行業實行保護措施來促進這些部門或行業迅速成長的理論或思潮。這種保護的最后趨向是走上自由貿易之路;而新貿易保護主義是經濟發達國家為保住昔日的經濟優勢地位,通過廣泛實行保護措施來維持其政治與經濟利益的理論或思潮。前者在貿易政策行為上不改變國際貿易政策總趨向,而后者則可能影響到國際貿易政策的總趨向。

2、對象上。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是幼稚工業或弱小的新興工業;新貿易保護主義保護的主要是陷入結構性危機的產業部門。農業作為一個特殊產業在大多數國家的任何時期都受保護。

3、范圍上。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主要在商品貿易與資本貿易領域實行保護,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領域擴展到了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領域,這是因為在70—80年代,服務與技術已成為發達國家國際貿易中的主要因素。它們也象商品與資本貿易一樣遇到了它國的貿易壁壘。

4、措施上。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的保護措施主要采用關稅壁壘,包括征收進口稅、出口稅、過境稅、進口附加稅、差價稅、特惠稅、普惠制等;而新貿易保護主義主要采用非關稅壁壘,包括繁瑣的海關程序和海關估價制度、條件苛刻的技術標準、復雜的健康與環境衛生檢疫、內容和手續繁雜的商品包裝和標簽規定、進口許可證制、進口押金制度、最低限價和禁止進口、“自動”出口配額制、有秩序行銷協定、歧視性政府采購政策、外匯管制、進口國家壟斷、各種國內稅、補貼和進口配額制,等等。據估計70年代未非關稅壁壘達900多項。新老保護主義在措施上的另一個區別在于,傳統保護主義獎出限入的重點在限制進口,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重點在鼓勵出口。

5、區域上。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以國家貿易壁壘為基礎,而新貿易保護主義趨向區域性貿易壁壘,即由一國貿易保護演變為區域性貿易保護。在區域范圍內,國家之間仍實行自由貿易,而對區域外國家則實行共同的關稅壁壘。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是歐洲經濟共同體的貿易政策。歐共體不僅通過關稅同盟與共同的農業政策對外筑起貿易壁壘,而且將這種區域保護范圍擴大到聯系國(如對46個發展中國家實行了優惠制),使西歐工業品和農產品市場逐漸對外封閉,從而影響到美國的出口利益,助長美國國內新保護主義思潮。80年代美國在全球貿易體制上的挫敗使其不再堅持反區域保護的立場,而轉向提倡自由貿易全球化與實行貿易保護區域化的雙軌政策。北美自由貿易區的建立,標志著美國由片面的全球自由貿易退到強調“互惠”的區域自由貿易的產場上。

從上可見,新貿易保護主義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在表現形式上有所不同,然而這種不同主要來自對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修正。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理論基礎

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主要來自凱恩斯主義與新福利經濟學兩大源泉,此外也吸取了其他現代國際貿易理論中的保護主義論據。其理論特點是在分析時采用個量與總量、靜態與動態相結合的分析方法,并且往往通過設立模型來進行數理分析,這與傳統的貿易保護理論的純理論分析有所不同。就其結論來看,該理論批評了高關稅政策,主張實行最適關稅率,并且不以關稅壁壘為唯一手段,而是建議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不同的貿易措施,即非關稅措施兼而有之。

1.對自由貿易理論的批判

主張自由貿易理論者堅信國際間自由貿易往來有助于各國生產資源最有效的利用,使社會福利水平達到最高。新貿易保護主義者則認為并非如此,因為自由貿易理論的各種假設并不符合現實。

首先,市場的非完美性可使貿易國的福利水平比自給自足時要低,非完美性表現在產品市場與生產要素市場可能發生扭曲。從產品市場看,當生產方面發生外部不經濟時,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之間就會出現差異。如農民在計算農產品價格時未考慮土地受損因素,從而低估了農產品生產成本,使得國內市場上農產品與工業品之間的相對價格沒有反映出真正的邊際成本,由此造成商品市場扭曲,從而使該國福利水平在自由貿易下比自給自足時低。對此傳統貿易保護理論主張通過關稅政策來解決。但征稅后原自給自足的生產均衡點上移,而消費均衡點卻下移,由于產品市場存在扭曲現象,關稅政策的結果仍難以使消費均衡點上升到生產可能曲線之上。因此,新貿易保護論者主張通過非關稅措施促使私人生產成本等于社會成本,提高福利水平。這就是對低估生產成本的農產品課征租稅,以提高農產品生產成本,同時對工業品給予補貼,使得私人轉換成本等于社會轉換成本,然后通過自由貿易,提高消費均衡點。分析的結論是當產品市場發生扭曲時,自由貿易政策可能使一國福利水平降低,而以關稅來彌補的政策并非最優政策,最優的政策是通過非關稅措施的混合使用來調整扭曲,以達到經濟福利的目標。

從生產要素看,也會發生扭曲現象,表現為產業之間生產價格發生差異。譬如發展中國家農業部門的工資往往低于工業部門的工資,并且在勞動邊際生產力方面農業也低于工業。當要素市場發生扭曲時,一國的生產均衡點不落在契約線時的生產可能曲線上,而是落在扭曲時生產可能曲線上。假如這時該國以關稅來保護本國,生產均衡點右移,福利水平可能會比自由貿易時要高,但難以使邊際轉換率等于國際交易條件。因此,關稅政策仍并非最佳政策。根據新貿易保護理論,這時就應以非關稅措施去替代關稅政策。假如對工業部門提供補助金,雖說可以使生產的邊際轉換率等于國際交易條件,也并非是最佳政策,因為兩個部門的生產要素的邊際生產力仍不相等。為此,新貿易保護理論認為最好的政策是對生產要素征收租稅或提供補助金。

其次,新貿易保護主義者認為,經濟結構的調整也存在困難。當一國生產要素難以在產業之間移動且要素價格出現剛性時,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必然會使原來在保護狀態下從事進口替代產業的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一下子難以被出口產業吸收,由此產生結構性失業。假如失業帶來的損失大于自由貿易帶來的利益,那還不如唯持原有的保護貿易狀態[1]。

這樣,在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自由貿易政策最佳時,新貿易保護論者批判道:在市場出現扭曲時,自由貿易政策并非最佳選擇,關稅政策雖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福利,卻不能調整扭曲,最佳政策在非關稅措施。

2.對傳統貿易保護理論的批判與補充。

新貿易保護論者主張運作非關稅措施,但并不完全排斥關稅政策的作用。他們承認關稅的效果,但不認為關稅越高越好,因為在實務中這將使貿易無法進行,因此他們提倡最適關稅。最適關稅理論是在批判傳統貿易保護主義者對關稅效果的一種偏向且加以某種補充后提出的。傳統貿易保護理論強調關稅的保護效果,集中表現在“幼稚工業保護論”上。對幼稚產業的保護在很長的時間里主要是通過高關稅來進行的,但有一段時間關稅保護遍及到了非幼稚產業部門。

20世紀70年代以后,隨著GATT在削減關稅方面的重大勝利,走高關稅保護的老路顯然已不太可能,為此新貿易保護主義者強調關稅保護的實際效應,這就是確定關稅的有效保護率。他們看到,關稅有保護與進口相競爭部門的同時,也保護了向它提供原材料和中間產品的那些生產部門。如果對后者課征的關稅過大,不僅會抵消保護效果,而且還可能使有效保護率變成負數。因此,并非所有的關稅都起到保護效果。有效保護率理論批判了傳統貿易保護主義在關稅保護作用上的片面性,強調了關稅保護的有效性。

站在本國的立場上評價關稅的作用,且強調關稅在保護幼稚工業、增加政府歲入、提高福利、提供就業、平衡國際收支等方面的效果,是新老貿易保護論者的共同特點。只是傳統貿易保護論者把重點放在保護工業與增加收入上,而新貿易保護主義論者則把重點放在福利、就業和平衡收支上。關稅在改善交易條件上的效果系新老貿易保護主義共識,只是新貿易保護主義者認為除了關稅措施外,非關稅措施同樣也起到改善貿易條件的效果,且負作用很小。

3.新貿易保護理論的兩個主要來源。

新貿易保護理論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主要來源于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福利經濟學主要代表人物英國的阿瑟·庇古認為,單靠自由競爭不能達到最大的國民收入量,需要國家干預,采取必要的經濟措施。例如對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部門征稅;反之,則進行補貼,從而縮小邊際私人純產值與邊際社會純產值的差距,使經濟福利增加。后來新福利經濟學繼承了庇古的方法論基礎和“最大社會福利”原則,但對他的某些理論進行了修正與補充。如撇開收入分配問題,認為經濟學應當研究的是經濟效率,而不是公平的收入分配,并提出效用不可比較等。福利經濟學(主要是新福利經濟學)的理論對新貿易保護理論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功利主義的哲學思想。福利經濟學認為經濟學首先要研究社會福利。社會福利是每個社會成員福利的簡單總和,個人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斷者,如果一些人的境況好起來而未使任何人境況變壞,那么整個社會福利就增加了。自由競爭能達到最大福利的理想境界,但現實中無法做到完全競爭,因此需要政府干預經濟來增加社會福利。政府的責任就是如何使資源最優利用、使社會福利最大化。這種功利主義思想后來成了新貿易保護理論衡量貿易政策的基礎。

(2)最適度原理。20世紀初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曾經在序數效用基礎上說明過經濟福利,指出經濟資源使用最有效狀態,即最適度狀態。其大意是:在收入分配為既定的前提下,如果對生產資源的配置作任何改變必然會在增加一些福利的同時給其他人帶來損失,這種狀態稱“最適度狀態”。新福利經濟學發展了帕累托的這一思想,提出交換與生產的最適度條件。交換的最適度條件是交易的兩種商品的邊際替代率對于使用者來說都是相等的;而生產的最適度條件是某種產品的邊際生產成本等于產品的價格,或者兩種產品的邊際產品交換率相等。在這樣的最適度條件下,生產資源配置最優化,產品生產最有效,產品交換彼此得到的滿足也最大化,從而社會福利也最大。最適度原理被新貿易保護論者運用到關稅上,認為如果課征關稅能使一國獲益,那么就會出現各國競相征收關稅,競相提高關稅,從而使國際貿易無法進行,各國回到自給自足狀態。為此他們不主張這種禁止性高關稅保護,而是傾向最適度關稅率,這是在自由貿易與禁止性關稅之間能使本國實質所得達到最大的一種關稅率,其公式為:t'=1/(ε'-1),換言之最優關稅率(t')就是外國進口需求彈性(ε')減1的倒數。

(3)補償原理。新福利經濟學家提出最適度條件后,也意識到這種條件未必存在于現實中,因為增加一部分人福利的同時可能便意味著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受損。為此,新福利經濟學家提出“補償原理”,即增加社會福利允許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補償損失之后還有剩余,社會就算增加了福利,政府在其中應采取適當政策使受損者得到補償。如對受益者征收特別稅,對受損者給予補償金,使受損者保持原有地位。

新貿易保護理論將這一原理應用于評價貿易利益的分配上,指出貿易利益分配是極不平均的,某項政策變動可能使一部分人受益,而使另一部分人受損,為此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對受損者予以補償和救濟。補償原理在美國貿易政策上的實際運用便是在立法授權總統或貿易代表降低關稅的同時,又設立了某些“保護”條款或免責條款(即例外條款)。

除了福利經濟學外,新貿易保護理論的另一個重要來源便是凱恩斯主義。雖然凱恩斯本人并沒有系統地論述國際貿易理論,但其追隨者如美國的漢森、薩謬爾森和英國的哈羅德等人發展了他在國際貿易方面的觀點或思想,從而構成新貿易保護理論中的三個重要組成部分:貿易順差論、外貿乘數論和國家干預論。

(1)新貿易順差論。在對外貿易中追求貿易順差,是重商主義理論的基本特征之一。凱恩斯主義也主張貿易順差,但與重商主義不同,它將貿易順差與就業理論聯系在一起。認為一國的貿易順差可以為該國帶來黃金,擴大支付手段,從而壓低利息率,刺激物價上漲,擴大投資,緩和國內經濟危機,擴大就業;相反,貿易逆差則會造成黃金外流,利息率上升,物價下跌,投資減少,經濟蕭條,失業者增加。因此凱恩斯主義指出,古典自由貿易理論在說明“國際收支自動調節機制”時忽視了國際收支在調節過程中對一國國民收入與就業的影響,事實上,一國外貿順差或逆差對于該國的經濟盛衰起著重要的作用。

(2)外貿乘數論。為了說明投資變動給國民收入量與就業帶來的影響,凱恩斯曾在他的《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一書中提出乘數原理,認為投資增長與國民收入擴大之間存在著一種倍數關系。凱恩斯的乘數原理后來被他的追隨者所發揮。漢森、薩謬爾森指出凱恩斯的乘數原理說明了一定量的投資對收入,就業的影響,但忽略了消費增加對私人投資的“誘致”作用。他們指出,引起投資變動的因素有兩個,一是外生因素,包括人口,技術進步、新資源與新產品的開發及政府活動等;二是內生因素包括收入、消費、儲蓄和投資等。由內生因素變化所引起的投資變動,被稱為“誘致投資”。一筆投資會引起收入與消費的變動,而收入與消費的變動反過來又會引起投資變動,兩者相結合便產生乘數加速效果。

一國的出口與國內投資一樣,也具有乘數效果,而進口與國內儲蓄一樣,有減少國民收入與就業的作用。一國輸出商品和勞務,從國外得到的貨幣會使進口部門收入增加,消費也隨之增加。這必然引起其他部門生產增長,就業和收入也隨之增加。如此反復下去,國民收入增加就會是出口增加量的倍數。進口則正相反。因此,一國只有當貿易出超或國際收支順差時,對外貿易才會增加就業,提高國民收入水平,并使國民收入的增加量成為貿易出超的數倍。至于國民收入和消費的變動是否反過來必然產生“誘致出口”效應,問題則比較復雜,它不僅涉及到價格、利率、匯率、消費、儲蓄和投資等內生因素,還涉及到外國收入、進口國貿易政策和國際環境等外生因素。

乘數理論表明。第一、任何自發性的支出增加或政策誘發的支出增加都會使以y表示的產出、收入、就業提高數倍,其中封閉經濟下乘數為1/s,由于邊際儲蓄傾向(s)小于1,故乘數必定大于1;而開放經濟下的乘數為1/S+M;小于1/s,收入存在兩個“漏出”,一進入儲蓄(S),一流入進口(M)。第二,開放經濟也對收入產生附加影響,如本國與外國自發性的需求轉換以及外國收入變動所引起的外國需求變動,而在封閉經濟中則不存在這一附加影響。當這種變動為正值時,這一附加影響顯然起到“誘致出口”效應,也就是說,在貿易順差時,對外貿易與國內投資一樣也起著乘數加速效果。這一結論自然為新貿易保護主義追求貿易順差、實行貿易保護政策增添了新的理論依據。

(3)國家干預論,自本世紀30年代凱恩斯理論出現后,美國貿易保護理論的國家干預思想又注入新的內涵。以前的聯邦主義認為國家干預的主要目的是扶植幼稚產業的發展以實現工業化;而凱恩斯主義的國家干預的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需求,擴大就業,是出于反危機的需要。干預的手段主要包括財政政策、貨幣金融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對外經濟政策等一系列宏觀經濟管理和調節措施。其理論前提是否定市場機制具有神奇作用,認為在現代資本主義條件下,市場機制已不能充分發揮自動調節經濟的作用,因此需要發揮國家干預和調節經濟的作用。

凱恩斯主義國家干預論是新貿易保護理論的基礎,根據這一思想,新貿易保護主義要求政府加強進口管制,如實行配額制,要求生產國自動限制對美出口,規定最低進口價格等;同時采用經濟手段,諸如優惠貸款,出口補貼等措施來鼓勵出口;通過制定和實施有關對外貿易法規來干預貿易活動從而達到恢復國際收支平衡,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實現充分就業目的。

4.其他現代國際貿易理論。

除上述兩大來源外,新貿易保護主義還從其他現代國際貿易理論中吸取“營養”:(1)工資差異論。該理論由哈根提出,認為一國工業部門的工資常常高于農業部門的工資,由此影響到工業生產成本。這樣,某些工業雖與外國工業相比具有比較利益,但在價格上不能與外國進口品競爭,因而仍難以發展,為此需設置關稅加以保護,使之盡可能地發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國民所得達到最大。后來哈根又對自己原先提出的比較利益的觀點作了修正,認為所謂比較利益,是指一國邊際轉換率與進口品相對價格的比較,而不是一國內不同商品以貨幣表示的相對生產成本與進口同類商品的相對價格比較。這樣,本國生產的工業制成品與農產品相比較,盡管其價格高于外來品,但可以增加國民的經濟福利。因此,這類工業只有在保護政策下才能生存。

新貿易保護理論吸取了這種分析工資差異的方法,將農業與工業兩個部門的比較擴大到各國間的比較,認為各國工資水平有所不同,發展中國家或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而勞動力資源豐富的國家,工資水平往往較低,由此生產成本也較低;而經濟發達國家的工資比較高,生產成本也就較高(假使不考慮勞動生產率這一因素的話)。因此,如果自由進口,發達國家會在大量廉價品的沖擊下,難以維持較高的工資和生產水平。所以有必要實施貿易保護措施。

(2)貿易條件論。阿根廷經濟學家拉烏爾·普雷維什曾從發展中國家立場出發,指出由于農業國比工業國主要輸出品的收入需求彈性要小,因而農業國與工業國輸出品的相對價格便十分不利于農業國。這樣,農業國的利益有一部分通過貿易轉移到工業國。假如農業國實行保護措施,發展自己的工業,替代工業品進口,就可改變貿易條件不利狀況,而工業國如果實施保護手段,便會使農業國處于更加不利的狀況。普雷維什把世界經濟體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發達國家組成的工業國中心地帶;另一部分是由不發達國家組成的初級產品外地帶,而地帶始終圍繞中心地帶的意旨發展。由于技術進步的利益不能在所有國家平均分配,以及制成品市場被中心地帶國家所壟斷,地帶國家的貿易條件惡化。通常關稅談判要求的互惠,其涵義對中心國與國是不同的。國保護工業的后果不過是矯正其初級產品與工業品收入需求的彈性差異,不會阻礙國際貿易進步;而中心國若取消保護,會增加國輸入中心國的能力,由此使中心國本身受益。因此,在貿易談判中不應要求國對等地削減關稅,而且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因進口結構的變化,保護措施也應發生變化,但仍不宜對中心國家工業品的輸入全部放

開。普雷維什聲明,這一理論并不意味著國可以進行任何不合理的保護。[2]

發達國家中無論是主張自由貿易的還是持有保護主義觀點的人,對“中心論”都未給予直接的支持。因為自由貿易論者要求的是國際范圍的貿易自由化,而不是單方面的貿易自由化,而保護貿易論者更不主張本國初級產品市場對發展中國家完全開放。不過,新貿易保護主義吸取了普雷維什在論證發展中國家貿易保護的必要性時對改善貿易條件的分析,并用于改善進口國貿易條件的分析上。提出對進口品課征關稅或實行數量限制,能夠促使出口國價格下跌,從而改善進口國的貿易條件,尤其對那些進口商品的數量占世界進口總量較大比重、有關商品的供給彈性又很小的進口國,這種進口限制的效果尤為顯著。

(3)市場扭曲論。傳統貿易理論假設市場處于完全競爭狀態,因而資源分配可達到最優化。然而,現實的經濟卻遠離完全競爭狀態,商品市場存在壟斷現象,生產要素市場各種人為的舉措使要素不能完全移動,造成生產要素價格剛性,從而產生產業界的工資差異;加上外部經濟等因素,使價格機制無法促使資源配置,造成市場出現扭曲。市場扭曲是指阻礙市場機制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況的一切制度上的原因,包括不完全競爭與市場機制失敗兩種情況。市場扭曲可能來自國內市場,也可能來自國外市場,無論來自何處,最佳政策就是直接干預產生扭曲的市場。這種干預政策便是對國外市場扭曲采取征收關稅;對國內市場扭曲采取非關稅措施。

除了以上這些理論外,還有反傾銷論、國家安全論、國內市場論、生產成本均等化論等等觀點。限于篇幅,這里不再一一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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