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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級考核企業戶的完成情況。
、市級考核企業戶已經審批戶,審批方案%,已實施戶,占%。
⒉市級考核企業的改制形式是:資產重組戶,即:醫藥公司、百貨公司、飲食服務公司、氮肥廠;兼并戶,即:糖煙酒公司、林工商公司、冰棒廠;上劃成集團企業戶,即:運輸公司;出讓出售戶,即:副食品廠、角奎酒廠、糧油議價公司;
破產戶,即:糧油加工廠、糧油購銷公司。
⒊市級考核企業已經終止國有企業性質、終止職工身份、注銷企業戶。
⒋破產企業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縣級清算組正積極展開工作。
⒌市級考核企業未進入實施的企業戶,即縣氮肥廠,現寧波遠東公司已進入該企業進行重組談,判工作,預計月份能結束。
(二)已審批方案的戶企業的情況。
、工業企業戶,流通企業戶,糧食企業戶,交通運
輸企業戶;飲食服務業戶。
⒉改制工作已經結束的企業戶,即:縣委招待所、林工
商公司、冰棒廠、運輸公司、糖酒公司、醫藥公司、角奎酒廠、副食品廠、糧油加工廠、糧油購銷公司、百貨公司、飲食服務公
司、鹽業公司、糧油議價公司、電力公司、鐵業社、毛坪供銷社、
毛坪水泥廠、罐頭廠、牛街電力公司、物資公司。
⒊基本結束的企業戶,即:民族服裝廠、高級油脂加工廠、日雜公司、土產公司、洛旺供銷社、蕎山供銷社、牛街供銷社、農資公司。
⒋正在進行“一終止一退出”的鄉鎮集體企業戶;即牛街紙廠。
⒌企業改制方案已審批,但未進入實施的企業戶,即縣氮肥廠。氮肥廠實行資產重組,有一家外資企業(浙江遠東公司)
報了名,并已將萬元的保證金打入指定賬戶。
二、存在問題,
⒈有些鄉鎮到現在還沒啟動企業改革工作。
⒉集體企業的改革中存在著程序不到位,特別是糧食企業的改革和供銷系統的改革過于簡單化,不是按“一企一策”的程序進行改革;職工意見也很大,留有“后遺癥”。
⒊已審批改制方案的企業在實施中行動緩慢;個別職能部門服務不配套,督促不力。
⒋企業主管部門在協調指導企業改制方案的實施中存在著措施不到位,督促不到位的現象。
⒌個別職能部門在工作中有拖拉、推諉的現象,特別表現在房產糾紛處理問題上。
⒍縣氮肥廠、大河磚廠的土地手續在當地沒有審批權,難以辦到;制約著改革進度。
三、下步工作打算
⒈加大企業改制的力度,繼續做好企改督辦,協辦和相關協作工作。
⒉加快對糧食企業家的改制步伐,力爭在月日前完
成國企改制任務。
⒊城鎮集體企業改制還有家企業未進入改制程序;必須在月日前盡快進入,特別是縣經貿局和供銷社兩家企業主管部門要有專人負責。
⒋縣氮肥廠、商貿中心、礦業公司改制是企改中的難點和熱點,自月日起,企改辦要有專人督辦、指導。
⒌縣民族服裝廠、七個基層食品站、七里溝酒廠、牛街酒廠、縣糕點廠、縣木染社、竹器社是我縣停產多年的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必須在月日前成立相應的專門機構,進入企業改制程序,做好企業資產清理、土地評估、人員身份界定等工作。
為妥善解決我縣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醫療保險問題,進一步保障改制企業職工的基本醫療待遇,減輕個人醫療保險繳費負擔,經研究決定,對原國有和縣屬集體企業改制時在職職工按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與對象
(一)原國有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以下簡稱為職工,其中改制后辦理退休的,以下簡稱為退休人員,下同);
(二)原縣屬集體企業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三)實行事轉企改革的事業單位改制結算日在職的正式職工。
二、經費提取辦法
(一)對于職工在年月至年月期間按照天政發〔1997〕10號文件參加大病醫療保險(以下統稱為大病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提取經費,按照1:1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二)對于職工在企業改制前的在職工作年限,提取一定比例的經費,適當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具體辦法為:
1、提取標準:以職工所在企業改制時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為年提取標準,一次性計提醫療保險費(不包括建立個人賬戶的相關經費)。提取的經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提取金額計算至角分。
2、提取年限:以企業改制批復方案中確認的在職工作年限為計算依據,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的在職工作年限不計入提取年限。提取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3、折算辦法:提取年限按照1:0.45的比例折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年限計算至月份數。
三、醫療保險關系銜接辦法
(一)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應及時到縣社保中心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參保后按現行規定享受保險待遇。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不享受相應待遇,其折算年限由縣社保中心建檔予以保留。
(二)參保職工按現行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其折算年限可以與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折算年限不能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
1、未按照天政發〔2002〕38號文件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未按照天政發〔2003〕53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補繳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工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標準的,應按規定補足。在年月日前辦理補繳的退休人員,允許按照其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最早計算至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開始時間為止,下同)計算應補繳金額;之后辦理補繳的,按照辦理補繳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繳納。
(四)對于本通知前已按現行規定補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根據其折算年限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的醫療保險繳費標準重新計算應補繳金額,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予以退還。下列年限不能作為應補繳年限的抵減年限:
1、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期間,用人單位應繳未繳的年限;
2、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后至退休當月應繳納的年限。
(五)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多繳的醫療保險費不予退還:
1、不按規定登記、申報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2、用人單位解散、破產或倒閉,其主體不復存在的;
3、參保人員已亡故,其人未能提供有效法定繼承證明的。
四、資金來源與費用繳納
(一)已改制企業,先在企業改制時提取的專項資金中開支;未提取專項資金或專項資金不足支付時,應先盤活留存資產解決,在5年內付清應付款項;經上述方案處置后,尚不足支付部分列入縣財政預算開支范圍。
(二)未改制以及改制未完成單位,在改制時足額提取,在改制完成后足額劃入。
(三)退還多繳醫療保險費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列支。
五、職責分工
(一)各有關單位或其主管部門要落實專人負責,在年月日前將改制時在職職工的個人基礎信息、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以及改制企業留存資產情況制表造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發改局)審核。
(二)縣社保中心根據縣企事業產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批復,計算職工的提取年限、提取金額與折算年限,做好參保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的接續工作。
(三)多繳部分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退還結算工作,由各參保人員向縣社保中心直接結算,自年月起辦理。
六、其他相關規定
(一)原國有、縣屬集體企業破產時在職的正式職工,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統計近年來我庭審理的案件,現抽取與企業改制相關案件143件加以比較分析,研究各類案件的成因、比重,并從審判實踐出發探研司法對策。
一、與企業改制有關案件的表現形式
1、與企業改制有關的債權債務糾紛
此類案件所占比重最大,直接或間接的涉及到改制企
業的債權債務糾紛的有118件,占總調查案件數的82.5%,其中因為企業改制而直接導致企業債權分配、債務承擔糾紛的約7件,占4.8%,由買賣、承攬、租賃等合同關系而形成債務債務關系,因企業改制而導致債權分配、債務承擔不清,使所生之債難以得到及時清償,而間接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有111件,占所統計案件的77.7%。
2、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股權糾紛、出資糾紛
企業產權改造以形成《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企業改制的主要方向。國有大中型企業往往由一個國有企業單獨出資,或幾個國有企業共同出資形成國有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這類改制由于是國家出資,有的由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因此糾紛較少,即使產生糾紛也由主管部門協調,通過訴訟解決的很少,在案件審理中還未遇到。國有中小企業在改制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參與形成共同出資的情況因涉及不同利益群體產生糾紛的機會較大,主要表現在出資比例、資產分配等方面,在統計案件中有3件,占2.1%。
3、公司分立中產生糾紛
公司分立是將現有的公司分為二個或二個以上具有獨立法人的實體,依形式不同可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由于公司分立涉及到對原來公司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這會產生兩方面的糾紛:一方面,由于公司分立協議的不明確而引起分立公司之間的糾紛;另一方面,也是引起現在社會廣泛關注的企業不良(或優良)資產剝離問題。企業為逃避債務通過公司分立將企業的不良(或優良)資產剝離出去,以不良資產承擔公司的債務,這大大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手段,一些地方政府為保護地方利益甚至鼓勵這種行為,使得不少虧損企業采用這種方法脫殼逃債,以改制為名行逃債之實。在統計案件中,2件案件就屬于此種典型的案件,占1.4%。
4、集體、國有企業出讓中產生的糾紛
大力發展私營經濟是我國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手段。因此將集體、國有中小型企業出讓給私人經營也是現在企業改制的一次重要形式。但在出讓中,因操作的不規范導致各種問題的產生。首先,資產低估。企業資產作為一個整體應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形資產、無形資產乃至企業中有特殊技能的技術人員也是企業的財富,但在出讓中存在有形資產低估、無形資產不估、出讓程序不合法等情況,損害了國家、集體和債務人的利益。例如,2001年西善橋某企業在改制時,主管部門組織內定人員參與拍賣,最終競標成功,其他競標方以程序不合法要求法院撤銷此次拍賣就屬此種情況;其次,在終結原企業的出讓中未履行諸如公告通知債權人、注銷工商登記等手續,存在著企業實體消滅而身份卻未消滅的情況;再次,在保留原企業的出讓中,對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約定不明確,出讓人與受讓人對債權人相互推諉,逃避履行。此類情況在統計案件中有13件,占9.1%。
5、企業股份制改造中的糾紛
股份合作組織制度是將股份制引入全民所有制,以股份的形式融合不同所有制以及各種生產要素,按照“資金共籌、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積累共有”的原則,發展股份合作制。然而這畢竟是在企業以所有制為劃分標準轉向以組織形式為劃分標準的過渡階段所產生的改制方式。將兩種標準進行融合從某種程度而言與其說是為了改制的需要,還不如說是為了迎合政治理論的要求。從實踐中看這種改制方式對企業增效有限還極易產生糾紛。如2002年鐵心橋某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制,企業資產由該企業職工持股,持股職工又將所持股份與第三方進行聯營,企業資產所屬不清,發生糾紛后難以追償。雖然我院處理的案件中僅有5件,占3.5%,但處理案件過程中,從各個鄉鎮、街道的了解發現這種改制模式并不成功。
6、債權轉股權中產生的糾紛
債轉股是我國在借簽外國企業破產整頓運作的成功經驗基礎上而發展起來的企業改制方式。目前主要存在于國有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清理銀行債務中所使用。債權轉股權可以使負債企業減輕沉重的債務包袱,有利于企業輕裝上陣發展生產,對債權人來說,成為股東可以有效地監督企業的生產經營,促進負債企業提高效益,使無望收回的債權轉為具有收益性的股權,使“死錢”變成“活錢”,從理論上說是一種較為理想的改制方式。但在債轉股改制中,由于負債企業急于減輕債務,往往采用欺詐手段騙取債權人信任,損害債權人利益。在統計中有2件就屬此種情況,占1.4%。
二、企業改制中諸種糾紛的成因
企業改制是我國企業提高實力,迎接國際競爭大潮的必由之路,對于改制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我們不能回避,視而不見,要以“吾將上下而求索”的精神去分析問題,目前產生改制糾紛的主要原因是:
1、改制不規范
雖然就企業改制全國并無統一的法律法規,但仍有《民
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等基本法規可以遵照。但在改制中,企業乃至主管改制的部門不依法改制,侵害國家、集體、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卻屢見不鮮。如被改制企業在清理中不通知債權人低價出讓國家、集體資產,被清理的企業不依法進行注銷登記等。
2、對行政部門領導改制缺乏有效監督
作為集體、國有企業主要由上級主管部門主持改制,領導“一言堂”拍板決定的情形較多。雖然各級部門都有改制辦,但未能形成有效的決策集體。改制中缺乏專業人士如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及資深律師的參與。地方改制有跟風傾向,你改、我改、大家改,不管是否符合條件改制效果怎樣,只要行政部門決定改制一律都要改。改制步伐的快慢、改制企業的多少往往成為行政機關的政績,真正對企業效益提高多少卻關心甚少。
3、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前已述及,對于改制仍只有幾部基本法規,沒有針對
改制制定出一部統一的、有效的法律規范,這也是造成目前改制比較混亂糾紛頻出的重要原因。我們也應當承認,目前企業改制仍處在試驗階段,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到公司制,改制的模式仍未定型?,F在雖然大力倡導公司制的改制方式,但由于《公司法》本身的不完善,有些條文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改制之途更是困難重重。例如,目前各公司中普遍存在著監事會監督不力,股東會無權狀態,就是《公司法》對監事會、股東會權利保障不利而造成。
4、司法特別是法院對改制的規制不力
司法權對糾紛具有最終裁決權。但目前我國司法存在不夠獨立依賴于行政的傾向,導致司法機構對企業改制規制不力。法律調整分為事前調整和事后調整。所謂事前調整是已頒布的法律指導人們的行為,事后調整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治和對合法行為的確認和保護。對違法行為的懲治不力會使人們對法律遵從心理大大下降,乃至會無視法律的存在而為所欲為。司法依附于行政,使司法機構對以行政部門為主導的企業改制產生的糾紛不能進行有效的審理,有些法院要么不立案受理,要么立案受理后不能依法正確審理,加劇了企業改制的混亂局面。
三、對策
1、實事求是,深入研究
要以一種實事求是,腳踏實地的態度對待企業改制。我們在統計案件中查閱了卷宗,也翻看了改制資料,發現其中有些改制材料過于簡單。企業作為一個經濟組織是一個復雜的整體,草草的幾頁紙就改制完畢,顯然是不能制定出完善改制方案措施的,我們也遇到過制定很詳細的改制企業,企業也訴訟到法院,但由于方案細致,權責明確,案件審理很順利,原、被告雙方也服判。在經濟轉型期企業改制是一個很系統的工程,不能跟風而上盲目改制,不能搞數目要改多少多少企業,不能搞比率要改百分之多少多少?!肮び破涫拢叵壤淦鳌?,只有很好地掌握改制的規律,才能做好這項工作。
2、依法律法規進行改制
雖然關于企業改制并無統一的法律法規,但現行法律
仍有很多基本原則可以依據?!睹穹ㄍ▌t》就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被譽為民法的帝王原則,它要求平等主體在交易時要誠實不欺,講究信用,不能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方式而謀取私人之得。改制中遵守誠信原則就要保護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保護企業以及與企業有關聯的債權人、企業職工的利益,追求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不能為了其中一方的利益的滿足而侵害他方利益,所頒布《合同法》也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逗贤ā吠ㄟ^規定合同無效可撤銷的情形而保障受害方的利益。在企業公司制改制中,現行的《公司法》又成為改制中依據的主要法律之一。嚴格依照《公司法》規定的組織形式和設立程序建立公司,是規范改制的重要保障。我們也應認識到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造成了目前改制的混亂,因此應當在不斷總結改制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制訂有關改制的專門法律法規以適應需要。
3、加強政府各部門間協調與監督
企業改制不單單是企業自身的事情,還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企業的登記、變更、注銷涉及到工商部門、債轉股牽扯到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其它還有會計、審計、評估、勞動用工等等。各部門間能否相互協調分工,能否進行有效的監督,對改制的成功有著重要的影響。在統計的案件中,我們發現有很多糾紛的產生直接或間接地產生于有些政府部門沒有有效地屢行其職能。例如,有些企業進行注銷時并未清理完畢債務,也未通知債權人,依法不能注銷,但卻也取得了工商部門的注銷登記。
4、司法機關應以更為積極的態度參與到改制中
作為司法機關特別是法院乃是平庭獄訟,解決糾紛之
所,對于民事糾紛素有不告不理之原則。但作為法院對現有案件的處理,也應對人們的行為起到指導作用。由于立法的滯后,在法律依據不足的情況下,應從“三個有利于”出發保護債權人、企業股東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院副院長李國光在2000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講話》提出關于改制后原企業遺留或者遺漏債務的承擔的問題,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應堅持三個原則即法制原則、法人制度原則、債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江蘇省高院對此類訴訟提出了五項原則即誠實信用原則、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原則、過錯原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筆者認為當前企業改制糾紛的處理涉及程序、實體兩方面。
(1)、程序方面
改制企業訴訟如何確立訴訟當事人,一直干擾了人民法院審判。前面我們分析了改制成因及對策,當涉及個案錯綜復雜,如集體企業改制買斷后,產權無法變更,工商登記無法變更,原企業仍存在,債權人應向誰主張權利?改制中企業資產漏評,原企業已不復存在,原主管部門是否能提訟主張債的請求權?集體企業自行組織改制以無資質拍賣人員變賣的,出讓人是否有權以出讓程序不合法要求行使撤銷權?企業改制職工成為股份合作者又與其他公司聯營形成新的法人,債權人如何向其主張權利等等。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確立當事人及訴訟參加人時,應堅持合同相對人的原則,對合同違約之訴以合同相對人確立當事人,對債權之訴以所有權人,債權人及因果關系確立訴訟當事人。
(2)、實體方面版權所有
近年來,在我縣企業改制改革過程中,有部分企業形成了存量資產(資金)。為管好用好這些存量資產(資金),現就加強和規范我縣改制破產企業存量資產(資金)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則
在不改變資產(資金)所有權、使用權的前提下,加強改制改革企業存量資產(資金)的監督管理,規范資產的處置、租賃及資金的使用,確保資產(資金)的安全、完整。
二、規范改制破產企業存量資產管理
全面開展改制破產企業存量資產(資金)的清理工作。各已改制破產企業要對存量資產(資金)進行認真清查登記,對欠收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規定進行清收,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國資)部門備案,嚴禁瞞報轉移資產(資金)。今后,改制企業對存量資產進行出租、處置的,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資產要嚴格按照《太湖縣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財政(國資)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三、加強改制破產企業收入(資金)監管
對改制破產企業以下資金實行專戶監管:
1、已改制企業利用存量資產出租、處置等取得的收入及結存資金;
2、集體企業改制破產有依法界定為國有資產(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出讓金返還、稅收減免等)的,其結余資金屬于國有資產部分,按《太湖縣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辦法》規定全額上繳;
3、破產企業按法定程序分配完畢后,結余資金由清算機構按《太湖縣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辦法》規定負責解繳。
上述資金均全額劃入財政(國資)專戶(收款單位:太湖縣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賬號:12-758501040002264,開戶銀行:太農新城分理處)管理,監督使用,確保資金安全,防止資金流失、浪費。
四、規范改制破產企業支出行為
1、各改制企業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年度收支計劃,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國資)部門核定。財政(國資)部門實行分戶核算并按季從其上繳專戶款中支付并監督使用。各企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各改制企業資金結存情況,在征得企業同意后在系統內部企業之間統籌調劑使用,條件成熟的可實行部門集中、統一管理。
2、改制破產企業因安置職工需要返還的土地出讓金,一律劃轉財政(國資)專戶管理,經財政(國資)部門對其改制破產安置方案及資產處置收入使用情況進行審核后,視資金缺口情況確認返還數額,由財政(國資)部門監督使用。
一、主要措施
為妥善化解企業改制中的矛盾和問題,工業國資公司以綜治維穩工作為切入點,多措并舉,多管齊下,破解了改制中的一道道難題,推動了企業改制的順利進行,為新一輪國企改革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其做法值得借鑒:
1、設立“三道防線”,強化綜治維穩工作,為企業改制清淤排障。一是“企業防線”。督促企業建立健全維穩制度,組建了一支由39名同志組成的維穩信息聯絡員隊伍,筑牢維穩網絡,使大量不穩定因素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二是“工作組防線”。對改制企業統一派駐工作組,跟蹤督辦服務,幫助企業協調化解各類矛盾;三是“公司防線”。設立維穩機構,專門負責協調處理職工事宜。實行黨委領導每日值班制、突出問題包案制和企業掛點聯系領導責任制度,公司干部職工齊抓共管,全力把好維穩的最后一道防線,維穩形勢逐年好轉。該公司職工上訪總量與上年大幅下降,赴市上訪批次和人次同比分別下降了85%和74%,為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活動的成功舉行,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2、堅持“三個結合”,突出源頭治理,促進改革和發展。一是積極推進改革與嚴格把關相結合,嚴把企業改制和資產處置審核關。對條件成熟的企業改制方案,按照是否有利于維護職工利益和社會穩定,是否有利于盤活存量資產兩個標準進行聯審,同時,改制方案須在職工大會上獲得90%以上的支持才能實施。公司紀檢監察、工會部門等全程介入改制過程,加強監督,嚴防違法違規現象發生,一改過去個別企業在程序不到位、準備不充分的情況下匆忙改制,結果留下諸多問題,使改制難以終結,給穩定工作帶來較大影響;二是企業改制與解決遺留問題相結合。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對積淀遺留的問題和矛盾不是回避,而是千方百計加以解決,從而贏得了職工對改制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如為解決美術瓷廠改制疑難問題及6戶“三無”集體企業職工進社保問題,工業國資公司籌資了400余萬元,使這一老問題得到了妥善解決);三是企業改制與謀劃新一輪發展相結合。多數企業改制不是單純地“一關了之”,對職工了斷身份后不是“一推了之”,對資產不是“一賣了之”,而是積極想辦法盤活企業的存量資產,招商引資引進增量,發展新的生產,使改制制企業職工看到了希望,增強了發展信心。如該公司利用改制企業資源,積極打造“下崗職工創業就業培訓孵化基地”,目前已獲省級批準并授牌。
3、推行“三大舉措”,強化整合力量,穩步推進企業改革,一是設立企業改革發展基金,建立工業國資系統融資及資產運作平臺,最大限度地對企業土地予以變現,以公司自有資產為依托籌措資金“以豐補欠”,有效地解決了企業改制“錢從何來”的問題。二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改制企業后續事務管理中心,搭建一個集職工安置、技術和知識培訓、人才儲備為一體的平臺,解決了企業改制后“人往何處去”的問題,消除了改制企業干部職工的后顧之憂,提高了主動參與企業改制的積極性。三是建立企業改制協調委員會,協調并積極爭取市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幫助企業解決改制中遇到的“急、大、難”問題,使諸多影響改制的“瓶頸”問題得到了有效解決,較好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存在問題
在調研中我們發現,該公司在推進國企改革工作中,同樣也遇到了不少和矛盾。主要是:
1、改制初期,由于個別企業對改制工作認識不足,準備不充分,加上程序不完善,職工安置工作矛盾較多問題突出,群訪集訪事件頻發。
2、部分改制資金(特別是土地出讓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企業改制一時難以終結,成本拉大,影響了職工社保醫保,各類矛盾和不穩定因素增多。
3、有的企業因改制政策不連貫,職工利益受到一定影響(如以前完成改制的企業退休人員5年醫保到期需續購問題)。同時由于措施不配套,少數企業領導缺乏改制積極性,企業改制出現被動和無序狀況,甚至發生違法違紀事件,多次引發影響穩定的。
4、有的改制政策沒有與經濟社會發展同步調整適應,企業改制遇到較多困難和阻力。如目前企業改制仍執行市政府29號文件規定,職工安置標準大大低于現實生活水平,職工反映強烈。
5、部分企業資產少(尤其是“三無”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多,改制難度較大。有的改制企業職工至今仍未與企業解除關系轉換身份,給企業和主管部門穩定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矛盾。
三、幾點啟示
今年是國企改革的攻堅年。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今年將重點對88戶國有企業進行改制(其中工業國資公司有12家),如何妥善處理企業改制中的矛盾糾紛,為國企改革提供和諧穩定的環境,就成了我們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市工業國資公司多措并舉,化解諸多矛盾順利完成改制的經驗,對今后國企改革工作有很強的啟示:
啟示一:搞好綜治維穩工作是推進國企改革的前提條件。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既是人們思想觀念的大變革,更是利益格局的大調整。困難企業本身就積淀著各類矛盾,開展改制又是“牽一發而動全身”,每項改制措施都涉及到職工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稍有不慎就會引發矛盾,甚至新老問題交織出現。而扎實的綜治維穩工作則是“減壓器”或“防震器”,能有效減少因改制引發的“沖擊波”。
啟示二:切實解決職工實際困難和問題,是化解矛盾,推進企業改制的有效措施。企業改制時職工群訪集訪,大多是因為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一定侵害,而所要求解決的問題又大多是合情合理。因此,各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