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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流動頻繁是我國現階段的一個重要的社會現象,當前規模巨大的人口流動,給城市帶來了一系列不可忽視的問題和壓力,隨著城市化過程的不斷推進,流動人口總量不斷上升,給城市的安全問題帶來了更大的隱患。同時城市的下崗職工、社會無業人員也是社會的不穩定因素。他們大多沒有相對穩定的收入來源和一個正式、固定的工作,也就是說,當生活陷入困境時,不能通過一些合法有效的途徑得到救濟,從而便走上了犯罪道路,以搶劫,搶奪,盜竊等侵財類犯罪來緩解一時之急,這樣便導致了社會的不穩定和人心的不安。也是近幾年“兩搶一盜”案件高發的原因之一。
現在,我們聚焦基層人民法院,以浙江省寧波市江北人民法院為例,深入分析“兩搶一盜”產生的原因以及解決措施。經過統計和分析,2009年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基本情況可以用下圖表示:
表格一:
刑事案件
搶劫
搶奪
盜竊
兩搶一盜
共審理判決案件數量(單位/件)
385
65
6
155
226
共審理判決案件人數(單位/個)
629
147
11
244
402
占全年案件的總數
/
16.88%
1.56%
40.26%
58.7%
占全年案件人數
/
23.37%
1.75%
38.79%
63.91%
從表一可以得出: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共審理判決刑事案件385件(629人)。其中,搶劫案件65件(147人),占全年案件總數(人數)16.88%(23.37%);搶奪案件6件(11人),占全年案件總數(人數)1.56%(1.75%);盜竊案件155件(244人),占全年案件總數(人數)40.26%%(38.79%)。“兩搶一盜”案件數(226件)占全年案件總數的58.7%,判決的“兩搶一盜”罪犯人數(402人)占全年判決罪犯總數的63.91%。這說明“兩搶一盜”犯罪行為越來越普遍,好逸惡勞、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的這種扭曲的金錢觀在社會上越發的呈現出上升的趨勢。由此,就可以反應出“兩搶一盜”的基本狀況。
表格二:
時間:(單位/年)
2008
2009
搶劫案件數/人(單位/件/人)
49件(93人)
65件(147人)
從表二中可以得出:2009年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搶劫犯罪案件數比2008年(49件)上升32.6%,判決罪犯人數比2008年(93人)增加58%。
隨著對“兩搶一盜”犯罪活動的不斷深入調查,我們不難發現“兩搶一盜”案件占整個刑事案件的比重越來越大,無論是案件的數量,還是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等都出現出了一些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兩搶一盜”犯罪案件數量呈增長趨勢。就我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搶劫案而言,2009年受理的犯罪案件就比2008年增加58%
其次:“兩搶一盜”犯罪案件在各種犯罪中占有很高比例,特別是盜竊犯罪居高不下。就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共受理各類刑事案件385件,其中“兩搶一盜”226件,盜竊犯罪占155件,占據了總數的40.26%。盜竊犯罪一般主要以夜晚入室盜竊為主,同時,人流量眾多的公共場所也是盜竊的高發地。
再次:“兩搶一盜”案件犯罪主體的文化素質不高,犯罪嫌疑人接受的文化教育較少,初中、小學文化程度所占比重最大,有些就沒上過學。其中很大一一部分人員還是外來流動人口,他們大多沒有穩定的或固定工作,背井離鄉,甚至沒有任何親人在周圍,當他們的生活陷入困境的時候,沒有人可以求助,而其本身又缺乏正確看待事物的能力,法制意識薄弱,從而便走上了犯罪的不歸路。
最后:“兩搶一盜”案件犯罪主體的年齡相對較低。就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兩搶一盜’’案件而言,在2009年判決的“兩搶一盜”罪犯中,未成年人有65人,占全年“兩搶一盜”罪犯的16.17%。尤其是搶劫犯罪,未成年人達36人,占全年搶劫犯罪人數的24.5%。這一階段的人由于年齡較小,往往憑意氣行事,法制意識薄弱,缺乏理性,不計后果,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其實,從“兩搶一盜”案件的特點中,我們不難看出其多發的原因,比如說:
1防范意識差。人們安全防范的意識不高。在治安巡邏密度和力度較低,治安監管基本上一片空白,一旦發生“兩搶一盜”案件,很難及時發現、有效控制;在我國的一部分農村地區目前還沒有治安監管的意識和觀念,一定程度上助長了犯罪分子的盜竊行徑;廣大人民群眾也沒有對自身的安全防范引起足夠的重視,出外時貴重物品和錢包放在顯眼的位置,這就很容易成為犯罪人的目標。盡管通過“嚴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預防措施和機制上還不健全,各部門機關協作力度不夠,社會大眾還未形成一個警民合一、快捷高效的防范網絡。
2好逸惡勞,妄想不勞而獲的錯誤想法。部分犯罪人他們形成可好逸惡勞、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享樂主義思想,沒有錢了便問家人要,要不來時往往就去盜竊、搶奪、搶劫。我們不難發現,“兩搶一盜”案件犯罪主體大多在生活上養成了不良的習慣,花錢無度,一旦手頭無錢,便會不擇手段,甚至鋌而走險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會閑散,無業人員增多。由于受經濟危機的影響,外出務工人員下崗返鄉或滯留原處無所事事,一些青少年學生過早流入社會,甚少的經濟來源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兩搶一盜”案件的多發和高發。
4民警破案難度系數比較大。在審理中發現,大部分犯罪分子都是流竄性的搶劫、搶奪和盜竊,作案過程迅速、靈活、隱蔽,作案后能夠及時逃脫,增加了破案的難度,助長了犯罪氣焰。
同時,我們對防治“兩搶一盜”犯罪行為有以下幾點建議:
1必須加大對“兩搶一盜”犯罪的打擊力度。始終把“兩搶一盜”作為我們“嚴打整治”工作的重點,堅決遏止“兩搶一盜”犯罪活動的高發態勢。充分利用法院的各部門力量,以做到減少“兩搶一盜”案件的數量。
2加強法制教育,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努力提高無業人員和文化程度較低人員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積極開展貼近群眾、貼近實際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大眾的法律素質,引導社會大匯總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積極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在實踐中我們不難發現有很大一部分 “兩搶一盜”案件的罪犯,很少知道法律,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送法下鄉,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質,是十分必要和緊迫的事情。
3建議有關部門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豐富農村物質文化生活。很多“兩搶一盜”的犯罪人員都是無業人員或文化程度比較低的人員,走上犯罪的道路一般都是由于生活所迫,沒有穩定的收入和法制的意識,所以加強社會保障工作和豐富他們的物質文化生活,給他們提供就業機會,使他們樹立起正確的金錢觀、價值觀、公德觀,是有效減少“兩搶一盜”犯罪的重要途徑。
針對當前的現狀,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積極的措施。具體有:
首先、高度重視,強化組織保障。
在2009年初,省、市、區政法委部署打擊整治兩搶犯罪大會戰后,江北區人民法院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要求院政治處、法警大隊、辦公室、裝備處等部門對兩搶犯罪案件的審理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保障。優先使用審判法庭、優先使用辦案車輛、優先用警,對審理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院審委會隨時聽取合議庭的匯報,討論解決,確保后勤到位、支持到位。
其次、多措并舉,嚴打犯罪。針對轄區“兩搶一盜”案件發生的規律特點,采取針對性強、實效性強的措施和辦法,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形成打擊和防范“兩搶一盜”犯罪活動的兩位一體。并且始終對“兩搶一盜”等多發財犯罪保持嚴打的態勢,做到快審快結,確保案件在最短時間內得以審結。2009年該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兩搶一盜”案件平均審理期限為16天。
再次、加強宣傳,營造輿論氛圍。1是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打擊“兩搶一盜”犯罪專項斗爭的目的和意義;宣傳公安機關偵破的影響大、危害大的“兩搶一盜”案件,贏得人民群眾理解和支持;宣傳在“兩搶一盜”專項斗爭中涌現出來的積極同“兩搶一盜”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的人民群眾、保安力量和涌現出來的好人好事。2是在報刊上登載有關“兩搶一盜”案件的發案規律、特點及防范措施等,幫助群眾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從而減少“兩搶一盜”案件的發生。并且通過向社會公布違法犯罪舉報電話及獎勵辦法,調動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專項斗爭的積極性。3將典型案例通過廣播電臺欄目、報紙等媒體進行法制宣傳的方式,這樣不僅可以震懾犯罪,而且還有利于提高群眾防范犯罪的能力和與犯罪作斗爭的信心,是一個一舉兩得的好方法。
第四、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該輕則輕、當重則重。在江北法院就搶劫犯罪而言,那些未成年人犯罪、偶犯、初犯等,依法則予以從輕減輕的處罰。但對于累犯,犯罪情節嚴重惡劣的人員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4人,占全年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的近70%。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21人,占全年被判處五至十年有期徒刑的47%。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__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__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__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__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委托理財糾紛的概念不夠統一規范,比較模糊。這直接影響了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與審判;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二、關于委托理財的概念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
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
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
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三、關于委托理財合同的類型
委托理財合同千變萬化,種類繁多??傮w看來,委托理財合同有名實相符的,也有名實不符的。在名稱上,比較多的情況下,稱為委托理財合同、投資理財合同、委托投資合同、資產管理合同或投資管理合同等;有時,第三方監管合同或委托監管合同是單列的,也有合一的,單列的由委托人與監管人簽訂(委托人與受托人另簽委托理財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共簽。委托理財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稱出現的,如委托合同、證券(股票)交易(買賣)合同、委托()國債投資(購買)合同、股票質押投資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資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國債回購合同、投資咨詢(顧問)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對委托理財合同作出相應的分類:
(一)根據委托理財的表現形式來區分,實踐中委托理財合同主要有以下兩種:(1)子母協議,一份正式協議,一份補充協議,保底和保收益的內容一般約定在補充協議中;(2)三方監管協議,委托理財合同由三方主體共同簽訂,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監管方,監管方一般由證券公司充當。但是在具體的合同名稱上,則可能各不相同,實踐中比較多的有委托理財、委托投資、合作投資、資產管理、 受托資產管理、信息咨詢服務協議、國債托管協議等等。
(二)根據合同中關于虧損負擔和贏余分配的約定來區分,委托理財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七種類型:(1)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賠付。(2)本息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到期返還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對超出部分,由雙方按約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額分成型。受托人保證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損失,虧損由受托人予以補足;對盈利部分,則由雙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虧損分擔無約定型。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從事股票交易,雙方只約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對虧損,則沒有約定承擔的比例和方式。(5)締約當時沒有約定盈虧負擔,受托人事后承諾補償損失型。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交易的盈虧負擔沒有約定,對投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委托資產損失,受托人書面承諾補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損失。(6)盈余分成和虧損未約定型。合同當事人對于盈余的分成和虧損的分擔未作出約定。(7)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資,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義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由受托人負責資產的運作,有時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權,約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根據在證券、期貨市場上出現的投資人名義的不同,委托理財分為委托的投資理財和信托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委托型投資理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義從事投資經營活動的,為信托投資理財。
四、關于合同主體
委托理財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監管人三類。其中,受托人的主體是重點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委托人的范圍。委托理財糾紛的委托人,其范圍的確定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包括各類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因為委托理財糾紛均為因委托理財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體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則上均可以成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圍。實踐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資管理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理財工作室、經紀人、私募基金等民間性機構,也包括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企業財務公司及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金融機構,主要涉及券商,第二類是非金融機構,主要涉及投資公司。對于前者,證監會已在《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中作出相應規定。對于后者,則尚存爭議。肯定意見認為,既然“代客理財”列在投資公司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內,且強行法又未作禁止,應認定其具有理財資格;否定意見則主張,委托理財屬于特許經營,非金融機構不宜介入。我們認為,投資公司在受托理財時基本處于監管盲區,而目前理財活動往往涉及巨額資金,一旦失控勢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鑒于此,今后宜適度限縮受托理財的主體范圍,將該業務視為許可經營項目為妥。
五、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及案由的確定
(一)對委托理財合同性質的認識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合同是一種新類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財合同實際上使雙方形成了一種臨時性的合伙關系,雙方分別用不同的客體,即委托方以貨幣、受托方以勞務進行投資。委托人開立賬戶后,在合同有效期內由受托方負責該合伙人的具體運營,憑借其專業知識和投資技巧進行具體操作。雙方內部對該合伙人進行期貨投資而產生的虧損和盈利進行劃分,但該約定僅對雙方有約束力,不得對抗第三人。因此,在協議期內交易的盈虧都體現在該賬戶內,一旦協議期滿,清倉結算后,雙方就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次,委托理財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體現。對保底條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資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由受托人承擔全部虧損,會使受托人的義務單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資主體的行為。其實,保底條款并非當事人不理性的行為。委托理財現象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有特定的社會經濟基礎,資金和投資專業知識在很多時候并不為相同的主體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貨幣增值,但缺乏使其貨幣增值的手段。對受托方來說,雖然具有可以使貨幣增值的技能和知識,但“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沒有相應的貨幣資金為載體,其技能是沒有價值的。為了將二者有機結合,實現“共贏”,委托理財便應運而生了。
最后,無論委托理財合同如何歸類,但只要此類合同不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以及法律與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就應受到法律尊重與保護。申言之,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必須慎重,不能以監管為由阻礙其創新。法律規定應來源于現實需要,對于委托理財行為,我們應該因勢利導,發揮其積極作用,而不要視其為洪水猛獸,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發展市場經濟的前提下,一切行為應主要由市場來決定,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關于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案由確定
案由的確定關系到法律關系的識別和案件的定性。對委托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案由的確定,實踐中五花八門,很不統一,主要有買賣股票糾紛、證券(股票)交易糾紛、一般委托合同糾紛、委托理財酬金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合作炒股糾紛、賠償糾紛、委托買賣股票合同盈利糾紛、存款合同糾紛等等。有的同志認為,應當將委托理財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由單列出來,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認為,從委托理財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來看,這類合同無非就是法律已經規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種復合,不能將其作為有名合同對待,對此類糾紛應細化分流,區別案件類型,分別確定案由。
我們認為,對委托理財糾紛作更進一步的類型化劃分和處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實踐中,委托理財類合同雖然千變萬化,但細分起來只有五種典型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托人所有的,實與民間借貸無異,應將案由定為借款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托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屬于信托行為,應將其認定為信托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托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將其認定為委托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將其認定為合伙合同糾紛。
5、對存在前面幾種合同之復合情況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對復合合同的問題沒有涉及,因此,宜按照類推適用的原則,對其各構成部分分別適用各有名合同的規定。
六、關于委托理財合同及保底條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財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事后評價。目前,對此類合同的定性在理論界和 司法界都存有較大分歧,實踐中首先依據何種法律規范對其進行調整也不盡相同。我們認為,在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認定上,不應拘泥于合同的性質,關鍵要從法理高度對其本質內容進行研判,依據《合同法》第三章的規定確定此類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判斷委托理財類合同的有效與否,只能依據法律規定,把握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虛偽表示、隱匿行為、惡意串通、假借名義損害國家、集體、自然人合法權益甚至實施違法犯罪的,應當視為合同無效;同時,有效性應當也源于法無明令禁止即為許可,如果當事人以法律法規禁止委托的資產實施了委托理財,合同應為無效,但是,根據《行政許可法》和《信托法》的規定,委托理財不應采取許可制和專營制方式。
在此次調研中,金融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成為在確定合同效力時爭論最大的問題。我們認為業務資格的缺乏不應導致委托理財合同無效。
(二)保底條款的效力
“保底條款”是人們對各種委托理財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證本金不受損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最低回報,超額分成、保證本息固定回報,超額歸受托人等約定的統稱。實踐中保底條款可分為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保證本息最低回報條款和保證本金不受損失條款等三種。
在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就是保底條款的效力。我們認為,對保底條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原則上應當認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場主體投資和證券市場發展的需要,人們發明了委托理財合同這種投資方式。實踐中典型的委托理財合同,徒有委托的外殼,其具有與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顯不同的本質特征,即受托人承擔民事責任不以過錯為條件,并原則上承擔受托行為的所有風險。金融性的委托理財與通常意義上的投資行為也有差異,是對證券、期貨等虛擬市場的投資,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由于絕大多數委托理財合同中都約定有保底條款,對委托理財合同所包含的法律關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對于這樣一種具有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雙重功能的新類型的商事合同,我們簡單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將它定性為我國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學客觀的態度。因此,審判實踐中我們也沒有理由運用委托合同或投資行為的屬性,去闡釋委托理財合同,并認定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保底條款無效。
2、迄今為止,我國法律、法規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財的規定,僅見于《證券法》第143條關于“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規定。但依體系解釋方法,從該法第194條對違反第142、143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來看,禁止接受全權委托和承諾保底收益僅僅是針對券商的經紀業務。其他的禁止保底條款的規定主要表現為人民銀行的規章,如《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31條、《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等,而這些規章又顯然是從強化對信托投資公司的風險管理方面作的規定,且信托投資公司的現實運作和人民銀行對其的監管均未嚴格遵守上述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上述規章顯然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另一方面,即使國家現在通過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可保底條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問題。當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保底條款,其無法預見會發生無效的后果。認定保底條款約定無效,對當事人明顯不公。
二、認真開展省、州局安排的“對銀行帳戶管理及大額現金交易排查”、“對工資業務進行排查”、“防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職工挪用資金買彩票案件”、“中間業務專項檢查”、“排雷行動”、“金秋行動”,以確保郵政儲匯資金安全,捍衛經營成果。
三、認真落實資金票款安全局長負責制,實行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年初層層簽訂《xx縣郵政局金融資金安全責任書》。成立有專門的案件防控領導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實行績效考核制度和問責制度。認真執行人員排查制度,全面施行輪換崗計劃。建立了舉報制度,每個職工均發有舉報卡。
四、嚴格按照省局和州局的要求的頻次和內容開展儲匯稽查工作,采取突擊檢查、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和資金安全隱患進行追蹤整改、督促落實。
五、認真按照《關于印發%26lt;xx州郵政金融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26gt;的通知》(x郵金管〔**〕105號)和《xx州郵政金融內控制度評價、現場處罰標準及打分表》要求,積極開展郵政金融內控評價活動。在開展內控評價的同時,對中間業務管理、網點三級權限管理、電子稽查和智能令牌管理、支票印鑒分管、出納庫存現金、銀行賬戶、大額權限審批、特殊業務處理、重要空白憑證管理、金庫“五大制度”、押運鈔管理、營銷排查等高風險環節開展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排除資金安全隱患,確保儲匯資金安全。
六、為強化郵政金融管理,結合本局實際,先后修定了《xx縣郵政局儲匯資金安全管理辦法》、《關于對郵政儲蓄大額現金支付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管理的通知》、《調整**年儲匯周轉金定額明確超限提款權限的通知》、《金庫管理考核辦法》、《xx縣郵政局金庫管理、上下班接送安全綜合考核辦法》以及各項應急預案。
一、我院反貪局在辦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的成就及具體做法
在具體操作中,我院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把案件安全質量關,力爭將每一個案件都做成精品。在案件初查階段,嚴格遵守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四不原則,初查一般不公開進行,一般不接觸被查對象;不得對被查對象采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條件成熟后報主管檢察長批準,由案件承辦人擬好《安全防范工作預案》,安排專門的安全監查員,做好相關的安全防范措施后再對案件展開全面偵查。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注重強化辦案人員辦案安全意識,運用各種方式加強辦案安全教育,使辦案人員深刻認識到辦案安全的重要性和安全事故的危害性。我局不定期組織干警學習各地已經發生的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組織辦案人員以發生的辦案安全事故為反面教材,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進行案例剖析,在安全案例的學習中注重對照自己在辦案中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手段進行查漏補缺,居安思危。除了案例學習,我局還以研討會的形式組織全體干警深入學習《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辦案安全防范制度》,讓各位干警結合自身實踐,就自己的辦案經驗談談應該要注意的地方,加強學習效果。我局還建立了安全教育定期性和不定期性相結合的長效機制,實行安全教育月活動,局里每年選擇一段時間集中進行安全教育活動,在這個月里對安全問題進行集中學習、對照查找,組織整改。通過教育使辦案人員對安全問題真正做到深入人心。
雖然我局在辦案安全防范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我們也要預見到在具體辦案中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才能切實保證案件安全,將每一個案件辦成鐵案。
二、當前反貪辦案中可能存在問題及原因
(一)辦案監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環節。雖然檢察院設置了案管部門監督案件進程,但由于《案管規則》出臺比較晚,圍繞辦案監督工作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配套制度?,F有辦案監督制度還比較零散,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導致辦案監督工作處于被動應付的局面,主要側重于對辦案程序的備案審查,對辦案過程監督還需進一步加強。
(二)辦案點存在安全隱患,物資保障不足。我院反貪局現有辦案點規模小,雖能滿足平時的辦案需求,但是在辦理牽涉人員較多的大案時,辦案點就不夠用了。同時設施配套也比較落后,訊問點的消防設施配套不夠健全,醫療保障不夠健全,處理突發疾病的能力有待加強,達不到上級的標準要求,給辦案工作留下安全隱患。同時錄音錄像設備配置不足,在我局實際辦案過程中,除了在我院自己的警務區可以實現同步錄音錄像外,在外提審時由于沒有相關的設備支持從而導致很多情況下不能實施同步錄音錄像,這也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誣賴我辦案人員刑訊逼供留下了可趁之機。
(三)辦案人員緊缺。我院反貪局雖然是檢察院中人員最多的一個部門,但是相對于每年辦理的案件量來說,人力仍顯不足。一方面是偵查人員不足,我局專職偵查人才不足十人,經常會出現一人同時辦多個案件的情況,辦案人員經常是超負荷工作,雖然細心謹慎能避免問題的發生,但是人的精力畢竟是有限的,這無疑加大了案件風險,不利于反貪業務的有序進行。另一方面我院司法警察人員配置也存在的不足,全局司法警察只有三人,在面對大量的需要司法警察執行的工作時,經常出現司法警察身兼數職既要保障安全又要開車,以檢代警的現象時有發生,難以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警務保障作用。
(四)人員業務能力和素質欠缺。個別辦案人員思想認識不到位,忽視程序正義,認為程序僅僅是形式而已,違反程序不過是工作方式、方法上的欠缺,算不上大問題,并不影響案件的實質及處理;有的片面地認為只有懲處才是辦案成績,重結果輕過程,強調辦案的功效性,忽視辦案的合法性、有效性。部分辦案人員疏于學習先進辦案方法,辦案方式老化,辦案手段不先進。一些腐敗分子作案呈現領域擴大化、手段現代化、方式隱蔽化等特點,而辦案人員主要還是習慣一支筆一張紙等傳統方法調查取證。遇到案件難以突破和翻供等情況時,往往束手無策,有的甚至采取一些違反程序、違反規定的方法來調查取證。另外在協調辦案中,借助執紀執法機關手段調查取證,基層協調的難度更大。
三、解決上述問題的對策
一、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基層形象與機關形象的關系,切實做到基層所隊與機關部門一樣從嚴規范。
我們在以往的工作中,常常過于強調樹立基層的形象和窗口的形象,明查暗訪一股腦地糊向基層和窗口,而對一些機關科室管理松懈、辦事效率不高和一些機關干部遲到早退、服務態度不端等現象,卻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熟視無睹,放任不管。這樣一來,群眾有意見,認為到機關辦事很難,還不如基層所隊熱情和痛快;基層所隊民警也有忿忿不平的心理失衡,認為機關干部不僅沒有工作硬性指標壓力,風吹不著雨淋不著,而且盡管紀律松弛、效率不高也沒有什么說法,該得的待遇都能得到。
2007年,在全國公安機關隊伍正規化建設和三基工程建設開展以來,我局經過認真討論研究認為,如果不能統籌兼顧、正確處理好基層形象與機關形象的關系問題,不僅很難推進隊伍正規化建設,而且也很難真正贏得各界群眾對整個縣局工作的認可和滿意。因此,我們確定了抓基層先從機關抓起、抓形象先從規范入手的思路,先后制定出臺了《縣局辦公環境正規化建設等級化管理考評辦法》、《縣局機關辦公環境規范化試行標準》、《縣局派出所辦公環境規范化試行標準》等一系列規章制度,把基層管理工作與機關管理工作一樣從嚴規范起來,而且全部納入綜合考評當中,進行定期嚴格檢查和講評。一年多來,對于違反管理規范的單位和民警,我們實行了退回制,既:經過所隊班子會研究同意,對不合格的民警退回縣局政工監督室教育培訓,再重新上崗。退回制實行以后,我局已退回民警3人。還有2人被誡勉談話。與此同時,縣局還把條塊結合、捆綁考核作為推進各項工作的有力保證,明確要求各職能部門充分發揮指導、檢查、考核、服務的作用,實行工作下沉和前移,協助各個基層所隊抓好各項工作。年末縣局考評時,既考評基層所隊,又考評職能部門,實行責任連帶、獎罰共擔,基層所隊取得顯著成績一起獎勵,基層所隊出了問題一起受罰,從而有效地促進了各項工作的落實,推動了隊伍的正規化建設。
二、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內部形象與社會形象的關系,切實做到工作時間與業余時間一樣從嚴管理。
多年以來,不論公安部還是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都在從嚴治警工作上采取了很多措施,也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有的民警內部形象與社會形象不盡一致的現象還是普遍存在的。比如:一些民警工作時間非常遵守紀律,表現得也很出色,可是下了班就變成了另外一個人,完全置一個人的社會公德于不顧,置一名人民警察的社會形象于不顧。有的開特權車,或者隨意停放車輛;有的在公共場所趾高氣揚,吆五喝六,痞氣匪氣十足;有的沉迷于燈紅酒綠,甚至酒后滋事;有的經常夜不歸宿,惹得老婆孩子到處哭鬧,等等。在群眾中造成極壞的影響,給構建和諧警民關系帶來嚴重的阻礙。
人民警察社會形象的好壞,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其所在公安機關正規化建設工作水平的高低。對此,應當著力抓好以下四項工作:一是要堅持素質教育經?;?。講清講明公安民警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要求,講清講明公安民警違法亂紀所要付出的沉重代價,切實做到逢會必講,從而不斷強化每個民警的公德意識和社會形象意識。二是要堅持行為養成規范化。通過建立健全并且嚴格執行各項工作行為規范和社會行為規范,切實做到經常講評,同時對不良行為習慣進行細致疏導乃至嚴厲懲戒,從而不斷強化每個民警良好行為習慣的養成。三是要堅持監督管理制度化。積極探索民警八小時工作外的管理方法,切實做到既能夠依法尊重每個民警的隱私權、人格權,又能夠及時掌握每個民警在社會上的所作所為。尤其是要完善民警思想和行為狀況定期分析制度,把每個民警身上表現出來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解決在萌芽狀態。四是要堅持以點帶面具體化。凡事從小入手,以點帶面抓推進。我們分局經過一段時間的具體實踐,使各個辦公場所的車輛擺放、物品擺放、內務衛生等方面都上了一個新臺階。派出所等基層一線單位都統一懸掛了單位牌匾、宣傳標語、條幅,基本統一了床單、被褥、窗簾,基本做到了辦公用具的干凈整潔。就連派出所建立的治安崗亭也都實現了外觀統一,里面規范地懸掛著三聲四有五個一樣等為民服務宣傳標語,微機等物品擺放整齊。工作中,無論機關民警還是基層民警,沒有特殊情況都著警服,而且做到警容嚴整。派出所民警值班時必須著裝整齊,佩戴胸卡,扎好武裝帶,值正班的所長和民警佩帶
白色袖標。特別是過去作為一個頑癥,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作為提案指出卻始終無所改善的對態群眾冷、硬、橫、沖態度被徹底根治。從2006年開始,縣局黨委把治理這一頑癥,作為提升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水平、進一步改善公安機關社會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對待,專門制定下發了服務群眾暫行規定,并適當調整了人員?,F在,無論是縣局還是各基層所隊各窗口單位,對待群眾態度都明顯好轉,現在再也聽不到老百姓反映態度不好的問題,而是表場我們為他們辦了哪些好事,解決了哪些困難,提供了哪些方便。我們還先后被省廳、市局評為先進單位,受到了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王維緒同志的充分肯定。他多次在全市公安機關大會上對我們分局提出表揚,要求各單位向我局學習,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進一步樹立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良好社會形象。
三、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必須正確處理好民警形象與領導形象的關系,切實做到領導干部與普通民警一樣從嚴要求。
公安機關各級領導干部作為民警的帶頭人,一舉一動都具有強烈的示范和導向作用,一言一行都直接關乎著一個集體的風氣。當前,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主要體現在作風建設上。有的領導干部思想作風不正,或者工作作風不正,或者紀律作風不正,或者生活作風不正,不僅嚴重損害了其自身形象,也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整體形象。對此,廣大民警不服氣,老百姓也是深惡痛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