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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租船人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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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履行本合同:
注:雙方可以根據合議適當刪減以下條款,如有需要,也可在本合同最后并入附加條款。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建造時間:__________;船級:___________;登記港:_________;登記號:________;載重量:__________公噸(包括貨物和燃料以及不超過_______公噸的淡水和物料); 夏季海水干舷:________米;散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船舶噸位:__________總噸/總登記噸;在良好天氣條件下,風力達到包括最大風力蒲福風級______級,船舶滿載航速大約為:________節,此時耗油量大約為:_________公噸(燃油)。
第二條 租期
上述船東同意出租、上述租船人同意租用上述船舶,從交船時起算,租期為________,并在下述航行區域內使用船舶。
第三條 交船
船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地點)交付租船人并使其處于租船人的控制之下。在船舶交付當時,船東應當為接收貨物作好下列準備:貨艙打掃干凈,船體緊密、堅實、牢固并在各個方面適于普通貨物的運輸。船舶應裝備有壓載水艙,同時具有啟動所有裝貨設備的足夠的動力。船東應在______天之前向租船人遞交預計交付船舶的日期通知。
第四條 交/還船檢驗
在交/還船之前,除非另有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自負費用指定各自的驗船師,分別在船舶到達第一個裝貨港/最后一個卸貨港之前,聯合進行交/還船檢驗以便確定船上留存的燃油量和船舶狀況。每次檢驗后都應共同出具一份聯合檢驗報告并由雙方檢驗師簽字。如果雙方檢驗師不能達成合議,則各自有權出具一份獨立檢驗報告,陳述有關事項。
如果一方未能參加檢驗并且未能在聯合檢驗報告上簽字,則該方仍然應當受制于另一方在報告中所記錄的數據。
交船檢驗時間由租船人承擔,還船檢驗時間由船東承擔。
第五條 危險貨物/ 除外貨物
1.本船應緊密、堅實、牢固,在各方面適合于本航次,在本航次中保持如此狀態,除海上風險外,應盡快開航和駛往____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并按租船人要求裝滿全部的________噸散裝貨物,但不得超過除屬具、船具、給養和設備之外本船可以合理地積載和裝運的數量(應在可伸縮的油艙中給貨物的伸縮部分留出足夠的艙容),將如此裝載的貨物駛往(如提單所指定的)________或其附近可使船安全到達(經常浮起)的地方,并按裝貨時每噸(20英擔)支付______運費后,如數交貨。
2.運費應在交貨之時,在倫敦無折扣地以現金支付,扣除一切在裝港給船長的借支和有關保險費。如果需要,在卸裝的港口費用應以現行的匯率用現金墊付。
3.由于貨物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租船人支付,由于船舶原因而產生的稅和其他費用應由船東支付。
4.貨物泵入船艙由租船人承擔費用和風險,貨物泵出船艙由船方承擔費用,但船方的風險僅限于船舷以內。如果裝卸港口的規定允許船舶生火,船方提供油泵和所需蒸汽以及人員操作。如果港口不允許船舶生火,租船人應解決裝貨所需要的蒸汽和承擔費用。
5.租船人可允許用______晴天連續小時(星期日和節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或船舶已經滯期)進行裝卸作業。租船人有權在晚上或除外時間進行裝卸,但應支付由此而產生的額外費用。
6.船舶應按租船人的指示,去到達一個能使其經常浮起的地方或碼頭或駁船旁邊裝卸貨,但任何可能產生的駁船費和風險由租船人承擔。租船人有權在卸港將船舶從一個卸貨泊位移到另一個卸貨泊位,并承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7.裝卸時間應從船舶裝備好接貨或卸貨時起算,船長給租船人6小時通知,無論是否靠泊。
8.滯期費應按每連續日支付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但如果在裝港或卸港由于發生意外事故或機器故障所導致的延誤時間,租船人應將滯期費減少至每連續日______,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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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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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和條件履行本確認書:
第一條 承運船舶的規范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旗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造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船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噸/凈噸/載重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_________噸
夏季干舷:_________米
總長/型寬:_________米/_________米
散裝艙容/包裝艙容:_________立方米/_________立方米
艙/艙口: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吊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層甲板: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根據需要增加項目]
第二條 貨物和數量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_________公噸________[袋裝或散裝]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由________[出租人或承租人]選擇
[ ](b)_________立方米貨物_________,增加或減少_________%,由_________[承租人或出租人]選擇。
第三條 受載期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四條 裝貨/卸貨港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在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個安全港口。
[ ](b)在_________港/_________港的_________個安全泊位。
第五條 裝貨/卸貨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
[ ](a)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除非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b)每晴天工作日_________公噸/_________公噸,星期日、節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pwwd shex uu)。
[ ](c)在_________________[裝貨港或卸貨港]按港口習慣快速裝/卸貨(cqd)。
第六條 裝卸時間的計算
[使用√標明選擇(a)或(b)]
[ ](a)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分別計算。
[ ](b)裝貨時間與卸貨時間合并計算。
第七條 運費率
[使用√標明選擇(a)或(b)或(c)或(d)]
[ ](a)包干運費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b)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卸、堆艙及平艙費。
[ ](c)每[凈或毛]公噸_________________,出租人不承擔裝貨費,卸貨費安按班輪條件。
對仲裁條款這一問題,從目前國際航運實踐看,班輪提單中實際很少訂有仲裁條款,而大多規定管轄權條款。但是絕大部分的租船合同中都訂有仲裁條款,如果提單沒有發生轉讓,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爭議提交仲裁,該條款的效力不成問題。問題是一旦提單由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雙方關系依提單記載,提單中的并入條款是否可以將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以約束持有人,特別是個案中并入條款與仲裁條款的具體措辭不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并入,國際公約與國內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各國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亦不相同。這是租船合同下仲裁條款效力問題討論的重點,以下我們進行具體分析。
1、 英美等國對此的不同做法
依照美國法,提單中對租船合同條款和條件的一般性關聯已足以證明有關提單的爭議應依租船合同的仲裁條款提交仲裁。例如,1991年10月2日,美國佛羅里達州中區法院判決的Alucentro Div Dell‘s Alusuiss Italia SPA and others v. M/V “Hafnia” and others 一案中,原告托運人因提單爭議起訴,被告據并入提單的倫敦仲裁條款要求中止訴訟程序。該并入條款規定為: “1990年3月22日簽定的租約的全部條款、條件、義務、除外責任,附加條款均可以同時并入提單。”并入提單的仲裁條款規定仲裁地是倫敦,由船東和租船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員,并又這兩名仲裁員再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判決認為,本案仲裁條款規定“根據本租約引起的任何索賠”相當于其他法院已確認的對非租約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并入條款的規定。此外,該租約仲裁條款的文字也沒有限定只適用于船東與承租人之間的糾紛,所以并入提單的該仲裁條款證明當事人已就用仲裁方式解決提單糾紛達成協議。據此,法院中止了訴訟程序。由此可見,法官通過對租約所載之仲裁條款的考察,認為在該仲裁條款的措辭沒有相反限制的情況下,簡單籠統的并入條款即足以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
相比之下,英國多年來的判例采用了更明確、更嚴格的規則,在此我們可以將之分為兩條線索。
首先,提單中的并入條款必須明示并入仲裁協議,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可因此而被修改和解釋以應用于提單。在the Annifield [1979]和 the “Rena K”[1978]中,法官對此進行了明確的表述和應用。the Annifield [1979]一案中,雙方當事人采用金康航次租船合同的標準格式,該合同第39條為仲裁條款:“All disputes from time to time arising out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referred to the final arbitrament of two arbitrators……。” 依照該合同簽發的提單中,并入條款為:“shipped……to be delivered……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unto order or to his or their assigns, he or they paying freight for the said go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ter party dated in London 1.3.63 all the term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of which charter party, including the negligence clause, are incorporated herewith.”
在上訴審的判決中,Lord Denning,M.R.認為金康格式自1914年誕生以來其并入條款就被認為不能并入仲裁條款,只有與提單直接相關的內容,如交貨、卸貨、滯期費等條款才能以籠統的措辭并入提單,而與提單并非直接相關的條款,如仲裁條款,只有在提單明確提及或按照the Merak 確立的規則在租約中明確提及時才能并入。
在the “Rena K”[1978]一案中,并入條款與仲裁條款內容如下:
“All terms, clauses, conditions and exceptions including the Arbitration Clause, the Neligligence Clause and the Cesser Clause of the charter-party dated London 13 April 1977 are hereby incorporated.”
“Any disputes which may arise under this charter to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London, each party appointing an arbitrator……。”
在該案中,貨主以仲裁條款僅適用于租船合同下的糾紛為由主張仲裁條款不能被并入提單,提出沒有任何理由對租約措辭進行解釋和修改以適用于提單的糾紛。但Mr. Justice BRANDON 認為,并入條款的一般性而非特定化的詞語不足以并入仲裁條款,這是一個本質性的問題,如何對租約進行解釋也有賴于此,法官的判決亦應以此為基礎進行闡釋與理解。在本案中,并入條款用特定化的語言明確提及仲裁條款,這就意味著提單雙方當事人意圖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應用于提單,那么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對租約中仲裁條款的具體用詞進行改動,使之符合當事人的意圖。
在近年的判例中,如 the Federal Bulker[1989], the Nerano[1996],這一規則被沿用,而且很多法官提到,為了商業的確定性,這一規則應該被嚴格遵守。
另一規則是在 the Merak[1964]中確立的,即如果提單并入條款未明確提及仲裁條款,但是租約中的仲裁條款明確規定將租約及依租約所簽發的提單下的糾紛提交仲裁,那么并入條款使用的一般性語言即足以并入仲裁條款。
事實上,the Merak的法官作此判決是有該案的特殊事實為背景的。該案中,雙方當事人本來要在提單中明確并入仲裁條款,但是并入條款誤將租約第32條(仲裁條款)寫成了第30條 (All the terms, conditions, clauses and exceptions including clause 30 contained in the said charter-party apply to this bill of lading and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herein.) .第30條條是授予船東為履行合同另外出船的權利,顯然不適于并入提單。
在一審中,法官認為仲裁條款并入提單。上訴審中,法官Sellers L.J.主張將并入條款的筆誤按當事人愿意還原為第32條,但其他法官堅決反對。他們認為沒有任何合同解釋規則支持這樣的做法,他們至多只能刪除第30條,而不能用第32條取代之。同時法官們考慮到在本案中原告事實上非常清楚租約內容,并且租約中的仲裁條款覆蓋了提單下的爭議,從而認定仲裁條款的內容有實質意義,仲裁條款被并入提單約束其當事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the Merak中,法官們更多考慮了仲裁條款的內容實際上是一種補救措施。遺憾的是,在以后發展中,法官們并未將此規則局限于該案的特殊事實,比如,the Annifield中,初審法官對并入條款規則進行了闡述:
“首先,要判斷提單中的并入條款是否并入仲裁條款,需要同時考慮并入條款的措辭和仲裁條款的內容。其次,要并入仲裁條款,并入條款本身的明確性可能并不必要。鑒于仲裁條款的內容,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可能也會達到目的。第三,如果仲裁條款本身只應用于租約下的糾紛,那么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不能并入仲裁條款。最后,如果仲裁條款本身應用于租約及提單的糾紛,那么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即足以并入仲裁條款。”
在以后的案件中,法官基本都持相似觀點。這一觀點也被我國的很多學者作為解決并入條款效力問題的規則。但是,從英美的不同做法即可看出,對這一問題的處理在國際層面上并無定論,究竟孰優孰劣,以下我們借鑒兩國的做法,通過具體的政策考量和利益分析,試圖得出自己的結論。
2、 理論探討
首先,我認為英美的本質區別即在于對仲裁條款的態度,即仲裁條款是否應與租約中的其他條款區別對待,從而對仲裁條款的并入適用更加嚴格的規則。
英美判例似乎都采用相關性來解決這一問題,英國判例認為仲裁條款與提單并不直接相關,而美國法及有關判例認為提單中對于租船合同的一般關聯性足以將租約中的仲裁條款并入提單。
顯然,關聯性的理論不能成為對仲裁采用特殊待遇的充分理由。比如,對于法律適用條款,管轄權條款,它們事實上并不比仲裁條款與提單更有關聯性,但卻在英國判例中被并入條款的籠統措辭并入提單,關聯性甚至都沒有成為考慮的因素。
我們從仲裁的本質以及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角度分析或許能得到更確定的答案。
首先,仲裁協議是雙方達成合意以放棄各自將糾紛提交法院的權利,法律對仲裁協議的諸多要求(包括書面形式的要求)都是要確保任何人都沒有被剝奪其訴權,除非他是明確地表示放棄這一權利,所以保障當事人自主真實地進行意思表示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目前有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以及主要常設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采納了仲裁條款獨立性理論。依據這一理論,盡管仲裁條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但與合同的其他條款有著完全不同的性質。其他條款可以稱之為主要合同,它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在商業利益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仲裁條款則可視為次要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授權第三方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一種共同意思表示。次要合同的履行或實施,須以主要合同的履行發生困難或爭議為前提,并作為主要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的一種救濟手段而存在。因此,以仲裁條款為內容的這一次要合同便具有特殊的獨立性。
據此,我認為將仲裁條款與租船合同的其他條款區別對待而適用更嚴格的并入規則是必要的。但是,具體規則應該如何設計,同時考慮并入條款與仲裁條款的內容是否合適還有待于進一步的探討。對此,本文認為應該注意以下三個相關因素。
第一, 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
提單在當今的國際貿易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促成了實物交易向單證交易的轉化,使出售在途貨物成為可能,加快了經濟的流轉。而提單的這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它的可轉讓性,因此,法律必須保護提單持有人的利益,以促進提單的流通。在并入條款這一問題上,持有人的地位恰恰是非常特殊的,我們必須注意到并入條款的作用在于將租船合同的內容并入提單來約束持有人,而持有人卻很可能對租船合同一無所知。
同時,我們也不能完全忽略保護出租人的預期。
從各國法律來看,并入條款的效力得到了承認,如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按航次租船合同運輸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從法律的價值取向看,這是加強對承運人保障、保護其合理預期的表現,是對其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最后,交易安全、國際貿易的發展也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因素。
并入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注定了提單受讓人義務的不確定性,但在實踐中這種做法被廣泛應用。并且,它不僅得到了各國法律的承認,UCP 500也將租船合同下的提單明確作為信用證交易下的運輸單據之一。解決仲裁條款并入的問題當然也應該迎合這種實踐的需要,同時需要考慮確保交易安全,發揮仲裁的優勢,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綜合考慮這些因素,本文的結論是:只有并入條款清晰明確地提及并入仲裁條款時它才能并入提單,租船合同的措辭原則上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1.船舶經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代號:barecon“a”
2.地點和日期
3.船東(出租人)/營業地點
4.租船人/營業地點
5.船名(第8條)
6.船旗國和登記國(第8條)
7.呼號
8.船型(內燃或蒸汽機船、干貨船、油輪、冷藏船或客船)
9.總登記噸位/凈登記噸位
10.建造時間/建造地點
11.總載重噸位(約計)按夏季舷及長噸計算
12.船級(第8條)
13.船級社最近一次特檢日期
14.其他項目(并依第13條列明船級證的有效期限)
15.交船港(第1條)
16.交船時間(第2條)
17.租船合同取消日期(第3條)
18.還船港(第3條)
19.連續日通知(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0.進干船塢周期(如與第2條不同者需填)
21.航行區域范圍(第4條)
22.租期
23.租金(第9條)
24.支付幣種及方式(第9條)
25.支付地點、收款人及銀行帳戶
26.銀行擔保/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選擇適用第21條)
27.抵押(第10條);如無抵押免填
28.保險(水險和戰爭險)(按第11條(e)或按第12條(k)說明船舶價值填列)
29.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船東投保的附加險
30.依第11條(b)或第12條(g)為租船人投保的附加險
31.經紀人傭金及支付對象(第24條)
32.潛在缺陷(只有發現的期限與第1條不同時才填列)
33.適用的法律(第25條)
34.仲裁地點(第25條)
35.租用/購買協議(注明第三部分是否適用)
36.茲相互同意應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該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第一部分的規定優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經雙方同意并在第35條內列明時,第三部分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適用;當與前兩部分條件發生抵觸時,前兩分部的規定優于第三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簽字:船 東(出租人)________簽字:租船人(承租人)________
第二部分
1.交船港
船舶將在第15條中列明的港口租船人指定并備妥的泊位交付給租船人接收。
船東應在交船前和交船時做到克盡職責使船適航,并在船殼、機器和設備的各個方面準備好投入下述的服務。船舶在交付時應具備各項有效合格的證書。船交給租船人和租船人接了船就作為船東完全履行了其下述的義務,此后,租船人就沒有權利由于對該船的主張或明示或默示的保證向船東提出任何索賠要求,但船東應負責由于該船只交付時存在的船舶、船舶機器或裝置的潛在缺陷所引起的修理和換新,但這些缺陷必須是在交船后18個月內出現,除非對此在第32欄另有訂明。
2.交船時間
交船時間不得早于第16條中列明的日期,除非經租船人同意者外。
對于船舶預計何時可準備好交付,船東要給租船人不少于30個連續天的通知,除非第19欄另有協議者外,對于船舶情況的變化,船東要和租船人隨時通消息。
3.取消合同
如果船舶最遲不能在第17條訂明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前交付,租船人有取消本租船合同的選擇權。
如果船舶將延滯到租船合同取消日期之后才可交付,船東應在能夠合理肯定船只將于何日備妥時應當盡快給租船人發出通知,詢問租船人是否將行使他們可取消租船合同的選擇權,而租船人必須在收到該通知后的168小時內宣布其選擇決定,如果租船人不行使其取消合同的選擇權,那么船東通知中的船舶備妥日期之后的第7天將認為是本條款中的一個新的租船合同取消日期。
4.船行區域范圍
船舶將用于進行合法的貿易,在第21條內列明的航行區域范圍內載運合適的合法貨物。
無論本租船合同中有無其他條款規定,雙方協議本租船合同中準予裝載或運輸的貨物中明確排除核燃料或放射性產品或原料。但對于使用于或擬使用于工業、商業、農業、醫藥或科學方面的放射性同位素不在排除之列,但要事前取得船東對裝運的批準。
5.檢驗
交船和還船檢驗,船東和租船人將各指定驗船師測定并書面證明船舶在交付時和還船時的狀態。起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由船東負擔,退租檢驗的費用或如有時間損失則由租船人負擔,如有時間損失按每天的租金率或按比例計算,如需要進塢,進出塢費用亦包括在以上費用內。
6.檢查
船東有權在任何時候對船舶進行檢查、檢驗或授權驗船師代表其進行檢驗以查明船舶狀況和確信船舶獲得正常的修理和保養,在干船塢內的檢查或檢驗只有在租方安排船舶進干船塢時進行,可是如果租船人未在正常的船級檢查間隔安排船舶進塢,則船東有權要求安排船舶進干塢檢查,如查明船舶處于本租船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狀況時,則檢查和檢驗費用由船東負擔,只有在查得船舶須經處理或保養以達到所規定的狀況時,檢查和檢驗費用才由租船人負擔。所有檢查、檢驗和修理的時間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租船人每當船東提出要求時,應容許船東檢查船舶的航海日志,每當船東需要時向他們提供傷亡事故或其他事故及船只遭受損壞的全部情況。如有需要,租船人應不時將打算安排的船舶任務通知船東。
7.財產目錄及消耗的油和供應品
在接船和以后還船時,租船人應會同船東對船上的整個設備、全套裝備裝置和船上的所有消耗供應品編制一套完整的財產目錄。租船人和船東將分別在交船和還船時接收船上的所有燃料、油、水和未啟封的供應品,并分別按交船港和還船港的當時市價交付費用。
8.保養和營運
(a)在租期內,船只將完全為租船人占有和由租船人全權安排作各種用途,并在各個方面處于其完全控制之下。租船人應對船舶、船機、鍋爐、裝置和備件進行良好的保養維修,使之處于有效營運狀態,并要按照良好的商業保養做法進行保養。另除了第12條(1)所規定者外,他們應使第12條內提到的船級不過期并保持其他必需的證書始終有效。
對于必需的修理,租船人應立即采取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如租船人沒有這樣做,船東有權將租船從租船人處撤回,船東這樣做不必提出什么抗議書,這樣做也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除非
另有規定者外,如果由于船級方面有新的要求,或由于實施強制性的法規而為了船的繼續營運必須進行改進、改變結構或添置費用較多的新設備,費用超過第28欄內船舶的水險價值的5%時,則有關各方有權合理地重新談判本租船合同,重新談判時尤其要考慮到租期還剩多少時間,并對為符合要求可支出的費用如何分擔的比例作出決定。
按照任何政府包括聯邦、州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門關于油類及其他污染損害的要求,為了使船舶不受處罰或交付費用,合法地進入、停留于或駛離任何港口、地點、 任何國家、州或市的水域或毗連水域,無任何延擱地執行本租船合同,租船人須安排經濟保證或承擔經濟責任,不論有關政府或主管部門是否已合法地提出這些要求,這種義務均是存在的。租船人應安排這方面的付款保證或作其他必需的安排以滿足這方面的需要,費用由租船人單獨負擔。如租船人沒有做或沒有能力做到這一點,則船東所受的一切后果(包括時間損失)均應由租船人給予賠償。
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計劃(只適用于油輪),船舶在本租船合同名下交船時,租船人須安排船舶參加油輪所有人自愿承擔油污責任協定及其他類似的強制性計劃并安排船舶在租期內部參加此類計劃。
(b)租船人應為船舶配備人員,供應伙食和為船舶航行、營運、燃料供應和在租期內隨時需要的修理負擔費用,租船人應支付船舶的使用和營運的各種費用,包括外國一般的市政和州的稅款。船長、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即使由于某種原因系船東所委派,但他們實際是租船人的雇員。
租船人應遵守船員的登記國和租船人自己的國家關于高級船員和一般船員的有效規定。
(c)在租船期內船只將保留現在的船名(見第5欄)和懸掛第6欄欄內船旗國的旗幟,但租船人可自由用其確定顏色油漆船舶,裝置或使用他們的煙囟標記和懸掛他們的公司旗。油漆和重新油漆、裝置或重新裝置的費用均由租船人支付,所有時間作為租期內時間計算。
(d)在未先征得船東同意前,租船人不得對船舶進行結構改變或對機器、裝置或備件進行變動。如船東同意,租船人應在租期結束前將船舶恢復到小樣(如果船東有此要求的話)。
(e)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的裝備、設備和裝置,條件是在還船時將同樣的或實際上相等的這些裝備等以在與收到時同樣良好的狀態還給船東,一般的損耗除外。租船人應在租期內及時地對那些損壞和耗損不再適于使用的設備項目加以調換。租船人要努力使損壞、耗損或丟失的備件或設備的修理和調換在工藝和材料方面都不降低船的價值,租船人有權自己支付費用及承擔風險增添設備,但租期結束時,如果船東有要求,租船人應拆除這些設備。
船在交船時船上所有租來的任何設備包括無線電設備,租船人應予保存和維修。租船人應承擔船東簽署的有關的租賃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并償還船東支付的所有有關費用和為符合無線電規定所需要的新設備。
(f)租船人應在需要時安排船舶進塢,清潔和油漆船舶的 水下部分,但不得少于在交船第18個月內進行一次,除非第20欄另有協議。
9.租金
(a)租船人應按第23欄列明的每日歷月的包干金額付給船東租金,從船只交付給租船人的日期時間開始付租金;不足1月按協議的包干金額,租金要支付到由租船人將船還給船東的日期鐘點為止。
(b)租金的支付除第一個月和最后一個月租金外,如本條的附條(c)適用的話,應于每個月的第一天用現金不打折扣預付,貨幣和支付方式如第24欄所列明,支付地點見第25欄。
(c)第1個月和最后1個月的租金如不足1個月則按照當月日歷月天數比例計算,并照此預付。
(d)如船舶滅失或失蹤,從船舶滅失最后一次收到船舶的電訊的日期和時間起停止支付租金,所預付的租金作相應的調整結算。
(e)如拖欠租金超過7個連續日,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不需提出抗議書,不受任何法院或其他任何的手續的干預,亦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關于本租船合同方面的其他任何索賠要求。
(f)對延遲支付租金,船東有權收取年息10%的利息。
10.抵押
船東保證并沒有將船作任何抵押,除非第27欄另有列明者,船東只保證在未事前取得租船人的批準,不將船作任何(其他)抵押。(經租船人批準的任何抵押以下稱“經批準的抵押”,而經批準的抵押的承受抵押者以下稱“經批準的承受的抵押者”)
11.保險和修理
(a)在租期內租船人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投保各險的樣式須經船東書面批準,船東不得無理拒絕給予批準。租船人安排投保的水險、戰爭險和保賠責任險應維護船租雙方及“經批準承受抵押者”(如有的話)的利益,租船人可以在上述保險方面維護他們可能委派的任何管理人的利益。為維護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如果租船人沒有按上面附條(a)的規定和要求安排投保上述保險的任何一種,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可能對租船人的其他索賠要求。租船人經船東和承保人批準,應進行所有屬于投保范圍的修理和承擔給付上述修理的所有費用以及屬于保險范圍的收費、開支和債務(以上支出,以后由租船人向承保人取得償還)
關于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規定的相對 或絕對的免賠額的所有修理,租船人亦要負責安排修理和支付由此而產生的費用。
根據本條的附條(a)進行的修理以及按照前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作為租期的一部分。
(b)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東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此項需要的保險的承保人同意的書面的副本。
(c)在按本條的付條(a)的要求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d)船東在租船人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租船人將船只委付給承保人,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e)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的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欄欄中所列的金額。
12、保險、修理和船級
(a)在租期內船東應負擔費用為船舶投保水險和戰爭險,保險單格式和附件。對屬于保險范圍內的船舶滅失或船舶、船機裝置的損壞,或為了免除屬于保險范圍的對船舶或船東提出的索賠,或為了解除船舶或船東的責任義務而支付的費用,船東、承保人沒有任何權利向租船人要求賠償或代位取得賠償。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所在,所有保險單上的抬頭應以他們共同的名義。
(b)在租期內,租船人應按照船東書面批準的格式投保賠責任險,并支付費用。對于格式,船東不得無理拒絕批準。如果租船人沒有按附條(b)所規定的要求安排保險,船東應通知租船人,租船人應在7個連續日
內改正上述情況;否則,船東有權從租船人處撤回船舶,這不影響船東對租船人可能有的其他索賠要求。
(c)如由于租船人的行為或疏忽造成此處規定的任何保險失效的話,租船人應賠付船東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和賠償船東所有索賠的要求,而這些原本屬保險范圍。
(d)租船人在經船東或船東的保險人批準后應安排所有屬于保險范圍的修理和承擔支付按本條附條(a)規定的保險和承保范圍的所有與這些修理有關的雜費以及收費、開支和債務。對于這些開支租船人在提供帳單后通過船東保險人取得償還。
(e)其他不在保險范圍的,或未超過所投保險的可能相對或絕對免賠額的所有的修理,租船人要負 責安排進行,并清付發生的有關花費和開支。
(f)按照本條附(d)和(e)的規定安排的修理,和按照上面第一條潛在缺陷的修理所使用的時間包括繞航,應作為租期內的時間計算并成為租期的一部分。
由于進行這些修理期間需要使用和營運船只而產生的費用和開支,船東不予負責。
(g)如上述保險的條件允許有關方安排附加保險,則各方附加保險的金額將分別限于第29和第30欄所列各方的金額。船或租船人(根據具體情況)應立即向另一方提供所安排的附加保險的詳細情況,包括保險證明或保險單,以及在必須經承保人同意的情況下承保人書面同意的副本。
(h)按本條的附條(a)的要求,為船只安排了保險,而船只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時,所有保險賠款應付給船東,由船東根據船東和租船人的利益多少進行分配。
(i)在船東按照本條的附件(a)安排的保險項下,船舶變成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本租船合同將從招致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日期終止。
(j)租船人在船東提出要求時,應迅速辦妥所需要的有關文件,以便船東將船舶委付給承保人并提出推定全損的索賠要求。
(k)按本條附條(a)的規定所投保水上險和戰爭險的船只價值系第28條中所列的金額。
(1)盡管有第8條(a)的規定,雙方協議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適用的話,船東應在船的租期內使船始終持有未過期的船級證書。
13.還船
租船人應于租船合同到期時按第18欄列明的一個安全和不凍的港還船,租船人應給船東不少于30天的初步通知少于14天的確切通知,預告預計還船日期、還船港口區域或還船港,以后船期有任何變化應立即通知船東。
如果船舶奉命進行的該航次結束可能超過租期合同到期日時,租船人可以使用船舶完成該航次,但條件是要合理地計算出該航次,在確定結束租船合同的差不多時間完成而還船。
船舶在還船時應具有與交船時一樣好的結構狀況和條件,自然損耗不影響船級的除外。
還船時,船舶的檢驗周期應該是最近期的,船級證明應至少還有第14欄雙方協議的那幾個月的有效期。
14.無船舶留置
租船人將不承受也不同意繼續存在由他們或他們的人招致的可能對船東的船舶所有權和利益有優先權的留置或債務。租船人進而同意在租期內在船的顯著地方牢固張巾或懸掛一個內容如下的通知:
本船是(船東名)的財產,租給(租船人名),按照租船合同的條款,租船人或船長均無權利、權力和許可造成、招致或允許任何留置強加在本船。“
租船人對在租期內當船舶在其控制下發生的對船的任何性質的留置,對于由于艇船人對船舶的營運,或由于其對船舶或船舶營運方面的疏忽而發生的對船東的任何索賠,租船人將予船東以賠償和使船東不受損害,如果船舶由于租船人營運船舶產生索賠或留置而扣船,租船人應負擔費用,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使船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獲釋,并負擔保釋金和其他相關費用。
15.船東的留置
關于本租船合同下所有的索賠,船東可以留置所有貨物、第二承租人付給原承租人的運費和承運貨物的運費,而租船人由于預付了錢而沒有所獲可以對船進行留置。
16.救助
所有救助和拖帶,均歸租船人受益,而為此遭受的損壞和修理費用應由租船人負擔。
17.殘骸的遷移
如船舶成為殘骸或航運的障礙,對于船東因此而應付的不論多少金額,租船人應賠償船東。
18.共同海損
如有共同海損則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普規則或在事故發生時通用的修訂的該規則進行理算。
19.轉讓和光船轉租
除非事前取得船東書面同意,租船人不得將本租船合同轉讓,亦不得將船舶轉租,但船東不得無理地不予同意。上述轉讓、光船轉租要以船東所批準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20.提單
租船人對本租船合同項下,為裝運貨物簽發所有提單都要加上一個首要條款,該條款要有在本行業中強制適用的關于承運人對貨物的義務、責任的法規,如無法規,提單應包括英國海上貨運法,提單也應包括新杰森條款和互有過失碰撞責任條款。
租船人同意賠償船東由于船長、高級船員或簽署提單或其他單證而發生的一切后果和責任。
21.銀行擔保
租船人作為不折不扣地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義務和保證,承擔在交船前提供第一流的銀行擔保和付款保證書,金額和地點如第26欄。
22.征用/買進
(a)如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租本船(以下稱“征租”),不論“征租”發生在租期內什么日期,也不論“征租”的時間多長,是無期限的,還是有期限的,也不論在租期的余下時間是否繼續“征用”,本租船合同不得被認為因此失效或終止,而租船人應按租船合同訂明的方式連續 付規定的租金,直到租船合同按該合同中的規定終止為止,但是“征租”時船東已收到或將可以收取的征租租金或賠償將在余下的租期內或“征期”期內(兩者取其短者)付給租船人。
當征租租金付給租船人時,本租船合同項下的租金同時要付給船東。
(b)如由于船舶被強制買進或所有權被任何政府或其他主管當局征用致船東對船舶的所有權被剝奪時(以下稱“強制買進”),那么,不論這“強制買進”在租期內哪一天發生,本租船合同將被認為從“強制買進”那天起終止。如果那種情況發生,租金要付到“強制買進”的日期和時間,租金不退。
23.戰爭
(a)由于任何實際或威脅性的戰爭行為、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海盜或敵意行為,或任何個人、團體或國家對本船或其他船或其貨物的惡意損害、革命、內戰、內部動亂、或由于國際法的施行致一個區域有危險時,不得指令船舶駛向或繼續駛向該危險區域的任何地點,亦不得將船投入該危險區域的任何航次和服務,亦無論如何不得使船面臨或遭受由于實施制裁而招致的任何風險或處罰,亦不得載運任何可能帶來下列各種風險的貨物,即使船遭受交戰或戰斗中的政權和各方面或任何政府或統治者的扣留、俘虜、處罰或其他任何種族的干預等風險,險非事先取得船東的同意。
(b)關于船只的離港、抵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交船或其他等方面,船只有自由權遵照其船旗國家政府或其他任何政府、或得到該政府許可的,或聲稱他的任何個人(或團體)的命令或指示辦事,這也包括根據船只的戰爭險條款有權發出這種命令或指示和任何委員會或個人。
(c)如在下列任何二個國家之間爆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英國、美國、法國、蘇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如果船旗國卷入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動、革命或內部動亂,妨礙船只正常營運者,船東或租船人都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本租船人按照第13條的規定將船還給船東。如船上有貨物,則在目的港卸完貨后還船,如在本條所述情況下船被阻止目的港,則船在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卸完貨后還船。如果船上沒有貨物,則就在當時所在港口辦理或船東指示的附近一個開放的安全港口還船。在各種情況下,應按第九條的規定繼續支付租金,并且除了上述的情況外,租船合同的其他規定將適用到還船為止。
(d)如果為了遵守本條的有關規定而未履行本合同有關規定的,均不能認為是不照本合同辦事。
24.傭金
對于本租船合同項下所有的租金,船東要支付傭金給第31欄所列的經紀人,傭金率見第30欄,但在任何情況下,傭金不得少于任何一方違反本租船合同,以致租金沒有全部付足時,應負責的一方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
如雙方同意取消租船合同,船東要賠償經紀人傭金損失,但遇到這種情況,傭金不得超過一年租金的傭金。
25.法律和仲裁
本租船合同使用第33欄所列雙方協議的那個國家的法律。
關于本租船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將提交倫敦仲裁或在第34欄雙方同意的地點仲裁。根據情況,糾紛將由有關雙方指定的單一仲裁員來解決。如果有關方對指定的單一仲裁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話,則糾紛應由三位仲裁員來解決,每方指定一仲裁員,每方指定的仲裁員再指定第三位仲裁員。如果仲裁員們未能就第三位仲裁員的指定達成一致意見時,則由哥本哈根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工會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指定的仲裁員拒絕擔當工作,或沒有能力擔當工作,則指定的一方應另指定一位新的仲裁員來代替。
在一方已指定其仲裁員,并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向另一方發出缺席的通知后兩周,如另一方仍未能指定一位仲裁員,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在接到已經指定仲裁員的一方的申請后,代表缺席的一方亦指定一位仲裁員。仲裁庭作出的裁決應是最終的裁決,對有關方都具有約束力,在需要時可以由仲裁庭或其他主管當局像法院的判決一樣執行。
第三部分
使用于通過抵押提供資金的新造船租用購買協議。
(可供任意選擇的,只適用于在第29欄明確協議和說明的情況)
26.在本租船合同到期時,如租船人已按照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履行了責任,茲協議在支付了最后一個月的租金后,按第10條租船人已購得該船和獲得船舶的一切,船價已全部付清。
如到期租金延遲支付不超過7個連續天,或延遲支付是由于租船人所無法控制的原因,則第二部分10(e)條款中的船舶撤回權將不予適用。然而,到期租金支付的任何延遲將使船東有權得到年息10%的利息。
27.在以下各段,船東稱為賣方,租船人稱為買方。
28.在本租船合同滿期時,由賣方交船給買方。
29.賣方保證在交船時,除了屬于買方原因的債務或經協議在船交付時不予付清的現存的抵押外,船舶免除了所有債權和海運留置權。如有在交船前發生的對船舶的任 何索賠要求,賣方只承擔對這些索賠所造成的后果,給買方以賠償,但限于能夠證明賣方對這些索賠負有責任的部分。凡是關于船舶的購買和買方船籍登記的一切稅款、公證費、領事費以及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買方負擔,關于結果賣方的注冊登記的所有一切稅款、領事費其他收費和開支均由賣方負擔。
在支付最后一個月租金時,作為交換,賣方應向買方提供一件經正式證明,辦妥合法手續的賣契以及列明登記債權(如有的話)證明書。在交船時,賣方應為船只從船舶登記方面注銷作準備,并提供注銷證明給買方。
賣方應在交船時交給買方全部船級證明書(船殼、機器、錨、鏈等)以及賣方有的所有圖紙。
30.無線電設備和航海儀器,除非是租用的,應包括在一起出售,不另收費。
31.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在交付給買方前,其風險和開支,應由賣方承擔,并以本租船合同的各項條件為準,船只及屬于船只的一切將按照交船時的現狀交船和接船。交接之后,對于可能有的各種缺點或缺少,賣方不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