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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土地流轉;措施;成效;建議;福建將樂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4)04-0336-01
近年來,伴隨城鎮化進程穩步推進,農村勞動力到外地經商、務工的人數激增,農村主要由農業生產向二、三產業轉移,這為農村經濟發展帶來新機遇、新挑戰[1]。將樂縣各級黨委、政府審時度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把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同農村土地流轉相結合來轉變農業發展方式,通過出臺相關政策扶持土地流轉,并通過建立健全相關服務平臺,保持全縣土地流轉總體態勢良好,有力地推動了農業規模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組織化,有效提高了土地產出效益,增加了農民收入。截至2013年底,全縣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面積約3 660.67 hm2,占耕地總面積的29.3 %,其中集中連片33.33 hm2以上的規模流轉10宗,面積達603.92 hm2。
1 主要措施
1.1 加強領導
為了抓好土地流轉的管理,規范流轉秩序,促進規模流轉,將樂縣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指導農村土地的流轉工作。
1.2 強化服務
具體指導過程中,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依據流轉雙方的意愿完成單個農戶之間零散土地的流轉;以農民自愿為第一原則,并同時依據流轉農戶的數量,形成統一的決議來實施大面積土地的集中流轉;可以通過先以其他流轉戶的好地置換積極性不高的農戶差地的方法,然后再請積極性不高的農戶參加流轉。與此同時,將樂縣大力發展土地流轉服務機構的建立,通過在縣級和鄉級成立二級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并在鄉下屬的各個行政村中也同時設立了土地流轉服務站,通過這種點面結合,全面開花的服務網絡,將全縣的土地流轉平臺搭建起來,從而規范將樂縣土地流轉工作。這些機構的建立可以收集和土地流轉信息,制定流轉相關的規劃,從而使得土地流轉程序公開化、透明化、規范化,起到了土地流轉的服務者和監督者的作用。在最終的土地流轉服務中通過按照對土地等級劃定,提供相關流轉參考價格為土地流轉雙方參考。
1.3 促進規模流轉
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發現農戶間存在小規模、自發性的土地流轉,不僅不規范、糾紛多,而且對聚集生產要素、推進現代農業發展作用有限。為了提升土地流轉效益,發展現代農業,將樂縣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有力措施、出臺優惠政策,積極鼓勵、引導農戶規模流轉,培育、引進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土地流轉,實行適度規模經營,做大做強新興農業產業,大力發展專業化、集約化、規模化農業項目,助推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提高土地產出效益,增加農民收入。如將樂縣萬安鎮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提出要以民為本、以效益為中心,促進土地在流轉中升值,給農民如流轉業主帶來實實在在的實惠[2-3]。為促進土地規模流轉,農業規模化經營,該鎮于2012年引進了利農集團和金森公司分別建立設施果疏和花卉苗木基地,促進土地向產業化集中。其中,利農集團規模流轉土地100 hm2,金森公司規模流轉土地53.33 hm2,涉及萬安、孫坊、寺許等3個村325戶農戶,公司發展設施農業,年產值達到45萬元/hm2以上。在利農集團和金森公司2個農業規模化經營項目中,主要采取了出租的方式進行土地流轉,先由用地企業確定用地的規模和范圍,由村集體負責與農戶簽訂土地出租合同,再由村集體與企業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年租金按糧食產量的50%計算,由企業支付給農戶,村集體另外每年收取750元/hm2的管理費。這種以村集體與企業進行土地流轉的方式,避免了企業與各農戶之間直接進行土地流轉,提高了企業的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企業的效益。利農集團和金森公司2個企業均實現了當年投資當年收益。農業企業在規模經營過程中,統一建設大棚,實行專業化、集約化、一體化生產,形成了集種植和產品分級、包裝、冷藏、速凍、配送及直銷等為一體的完整產業鏈,有效提升了農業產業化水平。
2 主要成效
隨著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進一步提高,土地流轉規模逐年擴大,產生了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一是提升了農業產業化水平。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新型經營主體通過土地流轉,發展現代化基地,實現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生產經營實現了由傳統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約化發展。二是促進了農民增收。通過土地流轉,農民既得到了地租收益,又可到企業就業。例如萬安鎮目前到利農和金森基地務工的農民達500余人。土地出租后部分農民又可安心在外務工,目前全鎮外出經商、務工人員達到4 500余人。全鎮農民人均年收入已從2009年的8 000元增加到2013年的10 417元。三是增加了村集體收入。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村集體向農業企業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用,增加了村財收入。
3 建議
下一階段,將樂縣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工作。一是加大扶持發展經營組織[4]。以農機服務、植保統防統治等為重點,鼓勵創辦一批從事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合作社,為農戶提供“全程式”或“點單式”服務,提升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水平。二是扎實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要求,加快將樂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加大矛盾糾紛調處和風險防控力度,為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提供制度保障。三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土地流轉經營模式。借鑒土地流轉“沙縣模式”,爭取在2014年3月底前成立縣級土地流轉信托有限公司,使將樂縣土地流轉工作實現更高層次上的發展。
4 參考文獻
[1] 應祥.郎溪縣土地流轉工作探討[J].現代農業科技,2012(14):345-346.
[2] 曾敏,段建南,李帥,等.目前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與對策[J].江西農業學報,2009(11):192-195.
論文摘要: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現象日益盛行、農村面臨楊俊養老保障問題的形勢下,我們可以探索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來為轉讓農戶養老提供部分養老保障資金,本文在分析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對于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的籌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基礎上,提出了大膽的設想和建議;通過某種制度安排讓某一中介組織介入,代替那些轉讓經營權的農戶做好長遠的養老準備。
我國已經進入人口老齡化國家行列,在養老保障問題上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尤其在廣大農村地區,農民的養老問題更加突出。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數據,至2004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達9857萬人,占人口總數的7.6%。”同時,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顯示,中國80%以上的老年人口居住在農村。這個龐大的農村老年群體與城市老年群體最大的差異就是他們有勞動能力時沒有工薪,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不能享受到退休金待遇,生活缺乏基本保障。據統計,2000年只有5. 5%農村老人得到不同程度的生活與服務保障,還有90%以上的農村老人主要依靠家庭養老。傳統的家庭養老在我國有著深厚的經濟和文化基礎,但隨著社會經濟的深人發展、計劃生育國策的執行、人們生活方式和觀念的巨大轉變,現有的家庭養老方式已經無法再滿足農村老年人的養老需要。因此,積極探索可行的農村養老保障方式勢在必行。
眾所周知,要徹底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關鍵在于社會經濟的發展,只要有了充足的資金支持,農村養老保障問題就自然迎刃而解。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社會經濟的發展是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的。在我國農村面臨嚴峻養老問題時,我們不能全部寄望于無法預期的經濟發展,而應該努力尋找既有的資源和力量以應對眼前的問題。農村地區的經濟財政資源一般比較貧乏,但這并不表明廣大農村就沒有任何資源優勢,我們不應該忽視在廣大農村地區有著最寶貴的資源—土地。所以,筆者認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的解決可以考慮以農民這份最寶貴的資源為切人點,做好“土地”這篇文章。
一、關注已經興起并正在逐步盛行的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現象,利用好“土地”這份農村最寶資源,以應對日益緊迫的農村養老問題
所謂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就是擁有對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我國農村土地的流轉開始于1985年,至今已有20年的歷史了。到目前為止,我國已探索出了多種多樣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形式,主要包括自由流轉、租賃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賣等等。據統計,截止2001年底,全國以各種形式流轉經營權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總面積的6%—8%,發達地區流轉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縣市達到20%—30%,一般超過10%;內地流轉的耕地占承包地的比例最高縣市達到10%—20%左右,一般在5%左右。如至2001年底,浙江省流轉耕地占全省耕地總面積的13. 500;福建省為10. 7%;安徽約為5%。世界銀行的一份研究報告指出:當人均GDP低于500美元時,農民以分散的自給自足土地經營為主;當人均GDP大于1000美元之后,土地的商業運動和市場價值才能顯現出來,表現在土地經營者有擴張規模的需求,土地擁有者有轉讓土地的愿望,二者的共同作用形成了土地的集中效應。以此為標準,隨著我國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不難預料,土地流轉的現象在今后將更加盛行。所以,在農村面臨嚴峻養老問題的情況下,非常有必要對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與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的籌措功能進行挖掘。
二、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籌措模式
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問題,理論界在最近幾年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但在對待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意義上,大部分人只是把目光投放在它對鞏固和完善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率、增加農民收人、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以及現代化等方面,在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對于完善和健全農村養老保障的可能性這一塊還缺乏理論上的探討和研究。雖然現實中許多地方在實踐上有所探索和嘗試,但對這個問題缺乏理論上的關注有可能會使我們失去為農村養老保障籌措資金的契機。
從現實看,絕大部分地方對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補償”方式過于簡單,過于關注短期收益。無論是土地的流轉采用租賃倒包、股份合作、抵押、托管、拍賣中的哪一種形式,經營權發生流轉時,作為轉讓方的農戶只是簡單地一次或多次從經營權接受方那兒拿到相應的貨幣或實物補償(包括租金、分紅、拍賣所得等等),而缺乏中間組織對這份補償進行更合理的規劃和管理。大部分農戶在拿到這份補償時,由于“短期行為”,頭腦中大都還沒有“養老防老”這根弦,缺乏更長遠的考慮。因此,我們在此做一個大膽的設想,為了農民長遠的“養老防老”利益的需要,非常有必要通過某種制度安排讓某一中間組織(政府的相關部門、社會上某些特定的機構,如保險公司等,都是這種中間組織的潛在扮演者)介人,代替那些轉讓經營權的農戶做好長遠的養老準備。具體做法就是:經營權接受方把原來直接交給經營權轉讓方農戶的全部補償中的一部分(比如說:全部補償的10%一20%)繳納給這一中間組織作為轉讓經營權農戶的養老保障資金,并由這個組織代為運營和分配,最終也由該中間組織向這些農戶提供相應程度的養老保障。
養老保障資金雖從經營權接受方直接繳納,但它屬于全部補償的一部分,所以繳納養老資金的主體仍然應該是經營權轉讓方農戶。因此,建議設立土地流轉農戶養老帳戶,除了把經營權轉讓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全部充人這個帳戶,同時為了檄發農戶繳費的積極性,更是為了明確政府的責任,政府應當注人相應比例(比如說:全部補償的5%一10%)的財政補貼;甚至可以設立成匹配基金形式,即經營權轉讓戶向這個帳戶每繳納一元錢,國家就要對等地為他再存人一元錢。
但我們也要注意到每個農戶帳戶的基金有限,因此可以規定農戶在一定期限內(如:5—10年)不能動用這個帳戶基金。因為當前就面臨生活困難的轉讓經營權的老年農民在一定的時期內除了其它與原有的保障方式外,他們起碼可以使用扣除了養老資金后的補償來保障他們的養老問題。同時,每個帳戶的有限的基金只能滿足經營權轉讓戶有限時間內養老保障之需,很難多代際延續。而且,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年輕一代的農民將會離開土地,成為被雇傭者和自雇傭者,只要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把他們納人保障范圍,他們今后的養老就可以不依賴這個帳戶了。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方式是多種多樣,對失去土地經營權農戶的補償方式肯定也是多種多樣的,因此,轉讓經營權農戶對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的方式以及中間組織對這份補償的管理和分配方式也理所當然應該多樣化。為了增強管理的有效性,中間組織在具體操作時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適合性原則。一方面,各地之間實際情況的差異,中間組織本身存在的形式以及其所采用的管理、分配經營權轉讓戶所繳保障金的方式應當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相適合;另一方面,經營權流轉方式的不同,涉及到的農戶繳納資金的方式應當與經營權的流轉方式相適合,比如:流轉采取租賃方式的適合繳納他們獲得的部分租金,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的較適合采取多次提取農戶的部分分紅,等等。
2.規范性原則。一方面,國家和地方應當制定相應的制度或規則對中間組織本身以及它對農戶繳納的養老資金的經營和管理進行規范;另一方面,農戶因經營權流轉方式不同而造成他們養老金繳納方式不同,為避免繳納的無序和混亂,也就更需要規范。比如,不同流轉方式所應采用的養老金具體繳費方式、繳納的數額或比例等等,都需要明確的規范。
3.強制性原則。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農戶必須以一定的方式繳納一定比例的補償金,而不能采取自愿性原則。這主要是為了克服某些農戶因他們的“短視”而拒絕繳納進而影響到他們今后的養老保障。因此,只要發生土地流轉,中間組織就應當及時收取農戶應當繳納的養老保障資金。
4.專用性原則。農戶把部分補償金繳納給中間組織,是希望中間組織代替他們管理好、經營好他們的養老資金,以至于在他們需要時能得到與他們繳納額相適合的保障。因此,中間組織必須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為他用,以免損害繳費農戶的合法權益。對于沒有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農戶,因為他們沒有向組織繳納資金,所以他們無權享受由發生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戶提供的保障資金。
三、通過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為流轉經營權的農民籌集部分養老保障基金具有現實意義和實踐價值
1.它可以為貧困地區的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民提供一定程度的養老保障。由于各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在一些不發達地區,土地流轉的補償可能會較低,因此,有人可能會質疑這種基金籌集方式在經濟不發達地區實行的意義。所謂農村養老保障保障的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農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城里人是不同的,農村生活保障標準是比較低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相當于貧困線)每人每月300元,有的達到400元。在農村,國家人口計生委在部分農村給那些當年帶頭搞計劃生育而后來沒有子女的孤寡老人每年發放600元生活補貼,每月僅50元就可幫助他們解決基本生活問題。所以,只要農戶帳戶能為經營權轉讓戶的老年農民每月提供幾十元錢就能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2.它明確了國家在農村養老保障資金籌措上的責任。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基金籌集的一個主要特點是: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政策扶持。這種基金籌集模式突出以自我保障為主的原則,減輕了政府財政負擔。然而,農村老年人本身屬于社會最弱勢的群體之一,依靠他們繳費籌資恐怕很難;農村集體經濟的衰弱和解體使得大部分農民得不到集體的資助。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障僅僅給予政策上的扶持,實際上是推卻應負的責任,其不利于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與健全。如果在我們所設想的農村養老資金籌集模式中,政府通過向農戶養老帳戶注人相應的財政支持,實際上是政府用實際行動明確了在解決農村養老保障問題上的責任。
3.它無疑也是一條可以為農村養老保障籌集部分資金的路子。農村老齡化人口數是如此的龐大,無論哪一部門、哪一種途徑都無法單獨擔當為其提供養老保障的重任,因而,養老保障資金來源應當也必須多元化。我們必須積極探索各種可能的渠道為養老保障融資,充分利用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有償”原則,可以為經營權流轉戶農民提供部分養老保障資金。因此,忽視土地經營權流轉對農村養老保障籌資的可能性意義,也就可能使我們失去一條有效的融資渠道。
關鍵詞:農村;土地流轉;關鍵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從嚴格意義上講即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的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
1.農村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不能冒進,更不能不考慮中國實際盲目推進,急于求成,應在進一步完善政策法規,堅守基本條件的前提下,逐步實施。
1.1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國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1.2堅持守住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
土地制度是農村和我國的基礎制度。按照中央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允許土地流轉的前提是堅持守住18億畝耕地這條紅線,劃定永久基本農田,確保基本農田總量不減、用途不變。
1.3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2.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2.1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國仍是一個農業大國,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2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國家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2.3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國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此外,應全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使用統一規范的合同文本,并指導土地流轉雙方簽訂合同,及時辦理土地流轉當事人提出的簽證申請,糾正土地流轉雙方違反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約定,確保流轉后的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3.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3.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因此,有關部門應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和完善,切實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其他政策法規,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應適當體現均衡原則,即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和分配。區分情況收回符合條件成員的承包權并再流轉或承包給新增人員。具體做法建議將其寫入相關規定中,制定成《農村土地承包細則》,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3.2嚴格執行土地法律法規,完善土地承包手續
要求出讓方和受讓方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土地流轉,并簽訂合同。在合同中雙方應明確土地流轉的方式、流轉土地的用途、土地流轉的時限、土地流轉的數量及費用、土地流轉的類型、面積和質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及其他約定等內容。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手續,避免或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4.土地流轉的價格機制形成
關鍵詞:農村土地管理問題解決措施
土地是廣大勞動人民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屬于農業生產過程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隨著我國經濟結構以及市場模式的不斷改革,政府制定的關于農村的政策也在不斷改進。一方面大幅度地提升了土地的效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然而,農村土地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所以,土地管理部門一定要認真研究土地管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來解決這些問題,從而促進我國農村土地使用的可持續發展。
一、我國農村土地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1、個別地區在農村土地管理認識上存在偏差
由于地方檢查不夠深入,政府往往存在主導違法用地的問題,國家政府進行修路、城市公共建設的用地面積與農村土地面積比例已經表現出失衡。一些土地面積較大的地區往往以建設農村新城、建設小城鄉等理由對農村土地耕地進行大量削減,違法的開發商搞房地產也已從城市蔓延到農村,并有逐步擴大的趨勢。
2、農民耕地矛盾日益突出
農民耕地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少數地區耕地荒蕪。在我國市場經濟的壓力下,很多農民為了養家糊口紛紛涌入城市淘金。而外出打工的人數逐漸增多就導致農村的土地大面積荒蕪,在這種情況下,雖然國家對農民政策進行了大力扶持,但是種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徘徊不前,很多農民不再愿意去種田。二是有些地區出現無地可種情況。農村實行了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土地承包政策30年保持不變,農村人均分配土地不均衡,再加上我國實行計劃生育之后,農村超生人口眾多,不能及時分配到口糧田,就形成了家庭人口多而分配的地少。還有許多農戶要求重新對土地進行調整或將耕地面積種植苗木和花卉,更有甚者是交易土地,造成耕地面積大量減少,嚴重違背國家政策。
3、農民無地問題目趨嚴重
土地作為一種商品,由于價格上漲具有增值的功能,農民子孫后代對土地擁有繼承權。城鎮化過程中,許多農民五彩繽紛、多姿多彩的夢想被擊碎,農民失去集養老、就業、生活保障于一體的土地后,卻不能和城里人一樣擁有社會保障。在現行征地貨幣安置方式中,失地農民極易成為“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人員,成為新的城市貧民,同時也給社會穩定帶來不安定因素。一次性補償的標準,雖然相對于過去也“水漲船高”,但與土地非農升值相比,差之甚遠。一旦補償費用光,生活無保障,農民心理上不能接受。對此,農民反映強烈,不愿土地被征。
二、如何有效加強農村土地管理
1、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管理工作的監督
農村土地權流轉工作是對現有農村生產關系適應新階段農村生產力發展要求的局部調整,是對農村家庭承包制的進一步完善,對土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是農業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的延續和發展。這些必然要求縣、鄉(鎮)相關的政府部門把農村土地流轉管理納入工作范圍內,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措施對土地流轉管理,規范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首先是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具體范圍、原則,規范流轉的形式,明確流轉的操作程序,規定對違規失范行為的處理辦法;第二是規范流轉合同,參照農業部第47號令,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加強土地流轉合同的指導、簽訂;第三是農經部門要恢復、覆行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證、仲裁職能。
2、積極探索,不斷提升土地流轉的開發檔次
一是以“三個有利于”原則,探索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即只要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農戶的增收,有利于農村經濟的發展,不管怎么樣的土地流轉形式,都可以運用并推廣。二是面向市場,努力提升土地流轉的開發檔次。堅持以土地流轉為載體,加快結構調整的步伐,積極將流轉的土地區域辦成結構調整的“示范園”,辦成應用推廣新科技的“試驗區”,辦成財政增長的新型社區。同時,加強管理,促進和推動土地的有序流轉。強化區(縣)、鄉(鎮)兩級農經管理部門工作職能,建立區縣級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機構,制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辦法和經常性的工作制度,積極引導、實施、管理和監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時調處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3、嚴格加強農村宅基地規劃管理
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盤活存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從嚴控制,用好用活農村建設用地置換政策,加強農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在已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村鎮建設規劃。凡是符合建房條件(或放棄原住房遷建)的,村民原則上不得原地改、擴、新建住房(危房改造除外),要引導村民向城鎮集中或到規劃的居民點建房。對不具備規劃居民點建設的,盡量利用空閑地、老宅基地和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建房。同時,從嚴控制農村村民宅基地標準。全縣范圍內農業戶口的村民依法享有使用集體土地建房的權利,但必須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已“一戶多宅”或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不得再申請和審批宅基地。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和審批、占用集體土地建房。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的面積標準以戶口簿記載的農業戶口人數計算:3人以內戶(含3人)90平方米;4人戶120平方米,5人以上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農村村民是獨生子女戶的,增加宅基地面積3O平方米;是獨生女戶的,再增加宅基地面積20平方米。
4、規范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
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堅持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則,禁止占用基本農田。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確定后,不得擅自將原土地用途改變為非農業建設用途。
我國是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社會主義民主國家,農民在全國人口中占著很大的比例,其權益直接關系到我國整個大局的穩定和發展。而土地是農民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直接關系到農民自身的根本利益,所以在城鎮化發展進程中,國家必須加大對農村土地的宏觀調控力度,落實有關農村的各項政策,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農村土地管理能夠有法可依,農民的切身利益才能夠得到保護。
參考文獻:
1、 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省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2、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1。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二、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1、 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省仍是一個農業大省,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3、 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
三、 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因此,有關部門應重視對《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訂和完善,切實解決當前土地流轉過程中的產權主體不清的問題。同時,還應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轉的其他政策法規,尤其是土地分配政策,應適當體現均衡原則,即實現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動態監管和分配。區分情況收回符合條件成員的承包權并再流轉或承包給新增人員。具體做法建議將其寫入相關規定中,制定成《農村土地承包細則》,使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