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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堅持土地承包經營制不動搖,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家庭經營是世界各國農業經營的最基本形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奠定了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同時,我國農民家庭經營的承包地,是農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因此土地承包經營制也是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制度基礎。這一基本制度已經在《憲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嚴格規范,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今后,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穩定已經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已經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要從合同管理向登記管理轉變,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專業化屬地化規范化的城鄉土地統一登記管理體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制度或者實行無限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按照物權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更為徹底的保護。
第二,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規范農地流轉,保障農民在農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結合農村勞動力流轉和農村人口轉移進程,在農民自愿選擇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農地的市場流轉和適度集中,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土地規模經營;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農戶和龍頭企業自愿簽訂產品合約和要素合約,發展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等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發展龍頭企業受讓農戶承包地、雇傭農民的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在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市場的基礎上,開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市場,支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延長農業產業鏈條,增加農業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增強農民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
第三,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我國人多地少,需要養活的人口數量大,并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里人口數量還會繼續緩慢增長,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土地政策極其重要的全局性戰略性目標。新農村建設中,必須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嚴格的適合我國國情的耕地保護制度。對于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通過繳納相關稅費,專項用于耕地整理開發以補充耕地。對于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糧、棉、油生產基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基地等在內的耕地,在農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繼續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延續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國家統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顯現。推進新農村建設,就必須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當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護、城鎮建設、工業發展、公益事業、農民權益、政府利益等諸多方面,因此只能漸進推進。近期,應重點修改完善征地補償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和征地補償費的確定辦法,切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從中長期看,理順農地轉用中的經濟關系,實現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補償,需要進一步深化土地市場化改革,縮小征地范圍,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發展農用地內部流轉市場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同時,適度開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經營性農地轉用市場,形成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補償提供客觀的市場參照,從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區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
第五,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帶鄉的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我國以國家和集體二元土地所有制為基礎,與城鄉企業、居民的身份相掛鉤,依賴城鄉分割管理的路徑形成了城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上的雙軌制和城鄉分割的建設用地市場,包括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等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化流轉長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滯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雙向流動和城鄉經濟社會的一體化發展。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有加快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開通城鄉建設用地市場,才能吸引城鎮企業和居民投資農村、實現以城帶鄉式發展。今后,從統籌城鄉土地政策、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的要求出發,在制定和頒布《物權法》,明確界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細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創設集體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允許其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具有同等效力地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對于農村公益性用地和農民無償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國有劃撥土地設立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易許可管制下對其進行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調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土地收益分配體系。在我國現行土地價、稅、費體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農地轉用和土地供應環節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環節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讓價款和費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稅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絕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縣級財政,中央、省和鄉村兩頭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區的多、投向農村地區的少,投向經濟建設的多、投向社會事業的少。這種格局加劇了城鄉發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沖突,同時也驅使地方政府盲目擴張建設用地。新農村建設,要對這種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標準,加大力度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制定和完善全國性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以及使用、轉移和監督管理辦法,保障對占用耕地的有效補償;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完善有關15%的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規定,支持農業土地整理開發;逐步正稅減費,全面完善不動產稅制,支持鄉村基層公共財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土地收購儲備和風險備用金等的具體標準,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開展農用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用地整理是精細化、集約化、節約化利用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發展農業生產、開展國土整治、建設新農村的重要方式。實踐證明,農用地整理通過對溝、渠、坎、田塊等進行工程治理,對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各類廢棄地、閑散地進行復墾,一般能夠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積;通過規整農田灌溉渠系,發展節水灌溉農業,改良土壤,能夠提高土、水、肥的綜合利用效率;通過平田整地、歸并零散地塊、修筑梯田,能夠促進土地集中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提高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和農業集約化程度創造條件;通過完善農業基礎設施,為農業技術的大面積推廣應用創造條件;通過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夠有效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農用地整理,無疑將是未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途徑。在新農村建設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區指導、依法規范、公眾參與的原則,以政府公共投資為主,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重點有步驟地穩步推進農用地整理,不斷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八,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進村莊治理。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建設用地總體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東、中部地區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區在150-400平方米,山區和牧區更高。隨著農村人口不斷外流和遷移,一些農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隨之廢棄或閑置,出現了“空心村”等現象,而與此同時,大多數生活在農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環境的愿望越來越強。總之,我國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巨大,農民群眾對建設用地整理的認同感和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尊重并引導農民積極參與,結合撤鄉并鎮、遷村并點、撤村建居、舊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等的實施,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置換、土地權屬重劃、土地規整以及廢棄閑置地的開發利用等多種形式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以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為紐帶,優化建設布局,促進人口適度集中,提高基礎設施完備度,發展公共公益事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