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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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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1篇

1 德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1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可以分為如下三個時期,分別是19世紀的全額補償時期、魏瑪時期的適當補償以及基本法時期的“公平補償原則”。

1949德國公布的基本法第14條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必須公平衡量公共及參與人的利益以后再作決定。”德國基本法公平補償的意思就是,土地征收時,應對公共利益與土地被征收人的利益進行衡量,并且應該給予公平的衡量,把公共利益與參與人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上,不偏不倚。這種既不偏頗當事人的利益,也不私好“公眾”而犧牲私人利益就是基本法的公平補償。

在實務上,德國法院對基本法的貫徹,實質也仍然是類似于“全額補償”。德國聯邦普通法院在1952年6月10的一個判決就認為,在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征收人可以由補償費,再獲得與其被征收的土地同樣價值的土地。聯邦普通法院對公平補償的詮釋就是根據等值理論給予被征收人市價(全額)的補償。雖然德國在1968年12月6日著名的“漢堡水壩案”中認為,基本法公平補償的規定,不是一定必須給予全額補償,只以交易價值為導向的補償,并非基本法的本意。所以,被征收人并不一定必須被給予與被征物“完全等值”的補償。但是由于德國的立法實務多是采納全額補償。聯邦普通法院認為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例如立法者特別的立法),才允許給予低于市價的補償。①

在立法上,德國在二戰后制定的法律也是采納全額補償。1953年8月3日公布的戰后第一個聯邦征收法律《建筑用地取得法》規定,土地征收補償不僅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權利損失”,還包括其他因征收而引起的“財產的不利益”。在1960年6月23日制定的《聯邦建筑法》規定,征收補償主要有三種:實體損失補償、負擔損失補償和其他損失補償。

綜上所述,雖然德國在各個時期有關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具體提法不同,但基本內容是保持一致的,就是傾向于以市價給予全額補償。

1.2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根據德國《聯邦建筑法》的規定,土地征收補償范圍,主要有實體損失補償、其他財產損失補償與負擔損失補償3種。

1.2.1 實體損失補償

實體損失補償是指對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標的的價值”的補償。

1.2.2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是指實體補償之后,財產權人仍有的損失補償。《聯邦建筑法》第96條列舉了三種其他損失補償的種類:(1)對目前財產權人的職業、營業能力以及其欲達成的工作,造成暫時持續性的損害。但是這種損失額以不超過在另一塊土地上造成與目前同等的利用,所需的花費為限。(2)因征收使得征收剩余的土地,或/!/是使得與征收土地有空間及經濟上密切關聯的財產權,產生價值上的減損。(3)因遷居所引起的必要的遷徙費用。

1.2.3 負擔補償

這主要是指因征收而解除的租賃契約,或是該契約的解除(或中止)是因為該房屋即將被整建或是強制更新,以致無人承租或是致使閑置無用,這將使財產權人短暫的失去租金的收入,這應給予補償;以及因此承租人或承租人因被解約,必須遷居以及暫時另覓居處,而所需遷徙費等等的損失,包括在特別負擔的范圍之內。

1.3 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德國的《聯邦建筑法》規定最為詳細,《聯邦建筑法》也是德國最為重要的有關征收的法律。《聯邦建筑法》有關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規定如下:

1.3.1 實體損失

實體損失,是指被征收土地以及其他征收的“標的的價值”。《聯邦建筑法》第95條規定,實體損失的補償標準是征收官署決定征收計劃時的“市價”。該法同時在142條規定,所謂市價是指在通常交易的情況下,該被征收的土地與其他標的具有的法律權利,事實特征,其他狀況及其所在的地點,所具有的價值;特殊與個人關系,在計算該被征收土地與其他標的時,不予以考慮。

1.3.2 其他財產損失補償標準

所謂其他財產損失是指實體補償之后,財產權人仍有的損失。營業損失補償、殘余地補償與遷徙費補償都都屬于此列。

對于營業損失的補償最高額,不能超過將另一塊土地重建為原來品質的必要花費,也就是不能超過重建費用。

關于殘余地的補償,依照德國法院實務,若是對于已征收部分的市價補償,已經超過原有整塊土地的實際價值很多的時候,就不可以另外提起獨立的殘余地補償。這是因為德國自帝國法院時代,就采取所謂的差額計算法,這種計算法是將整塊不動產在征收前的市價,減去部分征收后,剩余土地的市價,所得的差額,便是應支付的已征收部分土地的補償費與剩余土地的所失利益的總和。

遷徙費的補償,主要包括營業體在遷徙過程中必要的開銷,諸如運費、保險費、人員安置費、找尋店面的費用以及裝修費用等。

2 德國與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比較

2.1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比較

我國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在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頒布以前,憲法沒有補償的規定,當然也沒有補償原則的規定。第四次憲法修正案頒布以后,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也沒有具體規定。單從以前的具體法律法規關于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規定來看,主要存在四種模式:(1)規定“給與一定的補償”,如《鄉鎮企業負擔監督管理辦法》第17 條。(2)規定“給與相應補償”,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 條。(3)規定“給與適當補償”,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 條。(4)規定“給與合理補償”,如《歸

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第13 條。②從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對補償的原則性規定,再結合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可以看出,我國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采取適當補償原則,但是我國的適當補償主要又是不完全補償。 德國與我國法律均沒有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作出明確的一般規定,但是德國無論是具體法律規定還是實務上都傾向于給予全額補償,從前文可看出德國法院在實踐中是依據等值理論給予市價補償,這是德國不同于我國之處。

2.2 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比較

我國將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嚴格限定在與被征收土地有直接聯系的經濟損失上,與被征收土地有間接聯系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均未列入補償范圍。在這樣的立法思想指導下,《土地管理法》將征收補償的范圍嚴格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1)土地補償費;(2) 安置補助費;(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我國與德國不同之處有兩點:一是德國征地補償包括其他財產損失如殘余地補償,而我國并沒有規定這種補償。二是我國征地補償包括安置補償費,法律規定此種補償目的在于彌補土地補償費過低之不足,但兩者之和實際仍然補償不充分,筆者將在下文進行分析。德國法律并沒有此種補償,這也是兩國不同之處。

2.3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比較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比較我國與德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主要有以下特點: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農用地主要是根據原用途進行補償,具體表現就是征地補償是依據被征收耕地的年產值進行計算的。德國征地補償主要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

要明確的是,德國僅限于公益征地。德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財產之征收,必須為公共福利始得為之。德國以市場價格征地,乃公益征地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我國《憲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由于我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因此,無論是公益性用地還是經營性用地都需要使用國有土地,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時,即使是經營性用地也需先征為國有土地。由于征地主要用于工業用途,而工業用地與農業用地的價格懸殊巨大,導致我國征地補償相對較低。

首先,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并不合理。因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法律規定一般為30年,而且承包期限到了以后,如果沒有其他原因,可以繼續承包。所以以耕地年產值的4至6倍進行補償,買斷農戶對農地30年的使用權,不能說是合理的。

其次,《土地管理法》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而土地被征收后,由于改變用途,土地的價值往往會增加。又由于農產品的價格低,即使按照最高標準給予補償,補償費用也是很少。被征收土地的真正價格應當是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格,而現在政府對失地農戶的補償價格比政府出讓的市場價格往往低了很多。可見,政府并沒有按照市場價格對農地進行補償,因此政府從征地中獲益最多,這也刺激了有些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

3 對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啟示

3.1 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之所以采用適當補償的原則——實質上為不完全的補償,主要是因為擔心倘若給予全額的補償,國家的財力無法承擔,會妨礙土地征收計劃的實行,進而對經濟建設造成影響。然而不完全補償與低價補償雖然減輕了國家財政能力的負擔,但不完全補償所帶來的隱患也是嚴重的。

首先,不完全補償原則不符合現代憲法對私人財產權予以保障的原則,我國第四次憲法修正案也規定了對公民的合法財產給予保護。

其次,不完全補償雖然一方面減輕了國家的財政承擔能力,但是它的后遺癥也不可忽視。我國現在的土地征收存在如此多的問題,大部分都是實行不完全補償導致的。不完全補償導致了失地農民的貧困,影響了社會穩定。而且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采用完全補償并不是不可行的。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實力在增強,財政收入在不斷的增加;另一方面,采用完全補償,也并不需要一次性的給足全部補償,可以分期給付補償金,規定在一定的年限內發完全部的補償,這樣就可以避免給當前的財政造成過重的負擔。

綜上所述,我國以后修改憲法應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進行規定,以便對土地征收補償進行指導,并保障失地農民的財產權利。我國憲法可以規定,“土地征收時應當給予土地被征收人公正補償”。

3.2 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主要是根據年產值倍數法進行計算的,如前所述,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存在諸多問題,其結果導致了失地農民獲得的補償很少。我國的學者基本上都主張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但是對具體怎樣提高土地征收標準上存在不同的意見,主要對是否應當按照“市價”給予補償存在爭議。有的學者主張應當按照“市價”給予補償,③有的學者反對按照“市價”給予補償。④

筆者認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提高應當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應當確定,我國土地征收最終目標應當是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經營性用地不再納入征地范圍,而是通過市場取得,對于公益性用地應按照市價給予補償。但考慮到當前不具備市價補償的條件,因此在實行按照市價補償之前,可以采取實行區片綜合價格等措施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之所以認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應當以“市價”補償為最終目標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

(1)市價補償可以防止征收權濫用。由于我國現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低,不少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就濫用土地征收權,把低價征收來的土地再高價轉讓給開發商。而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導致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失地農民沒有得到足夠的補償,以致于生活都無法維持,同時也影響了政府在群眾當中的威信,造成干群關系緊張,也使我國耕地流失十分嚴重。而按照市價補償,政府并不能從征地當中獲利,政府就會衡量得失,從而限制了征收權的濫用。

(2)按市價補償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如果在土地征收“強制性”的情況下,不能按照市價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實質上就構成了二次侵害。

由于我國現在不存在農村土地市場,所以按照市價補償暫時無法實行,在按照市價補償實行以前,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最主要的就是制訂和貫徹執行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實施綜合地價補償應當是暫時的,完善并構建農村土地市場,經營性用地通過市場交易取得,公益性用地征收以市場價格補償應是最終目標。

(1)土地征收應區分公益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

我國的土地征收不僅包括了公益性用地,而且包括了經營性用地。所謂經營性用地,是指工業、商業、

房地產開發用地。對經營性用地進行征收不僅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土地征收的目的只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且還制約了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改革。 首先,土地通過市場機制買賣所獲得的對價通常高于征收補償的價格,因而經營性用地的征收損害了農戶的利益。

其次,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從長遠來看要按照市價給予補償。所謂按照市價進行補償,就是按照土地在市場上出售,所能獲得的價格進行補償,也就是購買人所愿意支付的價格。因為征收的土地不可能真正出售,所以要比照其他同類土地出售的價格來予以補償,如同一地段同種級別的其他土地出售的價格。因為我國現在經營性用地與公益用地都是通過土地征收獲得,制約了農地市場建立,那么征收土地按照市價補償就很難真正實現。

(2)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需要培育農村土地市場

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存在很多問題,征地補償改革的方向是最終公益性用地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而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的前提就必須存在農村土地市場 ,否則市場價格就無從談起。一方面按照市場價格補償要求建立農村土地市場,另一方面我國現在土地征收的范圍既包括公益用地也包括非公益用地,而對非公益用地進行征收不符合我國憲法的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施征收。在其他國家非公益用地基本上都是通過土地市場自由買賣獲得的,如果我國非公益性用地可以通過市場取得,那么可以減少因土地征收帶來的矛盾,土地征收補償引起的矛盾也可以僅僅限制在公益性征地范圍內。

3.3 擴大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非常狹窄的。筆者認為應當擴大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并且應主要采取以下幾點措施:

首先應當擴大直接損失的補償范圍,凡是由于土地征收導致的直接損失都應當給予補償,除了地價補償和附著物補償以外,應當增加殘余地補償、影響鄰地的補償與遷移費補償等。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2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促進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征收安置地域范圍

按就近就地回遷安置。區石橋子街道辦事處、歪頭山街道辦事處、寨街道辦處所轄農村集體土地。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規定執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不可重置的按照實際工程造價或市場重置價格確定補償;可重置的給予搬遷補償,本標準未明確的參照其它行業標準或以評估價格執行。地上附著物經產權人及土地征收實施單位雙方簽字蓋章后予以補償,并按順序裝訂成冊,登記建檔。

五、青苗補償標準

菜田3000元/畝、水田2500元/畝、旱田2000元/畝。被征地范圍內土地上的青苗按照征地時實際種植物一茬產值計算。

六、林木補償標準

林木補償標準按林業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七、農業人口安置方式

一貨幣安置。

實行社會保障安置。二依據《關于印發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本政辦發〔2010〕21號規定。

八、住宅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

必須具有市、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以下簡稱房證)并有與之相對應的房屋。一補償安置條件。征地范圍內。

對符合補償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二補償安置方式。根據征地范圍內實際情況。實行房屋產權置換或貨幣化補償兩種安置方式,補償方式可以由被征收人自行選擇。

寨地區190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市場補償價格有異議的應經具有拆遷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后,三貨幣補償安置標準。石橋子、歪頭山地區2000元/平方米。按評估價格補償。

四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

單元立體分配,1.安置房屋套型。實行統一安置。安置房屋套型參照下列標準:一類套型45平方米;二類套型63平方米;三類套型81平方米;類套型99平方米。允許誤差±3平方米。

2011年12月30日前取得規劃設計條件、設計或建設的回遷安置房套型參照標準仍執行原房屋標準套型規定。

按照貨幣化補償標準結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積和合理增室(上靠一個套型面積的按照貨幣化補償標準的80%結算;跨檔增室按照市場價結算。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按照核定后的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就近上靠標準套型予以安置。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原房屋建筑面積相等不結算差價;安置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原房屋建筑面積部分。

3.安置地點。被征收回遷安置房屋地點以區規定的回遷社區為準。

貨幣補償按1000元/平方米,或按工程造價予以評估補償,五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與房照面積差額部分的補償。實測房屋建筑面積與房證面積之差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其它部分按無證住宅補償。

六有合法房證的被搬遷人房屋搬遷時各項補助費標準。

每戶每月600元,1.選擇房屋產權置換的發給臨時租房補助費。按季度發放;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給3個月租房臨時補助費。

2.搬家補助費每戶1000元(含誤工補助費一次結算;非住宅房屋予以評估確定。

補貼標準為采暖費價格的50%補貼年限為30年;被征收轉讓安置房屋產權的取消補貼。享受國家和、市有關規定其他取暖費補貼的不再重復享受此項政策。3.對產權置換方式安置的以農業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被征收人并按回遷住宅套型面積(增室面積除外給予取暖費補貼。

對在規定時間搬遷,4.租房補助費的發放時間。對于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簽訂后。并經驗收合格的從搬遷之日起計算并預支下季度發放租房補助費,其余租房費每滿一季度結算一次。

七騰空房屋的驗收及選房順序號的確定

由房屋驗收組進行現場驗收,1.騰空房屋要求及驗收程序。騰空房屋后。驗收合格后應開具驗收單。房屋產權人應保持房屋及附屬物的完好無損,驗收時按缺少的數量及損失程度在補償費等相關費用中予以扣抵。驗收單應注明驗收時房屋及附屬物的現狀情況,同時標明驗收時間。

由被征收人抽號確定選房順序號。2.選房順序號的確定。按照房屋驗收時間的先后順序。

自行結清水、電等相關費用。3.被征收人應在房屋驗收前。

八安置條件和相關費用。回遷安置房屋的裝修標準:水泥地面、洗菜盆、洗面盆、廚房及衛生間墻壁1.2米瓷磚、便池、室內門窗、內墻大白。

九、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與安置

應當予以補償安置:征收范圍內有辦公、生產、經營用房;有相應的房屋所有權證;有合法辦公、生產、經營證明。一征收具備下列條件的非住宅房屋。

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建設規劃確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置換,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予以評估確定。產權置換房屋的安置地點。按照農房附著物補償標準或按照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且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個體工商業戶,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征收土地公告前。依據征地前6個月的納稅證明計算停產停業損失,其中搬遷重建的根據企業規模按照612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未搬遷重建的按照3個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十、房屋征收與補償實行搬遷時限獎勵制度

一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確定搬遷期限內搬遷的被征收人予以獎勵:

1.10日內(含10日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驗收合格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

2.20日內(含20日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并驗收合格的每戶獎勵3000元;

3.超過搬遷期限搬遷的不予獎勵。

二征收與補償機構可按貨幣化征收補償費用總額的2%計提征收成本費用。

十一、法律責任及要求

實事求是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如發現營私舞弊的一經查實,一參加征收工作的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嚴肅處理。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3篇

關鍵詞:人的城鎮化;立法現狀;補償制度不足;完善補償制度

征地補償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下的重要制度,對于加快城鎮化的發展、完善基礎設施等都有重大影響,征地補償制度作為我國征地制度的最主要問題,是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備受的焦點,同時也是我國現行征地制度改革的難點。“人的城鎮化”是一項系統工程,須統籌推進,須循序漸進,在此背景下,土地征收更需要彌補不足、完善制度。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立法現狀

2004年憲法修正案頒布以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概念比較模糊。直到第四次對1982年憲法進行修正以后,才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了區分。

在憲法層面,在2004年以前的憲法中,并沒有區分土地的“征用”和土地的“征收”,而且在現實實踐中,“征用”與“征收”的程序與補償方面也不同,所以這就意味著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直到2004年《憲法修正案四》對憲法第10條第3款進行了突破性的修改,而該憲法修正案使土地征用與土地征收的區分第一次在我國的憲法層面上得到了明確,從而為我國在處理征收補償問題時提供了憲法基礎。

從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他規范性法律文件層面來看,第一、《決定》第3節的第12條至第15條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的重點和核心內容的重視。第二、國土資源部2004年的《意見》中,關于征地補償標準的描述對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定、統一年產值倍數確定、征地片區綜合地價的制定以及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也做出了意見;同時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途徑、征地工作程序、征地實施監管方面也做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的不足

1.征地的補償方式不科學

第一,補償的標準不科學。目前來說,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土地的補償費用都是按照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倍數計算出來的。但是每畝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統計起來很困難,第二,土地的使用性質不相同,比如在土地上種蔬菜和種糧食產值肯定不同。因此在算補償數額的時候按照全鄉平均年產值計算是非常不科學的。第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也使得補償費用低、補償標準不統一。

土地是農民的根,那些失去土地的農民,因為市場配置勞動力,文化程度低的農民想要找到一份工作十分困難,對于他們來說,補償費用就是他們的唯一生活來源,而那些微薄的補償只會使他們的生活更加貧困。

2.征收補償過程中的監督缺位

如今我國的征地補償監督流于形式。基本全靠行政權力的自我約束,而沒有司法程序的監督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雖然做了一些規定,例如如果征地的單位不按征地的批準用途使用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批準可以行使他們對土地的回收權,但是這一規定僅說明了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后果,對于怎么監督和如何確定責任卻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了監督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聞不問,而法律有沒有給他們相應的權利。更何況,在實際生活中,農民參與監督少之又少,對征地補償的監督就只能是表面工作罷了。

3.補償標準的標準低、范圍小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相關規定內容,如今國家對農民用地進行嚴格的控制,但市場對土地的需求量卻很大。供求關系的失衡必定造成土地抬價,而以年產值作為計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法卻沒有考慮過土地的市場價格,補償標準低是其必然結果。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1.明確合理的征收補償制度

我國可以采用目前各國通行的做法,不但考慮土地原有用途,也要對土地的附著物進行補償。對被征收的土地進行市場評估,然后再提出補償辦法。此外,對于土地征收補償數額的標準,也應該修改先前所規定的依照產值倍數的計算標準。過去國家的征地補償國家意志體現的太強,如今土地的,土地的價格市場價值的標準已經確立,隨之市場的變化改變征地標準也會使得其更加的合理,公平。

2.建立多元化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

如今我國主要靠貨幣來補償,除了貨幣補償,其他的補償方式也許可以更好的保障農民的利益,如替代補償、債券補償、留地補償或股權補償等。替代物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人重要生活資料的安排。而留地補償就是給被征地農民集體留下一定土地,讓他們自己進行第二三產業的開發利用,這種方式可以很好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稱股權補償或債券補償是指對于一些有穩定收益的公共事業項目,可以取將被征收土地折價入股的方式進行補償,對于解決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失為一種很好的辦法。

3.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用收支情況的監督

《土地管理法》第49條比較原則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成員監督。但是對于如何實行監督等細節方面都未進行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也沒有做出細節的規定,如果在立法中做出對入如何實施監督以及監督的時間地點等的規定,就能很好的避免監督流于形式。同時規定如果農民的補償款受到截留,可以通過法律救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除了以上兩點,由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征收集體土地的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應當賦予農民更多的對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收支情況監督的權利。

(作者單位:河南省新鄉市河南師范大學)

參考文獻:

[1] 李集合著:《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

[2] 王太高:《行政補償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3] 孫鶴汀:《征地糾紛的政治學分析》,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

[4] 周其仁著:《產權與制度變遷――中國改革的經驗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4篇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民法通則》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關于土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5篇

——以楊凌區為例

張 琰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 陜西 咸陽 712100

摘要:本文基于農戶意愿視角,利用陜西省楊凌區調研的237份數據,分析農戶對土地征收補償的意愿,并從際分析征地受償價格的影響機理。為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提出相應建議。

關鍵詞:征地補償 農戶意愿 多元線性回歸模型

1.前言

近幾年來,針對征地補償標準與方法,國內學者多有研究。就補償標準來看,大多數學者認為現行補償標準過低,應當予以提高。凌楊,2011,運用市場模擬法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測算,經濟發展水平的GDP與征地補償標準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并且GDP值每增加1個億,每畝征地補償標準應提高96.502元。仇娟東、趙景峰等,2012年,基于耕地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的角度,運用市收益還原法、影子價法和當量因子價值量法,估算了陜西省的耕地補償標準為陜西省現行標準的6.22倍。就補償方式來看,學者普遍認為補償形式過于單一,多采用一次性現金補償方式,不少學者也給出建議。

2.研究背景及意義

2.1調查區概況

楊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以下簡稱楊凌示范區),自1997年成立以來,城市化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全區一大批農業產業示范園區、工業園區、居住園區迅速興起。伴隨著示范區的建設和發展,各類建設用地需求量聚增,大量的耕地被征為建設用地,失地農民這個新的社會群體在示范區隨之出現并迅速壯大。自1997年8月至2003年8月短短6年時間里,楊凌示范區因建設發展的需要,先后從農民手中征地i0220.3畝,占全區耕地面積的12.5%。征地涉及穆家寨、陳小寨、姚南、下代等22個村(組),占行政村總數的32.2%;征地共涉及農業人口23415人,占農業人口的26%。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村組有11個,涉及的農業人口數為11 997人。按照聯合國糧農組織規定的人均耕地0.8畝的警戒線,結合楊凌示范區的實際情況,我們將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農民視為失地農民。也就是說,目前楊凌示范區農業人口中11997人屬于失地農民,占農業總人口的13%。

2.2楊凌區征地補償政策存在的問題

(1)征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楊凌區的農戶被征地都是地理位置較好的城郊,土地肥沃,旱澇保收,在征地之前主要種植糧食,也有少量種植經濟作物,種植年收成較好,有的可以達到3000斤/畝的產量。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盡管每年有“雙八”補貼,仍不足以支付每年的糧食花費。且很多農民處于待業、無業的狀態,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勤雜工、環境美化工崗位,收入不穩定,隨時有被解雇的可能,生活沒有保障。

(2)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矛盾突出。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國家的補償僅僅是農地的直接損失,沒有考慮到農民的長遠利益和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征地之后,由于土地補償標準低,農民實際得到的土地補償款很少,由此引起各類沖突。

(3)農戶的征地款使用不當導致貧困。楊凌的安置補助費均采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早期的征地補償費也采用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很多農戶在面對征地補償款時使用方式不當,在征地款發放的前兩年生活較寬裕,一旦補償款消耗完,后續生活很難保障。

(4)補償款分配標準不統一。對于征地補償對象,什么人應該給,什么人不應該給,應該給多少,沒有統一的標準,各村只是根據各自村規民約,有的是以地為標準,有地就享有分配權,反之則不享有分配權。有的村是以戶口為標準,有戶口就享有分配權,反之則不享有分配權。這樣就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公平、不合理。

3.農戶對土地征收補償的意愿:調查結果分析

3.1實地調查概況

本次調研時間為2013年3到4月。在預調研期間,選取杜寨村、永安村調研對象,通過對15戶農戶進行預調,共收集15份試卷,通過對相關題項進行研究,刪除并修改有關題項7題,形成正式量表。正式調研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選取典型樣本陜西省楊凌區杜寨村、張家崗、五星村、永安村等 9個鄉村。樣本代表楊凌區征地現狀的鄉村。平均每村30戶,對農戶的調查為其戶主或者其配偶。本次調研采用一對一的方式,共發放問卷250份,收回問卷250份,根據研究需要對數據進行了篩選,踢出缺失與本研究有關的關鍵數據的樣本13份,剩下有效問卷237份。問卷的有效率為94.8%。同時對村干部等對象進行了深入訪談。

3.2農戶對征地補償的意愿

(1)農戶征地意愿普遍偏低。

筆者在調查中發現,大多數農戶在被問及關于征地補償費的發放的時候都很敏感,有的甚至情緒有些激動,可見對現行征地政策有很大的意見。據調查統計,77.2%的農戶不滿意現行的征地補償政策。22.8%的農戶表示不愿意被征地,農戶征地意愿偏低的現象已經十分明顯。造成農戶不愿被征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①失去土地沒有保障。85.2%的農戶擔心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后,沒有糧食來源。他們表示,現在的物價水平有升無降,被征地后生活成本增加,一旦沒有收入來源,生活無從保障。②補償標準過低。67.2%的農戶認為現行征地補償費過低。他們普遍認為,這些征地補償費平均只夠維持2~3年的生活,根本不足以維持以后的長久生計。③收入會減少。29.5%的農戶表示自家土地被征用后,收入會減少。主要是由于被征地地區的土地多為好地,種植年收成較好,賣糧所收入的高于政府補貼。④另外,在表示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時,13.1%的農戶選擇“補償措施和社會保障難以實現”。11.5%的農戶選擇“土地增值”。5.0%選擇“其他原因”。

(2)意愿補償方式。

現行的征地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然而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這種一次性貨幣補償的方式并不是最受農民歡迎的。對于補償方式,有40.2%的農戶只希望得到貨幣補償,48.6%的農戶希望同時得到貨幣補償和非貨幣補償,只有11.2%的農戶只希望得到非貨幣補償。農民最希望得到的補償方式是就業安置和就業技能培訓,表示這種意愿農民占總調查人數的64.14%,其次為現金補償、基本糧食保障、醫療養老保險等補償措施。調查結果表明,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漲和農民思想水平的提高,農民越來越不在乎一次性補償的貨幣數額,而更注重以后生活的經濟來源,更多地為未來的生計著想。

(3)意愿補償費及發放方式。

對于征地補償費的發放方式,農戶的意愿補償費的發放方式主要是一次性發放。75.6%的農民希望得到一次性補償,15.2%的農戶希望補按年補償,只有9.3%的農民希望得到分期補償。根據調查主要原因是,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金,補償效果立竿見影,減少中間環節,可以使農民心理更踏實。對于表示希望,我們又調查了對于失地農民愿意接受的補償標準,結果表示,有9.70%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5萬元以內,13.50%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5萬元~9萬元,32.07%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9萬元~13萬元,24.47%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13萬元~17萬元,而20.25%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17萬元以上,平均值為14.39元。相比于農民在失地后已實際得到的補償標準2.32萬元,兩者相距約6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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